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义务的根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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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毕业道德与法治总复习精讲 第一篇 考点梳理 八年级上册 第四单元 维护国家利益

初中毕业道德与法治总复习精讲 第一篇 考点梳理 八年级上册 第四单元 维护国家利益

(3)日常生活中,青少年应如何养成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至少回答两 点)(2分) ①提高对劳动重要性的认识;②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③在家主动做力 所能及的家务;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⑤在学校认真做好值日任务 等。
(4)严格遵守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义 务,不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善于识别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 伪装,为维护国家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十课 建设美好祖国 考点 5:关心国家发展 1.列举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P105) (1)经济:我国经济增长成就显著,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2)政治:民主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 (3)文化:文化建设让中华文明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 (4)科技:科技创新成就斐然。
※5.我们应如何维护国家安全?(P101~103)(2022 北部湾 2②,梧州 5 ②④,百色 7④,河池 5) (1)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树立国家安全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自觉维护国 家安全,推动全社会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 (2)通过各种方式为维护国家安全贡献智慧和力量。(如:为维护国家安 全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为维护国家安全积极建言献策,检举、制止危 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监督和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开展。) (3)认真学习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维护 国家安全的法治意识。(2021 桂林 8)
2.国家核心利益的内容是什么?(P88) 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 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3.为什么要维护国家利益?(P85~87) (1)国家利益是广大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 (2)维护国家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3)维护国家利益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4)国家利益关系民族生存、国家兴亡。

辽宁省学业水平考试知识归纳总结

辽宁省学业水平考试知识归纳总结

辽宁省学业水平考试(政治)应知应会知识归纳政治生活一、公民的政治生活1、国家的含义及其根本属性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4、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广泛性和真实性(1)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2)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也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体现。

5、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经被写入宪法。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新的历史时期有了新的要求。

6、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3)监督权(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7、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8、公民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1)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2)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3)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4)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9、我国的选举制度及其选举方式选举制度:民主选举选举方式: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举10、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方式: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

11、公民直接参与民主决策的意义:①有利于决策充分反映民意,体现决策的民主性。

②有利于决策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③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推动决策的实施。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 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 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 现某种权利或愿望。
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 人的某种责任。
整理课件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所确 认的,其内容和范围都来自宪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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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化教育权利
(一)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由国
家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或通过其他教育设 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 条件下依法接受一定程度教育的义务。
(二)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 动的自由
国家依法承认和保护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 作和其他文化活动,任何人包括国家机关和社 会组织都不得侵犯公民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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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一)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 护 九、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和利益 华侨是指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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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整理课件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 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 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
的出现而取得。
整理课件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范畴不同
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
范围不同
人民比公民的范围小
后果不同
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 全部义务,而公民中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人和专政对象则不能享有公民全部权利,也 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第四课公民的义务-2020版人教部编版八年级道德和法治下册教材解读讲义

第四课公民的义务-2020版人教部编版八年级道德和法治下册教材解读讲义

第四课公民义务第1节公民基本义务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有:注: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1.含义:遵守宪法就是要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2.原因(1)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2)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职责。

3.具体表现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都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表现。

4.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该怎么做?(1)建设法治社会,我们要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自觉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共同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2)我们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程序规定,以法律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办事。

5.举例:公民要爱护文物和名胜古迹的原因(1)我国的文物和名胜古迹是中华民族文明的象征。

(2)爱护文物和名胜古迹,不仅是个人良好文明素质的表现,而且是我们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现。

(3)根据文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的规定,破坏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维护国家利益(变题: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主要有哪些?)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1)重要性(原因)我国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

(2)做法(变题:公民应如何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紧密联系在一起,自觉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维护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行动不动摇。

2.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1)原因: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2)内容(3)维护国家安全义务的做法(措施)和意义①做法(措施)A.个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要求我们应该做到捍卫国家主权,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思想道德修养简答题(例题)

思想道德修养简答题(例题)

