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个案例: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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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前言:疫情形势下,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一些当事人大抵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作为抗辩并形成争执纠纷。

法舟律师首席顾问俞宏雷整理的最高法院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案例及裁判规则,对大家正确理解及处理很有助益。

本文作者:法舟律师事务所俞宏雷疫情防控情势下,商事主体普遍关注合同履行与责任承担问题,对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更是讨论热点。

本文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相关裁判,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裁判规则19条1.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卓盈丰制衣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抗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不可抗力具有三个构成要件:(1)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2)它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3)当事人按其现有的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

不可抗力,是人类的力量所不能够避免的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

2.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形——湖北水调歌头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洪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由于不可抗力(水灾、地震、战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负责任。

虽然该合同仅列举了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应以有关客观情况是否同时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特征加以综合判断。

工期风险的法律案例(3篇)

工期风险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开发一高档住宅小区,由于项目规模较大,开发商决定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经过严格筛选,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中标,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集团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合同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遭遇罕见暴雨,施工现场出现大面积积水,导致部分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建筑集团及时向开发商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但开发商以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可变更为由拒绝。

建筑集团遂停工,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就此发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开发商是否有权要求建筑集团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3. 如果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其责任范围应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建筑集团遭遇的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建筑集团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其部分责任可以免除。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虽然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但建筑集团在施工过程中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导致工期延误程度超过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因此,建筑集团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开发商是否有权要求建筑集团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工期。

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况,开发商无权要求建筑集团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

最后,关于开发商的责任范围,法院认为,开发商在得知建筑集团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如提供必要的帮助、调整工程进度计划等,以减轻建筑集团的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最高法案例丨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

最高法案例丨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

最⾼法案例⼁关于“不可抗⼒”、“情势变更”的认定在合同履⾏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哪些情形可以适⽤情势变更原则,法院是如何认定的?通过检索的以下15个最⾼法案例,可以了解⼀⼆。

先从⼀案例⽬录图⼤致看看:接下来逐⼀展⽰案例,建议先收藏,再慢慢消化法院的裁判观点。

(各案例后的⼀段观后感仅供参考)案例⼀(2019)最⾼法民终960号凯利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其关于因不可抗⼒免责的主张能否成⽴。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百⼀⼗七条的规定,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涉《资产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凯利公司应完成以下⼯作,作为合同项下资产转让的先决条件:⽬标地块完成规划调整及⽤地性质变更。

凯利公司承诺协调有权政府部门审批通过《海南省三亚市红沙⽚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枝村及周边⽚区规划修改》,⽬标地块主要规划指标确定可调整为:地块编号为A-021、容积率≥3.5、计⼊容积率建筑⾯积≥6.2万㎡、限⾼≥80m、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标地块⼟地性质可以从综合⽤地变更为⼆类住宅⽤地。

第⼗四条约定:如凯利公司在2017年10⽉30⽇前,未完成第四条第1款约定规划调整事宜并缴纳完毕增容变性费⽤的,则碧桂园公司有权单⽅解除合同。

但是,因出现不可抗⼒原因导致上述规划调整⽆法按合同约定完成的,不认定为凯利公司违约,碧桂园公司或项⽬公司⽀付合同约定借款或资产转让借款时间相应顺延。

本案中,凯利公司未能在2017年10⽉30⽇前完成《资产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案涉地块的容积率、⼟地性质等规划指标的调整。

凯利公司辩称,其⽆法如期完成案涉地块规划指标的调整,系因2017年9⽉海南省⼈民政府出台的“两个暂停”政策导致,属于不可抗⼒,不应认定其构成违约。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2016年2⽉23⽇,海南省⼈民政府就发布《海南省⼈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号),通知加强商品住宅⽤地计划管理和规划审批调控,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超过全省平均⽔平的市县,暂停办理新增商品住宅(含酒店式公寓,下同)及产权式酒店⽤地审批(包括农⽤地转⽤及⼟地征收审批、⼟地供应审批、已供应的⾮商品住宅⽤地改为商品住宅⽤地审批、商品住宅⽤地容积率提⾼审批),暂停新建商品住宅项⽬规划报建审批。

