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企业人员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产管理,保障企业财产安全,提高财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各部门、各岗位的在职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财产管理,明确财产使用、维护、保管等环节的责任,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财产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指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
(二)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库存物资等。
(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等。
第三章财产使用与保管第五条财产使用原则:(一)合理使用: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职责范围和实际需要,合理使用企业财产。
(二)节约使用:各部门、各岗位应树立节约意识,避免浪费。
(三)高效使用:各部门、各岗位应提高财产使用效率,发挥财产最大效用。
第六条财产保管责任:(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财产的保管负有直接责任。
(二)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财产管理人员,负责财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财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财产状况,确保财产安全。
第四章财产维护与维修第七条财产维护:(一)各部门应定期对财产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财产处于良好状态。
(二)财产维护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财产维修:(一)财产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修理。
(二)维修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
(三)维修费用应按照企业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五章财产报废与处置第九条财产报废:(一)财产因使用年限到期、损坏严重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时,应予以报废。
(二)财产报废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企业领导批准。
第十条财产处置:(一)报废财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处置所得款项,应按照企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一条财产管理责任:(一)各部门、各岗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财产安全。
公司固定财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财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固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设备、车辆、办公家具等。
第三条公司固定财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分明,责任到人;(二)合理使用,维护保养;(三)定期盘点,及时更新;(四)规范流程,公开透明。
第二章固定财产的购置、验收与入库第四条固定财产购置需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由相关部门提出购置申请,经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购置的固定财产应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六条固定财产入库时,应填写《固定财产入库单》,由办公室、财务部、使用部门共同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三章固定财产的使用与维护第七条固定财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固定财产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使用人需爱护并妥善保管;(二)使用人应按照财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三)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财产损坏,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
第八条固定财产的维护保养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定期对固定财产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二)按照财产使用说明进行日常保养,保持其良好状态;(三)对损坏的财产,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固定财产的盘点与报废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固定财产进行盘点,盘点内容包括数量、质量、价值等,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条固定财产盘点时,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固定财产报废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固定财产达到报废条件或无法修复时,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二)报废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办理报废手续;(三)报废财产由办公室负责处理,包括出售、捐赠或报废销毁。
第五章责任与考核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固定财产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应定期检查、督促使用人爱护和妥善保管财产。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固定财产损坏、丢失或报废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财产清查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产管理,确保财产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财产的清查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财产清查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清查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财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财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财产清查领导小组下设财产清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财产清查工作。
第六条财产清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财产清查方案,组织实施财产清查工作;(二)收集、整理财产清查资料,对财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三)编制财产清查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四)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五)负责财产清查工作的档案管理。
第七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财产的清查工作,并积极配合财产清查办公室的工作。
第三章清查范围与内容第八条财产清查范围包括:(一)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二)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三)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第九条财产清查内容:(一)核对账目,确保账实相符;(二)盘点实物,核对数量、规格、型号等;(三)核实产权,确保财产权属清晰;(四)检查维护保养情况,确保财产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清查程序与方法第十条财产清查分为年度清查、季度清查和专项清查。
第十一条年度清查:(一)在每年12月底前,由财产清查办公室组织实施年度清查;(二)各部门根据年度清查要求,对本部门财产进行全面盘点;(三)财产清查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财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季度清查:(一)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财产清查办公室组织实施季度清查;(二)各部门根据季度清查要求,对本部门财产进行盘点;(三)财产清查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财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专项清查:(一)根据公司实际需要,由财产清查办公室组织实施专项清查;(二)各部门积极配合专项清查工作。
