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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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司法部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05-9-30执行日期:2005-9-30第壹章总则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三章申请登记第四章审核登记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2005年9月29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壹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关联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于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壹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壹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壹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8.26•【文号】司办通[2005]第65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65号2005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依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适应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使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所需文本格式统一、内容规范、要求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2005年8月重新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我部重新修定或新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以下简称《文本格式》),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登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制作等文本格式及制作说明,供各地在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中统一采用。

其他登记管理环节所需的行政许可文本格式仍适用于《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的相关规定。

《文本格式》中附件1.1至1.5为各地自行印制并应同时在网站发布;附件1.6为2005年全国统一纸质的文本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并同时在网上发布电子名册;附件1.7至1.8为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颁发。

各地在使用相关司法鉴定文本格式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

附件1.1附件1.2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机构名称预核字[(年份)](编号)号根据有关规定,预先核准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为:“ (核准名称)”。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鉴定人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条件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者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二十五周岁;3.具有法律、医学、工程技术等方面高等教育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鉴定工作。

三、登记程序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者应当向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提交登记申请,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履历表(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业务水平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业务水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片两张;–无犯罪记录证明。

2.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对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告知是否符合条件;3.初审合格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者,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的考试(由专业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口试和实际鉴定操作);4.考试合格的,经审定后由本级人民法院注册,颁发《司法鉴定人证书》。

未经审定的,不得使用“司法鉴定人”等职称。

四、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1.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对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水平进行定期考核,积极帮助其提高工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2.司法鉴定人从事鉴定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泄露鉴定机密和工作秘密,对鉴定结果负责;3.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接受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群众和单位的监督和检举;4.司法鉴定人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橱窗式或者主动公开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5.对鉴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查实的违法者给予纪律处分,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司法鉴定人的业务发展1.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将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司法鉴定人提升业务水平;2.司法鉴定人本着“客观、公正、严谨、科学”的原则,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鉴定服务和专业的意见;3.司法鉴定人应当随时了解司法鉴定技术和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认真学习掌握最新鉴定技术和规范标准,提高鉴定能力。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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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七)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八)证书号码。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资源不足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招标的具体程序、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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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编制、公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格式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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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审核登记
第十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流程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流程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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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11.15•【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为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及评审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规范》、《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则》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11月15日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201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南,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审查的准则。

1登记政策和适用范围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强化资质、能力、实验室和社会信用要求,实施专家评审机制,支持优质资源进入司法鉴定领域,满足诉讼需要,适应社会需求。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初次登记、变更登记和延续登记。

2初次登记2.1申请条件2.1.1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②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③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④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设施;⑤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⑥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2.1.2司法鉴定业务对于执业机构有特殊资质、资格要求的,申请单位除具备2.1.1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符合专业要求的其他资质、资格条件。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根据国家司法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司法鉴定规范如下:1、由司法机关向司法鉴定所提出鉴定申请,填写司法鉴定登记表。

委托人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1).被鉴定人的一般资料及其家庭背景资料;2).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后的精神表现和病历材料;3).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的工作、学习、社交、生活、个性特点等方面正常与否的材料;4).全部办案卷宗材料;5).申请重新鉴定的,还要提交原鉴定书;6).鉴定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3、委托鉴定受理后,由本所指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或委托人申请(或要求)并经本所负责人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

4、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出诊鉴定,须由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说明被鉴定人不能前来鉴定机构的原因(有严重的躯体疾病,行为紊乱,案情特殊等),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5、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6、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7、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9、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司法鉴定机构会员系统指引手册