法律讲堂中的合同案例(3篇)

法律讲堂中的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合同纠纷也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

为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本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合同法律知识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一:合同主体资格问题【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但乙公司并未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经调查发现,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具备货物供应的资格。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不具备货物供应的资格,属于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不具备货物供应的资格,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二:合同履行问题【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由丁公司为丙公司加工一批产品。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部分产品的加工,但剩余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丙公司经检验后认为,丁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丁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案例分析

不可抗力案例分析

03 - - - 疑 有暴风雪
不可抗力案例 04
01
1998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 约定应于2月10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 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经与旅游者 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15日, 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李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其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自然灾害案
不可抗力案例 01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 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 什么叫不可抗力? 2. 王某能否要求A饭店退
还定金?为什么? 3. 游客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自然灾害案
不可抗力案例 01
----自然灾害案
分析: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能避免的情形。 (2)王某可以要求A饭店退还定金。理由是山体滑坡属于不可 抗力,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 以减免或免除违约责任。本案中的王某在遭遇不可抗力以后, 履行了告知义务和提供证明义务,所以,王某有理由要求退还 定金。 (3)游客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住宿标准是三 星级饭店,游客有权要求王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不可抗力案例 02
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 关旅游服务的人员。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 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 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履行案例

合同义务履行案例

合同义务履行案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的基本条款1.1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应服务或履行相关义务,乙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③ 双方就具体服务或任务内容达成一致,并同意遵循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条件。

④ 合同的履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法有效。

1.2 合同有效期①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期满后根据双方协商可续签。

② 双方在合同到期前至少30日应通知对方是否续签。

③ 若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④ 合同的有效期内,若有任何条款的变更,需经过双方书面同意。

1.3 合同内容及履行要求①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资源或协助,以确保乙方能够顺利履行任务。

② 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对成果的质量负责。

③ 双方应定期沟通,甲方应及时提供反馈,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得到解决。

④ 若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双方应及时协商,决定是否延长履行期限或调整合同内容。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进展,确保乙方按期完成任务。

② 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应得的报酬,支付方式与时间应明确。

③ 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履行合同所需的资源和支持。

④ 甲方如对乙方履行情况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与乙方进行协商解决。

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②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③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出现质量问题。

一建法规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一建法规合同解除案例分析

一建法规合同解除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的事儿。

甲方是个开发商,乙方是个建筑承包商。

他们签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里规定乙方要在18个月内把一栋写字楼盖好,总价是5000万。

二、合同履行中的状况。

1. 初期进展顺利。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很和谐。

乙方按照计划进行施工,前6个月就把基础工程和地下停车场部分都搞定了,甲方也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大概1500万。

2. 出现意外情况。

可是呢,天有不测风云。

在施工到第9个月的时候,乙方发现施工现场的地下有一些之前没有探测到的复杂地质结构,像有一些溶洞之类的。

这可就麻烦了,因为处理这些溶洞需要额外的费用,而且还会耽误工期。

乙方就赶紧和甲方说:“大哥呀,这地下有溶洞,咱得加钱,而且工期肯定得延长啊。

”甲方一听就不乐意了:“咱们合同都签好了,你就得按合同来,这钱不能加,工期也不能延。

”三、可能涉及的合同解除情形分析。

1. 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

有人可能会想,这溶洞算不可抗力不?其实不太算。

不可抗力一般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洪水这种。

这个溶洞虽然是之前没发现的,但它是在施工现场内的一种地质状况,乙方作为专业的建筑商,在勘探的时候可能存在一定的疏忽。

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2. 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不过呢,从情势变更的角度来看,这个情况有点复杂。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这溶洞的出现确实让乙方的施工成本大大增加,而且影响了工期。

如果乙方能够证明这个情况属于情势变更,那么就有一定的依据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呢,要主张情势变更得有证据。

乙方得拿出之前勘探报告,证明自己之前确实没有发现溶洞的可能性,而且要说明处理溶洞的费用和对工期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如果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这是情势变更,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延长工期,而不一定是直接解除合同。