思想道德修养简答题1、如何正确理解理想与现实的关系?理想和现实是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一对范畴,理想和现实的区别在于:理想来源于现实,是现实的升华,现实是向目标进取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李大钊同志说过:“无限的‘过去’都以‘现在’为归宿,无限的‘未来’都以‘现在’为渊源.理想就其本质来说,是人们对客观事实发展的超前反映,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给自己构筑的未来蓝图,是观念上存在的明天的现实.”但理想不等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理想总是美好的、完善的.是真、善、美的集中表现.正因为理想高于现实,比现实更美好,所以,它才成为人们的奋斗目标,对人们有着巨大的鼓舞作用.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在于现实孕育着理想,是理想的基础.在一定条件下,理想可以转化为现实.过去的理想,经过实践,可以变成现在的事实.将理想转化为现实的条件就是艰苦奋斗,积极实践.理想实现的过程就是改变现实的过程.人们之所以追求理想,无非是为了用理想状态去改变现实中那些不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和不合理的状态,使之更加完善.2、简述爱国主义的含义及其内涵。

科学内涵: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国家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国家、名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基本要求:1.爱国主义的大好河山.2.爱自己的骨肉同胞3.爱祖国的灿烂文化4.爱自己的国家其中爱故土、爱人民、爱国家是爱国主义最基本的内容.3、简述人生目的含义及其在人生实践中的作用。

人生目的是:指人生实践活动的总目标,是对“人为什么活着”这一人生根本问题的认识和回答.地位:人生目的一经确定就居于人生观的核心,对人生道路,人生态度,人生价值等具有决定作用.人生目的决定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人生目的决定持什么样的人生态度.人生目的决定选择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标准.人生观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包括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三个方面的内容.人生目的回答人为什么活着,人生态度表明人应当怎样对待生活,人生价值判断什么样的人生才有意义.这三个方面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其中人生目的是核心,决定着其他、两个方面,有什么样的人生月的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尺度.人生目的一经确定就居于人生观的核心,对人生道路,人生态度,人生价值等具有决定作用.4、简述法的规范作用有哪些及其具体含义。

人民的知识点总结

人民的知识点总结

人民的知识点总结人民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的创造者和消费者。

人民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人民有不同的含义。

下面是对人民的知识点总结:一、人民的定义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指的是国家主权的实际承担者和国家政权的创造者和享有者,是国家政权的最高来源和归属者。

人民是国家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的载体,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角,是国家的创造者和消费者。

人民具有国家政权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权力。

二、人民的性质人民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的创造者和消费者。

人民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

人民具有主权的权利和责任,具有国家政权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权力。

人民的地位和作用是国家政权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

人民的地位和作用是国家政权的最终目标和永恒追求,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长期任务和根本原则。

人民是国家政权、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体和主角,是国家政权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主要运行范围和主要运行载体。

三、人民的权利人民具有国家政权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权力,享有国家政权的所有权利和自由,行使国家政权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具有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人民的权利是国家和社会的根本目标和基本使命,是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和根本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目标和长远目标,是国家和社会的长期任务和长期任务。

人民的权利是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目标和长远目标,是国家和社会的长期任务和长远目标,是国家和社会的长期任务和长远目标,是国家和社会的长期任务和长远目标,是国家和社会四、人民的义务人民具有国家政权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权力,享有国家政权的所有权利和自由,行使国家政权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具有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人民的义务是国家和社会的根本目标和基本使命,是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和根本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目标和长远目标,是国家和社会的长期任务和长期任务。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一、公民、人民、国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取得公民资格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公民这个概念有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曾有过不同的含义。

随着历史的发展,公民的词义日趋一致,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使用情况也不尽相同。

在西方,如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公民和国民、人民是同义词,均指一国的全体成员,而且在宪法中常常是交错使用。

在我国,国民和公民的概念只是不同时期的提法,含义一致。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使用了人民和国民两个概念。

