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索赔的经典案例
工程合同索赔经典案例汇编
工程合同索赔经典案例汇编案例一:延期交付导致的索赔某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个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的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需在18个月内完成建设任务。
由于遭遇罕见的恶劣天气,项目延期了三个月。
甲方认为延期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并要求建筑公司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建筑公司通过审查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因此,建筑公司向甲方提出了反索赔,要求免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责任,并要求甲方支付剩余工作完成的款项。
案例二:质量问题引发的索赔在一个道路施工项目中,施工单位在铺设沥青时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厚度标准。
使用单位在验收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施工,同时索赔因此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针对这一情况,施工单位首先承认了问题的存在,并与使用单位协商解决方案。
最终,双方同意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并承担相应的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
为表达诚意,施工单位还主动降低了后续工程款的支付比例,以减轻使用单位的财务压力。
案例三:变更指令导致的成本增加在一项水利工程施工中,业主方在工程进行期间多次更改设计方案,导致施工方的成本大幅增加。
施工方依据合同中的变更指令条款,向业主方提出了成本增加的索赔。
在此案例中,施工方详细记录了每次变更的具体事项、时间和产生的额外成本,并向业主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经过协商,业主方最终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成本分摊原则,补偿施工方合理的成本差额。
总结以上案例展示了在不同类型的工程合同纠纷中,如何运用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有效的索赔。
从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几点关键经验:1. 仔细审阅合同:对于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都要细致审阅,特别是关于工期、质量、变更和不可抗力等可能引发索赔的条款。
2. 保留证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可能导致索赔的情况出现时,都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书面文件等。
3. 及时沟通: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与对方沟通,避免问题的扩大,争取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案例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下,使一方或双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的情形。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是一种免责事由,可以使合同的履行免除责任。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不可抗力的情况。
案例一,自然灾害。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向该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由于当地遭受了一场特大暴雨,导致供应商的生产设施遭受严重损坏,无法按时供货。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因未能按时供货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政府行为。
一家工厂因环保问题被政府责令停工整顿,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客户订单。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可以主张政府行为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交付订单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劳动纠纷。
某公司因员工大规模罢工,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无法按时交付客户订单。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主张劳动纠纷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交付订单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四,战争、动乱。
一家进口商因所在国发生战争或动乱,导致无法按时付款给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以主张战争或动乱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按时付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五,疫情。
一家餐饮企业因当地爆发传染病疫情,导致无法正常营业。
在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可以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因未能正常营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以上案例说明了不可抗力在实际生活中的广泛适用性,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并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当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国际贸易实务》8不可抗力及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8不可抗力及索赔在国际贸易的广袤海洋中,不可抗力及索赔如同暗礁与漩涡,时刻考验着贸易参与者的智慧和应对能力。
这两个概念紧密相连,却又各自有着独特的内涵和影响。
不可抗力,简而言之,是指那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飓风;也可能涵盖社会事件,像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它可能会对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干扰甚至是完全阻断。
想象一下,一家中国的服装出口企业与一家美国的零售商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在某个特定日期交付一批货物。
然而,在交货前夕,出口企业所在地区遭遇了罕见的暴雨洪涝灾害,工厂被淹,生产设备受损,货物无法按时完成生产和交付。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对于合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可能导致合同的延迟履行。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是暂时的,且在合理时间内可以消除,那么合同双方可能会协商推迟履行合同的时间。
其次,不可抗力有时会导致合同的部分履行。
比如,上述案例中,虽然大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但可能有一小部分已经完成生产并且可以运输。
再者,极端情况下,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的履行变得完全不可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带来极大的不公平,那么合同可能会被依法解除。
而索赔,则是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受损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索赔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能是交货延迟,也可能是包装损坏等。
当索赔发生时,需要明确责任的归属。
如果是由于卖方的过错导致了违约,比如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那么买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损失的计算可能包括直接损失,如货物本身的价值损失;也可能包括间接损失,比如由于货物延迟交付导致买方生产线停工所产生的损失。