财物罚没管理制度相关制度
财物罚没管理制度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物罚没管理工作,加强对财物罚没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定职责、公共管理职责中进行执法检查、处置、审批、监督和管理等涉及财物罚没的活动。
第三条财物罚没是指违法犯罪人员的违法犯罪所得、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及其产生的收益等,依法予以没收、罚没或变卖。
第四条财物罚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平公正、适用便利、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财物罚没管理应当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做到合法合规、科学有效、规范有序。
第六条财物罚没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财物罚没使用、处置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障财物罚没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财物罚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依法保障违法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规范执法、公开公正、文明从容。
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财物罚没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增强依法办事、勤勉履职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章罚没决定程序第九条财物罚没的决定程序包括违法犯罪的查处、财物罚没的鉴定和数额的确定,涉及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参与。
第十条财物罚没的查处程序应当经过认真调查和审议,查清违法犯罪事实,明确财物罚没的违法性和性质,确保罚没处分依据确凿。
第十一条财物罚没的鉴定程序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财产鉴定,对财物罚没的真实性、数量、价值等进行鉴定,依法提供相关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财物罚没的数额确定程序应当由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或人员确定罚没数额,依法制发罚没决定书。
第十三条依法对违法犯罪的查处、财物罚没的鉴定和数额的确定,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第三章罚没财物的保存和管理第十四条罚没财物的保存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和规章,对罚没财物进行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可能采取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对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因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第八条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财产保全的依据,并承担因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有财产争议;(二)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三、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当事人之间有财产争议,可能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2.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3.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足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
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四、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程序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及时告知被申请人。
公司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公司财产损坏赔偿制度一、目的:为了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在公司工作、生活期间,对公司财产造成的损害行为。
三、责任认定:1. 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外来人员在公司工作、生活期间,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对于多人共同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对于无法确定责任人的财产损失,由公司承担。
四、赔偿标准:1. 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元以下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元以上(含100元)至500元以下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 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 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5. 对于恶意破坏公司财产的行为,直接责任人需全额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五、赔偿程序:1. 财产损失发生后,发现人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保护现场,以便进行调查处理。
2. 公司收到财产损失报告后,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真相和责任人。
3. 调查核实后,公司应向责任人发出赔偿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赔偿。
4. 责任人应在接到赔偿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赔偿,逾期未赔偿的,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5. 赔偿完成后,公司应对事故进行总结,加强财产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其他: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谈夫妻财产制度
谈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开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局部或全局部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根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
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展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财产分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产管理,确保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明确公司财产使用、保管、维护、报废等环节的管理责任,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产品等。
第三条公司财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分离原则: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分离,确保公司独立法人地位;2. 责任原则:明确财产管理责任,确保财产安全;3. 经济原则:合理使用财产,提高财产使用效率;4. 规范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财产管理。
第二章财产管理范围第四条公司财产管理范围包括:1. 办公设备: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2. 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3. 原材料: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4. 产品:公司生产的产品、库存产品等;5. 其他财产:公司拥有的其他有形资产。
第三章财产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财产管理职责如下:1. 财务部门:(1)负责公司财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保管、报废等工作;(2)制定财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产管理;(3)定期对财产进行盘点清查,确保财产安全。
2. 使用部门:(1)按照规定使用公司财产,不得擅自挪用、转让、变卖;(2)妥善保管使用中的财产,确保其完好;(3)对损坏、丢失的财产及时报告财务部门。