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我国在法律中首次使用了公民一词。

从此,我国宪法和法律在提到个人的法律地位时,就一直使用公民的概念,而未再使用国民的术语。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则是两个概念,其区别为:其一,范畴不同。

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

划分人民的标准是随着革命性质和革命内容的变化而变化的,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具体标准。

我国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愿意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解放战争时期,凡是赞成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大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

现阶段,在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则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而公民是个法律概念,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它是依据法律来确定的。

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其二,范围不同。

人民的范围小,仅指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处于主人翁地位。

公民的范围大,指社会全体成员,即凡具有国籍的自然人,不论在政治上属于敌人还是属于人民,都是公民。

其三,后果不同。

第十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2、人权与公民权又有着严格的区别: 首先,二者性质不同; 其次,二者不能简单等同; 最后,人权与公民权相比,还具有阶级性、 民族性、地域性以及时代性和国际性的特 点。
§2、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宪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表现 在三个方面。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 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诉愿权: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 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宗教信仰自由
☆ 延伸问题: 1、公民的基本权利能直接拘束立法权、行 政权、司法权吗? 2、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否受到限制?限制基 本权利的依据是什么?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存在界限吗?
§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 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 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方面的义务
第十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Leabharlann 义务§1、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一、公民和国籍: 1、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或自然人。 2、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 上的身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取 得和加入取得。 二、公民和人民 •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 区别是:
1、范畴不同;2、范围不同;3、后果不同; 4、前者为个体概念,后者为群体概念。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 权利与义务最大的不同在于权利的选择性 和义务的不可选择性,即权利是可以放弃 的,义务是不可放弃、转移或免除的。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 1、根本性与母体性; 2、稳定性与不可转让性;

第三章-义务与权利与行为规范

第三章-义务与权利与行为规范
1、权利、义务的规定是确保公职系统运行的基 本条件
2、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公职系统行为规范的核 心内容
3、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助于公职人员的管理和 监督
(四)公职人员权利、义务的特点
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权利与义务都具有双重性质 3、公职人员在权利和义务面前一律平等 4、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肃性和不可剥夺
第三章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 的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
第一节 国家公职人员权利、义务 的含义与作用
(一)公职人员的权利:
公职人员的权利是指,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职人 员在接受国家和政府的委托之后,在履行其行政职责过程 中,能够做出或不得做出的一定行为。也就是,国家法律 以权利的形式赋予公职人员某种利益或做出某种行为的许 可和保障。
关于不服从
《公务员法》第 54 条明确规定: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 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 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 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 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业:
结合案例1与案例2,请回答以下问题: (1)案例1、2中的处理结果是否正确,为 什么? (2)就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的“不服从”展 开论述。
第三节 国家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建设的必要性
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是指用以定向、指导、 调整和约束公职人员在行政活动中的行为的 标准、模式和准则,以确保公职人员按照职 责的内在要求,理想地完成其公务责任。
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一、公民、人民、国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取得公民资格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公民这个概念有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曾有过不同的含义。

随着历史的发展,公民的词义日趋一致,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使用情况也不尽相同。

在西方,如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公民和国民、人民是同义词,均指一国的全体成员,而且在宪法中常常是交错使用。

在我国,国民和公民的概念只是不同时期的提法,含义一致。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使用了人民和国民两个概念。

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我国在法律中首次使用了公民一词。

从此,我国宪法和法律在提到个人的法律地位时,就一直使用公民的概念,而未再使用国民的术语。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则是两个概念,其区别为:其一,范畴不同。

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

划分人民的标准是随着革命性质和革命内容的变化而变化的,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具体标准。

我国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愿意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解放战争时期,凡是赞成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大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

现阶段,在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则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而公民是个法律概念,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它是依据法律来确定的。

