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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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案例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下,使一方或双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的情形。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是一种免责事由,可以使合同的履行免除责任。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不可抗力的情况。

案例一,自然灾害。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向该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由于当地遭受了一场特大暴雨,导致供应商的生产设施遭受严重损坏,无法按时供货。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因未能按时供货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政府行为。

一家工厂因环保问题被政府责令停工整顿,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客户订单。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可以主张政府行为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交付订单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劳动纠纷。

某公司因员工大规模罢工,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无法按时交付客户订单。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主张劳动纠纷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交付订单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四,战争、动乱。

一家进口商因所在国发生战争或动乱,导致无法按时付款给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以主张战争或动乱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付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五,疫情。

一家餐饮企业因当地爆发传染病疫情,导致无法正常营业。

在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可以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正常营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以上案例说明了不可抗力在实际生活中的广泛适用性,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并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当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2008年1月23日,周先生和厦门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由旅游公司组团,周先生出境至塞班旅游,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20点5分,集合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17点,集合地点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合同约定,旅游者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合同签订后,周先生于当天交纳旅游公司旅游费16770元。

2008年1月23日,周先生预订了三张从厦门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中午11点5分、到达地为上海虹桥机场的机票。

2008年1月28日,周先生一行三人乘坐的航班因天气原因而延误,飞机由原计划11点5分起飞延误至19点10分起飞。

周先生接到航班延误通知后觉得再赶到上海已经没有意义了,就电话告知了旅游公司导游说无法准时到达集合地点。

该团其他成员仍按原定时间前往塞班。

事后,周先生多次要求旅游公司退回全部旅游费未果,遂诉至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请求判令旅游公司退还旅游费16770元。

旅游公司认为,周先生不能按期到达上海的事由不属于不可抗力,其主张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缺乏依据,并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诉请法院判令周先生支付损失15093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因雨雪天气导致航班延误不能准时到达集合地点不属于不可抗力,周先生电话通知旅游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双方的旅游合同已于2008年1月28日解除。

并且,旅游公司也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金额。

最后,法院结合本案周先生违约的主观状态、违约的程度以及旅游公司可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原则确定本案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调整为60%。

一审判决后,旅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政策限价是否属不可抗力案例:需方:法国舒尔达公司供方: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国舒乐达公司与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0年5月19日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中贸公司提出300吨芦笋罐头,每箱120斤15.50美元/箱C&F,需方开立不可撤销使用证,由供方随时分机发运,至1990年10月25日需方要求供方于当年10月至11月交付150吨,每箱按16美元价格计算,剩余150吨于91年5月之前交付,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合同纠纷不可抗力争议案例

合同纠纷不可抗力争议案例

合同纠纷不可抗力争议案例案例一:地震导致建筑物倒塌时间:2008年5月12日细节: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乙公司委托甲公司进行一座办公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甲公司需要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工程,并交付给乙公司。

然而,在2008年5月12日,中国四川发生了规模较大的地震,导致工地发生严重的破坏,建筑物倒塌,施工无法继续进行。

乙公司认为地震是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以及其他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尽管地震是一种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地震的后果以及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采取的措施。

甲公司认为,地震导致工地破坏无法进行施工,属于不可抗力的典型表现,但并不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或赔偿责任。

律师的点评:地震作为一种自然灾害,一般被视为一种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合同可以解除。

然而,当一方主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事件。

地震作为不可抗力事件需要通过权威机构的证明,如地震部门的调查报告等。

其次,是否存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

合同中若没有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以及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则需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

最后,需要判断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本案例中,地震导致工地破坏,无法进行施工,因此需要认定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

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以及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因此需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判断。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合同可以解除。

因此,乙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的案例分析

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的案例分析

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的案例分析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案例:小李是个婚礼策划师,他和一对新人签订了婚礼策划服务合同。

