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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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7•【文号】银保监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7号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保险业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乱象整治成果,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厚植稳健审慎经营文化,夯实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根基,推动“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银保监会决定组织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开展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2017年以来,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行业经营乱象得到坚决遏制,重点领域风险得到有效管控,金融生态得到积极净化,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恢复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当前经济金融环境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任务仍然艰巨,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不健全、重效益轻合规,对业务潜在风险评估不足,对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缺乏有效约束,内控要求常常为业务发展让路,部分领域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乱象新形式新变种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迫切需要强基固本,激发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经营的内生动力,推动问题的根源性整改和乱象的深层次治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开展“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是市场乱象整治走向纵深的必然要求,推动从规范业务经营行为转向更加注重健全内控合规管理,引领自觉守法、审慎经营的银行业保险业新生态;是压实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经营主体责任的客观需要,引导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合规”,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合规为本”的理念;是促进“当下改”与“长久立”的重大举措,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当前重在着力补齐内控合规机制明显短板,坚决破解屡查屡犯顽瘴痼疾,大力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陋习,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为银行业保险业稳健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坚实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合规经营(一)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应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

(三)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五)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

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保监发〔2008〕122 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苏州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银行业协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客户需求、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杜绝销售误导、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规范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6〕174号)执行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销售资格与教育培训管理(一)银行网点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方可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放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

(三)保险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确授权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银行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

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培训工作由银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支持。

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分别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二、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得违反有关监管规定。

(六)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银监发[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为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筑牢风险防控工作底线,现将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一)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三)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六)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

准确记载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质、人员执业资质、股东风险测评、培训、业务情况以及合规性评价等。

(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保单真实性管理,加强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控。

保险公司“巩固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专项自查工作报告范文-保险乱象回头看报告范文

保险公司“巩固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专项自查工作报告范文-保险乱象回头看报告范文

保险公司“巩固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专项自查工作报告范文-保险乱象回头看报告范文保险公司某某某中支“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有效落实《某某某银保监分局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某某银保监发〔2022〕11号)文件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6月10-10月30日日在全辖范围内持续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自查整治工作。

现将本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一)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公司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全程负责各项工作的部署和推进。

中支总经理作为本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报告内容和数据真实性、全面性负责,确保本项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推进有序2022年6月10日,某某某中支总经理亲自主持召开部门经理以上层级人员专项会议,成立中支总经理亲自主抓、人事行政部协助推动的“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执行小组。

执行小组组织与会人员研究学习《某某某银保监分局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某某银保监发〔2022〕11号)文件要求,集体研讨本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形成文件上报市行业协会,同时下发全员。

实施方案中明确各部门工作目标、职责分工,以统一的思想认识,持续、深入开展市场乱象整治工作。

二、聚焦重点,注重实效本次“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围绕近三年历次“回头看”开展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深度自查;借力“行业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深入开展继续梳理公司内控制度流程建设;结合每月正常推动的内外勤“合规专项培训”,聚集重点领域和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一)业务渠道重点领域整治自查重点核查营销、银保、战略三大业务渠道销售从业人员品质、兼业代理资质、主要在售产品、代理手续费支付流程,聚焦销售领域是否存在违规销售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银发[1999]3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现将《关一呼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总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进行检查和规范。

附: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聘用的业务代办员(农村信用代办站、农村信用服务站)在筹集支农资金、改善支农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对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聘用代办员把关不严,聘用人员数量超过实际需要,且分布不合理,违规经营和管理混乱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案件时有发生。

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防范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信用代办站设立条件。

农村信用代办站作为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支农服务范围的延伸和补充,在方便农民、为农服务、筹集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证明,农村信用代办站适应我国农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和农民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是边远偏僻地区农村信用社加强支农服务的有效形式。

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考虑,农村信用代办站这一支农服务形式不仅现在需要,而且今后将会长期存在。