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其二,范围不同。

人民的范围小,仅指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处于主人翁地位。

公民的范围大,指社会全体成员,即凡具有国籍的自然人,不论在政治上属于敌人还是属于人民,都是公民。

其三,后果不同。

人教版八年级下册政治知识点

人教版八年级下册政治知识点

人教版八年级下册政治知识点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对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什么?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4.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对各级国家机关有什么要求?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5.我国享有人权的主体有哪些?受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有哪些?(1)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

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2)宪法保护的人权的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6.国家应如何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4)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7.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8.除人大这样的权力机关外,我国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它们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1)我国还有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是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有三个主要特征:1. 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调整的对象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强制执行是通过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自然成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间来往关系所支配的。

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国际法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国际法的渊源有:①国际条约: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包括一般性的和特别的国际条约。

一般性国际条约通常指其主题事项关涉世界各国的条约,因此它的缔约国亦为世界的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

这类条约能产生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故被称为造法性条约。

特别国际条约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只在它们之间适用,被称为契约性条约②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③一般法律原则,即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决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虽不像条约和习惯那样的国际法直接渊源,但可以借以确定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的存在,可以与司法判例和功法家学说并列为确定法律原则之不住资料,它们的法律价值在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之上。

高中政治基础知识点归纳

高中政治基础知识点归纳

高中政治基础知识点归纳高中政治必备基础知识点归纳对于高中政治的学习,课本知识点一定要烂熟于心,每个知识概念都要理解清楚,弄明白。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高中政治必备知识点归纳,希望对大家有用!高中政治基础知识点归纳1高中政治基础知识归纳1、我国的国家制度(1)我国的国体:国家的性质和职能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国家职能(2)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一国两制”的含义、内容和意义(3)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体系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依法治国(4)我国公民与国家: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2、我国的政党和政党制度(1)政党与政权:政党的特征政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当代政党制度的类型和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地位: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3)加强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3、我国的民族和宗教(1)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的基本特征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我国的宗教政策:宗教的本质和社会作用我国的宗教政策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反对封建迷信高中政治知识要点1、文化继承与文化发展的关系(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1)继承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继承的必然要求。

二者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

(2)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继承。

这就是文化传承。

(3)在处理时,注意把握好二者的关系,批判地继承传统文化,不断推陈出新,革故鼎新,我们就能够作出正确的文化选择,成为自觉的文化传承者和享用者。

2、影响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1)社会制度的更替会对文化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初二政治下册《我国的国家性质》知识点整理

初二政治下册《我国的国家性质》知识点整理

初二政治下册《我国的国家性质》知识点整理1、★我国的国家性质(p4)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现阶段我国的人民包括(p4)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注意,不属于人民的但属于中国公民有: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②分裂国家的人③敌人(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3、人民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p4)主人翁地位的表现: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共同建设自己伟大的国家4、什么是公民权利;什么叫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利指的是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所以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5、人民和公民有何异同,什么是我国的公民?(p6)人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阶级内容。

公民则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在我国,公民既包括人民,又包括具有我国国籍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后者不能享有公民的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服兵役等光荣义务)。

★中国公民: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

6、我国公民的权利是如何得到保障的★我国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①立法保障: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

②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

★权利保障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是法律保障。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公民的基本权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涵盖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

具体包括: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权利⑤……⑨(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书和保证书,普通法律则依据宪法进一步规定公民的具体权利。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题库)模拟试卷16(题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题库)模拟试卷16(题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题库)模拟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5. 简答题8.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1.下列有关正义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正义是人类普遍认为的崇高价值,是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B.正义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观念形态C.一般来说,社会根本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D.正义是相对的、历史的,具有阶级性的概念正确答案:C解析:正义是人类普遍认为的崇高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它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形式,以各种表现形式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引导着人们的行为。

从实质上讲,正义是一种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观念形态。

正义有不同分类法,但不管哪类正义,都是历史的、相对的、阶级的概念。

据此,选项A、B、D说法正确。

选项C说法错误,应选。

知识模块:法律基础知识题库2.可以作为权利和义务根本区别的是( )。

A.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B.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义务则是由法律规定的C.权利应当享有,义务可以放弃D.权利对于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义务则因人而异正确答案:A解析:所谓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义务则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知识模块:法律基础知识题库3.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体现了法的( )。

