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洋山航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配合落实航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函-民航函〔2021〕239号
民航局关于配合落实航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函正文:----------------------------------------------------------------------------------------------------------------------------------------------------民航局关于配合落实航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函民航函〔2021〕239号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维修单位,航材分销商,各航空设计制造公司:为支持和促进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维修等产业发展,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特定进口单位和航空器材实施免征进口关税政策,并于同日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民航局共同制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民航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通知》及《管理办法》,民航局配合承担的任务为:确定免税政策适用进口单位(即免税主体)名单和航空器材(即免税商品)清单,并每分两批函告海关总署,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为落实上述任务,现将具体实施细则函告如下:一、具体方式针对上述任务,民航局委托中国民航维修协会(以下简称维修协会)实施管理,具体方式如下:(1)民航局依托维修协会建立航材免税信息平台;(2)民航局在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的单位及维修协会认证的航材分销商范围内确定免税主体名单;(3)除航材分销商外的免税主体可通过航材免税信息平台申报免税商品需求;(5)维修协会汇总各免税主体申报免税商品需求后,经行业讨论确定免税商品清单,并生成数据文件;(6)民航局将确定的免税主体名单及免税商品清单数据文件函告海关总署,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国家船舶吨税优惠税率适用范围的通知-署税发[2012]427号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国家船舶吨税优惠税率适用范围的通知
正文:
----------------------------------------------------------------------------------------------------------------------------------------------------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国家船舶吨税优惠税率适用范围的通知
(署税发〔2012〕427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部分海关反映在部分国家附属地注册登记的船舶税率适用不明。
经商交通运输部,现就部分国家缴纳船舶吨税所适用优惠税率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英海运协定,船籍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联合王国负责管辖的6个领地,即:泽西岛(The Bailiwick of Jersey)、百慕大(Bermuda)、根西岛(The Bailiwick of Guernsey)、开曼群岛(The Cayman-Islands )、马恩岛(The Isle of Man)和直布罗陀(Gibraltar)的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二、根据中法海运协定,适用优惠税率的船舶船籍应为法兰西共和国,不包括法属地。
三、根据中美海运协定,适用优惠税率的船舶船籍应为美利坚合众国,不包括美属地。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6日
——结束——。
上海市浦东新区洋山港保税区政策
优惠政策
作为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洋山保税港区不但适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现行的各类特殊政策,而且也是我国探索枢纽港建设和特殊监管区功能培育和政策创新的实验区。
现有的优势政策和监管便利包括:免税:●对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企业建设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等,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所需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设备等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保税港区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区内加工环节的增值税。
入区退税:●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货物入港后凭洋山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即可办理退税。
启运港退税:●从国内其他港口启运经洋山保税港区中转的货物,在离开启运地时即可办理退税。
保税:●对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企业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以及转口货物和在区内存储的货物实行保税。
免检:●对经保税港区中转、转口至境外的货物,一般不再实施检验和检疫处理。
免帐:●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和合同核销制度。
结算便利:●区内企业交易实施便利的货币计价制度。
●区内企业进出境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无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营业税免征:●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企业从事国际航运、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离岸账户:●允许企业开设离岸账户,为其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
集中报关:●区内企业出区进国内销售货物可集中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24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24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5.11•【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24号关于开展2024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的公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延续国内水路运输有关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3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8〕168号,以下简称《综合评审办法》),我部组织研究确定了2024年新增运力规模和推荐发展船型(详见附件1)。
为做好2024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部公布的上述政策和信息,组织辖区内有意向参加综合评审的企业填写《2024年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上报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信息追溯有截止日期要求的,统一截止到2024年4月30日,请提醒企业周知。