婚礼定在一个海边的豪华度假酒店的草坪上举行,合同里详细约定了场地布置、流程安排等各项事宜。

婚礼前一周,一场超强台风来袭,把海边度假酒店的草坪严重破坏,整个酒店也因为安全问题被封锁,无法使用。

分析:这里的超强台风就是不可抗力因素。

对于小李和新人来说,他们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在特定的海边度假酒店草坪举办一场美好的婚礼。

但台风让这个场地无法使用,而且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根本找不到类似的理想替代场地来实现合同约定的那种婚礼效果。

所以,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小李还是新人,都有权利解除合同,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了。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小王和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

装修款分三期支付,在第一期款支付后,装修公司突然告诉小王,他们接了一个更大的工程,小王的房子装修不了,钱也只能慢慢退,而且具体什么时候能退也不确定。

装修公司这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给小王装修房子)的行为,是很不地道的。

小王和他们签合同就是为了把房子装修好,而装修公司在履行期限还没到的时候就说干不了了。

这就好比你订了个蛋糕,付了定金,蛋糕店说他们不想做你的蛋糕了,你肯定有权利解除这个蛋糕预订合同一样。

所以小王完全可以解除与装修公司的装修合同,还可以追究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老张和一家服装厂签订了定制一批工作服的合同,合同规定服装厂要在两个月内交货。

两个月过去了,服装厂一点动静都没有。

老张打电话催了好几次,说再给他们半个月时间,这半个月就算是合理期限的催告了。

可是半个月后,服装厂还是没有交货。

老张订工作服肯定是有需求的,可能是为了自己公司员工统一着装之类的。

服装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交货),老张已经很客气地给了他们半个月的合理催告期,他们还是没交货。

最高法案例丨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

最高法案例丨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

最⾼法案例⼁关于“不可抗⼒”、“情势变更”的认定在合同履⾏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哪些情形可以适⽤情势变更原则,法院是如何认定的?通过检索的以下15个最⾼法案例,可以了解⼀⼆。

先从⼀案例⽬录图⼤致看看:接下来逐⼀展⽰案例,建议先收藏,再慢慢消化法院的裁判观点。

(各案例后的⼀段观后感仅供参考)案例⼀(2019)最⾼法民终960号凯利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其关于因不可抗⼒免责的主张能否成⽴。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百⼀⼗七条的规定,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涉《资产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凯利公司应完成以下⼯作,作为合同项下资产转让的先决条件:⽬标地块完成规划调整及⽤地性质变更。

凯利公司承诺协调有权政府部门审批通过《海南省三亚市红沙⽚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枝村及周边⽚区规划修改》,⽬标地块主要规划指标确定可调整为:地块编号为A-021、容积率≥3.5、计⼊容积率建筑⾯积≥6.2万㎡、限⾼≥80m、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标地块⼟地性质可以从综合⽤地变更为⼆类住宅⽤地。

第⼗四条约定:如凯利公司在2017年10⽉30⽇前,未完成第四条第1款约定规划调整事宜并缴纳完毕增容变性费⽤的,则碧桂园公司有权单⽅解除合同。

但是,因出现不可抗⼒原因导致上述规划调整⽆法按合同约定完成的,不认定为凯利公司违约,碧桂园公司或项⽬公司⽀付合同约定借款或资产转让借款时间相应顺延。

本案中,凯利公司未能在2017年10⽉30⽇前完成《资产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案涉地块的容积率、⼟地性质等规划指标的调整。

凯利公司辩称,其⽆法如期完成案涉地块规划指标的调整,系因2017年9⽉海南省⼈民政府出台的“两个暂停”政策导致,属于不可抗⼒,不应认定其构成违约。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2016年2⽉23⽇,海南省⼈民政府就发布《海南省⼈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号),通知加强商品住宅⽤地计划管理和规划审批调控,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超过全省平均⽔平的市县,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含酒店式公寓,下同)及产权式酒店⽤地审批(包括农⽤地转⽤及⼟地征收审批、⼟地供应审批、已供应的⾮商品住宅⽤地改为商品住宅⽤地审批、商品住宅⽤地容积率提⾼审批),暂停新建商品住宅项⽬规划报建审批。