A.指引作用B.强制作用C.评价作用D.教育作用正确答案:A解析:指引作用是指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而对于人们的行为产生的一种调整、指导和引领的作用。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即体现了法的这一作用。

故本题应选A。

知识模块:法律基础知识题库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 )的社会规范。

A.特殊效力B.普遍约束力C.一定强制力D.特定效力正确答案:B解析: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发言稿履行国家义务

发言稿履行国家义务

发言稿履行国家义务大家好!我站在这里,感到无比的自豪和荣幸,能够有机会与各位领导、老师和同学们一起分享我的心声和想法。

今天我想讲的是关于履行国家义务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履行国家义务的具体措施。

首先,什么是国家义务?国家义务是指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要求和约束。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有义务尊重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国家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履行国家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使命。

为什么履行国家义务如此重要?首先,履行国家义务是每个公民的基本责任。

我们享受到的权益和福利都是在国家的保护和支持下实现的,我们应该回报国家,为国家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履行国家义务是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关键。

一个国家的公民如果都能积极履行国家义务,那么整个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到公平的待遇和机会。

最后,履行国家义务是实现自身价值和快乐的重要途径。

通过积极投身到国家建设中去,我们可以获得成就感和快乐感,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和价值。

那么,如何履行国家义务呢?我认为,履行国家义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可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公益活动是履行国家义务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们可以通过参加志愿者活动、捐款捐物等方式,为弱势群体和社会发展尽一份力。

同时,我们还可以关注环境保护、爱护动物等问题,积极参与到环保活动中去。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和就业来履行国家义务。

教育是国家的未来,我们可以通过主动学习知识、提高自己的能力,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人才。

同时,就业也是履行国家义务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们可以选择符合国家发展需要的专业,将自己的才华和能力投入到国家的建设中去。

第三,我们可以积极参政议政。

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利参与政治活动,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

我们可以通过参加选举、提出建议等方式,为国家的发展和改革献计献策。

最后,我们可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我们应该尊重他人、遵守规则、诚实守信,以自己的榜样影响身边的人。

义的五个含义

义的五个含义

义的五个含义
义的五个含义
义是一个多义词,根据不同的语境和文化背景,它可以有多种含义。

以下是义的五个常见含义:
1. 道德准则和正义:义作为一个道德概念,代表着人们对于正义、公平和道德准则的追求。

在许多文化中,义被视为一种道德标准,人们应该遵循义的原则来行事,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以及做出正确的决策。

2. 忠诚和奉献:义还可以表示对某个人、组织或国家的忠诚和奉献。

一个义字可以代表一个人对家人、朋友或祖国的忠诚和奉献精神,包括情感上的支持和行动上的付出。

3. 义务和责任:义也可以表示人们的义务和责任。

这种义务和责任可以是个人对社会、家庭、工作或其他方面的责任感和承诺。

人们常常通过履行自己的义务来维持社会秩序和个人成长。

4. 义气和情谊:义还可以表示朋友之间的义气和情谊。

当人们用义来形容朋友关系时,意味着他们之间有一种深厚的情感联系,彼此之间互相支持、信任和帮助。

5. 义务教育和义务工作:义还可以指代义务教育和义务工作。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规定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权接受基本教育。

而义务工作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该按照国家法律和规定履行相应的工作义务。

综上所述,义作为一个多义词,可以表示道德准则和正义、忠诚和奉献、义务和责任、义气和情谊,以及义务教育和义务工作等不同的含义。

这些含义反映了人们对于道德、情感和社会责任的理解和追求。

什么是义务义务的含义

什么是义务义务的含义

什么是义务义务的含义义务就是个体对他人或社会做自己应当做的事,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种义务,包括政治义务,经济义务,法律义务。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义务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义务的基本含义义务: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