司法鉴定机构会员系统指引手册

司法鉴定机构会员系统指引手册目录一、系统介绍 (3)1.1系统简介 (3)1.2如何访问系统 (3)1.3系统首页介绍 (3)二、功能导航 (4)2.1用户信息维护 (4)2.1.1修改密码 (4)2.2工单系统 (5)2.2.1提交新工单 (6)2.2.2工单状态 (6)2.2.3取消工单 (6)三、信息维护 (7)3.1信息补全 (7)3.1.1基本信息 (7)3.1.2通用信息补全 (11)3.1.3提交审核 (13)3.2 鉴定人员列表 (14)3.3辅助人员列表 (16)3.3.1添加辅助人员 (16)3.3.2修改辅助人员 (17)3.4维护机构信息 (18)3.4.1修改基本信息 (19)3.4.2修改通用信息 (20)3.5地图定位 (20)四、业务管理 (21)4.1活动报名 (21)4.1.1报名活动 (22)4.1.2取消报名 (23)4.1.3请假报名 (25)司法鉴定机构会员系统指引手册一、系统介绍1.1系统简介上海司法鉴定协议会员系统是上海市司法局专门为全市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网上办理业务的服务平台。

1.2如何访问系统用浏览器访问地址:在浏览器中输入访问地址后,将出现如上图所示上海司法鉴定协议会员系统的登录页面。

在输入框中填入用户名及密码,点击“登录”按钮即可登入系统。

司法鉴定机构登录账号:执业证号,初始密码:执业证号后6位,用户名为数字,输入时,请将输入法切换至英文半角模式。

密码区分大小写。

1.3系统首页介绍系统首页主要五个区域,其中区域1为导航栏,区域2为用户信息栏,区域3为查询工具区,区域4为工作台,区域5为系统通知公告栏(如下图所示)二、功能导航2.1用户信息维护2.1.1修改密码点击首页控制台中【修改密码】,在弹出的对话框上,输入现用密码和新的密码后,点击“修改”按钮,提示成功即可2.2工单系统在使用会员系统当中若有技术方面的问题,可通过提交工单完成。

如图所示:功能说明:提交新工单:提交新的遇到的常见技术问题。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XX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部长吴爱英~年9月29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八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二)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三)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五)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渝司办[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的通知(渝司办〔2006〕5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为了依法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方便当事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样本,结合实际,市局编制了《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明确了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四项登记指南和四种文本格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格式文本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目录登记指南: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南二、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南三、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指南四、申请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指南文本格式:一、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三、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四、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登记申请表登记指南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南一、登记应具备的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每增加一项鉴定业务,应增加10平方米);(二)有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每增加一项鉴定业务,应增加5万元人民币);(三)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四)每项鉴定业务应有3名以上鉴定人,专职鉴定人不少于3名;(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4.12•【文号】司发通[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4号2010年4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方便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册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名称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名册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

第四条《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是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

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并按年度汇编、公布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第六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上一年度截止到12月31日已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工作。

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纸质版《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封面应当注明本行政区域的名称和编制年份。

第七条《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应当载明机构名称、许可证号、机构负责人、机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业务范围、执业司法鉴定人的姓名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注明法定代表人。

同时载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的名称和查询、监督电话。

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程序有哪些1.提交备案申请:鉴定机构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申请中需提供机构的基本信息、负责人情况、从业人员情况、鉴定专业范围等相关资料。

2.受理申请: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申请机构的合法性和符合条件与否,如发现问题需及时反馈给申请机构。

3.评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估审查,主要包括对鉴定机构的人员配置情况、实验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行业声誉等方面的审核。

4.现场检查:司法行政部门会对申请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以了解机构的具体运营情况,包括工作场所、从业人员的实践技能、质量管理等。

5.公示环节:对经过评估审查和现场检查合格的鉴定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可以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举报。

若无负面情况或者相关问题得到解决后,进入下一步。

6.发放备案证书:经过公示期的鉴定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会核发备案证书,标明机构的备案编号和有效期限,并将其纳入备案清单。

7.后续监管:备案登记后,司法行政部门将对鉴定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检查,核实机构的经营状况、质量标准、服务质量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或奖励措施。

鉴定机构备案登记的程序主要就是上述几个步骤,但具体的程序细节还会根据国家不同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的规定而有所差异。

