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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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美国的言论自由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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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美国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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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外国游客到美国随意开玩笑 会有麻烦
• 2012年1月23日,英国两位年轻人去美国洛杉 矶旅行,出发之前,他们在社交网站的微博上 开玩笑说,他们要到美国休假,然后“摧毁” 美国。他们抵达洛杉矶机场后,立即被武装警 察铐上手铐,投进了监狱。两位年轻人一直向 警方解释,在英国俚语中,“摧毁”还有“聚 会”的意思,他们是想在美国痛痛快快地玩一 场。执法人员并不理睬他们,关押了12个小时 之后,才把他们递送出境。
的学习班。
2020/11/13
专题三:美国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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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拿总统开玩笑是危险的
• 2011年8月,美国犹他州一名年轻男子与同 事开玩笑,说要劫持飞机并暗杀总统奥巴 马,结果受到美国联邦调查局长时间的审 查,最近,将要对他提出起诉。检察官对 他提出起诉的理由是:这位男子制造虚假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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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美国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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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下的网络自由
• 美国在国内外都对使用互联网进行监控, 包括电脑、手机。早在2010年9月建立了网 络监控系统,对国内的社交网站、网络通 讯工具和电子邮件接收终端进行监听,要 求美国的网络运营商必须配合政府的行动。 美国中央情报局专门成立了一个海外网络 信息监控中心,几乎对全球所有网络信息 的交流进行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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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美国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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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业杂志坦言
美国《外交政策》双月刊2012年4月3日发表 文章说,“全世界用来镇压网上言论自由和 不同政见的最尖端工具事实上恰恰出自美 国”,而“美国政府是美国监视技术的最庞 大和最强大的客户”。美国才是全球网络自 由的最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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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

浅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

浅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民主法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

互联网使言论自由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空间延伸,开放式的空间和实时互动性的特征赋予言论以新的表达方式和特征。

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尔逊案的判决书中说到:互联网络和其他类型传播信息的网络是一种新的传播媒介,因此它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新闻自由,同时受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条款的约束。

可见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没有底线的,绝对的网络言论自由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权利的滥用和网络言论暴力的产生。

西方原有的言论绝对自由主义在现今早已失去生存的土壤,因此有必要确定网络言论自由的一个底线。

在追求民主与法治的今天,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之间应当如何区别、法律在这一领域应扮演怎样的角色以及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应到何种程度,都是一个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需要给出的答案,也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滥用的现状(一)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立法中的困境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8年12月,王菲因人肉搜索起诉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案胜诉,诸如此类案件的发生也让人们更多地开始关注网络言论中的犯罪问题和侵权问题,而进入司法程序后的这些案件几乎全部触碰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边界问题,引发了人们对网络空间下言论自由与暴力之间如何权衡这一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最高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的解释,构成了当前审理互联网言论暴力案件的主要法源。

但是己有的司法解释虽然尝试对网络言论自由与犯罪和侵权之间进行界定,但以原则性和程序性规定居多,在界限问题上仍不够清晰,实践中各地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二)解决界限问题的必要性实践中网络暴力现象层出不穷,但是公安司法机关也有着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处。

首先,网络平台的传播快速且广泛,而且个人言论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很难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找到不良网络言论的始作俑者,也就很难找到网络言论暴力的责任主体。

美国的言论自由和仇恨言论

美国的言论自由和仇恨言论

美国的言论自由和仇恨言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今年10月6日开始听取“施奈德诉费尔普斯”(Snyder vs. Phelps)一案的证词,又一次引起美国社会对“言论自由”的界限的讨论。

此案缘起于2006年马里兰州施奈德家的一场私人葬礼,葬礼是为20岁的伊拉克阵亡战士马修·施奈德(Matthew Snyder)举行的。

就在施奈德家举行葬礼的时候,从堪萨斯州来的一群“Westboro浸信会”教徒,这是一个很小的教会,创建于2007年,有大约70名教众,都是长老费尔普斯的家族成员。

他们手举抗议牌进行示威,为的是马修·施奈德生前是一个同性恋者(当然也针对“美国对同性恋的容忍”)。

他们的示威牌上写着“上帝憎恨同性恋”、“感谢上帝弄死这些士兵”、“上帝憎恨你”这样的标语。

该教会还在自己的网站上贴了一首诗,指责马修的父亲和前妻(马修的母亲),没有好好教育马修,“为魔鬼养育了他”。

事情发生后,施奈德家把费尔普斯告上法庭,理由是教众们对私人葬礼进行骚扰,侵犯了他们的隐私,并对他们造成了感情和心理伤害。

经由陪审团裁决,费尔普斯应对施奈德家赔偿将近1,100万美元,地方法院的裁决将这个赔偿数减半,定为500万美元。

费尔普斯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为由,向地区法院上诉,结果地区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施奈德家于是又将此案告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最早要到明年春天才能作出,现在还难以预料结果。