不可抗力案例分析

不可抗力案例分析

03 - - - 疑 有暴风雪
不可抗力案例 04
01
1998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 约定应于2月10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 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经与旅游者 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15日, 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李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其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自然灾害案
不可抗力案例 01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 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 什么叫不可抗力? 2. 王某能否要求A饭店退
还定金?为什么? 3. 游客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自然灾害案
不可抗力案例 01
----自然灾害案
分析: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能避免的情形。 (2)王某可以要求A饭店退还定金。理由是山体滑坡属于不可 抗力,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 以减免或免除违约责任。本案中的王某在遭遇不可抗力以后, 履行了告知义务和提供证明义务,所以,王某有理由要求退还 定金。 (3)游客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住宿标准是三 星级饭店,游客有权要求王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不可抗力案例 02
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 关旅游服务的人员。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 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 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案例分析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北京,后来发生交货品质纠纷,外商不愿到北京仲裁,于是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向我外贸公司寄来传票。

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答:(1)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将争议案件退交北京仲裁庭截断。

(2)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问题所谓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第三者的裁决对双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有形式有: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A发生争议,只以仲裁;B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C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确有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外商不但不愿遵守,且在当地法院起诉,根据仲裁的作用外商的做法违背了仲裁协议,是无理论依据的,故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坚持将该案件由北京仲裁庭裁断。

2、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仅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能按时运出。

但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

试分析:卖方的主张对否?答:(1)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

(2)本案例涉及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债务的正当理由与不可抗力

债务的正当理由与不可抗力

债务的正当理由与不可抗力债务是经济交往中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因为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债务。

本文将分析债务法中关于正当理由和不可抗力的规定,并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其适用情况。

正当理由是指债务人因为某种合理的原因无法履行债务,从而免除或推迟履行债务的情况。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正当理由可以是双方约定的、法律规定的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认可的。

在实际操作中,常见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债务人身体状况恶化、债务人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

不可抗力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遭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债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的判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是否是客观不可抗力,是否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是否是不能克服的。

为了更好地理解正当理由与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假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并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所在的工厂发生了一场严重的火灾,导致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被严重损坏,无法按时交付货物。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遭遇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首先,火灾是一个客观的、无法预见和避免的事件,乙方无法事先预测到工厂会发生火灾。

其次,火灾导致了工厂设备和原材料的严重损坏,无法通过常规手段进行修复和替换。

因此,乙方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或推迟履行合同中的货物交付义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在遭遇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未及时通知债权人或未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的,不能免除或推迟履行债务。

综上所述,正当理由与不可抗力是债务法中重要的概念。

债务人在遭遇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时,可以免除或推迟履行债务。

不可抗辩条款案例

不可抗辩条款案例

不可抗辩条款案例不可抗辩条款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中的应用,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权益,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说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自然灾害。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在特定日期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

然而,在约定日期前,发生了一场严重的洪灾,导致交通中断,无法按时运送货物。

甲方提出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而乙方则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该洪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甲方免除了违约责任。

案例二,政府行为。

一家公司与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同,约定在特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开发工作。

然而,政府出台了新的土地利用政策,导致该土地的开发计划受到了影响。

公司提出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而政府则认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政府的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公司免除了违约责任。

案例三,劳动力不足。

一家工厂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在特定时间内提供原材料。

然而,由于某种原因,供应商无法按时提供原材料,导致工厂生产受到了影响。

供应商提出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而工厂则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调解,双方同意在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延期交付原材料,避免了进一步的纠纷。

综上所述,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中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合理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和条件,避免不可抗力条款过于宽泛或者不合理。

同时,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

只有在合理约定和合理行为的前提下,不可抗辩条款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和可靠性。