银行保险监管规定

银行保险监管规定

第二部分
监管重点
监管依据:川保监发〔2012〕25号
《四川省人身保险业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
在销售过程中要力争达到“四个100%”: 1.新单客户资料真实完整率100% 2.新单回访成功率100% 3.销售网点投保提示张贴率100% 4.客户亲笔签名及抄录率100%。
“七个必查”:
银行保险监管规定
四川分公司银行保险部 2012-3
第一部分
监管要求
一、监管要求——银监发90号
2010年11月:银监 发〔2010〕90号文《关于 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 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 管理的通知》
90号文:第1条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 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
一是 二是 三是 四是 五是 六是 七是 必查销售资质 必查销售培训 必查宣传资料 必查销售行为 必查客户回访 必查销售品质 必查客户投诉
《监管指引》:第37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 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 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 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 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
《监管指引》:第40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
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
一、监管要求—— 《监管指引》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 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 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社: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 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 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 监会和中邮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 行代理保险为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 称监管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行。现将做好《监管指引》执行工作的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各银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保险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逐利驱动和规模驱动,银保业务的市场竞争并不规范,销售误导、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行为依然存在。

同时,银保双方相互合作的责、权、利不清晰,浅层次、短期化合作行为仍然突出。

为规范银保业务的管理,促进银保双方的合作深化,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银保代理合作协议的签订问题(一)保险公司委托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合作协议。

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手续费比率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进行竞标活动。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签订。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广东保监局和广东银监局备案。

二、关于手续费的规范问题(一)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手续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部实现“大账”支付,从分支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划转。

严禁一切“小账”支付,以防止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和灰色运行。

(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省对省”代理合作协议列明的手续费额度内(当年银保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比率),适当调节各地市银保代理手续费比率,以达到手续费在各地市机构网点分配激励作用的最大化。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银监会近日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银监会创新处处长苏薪茗8日表示,依照《通知》,至今年12月31日,商业银行必须清退保险公司派驻其网点的的销售人员,每家网点合作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超出部分需向当地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做原因阐述。

据悉,今年6月,银监会已联合保监会做过调研,个别地方银保管道销售占当地保险销售比重已达40%甚至更高,但在销售过程中,亦出现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混淆销售、夸大保险产品收益等现象,消费者权益受损。

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近日在出席某论坛时亦表示,保监会将联合银监会共同出台银保方面的指引,整顿治理银保市《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详细地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等其他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做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商业银行在代销保险过程中,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一、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二、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合作,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三、保险产品不得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不得以抽奖、送实物送保险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投连险等复杂品种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专属区域内销售,禁止直接在柜台向客户推介。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银监会就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答记者问2010-11-08 17:30:21 来源: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银行保险销售的合规性-文档资料

银行保险销售的合规性-文档资料


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网点
对合同材料不得进行删减或截取内容。
学习 · 创造 · 超越 ·共享

(1)持有原监管部门“从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通过行内网点员工“八岗位”上岗考试且接受专业保险 业务培训,确保保险销售人员具备相应能力。
九、规范代填写投保单和转账授权

对有能力填写的客户,不得代客户填写投保单; 对符合监管要求且确实有困难的客户,为其代填写保险单前 ,必须填写“代填写授权书”, 取得客户授权。在代填过程 中要逐项与投保人核对填写内容,确保填写内容真实体现客 户意愿并由客户签字或盖章确认。 网点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通过我行扣划收取保费的,须取 得客户对我行的直接转账授权。银保系统改造上线后,分红/ 万能、投连险产品非趸交产品增加了打印“自动转账授权书 ”,“自动转账授权书”打印在《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保险业 务凭证》上。各行要根据授权书内容,向客户提示对我行的 资金扣划授权事项,包括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 率等,要求客户认真核实授权信息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共享学习指导性文件建赣函2014231号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网点人员在销售保险时须使用总行统须使用总行统一的风险评估系统对保险客户进行风险测评一的风险评估系统对保险客户进行风险测评
保险销售的合规性
学习 ·创造 ·超越 · 共享
对投诉率高、人员变动频繁、产品收益浮夸、资信差、实力 弱、低产能的保险公司不予配置网点资源。 各支行要精选公司,重点选择渠道支持力强、市场竞争力强 、产品线全、合规经营、13个月保单继续率高、业务结构好 、服务能力强等适合长期合作的保险公司配置网点资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0.21•【字号】沪银监办通[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2〕135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充分发挥合规管理的作用,我局在风险、产品、机构“三维一体”的监管治理架构中,由合规风险小组组织开展了在沪39家银行合规风险调研,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分别从法人银行和分行两个层面,对被调研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了初步分类评价,形成《上海市中外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情况分析报告》。