但是,这个案子却引起了人们对另一件不久前发生的事情的联想。

9月22日,新泽西州罗格斯大学大一新生克莱蒙泰(Tyler Clementi)因为被同学偷拍了同性恋的行为并传到网络上,跳河自杀。

这两起事件都与同性恋有关,但引起美国人普遍关注的却并不仅仅是同性恋歧视,而且也是公共言论与群体仇恨的关系问题。

自由言论的限度在哪里?不当的“自由”言论对他人,甚至对整个社会可能造成怎样的伤害?应该如何防止仇恨言论利用民主的自由言论权力并最终毁掉民主的社会秩序?这些问题不仅关乎人们普遍的公共行为道德,而且也关乎民主制度本身的安全存在。

世界上言论最自由的国家

世界上言论最自由的国家

世界上言论最自由的国家在当今的全球社会中,言论自由一直是人们普遍认同的基本权利之一。

尽管有些国家在实施言论自由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但仍然有一些国家被认为是世界上言论最自由的国家。

本文将探讨这些国家,并分析其言论自由的原因和特点。

美国美国被公认为是世界上言论最自由的国家之一。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了言论自由的权利,禁止国会通过法律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

这一权利被广泛解释为对政府进行批评或表达不同意见的自由。

美国的言论自由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保护和支持。

最高法院在多次判决中明确表示,只有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如直接引发暴力或造成重大伤害的言论,才能被认定为非法。

此外,美国的媒体环境和言论多样性也为言论自由提供了土壤。

这个国家有着广泛的媒体渠道和机构,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信息并表达观点。

这种多样性和竞争也为言论自由提供了足够的空间。

荷兰作为欧洲国家,荷兰以其言论自由的传统而闻名。

荷兰宪法确立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先审查制度。

荷兰政府对言论自由持宽容的态度,将其视为言论多样性和民主的基础。

荷兰的言论自由得到了广泛的司法保护。

事实上,只有在涉及种族仇恨或推动恐怖主义的情况下,言论才可能受到限制。

这种宽松的言论环境使得荷兰成为不同声音和观点的场所。

此外,荷兰具有高度发达的新闻和媒体产业。

新闻机构独立运作,并没有受到政府的干预。

这样的环境鼓励了多样化的言论和对各种问题的广泛讨论。

加拿大作为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加拿大也以其言论自由的传统而闻名。

虽然加拿大没有明确的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该国通过一系列立法措施保护人们的言论自由。

加拿大的宪法将言论自由与其他基本权利结合起来,如宗教自由和集会自由。

这种综合性保护,使得加拿大的言论自由不受干扰。

加拿大的最高法院也通过多次判决支持言论自由的原则。

媒体在加拿大的言论自由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该国拥有广泛的新闻和媒体机构,为人们提供多元化的信息来源和观点表达途径。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探析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探析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探析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

网络是言论自由的一个新领域,言论的含义也早就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空间延伸。

网络这个虚拟的开放式空间给了言论以新的表达方式和特征。

但是网络言论的缺陷也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与传统的表达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言论自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允许范围内。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20世纪末,互联网产业异军突起,网络信息交流方式蓬勃发展。

这种新的言论传播方式的出现,大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人们不再像电视观众、电台听众、报刊读者那样被动、单方地接受媒介提供的信息,而可以主动地搜集所需信息并发表自己的观点,还能与素昧平生的人进行交流互动,更好地实现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但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互联网也不例外。

它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了空前的便利和无穷无尽的信息资源,另一方它也存在着诸多危害和弊端,如网络中反动、暴力、色情、虚假信息的泛滥,还有网络推手、网络水军等危害社会、影响正常网络秩序群体的存在。

近来,频发的“跨省追捕”事件反映了网络空间公民言论自由权受侵害的现实,“许霆案”、“邓玉娇案”等在网络上引起轰动的案件的发展和处理则凸显了网络环境自由言论对现实社会、甚至司法领域的巨大影响力,而因“人肉搜索”造成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害则表明言论自由不能没有界限。

同时,在国际上,“维基解密”事件也掀起了波澜。

正如没有绝对的自由,网络言论自由同样是相对的,其应有一定的界限,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现言论自由。

一、网络言论自由相关概念之厘清1.言论自由的内涵无论如何,给言论自由下定义是无比困难的。

广义的言论自由往往与表达自由相通。

总的来说,无论何种定义的言论自由都具有自由表达思想、发表意见,不受恣意侵害、限制等共性。

例如,在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中就这样表述言论自由:“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当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从美国宪法案例看对言论自由限制的理论基础及逻辑进路

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从美国宪法案例看对言论自由限制的理论基础及逻辑进路

2006.12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从美国宪法案例看对言论自由限制的理论基础及逻辑进路□王俊(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在美国,言论自由在这个事事追求民主的国度中有神圣地位。

然而,即便如此,美国并没赋予她毫无限制和约束的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还是要有一定的限度的。

这些限制到底是什么,限制的作出者又是根据什么使得这些限制没有遭遇对言论自由持有超乎寻常的执着的美国人的普遍反感和抵制的,他们有着一种什么样的理论作为基础,又是遵循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思维逻辑,这是本文要着重讨论和阐述的。

