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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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在此研讨会期间商定了一份时间安排表,其中除规定被提名的《斯德哥尔 摩公约》中心提交活动报告的截止日期外,还规定了 2008-2009 两年期以及 2010-2011 两年期提交工作计划的截止日期;还请求秘书处编制样板,以便利这 些文件的编制。
26. 这次研讨会提供了在区域一级开展合作的机会,也为各中心开展协作提供 了平台。此外,这也是一次启动由全球环境基金和“快速启动方案”供资的项目 提案起草活动的论坛。
24. 2008 年 6 月 17 日至 19 日于日内瓦举行了一次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 约》中心研讨会。下列机构的代表出席了这次研讨会:12 个被提名的《斯德哥 尔摩公约》中心、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开发计 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训练研究所、《国际化 学品战略管理方针》及其“快速启动方案”的秘书处、《巴塞尔公约》秘书处以 及《鹿特丹公约》秘书处。
表 1: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
区域
机构
地点
非洲
亚洲和太平洋
中欧和东欧 拉丁美洲和加勒 比 西欧及其他国家
国家清洁技术生产中心 《巴塞尔公约》非洲法语国家区域中心 《巴塞尔公约》亚洲和太平洋协调中心 《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
科威特科学研究所 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研究中心 ANO“国际项目中心” CETESB 中心——巴西环境与卫生技术公司 国家环境研究和培训中心 药物和毒物研究和信息中心 《巴塞尔公约》区域和协调中心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地中海行动计划区域清 洁生产活动中心
二、 过程
7. 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秘书处已收到了主席团区域代表根据第 SC-3/12 号决定附件中载列的选择《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的职权范围而提交的对 12 个 机构的提名,这些机构都希望成为《公约》的区域中心或次区域中心。被提名的 《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的清单载列于表 1。
8. 这 12 个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已根据秘书处应缔约方大会请 求于 2007 年 7 月 31 日提供的格式提交了报告,它们的报告解释了第 SC-2/9 号 决定以及该决定附件中所规定的状况和组成部分。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中心提供第 SC-3/12 号决定规定的有关资料、上述报告的电子版以及主席团成员 提交的提名信的格式可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网站(www.pops.int)上浏览和下 载。
G. 协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0. 在所有 12 个中心中,有 10 个已经提名了一名协调员负责和秘书处联络。 已邀请那些尚未提名协调员的中心尽快进行提名。
21. 本说明附件表 3 中载有一份核对表,指出了被提名的中心是否符合第 SC2/9 号决定中载列的标准。
三、 秘书处开展的活动
22. 作为核实被提名的中心是否符合第 SC-1/15 和第 SC-2/9 号决定中载列的标 准的过程的一部分,已经安排了访问所有被提名中心的日程。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秘书处已经访问了下列 5 个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北京的 《巴塞尔公约》亚洲和太平洋协调中心;捷克共和国布尔诺的环境化学与生态毒 理学研究中心;巴西圣保罗的 CETESB 中心;蒙得维的亚《巴塞尔公约》拉丁 美洲和加勒比协调中心;以及德黑兰的《巴塞尔公约》西亚和南亚区域中心。已 安排在 2009 年上半年访问其余被提名的中心。莫斯科的 ANO“国际项目中心” 主办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请求秘书处推迟对其访问的日程安排,因为尚未 做好接待准备。
14. 所有被提名的中心都表示,它们拥有充分配备了所需的个人电脑和可供使 用的良好通信设施(包括电话线路、传真和互联网设施)的馆舍。其中一个被提 名的中心并没有表示是否拥有可靠的互联网连接。11 个被提名的中心表示可以 使用足够的会议设施。
15. 所有被提名的中心都表示拥有合格的技术人员,他们在第 SC-1/15 号决定 中所确定的领域的能力建设方面拥有公认的能力,而且已经提交了有关简历。1 个被提名的中心被请求审查并重新提交其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他们的有关简历, 以确保该名单能反映该中心目前实际的人员配置情况。
2. 缔约方大会第 SC-2/9 号决定通过了《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区域和次区域 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中心的职权范围及其绩效评估标准。
∗
UNEP/POPS/COP.4/1。
∗∗ 本说明中所述行动的任务规定载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第 12 条;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工作报 告 (UNEP/POPS/COP.1/31) , 附 件 一 , 第 SC-1/15 号 决 定 ;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UNEP/POPS/COP.2/30) , 附 件 一 , 第 SC-2/9 号 决 定 ; 和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UNEP/POPS/COP.3/30),附件一,第 SC-3/12 号决定。