3. 总裁办:(1)负责公司财产的统一调配和分配;(2)监督各部门遵守财产管理制度;(3)协调解决财产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章财产管理程序第六条财产购置程序:1. 使用部门提出购置申请,经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负责采购;2. 财务部门组织验收,确保购置的财产符合要求;3. 财务部门办理财产登记,分配编号。
第七条财产领用程序:1. 使用部门填写《财产领用登记表》,经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2. 使用人按照规定使用财产,不得擅自挪用、转让、变卖;3. 使用完毕后,将财产归还财务部门。
一人公司股东占有或挪用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定性与规制
摘 要对于一人公司股东占有或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相同案情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的情况。
通过对两案案情及判决依据的比较对照,本文认为,其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几近一致,分歧原因仅仅是由于法官对法律理解的不同。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人公司股东占有或挪用公司财产这一行为涉及最多的刑法分则罪名为“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而认定其是否构成这两种犯罪,则应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尤其是分析该行为是否对两罪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损害。
对于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客体,理论界存在“复杂客体说”与“单一客体说”,本文赞同的是“单一客体说”,即认为其客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利”。
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实现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的区分,损害了公司法人的财产独立性,那么依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将对其适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责令该全资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认为,《公司法》第63条是对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将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在事实上发生混同之后,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对公司财产法律性质的确认,即承认一旦一人公司丧失了法人财产的独立性,那么其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在事实与法律上都划上了等号。
从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客体出发,并考虑一人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效果,可以认为,一人公司股东占有或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并没有对公司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
据此可以得出,一人公司股东占有或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并不会侵害到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未侵犯两罪的犯罪客体。
因此可以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一人公司股东占有或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可以视为对其个人财产的支配,事实上不会侵犯到任何人的利益,不具有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特定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财产报告制度范本
财产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产报告行为,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真实全面地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的行为。
第三条财产报告制度的目的:(一)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为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提供财产举证或线索。
第四条财产报告制度遵循被执行人的主动报告为核心,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和执行法院依职权调查审核相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财产报告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虚拟货币等流动资产;(二)不动产、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不动产权益;(三)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无形资产;(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执行的财产权益。
第六条被执行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交财产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时,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如产权证书、存款证明、债权凭证等。
第三章财产报告的期限和程序第八条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财产报告。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调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报告后,应当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交财产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提交财产报告。
第十二条被执行人提供虚假财产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司法拘留,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三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虚假线索,妨碍执行程序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二)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 适用 1. 运输中的物 2.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 散时的财产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4.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5.国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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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6条只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 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土地、附着于土 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均为 不动产。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章第36—40 条对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 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 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 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 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 法律。 10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此外,我国1992年《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 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其第271条规定:“船 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 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其第 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 律。”其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国法律。”其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 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光船租赁,又称为船壳租船、光船租船,简称光租,是指船舶 出租人提供一艘不包括船员在内的船舶出租给船舶承租人使用 一段时间,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光船租船的 主要特点之一是:承租人为了方便营运标的船舶,通常可以在 租期内更改船壳油漆颜色、烟囱标志、船名、国籍等。
