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目录1. 目的2. 适用范围及分类3. 定义4. 民用无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5.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6. 民用无人机使说明书7. 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8.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9. 飞行前准备10. 限制区域11. 视距内运行(VLOS)12. 视距外运行(BVLOS)13. 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14. 管理方式15. 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16. 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17. 无人飞艇运行要求18. 废止和生效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2.1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定义3.1 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2 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目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及分类
3. 定义
4. 民用无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5.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6. 民用无人机使说明书
7. 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8.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9. 飞行前准备
10. 限制区域
11. 视距内运行(VLOS)
12. 视距外运行(BVLOS)
4.1.1 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
a.机长必须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
b.在飞行中遇到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时,机长可以在保证地面人员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本咨询通告的任何规定。
4.1.2 如果在危及地面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毫不迟疑地通知有关地方当局。
2.4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7 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3.8 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 Command and Control data 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3.9 视距内运行(VLOS: 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操作方式,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 500 米,相对高度低于 120 米的区域内。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
3.16 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3.17 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2.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2.1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 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 ,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
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14.1 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管理
14.1.1 电子围栏
a.对于Ⅲ、Ⅳ、Ⅵ和Ⅶ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b.对于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Ⅱ类和Ⅴ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14.1.2 接入无人机云的民用无人机
a.对于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使用的Ⅱ类和Ⅴ类的民用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或者仅将其地面操控设备位置信息接入无人机云,报告频率最少每分钟一次。
16.2.1 运营人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作业负责人,该作业负责人应当持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并具有相应等级,同时接受了下列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或者具备相应的经验:
a.理论知识。
(1)开始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
3.9 视距内运行(VLOS: 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操作方式,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 500 米,相对高度低于 120 米的区域内。
小型无人机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FS-2015-3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5年12月29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胡振江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目录1.目的 (3)2.适用范围及分类 (3)3.定义 (5)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7)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8)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8)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9)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9)9.飞行前准备 (9)10.限制区域 (10)11.视距内运行(VLOS) (10)12.视距外运行(BVLOS) (10)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11)14.管理方式 (12)15.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 (13)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6)18.废止和生效 (17)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2.1可在视距内或视距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米的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民用无人机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加强行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销售或制造的民用无人机。
第三条民用无人机指的是以无人驾驶为主要特征,能够在大气中自主飞行或悬停并能完成特定任务的飞行器,包括各类型号、尺寸和用途的无人机。
第四条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原则为“谨慎、合理、公平、便利”。
第五条民用无人机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科技导航、风险防控、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六条民用无人机分为以下几类:小型无人机、中型无人机、大型无人机。
第七条小型无人机指的是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无人机。
第八条中型无人机指的是重量在5千克至150千克之间的无人机。
第九条大型无人机指的是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机。