第18个案例: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

第18个案例: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


(二)、 出卖方无接受买受方委托意思,只是运 输价款由买受方承担,经济抽象观念上, 与受托办理承运事宜并无区别——受托 者费用应由委托方支出,故假用“代办” 一词,符合语言学上词汇生成的规律。 此场合,应认属于卖方送货行为,标的 物交付地点应为买受方受领地点。


4.小组思考 共同认为本案中乙的代办托运属于解释(一):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 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可见, 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 起移转至买受人,此处并未直接规定所有权是否 转移。但在代办托运这一交货方式中,认为出卖 人将货物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付,代办托运 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界点是标的物交付给第一 承运人后,所有权即转移给买受人。因而推定, 自7月18日乙公司在火车站向甲公司发出该100台 空调,即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转移。
一、案件基本事实





A县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 县火车站发出100台空调; 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不能履行 合同; 乙公司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于当日 告知甲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 7月21日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遇上泥石流,30台空调 受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 乙公司要求丙支付100台空调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丙

1.本组认为目前对于代办托运的管理规定多 出现在运输条例。但由于代办托运日渐受 人青睐使用,已有普遍性,且其本身具有 争议,因此有必要立法。 2.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典型的不规范商业行为, 并且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有关部门应 该加强管理。 3.必须承认法律是有漏洞的,我们要做的是 不断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完善它。

合同延迟履行与不可抗力解释

合同延迟履行与不可抗力解释

合同延迟履行与不可抗力解释一、引言合同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不可抗力的发生,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延迟或阻碍。

本文将探讨合同延迟履行与不可抗力解释的相关问题。

二、合同延迟履行的原因1. 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情况。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在这些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延迟或阻碍。

2. 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有时候,由于市场环境、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因素的变化,合同的履行条件可能会发生变更。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重新协商并达成共识,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三、合同延迟履行的法律解释1. 合同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延迟履行的具体条件和方式。

例如,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可以规定延期履行的期限和方式,以及相应的补偿措施等。

2. 不可抗力的认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定。

法律通常要求不可抗力事件具备突发性、客观性和无法预见性等特点,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3. 延期履行的影响当合同的履行受到延迟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协商一致,确定延期履行的期限和方式。

延期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并保护各自的利益。

四、不可抗力解释的适用范围1. 不可抗力的种类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繁多,可以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罢工等。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明确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也可以使用一般性的表述。

2. 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延迟或阻碍。

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协商一致,确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在一些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导致合同的解除或者变更。

五、合同延迟履行与不可抗力解释的案例分析1. 自然灾害导致合同履行延迟例如,在一场大地震后,某建筑公司无法按时完成工程项目。

经济法案例合同履行

经济法案例合同履行

经济法案例合同履行引言经济法案例合同履行是指当一方(甲方)与另一方(乙方)达成协议,根据合同内容进行约定的行为。

在经济领域中,合同履行是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保证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经济法案例,探讨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影响因素。

案例分析假设甲方是一家制造公司,乙方是一家供应商。

他们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约定乙方每个月向甲方供应某种原材料。

合同约定了供应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内容,并明确了价格和付款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将接收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并进行付款。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交付时间供应原材料。

同时,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条款及时支付乙方的货款。

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导致甲方的生产受到影响。

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要求乙方赔偿因供应延迟造成的损失。

乙方则辩称由于其供应链中的原材料供应商生产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供货,因此不承担责任。

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信用原则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双方应该遵守许诺并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

在本案例中,乙方未能按时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违反了信用原则。

守诺原则守诺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例中,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供应原材料,违反了守诺原则。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考虑到乙方供应链中的问题导致供应延迟,公平原则会在判断是否需要赔偿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外部事件。

如果合同履行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可能会免除一方或双方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方辩称由于供应链中的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供货,这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违约责任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详尽解读:合同法案例(完美版)

详尽解读:合同法案例(完美版)

详尽解读:合同法案例(完美版)引言合同法是商业交易中的基石,确保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双方的权益。

本文档将深入解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基于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些原则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提供了指导。