不可抗力和不利物质条件

不可抗力和不利物质条件

影响合同的履行
引起违约责任
由于出现了不利物质条件,合同可能 无法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给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不利物质条件可能导 致一方或双方违约,从而引起违约责 任的问题。
增加合同成本
为了应对不利物质条件,当事人可能 需要采取额外的措施,例如购买额外 的保险、增加安全防范措施等,这会 增加合同的成本。
合同双方应共同商讨应对措施,以减轻或消除不利物质条件对合同 履行的影响。
合同中应对不可抗力和不利物质条件的条款
合同中应对不可抗力和不利物质条件的条款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通知义务、提供证明材料的义务、协商应对措施的义务等。
合同中应对不可抗力和不利物质条件的条款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 的利益。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合 同一方通常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不可抗力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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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通知
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 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协商解决方案
合同双方应积极协商,寻 求解决方案,以最大程度 地减少损失。
保险措施
对于可能遭受不可抗力影 响的一方,可以考虑购买 保险来降低风险。
合同中应对不可抗力和不利物质条件的条款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以保障合同 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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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和不利物质条件的案例 分析
案例一: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
总结词
合同履行困难
详细描述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如自然灾害、战争、政治动荡 等,导致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可 以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救济。

工程施工不可抗力判例

工程施工不可抗力判例

在某市的一处住宅小区施工过程中,由于罕见的暴雨天气,导致施工现场严重积水,施工被迫中断。

承包商认为这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请求发包方免除部分责任。

双方就责任免除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案情概述:该住宅小区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委托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承建。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突发的暴雨天气导致施工现场积水严重,施工不得不暂停。

承包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因此请求发包方免除部分责任,包括工期延误和额外产生的费用。

发包方则认为,虽然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可能存在的风险,且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应对措施。

因此,承包商应承担因暴雨造成的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对施工造成严重影响,承包商因此请求免除部分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法院同时指出,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因此,法院判决承包商承担部分责任,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中的部分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施工中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处理。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不可抗力的认定:本案中,暴雨属于自然灾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可抗力的定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暴雨对施工造成的影响,认定其为不可抗力事件。

2. 责任免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承包商承担部分责任,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3.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管理:本案中,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合同纠纷的相关案例

合同纠纷的相关案例

合同纠纷的相关案例在合同纠纷领域,有许多经典的案例值得参考。

以下是一些案例的简要叙述和相关参考内容。

1. 案例一:双方对合同解释产生争议的案件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供应合同,合同明确规定每月供应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供应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并引发了纠纷。

双方对合同解释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可以根据以下参考内容进行判决:- 根据合同的书面条款进行解释,强调合同的明确性和准确性。

- 考虑合同的背景和双方的交流记录来帮助解释其含义。

- 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和惯例来解释合同条款,特别是在合同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2. 案例二:违约责任的确认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工程未能按时完成,导致业主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业主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确认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延迟交付、质量不合格等。

- 根据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

如果可以证明违约行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违约方的责任可能会更大。

- 根据业主的实际损失和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

法庭可能会考虑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惩罚性赔偿等。

3. 案例三:不可抗力事件引发的合同纠纷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了一定数量的商品交付日期。

然而,在交付日期前,发生了一场自然灾害,导致供应商无法及时交货。

双方对合同是否解除和违约责任产生争议。

在处理不可抗力事件引发的合同纠纷时,法庭可以考虑以下参考内容:- 确认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干预等。

法庭通常会要求证据来支持这一点。

- 根据合同的条款来确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 在解除合同后,考虑违约责任的减免或限制。

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法庭可能会对违约方的责任进行调整。

以上是合同纠纷的一些相关案例及其参考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和判决。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典型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典型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典型案例一、案例一:合同的订立与误解。