关键词言论自由限制理论基础逻辑进路中图分类号:D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71-02一、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解读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这是美国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最明确和最终的叙述。

从这个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内容表述来看,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国会对公民言论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和集会自由)进行消极的立法,既然国会都没有此项权力,那么根据国会的立法行事的政府就更不能侵犯公民的此项自由了。

但是,言论自由并不是一种无限制的自由,相反,从这一条款作为宪法修正案后两百多年间,出现了众多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宪法案例。

例如,在美国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一天,社会党总书记申克安排人散发传单给被征召入伍的人,劝说人们反对征兵。

然而就在1917年,威尔逊政府通过了《反间谍法》,惩罚任何阻碍战争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要说服他的朋友不要去参军,因为这场战争是不正义的,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申克及其同事因此成为“申克诉美国案”中的主角。

申克他们主张,这部法律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为他们保护的言论自由。

而负责审理此案的著名大法官霍姆斯,他并没有支撑申克及其同事的此项权利,而判申克及其同事有罪。

度(一)言KTK论自由及KTK其限

度(一)言KTK论自由及KTK其限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一)侯健1. 1. 引言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或称“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意指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

这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

若把这个核心展开,它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

[1]显然这一界定是广义的。

[2]在此界定之下,“主体”延及所有公民,“言论”也被作了扩张性的解释,不仅指传统意义上以声音和文字体现的语言,尚包括许多形式的象征性语言(symbolic speech),如形体动作、图像、绘画、雕像、音乐等。

言论自由涵盖一般国家的宪法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提出建议的权利等条款。

其他一些条款与言论自由有交叠重合的部分,是一种法律竟合问题。

[3]言论自由,既包括有关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也包括其他自由中涉及言论的自由的部分。

在法学界,言论自由的有关问题已经包含对一些论题的讨论之中,例如对于名誉权、隐私权,特别是对于舆论监督等论题的讨论。

这些讨论主要涉及言论自由的两个问题:它的价值和限度。

但是总的来说,法学界对言论自由的关注和探讨是远远不够的。

对于言论自由的价值或利益往往是匆匆地、附带式地加以讨论。

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度也缺乏专门和深入的讨论。

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相关的。

言论自由的价值是一个正面或肯定性的(affirmative)问题,这一问题从正面探讨言论自由有何价值。

而它所包含的价值与一个社会所追求的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时,就涉及到言论自由的限度问题。

限度问题作为一个反面或否定性的(negative)问题,表明解决价值冲突的方法和原则,也表明一个有效的言论自由制度发挥所期望的价值的条件。

言论自由的限度是理解言论自由的价值不可缺少的内容。

本文即旨在探讨言论自由有何价值,并探讨当这些价值与一个社会所追求的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时应采取何种立场、方法和原则去处理。

简述言论自由的范围

简述言论自由的范围

言论自由的范围引言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民主价值观,它保障了人们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权利。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它需要在一定的法律和道德框架下进行。

本文将探讨言论自由的范围,并分析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道德以及社会因素。

法律保障言论自由得到了许多国家法律的明确保护。

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限制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平集会权利以及向政府请愿权利的法律。

”这一条款确立了美国公民享有广泛的言论自由。

然而,即使在法律上也存在一些限制。

例如,对于造谣、诽谤、煽动暴力等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约束。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等敏感话题的言论也可能受到限制。

道德约束除了法律的限制,道德也对言论自由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社会道德准则是人们行为判断和行为规范的重要依据之一,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人们的言论行为。

例如,在公共场合,人们通常会遵守基本的社交规范,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

这意味着不应该散布谣言、恶意攻击他人或者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这种道德约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社会因素除了法律和道德因素外,社会因素也对言论自由产生影响。

社会环境、文化背景以及政治氛围等都可能影响人们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和实践。

在开放包容的社会中,人们更倾向于尊重多样性和接纳不同观点。

这种环境下,人们更有可能发表自己真实的意见,并且更容易接受他人的观点。

然而,在封闭保守的社会中,言论自由可能受到限制。

政府对媒体进行审查、打压异议声音等行为都可能导致言论受限。

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不敢或不愿意表达自己的观点,言论自由的范围受到压缩。

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实践中,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它需要在一定的边界内进行。

这些边界涉及到法律、道德以及社会因素等多个方面。

首先,法律规定了一些明确的限制。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恶意造谣、煽动暴力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惩罚和限制措施。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制史飞飞西南政法大学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中国迅速发展,大大扩宽了言论自由的广度。

网络为广大民众提供了新的公共讨论和介入的可能性,有效推进了民主进程,维护了社会公义。

然而,作为以网络为载体的言论形式,由于其匿名性以及网络的快速传播性等特点使网络言论自由在现实世界中更易产生冲突。

因此,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亦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冲突;法律限制自21世纪,互联网得到广泛普及和运用,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

截至 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突破了 4亿关口,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 31.8%,超过世界平均水平。

