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样品收发保管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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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样品收发保管处理制度

试验样品的收发、保管与处理制度

1 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负责样品的接收、传递与回退。

2 取样人员或外来委托人员将样品送至试验室时均应填写试验委托单,样品管理员在接收样品时,应查看样品状态,如样品的外观、包装、规格、型号等级等,并清点样品,认真检查样品及其附件资料的完整性,检查样品的性质和状态是否适宜于所检项目。

3 样品管理员在接收和确认样品后,按规定编号并作好标识,标明试样编号、取样地点、取样时间。登记后放入样品室或及时交与相关试验检测组进行检测。

4 建立样品台帐及标识,按照样品的检验要求对样品进行管理,水泥样品应储存于带有橡胶密封圈的专用铁桶内;破坏性检测项目一般不保留试验后样品,若检验方法有规定或委托方有要求时例外;非破坏性检测项目留存样品在该项目检测报告放出7天后,若委托方没有异议当废物处理;水泥、外掺料等试样经过试验检验后均需留样保存,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一个月,水泥保存期不少于60天。

5 搬运试样时应轻拿轻放,防止破坏或损坏试样的几何形状,以免影响试验结果。

6 已检验过的样品,检测人员应在样品标识卡或其包装袋上写上“已检”字样和检测时间。对其他样品分别标上“未检”或“待检”。

7 样品丢失或混淆不清应按质量事故处理,并追查原因。

8 对样品的保密负责。样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楚,做到帐物一致。

9 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以防样品的损坏。

10 有权制止偏离《样品管理程序》的行为,并责成当事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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