权利: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

职责: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通常有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决定着他的根本利益,是他主要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根本,职责就是一个人在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

1、“权利”的对称。

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在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

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例如:服兵役。

2、道德上应尽的责任。

3、不要报酬的:义务咨询义务劳动。

义务意味着主体必须响应他人的要求,针对客体做出某一特定的行为。

基本的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宪法第52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宪法第53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55条)5、依法纳税。

(宪法第56条)除上述的基本义务以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这些义务既具有社会伦理和道德的性质,同时也具有一定形式的法律性质。

义务的法律概念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与权利相对应。

法律义务同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

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见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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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义务的根本含义由国家、社会、思想变迁的基本史实与思想史可知,国家义务与国家起源相伴而生,国家义务为国家目的实现的有效路径,国家义务与互为条件。

由国家义务的变迁史亦可发现,国家义务萌芽于古罗马、古希腊城邦国家,发端于罗马法复兴时期,形成于英国《大宪章》时期,确立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作者以为无论国家起源学说各异,但国家存在是一客观事实,其存立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保障,国家负有保障义务属应有之义。

那么国家义务的具体涵义与基本特征究竟为何?本文将对与其相互“关联”与“对立”的概念进行逻辑分析,由此阐释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根本特征与基本类型。

一、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义务的内涵与本质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基本的法律范畴,义务是对权利的承诺。

抽象层面上,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伴而生。

权利是主体借助契约设定的结果,义务必包含于权利之中。

因此,义务是判断权利存在与否的一个基本标准。

具体层面上,并不是所有的具体权利或义务都有相应的具体义务或权利相对应。

一项具体权利可能形成多项具体义务,一项具体义务亦可能由多项权利作为基础。

但在抽象意义上,我们依然能够找到与这些具体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即人人都享有生命权、财产安全权等等,政府负有保障民众享有这些权利的义务。

可见,抽象意义上的权利是和义务相对应的。

保障与实现主体的正当利益追求是创设一切制度的核心思想与基点,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是符合该常态思维的主线,义务则是实现权利的对应物、从生物。

而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主体的产生,在法规范之功能上而言,具有调整主体间利益流动的作用。

此外,于主体间的关系中,义务主体必定对应于某一权利主体。

法规范运用权利与义务两个概念,借着两者归属主体的价值决定,据以形成人际间交往模式的规范秩序。

我们认为,权利的内容最终就是自己或某个别人义务的履行,其目的在于使你的自由与我的自由并存成为可能。

就此观点而言,权利与义务将作为交往活动过程中一种相互强制的关系,两者系处于一种动态法律关系之脉络。

不过,倘若就法规范的价值选择而言,权利概念固然属于一种我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但是义务概念除了作为确保权利实现的职责之外,义务概念本身也是一种价值选择。

因为,义务概念维系了群体生活的共容性,并且可作为个人身处群体关系中的形象参考。

所以,在法规范中义务概念所代表的规范意义,其实并非绝对依附于权利来思考,亦即并不是每项义务都需要利用到权利这个制度。

从义务产生的根源可以发现其本质。

所有义务都是主体共同参与、自由设定、自由意志的结果,即主体自由,自觉、自愿地尊重他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简单地说,义务的本质特点乃为主观自愿,具体理由有四点。

(1)权利的正当性决定义务遵守的自觉性,从而决定义务意识的出现必与权利意识相伴随。

正义标准的形成是人们共同参与形成的结果,在肯定了权利正当性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其受到尊重的应然性,因此义务的自愿履行是人们真正理解权利内涵的必然结果。

义务自愿性早在最初的习俗性产权制度中就已存在,“习俗性产权制度,基于如果我尊重别人的权利,别人也将同样尊重我的权利的稳定预期,它的出现并不是出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的理性和有目的的设计。