[1]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

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010年9月26日发表了《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出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言论自由已经借助网络使自身涵义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空间延伸,并且极大地促进了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和公共讨论。

但是,与此同时,基于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公开性,不可避免地使网络成了众声喧哗的闹市。

笔者认为,与传统言论自由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概念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存在于网络时代的背景中,言论自由权的外延。

首先,需要明确言论自由的概念,并且对自由加以明晰的阐释。

言论自由理念的形成并非朝夕蹴就,而是一个不断发展与丰富的过程。

法律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是公民的“第一权利”。

自 1789 年,法国大革命时期《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便首次出现了言论自由的相关内容,其中《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辩论辩题:自由言论的边界

辩论辩题:自由言论的边界

辩论辩题:自由言论的边界正方辩手:自由言论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但是它也需要有一定的边界。

首先,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侮辱他人或者传播虚假信息。

这种行为会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伤害,因此应该受到限制。

其次,言论自由也应该受到道德和伦理的约束,不能宣扬暴力、种族歧视或者其他不道德的观点。

最后,言论自由也需要考虑到公共利益,有些言论可能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危害,因此也需要受到限制。

名人名句中,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说任何话,而是可以说真话。

”这句话表达了言论自由需要建立在真实和负责任的基础上。

而经典案例中,可以引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认为,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发布虚假信息,对于公共人物的诽谤行为也应该受到限制。

因此,自由言论的边界是必要的,它需要在法律、道德和公共利益的约束下得到保障,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言论自由的价值。

反方辩手: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它应该是无限制的。

首先,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可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促进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

其次,言论自由也是个人权利的体现,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不受到任何干涉和限制。

最后,言论自由也是知识传播和学术研究的基础,它可以激发创新和思想交流,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名人名句中,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曾经说过,“如果我们允许言论自由,那么我们必须允许所有的言论。

”这句话表达了言论自由应该是无限制的观点。

而经典案例中,可以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中的判决,法院认为,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形式的限制都是违宪的。

因此,言论自由应该是无限制的,任何形式的限制都是不合理的,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能对言论进行限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言论自由的价值。

西方国家言论自由的案例

西方国家言论自由的案例

西方国家言论自由的案例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允许人们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无论是在政治、文化还是其他领域。

言论自由不仅是民主社会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人权的基石。

在西方国家,言论自由得到广泛保护和推崇。

下面将介绍几个西方国家言论自由的案例。

首先,美国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典范。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立法限制言论的自由或著作的自由”。

这项修正案为美国公民提供了广泛的表达自由。

一个著名的案例是1969年的《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法院在这个案件中明确了言论自由的标准。

法院认为,只有那些直接导致犯罪行为或暴力行为的言论才能受到限制。

这一标准为言论自由设定了明确的底线。

其次,英国也是言论自由的重要推崇者。

尽管英国没有明确的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但这个权利在英国法律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英国司法体系在处理与言论自由有关的案件时通常采用“合理人”标准。

这意味着对那些具有合理、可持续性和重要性的表达进行保护,而那些恶意、虚假和辱骂性的言论则可能受到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在2019年通过了《网络安全法》(Online Safety Bill),旨在打击仇恨言论和在线欺凌行为,进一步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此外,荷兰也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典型例证。

荷兰国家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非常高。

2006年荷兰通过了一项“自由表达条例”,它明确规定了荷兰公民的表达权利,并阐述了更加广泛的范围和限制。

荷兰法律要求在审判时更加严格地平衡言论自由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

荷兰通过这一法律确保了社会对不同观点的广泛接纳和交流。

最后,法国也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倡导国家。

法国宪法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自由表达言论、出版的自由,而这种自由的限制应当由法律规定。

”法国法律对公共道德和国家安全等进行了规定,但同时保护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

然而,法国的一些言论自由限制引发了争议,尤其是在处理恐怖主义和种族主义问题时。

美国媒体法自由与限制

美国媒体法自由与限制

美国媒体法自由与限制自从美国宣告独立并确立宪法以来,言论自由一直被奉为核心价值之一。

媒体作为言论自由的重要阵地,在美国社会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美国媒体自由并非无限制,存在一定的法律约束和规定。

本文将探讨美国媒体法的自由与限制,从中窥探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

一、言论自由和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确立了言论自由的保护,任何法律都不能剥夺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利。

此修正案保证了媒体可以独立报道新闻、持有不同政治观点以及批评政府。

这种言论自由的权利被广泛认为是美国民主的基石,也是美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美国媒体法的自由美国媒体法的自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新闻报道和新闻保护美国媒体法保护新闻机构的报道自由,新闻编辑有权选择和判断要报道的内容。

这种自由使得媒体能够独立地挖掘新闻事实,并对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进行监督。

此外,美国还设有新闻保护法,允许记者在一定条件下对保密信息进行报道,确保新闻报道的独立性。

2. 言论自由和政治捐款美国的选举制度规定政治捐款是一种言论自由的形式。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个人和公司有权捐款支持政治候选人和政治组织。

