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机构变更)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执业机构变更)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8.26•【文号】司办通[2005]第65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65号2005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依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适应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使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所需文本格式统一、内容规范、要求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2005年8月重新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我部重新修定或新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以下简称《文本格式》),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登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制作等文本格式及制作说明,供各地在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中统一采用。
其他登记管理环节所需的行政许可文本格式仍适用于《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的相关规定。
《文本格式》中附件1.1至1.5为各地自行印制并应同时在网站发布;附件1.6为2005年全国统一纸质的文本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并同时在网上发布电子名册;附件1.7至1.8为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颁发。
各地在使用相关司法鉴定文本格式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
附件1.1附件1.2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机构名称预核字[(年份)](编号)号根据有关规定,预先核准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为:“ (核准名称)”。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粤司办[2014]234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司法厅2014年8月22日以粤司办〔2014〕23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和名册编制、公告等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人实行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鉴定质量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
第五条司法鉴定协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司法行政部门从事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章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第六条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第七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行业详见附件1)2、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且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相关行业见附件1)3、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相关专业详见附件2)4、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且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为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及评审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规范》、《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则》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11月15日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201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南,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审查的准则。
1登记政策和适用范围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强化资质、能力、实验室和社会信用要求,实施专家评审机制,支持优质资源进入司法鉴定领域,满足诉讼需要,适应社会需求。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初次登记、变更登记和延续登记。
2初次登记2.1申请条件2.1.1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②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③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④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设施;⑤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⑥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12.12•【文号】司办函[2003]第247号•【施行日期】2003.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12月12日司办函〔2003〕第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期我部陆续收到广东、江苏、吉林、上海等省(市)司法厅(局)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经研究,根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关于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人员条件问题鉴于司法鉴定活动的科学属性,并且参考《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2001年对法官、检察官、律师任职条件作出的新的规定,《通知》在《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本次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人员的条件确定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连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两年以上或者从事与司法鉴定领域相关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此条规定的条件属于选择性条款,既考虑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中十三类司法鉴定人员以及其他司法鉴定类别从业人员的实际状况,又涵盖我国目前实行的专业技术队伍管理的两种基本模式(职称序列或执业资格)。
如相关行业职业(执业)资格允许大专水平人员报考,其资格取得人应视为符合《通知》规定的申领条件。
二、关于司法鉴定人执业方式中有关专职或兼职的划分问题《办法》与《通知》均未明确司法鉴定人执业方式中关于专职或兼职的划分方法问题。
考虑到地区差异和各地现行的做法,今年暂不规定统一的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填制执业证: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暂不作“执业方式”的划分;二是人事隶属关系在司法鉴定机构或离退休后反聘在原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为专职司法鉴定人,其他情况视情可作为兼职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正文:----------------------------------------------------------------------------------------------------------------------------------------------------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2000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豫司文[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豫司文〔2010〕16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现将《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
一、关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定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通过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手段和设备,对诉讼所涉及的计算机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上的数据进行恢复、鉴别和判断;或利用网络技术对通过网络进行的攻击、入侵、版权侵权等行为进行判定,为诉讼中认定事实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行为。
(二)上述执业类别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样式出具鉴定意见。
(三)申请设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机构,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该证书上写明的经营范围应具有与电子数据鉴定、计算机技术服务等相关的内容;(申报单位仅限于具备一定计算机相关技术研发能力、检测能力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其它特殊单位。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电子数据读取、恢复、鉴定等使用的专用设备如计算机取证勘察箱系统、电子数据取证专用机、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服务器、动态虚拟仿真取证系统等,电子存储介质的读取设备,鉴定专用的计算机及服务器、刻录机、打印机等;3、人员资格证书:3名以上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且执业年限5年以上的工程师;或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渝司办[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的通知(渝司办〔2006〕5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为了依法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方便当事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样本,结合实际,市局编制了《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明确了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四项登记指南和四种文本格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格式文本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目录登记指南: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南二、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南三、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指南四、申请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指南文本格式:一、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三、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四、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登记申请表登记指南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南一、登记应具备的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每增加一项鉴定业务,应增加10平方米);(二)有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每增加一项鉴定业务,应增加5万元人民币);(三)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四)每项鉴定业务应有3名以上鉴定人,专职鉴定人不少于3名;(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4.12•【文号】司发通[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4号2010年4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方便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册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名称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名册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
第四条《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是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
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并按年度汇编、公布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第六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上一年度截止到12月31日已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工作。
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纸质版《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封面应当注明本行政区域的名称和编制年份。
第七条《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应当载明机构名称、许可证号、机构负责人、机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业务范围、执业司法鉴定人的姓名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注明法定代表人。
同时载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的名称和查询、监督电话。