总体来说,备案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评估、检查、公示、发放证书和后续监管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鉴定机构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具备专业技术水平和质量标准,为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可靠的司法鉴定服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2000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

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定

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定

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委员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规定如下:
1. 鉴定机构的设立和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

2. 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场地等。

3. 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做到准确、简明,并根据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查和注册登记。

4. 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人员,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登记。

5. 鉴定机构应按照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登记申请材料和资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6. 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部门更新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年度报告的提交。

7. 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8. 鉴定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登记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登记等。

以上仅为简单介绍,实际的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定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具体规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96号)2011-03-20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颁布日期:20050930 实施日期:20050930 颁布单位:司法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三章执业登记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23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标准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方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获得《司法鉴定答应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展指导、管理和监视、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展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开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构造、有序开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标准、及时的原那么。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承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施行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标准。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开展规划并指导施行;(二)指导和监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施行;(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施行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标准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施行;(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鉴定人指引

司法鉴定人指引

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引(试行)一、法律依据(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四)《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五)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法》)。

(六)司法部《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证管理办法》)。

(七)《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分类规定》)。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一)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2、3具备其中之一并具备后续条件):1、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或者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法医专业、临床医疗各专业(中医内科专业除外)可视为法医临床鉴定相关专业;刑事技术专业、诉讼法学专业(视研究方向)可视为文书、痕迹鉴定相关专业;汽车、交通类工科相关专业可视为交通类鉴定相关专业;与计算机专业相关的理工类专业可视为电子数据类鉴定相关专业。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包括笔迹鉴定等)。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申请会计类司法鉴定的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申请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应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勘察设计)、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职业资格之一;申请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3、曾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完整版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完整版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完整版一、申请提交1.申请人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被鉴定人基本信息、鉴定请求事项等内容。

2.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文字资料等,以支持鉴定请求。

3.申请人将《司法鉴定委托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司法鉴定中心。

二、受理与审核1.司法鉴定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将进行受理与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的证据材料。

2.如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司法鉴定中心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提供进一步的证明。

3.司法鉴定中心将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评估鉴定请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确定是否受理该鉴定申请。

三、鉴定委托1.若司法鉴定中心确认受理该鉴定申请,将与申请人签署《司法鉴定委托书》,确认申请人的鉴定请求事项、鉴定范围和费用等。

2.在签署委托书后,申请人需缴纳鉴定费用。

3.司法鉴定中心在收到鉴定费用后,将按照约定的时间与申请人制定鉴定工作计划和进度。

四、鉴定实施1.鉴定人员根据鉴定工作计划和进度,按照专业标准进行调查和实验。

2.鉴定人员可根据需要对相关当事人或目击证人进行询问或调查,获取更多的相关信息和证据。

3.鉴定人员将按照鉴定请求事项进行分析、比对和评估,形成鉴定结论。

4.鉴定人员将书面的鉴定结论提交给司法鉴定中心,由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审核和评定。

五、鉴定结论1.司法鉴定中心将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和评定,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司法鉴定中心将书面的鉴定结论提供给申请人,并解释鉴定结论。

3.若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意,可提出书面质疑,司法鉴定中心将依法进行复核。

六、报告发放1.若鉴定结论被确认有效,司法鉴定中心将向申请人发放鉴定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制件。

2.若鉴定结论被确认无效,司法鉴定中心将向申请人解释其原因,并说明相关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七、结果执行1.若司法鉴定结论与案件有关,申请人可根据鉴定结果和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法律操作,如起诉、申请调解等。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定完整版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定完整版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司法部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05-9-30执行日期:2005-9-3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三章申请登记第四章审核登记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责任第九章附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备案登记⼯作的通知⽂号:司发通[2008]165号颁布⽇期:2008-11-20执⾏⽇期:2008-11-2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精神和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为进⼀步完善司法鉴定体制,现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备案登记⼯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实⾏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理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履⾏对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的资格审查、年度审验、资格延续与变更注销、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系统内部名册编制、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司法⾏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进⾏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的名册并公告。