这种权利被广泛承认为言论自由的一种延伸,支持了政治活动和言论的多样性。

3. 独立的媒体组织美国的媒体组织相对独立,政府对其编辑控制非常有限。

这种独立性使得媒体能够独立地报道新闻、发表评论,对政府的批评也更加直接和自由。

三、美国媒体法的限制然而,美国媒体法也存在一定的限制:1. 诽谤和隐私权美国媒体法禁止发表虚假和恶意的言论,以保护个人的诽谤和隐私权。

这种限制确保了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但也可能对新闻自由产生一定的压缩。

2. 国家安全和保密信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美国政府有权限制某些具有敏感性的信息的披露。

媒体在报道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时可能受到限制,以防止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3. 专利和版权保护美国媒体法对专利和版权有一定的保护,限制他人对他人原创作品的使用。

中美言论自由的对比 (2)

中美言论自由的对比 (2)

人权的现代发展研究——中美人权发展之言论自由的对比1.言论自由的概念和特征2.言论自由的价值3.中美对待言论自由态度的差别4.我国言论自由的发展与瓶颈摘要:言论自由一个宽泛而时髦的名词,她内容庞大而繁杂,涉及颇多,并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断地更新着自身的内涵。

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字,却包含了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奋斗和抗争。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如今的民主社会,人们的血和泪大多都是因了她而流。

本文主要是简略地探讨言论自由的概念和特征,然后在其特定的文化背景下谈论其本身的价值。

当然本文重点是在中美两国的人文历史和政治背景下去分析中美两国对待言论自由态度的差别,再从这差别之中探讨原因和内在实质。

最后结合我国的发展历史来讨论我国言论自由的发展前景及其发展瓶颈。

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几乎人尽皆知,它似乎是一个公理性的东西,是无须解释并且不证自明的。

仔细思量,我们就会发现,并不尽然。

马克思曾说:“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

”由此可见,言论自由对人类自身理性的生存和发展有着何其重要的意义。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和特征如果我们要谈言论自由这一样东西,那最先要做的,肯定是对言论自由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简单来说,即什么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而在近年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表述的自由,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在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中,就这样表述了言论自由:“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该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由此可见,言论自由是一种“表达”的自由。

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讨论问题的权利,广义的言论自由则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新闻自由等。

美国联邦宪法案例—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美国联邦宪法案例—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TINKER ET AL. v. DES MOINES美国最高法院393 US 5031969年2月24日决定案情1965年12月,得梅因中学,爱荷华州的居民约翰(15岁)、约翰的妹妹玛丽(13岁),以及他们的朋友克里斯托弗(16岁)决定穿着有和平象征意义的黑色臂章去学校(约翰和克里斯托弗为中学,玛丽为中学),以抗议越南战争并支持参议员罗伯特肯尼迪所称的圣诞节休战。

得梅因中学的校长采取了一项措施,禁止学生戴袖章上学。

违反的学生将被暂停学业直到他们同意遵守此措施才准许返回学校。

玛丽和克里斯托弗选择了违反此措施,次日约翰也这样做了。

当他们的抗议计划结束后学校的处罚在1966年1月1日暂停。

在爱荷华州公民自由联盟走进他们家庭并且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同意帮助提起诉讼后他们才提起诉讼。

他们的父母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而该法院维持了得梅因学校的决定。

在美国法院上诉8次而票数相等意味着地区法院的裁定继续成立,这迫使玛丽和克里斯托弗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件直到1968年11月12日才在法庭上讨论。

判决意见福塔斯法官宣读了法院的意见。

申诉人约翰15岁,申诉人克里斯托弗16岁在爱荷华州得梅因高中学习。

申诉人玛丽13岁,她是约翰的妹妹,在一个初中学校学习。

在1965年12月,一群成年人和得梅因中学的学生在埃克哈特家举行了一个会议。

他们宣传反对敌视越南,并且通过节日期间穿着黑色臂章和在12月16日及除夕夜的禁食行动来支持停战。

请愿者和他们的父母曾经从事类似活动,他们决定参加该计划。

得梅因中学的校长知道了他们戴臂章的计划。

1965年12月14日他们开会通过了一项政策,那就是任何戴臂章去学校的学生必须摘掉臂章,否则他们将被暂停学业。

请愿者知道了学校领导采取的措施。

12月16日玛丽和克里斯托弗着黑色臂章去学校,次日约翰也穿着臂章。

他们被遣返回家并被暂停学业,直到不穿着臂章时。

他们直到穿着臂章计划终止也就是元旦才回到学校。

美国言论自的法律尺度

美国言论自的法律尺度

美国言论的法律尺度——略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涵义的变迁当今的美国在思想和言论方面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比许多国家的言论自由都更为宽泛,这种自由从何而来?答案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其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闪光点。

仅仅靠宪法中“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寥寥数语,造就不了当今美国言论如此开放的局面,事实上宪法第一修正案在制定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也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联邦最高法院直到1919年才第一次正式启动宪法第一修正案来支持言论自由。

经过1919年到1940年的基本变革,特别是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民权运动和反越战运动美国才真正确立了言论自由。