二、各参评企业可最多在原油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中选择一种船舶类型参加综合评审,多余申请无效。
三、申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核实相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并重点核实企业申请材料中关于《综合评审办法》附件所列的“扣分项目及标准”相关信息,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复核汇总后,填写附件3,并于2024年6月20日前将本省份各参评企业的材料和附件3报部。
上海洋山港
上海洋山港洋山港地理位置洋山港区位于距离上海市南汇区芦潮港32公里的浙江省崎岖列岛海区的小洋山岛上,距国际远洋航道104公里,港区航道全长67公里。
是离上海最近的具备15米以上水深的天然港址;通过东海跨海大桥与上海综合交通运输网络连接,可充分发挥上海经济腹地广阔、箱源充足的优势,将成为世界最大规模集装箱港区之一。
洋山深水港区总体规划是依托大、小洋山岛链形成南、北两大港区,采用单通道形式,分四期建设。
规划至2020年,北港区(小洋山一侧)可形成约11公里深水岸线,建成深水泊位30多个,预算总投资500 余亿元,建成后的洋山港区集装箱年吞吐能力达1300 万TEU,上海港洋山深水港区将跻身于世界大港之列。
大洋山一侧南港区岸线将作为2020年以后的规划发展预留岸线。
从远景看,洋山港区发展潜力巨大,总体规划共可形成陆域面积20多平方公里,深水岸线20余公里,布置50多个超巴拿马型集装箱泊位,形成2500万标准箱以上年吞吐能力。
洋山港将主要承担腹地内远洋箱源和国际中转箱业务,集装箱规划吞吐量2005 年为220万TEU,2010年为550万TEU,2020年为1340万TEU 。
规划船型以第五、六代集装箱船为主,并可考虑接纳8000TEU超大型船舶。
洋山港远期规划一期规划洋山深水港区一期工程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洋山深水港区、东海大桥和芦潮辅助作业园区。
三者之间在总体布局、功能定位、业务运作等方面有机衔接,联为整体,共同构成洋山深水港区项目的港口核心。
深水港一期工程在小洋山至镬盖塘一线先期建设5个集装箱深水泊位,码头岸线全长1600米,码头前沿及航道设计水深约15.5米,可停靠第五、第六代集装箱船,同时兼顾8000TEU的大型集装箱船舶靠泊作业。
设计年吞吐能力220万TEU ,实际通过能力将达300万标准箱以上。
港口水域面积316. 7万平方米,陆域面积134 万平方米。
码头堆场面积86万平方米,平面箱位25386TEU,箱容量90050TEU,重箱堆5层,61110TEU,空箱堆场23979TEU,危险品堆场3136TEU,冷藏箱堆场1825TEU 。
税总函〔2014〕2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切实服务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主题是“税收一网通办、便捷优质高效”(简称“办税一网通”),请你局在自贸试验区内落实好以下十项措施:一、网上自动赋码。
转变现有税务登记方式,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试行税务登记网上自动赋码管理。
由原先纳税人发起税务登记申请转变为税务机关根据工商、质监提供的企业信息,由系统自动赋予税务登记号码,减轻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开业登记负担,提速税务登记办理,提高税收现代化服务水平。
建立自贸试验区税务登记查询平台,纳税人可以网上自主查询税务登记信息。
二、网上自主办税。
在全市“网上办税服务厅”统一推进的基础上,先行先试,拓展和完善网上办税功能,推行网上发票核定管理、发票领用、普通发票验旧、涉税事项证明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电子申报撤销等项目的网上办理,力争年内常用办税项目的网上应用全覆盖,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足不出户”的办税服务体验。
加强网上跨部门联合受理和信息共享,与科委、工商、质检、银行等部门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审批”,联合推进研发费加计扣除、非贸付汇等事项便利化,避免企业多部门间往返奔波。
三、电子发票网上应用。
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内电商企业电子发票网上应用,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针对金融保险行业特点,积极研究金融保险业电子发票应用,节省电子商务交易时间,减少企业运营成本,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网上区域通办。
针对自贸试验区地域宽广、企业往返时间长、办税成本高等现状,在“1+4自贸办税直通车”(办税大厅和延伸点)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所有税收业务事项的网上区域通办服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沪府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12〕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九日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为加快“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以下称“国务院19号文”)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发展回顾(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回顾“十一五”期间,上海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港口吞吐能力大幅提升,集疏运体系不断完善,公路建设进展顺利,航空枢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航运服务业发展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加强。
国务院19号文进一步明确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由注重基础设施建设转入提升基础设施能力与发展服务软环境并举的阶段。
1.国际航运主业快速发展上海港年货物吞吐量从“十五”期末的4.45亿吨增长到2010年的6.5亿吨,其中集装箱吞吐量从1808万标准箱增长到2907万标准箱。
自2005年以来连续5年货物吞吐量排名世界第一,2010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排名世界第一。
国际著名航运企业云集上海,全球排名前20的班轮公司均有分支机构入驻上海。
在上海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包括国际航线船舶和特案免税登记船舶)从“十五”期末的223艘、总吨位493万吨,增长到2010年的356艘、总吨位869万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2.1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汇总了有关地区上报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工具名单,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2.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工具名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13日附件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序号运输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1 安徽东方捷运船务有限公司3402077568040922 江苏恒隆物流有限公司3200027455804093 江苏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32012578068131X4 江苏远洋运输有限公司3201061347624495 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3201037527014916 江苏凯通航运有限公司32012578068131X7 南京通海集装箱航运有限公司3201077482320638 南京众诚航运有限公司3201237806774179 上港集团长江港口物流有限公司31014155597394910 上港集团长江物流湖北有限公司420103778153876。
交通部关于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交财发[1992]421号