案例一:合同的订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吨钢材,总价100万元。

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付货物。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甲公司因此遭受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案例二:合同的履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租赁丁公司的办公楼一间,每月租金5万元,租期一年。

合同履行过程中,丙公司发现办公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当合同履行中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办公楼存在安全隐患,已构成不可抗力,丙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三:合同的解除戊公司与庚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一款软件。

合同签订后,双方因理念不合产生分歧,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当合同履行中出现情势变更等情况,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因理念不合导致项目无法进行,已构成情势变更,戊公司和庚公司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结论合同法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实际交易中的应用。

在今后的商业活动中,我们应充分了解和遵守合同法,以维护自身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争议之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争议之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争议之典型案例选【高杉按语】不可抗力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的免责事由,但根据该条规定,认定特定事件为不可抗力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合同订立时尚未发生且不能预见、合同履行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还需证明该事件与其不能履行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可抗力在法律实践中的表现形式较为丰富,并不局限于火山爆发、地震、海啸等此类教科书中经常列举的情形。

但从案例筛选的情况来看,在审判实践中,不可抗力的免责主张较难获得法院支持。

就不可抗力的争点,本文特筛选若干典型案件并节选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54号钦州鑫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宝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宝盛公司解除讼争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鑫鑫公司与宝盛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的《锰销售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合同对不可抗力发生时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约定:不可抗力为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因而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负违约责任,但应用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14天内提交有关机构的证明;如不可抗力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2009年5月至8月,南非持续发生罢工事件,涉及建筑、交通运输、矿产、政府部门等各行业,当事人于罢工事件期间签订合同,对于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的罢工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但对于之后持续发生的罢工是无法预见的、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故持续发生的罢工属于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

持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宝盛公司与外方公司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宝盛公司依约于2009年8月17日告知鑫鑫公司,并与鑫鑫公司协商对讼争合同进行变更等事宜,鑫鑫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回复不同意变更后,宝盛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发出终止合同协议。

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托收项下付款交单。

合同写明,允许分批装运胶合板。

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

经检验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对双方合作很满意。

但在第二批交货期前,新加坡B商向A公司提出:“鉴于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允许A公司对B商开出的汇票远期付款,汇票的支付条款为: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

但要求该汇票要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

承兑后,B商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

A公司全部收货后,再付B商700万美元货款。

A公司对此建议欣然接受。

A公司认为只要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可以得到货物,并在国内市场销售。

这是一笔无本生意,而且货款还可以投资。

但A公司始料不及的是,B商将这张由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美国一家银行贴现了600万美元,从此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 公司了。

事实上,B商将这笔巨额骗到手后就无影无踪了。

一年后,新加坡美国银行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付款。

尽管B商没有交货,承兑银行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善意持票人美国银行支付票据金额。

本票金额巨大,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报请上级批准,由我方承兑银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案。

案例2唐先生问:我手上有一张共经6手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时银行发现第二手(B)背书给第三手(C)时,公司名为CC,现在承兑行要求我们持有二、三手公司证明背书连贯。

因对方都远在他省,现在第三手已出证明给我司,也已经多次发函给第二手,第二手公司则拖着不办。

请问该怎么办?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D /P 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 /P 见票后9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

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案例4A公司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 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 月15 日。

法律文本及案例(3篇)

法律文本及案例(3篇)

第1篇第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质量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案例一:合同履行中的通知义务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但在货物交付前,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可能无法按时履行合同。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甲公司无法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租赁丁公司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年2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的影响程度如何确定

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的影响程度如何确定

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的影响程度如何确定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不可抗力”这个词。

当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发生时,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如何确定这些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的影响程度,却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不可抗力事件。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以及政府行为,如政策调整、法律法规的变化等。

这些事件的发生超出了当事人的控制范围,且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

确定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的影响程度,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事件与不能履行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要判断不可抗力事件是否是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直接且唯一的原因。

如果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同时,还存在其他可以归责于当事人的因素,那么就不能将全部不能履行的责任归咎于不可抗力。

时间因素也是一个关键的考量点。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时间点以及持续的时间长度,都会对履行的影响程度产生不同的结果。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合同履行的关键时期,例如交货期或者施工的关键阶段,那么其影响可能会更为严重。