美国属于采用判例法的国家,言论自由是怎样的自由,言论自由与秩序的界限又在哪里,这些仅从宪法第一修正案短短几十个字中都看不到,答案在历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言论自由的案例的判例中。

下面主要以美国关于言论自由的司法实践为例,略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涵义的变迁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

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涵义的变迁根据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内涵在各个时期的不同诠释,主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法院处理言论自由案件所采用的主要原则也不同。

(一)1791年到1919年,恶劣倾向原则1791年《权利法案》即宪法修正案的前十条,在依法被大部分州通过之后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自此言论自由被宪法所保护。

但是1798年出台的《反煽动叛乱法案》就涉及了对言论的限制,其规定发表、出版任何针对联邦政府、国会、总统的恶意、虚假、诽谤性的言论均构成犯罪,同时不得散布蔑视、丑化联邦政府、国会或总统的言论,或者煽动国人的仇恨。

《反煽动叛乱法案》一出就引起了空前的政治大讨论,宪法第一修正案被反对者援引作为批判该法案的工具,1801年杰斐逊就任总统后赦免了所有因违反该翻案而获罪的人,该法案随之失效。

论言论限制的法律限度

论言论限制的法律限度

的法律环境 中受到 良好保障 。

准则> 等法规 , 对战时新闻传播 实施控 制 , 在此 基础上形 成 并 了相当完备 的战时新 闻法律控制制度 。
二、 言论 限 制 的 法理 基 础

言论 自由及 限制 的法律 现象
首先 , 言论 自由 的 法律 现 象 。
正像 马克思说 的 , 法律不 是压 制 自由的手段 , “ 正如 重力
国界 寻 求 、 受 和 传 递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息 和思 想 的 自 由。 接 ” 其 次 , 论 限制 的 法律 现 象 。 言
正 像 物 质决 定 意识 一 样 , 的社 会 关 系 决 定 思 想 、 念 , 定 人 观 决
思 维方 法 。 定 了单 独 的个 人 不 可 能 打 破 其 所 有 的社 会 关 系 决
著述和 出版 自由。 < ” 世界 人权 宣 言> 也宣 布 : 人人 享有 主张 然 属性 与社会属 性的统一 。人从 其一 出生 , 已经被 各种 社 “ 就
和发表意见 的 自由 ; 此项 权利 包括 ……通过 任何媒 介 和不论 会关 系所包裹 , 无论何时都无法脱离其社会关 系而 单独存在 。
首 先 , 论 限 制 是 人 “自我 约 束 ” 言 的要 求 。
人是一种政治动 物 , 求 自由, 追 追求 自身 的解放 。“ 没有
保障立法 。法 国《 人权宣 言》 1 第 1条也写道 : 自由传达 思想 自由对人来 说 就是 一种 真 正 的致 命 的 危险 。 不 自由毋 宁 “ …‘ 和意见乃是人类 最宝贵 的权利之一 ; 因此每个公 民都有 言论 、 死 ” 已成为人的追求誓 言。同时 , 人也是 一种 理性动物 , 自 是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言论自由和言论保护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言论自由和言论保护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言论自由和言论保护言论自由是人民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它是现代社会中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言论自由表明人们在言谈、表达观点以及获取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涉、限制或恐惧的权利和自由。

在法律中,言论自由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被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所承认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言论自由的法律基础以及言论保护的重要性。

一、言论自由的法律基础言论自由在各国的宪法或法律中都得到了明确规定和保护。

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限制言论自由或妨碍新闻自由的法律,或限制公众和平集会的权利。

”类似地,欧洲人权公约也明确规定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这些法律的确立,为人们提供了在言论和观点表达方面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言论自由的法律基础上,人们可以自由 expression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无论是通过口头、书面还是其他适当的方式。

这意味着人们可以积极参与公众讨论、发表评论、批评政府或其他社会机构,并且可以自由地获取和传播信息。

二、言论保护的重要性言论保护对于维护政治、社会和文化多样性以及促进民主和法治至关重要。

首先,言论保护是政治多元化和民主制度的基石。

公民的言论自由赋予他们批评政府、提出不同政见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言论自由使得政治辩论能够展开,不同意见能够被提出和辩论,这对于一个开放和民主的社会至关重要。

其次,言论保护对于社会进步和改革至关重要。

公民的言论自由使他们能够揭示社会问题、提出改善策略,并积极参与社会运动和公共讨论。

通过自由发言,人们可以唤起公众的意识、推动变革,并促使政府和其他社会机构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

最后,言论保护对于文化多样性的维护也具有重大意义。

不同的文化、宗教和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和观点。

言论自由保护了人们表达和传播自己文化和信仰的权利,有助于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和交流,避免了认同的单一化和文化冲突。

三、言论自由的限制尽管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它并不是无限制的。

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

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

读《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有感早在1919年,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于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创立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作为规制言论自由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经过霍姆斯大法官和布兰代斯大法官在此后一系列案件中的阐释和完善,为保护美国公众的言论自由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的主旨是,除非某种言论给公共利益造成了迫在眉睫的、即刻而明显的危险以致必须立刻采取措施以保护公共秩序,否则不得限制言论自由。