(整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2010年4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等。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执业证号、鉴定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鉴定执业类别、所在鉴定机构、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同时贴附持证人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代码,每证一号,不得重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由九位数字构成,按以下规则排序: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市(地)代码;第五、六位为颁证年度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号码。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样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11.03•【文号】司发通[2000]145号•【施行日期】2000.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样式)》的通知(2000年11月3日司发通[200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订了《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样式),现印发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样式)自行印制。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样式)填表单位填表时间: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说明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按本表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表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三、表内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十六开纸的附页。
五、本表填写一式三份。
┌───────┬──────────────────────────────┐│名称││├───────┼───────────┬──┬───────────────┤│住所││电话│││(地址、邮编)│├──┼───────────────┤│││传真││├───────┼───────────┼──┼───────────────┤│法定代表人││职务││├───────┼───────────┼──┼───────────────┤│机构负责人││电话││├───────┼───────────┴──┴───────────────┤│注册资产│││(万元)││├───────┼──────────────────────────────┤│申│││请│││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提供材料目录│├────┬────────────────────────────────┤│序号│名称│├────┼────────────────────────────────┤│1│设立登记申请书│├────┼────────────────────────────────┤│2│章程│├────┼────────────────────────────────┤│3│住所证明│├────┼────────────────────────────────┤│4│流动资金证明│├────┼────────────────────────────────┤│5│主要鉴定仪器设备目录│├────┼────────────────────────────────┤│6│司法鉴定人名单(附相关证明材料)│├────┼────────────────────────────────┤│7│其他应交材料│├────┼────────────────────────────────┤│其│││他│││应│││说│││明│││情│││况││├────┴────────────────────────────────┤│拟设机构负责人签名(签章)年月日│└─────────────────────────────────────┘┌─────────────────────────────────────┐│主要鉴定仪器设备目录│├───────────┬─────────┬──────┬────────┤│名称│购入年月│数量│价值│├───────────┼─────────┼──────┼────────┤│││││├───────────┼─────────┼──────┼────────┤│││││├───────────┼─────────┼──────┼────────┤│││││├───────────┼─────────┼──────┼────────┤│││││└───────────┴─────────┴──────┴────────┘┌─────────────────────────────────────┐│司法鉴定人名单(专职)│├───┬───┬─────┬─────┬─────┬─────┬─────┤│姓名│ 性别│出生│学历│专业技│从事鉴│执业资││││年月││术职称│定年限│格类别│├───┼───┼─────┼─────┼─────┼─────┼─────┤││││││││├───┼───┼─────┼─────┼─────┼─────┼─────┤││││││││├───┼───┼─────┼─────┼─────┼─────┼─────┤││││││││├───┼───┼─────┼─────┼─────┼─────┼─────┤││││││││└───┴───┴─────┴─────┴─────┴─────┴─────┘┌───────────────────────────────────┐│司法鉴定人名单(兼职)│├───┬───┬────┬────┬─────┬─────┬─────┤│姓名│ 性别│出生│学历│专业技│从事鉴│执业资││││年月││术职称│定年限│格类别│├───┼───┼────┼────┼─────┼─────┼─────┤││││││││├───┼───┼────┼────┼─────┼─────┼─────┤││││││││├───┼───┼────┼────┼─────┼─────┼─────┤││││││││├───┼───┼────┼────┼─────┼─────┼─────┤││││││││└───┴───┴────┴────┴─────┴─────┴─────┘┌────────────────────────────────────┐│初审机关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公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公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核│││定│││鉴│││定│││业│││务│││范│││围││├──┴──┬──────────────────────────────┤│登记证号││├─────┼──────────────────────────────┤│发证日期│年月日│├─────┼──────────────────────────────┤│领证人签字││├──┬──┴──────────────────────────────┤│印│││章│││模│││式││├──┴──┬──────────────────────────────┤│启用日期│年月日│├──┬──┴──────────────────────────────┤│银│││行│││帐│││号││├──┴──┬──────────────────────────────┤│始用日期│年月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方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方法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我们知道司法鉴定人是从事于司法鉴定业务,他拥有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权利和义务。
对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方法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于您了解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方法有一定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八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二)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三)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五)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热门城市:南通律师本溪律师吕梁律师贵阳律师朝阳律师河南律师宜春律师赣州律师昭通律师漳州律师在我国,司法鉴定人员指的是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
我国司法部对司法鉴定人施行相关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对执业登记部分做出了明确说明,阅读下文后,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20日司发通[200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体制,现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理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行对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年度审验、资格延续与变更注销、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系统内部名册编制、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按照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安发[2008]2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9.28•【文号】司发通[2003]9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2003年9月28日司发通〔200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规范和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和执业活动的管理,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根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司法部第23次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已完成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司法鉴定人,按规定程序向其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启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领证件的人员和条件此次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为目前已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
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连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两年以上或者从事与鉴定领域相关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已经颁布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条件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条件执行。
依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向其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统⼀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的通知⽂号:司办通[2016]74号颁布⽇期:2016-12-05执⾏⽇期:2017-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深⼊推进健全统⼀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体系建设和统⼀社会信⽤代码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我部根据《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实践⼯作经验,制作了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并决定于2017年统⼀换发新版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获准⾏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2005年《全国⼈⼤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司法⾏政机关依法颁发、管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保障了司法鉴定审核登记管理⼯作的有效开展。
根据党中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委等部门法⼈和其他组织统⼀社会信⽤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有关要求,进⼀步完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证书内容,对于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的合法权益,保障鉴定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统⼀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作的政策性强,涉及⾯⼴,各地司法⾏政机关要⾼度重视,按照司法部统⼀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换证⼯作⽅案,明确⼯作⽅式、步骤和时间安排等,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换证⼯作有序开展。
⼆、换发新版登记证书的对象和时间安排(⼀)换发对象。
经司法⾏政机关审核登记、在册的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应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含正本、副本);经司法⾏政机关审核登记、在册的所有司法鉴定⼈应换发新版《司法鉴定⼈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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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XXX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2305231982000000##
出生年月
1982年2月
技术职称
主任医师
执业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机构
某某司法鉴定中心
执业类别
法医临床鉴定
颁证日期
2019年3月7日
执业证号
230109020000
变更后原机构本执业类别剩余人数
5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原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意
见
负责人签字:XXX机构盖章:
2019年3月7日
拟
转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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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定
机
构
意
见
负责人签字:XXX机构盖章:
2019年3月7日
申请人、执业司法鉴定机构填写申报内容,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由于申报内容不实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