拉丁美洲和 加勒比
西欧及其他国家
ANO“国际项目中心”,俄罗斯联邦,莫斯 科 CETESB 中心——巴西环境与卫生技术公 司,巴西,圣保罗 国家环境研究和培训中心,墨西哥,墨西哥 城 药物和毒物研究和信息中心,巴拿马,巴拿 马城 《巴塞尔公约》区域和协调中心,乌拉圭, 蒙得维的亚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地中海行动计划区域清 洁生产活动中心,西班牙,巴塞罗那
无日期 2008 年 9 月 15 日
C. 地理位置、馆舍和体制安排
13. 共有 33 个缔约方尚不在享受这 12 个被提名的中心的服务之列:亚洲和太 平洋区域 12 个,非洲区域 19 个,其余的缔约方属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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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EP/POPS/COP.4/22
附件说明表 2 中载有这 12 个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的地理范围综 述。
工作计划提交日期 2008 年 9 月 10 日
2008 年 11 月 12 日
2008 年 9 月 15 日
2008 年 10 月 26 日
无日期 2008 年 6 月 6 日
(草案) 2008 年 10 月 6 日
(增订) 无日期 2008 年 9 月 15 日
2009 年 1 月 12 日 2008 年 9 月 15 日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区域和次区域能力建设和无害环境技术 转让中心的选择∗∗
秘书处的说明
一、 任务规定
1.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 12 条第 4 款规定如下:
缔约方应酌情就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提 供与履行本公约有关的技术援助和促进相关的技术转让做出安 排。这些安排应包括区域和次区域层面的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 中心,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履行本 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缔约方大会应在此方面提供进一步的指 导。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 斯德哥尔摩公约
SC
UNEP/POPS/COP.4/22
Distr.: General 30 January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缔约方大会 第四次会议 2009 年 5 月 4-8 日,日内瓦 临时议程∗项目 5(g) 拟由缔约方大会予以审议或采取行动的事项: 技术援助
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尔 塞内加尔,达喀尔 中国,北京 伊朗(伊斯兰共和 国),德黑兰 科威特,科威特 捷克共和国,布尔诺 俄罗斯联邦,莫斯科 巴西,圣保罗 墨西哥,墨西哥城 巴拿马,巴拿马城 乌拉圭,蒙得维的亚 西班牙,巴塞罗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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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根据选择《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区域和次区域中心的职权范围,秘书处开 始了核查过程,以核实被提名的中心是否符合第 SC-1/15 号和第 SC-2/9 号决定 中所载列的标准。
F. 法律地位
19. 各中心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3 个设于学术机构;3 个是政府机构;2 个是 发挥区域作用的国家机构;2 个是公共机构;1 个是非政府组织;还有 1 个由政 府间组织运作。本说明附件表 5 中概述了被提名的区域中心的主办机构的法律地 位情况。在两个个案中注意到,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的协调员还发 挥着其他的作用,如代表其东道国政府出席《公约》附属机构的会议,或参加秘 书处组织的其他讲习班和活动。
D. 语文
16. 所有被提名的中心已确定其工作语文,并表示能够用英语交流。
E. 合作
17. 7 个中心强调,除了与被提名的其他《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开展协作, 而且还在化学品簇与其他公约和方案开展合作。这样的合作已反映在被提名的中 心提交的有关工作计划中。
18. 秘书处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便利被提名的中心通过《公约》第 9 条第 4 款中提及的信息交换所交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方面的信息。
K0950321 140309 140309 为节省开支,本文件仅作少量印发。请各位代表自带所发文件与会,勿再另行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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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缔约方大会第 SC-3/12 号决定商定了选择《公约》的区域和次区域能力建 设和无害环境技术转让中心的职权范围。
