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级技能人才津贴标准的通知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3
湘医险通字[2004]11 号
44
湘医险通字[2004]22 号
45
湘医险通字[2004]2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帐户管理的通 知
关于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工作的通 知
关于实施省直单位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管理的通知
46 湘劳社政字[2005]2 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 理的意见
107
湘劳社政字[2006]12 号
108
湘劳社政字[2006]13 号
109
湘劳社政字[2006]16 号
110
湘劳社政字[2006]18 号
111
湘劳社政字[2006]19 号
112
湘劳社政字[2006]22 号
113
湘劳社政字[2006]23 号
39
湘劳社工字[2004]113 号
关于督促有关市州对挤占挪用及其他违纪动用社保资金加 快整改的通知
40 湘医保函[2004]29 号 关于急诊连续住院费用结算的通知
41 湘医保函[2004]30 号 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
42 湘医险通字[2004]3 号 关于实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衡阳市劳动保障局 166 号请 示的复函
33
湘劳社函[2004]131 号
关于调整完善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和 设置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34
湘劳社函[2004]199 号
对湖南出版集团及所属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 复函
35
湘劳社函[2004]216 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湖南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湖南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湘劳社发[2003]130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湖南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130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湖南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意见为加快我省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推进湖南“三化”进程,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我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第四次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从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出发,充分依靠行业和企业,广泛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大力开展技能振兴行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技能、重视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快速成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根据企业生产急需,大力加强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争通过全省的共同努力,使我省高技能人才的数量在现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的基础上每年增加2-3%。
三、项目内容1、重点领域: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推进“三化”进程的需要,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我省主要在机械制造、加工、机电工程、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信息、通讯、航空航天等新技术产业领域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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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7-13013湖南省财政湘人社发〔2017〕5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规范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全面促进职工职业技能提升,现将《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7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就业服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施办法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功能,引导和促进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失业、稳定就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对象和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均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补贴标准技能提升补贴根据企业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等级给予适当补贴,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全省范围内统一。
(一)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 2 -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二)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我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的(以省人社厅发文公布的职业(工种)为准),补贴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上浮10%执行。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湖北省政策细则:(可落户)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鄂劳266号)文件精神:高级技师(高级经营师)享受高级工程师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被聘任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岗位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元、80元、60元。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4年省级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4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湘人社函[2014]17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6.09【实施日期】2014.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4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7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中长期人才规划发展纲要(2011-2020)》,进一步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能攻关、技术革新、技艺传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启动实施 2014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14年建设1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开展技术创新、技能攻关、带徒传技搭建平台,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二、申报条件(一)设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拨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实践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
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获得过高技能人才楷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省技术能手之一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2.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能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创新成果,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3.具有绝技绝活,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了较大贡献。
(二)依托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拨、使用和激励机制;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湖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湖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湖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近年来,湖南省在促进就业和保障失业人员权益方面不断加大力度,推出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旨在帮助失业人员提升就业能力,更快地实现就业。
这一政策是湖南省政府出台的重要就业政策之一,具有深厚的社会意义和积极的政策效果。
下面,我将从多个方面对湖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政策的意义和实施效果。
1. 政策背景:湖南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是在全国经济形势下,积极应对失业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全体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就业形势的政策举措。
上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积极应对失业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全体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就业形势的政策举措迈出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一步。
2. 政策内容:根据湖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办法〉的通知》,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考试和职业介绍的,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2000元提高到3000元,标准是失业人员单次培训期间发放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补贴最高补贴金额。
此次能够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对象范围也进行了扩大,除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患有近视、听力损失、残疾等,且符合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的失业人员均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3. 政策意义:湖南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出台,对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策的实施能够帮助失业人员快速提升专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实现更好就业。
通过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力度,能够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政策的出台也能够推动职业培训市场的发展,促进就业服务机构的更好发挥作用,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为全面的就业服务。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试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湘人社规〔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职业培训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试行)湘人社规〔2022〕1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精神,不断完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充分发挥培训补贴资金效益,紧密对接我省“三高四新”战略和乡村振兴,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努力促进城乡全体劳动者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将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职业(工种)范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第四、五、六大类,且出台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和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确定为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含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可实施补贴的职业(工种)。
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第四、五、六大类,暂未出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但已有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论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可采用政府购买培训项目的形式,整建制开展培训并实施补贴。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其他事项按现有文件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一)“三高四新”战略重点类职业(工种)“三高四新”战略重点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为五级1550元(初级工)、四级1850元(中级工)、三级2400元(高级工)、二级2700元(技师)、一级3200元(高级技师)。
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附件1: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为深入推进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补贴对象和范围第一条全省境内,在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第二条补贴标准。
就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予每人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500元的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超出补贴部分的培训费用,由本人或企业自负。
职业(工种)类别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0〕64号)规定执行。
就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为:A类不低于300个标准学时,B类不低于200个标准学时,C类不低于100个标准学时,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
本办法所称就业技能培训指四类人员就业前参加的技能培训及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上岗前参加的岗前就业技能培训。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中没有取得拟上岗专业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对企业给予定额就业培训补贴。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湘劳社工字[2009]10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9.09.28【实施日期】2009.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106号)全省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为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现将《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为提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能力,降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及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司发通〔2007〕46号),结合我省监狱实际情况,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省在押服刑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适当开展创业意识教育(GYB)培训予以补贴。