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鉴定⼈的备案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作,按照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安发[2008]2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

⼆、备案登记⼯作的程序和要求。

参加备案登记的鉴定机构、鉴定⼈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职能分⼯,统⼀组织、依法审查合格后,由司法⾏政机关备案登记、编制名册并公告。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和省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向同级司法⾏政机关送交备案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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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引
一、法律依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二)《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三)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
二、申请条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环境损害类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其它类别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4.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具体业务范围参照《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鲁司﹝2015﹞38号);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6.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7.司法部已开展能力验证的业务,必须通过能力验证;
8.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环境损害类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9.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10.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2.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
3.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受理申请的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三)初审:受理申请的部门自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四)审核: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机构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1)。

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可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
企业法人证、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3.住所证明。

鉴定机构的住所为设立单位授权使用的,提交所有权证明和设立单位授权鉴定机构使用该住所的证明;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自有的,提交房产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鉴定机构的住所是租赁的,提交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4.资金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设立单位的验资报告。

5.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及检测合格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中所列的仪器设备,提交与所列设备对应的购买发票,并逐一列明设备名称、型号、购入时间、计量认证是否有效等;属于设立单位拨付或授权使用的应提交拨付和授权使用的文件与包含以上内容的清单。

具体仪器、设备要求参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鲁司﹝2015﹞39号)。

6.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证明。

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任命或聘任文件、机构负责人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

7.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案件受理登记、结案登记、鉴定流程记录、鉴材流转登记、收费价目表、执业公开、奖惩、保密、回避、鉴定人出庭、投诉查处、责任追究、学习培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8.设立地所在的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9.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设立单位自身具有的与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匹配的行业执业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

10.相关能力证明。

设立单位自身通过的与申请从事的鉴定业务
相匹配的能力验证证书。

11.检测实验室证明。

拟申请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中有实验室要求的,应提交相关实验室通过认证认可的证书和项目清单。

具体参照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山东省司法厅山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司﹝2018﹞145号)。

五、其他
(一)要求提交的材料,本指引附件中提供了表格和格式文本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不得对格式和内容自行变动;本指引中没有附表格和格式文本的,由受理的部门或申请人自行制作或撰写,纸张统一为A4纸张。

(二)新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刻制印章等准备工作。

刻制的公章、财务印章的印模应当报省司法厅备案(附件2)。

(三)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本指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五)本指引由山东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拟设机构名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填表说明
一、严格使用规定表格填写申报,格式不能变动。

二、机构登记表封面填写注意:1.申请人”一栏,填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名称;2.“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两栏,由受理部门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日期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机构登记表中的“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类别及项目”一栏,按照《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对鉴定类别及项目的排列顺序(由前至后)填写,认真详细具体地填写拟申请的鉴定类别及项目,例如:法医临床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听觉功能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权鉴定、个体识别。

四、机构登记表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一栏,由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五、机构登记表中的“仪器设备目录”栏目的“业务类别及项目”,填写拟申请执业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如“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等。

仪器设备目录要按照拟申请执业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分别列出。

六、机构登记表中的“司法鉴定必需的检测实验室情况”栏目,有申请从事检测类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及项目的填写,没有申请从事检测类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及项目的不填写。

三栏中,“基本情况”一栏,
填写相关检测实验室建立的时间、业务范围,有批准单位的要填写批准单位名称,是重点实验室的要填写清楚是哪一级的重点实验室;“认证认可情况”一栏,要填写清楚通过认证认可的时间、证书编号、批准部门和通过认证认可的项目。

七、机构登记表中的“审查意见”和“审核意见”,要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将是否同意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详细具体意见,认真地分别填写在审查、审核意见栏目内;不同意设立的,要说明理由。

八、《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表》和《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填表说明同本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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