然而,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索赔的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
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被认定为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违约的原因,那么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通常可以免除责任。
经典合同索赔案例及解决方案
经典合同索赔案例及解决方案一、案例背景。
甲建筑公司和乙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造写字楼的合同。
合同规定,写字楼必须在18个月内完工,总造价为5000万。
甲公司按照计划开始施工,但是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
二、遇到的问题及索赔情况。
1. 地下文物发现。
在基础挖掘阶段,施工人员发现了地下有古代墓葬群。
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立即介入,要求暂停施工进行考古发掘。
这一停就是3个月。
甲公司的索赔:甲公司认为这是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他们的工期延误和额外成本增加。
他们向乙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延长工期3个月,并且补偿这3个月内工人闲置、设备租赁闲置等额外费用,共计300万。
乙开发商的态度:乙开发商觉得这是甲公司施工时的意外情况,不应该由他们全部承担。
他们认为甲公司在施工前应该做更详细的地质勘探。
解决方案:经过双方协商,找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仲裁机构查看了双方的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中有关于“不可预见的地下文物发现”的条款,规定这种情况下工期应顺延,并且由开发商承担一定比例(80%)的额外费用。
最后乙开发商同意给甲公司延长工期3个月,并且补偿240万的额外费用。
2. 设计变更。
在施工到一半的时候,乙开发商突然要求更改写字楼的外立面设计,由原来的玻璃幕墙改为石材幕墙。
这需要甲公司重新采购材料,调整施工工艺,并且会导致工期延误。
甲公司的索赔:甲公司计算后,要求乙开发商补偿材料差价100万(因为石材比玻璃幕墙材料贵),并且延长工期2个月,同时要求补偿这2个月内的管理费用50万。
乙开发商的态度:乙开发商认为甲公司报价过高,他们觉得工期只需要延长1个月就够了,而且材料差价没有那么多。
解决方案:双方重新找了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和工程顾问对变更部分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材料差价为80万,工期确实需要延长1.5个月,管理费用为40万。
最后乙开发商按照这个结果对甲公司进行了补偿。
3. 恶劣天气影响。
在施工期间,遇到了百年一遇的暴雨天气,持续了1个月。
不可抗力案例
“不可抗力”2008年1月23日,周先生和厦门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由旅游公司组团,周先生出境至塞班旅游,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20点5分,集合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17点,集合地点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合同约定,旅游者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合同签订后,周先生于当天交纳旅游公司旅游费16770元。
2008年1月23日,周先生预订了三张从厦门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中午11点5分、到达地为上海虹桥机场的机票。
2008年1月28日,周先生一行三人乘坐的航班因天气原因而延误,飞机由原计划11点5分起飞延误至19点10分起飞。
周先生接到航班延误通知后觉得再赶到上海已经没有意义了,就电话告知了旅游公司导游说无法准时到达集合地点。
该团其他成员仍按原定时间前往塞班。
事后,周先生多次要求旅游公司退回全部旅游费未果,遂诉至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请求判令旅游公司退还旅游费16770元。
旅游公司认为,周先生不能按期到达上海的事由不属于不可抗力,其主张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缺乏依据,并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诉请法院判令周先生支付损失15093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因雨雪天气导致航班延误不能准时到达集合地点不属于不可抗力,周先生电话通知旅游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双方的旅游合同已于2008年1月28日解除。
并且,旅游公司也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金额。
最后,法院结合本案周先生违约的主观状态、违约的程度以及旅游公司可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原则确定本案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调整为60%。
一审判决后,旅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政策限价是否属不可抗力案例:需方:法国舒尔达公司供方: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国舒乐达公司与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0年5月19日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中贸公司提出300吨芦笋罐头,每箱120斤15.50美元/箱C&F,需方开立不可撤销使用证,由供方随时分机发运,至1990年10月25日需方要求供方于当年10月至11月交付150吨,每箱按16美元价格计算,剩余150吨于91年5月之前交付,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索赔案例(精选)
索赔案例(精选)第一篇:索赔案例(精选)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原则(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案例: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1)4月份赶上雨期施工,由于采取防雨措施,造成施工单位费用增加2万元;中途机械发生故障检修,延误工期1天,费用损失1万元。
(2)5月份由于公网连续停电2天,造成停工,使施工单位损失3万元。
(3)6月份由于业主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返工费损失5万元,并损失工期2天,且又停工待图15天,窝工损失6万元。
(4)为赶工期,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增加赶工措施费5万元,使工程不仅未拖延,反而比合同工期提前10天完成。
工期索赔案例(一)某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如图所示,总工期为32周,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延误,工作②—④由原来的6周延至7周,工作③—⑤由原来的4周延至5周,工作④—⑥由原来的5周延至9周,其中工作②—④的延误是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余均由非承包商原因造成。
将延误后的持续时间代入原网络计划,即得到工程实际网络图,如图所示。
比较图1和图2,可以发现实际总工期变为35周,延误了3周,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延误(1周)不在关键线路上,因此,承包商可以向业主要求延长工期3周。
工期索赔案例(二)事件1:在某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推迟办公楼基础设计图纸的批准,使该单项工程延期10周。
最高院 不可抗力认定 违约 指导案例
最高院不可抗力认定违约指导案例
最高院不可抗力认定违约的指导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水调歌头公司与洪山村委会、三鸿公司签订租期为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后因政府规划,租赁物必须拆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洪山村委会、三鸿公司依约向水调歌头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
水调歌头公司与洪山村委会、三鸿公司就房屋评估、损失赔偿、腾房等方案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此情形构成不可抗力,洪山村委会、三鸿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有效,同时要求其支付水调歌头公司相关补偿。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该指导案例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政府规划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工程项目管理案例索赔