然而,到冷战时期,这一原则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20世纪50年代美国政府对所谓“危险性言论”——宣传共产主义的言论——的镇压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获得正当性。

之所以如此,源于该原则所蕴含的另一层意蕴,即言论自由是一种可以削减的权利,只要在某种情况下言论自由会引起“明显而即刻的危险”[1](P81)。

基于对此类政府行为的警惕和对宪法的理解,米克尔约翰批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背离了美国宪法,混淆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给予不同言论的不同保护,他认为给予公共性/政治性言论以绝对的保护才是美国宪法的真实含义。

米克尔约翰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美国建立在自治的基础之上,美国人民共同同意订立一个社会契约——《1787年美国宪法》。

在宪法中,他们相互约定,作为政治上平等的自由人,他们为自己制定法律;作为法律上平等的公民,他们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2](P 75)。

在宪法的框架下,美国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组建政府——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作为他们的代理人施行统治,美国政府的权力正来源于美国人民的同意。

在此自治的过程中,人民只有广泛听取各种相互对立摩擦或交叉重叠的意见,充分了解来自各方面的信息和思想,才能辨明哪些观点是不公正和危险的,也才有可能在选举中或者在公共事务的决策中做出明智、理性和正确的判断。

正如米克尔约翰所说:“决定某一问题的公民们在多大程度上不了解与这个问题有关的信息、意见、怀疑、批评和驳斥,结果就必定在多大程度上作出一个考虑不周、处理不当、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决定。

声音权的立法内容探究

声音权的立法内容探究

声音权的立法内容探究声音权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言论自由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声音权的立法内容意味着国家对公民言论自由和表达意见的保护和监管。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声音权的立法内容会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利。

本文将从不同国家的立法内容探究声音权的立法情况,并分析其对社会的意义和影响。

一、美国的声音权立法内容美国作为言论自由的倡导者,其声音权的立法内容非常完善。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也不得侵犯公民和新闻媒体的出版自由。

”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系列的判例中也对言论自由进行了全面保护,确保公民具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表达权。

美国的《通讯自由法案》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和保障。

美国声音权的立法内容不仅包括了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护,还对网络言论和表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网络言论自由法案》和《网上安全法案》保障了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利,防止网络言论受到任何形式的审查和封锁。

这些法律的出台,为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了社会的民主和自由发展。

声音权的立法内容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声音权的立法内容为公民提供了言论自由和表达权的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多样化和进步。

在言论自由的保障下,公民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推动了社会的民主和公平发展。

声音权的立法内容为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稳定提供了保障。

在公民言论自由的边界和规范下,可以有效防止一些恶意言论和造谣传谣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稳定。

声音权的立法内容为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在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和规范下,网络空间可以充分发挥言论自由和表达权的作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新的空间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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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
(杨尊) [摘要]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不仅有助于维护和促进个人的自我实现及全面发展,而且对于维护民主政治、促进社会进步也有巨大的作用。

美国作为西方实行三权分立的典型国家,其民主程度也是极具代表性的,在这么一个相对较为民主的国家中,其公民的自由问题是值得探析的,特别是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问题。

[关键词]公民、言论自由、美国
当人们进入现代民主政治社会或说公民社会之后,“公民”一词被宪法赋予了特定的内涵,宪法将公民定义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人们成功地从自然人向公民转化,人们所拥有的权利被法律给确定下来,生活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人们有了特定的身份或说是称谓,即公民,虽说只是称谓上的变化,但这种变化是极具现代意义的,因为法律在定义公民之后,明晰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使和受到法律的保障。

在公民的各种权利中,言论自由是公民极其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们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认识和见解,言论自由有助于人们增长知识、探求真理;正如洛克所言的那样,人是生而赋有自由的,自由作为一种天赋的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而言论自由作为自由这个大集合体中的一项,必然也应受到保护和尊重。

纵观人类历史,任何一个开放的民主政治社会,没有一个人不将言论自由或讨论自由作为建立和健全民主制度的重要环节,因为言论自由有助于建立和保障
民主政治,言论自由确保公民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及检举等权利,维护和改进政府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起到通过选举机制对公权力滥用的制约作用。

围绕言论自由究竟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这一问题,各国的学者都有关于自己的见解,可谓见仁见智,但是从一个现代民主政治社会的视角出发,我个人认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应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公民生活在一个现代民主国家中,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服务大局、服从公共利益,当言论自由对他人、社会、国家造成威胁时,言论自由就必须得受到限制和禁止,相对的言论自由也才能使现代民主社会继续存在和发展,当然,这也是符合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由受到自然法——理性的约束,在理性的基础上行事;在政治社会中,人们的自由要受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在公共同意基础之上确立的立法权的限制及约束;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则要受到长期有效的规则所限制和约束,人们在长期有效的规则中行使他们的自由权利)。