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的培训、鉴定费用由服刑人员本人自负。
第二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参照《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确定的标准执行;创业意识教育(GYB)培训补贴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号)执行。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湖北省政策细则:(可落户)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鄂劳266号)文件精神:高级技师(高级经营师)享受高级工程师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被聘任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岗位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元、80元、60元。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2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再次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类企业的技能人才中,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同时取得以上几项资格、荣誉的,可按其中最高津贴标准执行。
二、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技术工人的优秀代表。
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生产经营、工艺改革、技术创新、传师授艺方面的作用,将会促进企业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增强综合竞争实力,为构建和谐组织打下坚实基础。
各企业应高度重视,将工作落实到位。
三、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标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服务中国制造、中国创造,深入实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激励广大青年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我部组织编写了《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企业时参考。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提高技能人才工资待遇,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抓好宣传培训,推广典型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示范引领,推动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1月26日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多职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以体现技能价值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大力提高技能人才职业荣誉感和经济待遇,不断发展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为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提供重要人才支撑,结合企业薪酬分配理论实践和技能人才特点,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旨在为企业提供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可供参考的方式方法。
企业可结合实际,借鉴本指引,不断建立健全适应本企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体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或服务一线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
第四条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
体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的价值分配导向,合理评价技能要素贡献。
(二)坚持职业发展设计与薪酬分配相配套。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湘劳社办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3]17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收费分成比例的复函》(湘财综函[2002]33号,以下简称“《复函》”)和《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1]230号)的规定,现将购买职业资格证书和上缴省厅等级评定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市州上缴省劳动保障厅等级评定费的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复函》的规定,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等级评定费按30%的比例上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便于规范和操作,具体标准明确如下:每购一本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资格证书上缴6元(不含证书工本费,下同);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上缴9元;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核发,市州不再购买空白高级及其以上资格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购买证书工作程序(一)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11月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第二年职业资格证书需求计划,填写《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求审核表》(见附件3),于11月30日前报省厅培训处。
(二)各市州每次购买职业资格证书时,先到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购证要求,由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定当次应缴等级评定费金额,结清前次应缴款项。
市州按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定的缴款金额,缴清当次鉴定等级评定费(如当次因特殊原因不能缴清等级评定费的,可在下次购买证书时缴清);如需通过银行转帐汇款,应提前将款汇到省劳动保障厅指定的银行帐户(见附件1),并注明是“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企业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企业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湘人社工字[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企业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25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实施以来,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所需的紧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形成了企业积极动员、职工踊跃参加、社会广泛关注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良好局面,有力推动了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工作,针对目前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经研究,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各地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培训补贴资金拨付问题各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补贴”的原则,认真做好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一)省级定点培训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达的计划指标和职业工种范围完成培训鉴定任务,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按照核定的补贴金额直接拨付到培训人员所在企业。
(二)市级定点培训单位按照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及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完成培训鉴定任务的,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补贴金额直接拨付到培训人员所在企业。
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包括2009年的培训补贴资金。
二、关于适当调整培训补贴职业工种范围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各行业、各地实际情况,对《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中规定的培训补贴职业(工种)进行增减。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6.10.25•【字号】湘办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06〕27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表彰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0月25日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表彰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广大职工岗位成才,提高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技能大师是省委、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技能人才中品德高尚、技能精湛、贡献突出的人员授予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评选的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等级,且技术含量高、覆盖面广、代表性强的职业(工种),或是某行业的主体职业(工种)。
第四条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表彰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10名。
第五条凡湖南省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技能精湛、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及以上荣誉称号,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湖南省技能大师的评选:(一)在职业技能方面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在全国有较大影响;(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攻克技术难关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三)具有高超的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四)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湖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湖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湖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是为了促进失业人员提升就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降低就业风险而推出的一项政策措施。
该政策于2019年起在湖南实施,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
下面将分别从补贴标准、申请条件和政策优势三个方面加以介绍。
湖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是比较优惠的。
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每月可获得400元至800元的补贴。
在培训结束后,若失业人员就业并取得劳动合同,还可享受就业补贴,每月最高可获得300元的补贴。
此外,对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的失业人员,还可以额外获得一次性生活补贴600元。
申请该补贴政策的失业人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失业人员必须在湖南就业地参加培训,不能在外地或其他地区参加培训。
其次,失业人员必须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并在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另外,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机构的正规培训课程,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培训内容需要与岗位需求相匹配。
最后,申请人员需提供有关材料,并提交申请。
湖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具有许多政策优势。
首先,该政策着重关注失业人员的技能提升,有助于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其次,政策对培训内容有明确要求,确保培训质量和实效性。
此外,在培训结束后,通过提供就业补贴来鼓励失业人员尽快就业,降低其经济压力。
此外,政策还设立了一次性生活补贴,提供额外的经济支持。
最后,政策的实施可以推动就业市场的稳定,增加人们对就业培训的积极性。
总之,湖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是一项有益于失业人员就业的政策措施。
通过提供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政策促进了失业人员的技能提升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力,也为他们提供了更稳定的生活保障。
希望湖南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能够进一步完善,帮助更多的失业人员走出困境,实现就业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湘高技能人才津贴有新标 每月最高800.docx
湘高技能人才津贴有新标每月最高800 2006-10-25 14:13:52记者雷云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宣布,湖南省高技能人才从本月开始实行新的津贴标准。
据介绍,全省各类企业的技能人才中,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原载《长沙晚报》转自新华网(B-01)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
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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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级技能人
才津贴标准的通知
【文 件 号】湘劳社发[2002]171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2-10-14
【实施时间】2002-10-1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各企业:
为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提高我省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高级技能人才在生产第一线的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加快我省工业化进程,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高级技能人才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各类企业生产岗位上的技能人才,已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现在高级技能岗位工作的,其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执行;取得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现在岗或经单位聘任在岗的,其津贴标准分别按每人每月100元、150元执行。
二、调整高级技能人才津贴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每个高级技能人才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技师、高级技师职务评审时,要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