它之所以有可能自发衍生,是因为人们从经验中认识到,遵循这样一种约束实际上有助于每个人对目标的追求。

如果他们不能认识到这一点,元制度就不会产生,从而导致共用资源的退化和衰竭。

”一个人的权利只有在认可与尊重他人有相同权利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存在,“如果人们能够承认权利存在并能够对它们有所要求,那么,他们就能够形成社会,建立制度,这种制度的权威将存在于社会自身之内。

”权利的尊重是相互的,义务意识总是和权利意识相伴而生、自愿自觉的行为。

(2)权利的设定者亦为义务的设定者,权利的实现是参与利益评价主体的主观追求,那么义务的履行就绝不是外在的强迫。

(3)习惯和人的反思能力是义务自愿性的社会和心理基础。

丹宁曾指出,英格兰人民守法自愿性的义务感来自何处呢?“首先,它来自人们在其历史中成长的习惯。

如果你回溯到足够远便会发现,早在诺曼征服以前,每一地区的法律是属于居住在那里的整个群落的东西:它被认为是最珍贵的财富以及希望每一个人予以维持的事物。

人们对法律极其尊重,只要它是人们自己创设的并且不是来自上级强加给的”。

青木昌彦对“稳定的产权”为什么能够“得到人们的广泛尊重”进行过分析,结论是“稳定的产权安排中一定包含某种自我实施的因素。

”37这种“自我实施的因素”恰恰是人们对产权规则包括纠纷解决等理解的经验总结,义务自愿性是实现自主生活的必然选择。

(4)义务自愿性的定性符合法律的历史发展和本性要求。

法律的本性是为人们提供实现自由的途径和保护手段。

亚当·斯密曾说:“法律不应妨害天然的自由,而应予以扶持。

”法律必然会鼓励和支持自觉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的行为,义务的自愿性亦为诚信的基础和表现。

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诚如前述,义务与权利本具有互相渗透的特性,所以无论是从义务来认识权利,或者是从权利来认识义务,实为两种不同的观察角度而已。

不过,在义务与权利相互渗透与循环的现象中,或许会形成一种空洞的信念论,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一个外于体系的作用力来整全此一相互对立、渗透的关系。

在此,国家权力似乎可扮演一个调整的角色。

在前述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中,国家权力实居于一种协调作用的地位,并且明显地表现在法规范的规制作用面上。

国家权力,一方面,除了表明国家负有执行法律权限的义务外;另一方面,则进一步隐含有国家应正当地行使其强制力与支配力。

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其义务之性格往往表现在法秩序的合理规制义务上。

即国家应依正义之观点,负担正当整全规范的设计及其适用的义务。

本文所说的国家义务,指的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它是一个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概念。

国家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国家义务、国家权力三者的关系是:“权利的需要”决定国家义务并进一步决定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义务并进一步服务于。

如何理解国家之本质与内涵,绝非易事。

我们知道,国家不能够与任何有名字的个人或群体在现行的存在中扮演某种角色而与其相等同,因为没有任何个人或者任何群体可以承担起国家的整个责任。

因此,譬如,“国家”不能够简单地等同于“政府”,因为一个政府总是一些有名有姓的个体的集合体,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个人作为个体都不能承受国家债务的财政负担、或者承受起国家暴力行为的道德负担。

这些个体最多是以某种身份代表着国家,犹如所有的政府在当今世界都是以某种形式从事活动的那样。

国家也不能够等同于“人民”,因为人民仅仅是数量更多的有名有姓的个体的集合体,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与政府官员相比都不能更多地承担起国家行为的个人责任。