而如果事件持续的时间较长,导致履行完全无法进行或者需要付出极大的额外成本,这与短暂的事件影响也会有很大差别。

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同样对影响程度的确定有着重要意义。

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对不可抗力的承受能力和应对方式可能不同。

例如,长期的供应合同和一次性的服务合同,在面对同样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到的影响程度和处理方式可能大相径庭。

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具体条款,包括通知义务、减轻损失的责任等,也会在确定影响程度时发挥作用。

当事人采取的应对措施也是评估影响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是否积极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减轻损失、避免损失的扩大,这反映了其对待合同履行的态度和努力程度。

如果当事人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尽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那么在确定影响程度时,可能会得到相对较轻的认定。

合同履行争议案例集

合同履行争议案例集

合同履行争议案例集合同是双方约定并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合作双方的权益并规定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同的解释和行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常会引发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几个合同履行争议的案例,并就这些案例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

案例一:供应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特定数量的货物。

然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货物,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是由于供应商延迟交货。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是确定乙方是否对未按时交付货物负有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审查合同中对交货时间的约定。

如果合同对交货时间有明确约定,并未提及供应商延迟交货的情况,那么乙方应对未按时交货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合同中有留出供应商延迟交货的情况并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那么乙方可以辩称他们并不承担责任。

此外,为了确定乙方在交货延迟方面的责任,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供应商的过失、不可抗力等。

如果可以证明供应商因素导致了交货延迟,乙方则可以减轻他们的责任。

然而,在本例中,乙方只是简单地声称供应商的延迟交货,而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这可能有损他们的辩护。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证据,乙方应对逾期交货承担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案例二:合同履行方式的争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每月在甲方公司工作40小时,并支付一定的工资。

然而,甲方认为乙方没有按照约定工作时间履行合同,并要求终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是确定双方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和解释是否一致。

首先,我们需要检查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如果合同中确实约定了工作时间为40小时,那么甲方可以主张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工作时间,那么需要参考相关法律和实际操作习惯,来界定合同中工作时间的含义。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甲方是否提供了相应的工作条件以及乙方是否履行了其他合同义务。

合同效力案例

合同效力案例

合同效力案例案例背景合同是商业交易和法律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它是双方达成协议的正式文件,约定了交易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合同效力案例,探讨合同效力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原则。

案例描述在某国的一家制造公司,该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供应商将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材料。

公司将在收到原材料后支付合同价款。

合同约定了交付期限、付款方式和争议解决机制等各方面的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没有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原材料。

公司发现部分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了供应商,并要求其更换或修复。

然而,供应商对此并未采取行动,拒绝了公司的要求。

合同效力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合同效力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履行。

在法律上,一个有效的合同需要满足以下要素:1.合法的对象和目的:合同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成立的,且目的不能违反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2.合意的双方:合同必须是由双方自愿达成的,双方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3.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当明确,不能存在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的表述;4.合同成立的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来确保其有效性,例如以书面形式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之间的采购合同满足了以上要素。

然而,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原材料,有效性受到了质疑。

法律原则的应用在面对合同效力争议时,法律上通常采用以下原则进行判断:1.合同解释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习惯、合同的目的和公平原则。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认为供应商未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违背了合同的目的和公平原则。

因此,根据合同解释原则,公司的主张可能更有利。

2.不可抗力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最高院 不可抗力认定 违约 指导案例

最高院 不可抗力认定 违约 指导案例

最高院不可抗力认定违约指导案例一、案情梳理近年来,在国内外经济交流合作中,不可抗力事件频发,给合同履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很容易陷入违约的困境。

不可抗力认定问题已成为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时关注的焦点。

随着最高院对不可抗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指导意见的持续推进,一系列典型案例也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

本文将结合最高院相关裁判,就最高院对于不可抗力认定与违约问题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不可抗力认定原则最高院在一系列案例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提出了一些明确的原则:1.客观性原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而不能仅因当事人主观上希望逃避合同责任就宣称存在不可抗力。