第十条不同类别的民用无人机在管理上采取不同的措施,小型无人机管理较为简化,中型和大型无人机则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科技导航第十一条推动科技创新,提升民用无人机的自动化水平和智能化程度,加强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结合应用。
第十二条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推动无人机制造商采用先进技术和材料,提高无人机的飞行性能、航程和载重能力。
第十三条加强无人机导航系统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其定位、导航和避障能力,确保飞行的安全可控性。
第十四条加强与相关行业的合作,优化服务供给链和生态系统,推动无人机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五条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的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风险等级分类制度,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无人机实施不同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制定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民用无人机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加强对无人机飞行场地和航线的审查和管理,禁止无人机在禁飞区域和敏感场所飞行。
第十八条确保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要求无人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保护措施,防止无人机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加强对无人机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飞行技能和安全意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18.03.21•【文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为创新许可管理方式,鼓励新兴业态发展,满足企业合规经营需要,拓展无人机应用服务领域,民航局运输司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采纳各方意见,现予印发。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生效。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依据《民航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
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五条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二)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三)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四)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管理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三、经营活动范围主要包括:无人机驾驶员培训、货物(邮件)运输、空中喷洒(撒)、电力作业、航空探矿、航空摄影、空中拍照、空中巡查、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项目。
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二)活动主体应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取得适航证;(四)需使用的专业作业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经检测合格;(五)有与所使用无人机(7KG 以下及植保无人机除外)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驾驶员;(六)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七)所使用的航空无线电频率应符合国家及民航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需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有关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安全、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两年内具有累计一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并确保在无人机飞行活动期间持续有效;(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016年《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2016年《轻⼩型⽆⼈机运⾏规定》2016年《轻⼩型⽆⼈机运⾏规定》 ⼤家知道民⽤⽆⼈机是什么吗?国家对民⽤⽆⼈机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带着问题跟随中国⼈才⽹⼩编⼀起来了解⼀下吧! ⽆⼈机的定义:“⽆⼈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控或⾃主飞⾏)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 其他内容有: ⼀:民⽤⽆⼈机驾驶员在饮⽤任何含酒精的液体之后的8⼩时之内或处于酒精作⽤之下或者受到任何药物影响及其⼯作能⼒对飞⾏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
⼆:在开始飞⾏之前,机长应当: 1.了解任务执⾏区域限制的⽓象条件; 2.确定运⾏场地满⾜⽆⼈机使⽤说明书所规定的条件; 3.检查⽆⼈机各组件情况、燃油或电池储备、通信链路信号等满⾜运⾏要求。
对于⽆⼈机云系统的⽤户,应确认系统是否接⼊⽆⼈机云; 4.制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预案中应包括紧急备降地点等内容。
国家为了规范民⽤⽆⼈机的运⾏,在近⽇出台了《轻⼩型⽆⼈机运⾏规定》,对低、慢、⼩⽆⼈机运⾏实施放管结合的细化分类管理,为进⼀步维护轻⼩型⽆⼈机的飞⾏秩序,促进⽆⼈机健康、有序发展。
《轻⼩型⽆⼈机运⾏规定》全⽂如下: 轻⼩型⽆⼈机运⾏(试⾏)规定 ⽬录 1. ⽬的 2. 适⽤范围及分类 3. 定义 4. 民⽤⽆⼈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5. 民⽤⽆⼈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6. 民⽤⽆⼈机使说明书 7. 禁⽌粗⼼或鲁莽的操作 8. 摄⼊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9. 飞⾏前准备 10. 限制区域 11. 视距内运⾏(VLOS) 12. 视距外运⾏(BVLOS) 13. 民⽤⽆⼈机运⾏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14. 管理⽅式 15. ⽆⼈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 16. 植保⽆⼈机运⾏要求 17. ⽆⼈飞艇运⾏要求 18. 废⽌和⽣效 1.⽬的 近年来,民⽤⽆⼈机的⽣产和应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型⽆⼈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机的绝⼤多数。
最实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法律法规快收藏
最实⽤的⽆⼈驾驶航空器相关法律法规快收藏如今,⽆⼈驾驶航空器在影视航拍、勘察测绘、森林防⽕、电⼒巡查、农林植保、⽓象预防、编队表演、警⽤反恐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
那么,我国近些年出台了哪些关于⽆⼈航空器的法律法规呢?让我们⼀起来学习。
01《轻⼩型民⽤⽆⼈机飞⾏动态数据管理规定》⽂号:AC-93-TM-2019-01发⽂⽇期:2019.11.05办⽂单位:民航局空管⾏业管理办公室⽬的:为了实现轻、⼩型民⽤⽆⼈机及植保⽆⼈机飞⾏动态实时监控,逐步简化轻、⼩型民⽤⽆⼈机及植保⽆⼈机的飞⾏空域、飞⾏计划、飞⾏活动管理,实施民⽤⽆⼈机空中交通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中华⼈民共和国飞⾏基本规则》、《通⽤航空飞⾏管制条例》、《民⽤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适⽤范围: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由中华⼈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空域内运⾏轻、⼩型民⽤⽆⼈机及植保⽆⼈机的相关单位、个⼈。