现将该调研成果和评价情况印发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见附件),并提出以下监管意见:一、正确定位合规工作,高管层提高对合规管理的重视合规风险管理是银行持续经营的核心和基础。

各银行高级管理层应重视和深刻理解合规管理的基础性作用,将合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正确界定本行合规管理边界,明确合规部门和其他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合规部门(岗位)配备充足及有经验的专职合规人员。

最近,我局现场检查中发现各银行的违规问题,反映了各银行在基础合规管理和执行中存在问题,各银行高级管理层对合规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完善合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推进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总、分行应加大对各级分支机构经营合规的考核力度,增加合规风险管理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对合规部门的考核应建立相对垂直的报告和考核机制,大幅降低其他部门和支行打分权重占比,慎重考虑对合规部门(岗位)考核中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比例,理顺并充分发挥行内各部门合规员作用,培育全行良好的合规文化。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办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办理的通知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银监会为什么要发文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近年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规销售、服务客户、创造价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例如,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过分追求业务规模指标和短期效益,存在不适当销售,将保险产品介绍成储蓄产品,误导客户,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对投连险等复杂类保险产品在客户风险测评、投保提示、引导客户抄录有关声明等方面仍然有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客户权益保护和公众教育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和加强监管,迅猛发展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销售品质和后续服务环节上可能难以保证质量,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银监会近期制定出台的《通知》将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的开展,促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推动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二、银监会此次下发的《通知》如何有效保护客户的利益?银监会此次下发的《通知》中将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作为制定《通知》的基本原则和主线。

《通知》强调了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这些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应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通知》还分别从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出具投保提示书等诸多方面突出强调商业银行要做好风险提示,要做到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三、《通知》中对商业银行有什么新要求?《通知》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误导销售,多处强调了商业银行合规销售的责任。

强调应向客户明示销售的是保险产品,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应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快速发展,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理销售、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

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本通知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五)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七)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最全解读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最全解读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一、三号文出台背景介绍近年来,银邮保险代理渠道业务发展迅速,银邮渠道代理业务在人身险渠道的占比曾一度超过50%,2001年该渠道保费收入为1171亿元,到2013年银邮渠道保费规模已经达到5802亿元,年均增速为25.8%。

由于行业给付压力仍在,资产负债明显错配,保险公司仍然需要适当规模的保费来弥补现金流压力。

同时,银邮保险代理渠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存在着销售误导、违规经营、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

特别是社会各方面对该渠道销售行为中的一系列问题反映较为集中,包括“存单变保单”、产品适销不对路、产品介绍不全面、客户信息不真实等。

这个文件的出台,当然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继2010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之后,第二次由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文,这体现了两家监管机构联合治理银邮渠道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二、从四个核心问题看重点条款(一)要解决的第一个核心问题:产品适销对路1.门槛限制,加强弱势群体保护(文件第一条第(一)款)。

对城乡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所谓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是指意外险、医疗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这些等产品。

保险产品和一般银行产品不同,不少投保人在银行买了保险产品以后都不知道,以为是利益确定、不需要承担风险的产品。

这也导致了低收入和老年客户流失风险增大。

事实上,老年人正是银邮渠道的最主要购买群体之一。

所以,4月单月国内八大寿险公司银保新单同比大幅下滑超60%。

人保寿、太平同比下滑幅度都超过80%。

2.不搞“一刀切”工程,但严格限制销售流程(文件第一条第(二)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2003年4月16日)各保监办,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分行监管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近两年以来,各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含邮政储汇部门、合作金融机构,下同)加强合作,由银行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但在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较为突出的误导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严重影响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危及银行和保险企业的信用,形成金融风险。

