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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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与限制
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自由的一部分,也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在中国迅速发展,大大扩宽了言论自由的广度,网络为公民提供了新的公共讨论和介入的可能性,有效推进了民主进程,维护了社会正义。然而,作为以网络为载体的言论形式,由于其匿名性以及网络的快速传播性等特点使网络言论在现实世界中容易产生冲突。因此,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亦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
1,法律规制:
一方面,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
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保障言论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当公民在网络上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时,政府应认真对待。不能利用公权力以受到“诽谤”去打压发表批评言论的网民。政府应有一定的容忍度,承认矛盾,解决矛盾。
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厉打击网络服务商唯利是图行为,严惩网络谣言,恶意攻击,网络等不法行为。面对互联网时代,司法机关应严格区分法与非法的界限。保持司法的独立性。
另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
健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合理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现有的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较多,保护性规定较少。制定专门的互联网言论自由保护单行法,或制定综合性的《互联网法》,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著作权保护等。
根据互联网举证责任的特殊性,制定相关法律来约束互联网提供商的行为,为互联网言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措施。
完善公证制度。公证机构应适应互联网新形势下的需求,加强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公证职能,做好对线上的公证服务。
网络实名制有待优化。现有制度下的网络实名制的保存地点是在私人公司的服务器上,它有被商业化的风险。应建立或赋予政府职能机构或第三方组织权限来管理实名制信息,保证实名制安全。
2,行业自律:
强化网络服务商的社会责任:网络服务商应提供良好、畅通的网络平台,保障网络言论自由表达,传播。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市场失灵,网络服务商不折手段追求经济效益。作为市场主体的网络服务商,不但要遵守法规,还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互联网空间才能持久健康地发展。网络服务商可以利用现有的技术控制网上的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不正当内容,利用过滤技术和分级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立法的技术难题。
建立互联网管理和协调机构:现有的行业组织往往是网络服务商或政府机构的代言人,没有建立为维护广大网民利益的协会或组织。应建立相应机构,协调政府、网络服务商和网民之间的协调机构。当网民的言论自由收到侵害时,协调机构能给予相应的帮助和指导。
3,网民自觉:
自觉守法:自觉遵守现行法律及行业规则。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言论自由权,发表言论要有理有据,不可散布、传播谣言,不能无理谩骂,恶毒攻击。自觉协调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名誉权等其他权利的关系,在发表言论时,不能损害他人的权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
主动与违法行为做斗争,自觉维护互联网自由、健康的言论空间。“谣言止于智者”。做理性的网民,明辨是非,文明合法地使用网络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