1. 案例详情。

有一家中国的瓷器出口商,我们就叫它“瓷宝公司”吧。

瓷宝公司想要把一批精美的瓷器卖给一家美国的零售商“美购商店”。

瓷宝公司的销售经理通过电子邮件给美购商店的采购负责人发了瓷器的样品图片、价格清单和基本的交易条款。

瓷宝公司收到邮件后才发现价格写错了,他们赶紧回复说这是个错误,实际价格是每个100美元。

美购商店就不干了,他们觉得合同已经订立了,因为他们是基于瓷宝公司提供的价格条款做出的回应。

在这个案例中,美购商店虽然对瓷宝公司的错误价格做出了承诺,但是瓷宝公司的错误是非常明显的,而且如果按照每个10美元的价格出售,瓷宝公司将遭受巨大损失,这与正常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所以瓷宝公司可以主张撤销这个所谓的合同,不过可能需要对美购商店因为信赖这个合同而遭受的一些合理损失,比如可能已经为这批瓷器的销售做了一些宣传准备等费用,进行一定的补偿。

二、案例二:合同的履行与不可抗力。

1. 案例详情。

有一个法国的葡萄酒庄“法葡酒庄”,和一个英国的葡萄酒经销商“英酒商行”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规定法葡酒庄要在当年的9月30日之前向英酒商行交付1000瓶特定年份的优质葡萄酒。

可是在当年的8月,法葡酒庄所在的地区遭遇了罕见的冰雹灾害,葡萄园里大部分葡萄都被砸坏了,根本无法按照原计划生产出足够的葡萄酒来履行合同。

法葡酒庄赶紧通知英酒商行说由于不可抗力,他们无法按时足额交货。

英酒商行却认为,法葡酒庄应该有应对这种风险的措施,比如购买保险之类的,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虽然英酒商行提到酒庄应该有应对措施如购买保险,但购买保险并不能改变冰雹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事实。

法葡酒庄也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英酒商行,并且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当地气象部门关于冰雹灾害的报告等。

三、案例三:合同的解释与诚信原则。

1. 案例详情。

有一家德国的机械制造公司“德机公司”和一家印度的工程公司“印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提供一套大型建筑机械设备的合同。

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案例

1.越南某出口企业以CIF伦敦与英国某公司订立了50万立方米木材的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某年11月交货。

10月底,越南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一半以上的木材烧毁。

越南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或延期交货,英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按时交货。

英方的要求是否合理?3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交货期为当年5月-9月份。

签约后,A公司购货地发生水灾,于是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

但对方回电拒绝。

问题:A公司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5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果酱1500公吨,交货期为当年5-9月。

合同签订后,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水果欠收,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

但对方拒绝,对否?10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至取消”。

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

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1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1990年11月20日与伊朗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价,后来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期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

请问: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12国内某研究所与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器,合同规定九月份交货,但到了九月十五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属于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之日起十五天后生效。

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问:日方的做法是否合理?15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何配额制度。

A公司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遂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案例

目录一、案情介绍 (1)二、案例分析 (1)(一)关于“不可抗力”事故 (1)(二)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 (2)1、抗力事故的范围 (2)2、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 (3)3、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3)4、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 (3)(三)本案例中的 B 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4)参考文献: (5)从一则案例看“不可抗力”的理解与处理一、案情介绍2005 年2月13 日,中国内地某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是A公司利用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B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B公司负责提供给A公司的来料(即酷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2005年不少于80吨,2006年不少于150吨,2007年不少于200 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

A公司以来料加工费偿还设备货款的本息。

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B公司仅在2005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2006 年9月4日来料17吨,2007年2月1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2007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再次规定了B公司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

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未得到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款本息一小部分。

对此,中方提请仲裁,要求B公司赔偿包括设备款在内的济损失。

B公司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料所致;其前手(西德)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这应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故B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关于“不可抗力”事故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