内容摘要:从事轻、⼩型民⽤⽆⼈机及植保⽆⼈机飞⾏活动的单位、个⼈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民航局实时报送真实飞⾏动态数据。
查看原⽂:《轻⼩型民⽤⽆⼈机飞⾏动态数据管理规定》02《特定类⽆⼈机试运⾏管理规程(暂⾏)》⽂号:AC-92-2019-01发⽂⽇期:2019.02.01办⽂单位:民航局空管⾏业管理办公室⽬的:为了促进民⽤⽆⼈机的⼴泛应⽤和发展,需配套建⽴与之相适应的法规体系。
在国际上尚⽆成熟管理经验的情况下,民航局使⽤特定运⾏风险评估(SORA)⽅法,对安全风险较⾼的⽆⼈机运⾏进⾏安全管理,批准实施部分试运⾏,以便为逐步建⽴标准和法规体系提供基础。
为实现这⼀⽬标,特制定本咨询通告。
适⽤范围:适⽤于使⽤下列特定类⽆⼈机运⾏的志愿申请⼈。
Ⅳ类⽆⼈机;Ⅲ类⽆⼈机中风险较⼤的运⾏种类,局⽅认为有必要进⾏试运⾏审定的;Ⅺ、Ⅻ类⽆⼈机中风险较⼩的,局⽅认为可以进⾏试运⾏审定的;其它种类⽆⼈机⽆需进⾏试运⾏审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目录1. 目的2. 适用范围及分类3. 定义4. 民用无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5.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6. 民用无人机使说明书7. 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8.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9. 飞行前准备10. 限制区域11. 视距内运行(VLOS)12. 视距外运行(BVLOS)13. 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14. 管理方式15. 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16. 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17. 无人飞艇运行要求18. 废止和生效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2.1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定义3.1 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2 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无人机使用和管理制度规定
无人机使用和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人机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无人机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合法合规、科学管理、便民利民”原则。
第四条无人机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件。
第五条无人机使用和管理应当强化安全管理,提高操作人员的飞行技能和风险意识。
第六条无人机使用和管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升飞行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无人机使用和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社会共治的机制。
第八条无人机使用和管理应当加强教育宣传,普及飞行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的无人机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无人机的登记和申报第九条无人机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民航局登记,经审核后才能进行无人机的飞行活动。
第十条无人机的使用单位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民航局申报飞行计划,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第十一条个人使用无人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民航局申请飞行许可,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飞行活动。
第十二条无人机飞行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民航局报备飞行情况,包括起飞时间、飞行路线、高度和降落时间等。
第三章无人机的飞行管理第十三条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应当在所在地的民航局批准的飞行区域内进行,严禁越界飞行。
第十四条无人机的飞行高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严禁擅自升高或降低。
第十五条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应当保持与其他飞行器的安全距离,严禁与民航飞机和其他无人机相撞。
第十六条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应当考虑风力、降雨、能见度等气象因素,避免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飞行。
第十七条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应当注意保护环境和生态,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禁飞区、市区和人口密集地区进行飞行。
第十八条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应当遵守航空器飞行员的手册和操作规程,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飞行活动。
第十九条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应当遵守飞行规则和程序,严禁违规飞行和冒险行为。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政策解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权威解读国务院日前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之所以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门制定这样一个《条例》,主要基于两个层面的考虑。
一是从实践层面看,近年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已广泛应用于农业、国土、物流、科研、国防等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实践中无人驾驶航空器“黑飞”扰航、失控伤人、偷拍侵权等问题日益凸显,威胁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风险挑战不容忽视。
二是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现行航空管理制度是基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模式设计的,缺乏有效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也难以适应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更新快、应用场景广等特点。
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及时填补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规空白,依法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管,有效化解和防范风险,促进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很有必要也非常迫切。
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总体上还是新问题,如何做到科学有效管理还需要继续探索,因此《条例》使用了“暂行条例”的名称,今后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二、《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条例》制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制度体系。
一是坚持安全为本,切实守牢安全底线,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有序,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二是坚持系统观念,按照军地联动、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思路,健全监管体制机制,构建无人驾驶航空器从设计、生产到运行使用的全链条管理体系。
三是坚持放管结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分类管理,切实管住该管的、坚决放开该放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无人机使用管理规定