因为目的与工具是相互分离的,国家也不能够简单地等同于任何一个它所服务的目的,安全也好、公正也好、自由也好,都是如此。

因此,国家是一个不能等同于其成员、宪法、权力、或者目的的联盟。

联盟是虚构的,然而国家肯定是真实存在的。

最能够从现代国家的本质上反映这种矛盾状态的政治理论家是霍布斯,他同时也被称为是最能够抓住现代国家显着本质的政治理论家。

在其《利维坦》中,霍布斯尽可能清楚地表明,国家不能够被理解为一种关系、或者一部宪法、或者是某一目的;国家是一个人,它是一个能够行动的人。

因此,尽管国家来源于个人之间的契约,而且用霍布斯的术语来讲,从而实现“人民的安全”,但是国家本身并非其中任何一个种类,因为非但契约本身不能够做出行动,即便安全也无法做出行动。

朗西曼如此理解:国家是一种调和冲突和调和潜在的无法测量的利益的机制,其方式是通过一种共同的政治形式,使得这些利益能够得以表述,并能得以进行比较。

这是一种交换的手段。

用这些术语来讲,国家的职责是使得那些愿望各不相同的人们能够共存,而无需拉平他们之间的差异,就像金钱能够允许人们交换他们不得不拿出的不同东西而无须对他们所期望的这种交易凭借预想而做出判断一样。

当这些机构运行良好的时候,它们也都能够使得个人根据各自的实际需求和期望对他们所真正希望的东西进行探索,也能够使他们免于遭受不必要的处罚而对各种交换进行实验。

自由的国家,犹如金钱一样,也因此成为成长的载体。

追随着布克哈特——当然也包括兰克、迈内克将权力描述为国家的本质。

国家理性确实应该成为国家利益的理由,也就是“国家行为的基本原理和国家运动的第一定律”。

国家理性将教导人们“为了达到日常最佳的生存条件,国家必须做什么”。

国家的法律来源于以同意为基础的民众的意志。

参照上述有关理解,本文以为,国家义务是指国家在调和冲突和调和潜在利益之场域中,通过共同政治形式之良性运行以满足与保护民众充分表达利益的机制,使民众能够得以安定有序共存,从而使民众过上“优良的生活”、“自由的生活”。

而保障实属国家义务当然之具体化,民众基于之诉求为国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国家保障实则为题中之义。

二、国家义务的本质特征国家义务的政治性与道德性不少思想家在论证国家义务的形成史中,分别就其政治性与道德性做了深刻阐述。

马基雅维里将国家看做是分散的人为了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建立的组织,并将国家的根本问题看做是统治权问题。

西塞罗突出国家的政治意义,且承认公民在国家中要“分享共同利益”,并提出国家的目的,就是要挽救人类的堕落,使人类归于自然善良的状态。

为了实现目的,他力主通过法律调整各阶层的关系,他注重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论证人的自由权利的平等性。

所有有关个人的自由权、财产权与生命权等,都已在此处打下了理论基础。

在罗马法复兴时期的思想家及立法实际中,已经成为公民参与社会、国家生活的一种方式,财产权、自由权、公民权、亲属权、平等权等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国家所追求的目的应是一种最高而又最广的善业,国家从根本上是为了人的“优良的生活”而存在,首先在于促进高尚的道德,在于达到全城邦的“美满幸福”和“优良的生活”。

阿奎那认为,国家的目的就是谋取社会共同的幸福,幸福生活也就是按照道德原则生活,国家的目的“是过一种有德行的生活”。

孔德曾经认为,国家履行道德的职能,是道德秩序的监护者。

建立新的公共秩序,创立一个道德共同体,使公众享有有序的道德生活,就成为国家最重要的义务。

国家所创建的道德秩序,首先是强制的。

凯尔森说:“可以把国家界说为一种社会秩序,也就是说,国家是一套约束个人之间彼此行为的规则,一种可以用下列要点来表明的秩序,它是一种强制的秩序,那就是说,它企图用强制措施来制裁所不期望的人类行为,从而实现所期望的人类行为。

那就意味着这个秩序是一个法律秩序。

”这种秩序由此而呈现为一强制的公共秩序。

然而,因利益诉求常与创造秩序的努力相冲突,这就要求国家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对此予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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