2.继发性原则:不可抗力事件要具有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的特征,不能是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违约行为的后果。

3.不可抗力出现后尽快通知原则: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以证明其履行了最大努力的义务。

三、相关案例分析1.台风致使农民工工程中断案最高院裁定: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本身是一种阻止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原因,但若当事人未能证明合理的防范措施或未依法提前通知他方,仍属违约行为。

2.疫情导致供应链中断案最高院裁定:疫情的突发性和影响范围较广,符合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但当事人应通过积极的协商和合理的应对措施,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3.金融市场波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案最高院裁定:金融市场的盲目波动并不能单独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否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四、指导性作用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最高院在裁判中对不可抗力认定及违约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原则和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作用。

对于未来类似纠纷的审理,法官应当充分考虑不可抗力的客观性和继发性特征,要求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行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违约损失。

合同履行抗辩权案例

合同履行抗辩权案例

合同履行抗辩权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合同履行抗辩权作为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制约合同效力的法律责任之一,其作用也日益凸显。

下面就结合一起案例来说明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具体应用。

案例描述:张某于2018年4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从上海运往北京。

合同中明确规定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运输时间为7天,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运输费用。

起始时间为2018年5月1日,并于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天向李某支付了50万元的运费。

但是,在运输途中,因为一直连续降雨,导致道路交通受阻,无法顺利到达目的地,直到7天后才将货物运抵北京。

李某不满张某违约,拒绝支付剩下的50万元运费。

案例分析:张某在合同生效后第三天即向李某支付了50万元的运费,这表明合同生效,并且张某有履行合同的主观意愿。

根据合同规定,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运费,因此合同中唯一的争议点在于货物送达的时间。

在此案中,其实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运输途中遇到困难。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和约,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障交易内容履行。

但因出现无法预料、不能克服并影响交易目的的不可抗力因素,交易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后不能达到交易目的的,当事人可以不履行本合同或者部分条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即合同履行的免责条款)。

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规定,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在该情况下调整。

在此案中,虽然没有将不可抗力因素写进合同中,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的连续降雨导致无法按时送达,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李某无权要求张某支付剩余的运费。

总结: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一种法律责任,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不需要履行合同的责任。