美国作为一个西方典型的现代民主国家,其政治的民主程度相较之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是极为开明和开放的,生活在这样一个民主程度相对较高的国家是极为自由的(当然,这种自由也必须得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正因这种民主,使得人们都极为强调个人的权利,不断朝着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大化而奋斗,作为自由当中的一种——言论自由,极具其特色意义。

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范围和程度也是通过不断的政治改革和法律完善使其范围和程度逐渐扩大、不断加深的,虽说美国和中国都通过宪法及法律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深有感触,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程度远远不及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现这
种明显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有其独特的历史和国情,不论是在政治组织形式还是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上,都相差甚大。

在我们看来,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极为开放的,但是不论其如何开放,在一个存在着阶层统治的国家中,公民的言论自由都是要受到约束和限制的,这种限制或说约束的程度有多大?哪些领域中存在约束?都有待思考。

因此,美国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值得我们探析,这里的“限度”主要是指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在内容表达上所受到的限制及约束。

借用美国《宪法性法律》一书的作者克洛特的说法,言论自由具体就是承认公民有形成思想、信念和意见以及与他人交流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接受、倾听、阅读和观察别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在美国的宪法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宪法也从未授予人们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及在任何问题上肆无忌惮地自由发表言论的绝对权力,那些使别人蒙受损失或将直接妨碍治安且并非是思想表达的实质部分的言论都必须得受到遏制,并将之排斥在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之外,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限度(在内容表达上的限度)主要有以下几点:1.攻击性言论
攻击性言论也称为好斗性言论,它的特征主要有两项:一是好斗性言语本身含有人身攻击、侮辱或嘲弄他人的特点;二是好斗性言语产生的环境在于它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人或组织,面对面地对个人或组织进行恶语攻击,其情形本身可能引起对方即刻的暴力反应;若某些言论具备了以上两个特征,则就构成了好斗性言论。

美国最高法院禁止可能导致和平局面立遭破坏的言论,如在公开场合的讲演者不可使用攻击性言辞,这其中可能包括富有挑逗性以致诱使听众采取攻击性行动的种族、宗教或民族意义上的中伤;同时,听众也被禁止行使诘问者否决,
诘问者的喧嚣和干扰行为具有引发混乱或暴力的威胁性,所以诘问者等于是在否决讲演者的基本权利。

2. 淫秽性言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淫秽性言论不属于宪法所保护的言论或出版自由之内”,同时,很多州的法令也将传播淫秽材料定为犯罪,但是对已淫秽的定义则是令人头疼的事情,经过多年的努力,最高联邦法院的多数法官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提出了某材料被视为淫秽应具有如下几个条件:(1)普通人认为它违反了当今社会的规范;(2)该物品整体上迎合了性方面的淫趣;(3)该物品展示了明显令人不适的性行为;(4)该物品缺乏严肃的、有弥补作用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此外,淫趣的定义还需取决于社会规范。

3. 煽动性言论
关于煽动性言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其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指出:主张使用武力和暴力,旨在煽动或制造迫在眉睫的违法行为或有可能煽动或挑起这种行为的言论,超越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应该受到政府的限制;并确定了煽动性言论的四个特征:(1)有了针对某一具体听众而发表;(2)发言者试图煽动其听众闹事;(3)发表者鼓动听众制造某种特别、具体而即将发生的武力或暴力等非法行为;(4)突发事件迫在眉睫。

但从实践中可发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这些标准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守与执行,因而联邦最高法院通常采取特别平衡法强调国家安全及利益,从而保护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4. 诽谤性言论
关于诽谤,一般可将之分为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口头诽谤意味着通过言语来违背该责任,即公开说出有损他人良好名声的错误言辞,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损失;而书面诽谤则意味着用文笔来违反的恶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诽谤性言论不在宪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诽谤性言论是企图用损害他人名誉的方法以降低他人在社会上受人尊重的地位或阻碍其他人与他交往;由于诽谤性言论具有其复杂性,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提出:在公共言论中的假话难免,无意之中说出的假话应受到宪法的保护,而故意说假话或明知故犯地说假话则不受宪法保护,因为它只是带来损害而无益于探求真理。

从上述中,有一个特征极为明显,即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的目的旨在极力保护公民个人、社会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现代民主政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这也体现了“成本——收益”理论,即言论自由在能够给人和社会带来收益的同时,个人和社会也必定会为此支付一定的成本;因此,我们就得出一个结论:即使生活在一个很自由的国度,他的言论也必定得受到限制,言论自由必须以宪法和法律来规制其范围和限度,这样才能使言论自由有实质性的内涵而不至于使其变成“专横性的言论自由”;此外,在对现代民主国家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有了充分的了解后,我们知道,宪法和法律将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规制的目的在于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更真实的保障和扩张。

参考文献:
【1】程洁美国言论自由的限度[期刊论文] - 环球法律评论2009(1)【2】刘海年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期刊论文] –郑州大学学报1999(05)【3】(美)施密特:《美国政府与政治》.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4】(英)约翰. 洛克:《政府论》. 商务书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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