4. 第 SC-3/12 号决定第 1 段请各个区域通过主席团的区域代表提名各机构, 包括《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或者其他现有的有关机构,作为《斯德哥尔摩公 约》区域中心或次区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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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秘书处根据第 SC-3/12 号决定附件中所载列的选择程序的职权范围,和 《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主席团进行了磋商。在 2008 年 5 月 19 日于日内 瓦举行的主席团会议上提交了核实各个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是否符 合第 SC-1/15 和第 SC-2/9 号决定中载列的标准的状态报告。这份由秘书处编制 的状态报告和由主席团所作的报告可在下面的网站浏览和下载: http://chm.pops.int/Convention/COPs/Meetings/COPBureauMeeting2008/FirstCOPBu reauMeeting/。
A. 确定的有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需求的领域
11. 三个被提名的中心表示,它们在第 SC-1/15 号决定中载列的所有技术援助 领域拥有专门知识。本说明附件表 3 中列明了各个被提名的中心所具备的第 SC1/15 号决定中载列的专门知识领域。
B. 目标和工作计划
12. 截至 2009 年 1 月 28 日,9 个被提名的中心向秘书处提交了其 2008-2009 年期间的工作计划(如表 2)。工作计划汇编载列于本说明附件表 4。被提名的 《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向秘书处提交的 2008-2009 年期间所有工作报告的完整 版本可在以下网站浏览和下载: http://chm.pops.int/Programmes/TechnicalAssistance/ProgressReport/。
表 2 :已提交工作计划的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
源自文库
区域 非洲 亚洲和太平洋
中欧和东欧
机构
《巴塞尔公约》非洲法语国家区域中心,塞 内加尔,达喀尔 国家清洁技术生产中心,阿尔及利亚,阿尔 及尔 《巴塞尔公约》亚洲和太平洋协调中心,中 国,北京 《巴塞尔公约》西亚和南亚区域中心,伊朗 (伊斯兰共和国),德黑兰 科威特科学研究所,科威特 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研究中心,捷克共和 国,布尔诺
9. 此外,秘书处也收到下述希望成为《斯德哥尔摩公约》区域中心和次区域 中心机构提交的意向书:斯洛伐克布拉迪斯拉发的《巴塞尔公约》协调区域中 心;圣萨尔瓦多的《巴塞尔公约》中美洲和墨西哥区域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菲 律宾蒂利曼萨尔的菲律宾大学国家工程中心。按照第 SC-3/12 号决定,邀请这三 个机构通过主席团中其各自的区域代表重新提交意向书。
5. 第 SC-3/12 号决定第 4 段请主席团的区域代表尽快在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 议之后,向秘书处提交根据该决定附件内所载列的选择《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 的职权范围而作出的机构提名;
6. 第 SC-3/12 号决定第 5(c)段规定:“秘书处将与主席团磋商,核实被提名 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是否符合第 SC-1/15 和第 SC-2/9 号决定中所载列的 标准。”
26. 这次研讨会提供了在区域一级开展合作的机会,也为各中心开展协作提供 了平台。此外,这也是一次启动由全球环境基金和“快速启动方案”供资的项目 提案起草活动的论坛。
24. 2008 年 6 月 17 日至 19 日于日内瓦举行了一次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 约》中心研讨会。下列机构的代表出席了这次研讨会:12 个被提名的《斯德哥 尔摩公约》中心、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开发计 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训练研究所、《国际化 学品战略管理方针》及其“快速启动方案”的秘书处、《巴塞尔公约》秘书处以 及《鹿特丹公约》秘书处。
表 1: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
区域
机构
地点
非洲
亚洲和太平洋
中欧和东欧 拉丁美洲和加勒 比 西欧及其他国家
国家清洁技术生产中心 《巴塞尔公约》非洲法语国家区域中心 《巴塞尔公约》亚洲和太平洋协调中心 《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
科威特科学研究所 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研究中心 ANO“国际项目中心” CETESB 中心——巴西环境与卫生技术公司 国家环境研究和培训中心 药物和毒物研究和信息中心 《巴塞尔公约》区域和协调中心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地中海行动计划区域清 洁生产活动中心
二、 过程
7. 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秘书处已收到了主席团区域代表根据第 SC-3/12 号决定附件中载列的选择《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的职权范围而提交的对 12 个 机构的提名,这些机构都希望成为《公约》的区域中心或次区域中心。被提名的 《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的清单载列于表 1。
8. 这 12 个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已根据秘书处应缔约方大会请 求于 2007 年 7 月 31 日提供的格式提交了报告,它们的报告解释了第 SC-2/9 号 决定以及该决定附件中所规定的状况和组成部分。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中心提供第 SC-3/12 号决定规定的有关资料、上述报告的电子版以及主席团成员 提交的提名信的格式可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网站(www.pops.int)上浏览和下 载。