无人机使用管理规定无人机使用管理规定是针对民用无人机的使用行为和管理措施进行的规范,以确保无人机的使用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下面是一份大致的无人机使用管理规定:一、无人机飞行指导原则1. 无人机飞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航空安全规定,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2. 无人机飞行应符合航空管制要求,不得进入禁飞区、机场、军事禁区等限制区域,并按照指定航线和高度飞行。
3. 无人机飞行应注意航行安全,避免与其他航空器及地面设施发生碰撞,确保飞行操作不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二、无人机飞行准入管理1. 无人机飞行前,操作者需要事先获得相关执照或证书,证明其具备合格的飞行技术和理论知识。
2. 持证无人机操作者应根据飞行计划和目的,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飞行申请,获取飞行准入许可。
三、无人机违规处罚1. 未获得飞行准入许可的无人机飞行将依法进行处罚,可能包括责令停止飞行、罚款等处理措施。
2. 违反无人机飞行规定,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四、无人机飞行数据管理1. 无人机飞行时需携带或发送飞行数据,用于追踪和记录飞行轨迹、高度、速度等信息,以备查证需要。
2. 无人机操作者需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飞行数据的备份和隐私保护,保证数据不被泄露和滥用。
五、无人机飞行活动监管1. 无人机飞行活动需遵守相关航空管理规定,以确保有序和安全。
2. 监管部门可对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巡查、监控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无人机飞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六、公共场所无人机使用管理1. 在公共场所使用无人机需事先获得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确保使用活动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2. 在公共场所飞行无人机需遵循安全飞行原则,确保飞行过程中不对他人和公共设施造成伤害和损失。
综上所述,无人机使用管理规定的出台可以规范无人机的运用行为,加强无人机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财产安全,促进无人机的可持续发展。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三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
国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空域供给和使用机制,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第六条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实施团体标准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增强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意识。
第二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和使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八条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民用无人机法律规制浅析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由于《暂行条例》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出现实践中无人机空域使用的管控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
同时该代表提出建议,除加快推进《暂行条例》发布之外,还应当进一步理顺轻小型无人机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责任的主体,建立“军地民”协同管理机制,将300米以下空域轻小型无人机的飞行管理主管单位明确为地方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审批,并将相关数据报空军备案。
另外,还应扩大轻小型无人机飞行管理试点范围,创新管理工作,选取部分空域成为改革试点地区,探索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放宽部分审批程序。
值得肯定的是,不少地方先行出台了不少管理办法,一些进一步细化,一些则进行有条件的“松绑”。
比如在低空空域管理上,深圳没有采用“一刀切”式禁飞,而是适当“松绑”,将低空物理空间变成一种前景广阔的经济资源。
有公开信息显示,某快运公司获批深圳市内航线53条,累计飞行13.25万架次,运输货物超280吨。
虽然这些地方性管理规定并不具有普适性,但这些有益探索为更好立法奠定了基础。
当然,秩序重建是一个系统工程。
从制度设计上,国家应加快推动低空改革进程,加强与国家低空空域改革意见匹配的审批流程,厘清监管界限、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空域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程度,建立与民用无人机发展相适应的空域环境。
此外,不同责任主体也应进一步强化有关措施。
比如监管部门,针对乱飞、“黑飞”现象如何建立“黑名单”制度、细化处罚措施等都需要进一步探索;无人机驾驶员教育培训在提升飞行技能的同时,也应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生产厂家则应当进一步做好无人机“实名制”的配套设计等等。
只有建章立制、理顺关系、强化全方位监管,无人机市场才能更加有序、健康、平稳发展,更好服务民众、造福社会。
民用无人机法律规制浅析文/俞洁OVER03本刊策划理论探究C近两年来,民用无人机数量和规模正以几何级数快速增长。
我国目前对于民用无人机侵权的法律规制处于缺位状态,论研究亦是寥寥。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无人机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的管理规定如下:
1. 注册登记:无人机的所有者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无人机的登记编号。
2. 飞行区域限制:无人机飞行必须在允许的飞行区域内进行,禁止在机场、灵敏区等非法飞行区域内飞行。
3. 飞行限制:禁止在黑夜、恶劣天气条件下飞行,禁止飞入人群密集区、交通干线、禁飞区域等区域。
4. 飞行高度限制:无人机的飞行高度限制在120米以内,禁止超过限定高度进行飞行。
5. 飞行速度限制:无人机的飞行速度限制在每小时100公里以内。
6. 飞行设备要求:无人机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识别标志,同时要配备可见光遥测设备、声纳设备等飞行控制和遥测设备。
7. 飞行操作要求:飞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合法的飞行证件,严禁饮酒后操控无人机。
8. 隐私保护:禁止使用无人机进行非法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窥探、拍摄他人隐私等活动。
9.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无人机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无人机、停飞等措施。
以上是针对中国民用无人机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细则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特定情况有所不同,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规定。
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规范民用无人机相关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序高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岛及近海区域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民用无人机飞行管理应当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坚持需求牵引,适应行业创新发展;坚持分类施策,统筹资源配置利用。
第四条飞行管制部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单位依托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按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民用无人机的相关管理工作。
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
第二章民用无人机第五条民用无人机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以外的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等级。