交通部关于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正文:
---------------------------------------------------------------------------------------------------------------------------------------------------- 交通部关于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交财发(1992)421号1992年5月12日)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船务代理总公司:
为使我国的船舶代理业务收费更符合国际惯例,经商国家物价局主管部门同意,现决定,你公司在执行《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收费项目和费率》时,可与上一年度委托你公司代理的船舶净吨或货运量超过五百万吨的船公司签订优惠协议,优惠幅度可随超量的大小而定,并报我部备案。
上述“船公司”是指从事国际海运的、财务统一核算的独立法人。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零时起实行。
——结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浦东新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结合新区航运及产业发展现状,紧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目标,提出浦东新区推进航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目标定位浦东新区要抓住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战略机遇,依托口岸条件及上海城市综合优势,发挥政策和制度创新先行先试作用,凸现航运资源配置和航运金融服务优势,推进多式联运集疏运体系高效运作,健全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功能,形成高能级航运产业集聚效应,大力增强航运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打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
按照强基础、聚要素、显功能的发展要求,2010年前明确规划、完善推进工作机制、启动重点工程和平台项目建设,基本搭建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框架。
“十二五”末,初步形成船公司、航运物流企业、航运服务企业、国际航运中介组织和机构等组成的较为完善的航运产业和服务体系。
至2020年,港口吞吐量力争保持全球领先,航运产业成为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和经济转型的重要支撑,航运辐射体系基本完善,中转比例明显上升,国际航运重点企业区域总部集聚,船舶融资、交易、保险等高端航运服务市场形成规模,航运资源配置具有全球影响力。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2006年10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第一条(目白勺和依据)为了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洋山保税港区白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白勺批复》以及上海市与浙江省联合建设洋山深水港区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范围)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包括由小洋山港口区域、东海大桥和与之相连接白勺陆上特定区域,是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并由海关统一监管白勺特殊功能区域。
保税港区白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白勺批复》执行。
第三条(区域功能)保税港区主要开展集装箱港口运输装卸,货物白勺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业务,以及与国际航运配套白勺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等服务业务。
第四条(管委会及其职责)洋山设立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上海市组建,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和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参加,在洋山港区建设省市联合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统一负责保税港区白勺日常事务管理。
管委会可以依法接受上海市和浙江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白勺委托,在保税港区内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并负责协调和配合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港口、海事、边检、工商、税收、金融、公安、环保、海洋等有关管理部门在保税港区白勺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港政航政和公安管理)洋山深水港区白勺港政、航政管理事项,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实施。
保税港区白勺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事项,由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实施。
第六条(行政管理服务)除口岸、港口、公安部门以及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办事机构白勺部门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管委会组织下,定期到保税港区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保税港区内白勺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当场办理,但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白勺事项除外。
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3]04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暂免征收所得
税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国税发〔1993〕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国内一些海运企业从境外租用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对外国公司取得的集装箱租金收入应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国公司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集装箱取得的租金收入,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我国现有集装箱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发展我国集装箱远洋运输业务,对外国公司、企业将集装箱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结束——。
洋山港优惠政策大扫描
国 际航 班 航 线这 个 问 题 七一 直锲 丽不 台 , 现 在 已 有 眈 洲 、 南美 、北 美 的 全 部 或 夫 部 分 航 线 , 亚 太 航 线 中有 类 似 日本 航 线
这 样 的航 线 ,而 且 航 班 正 在 不 断 增加 中 。
和 枢 纽 港 、航 线 、航 班 这 些 专 业 名 词 联 系 在 一 起 的 ,还 有 分 拨 中 心 、 贸 易
然后 实 施 配 进 。
“ 际 航 运 综 合试 验 区 ” 国 有诸多政策便利
对 卡 洋 山这 样 来 米 世 界 缎 大 港 来说 ,
产 业链 应 该 完 整 . 而 不 应 仅 仅 满 足于 物 流 和 航 运 。 洋 山 港 束 来 的 贸 易 业 , 主 蛋 是 指进 出 u的 贸易 . 它 和 从 事 先 进 制 造