G. 协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0. 在所有 12 个中心中,有 10 个已经提名了一名协调员负责和秘书处联络。 已邀请那些尚未提名协调员的中心尽快进行提名。
21. 本说明附件表 3 中载有一份核对表,指出了被提名的中心是否符合第 SC2/9 号决定中载列的标准。
三、 秘书处开展的活动
22. 作为核实被提名的中心是否符合第 SC-1/15 和第 SC-2/9 号决定中载列的标 准的过程的一部分,已经安排了访问所有被提名中心的日程。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秘书处已经访问了下列 5 个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北京的 《巴塞尔公约》亚洲和太平洋协调中心;捷克共和国布尔诺的环境化学与生态毒 理学研究中心;巴西圣保罗的 CETESB 中心;蒙得维的亚《巴塞尔公约》拉丁 美洲和加勒比协调中心;以及德黑兰的《巴塞尔公约》西亚和南亚区域中心。已 安排在 2009 年上半年访问其余被提名的中心。莫斯科的 ANO“国际项目中心” 主办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请求秘书处推迟对其访问的日程安排,因为尚未 做好接待准备。
14. 所有被提名的中心都表示,它们拥有充分配备了所需的个人电脑和可供使 用的良好通信设施(包括电话线路、传真和互联网设施)的馆舍。其中一个被提 名的中心并没有表示是否拥有可靠的互联网连接。11 个被提名的中心表示可以 使用足够的会议设施。
15. 所有被提名的中心都表示拥有合格的技术人员,他们在第 SC-1/15 号决定 中所确定的领域的能力建设方面拥有公认的能力,而且已经提交了有关简历。1 个被提名的中心被请求审查并重新提交其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他们的有关简历, 以确保该名单能反映该中心目前实际的人员配置情况。
2. 缔约方大会第 SC-2/9 号决定通过了《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区域和次区域 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中心的职权范围及其绩效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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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说明中所述行动的任务规定载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第 12 条;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工作报 告 (UNEP/POPS/COP.1/31) , 附 件 一 , 第 SC-1/15 号 决 定 ;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UNEP/POPS/COP.2/30) , 附 件 一 , 第 SC-2/9 号 决 定 ; 和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UNEP/POPS/COP.3/30),附件一,第 SC-3/12 号决定。
拉丁美洲和 加勒比
西欧及其他国家
ANO“国际项目中心”,俄罗斯联邦,莫斯 科 CETESB 中心——巴西环境与卫生技术公 司,巴西,圣保罗 国家环境研究和培训中心,墨西哥,墨西哥 城 药物和毒物研究和信息中心,巴拿马,巴拿 马城 《巴塞尔公约》区域和协调中心,乌拉圭, 蒙得维的亚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地中海行动计划区域清 洁生产活动中心,西班牙,巴塞罗那
无日期 2008 年 9 月 15 日
C. 地理位置、馆舍和体制安排
13. 共有 33 个缔约方尚不在享受这 12 个被提名的中心的服务之列:亚洲和太 平洋区域 12 个,非洲区域 19 个,其余的缔约方属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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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说明表 2 中载有这 12 个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的地理范围综 述。
工作计划提交日期 2008 年 9 月 10 日
2008 年 11 月 12 日
2008 年 9 月 15 日
2008 年 10 月 26 日
无日期 2008 年 6 月 6 日
(草案) 2008 年 10 月 6 日
(增订) 无日期 2008 年 9 月 15 日
2009 年 1 月 12 日 2008 年 9 月 15 日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区域和次区域能力建设和无害环境技术 转让中心的选择∗∗
秘书处的说明
一、 任务规定
1.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 12 条第 4 款规定如下:
缔约方应酌情就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提 供与履行本公约有关的技术援助和促进相关的技术转让做出安 排。这些安排应包括区域和次区域层面的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 中心,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履行本 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缔约方大会应在此方面提供进一步的指 导。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 斯德哥尔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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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缔约方大会 第四次会议 2009 年 5 月 4-8 日,日内瓦 临时议程∗项目 5(g) 拟由缔约方大会予以审议或采取行动的事项: 技术援助
