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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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案情介绍 (1)

二、案例分析 (1)

(一)关于“不可抗力”事故 (1)

(二)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 (2)

1、抗力事故的范围 (2)

2、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 (3)

3、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3)

4、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 (3)

(三)本案例中的 B 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4)

参考文献: (5)

从一则案例看“不可抗力”的理解与处理

一、案情介绍

2005 年2月13 日,中国内地某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A公司利用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B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B公司负责提供给A公司的来料(即酷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2005年不少于80吨,2006年不少于150吨,2007年不少于200 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A公司以来料加工费偿还设备货款的本息。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B公司仅在2005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2006 年9月4日来料17吨,2007年2月1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2007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再次规定了B公司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未得到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款本息一小部分。对此,中方提请仲裁,要求B公司赔偿包括设备款在内的济损失。B公司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料所致;其前手(西德)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这应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故B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二、案例分析

(一)关于“不可抗力”事故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该事故的发生可能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

行合同,此时可以免除遭受意外事故方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然现象引起的,如水灾、地震、风暴、大雪、旱灾、火灾、暴风雨等;二是社会因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封锁禁运等。

不可抗力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一般来说,构成不可抗力事故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该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二是该事故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过失、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三是该事故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的。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只能延迟履行合同,则要根据该项事故的性质及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来决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买卖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如果合同中未做出有关明确规定,一般遵循的原则是: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那就只能延迟履行合同而不能解除合同。

(二)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抗力事故的范围

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时,应对构成不可抗力事故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因为这一问题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密切关系。我国进出口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事故范围有以下三种方法:

(1)概括式规定

即不可抗力条款不具体订明哪些属于不可抗力事故,而只是以笼统的语言做出概括的规定。概括式规定虽然包面广,但范围含糊不清,在解释上容易产生纠纷。

(2)列举式规定

即不可抗力条款明确列出经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明确的,

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对待。列举式规定明确、肯定,在理解和解释上不容易产生分歧。但是,由于在条款中难以将所有不可抗力事故列举,一旦出现未列举的其他事故,就丧失了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达到免责的权利。

(3)综合式规定

即将上述列举式与概括式规定结合起来,先将双方当事人已取得共识的各种不可抗力事故列举出来,其后再加上如“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等”概括式语句。综合式规定方法,弥补了前两种规定方法的不足,做到了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在实际业务中采用较为普遍。

2、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引起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按道理,应在合同条款中做出具体规定,以便于执行。但实际业务中,由于签约时很难预料会发生何种事故以及对履约造成何种影响,因此贸易合同中通常规定:发生不可抗力事故,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暂不履行合同至一定时间(如2~3个月),届时如仍无法履行合同,则可以解除合同;如影响履约事故已不存在,则应继续执行合同。

3、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遭受事故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亦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给予答复,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为了明确责任,一般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还应规定一方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4、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

当一方援引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国外,证明文件一般由当地商会或经注册登记的合法公证机构出具。我国,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或其设在口岸的分会来出具。通常证明意外事故的文件主要有:当地商会组织或公证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新闻机构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在报纸期刊上报道;

对方国家驻在不能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外交机构所出具的证明;其他权威性机构或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机构所出具的证明等。

(三)本案例中的 B 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的B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因为:1、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和惯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本案中B公司并未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有关证明。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未规定具体一家或几家工厂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德国工厂停产不能提供规定的原料,并不能证明其他工厂也无法生产和提供同类的原料。对此,B公司所述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3、可抗力事件还必须是事前无法预见的。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前,B公司已经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在签订补充协议时,B公司理应预见在执行补充协议时将存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曾出现过甚至还继续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可知:B公司以德国一家工厂停产买不到规定的原料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本案具有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性质,没有B公司的来料,中方就没有加工费可以补偿进口设备的价款,就从而会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港方应负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中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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