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供电培训讲义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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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用户。凡因突然停电会造成人身伤亡或重要设 备损坏,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政治影响的 负荷,电力用户为一级用户。如煤矿的主要通风机、井下 主排水设备、下山采区排水设备、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 下煤水泵、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 立井绞车)、瓦斯抽放设备。这类用户应采用来自不同母 线的双回路电源供电,以保证在一回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 的情况下,另一回路供电线路能继续供电。
矿山供电安全管理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第一节煤矿电气安全
一、煤矿供电
(一)煤矿电力负荷对供电的要求与分类
1、煤矿电力负荷对供电的要求
(1)供电安全。安全性是指人身安全、矿井安全、设备安 全,不致发生人身伤害和电气设备损坏事故,也不会引起电 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为确保供电安全、煤矿采取了一 系列技术和制度措施,如井下变压器及由地面供电的发电机、 变压器中性点禁止接地,井下采用防爆设备,井下电网采取 各种保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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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电经济。经济性是指在保证供电可靠安全的前 提下,力求供电系统简单,易于安装,运行操作方便,建 设投资少。
(4)供电质量。供电系统的电能质量是指电压、频率 和波形的质量。主要指标包括:电压偏差、电压波动和闪 变、频率偏差、谐波(电压谐波畸变率和谐波电流含有率) 和三相电压不平衡度等。
2、电力负荷的分类。根据负荷的重要性及供电中断 造成的危害程度,电力用户分为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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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用户。凡因突然停电造成较大数量的减 产或较大经济损失的负荷,电力用户均为二级负荷。 如煤矿的集中提煤设备、地面的空压机、暗主井提升 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 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监控系统设备等。 这类用户一般采用双回路供电或环形线路供电。
(3)三级用户。凡不属于一、二级用户的负荷均 为三级用户。煤矿井口机修厂、木工房、住宅照明等。 这类用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
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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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 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和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8)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 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 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 一次自动复电系统。
电力负荷的分级目的是为了合理供电。在供电系 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限制用电负荷就能区别对待。 先停三级用户用电,必要时停部分或全部二级用户用 电,确保一级用户供电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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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供电系统。
煤矿供电系统由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 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工作面配电点及各级输配电 线路组成。
为保证供电可靠,地面变电所、中央变电所都为双回 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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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 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4)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5)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6)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和下山开采 的采区排水泵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 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全部负荷。主要通风机、提 升人员的立井绞车、瓦斯抽放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 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 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 应分接任何负荷。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
煤矿供电电压等级:地面高压有110kV、35 kV、10 (6)kV、低压有660 V、380 V、220V、36V,直流 有750V、550V、250V;
井下高压有10kV、或6 kV、(3 kV)、低压有 1140 V、660 V、380 V、127V、36V,直流750V、 550V、250V。
(2)可靠性。可靠性是指不间断地连续供电。为保证煤矿
供电的可靠性,供电系统应采用双电源,双电源可来自不同
的变电所或发电厂,也可来自同一双电源变电所的不同母线
上;双电源的供电线路上不“T”接任何负荷。可靠性除与系
统本身有关外,还与系统中电气设备组成元件可靠性有关,
即与系统中各产品的正常使用寿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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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 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 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 中就注明:…见《煤矿安全规程》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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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电安全与相关规定 供电安全是一项关系煤矿生产和人身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保证供电安全,国家制定了各种相关规程。 煤矿地面、井下供电系统及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 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均应参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 关部门制定的规程执行。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的AQ1023-2006标准,即《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 通用安全技术要求》;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制定的GB50417-2007标准,即《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 规范》等。 1、对电源与系统的规定,见P207~P208。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 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9)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单相接地电容电 流不超过20A。
10)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 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 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 少于两处的良好的接地;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 器和防雷电装置。
注:井下:高压,不超过10kV;低压,不超过 1140V;固定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 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 压,不超过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kV供电时,必须 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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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系统分为深井供电与浅井供电系统 (方式)。
确定矿井供电方式的主要因素有:井田范围大 小、煤层的埋藏深度、开采方式、井下涌水量、产 量、机械化电气化程度等。对于开采煤层较深、年 产量大的矿井,通常经过井筒将6kV(或10kV)高 压送入井下,一般将这种方式称为深井供电。对于 煤层埋藏较浅、且用电负荷少的矿井,可通过井筒 或钻孔将660V或380V送入井下,这种供电方式称 浅井供电。详见供电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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