其中: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无人机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民用无人机活动应当尊重航空管理秩序、国防安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无人机操作和管理要求第五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执照或证书,并按照执照或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
第六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保证飞行的无人机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和设备。
第七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制定飞行计划,确保飞行安全。
第八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保障无人机的安全飞行区域,不得在禁飞区、限飞区和敏感区域飞行。
第九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航空管理部门的指令,确保飞行活动的及时调整和协调。
第十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飞行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第三章安全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建立飞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飞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飞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建立飞行事故报告和处置机制,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飞行事故。
第十四条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民用无人机活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便捷和及时的信息查询和交流平台。
第四章处罚与激励第十六条对于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航空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积极参与飞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和个人,航空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激励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民航局负责解释。
民航局关于印发《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民航规〔2019〕64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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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印发《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航规〔2019〕64号
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提升无人机运行管理与服务质量,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深入研究、试点验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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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FS-2015-XX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5年XX月XX日编制部门:FS目录1.目的 (3)2.适用范围及分类 (3)3.定义 (4)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7)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 (8)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8)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8)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8)9.飞行前准备 (9)10.限制区域 (9)11.视距内运行(VLOS) (10)12.视距外运行(BVLOS) (10)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11)14.管理方式 (11)15.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 (13)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6)18.废止和生效 (16)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2.1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起飞全重小于150千克的无人机,且动能不大于95千焦,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本咨询通告适用于除I类以外的所有轻小型无人机,某些特定条款中仅适用于特定类别无人机的内容将在条款中另行说明。
2.5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空机重量(千克)0-11-7 7-15 15-116 起飞全重(千克)0-1.5 1.5-15 15-25 25-150分类I II III IV 植保无人机V无人飞艇VI超视距运行I、II类无人机VII注①:当按照空机重量和起飞全重分类不同时,优先按空机重量分类。
注②:VII类无人机,不包括100米以内超视距运行。
注③:地方政府对于I、VII类无人机重量另有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3.定义3.1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是一架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3.4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3.5无人机观测员,一个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
3.6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者企业。
3.7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3.8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 Command and Control data 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3.9视距内运行(VLOS: 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操作方式,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500米,相对高度低于120米的区域内。
3.10超视距运行(BVLOS: Beyond VLOS),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
3.11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3.12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3.13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村庄、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3.14重点地区,是指军事重地、核电站和行政中心等关乎国家安全的区域及周边,或地方政府临时划设的区域。
3.15机场净空区,也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3.16 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的无人机重量。
3.17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的无人机。
3.18轻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大于 7千克,但小于等于116 千克的无人机,且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 /小时( 55 海里 /小时),升限小于 3000米。
3.19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数据(包括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