财产申报规定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产申报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申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有财产申报义务的人员。
第三条财产申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二)及时、规范、透明;(三)分级负责、分工协作。
第二章财产申报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财产申报的范围包括:(一)申报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二)申报人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取得的收入;(三)申报人担任领导职务期间收受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四)申报人担任领导职务期间接受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
第五条财产申报的内容包括:(一)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二)申报人的配偶、子女的基本情况;(三)申报人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1. 房屋、土地、车辆等不动产;2. 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3. 保险、信托等金融产品;4. 收入来源及数额;5. 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收受情况;6. 接受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
第三章财产申报的程序第六条财产申报采取年度申报和即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年度申报:(一)申报人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所在单位提交上一年度的财产申报表;(二)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财产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提交的财产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即时申报:(一)申报人取得财产、收入或者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二)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报告的财产、收入或者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报告的财产、收入或者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申报人应当如实、完整地填写财产申报表,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财产保全制度
资产保全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资产安全,确保企业在面对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时能够有效地进行资产保全。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部门。
二、督促程序的概念督促程序是指企业方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恳求,要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程序。
三、资产保全制度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对被申请人的资产进行保全必需依法进行,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2.尽职原则:企业方必需乐观自动地发起资产保全申请,确保资产保全程序能够及时进行。
3.保密原则:企业方在资产保全程序中的相关信息必需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4.公正公平原则:企业方在资产保全程序中必需公正公平对待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资产保全的实在程序1.资产保全申请的发起(1)企业方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发生后,应立刻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明确资产保全的必需性。
(2)在确认资产保全的必需性后,企业方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资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料子。
(3)被申请人收到法院发出的资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向法院供应相关资产情形证明料子。
2.资产保全措施的采取(1)人民法院依据资产保全申请的内容、资产情形等情况,决议是否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2)被申请人负有帮助人民法院进行资产保全的责任,必需依照法院的要求供应相关资产信息,并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若人民法院决议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企业方应搭配法院的工作,供应现场帮助等必需的支持。
3.资产保全措施的履行和解除(1)被申请人经济情形恢复正常或达成和解协议等情况显现后,应向法院提交解除资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料子。
(2)法院收到解除申请后,会依据实在情况决议是否解除资产保全措施。
五、资产保全的考核标准1.资产保全申请的及时性:企业方应在法律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识别是否需要资产保全,并及时向法院提交申请,避开资产被转移或损毁等情况。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内容摘要: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
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确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我国夫妻财产进一步健全。
同时,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没有通则性规定,约定财产制规定不明确,欠缺特殊时期财产的规定,等等。
针对所发现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著。
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因为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
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他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
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称之为新《婚姻法》)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
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学习者及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进入社会之际,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的认知及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一、绪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关系也日渐复杂。
为了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同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但依然存在着立法的缺陷。
笔者认为应在该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程序、约定的内容范围、约定自由度、约定的公示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进。