为促进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加强对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针对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各保险公司应在代理业务中加强与商业银行的信息沟通、合作,制定并落实相应的业务和财务管理、客户回访、售后服务等制度。

三、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

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材料(以下简称“宣传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统一负责管理,其形式和内容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从事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和分支行要设立(或指定)部门或专人管理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新规179号文政策解读15页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新规179号文政策解读15页
新规分为六个章节,共七十条。作为银保监合并后出台的首部专门针对银保业务的制度文件,新规在系 统整合原银监会和保监会多份文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和变化。整体来看,新规主要是对以 往有关监管文件的整合,从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和监督管理措施等四个方面进行全流程的监 管。随着银监和保监的合并与融合,两类监管主体可以更好地协调并形成合力,未来银保监会对银行审 慎经营银保业务的要求将提升,处罚措施和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二、主体责任与监督管理要求:第64条
商业银行作为保险产品的销售主体,依法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代理销售行为承担主 体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依法对商业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时,保 险公司负有责任的,应当同时依法对该行为涉及的保险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监 管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严厉查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加大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
二、重要变化
一、准入条件变化
要点
新规
旧规:《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 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 〔2016〕44号)
许可证不设有效 期
银行无重大违法 违规记录的时限 要求变宽松
兼业代理许可的 审批主体发生变 化
第十三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
出批准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决定的, 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许可证不设有效
二、首次允许销售人员通过保险公司办理执业登记
要点
新规
旧规
允许销售人员通过 保险公司办理执业 登记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在中国银 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 记。

保监会10号文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保监会10号文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将做好《监管指引》执行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总部要加强领导,组织全系统做好《监管指引》的传达、学习和执行工作。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要坚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加快转变银保业务发展方式。

要注重与银行加强战略性合作,发挥银保双方优势,创新银保产品和销售模式;要注重维护银保专管员队伍稳定,从职能定位、工作方式、组织发展等方面加快银保专管员队伍转型,不断提高专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能力和服务能力。

三、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不断提高销售品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要注重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要注重深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银保销售模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四、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要注重从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入手,防止出现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总部要切实承担起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管控责任,要建立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制。

五、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把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作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点工作。

要把打击银保市场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作为现场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大对上级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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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保监发…2008‟122 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苏州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银行业协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客户需求、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杜绝销售误导、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规范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6‟174号)执行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销售资格与教育培训管理(一)银行网点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方可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臵放臵《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

(三)保险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确授权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银行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

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培训工作由银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支持。

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分别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二、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得违反有关监管规定。

(六)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

银行网点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摆放由银行负责统一管理。

银行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资料与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使用文件及宣传资料样本进行核对,凡与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文件不符的宣传资料,银行应予拒收。

银行应建立宣传资料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所代理公司提交的宣传资料类型以及相应的批准文件,台账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七)银行应建立巡查制度,指定专人对银行网点内摆放的宣传资料进行检查,发现涉嫌违规的宣传资料,应立即予以扣留,并及时进行处理。

银行网点擅自制作、使用违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银行代理保险渠道的产品说明会应由银行支行和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保险公司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预计参会人数、讲解人、主持人等,并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向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经省分公司授权的地市级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备案资料至少包括:1.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举办方;2.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3.产品说明会议程、讲解人员演示课件讲义内容以及在会场演示和散发的其他宣传资料;4.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准客户名单,现场签单情况统计;5.产品说明会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6.公司认为应当保存的其他资料。

声像资料应当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及其讲解课件,不得剪接编辑;公司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提高摄录质量,确保声像资料的画面及其声音可以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讲解情况。

省级分公司及经省级分公司授权的地市机构应妥善保存上述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省级分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产品说明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员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应对其在产品说明会上的宣讲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知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与银行联合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银行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

以宣传或销售银行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活动属于产品说明会范畴。

三、加强销售过程管理(九)银行保险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应当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引导客户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根据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