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

该事故的发生可能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此时可以免除遭受意外事故方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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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案情介绍 (1)
二、案例分析 (1)
(一)关于“不可抗力”事故 (1)
(二)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 (2)
1、抗力事故的范围 (2)
2、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 (3)
3、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3)
4、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 (3)
(三)本案例中的 B 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4)
参考文献: (5)
从一则案例看“不可抗力”的理解与处理
一、案情介绍
2005 年2月13 日,中国内地某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是A公司利用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B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B公司负责提供给A公司的来料(即酷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2005年不少于80吨,2006年不少于150吨,2007年不少于200 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

A公司以来料加工费偿还设备货款的本息。

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B公司仅在2005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2006 年9月4日来料17吨,2007年2月1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2007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再次规定了B公司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

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未得到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款本息一小部分。

对此,中方提请仲裁,要求B公司赔偿包括设备款在内的济损失。

B公司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料所致;其前手(西德)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这应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故B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二、案例分析
(一)关于“不可抗力”事故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

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

该事故的发生可能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
行合同,此时可以免除遭受意外事故方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然现象引起的,如水灾、地震、风暴、大雪、旱灾、火灾、暴风雨等;二是社会因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封锁禁运等。

不可抗力条款属于免责条款。

一般来说,构成不可抗力事故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该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二是该事故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过失、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三是该事故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的。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

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只能延迟履行合同,则要根据该项事故的性质及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来决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买卖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

如果合同中未做出有关明确规定,一般遵循的原则是: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那就只能延迟履行合同而不能解除合同。

(二)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抗力事故的范围
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时,应对构成不可抗力事故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因为这一问题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密切关系。

我国进出口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事故范围有以下三种方法:
(1)概括式规定
即不可抗力条款不具体订明哪些属于不可抗力事故,而只是以笼统的语言做出概括的规定。

概括式规定虽然包面广,但范围含糊不清,在解释上容易产生纠纷。

(2)列举式规定
即不可抗力条款明确列出经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明确的,
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对待。

列举式规定明确、肯定,在理解和解释上不容易产生分歧。

但是,由于在条款中难以将所有不可抗力事故列举,一旦出现未列举的其他事故,就丧失了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达到免责的权利。

(3)综合式规定
即将上述列举式与概括式规定结合起来,先将双方当事人已取得共识的各种不可抗力事故列举出来,其后再加上如“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等”概括式语句。

综合式规定方法,弥补了前两种规定方法的不足,做到了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在实际业务中采用较为普遍。

2、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引起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

按道理,应在合同条款中做出具体规定,以便于执行。

但实际业务中,由于签约时很难预料会发生何种事故以及对履约造成何种影响,因此贸易合同中通常规定:发生不可抗力事故,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暂不履行合同至一定时间(如2~3个月),届时如仍无法履行合同,则可以解除合同;如影响履约事故已不存在,则应继续执行合同。

3、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遭受事故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亦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给予答复,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

为了明确责任,一般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还应规定一方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4、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
当一方援引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

国外,证明文件一般由当地商会或经注册登记的合法公证机构出具。

我国,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或其设在口岸的分会来出具。

通常证明意外事故的文件主要有:当地商会组织或公证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新闻机构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在报纸期刊上报道;
对方国家驻在不能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外交机构所出具的证明;其他权威性机构或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机构所出具的证明等。

(三)本案例中的 B 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的B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因为:1、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和惯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本案中B公司并未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

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未规定具体一家或几家工厂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德国工厂停产不能提供规定的原料,并不能证明其他工厂也无法生产和提供同类的原料。

对此,B公司所述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3、可抗力事件还必须是事前无法预见的。

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前,B公司已经没有完全履行合同。

在签订补充协议时,B公司理应预见在执行补充协议时将存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曾出现过甚至还继续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可知:B公司以德国一家工厂停产买不到规定的原料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本案具有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性质,没有B公司的来料,中方就没有加工费可以补偿进口设备的价款,就从而会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港方应负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中方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张翠圣.国际商法[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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