从而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得到广泛并且规范的实施,更好的发挥调节作用,从而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目前,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采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方式(如美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国),我国亦是如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收入多元化趋势日益显著,社会现实情况的复杂,人文观念的不断更新,使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了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2、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公司财产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产管理,确保公司财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财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维修和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财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3. 惜财节用,合理配置;4. 制度规范,程序严谨。
第二章财产范围与分类第四条公司财产范围包括:1. 办公用品:桌椅、文件柜、沙发、茶几、电话机、计算器、打印机、传真机等;2. 仪器设备:电脑、投影仪、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等;3. 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4. 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5. 其他财产:现金、有价证券、存货等。
第五条公司财产按用途分为以下类别:1. 办公用品类;2. 仪器设备类;3. 交通工具类;4. 固定资产类;5. 其他财产类。
第三章财产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财产管理职责如下:1. 总经理:负责公司财产管理的全面工作,确保财产安全、合理使用;2.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产的核算、监督、盘点和报废等工作;3. 办公室:负责公司财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保管和维修等工作;4. 使用部门:负责所使用财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财产安全、合理使用。
第四章财产购置与验收第七条财产购置需经以下程序:1. 使用部门提出购置申请,经审批后由办公室进行采购;2. 办公室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组织验收;3. 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将财产移交使用部门。
第八条财产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 财产的数量、规格、型号、品牌等;2. 财产的质量、性能、外观等;3. 财产的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财产使用与保管第九条使用部门应按以下要求使用财产:1. 严格按照财产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2. 定期检查财产,发现故障及时报告;3. 保持财产的整洁、完好,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条保管部门应按以下要求保管财产:1. 建立财产登记台账,记录财产的购置、使用、维修和报废等情况;2.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财产安全;3. 定期盘点财产,确保帐实相符。
事业单位私人财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私人财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私人财产管理行为,保护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私人财产管理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事业单位员工的私人财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员工的私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证券、房地产、汽车等各类财产。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员工的私人财产权益,倡导员工守法理财、廉洁自律,禁止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私人财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员工应当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定期存入工资收入。
第七条个人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保护个人账户资金的安全性。
第八条个人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投资理财等合法用途,禁止挪用公款或从事非法活动。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银行对员工个人账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个人账户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员工选择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金融机构进行个人账户开设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三章房产、车辆管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员工应当依法合规购买或租赁房产、车辆,并对其进行合理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员工购买或租赁房产、车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房产、车辆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做好相关档案和登记工作,确保房产、车辆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产、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对员工的房产、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督。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要求员工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车辆安全,并依法合规使用和管理车辆。
第十六条不得存在滥用权力,挪用单位资源购买房产、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理财投资管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员工有权进行符合法律法规的理财投资活动,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理财投资活动的指导和监督,防范员工因追求高收益而陷入非法集资等风险。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一、前言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更是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 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归属问题以及在离婚或死亡后如何分配和继承问题。
2. 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个人财产制、共同所有制和双方各自所有制。
(1)个人财产制个人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且在离婚或死亡后,各自保留自己所拥有的财产。
(2)共同所有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归属于共同所有,离婚或死亡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双方。
(3)双方各自所有制双方各自所有制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且在离婚或死亡后,各自保留自己所拥有的财产。
但是,在夫妻关系中所得到的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1. 个人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即“夫妻一方所持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或死亡后,个人财产由该方单独享有。
2. 共同所有制共同所有制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收入、房屋等动产和不动产等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在离婚或死亡后,共同所有的财产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双方。
3. 双方各自所有制双方各自所有制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双方各自所拥有的财产,在离婚或死亡后,各自保留。
四、夫妻财产制度的适用1. 夫妻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夫妻财产制度,并在结婚登记时进行登记备案。