对投保投连险产品的客户,应在投保前对其进行风险评估测试,具体办法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制订。

(十)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提醒客户注意银行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提醒客户阅读投保提示书。

(十一)保险公司使用的投保提示书应包含本通知附件“银行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的内容。

(十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负责指导客户准确完整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资料,特别是客户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

指导客户在投保提示书上亲笔书写“本人已阅读本投保提示书,了解所购保险产品”,并签名确认。

投保提示书一式两联,保险公司和客户各执一联。

(十三)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强迫或者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2.向投保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夸大保险合同利益;3.代替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保单回执、委托授权书等重要文件;4.隐瞒责任免除、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信息;5.阻扰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6.使用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产品宣传材料;7.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或者相关金融产品作片面比较;8.销售投资连结、万能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时,隐瞒投资风险、费用扣除情况;9.唆使投保人终止有效保险合同、转投新的保险产品;10.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或个人信誉。

(十四)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在银行网点营业大厅进行营销活动,应银行网点要求为客户提供咨询或相关服务的,须佩戴可以明显标示其所属保险公司的标志。

(十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遵守《反洗钱法》和有关监管规定,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银行方面应负责银行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留存投保客户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资料。

对于涉嫌洗钱的交易行为应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保险公司对客户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授权,严禁将客户资料用于其它商业用途。

四、加强客户回访工作(十七)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银行保险新单,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回访。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是否清楚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是保险产品,是否收到保单以及保险条款;2. 销售人员是否主动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投保人是否认真阅读;3. 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单回执等要件上亲笔签名;4.是否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5.是否了解投保人如在犹豫期(一般为签收保单10日之内)内解约的,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是否了解犹豫期后退保会有一定损失;6.如果投保人购买了分红保险产品,应询问投保人是否了解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7.如果投保人购买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应询问投保人是否了解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等各项费用扣除情况,投保人是否了解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对于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要特别提示其注意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8.如果投保人购买了包含费用补偿原则、免赔额或免赔比例、观察期、保证续保约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应询问投保人是否了解上述约定的含义;9.公司的监督、服务电话;10.其他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

(十八)保险公司回访应以电话回访为主,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应采用上门、书面等回访方式确保回访成功率达到100%。

电话回访应当予以录音,录音资料应至少保存两年。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录音资料,保险公司不得拒绝。

(十九)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回访工作进行检查并加以总结,对回访所发现问题的处理要进行跟踪,并建立检查报告和档案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每半年向保监局报送回访检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回访工作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应当回访件总量,实际回访件数,回访达成率,按电话、上门、书面等回访形式分类统计的情况等;2.回访工作质量,主要包括回访用语是否规范,回访内容是否齐全,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做了妥善处理等;3.回访工作成效,主要包括回访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件数量和分布,其中妥善处理的问题件数量和比例;4.随机抽取的5个回访录音电子文档。

五、规范销售费用管理(二十)保险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据实列支银保专管员工资、培训费、代理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严禁串记会计科目,不得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费用。

(二十一)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仅应取得代理手续费。

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应全额入账,并如实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二十二)严禁商业贿赂。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及其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银行及其经办人员赠送物品或有价证券。

银行及其经办人员不得索取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物品及有价证券。

六、加强售后服务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二十三)保险公司应注意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告知客户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方式。

(二十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做好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畅通客户投诉渠道,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二十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和各自义务。

若发生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当证明已履行本通知所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十六)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客户投诉处理,定期对客户投诉进行总结。

同时建立客户投诉档案,客户投诉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二十七)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建立客户投诉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投诉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七、加强和改善行业自律(二十八)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应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

(二十九)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大对银保合作协议内容审查力度,做好合作协议备案工作,每个季度由省行业协会统一汇总备案情况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包括代理险种、缴费期限、手续费支付标准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三十)保险行业协会应开展银保业务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结果定期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各保险公司、银行应加强合作,高度重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建立防范欺诈误导的长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手续费支付。

保险公司、银行及其有关销售人员如有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公司名称)银行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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