一、案例背景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我国某城市政府,施工单位为我国某知名建筑企业。
工程合同金额为1亿元,工期为2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和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
二、索赔原因及依据1. 不可抗力因素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连续降雨,导致施工现场积水,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施工单位认为,连续降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应免除其因降雨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
2. 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因城市规划调整,要求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变更。
设计变更导致部分工程量增加,施工难度加大,工期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因变更合同约定,增加或者减少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相应延长工期。
”施工单位认为,设计变更属于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变更,应延长工期。
3. 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部分施工人员技术不熟练,施工质量不达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施工单位认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不应计入索赔范围。
三、索赔计算1. 不可抗力因素索赔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每天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连续降雨导致工期延误30天,因此索赔金额为3000万元。
2. 设计变更索赔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500万元,工期延长60天。
根据合同约定,每天赔偿金额为50万元,因此索赔金额为300万元。
3. 施工单位自身原因索赔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0天,每天赔偿金额为10万元,因此索赔金额为100万元。
四、索赔处理1. 双方协商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申请,建设单位收到索赔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经核实,施工单位索赔原因及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进行协商。
经典环境保护案例分析
经典环境保护案例分析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
1997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
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
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
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
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思考题】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什么?【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不可抗力案例分析
03 - - - 疑 有暴风雪
不可抗力案例 04
01
1998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 约定应于2月10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 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经与旅游者 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15日, 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李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并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其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自然灾害案
不可抗力案例 01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 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 什么叫不可抗力? 2. 王某能否要求A饭店退
还定金?为什么? 3. 游客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自然灾害案
不可抗力案例 01
----自然灾害案
分析: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能避免的情形。 (2)王某可以要求A饭店退还定金。理由是山体滑坡属于不可 抗力,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 以减免或免除违约责任。本案中的王某在遭遇不可抗力以后, 履行了告知义务和提供证明义务,所以,王某有理由要求退还 定金。 (3)游客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住宿标准是三 星级饭店,游客有权要求王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不可抗力案例 02
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 关旅游服务的人员。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 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 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案例
1.越南某出口企业以CIF伦敦与英国某公司订立了50万立方米木材的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某年11月交货。
10月底,越南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一半以上的木材烧毁。
越南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或延期交货,英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按时交货。
英方的要求是否合理?3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交货期为当年5月-9月份。
签约后,A公司购货地发生水灾,于是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
但对方回电拒绝。
问题:A公司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5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果酱1500公吨,交货期为当年5-9月。
合同签订后,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水果欠收,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
但对方拒绝,对否?10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至取消”。
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
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1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1990年11月20日与伊朗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价,后来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期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