在该案例中,张某成功地依据合同履行抗辩权解决了与李某的纠纷。

因此,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酌情使用合同履行抗辩权,但须注意合理、合法使用,遵循公平、诚信、法律维度,从而有效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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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术界对于代办托运的解释:
(一)、买卖双方有委托之合意,由出卖 方代理买受方,与承运人订立承运合同 (除显名代理外,隐名代理亦有适用余地, 即出卖方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合 同),由承运人受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 承运人之有权受交付标的物,源于承运合 同之约定,即经由被代理人即买受人之授 权,有受托之功能,其效果与买受人自提 无异,故交付地点可确定为承运人受交付 标的物之地点。
支持上述观点的为本组谭皓文、李依璇。
本方观点:
(1)甲存在先期违约; (2)乙延后解约同时构成违约。 为什么会产生这里两个争议呢?因为要想解决丙
与乙的纠纷,由于乙丙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需要处分权人甲追认产生效力。这里就不能绕过 甲。
本方认为甲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内明示预期违约
事实依据:甲公司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 将不能履行合同 。
乙公司要求丙支付100台空调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丙公司要求乙交付100台空调。
二、本案的法律关系
甲与乙系买卖合同关系,甲为买受人,乙 为出卖人;
乙以自己名义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承运合 同,乙为委托方,铁路运输部门为受托方。
乙与丙系买卖合同关系,乙为出卖人,丙 为买受人。
三、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 出卖方无接受买受方委托意思,只是运 输价款由买受方承担,经济抽象观念上, 与受托办理承运事宜并无区别——受托 者费用应由委托方支出,故假用“代办” 一词,符合语言学上词汇生成的规律。 此场合,应认属于卖方送货行为,标的 物交付地点应为买受方受领地点。
4.小组思考 共同认为本案中乙的代办托运属于解释(一):
关于乙丙纠纷:此时乙丙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 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 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 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乙公司作为无处分权人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乙公司可以通过请求恢复原 状获得所有权后确认该合同效力。
由此得出结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 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可见, 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 起移转至买受人,此处并未直接规定所有权是否 转移。但在代办托运这一交货方式中,认为出卖 人将货物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付,代办托运 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界点是标的物交付给第一 承运人后,所有权即转移给买受人。因而推定, 自7月18日乙公司在火车站向甲公司发出该100台 空调,即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转移。
2.代办托运属于隐名代理,因此不属于民法 中的“代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是 直接代理,代办托运属于间接代理,在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适用合同法402 条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 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 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 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 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 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4.乙丙双方纠纷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里30台空调的 损毁发生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应该由出卖人乙公司 承担。虽然在乙公司将标的物交由铁路运输公司发送时所有权已经转 移,标的物的风险是和所有权的转移同时转移的,但也存在不一致的 情况其中一种情况便是先转移所有权而后交付,这里空调的所有权虽 然已经转移,但在风险发生前并未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风险还是由 乙公司承担的。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 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发生 泥石流并且标的物受损的情况下,乙公司并未及时通知丙公司而且提 供证明。所以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丙公司进行赔偿。但鉴于 合同的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的时间所引起,而且民法中贯穿意思自治 的原则,于情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如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 院起诉,寻求解决方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A县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 县火车站发出100台空调;
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不能履行 合同;
乙公司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于当日 告知甲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
7月21日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遇上泥石流,30台空调 受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
责任进行索赔; 3.空调所有权属谁;(核心)
小组观点分析及思考逻辑
代办托运的法律意义及相关规定:
1.代办托运,是指由出卖人负责托运,买受 人负责运费的交货方式。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 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 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 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 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 人承担。”
四、本案启示
1.本组认为目前对于代办托运的管理规定多 出现在运输条例。但由于代办托运日渐受 人青睐使用,已有普遍性,且其本身具有 争议,因此有必要立法。
2.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典型的不规范商业行为, 并且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有关部门应 该加强管理。
3.必须承认法律是有漏洞的,我们要做的是 不断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完善它。
因此认定空调所有权属于第一个买卖合同 的买受人甲。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
(1)乙为无处分权人,在100台托运中的空调 之上与丙订立新的买卖合同,其效力待定;
(2)因不可抗力产生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 险由买受人甲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 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 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乙在接到甲的传真通知并没有回复, 而是在与丙签订新的购销合同,再在同日通知甲 解除合同。由乙的行为,我方推定至乙通知甲解 除合同之时,甲乙之间的合同还生效。我方认为 甲、乙合同解除之前,乙将一物两卖,属于违约 行为(合同法94条第四款规定),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此时适用双方违约规定,当事人双方各自 承担应负的民事责任。
1.乙把空调移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实现交付, 因此B县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双方合同,纠 纷产生由B县法院管辖;
2.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与空调所有权一起转 移,由甲承担风险。
3.甲乙对双方签订的合同互相违约,双方各 自承担应负的民事责任。
4.乙丙间签订的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但丙 相对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第三人,不 能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发生预 期违约,相对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 责任。” 乙可以主张甲先期违约。另外,
根据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 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 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 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 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 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 力。”
认为空调所有权属于丙(马杰):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空调后,100台空调 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甲公司,但是7月19日甲公司告知 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之后乙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 同,并由铁路运输公司发送标的物,同日告知甲公司解除 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甲公司之前 的行为已经满足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是否解除由当事 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而乙公司之后也告知了甲解除 互相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不存在了,乙公司 也没有义务将100台空调交付于甲公司了。而丙公司在与 乙公司签署购销合同时并不知道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 的事实,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合法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并且最终空调由丙公司实质占有,所以我认为100台空调 的所有权归丙公司所有。
1.原案例问题: 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买卖合同中“代办托运”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本案所指的100台空调的所有权归属分析; 就乙丙双方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小组讨论情况
本小组由案例基本事实及法律关系,主要 产生两种观点。
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1.乙的代办托运能否替代交付; 2.乙能否追究甲的先期违约,并主张其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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