3.20电子围栏,是指在特定地区周围划设的为保障特定地区安全的电子隔离装置,用以阻挡即将侵入该地区的航空器,同时具有报警功能。
3.21主动反馈系统,是指运营人主动将航空器的运行信息发送给监视系统。
3.22被动反馈系统,是指航空器被雷达、ADS-B系统、北斗等手段从地面进行监视的系统,该反馈信息不经过运营人。
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4.1民用无人机机长对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4.1.1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a.机长必须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
b.在飞行中遇到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时,机长可以在保证地面人员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本咨询通告的任何规定。
4.1.2如果在危及地面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毫不迟疑地通知有关地方当局。
4.2机长必须负责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将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或死亡、地面财产重大损失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民航及相关部门。
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根据其所驾驶的民用无人机的等级分类,符合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中关于执照、合格证、等级、训练、考试、检查和航空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并依据本咨询通告运行。
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6.1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机长、驾驶员及观测员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文字。
6.2 V类民用无人机的使用说明书应包含相应的农林植保要求和规范。
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任何人员在操作民用无人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
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在饮用任何含酒精的液体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于酒精作用之下或者受到任何药物影响及其工作能力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无人机。
9.飞行前准备在开始飞行之前,机长应当:9.1了解任务执行区域限制的气象条件;9.2确定运行场地满足无人机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条件;9.3检查无人机各组件情况、燃油或电池储备、通信链路信号等满足运行要求。
对于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确认系统是否接入无人机云;9.4制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预案中应包括紧急备降地点等内容。
10.限制区域机长应确保无人机运行时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避免进入限制区域:10.1对于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该遵守该系统限制;10.2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向相关部门了解限制区域的划设情况。
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控制面、飞行禁区、未经批准的限制区以及危险区等。
11.视距内运行(VLOS)11.1必须在驾驶员或者观测员视距范围内运行;11.2必须在昼间运行;11.3必须将航路优先权让与其它航空器。
12.视距外运行(BVLOS)12.1必须将航路优先权让与有人驾驶航空器;12.2当飞行操作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财产安全或不能按照本咨询通告要求继续飞行,应当立即停止飞行活动;12.3驾驶员应当能够随时控制无人机。
对于使用自主模式的无人机,无人机驾驶员必须能够随时超控。
12.3.1出现无人机失控的情况,机长应该执行相应的预案,包括:a.无人机应急回收程序;b.对于接入无人机云的用户,应在系统内上报相关情况;c.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的用户,联系相关空管服务部门的程序,上报遵照以上程序的相关责任人名单。
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13.1具有有效的空地C2链路;13.2地面站或操控设备具有显示无人机实时的位置、高度、速度等信息的仪器仪表;13.3用于记录、回放和分析飞行过程的飞行数据记录系统,且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个月(适用于III、IV、VI和VII类);13.4对于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当符合无人机云的接口规范;13.5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其无人机机身需有明确的标识,注明该无人机的型号、编号、所有者、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出现坠机情况时能迅速查找到无人机所有者或操作者信息。
14.管理方式民用无人机分类繁杂,运行种类繁多,所使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因此有必要实施分类管理,依据现有无人机技术成熟情况,针对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进行以下运行管理。
14.1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管理14.1.1电子围栏a.对于III、IV、VI和VII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b.对于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II类和V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14.1.2接入无人机云的民用无人机a.对于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使用的II类和V类的民用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或者仅将其地面操控设备位置信息接入无人机云,报告频率最少每分钟一次。
b.对于III、IV、VI和VII类的民用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在人口稠密区报告频率最少每秒一次。
在非人口稠密区报告频率最少每30秒一次。
c.对于IV类的民用无人机,增加被动反馈系统。
14.1.3未接入无人机云的民用无人机运行前需要提前向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监视手段。
14.2民用无人机运营人的管理如果无人机云的提供商满足本咨询通告第15条的规定,对于接入无人机云的运营人无需进行合格审定。
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的运营人,应当按照CCAR-91部的要求,进行合格审定。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应当对无人机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15.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15.1提供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以下条件:15.1.1设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15.1.2建立了无人机云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15.1.3建立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运营人数据库和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可以清晰管理和统计持证人员,监测运行情况;15.1.4和相应的管制、机场部门建立联系,为其提供数据输入接口,并为用户提供空域申请信息服务;15.1.5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分享机制,建立与其他无人机云提供商的关键数据共享机制;15.1.6满足政府部门和军方的特定要求;15.1.7获得民航局试运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