请问: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12国内某研究所与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器,合同规定九月份交货,但到了九月十五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属于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之日起十五天后生效。
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问:日方的做法是否合理?15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何配额制度。
A公司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遂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法律反索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我国某城市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名为“幸福家园”。
该项目于2010年开始动工,2013年竣工并交付使用。
在交付过程中,部分业主对房屋质量提出质疑,认为开发商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门窗渗水等。
业主们集体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索赔过程1. 业主维权2013年11月,部分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向开发商反映。
开发商对此表示重视,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经检查,确认部分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对业主进行了赔偿。
2. 集体索赔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决定集体维权。
2014年3月,业主代表与开发商进行了谈判,要求开发商对全部房屋进行修复,并赔偿业主损失。
3. 法律途径开发商认为,部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并非全部,且已经对业主进行了赔偿。
开发商拒绝接受业主的索赔要求,业主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证据收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业主方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房屋质量问题照片、维修记录、业主签名等,以证明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
2. 开发商答辩开发商对业主的索赔要求提出异议,认为:(1)开发商已经对部分房屋进行了修复,并赔偿了业主损失;(2)业主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全部房屋存在质量问题;(3)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质量保障义务。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并非全部房屋都存在质量问题;(2)开发商已经对部分房屋进行了修复,并赔偿了业主损失,但未对所有业主进行赔偿;(3)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质量保障义务,但未完全履行。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开发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修复;(2)开发商对未修复的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1. 证据的重要性本案中,业主方成功的关键在于收集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
工程施工反索赔案例
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大城市,业主方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项目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开工,原定于2020年3月1日竣工。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多次延误,导致工期延长。
二、索赔情况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索赔:1. 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部分工程量增加,增加了施工难度和成本。
2. 不可抗力:2019年夏季,该地区遭遇了罕见的暴雨,导致施工现场积水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
3. 业主方原因:业主方未能按时提供部分施工材料,影响了施工进度。
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对上述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计算,向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共计2000万元的索赔。
三、反索赔情况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索赔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以下原因不应构成索赔:1. 设计变更:设计变更虽然增加了工程量,但根据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应由业主方承担。
2. 不可抗力:根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双方应协商解决,而非索赔。
3. 业主方原因:业主方未能按时提供施工材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应构成索赔。
基于以上分析,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了反索赔,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争议解决双方就索赔和反索赔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双方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五、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索赔部分成立,但部分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索赔范围。
同时,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索赔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1. 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退还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工程款,共计1000万元。
2.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B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共计500万元。
政治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索赔案例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一个宁静的小镇上,住着一对热爱动物的夫妇,他们养了一只可爱的猫咪和一只忠诚的狗狗。
然而,这个看似和谐的家庭却因为一场离奇的“猫狗大战”而陷入了法律纠纷。
二、案件经过一天,猫咪小咪和狗狗旺财在院子里玩耍,不知为何,小咪突然发起了攻击,旺财吓得四处逃窜。
事后,旺财受伤严重,被夫妇俩送往医院治疗。
治疗期间,夫妇俩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并对旺财的康复充满担忧。
为了讨回公道,夫妇俩决定将猫咪小咪的主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万元。
然而,这一荒诞的索赔案例却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三、法庭审理在法庭上,原告夫妇出示了旺财受伤的证据,包括医疗记录、医院发票等。
被告方则辩称,猫咪小咪并非有意伤害旺财,而是误伤。
此外,被告方还提出,原告夫妇在养猫时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猫咪误伤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传唤了多位专家证人,对猫咪的行为、狗的受伤程度以及原告夫妇的养猫行为进行了评估。
经过调查,法庭发现以下事实:1. 猫咪小咪是一只性格温和的宠物,平时很少攻击其他动物。
2. 旺财是一只活泼好动的狗狗,喜欢追逐和嬉戏。
3. 当天,猫咪小咪在追逐旺财的过程中,不慎撞到了旺财,导致旺财受伤。
4. 原告夫妇在养猫过程中,已尽到管理义务,对猫咪的行为进行了适当的约束。
根据上述事实,法庭认为,猫咪小咪并非有意伤害旺财,原告夫妇在养猫过程中已尽到管理义务。