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尔 塞内加尔,达喀尔 中国,北京 伊朗(伊斯兰共和 国),德黑兰 科威特,科威特 捷克共和国,布尔诺 俄罗斯联邦,莫斯科 巴西,圣保罗 墨西哥,墨西哥城 巴拿马,巴拿马城 乌拉圭,蒙得维的亚 西班牙,巴塞罗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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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根据选择《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区域和次区域中心的职权范围,秘书处开 始了核查过程,以核实被提名的中心是否符合第 SC-1/15 号和第 SC-2/9 号决定 中所载列的标准。
F. 法律地位
19. 各中心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3 个设于学术机构;3 个是政府机构;2 个是 发挥区域作用的国家机构;2 个是公共机构;1 个是非政府组织;还有 1 个由政 府间组织运作。本说明附件表 5 中概述了被提名的区域中心的主办机构的法律地 位情况。在两个个案中注意到,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的协调员还发 挥着其他的作用,如代表其东道国政府出席《公约》附属机构的会议,或参加秘 书处组织的其他讲习班和活动。
D. 语文
16. 所有被提名的中心已确定其工作语文,并表示能够用英语交流。
E. 合作
17. 7 个中心强调,除了与被提名的其他《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开展协作, 而且还在化学品簇与其他公约和方案开展合作。这样的合作已反映在被提名的中 心提交的有关工作计划中。
18. 秘书处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便利被提名的中心通过《公约》第 9 条第 4 款中提及的信息交换所交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方面的信息。
K0950321 140309 140309 为节省开支,本文件仅作少量印发。请各位代表自带所发文件与会,勿再另行索要。
UNEP/POPS/COP.4/22
3. 缔约方大会第 SC-3/12 号决定商定了选择《公约》的区域和次区域能力建 设和无害环境技术转让中心的职权范围。
4. 第 SC-3/12 号决定第 1 段请各个区域通过主席团的区域代表提名各机构, 包括《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或者其他现有的有关机构,作为《斯德哥尔摩公 约》区域中心或次区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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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秘书处根据第 SC-3/12 号决定附件中所载列的选择程序的职权范围,和 《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主席团进行了磋商。在 2008 年 5 月 19 日于日内 瓦举行的主席团会议上提交了核实各个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是否符 合第 SC-1/15 和第 SC-2/9 号决定中载列的标准的状态报告。这份由秘书处编制 的状态报告和由主席团所作的报告可在下面的网站浏览和下载: http://chm.pops.int/Convention/COPs/Meetings/COPBureauMeeting2008/FirstCOPBu reauMeeting/。
A. 确定的有技术援助和技术转让需求的领域
11. 三个被提名的中心表示,它们在第 SC-1/15 号决定中载列的所有技术援助 领域拥有专门知识。本说明附件表 3 中列明了各个被提名的中心所具备的第 SC1/15 号决定中载列的专门知识领域。
B. 目标和工作计划
12. 截至 2009 年 1 月 28 日,9 个被提名的中心向秘书处提交了其 2008-2009 年期间的工作计划(如表 2)。工作计划汇编载列于本说明附件表 4。被提名的 《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向秘书处提交的 2008-2009 年期间所有工作报告的完整 版本可在以下网站浏览和下载: http://chm.pops.int/Programmes/TechnicalAssistance/ProgressReport/。
表 2 :已提交工作计划的被提名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
源自文库
区域 非洲 亚洲和太平洋
中欧和东欧
机构
《巴塞尔公约》非洲法语国家区域中心,塞 内加尔,达喀尔 国家清洁技术生产中心,阿尔及利亚,阿尔 及尔 《巴塞尔公约》亚洲和太平洋协调中心,中 国,北京 《巴塞尔公约》西亚和南亚区域中心,伊朗 (伊斯兰共和国),德黑兰 科威特科学研究所,科威特 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研究中心,捷克共和 国,布尔诺
9. 此外,秘书处也收到下述希望成为《斯德哥尔摩公约》区域中心和次区域 中心机构提交的意向书:斯洛伐克布拉迪斯拉发的《巴塞尔公约》协调区域中 心;圣萨尔瓦多的《巴塞尔公约》中美洲和墨西哥区域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菲 律宾蒂利曼萨尔的菲律宾大学国家工程中心。按照第 SC-3/12 号决定,邀请这三 个机构通过主席团中其各自的区域代表重新提交意向书。
5. 第 SC-3/12 号决定第 4 段请主席团的区域代表尽快在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 议之后,向秘书处提交根据该决定附件内所载列的选择《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 的职权范围而作出的机构提名;
6. 第 SC-3/12 号决定第 5(c)段规定:“秘书处将与主席团磋商,核实被提名 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心是否符合第 SC-1/15 和第 SC-2/9 号决定中所载列的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