捶 地 作 分 拨 中 心 . 今 年 把 日奉 的基 地 撤 销了,转 移到洋 山港,此外 .爱立信 、 克蒹 斯 勒 也 在 洋 山 港 建 立 r舒拨 中心 。 谭 京 华 说 , 目前 ,洋 山港 的分 拨 攒
数 量 不 够 一 船 ,船 运 公 司 就 必 须 到 某 个
货 量 大 方 向 多 、航 班 密 的 港 口 进 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最 近 的 二三 f年 里 ,盏 山 、新 加 坡
这 两 个港 ¨之 所 以 能鳢 做 太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受 益 1’ 国 . 因 为 .它 们 很 太 ~ 部 中 分 客货 资源 来 自 中 国 . 尤其 新 加坡 ,很 多 中 国 内地 发 往 欧 美的 货物 要 在 那 里 浆
一
拼
麓 鬻
洋 山港 . 需 要 导 向明 确 的 市 场 培 育
增值税税收优惠
九、煤层气抽采:即征即退
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十一、软件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超过20000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七、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 售的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二)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 节增值税。
均免征增值税。 5.2007年7月1日起,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6.2013年1月1日起,硝基复合肥免征增值税。
四、军队军工系统 军用免税、民用征税 五、公安司法部门 针对公检法部门免税(警服),民用征税 六、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 (一).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再生水 2.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
第二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
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
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 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 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一、法定减免
(一)销售自制农产品: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 免征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新政召唤中资“方便旗”船“回家”
新政召唤中资“方便旗”船“回家”胥苗苗【期刊名称】《中国船检》【年(卷),期】2016(000)010【总页数】3页(P32-34)【作者】胥苗苗【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9月22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就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出台了相关细则。
新政的出台无疑向中资“方便旗”船舶再次抛出了橄榄枝,召唤她们回家。
2016 年8月31日,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月22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就该通知出台了相关细则。
新政的出台无疑向中资“方便旗”船舶再次抛出了橄榄枝,召唤她们回家。
新政亮点一:流程优化船舶悬挂“方便旗”经营,是国际海运业特有的现象,世界商船队中65%左右的船舶悬挂“方便旗”经营。
虽然我国海运船队运力规模已居世界第三位,但是在境外登记注册的悬挂“方便旗”经营的船舶不在少数。
据来自交通运输部的权威数据,截止2015年1月1日,我国海运控制运力为1.90亿载重吨,其中“方便旗”占到了海运控制运力的62.1%。
可以说,随着中国船队规模的不断扩大,中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方便旗”的比例呈不断上升之势。
这影响了我国对这些船舶的实际控制力和紧急情况下的运力调整能力。
为促进我国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壮大国轮船队,早在2007年7月1日,我国就开始实施特案免税登记政策。
特案免税登记政策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2005年年底之前已取得境外国籍的中资船舶,同时需在船龄等方面满足一定的条件。
为了促进特案免税登记政策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我国分别在2009年和2012年两次发出公告,延长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实施期限,根据规定,特案免税登记政策被延长到2015年12月31日。
此外,2012年的公告还放低了船舶登记的门槛,规定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授权的具有国际航行船舶登记权限的任一船籍港申请办理船舶登记。
为了进一步吸引中资“方便旗”船回归五星旗,上海、天津相继开展了关于船舶登记制度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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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洋山航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进一步扩大洋山航运企业营业税免征政策效应”的指示精神,吸引更多航运企业入驻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加快推进本市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经研究,对本市区县政府招商引进的航运企业入驻洋山保税港区内,实施税收收入划转办法。
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区县招商引进的航运企业入驻洋山保税港区内,实施税收收入划转办法。
为吸引更多航运企业入驻上海洋山保税港区,鼓励本市区县招商工作积极性,对区县招商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或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的企业入驻洋山保税港区内(除特大型企业外),按本市认定招商单位的办法及税收划转有关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通过国库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全部返还招商区县税务局。
二、招商单位认定办法
(一)各区县招商新成立或原非本市注册且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或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的企业落户洋山保税港区内,由相关区县政府(或区县招商主管单位)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推进办”)申请确认其为招商单位。
(二)区县招商落户洋山保税港区的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由招商区县政府(或区县招商主管单位)会同企业填写确认表格(式样见附件),并上报市推进办。
有关表格填报要求及下载,查阅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网站(网址:
)。
(三)市推进办审核确定招商单位后,将签发审核意见的表格交负责洋山保税港区税收征管的税务机关备案。
三、根据税收划转工作有关规定和市推进办审核的《洋山航运企业招商单位认定备案表》,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由负责洋山保税港区税收征管的税务机关通过国库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返还招商区县税务局。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