因此,法庭驳回了原告夫妇的索赔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动物伤害案件,虽然荒诞离奇,但却引发了人们对动物伤害责任的关注。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动物伤害责任的认定:在动物伤害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动物的种类、性格、行为习惯、伤害的严重程度、饲养者的管理义务等。
在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最终认定猫咪小咪并非有意伤害旺财。
2. 饲养者的责任:饲养者有义务对宠物进行适当的管理,防止宠物伤害他人。
离谱的法律索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一个宁静的小镇上,住着一对热爱动物的夫妇,他们养了一只可爱的猫咪和一只忠诚的狗狗。
然而,这个看似和谐的家庭却因为一场离奇的“猫狗大战”而陷入了法律纠纷。
二、案件经过一天,猫咪小咪和狗狗旺财在院子里玩耍,不知为何,小咪突然发起了攻击,旺财吓得四处逃窜。
事后,旺财受伤严重,被夫妇俩送往医院治疗。
治疗期间,夫妇俩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并对旺财的康复充满担忧。
为了讨回公道,夫妇俩决定将猫咪小咪的主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万元。
然而,这一荒诞的索赔案例却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三、法庭审理在法庭上,原告夫妇出示了旺财受伤的证据,包括医疗记录、医院发票等。
被告方则辩称,猫咪小咪并非有意伤害旺财,而是误伤。
此外,被告方还提出,原告夫妇在养猫时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猫咪误伤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传唤了多位专家证人,对猫咪的行为、狗的受伤程度以及原告夫妇的养猫行为进行了评估。
经过调查,法庭发现以下事实:1. 猫咪小咪是一只性格温和的宠物,平时很少攻击其他动物。
2. 旺财是一只活泼好动的狗狗,喜欢追逐和嬉戏。
3. 当天,猫咪小咪在追逐旺财的过程中,不慎撞到了旺财,导致旺财受伤。
4. 原告夫妇在养猫过程中,已尽到管理义务,对猫咪的行为进行了适当的约束。
根据上述事实,法庭认为,猫咪小咪并非有意伤害旺财,原告夫妇在养猫过程中已尽到管理义务。
因此,法庭驳回了原告夫妇的索赔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动物伤害案件,虽然荒诞离奇,但却引发了人们对动物伤害责任的关注。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动物伤害责任的认定:在动物伤害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动物的种类、性格、行为习惯、伤害的严重程度、饲养者的管理义务等。
在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最终认定猫咪小咪并非有意伤害旺财。
2. 饲养者的责任:饲养者有义务对宠物进行适当的管理,防止宠物伤害他人。
无力索赔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男,45岁,在某建筑工地担任电工。
2019年3月,张先生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地施工不规范导致电线短路,触电受伤,造成全身多处烧伤。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先生的伤势得到控制,但全身仍有多处疤痕,且部分肢体功能受限。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与工地负责人进行了协商,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然而,工地负责人认为张先生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拒绝全额赔偿。
张先生多次与工地负责人协商未果,遂寻求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申请张先生在了解到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后,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
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张先生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案件调查与取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首先,律师前往医院查阅了张先生的病历资料,了解了其伤情和治疗情况。
其次,律师走访了事故现场,调查了事故原因和责任。
此外,律师还收集了张先生与工地负责人之间的协商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四、案件分析与辩护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认为张先生在事故中并无过错,工地负责人因施工不规范导致事故发生,应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 张先生在事故中并无过错,工地负责人因施工不规范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2. 张先生的伤情严重,治疗费用较高,工地负责人应全额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地负责人还应支付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庭审与判决庭审中,律师依法维护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工地负责人赔偿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0万元。
六、案件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力索赔法律援助案例。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作用,为张先生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启示:1. 法律援助制度为无力索赔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不可抗力索赔的经典案例
关于不可抗力的索赔某项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投保保险。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有与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
索赔报告中的基本要求如下:1.遭暴风雨袭击造成的损失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18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导致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4.建设方聘请的一名顾问受伤需医疗费用1万元,一名在工地避雨的路人由于被大风吹落的物品砸伤需医疗费用2千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5.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
工人窝工费3.8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6.准备安装的一台大型空调由于浸水必须修复需2万元,业主应该支付。
7.暴雨原因使得施工单位设备维修要5天,造成停工5天。
8.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9.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10.风雨过后,发现基坑积水3米多,排水费用1万元,排水耽误工期2天。
业主应支付费用和顺延工期。
[问题]1.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些工作(请详细分条列出);2.因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应如何处理(请逐条回答)?参考答案1.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申请通知后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2)审查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3)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4)与施工单位协商,统一意见;(5)签发索赔报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准。
2.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4)所需清理、恢复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5)工期给予顺延。
案例:不可抗力
案例:不可抗⼒受台风影响,某地普降⼤⾬,阵风达⼋级。
张某下班回家,⾏⾄某纺织⼚附近时,在属于该⼚的⼀堵围墙边躲⾬,围墙突然倒塌,张某被压住,后被他⼈救出送往医院救治。