2. 如果夫妻没有协商确定夫妻财产制度,则适用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即共同所有制。
3. 在离婚或死亡时,应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进行分配和继承。
五、夫妻财产纠纷解决1.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夫妻财产纠纷。
公用财产使用管理制度
公用财产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用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公用财产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公用财产的使用管理。
公用财产指的是属于公共领域使用、供公共服务、为公共生活提供条件的各类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道路、桥梁、马路、水库、绿化带、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公用财产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保护公用财产的完好,维护公用财产的环境卫生,确保公用财产的安全和舒适。
第四条公用财产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和利益。
第五条公用财产的管理主体应当加强对使用者的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的文明素质和公共秩序的自觉性。
第六条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公用财产的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公用财产的正常使用和良好状态。
第七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公共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公用财产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公用财产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不得在公用财产上进行违法犯罪等行为。
第九条对于需要经过特殊审批的公用财产使用场所,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对于举办活动、聚会等需要使用公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保证活动的组织安全,同时遵守公共秩序,妥善保护公共环境。
第十一条对于在公用财产上设置各类设施、摊位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的用途使用,并保证设施的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卫生。
第十二条对于长期使用公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使用。
同时,对于长期使用公用财产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用财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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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流式涡轮增压器的特点是流量大、效率高、 压力升高比大, 适用于中、大型柴油机。
2. 按压力升高比分类
增压器压气机的出口 压力与进口 压力之比称为 压力升高比。 简称压比。 用 πκ 表示。
压式和脉冲式两种增压器。 恒压式涡轮增压器是将柴油机汽缸排出的废气
经过稳定箱再送到涡轮。对多缸柴油机来说, 是将所 有汽缸的排气歧管接到—个容积足够大的排气总管 上, 再与增压器涡轮壳进口相连。 由于排气总管容积 较大, 能起到稳压箱的作用, 使进入涡轮前的废气压 力接近不变, 如图4-9a) 所示。
发动机前悬置点, 应布置在动力总成质心的 附近, 支座应尽可能宽些并布置在排气管之前。
用一个专用装置将气体预先压缩, 增大密 度后再送入发动机汽缸的过程称为增压。 这 个专用装置即为增压器。
如果能用提高汽缸的充量密度来增加每一个循环 进入汽缸的空气量, 并相应增加喷油量, 就可大幅度地 提高发动机功率和燃料经济性, 也可有效地恢复发动 机的高原功率。 一般是在发动机上设置增压器,实现 发动机的增压。
发动机悬置应满足下述要求: 因悬置元件要承受动 力总成的质量, 为使其不产生过大的静位移而影响工作, 故要求悬置元件刚度大些为好; 发动机本身的激励以及 来自 路面的激励都经过悬置元件来传递, 因此又要求悬 置元件有良好的隔振性能; 因 发动机工作频带宽, 大约 在10 ~ 500Hz范围内, 要求悬置元件有减振降噪功能, 并要求悬置元件工作在低频大振幅时(如发动机怠速状 态) 提供大的阻尼特性, 而在高频低幅振动激励下提供低 的动刚度特性, 以衰减高频噪声; 悬置元件还应当满足耐
三、发动机主要性能指标的选择 1. 发动机最大功率 Pemax和相应转速 np
2. 发动机最大转矩 Temax及相应转速 nT
四、发动机的悬置
发动机是通过悬置元件安装在车架上,悬置元 件既是弹性元件又是减振装置,其特性直接关系到 发动机振动向车体的传递,并影响整车的振动与噪 声。 合理的悬置不但可以减小振动、降低噪声以 改善乘坐舒适性,还能提高零、部件和整车寿命。
2、将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冲突解决模式和行为矫正模式
3、当事人主义和法院职权主义应当结合,形成一种新的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4、从程序保障的观点出发,恢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 地位,并重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律性(“新当 事人主义”)
康明斯 KTA-2300 型柴油发动机。
斯太尔 15 系列六缸直 列水冷式柴 油发动机。
第四编 财产权
第九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十章 知识产权
1
第九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在英美法学中,物权法是被纳入“财产法” 这个更为广泛的范畴之中,但在财产法中,物权 法仍占据首要的地位。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在冲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章阐述了“物之 所在地法”是解决各种物权关系适用得最为普遍 的冲突原则,以及国有化、涉外破产关系和信托 关系中的一些基本的法律适用制度。本章要掌握 的重点是:
一、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基本原理
废气涡轮增压器主要由废气涡轮、中间壳和 压气机三大部分组成。 它利用发动机排出 的废气 能量, 推动废气涡轮, 带动同轴上的压气机叶轮旋 转, 将压缩了的空气充入汽缸, 增加了汽缸中的空 气密度; 同时, 增加了喷入汽缸中的燃油量, 以形成 更多的可燃混合气, 从而提高柴油机的功率。
二、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分类 1. 按气流方向分类
按废气进入涡轮的气流方向可分为轴流 式和径流式两种增压器。
径流式涡轮增压器工作时, 柴油机排出的废气 进入增压器涡轮壳后, 沿着垂直于增压器转子轴线 方向流动; 轴流式涡轮增压器工作时, 其废气进入增 压器涡轮壳后沿着平行于增压器转子轴线方向流动。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2
第九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 第二节 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第三节 信托 第四节 国际破产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 运用
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三、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之所在地法的内涵
柴油机增压是不改变机型而大幅度提高其功率的 主要措施。
汽油机增压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其比例也在不断 提高, 特别是电喷技术的普及, 大大促进了汽油机增压 技术的发展。
发动机增压所采用的增压器型式虽然很多, 但 概括起来不外乎两大类: 一类是机械驱动式增压器, 如叶片式、螺旋式和罗茨式等; 另一类是动能式增 压器, 如气波式和废气涡轮式等。
及其他表述形式的差异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
处理 五、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4
太脱拉系列 汽车风冷四 冲程柴油发 动机。
二、两大法系国家诉讼模式的优劣比较及发展趋势(各有 优劣、动态变化)
三、两种类型诉讼模式的交错发展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新动向的四种观点
1、突破传统模式做法,根据民事纠纷的性质适用不同的 诉讼模式
机械疲劳、橡胶材料的热稳定性及抗腐蚀能力等方面的 要求。 此外, 液室与外部之间应密封良好。
传统的橡胶悬置由
金属板件和橡胶组成。 其特点是结构简单、 制造成本低, 但动刚 度和阻尼损失角 θ( 阻尼损失角越大表 明悬置元件提供的阻 尼越大) 的特性曲线 基本上不随激励频率 变化。
图 4-6 所示为液压悬 置结构简图, 图中发 动机支承臂与液压悬 置经连接螺栓 1 连 接。
按压力升高比可分为低压、 中压和高压三种增 压器。 压比 πκ < 1. 4 为低增压涡轮增压器, 压比 πκ = 1. 4 ~ 2. 0 为中增压涡轮增压器, 压比 πκ > 2 为高 增压涡轮增压器。 高增压涡轮增压器是发展趋势, 但 目前车用柴油机大都采用低增压和中增压的涡轮增压 器。
3. 按废气能量利用的方式分类 按对柴油机排出废气能量利用的方式可分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