出院后,张某将纺织⼚告上法庭,要求该⼚赔偿⾃⼰的损失。
被告纺织⼚辩称:台风是⼀种不可抗⼒的⾃然现象,这种现象的发⽣不但主观上⽆法预见,客观上也不可能克服与避免,因此,围墙倒塌是任何⼈⽆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属不可抗⼒,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后法院查明,该倒塌的围墙为⼀堵空⼼⽔泥砖围墙。
究竟纺织⼚有责任吗?分析: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是原告张某⾃⾝有没有过错;⼆是围墙倒塌是否属于不可抗⼒。
针对第⼀个焦点,原告张某在下班途中因狂风暴⾬⽆法前⾏,穿越马路到被告纺织⼚的围墙边躲避风⾬的事实确实存在,但张某不可能知道其穿越马路去围墙边躲避风⾬的⾏为会产⽣本案的损害结果,⼀般⼈在同等情况下也⽆法预见到有可能发⽣这样的结果,⽽且原告的⾏为本⾝并不具有引起围墙倒塌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即这⼀⾏为与围墙倒塌造成损害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张某⾃⾝没有过错。
对于第⼆个焦点,法律上的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台风确实是⼀种⾃然⼒因素,但不能说因台风带来的灾害不可预见、不能克服。
建造围墙本⾝就要对这种⾃然现象进⾏预见,即根据所能预见的最⼤限度来设计⼯程,从⽽达到避免相应⾃然现象造成损害的效果,因此被告纺织⼚在围墙的设计、施⼯和质量、管理上均应在预见到常见的⾃然现象的基础上,根据围墙本⾝的⽤途,使之达到在技术条件许可下的相当⼤的抗御值。
但事实上,案中倒塌的围墙为⼀堵空⼼⽔泥砖围墙,在设计、施⼯和质量、管理上均达不到相应的抗御值。
且被告始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天的恶劣天⽓是损害发⽣的唯⼀原因,显然就不能以不可抗⼒免除因其围墙倒塌引起的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案例分析
不可抗力条款案例分析P170:1985年2月l 3日,中国某公司A和香港某公司B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港方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港方B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港方B负责提供给中方A的来料即醋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1985年不少于80吨,1986年不少于150吨,1987年不少于200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
中方A以来科加工费偿还设备的货款的本息。
但在实际履行中,港方B仅在1985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1986年9月4日来料17吨,1987年2月l 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
1987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港方B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
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末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
中方提请仲裁,要求港方B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
港方B答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科所致。
最后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B更是无法买到。
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
试分析本案中,港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港方应该承担责任。
因为;(1)根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和惯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本案中港方并未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
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末规定具体一家或几家工厂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工厂停产不能提供规定的原料,并不能证明其他工厂也无法生产和提供同类的原料。
对此,港方所述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3)不可抗力事件还必须是事前无法预见的。
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港方已经没有完全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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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抗力的索赔
某项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投保保险。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有与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
索赔报告中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暴风雨袭击造成的损失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18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导致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4.建设方聘请的一名顾问受伤需医疗费用1万元,一名在工地避雨的路人由于被大风吹落的物品砸伤需医疗费用2千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5.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
工人窝工费3.8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6.准备安装的一台大型空调由于浸水必须修复需2万元,业主应该支付。
7.暴雨原因使得施工单位设备维修要5天,造成停工5天。
8.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9.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10.风雨过后,发现基坑积水3米多,排水费用1万元,排水耽误工期2天。
业主应支付费用和顺延工期。
[问题]
1.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些工作(请详细分条列出);
2.因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应如何处理(请逐条回答)?
参考答案
1.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申请通知后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2)审查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
(3)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
(4)与施工单位协商,统一意见;
(5)签发索赔报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准。
2.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所需清理、恢复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工期给予顺延。
处理方法:
(1)经济损失按上述原则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延误应予签证顺延;
(2)因工程修复、重建的18万元工程款应由业主支付;
(3)索赔不予认可(索赔不成立),由施工单位承担;
(4)建设方聘请的顾问受伤需医疗费用1万元,由业主支付;路人的医疗费应该由买保险的一方出,而建设方应该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故由业主支付;
(5)索赔不予认可(索赔不成立),由施工单位承担;
(注:新示范文本17.3.2(4):不可抗力人员窝工费可以索赔,而停工费用共同承担))
(6)准备安装的设备修复费用2万元,业主应该支付;
(7)施工单位设备维修致使停工5天,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
(8)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合同工期可以顺延8天
(9)清理现场费用,由业主承担。
(10)排水费用1万元,排水耽误工期2天都应该由业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