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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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产继承纠纷管辖确定及最新涉外继承程序

涉外遗产继承纠纷管辖确定及最新涉外继承程序

涉外遗产继承纠纷管辖确定及最新涉外继承程序对于遗产问题的继承与法律规范问题,不仅仅是在中国,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规定。

其中还会涉及到关于外国人遗产在本国继承或者是本国人继承外国人遗产之类的涉外继承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解决涉外遗产继承纠纷。

涉外遗产继承纠纷中的管辖确定?根据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在继承中国境外的遗产或者是在中国境内继承外国人的遗产的,外国公民继承中国境内或者中国公民遗产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此外,中国与外国有条约、约定的,按照条约、约定管辖。

1、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

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

2、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即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适用我国法律,被继承人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

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我国的法律。

3、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就适用我国的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就适用我国法律。

4、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不动产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

二、在涉外遗产继承中,中国人怎么继承国外的遗产?程序、手续有哪些?在涉外遗产继承中,中国人怎么继承国外的遗产?程序、手续有哪些?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的遗产,大致分以下步骤:1,办理身份证书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的遗产,首先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的死亡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本人住所地市级以上的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证书、继承权证明书等身份证书。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试论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个人财产继承时,当事人可以行使继承人的权利,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认定遗产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并确保合法有效的继承权利得到保护。

但是,在涉外继承公证中,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不同,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试图探讨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涉及到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产继承问题,其法律适用原则应遵循“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遗产所在地原则”。

各国法律制度中,都设有分布财产的原则。

通常根据遗嘱,依据遗嘱的内容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

如果没有遗嘱,人们就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和继承比例。

涉外继承公证中,当事人所属的国家和其在涉及财产继承问题的国家的法律制度通常不同。

因此,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对于公证机构来说,需要依据不同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1. 国籍原则国籍原则是指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制度适用于相关案件。

在涉外继承公证中,如果当事人所属国与涉及财产继承的国家不同,公证机构可以考虑适用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制度。

例如,当某个人的国籍是中国,他在国外有遗产需要继承,而该国的法律制度规定按照遗产所在地法律制度处理继承问题,此时,公证机构就应该参考中国的法律制度,依照中国的相关民法规定处理此案件。

2. 居住地原则例如,某个人在自己的国家内没有住所,而在其他国家定居,他在其他国家买了房产,并在该国居住,但他的国籍还是属于自己的祖国。

此时,当他需要继承他在其他国家内的房产时,公证机构就可以参考遗产继承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来处理此案件。

3. 遗产所在地原则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适用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难度很大。

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构预计将面临如下问题:1. 制定适用法律原则是一项非常耗时的工作,因为需要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广泛的研究和对比。

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构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收集和处理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以确保公正客观的制定适用法律原则。

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现如今,不少遗产继承当中可能都会有涉外因素。

而这方面也是比较容易发生纠纷的,我国对涉外遗产继承也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下面,就请你跟随小编一起看看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中国人继承涉外遗产和外国人继承涉外遗产两者适用的法律都不同,两者都要分情况来确定。

▲一、涉外遗产继承中,中国人继承遗产有哪些法律规定,如何适用法律?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据此,我们知道,在涉外遗产继承中,中国人继承遗产时:(1)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用外国法律;(2)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3)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4)如果被继承人(必须外国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我国法律。

▲二、涉外遗产继承中,外国人继承遗产有哪些法律规定,如何适用法律?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据此,我们知道,在涉外遗产继承中,外国人继承遗产:(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

境外继承遗产法律规定(3篇)

境外继承遗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在海内外工作、生活,海外遗产继承问题也日益凸显。

境外继承遗产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包括国际私法、国际继承法、各国的继承法以及国际司法协助等。

本文旨在分析境外继承遗产的法律规定,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时,不得违反中国的公共秩序。

三、国际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 继承自由原则: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受他人干涉。

2.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在继承权上享有平等地位。

3. 公平原则:遗产分配应当公平合理。

四、各国继承法的基本规定1. 美国继承法美国实行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存的制度。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美国,遗产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2. 英国继承法英国实行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存的制度。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英国,遗产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3. 澳大利亚继承法澳大利亚实行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存的制度。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澳大利亚,遗产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4. 法国继承法法国实行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存的制度。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法国,遗产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五、境外继承遗产的法律程序1. 确定遗产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3. 继承人身份证明:继承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有效证件。

4. 遗嘱证明:如存在遗嘱,须提供遗嘱原件或复印件。

5. 遗产评估报告:对遗产进行评估,确定遗产价值。

6. 缴纳税费:根据遗产价值,缴纳相应的税费。

7. 分配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

六、中国公民境外继承遗产的注意事项1. 熟悉各国继承法:在境外继承遗产前,应详细了解所在国的继承法规定。

涉外继承公证办理方式及最新外籍人士继承遗产公证收费标准

涉外继承公证办理方式及最新外籍人士继承遗产公证收费标准

涉外继承公证办理方式及最新外籍人士继承遗产公证收费标准
什么是涉外继承公证?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国外的继承公证事务。

在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时注意相关的公证机构是否有管辖权及相关公证材料的审查的问题。

涉外继承公证要怎么办理?
1、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

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
(3)遗产状况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

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司法部关于印发《涉外收养公证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涉外收养公证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涉外收养公证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10.11•【文号】司发通[1996]124号•【施行日期】1996.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印发《涉外收养公证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司发通〔1996〕124号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涉外收养公证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到有关公证处,认真遵照执行。

附:涉外收养公证工作会议纪要附:涉外收养公证工作会议纪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研究涉外收养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涉外收养公证工作,经部领导同意,公证司于八月十七日至二十日在福建省召开了“涉外收养公证工作会议”。

涉外收养公证业务较多的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负责同志和部分省市公证处主任共4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传达了国务院《关于研究涉外收养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务院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同志的讲话以及部党组关于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的意见,公证司司长徐健同志做了主题发言。

会议以国务院会议精神为指导,统一思想,协调步骤,明确了公证机构在涉外收养工作中的地位、任务和责任。

在肯定近几年来涉外收养公证成绩的基础上,通过认真讨论,总结了经验,发现了问题,并就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涉外收养公证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纪要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纪要精神。

会议认为,涉外收养是一项关系国家声誉、人权保护和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要工作,敏感性强,国务院会议根据涉外收养的特点对涉外收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决定是正确的,切合实际的,我们坚决拥护,并要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应当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会议精神和部党组的意见,从国家大局出发,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法,认真履行公证职责,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我国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外收养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进行。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婚姻与继承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婚姻与继承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婚姻与继承涉外婚姻与继承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应对措施涉外婚姻与继承是法律服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涵盖了涉及不同国籍或国家法律的婚姻和继承事宜。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法律服务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围绕涉外婚姻与继承,探讨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应对措施。

一、了解国际法律和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涉外婚姻与继承案件需要处理不同国籍或国家法律的冲突问题,因此,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熟悉国际法律,并深入了解当事人所涉及国家的法律制度。

这包括研究和理解各国的婚姻法和继承法,并将其运用到具体案件中。

二、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律合规操作涉外婚姻与继承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程序和要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律合规操作。

这包括帮助当事人准备各类法律文件、翻译材料、办理公证等。

同时,法律服务机构还可以推荐专业翻译机构和公证机构,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涉外婚姻与继承案件常常面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法律服务机构需要解决这些法律冲突问题。

在进行咨询或代理工作时,应当理清涉及不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并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

这可能涉及分析国家法律规定、国际公约和相应的判例法。

四、提供继承管理服务涉外继承案件可能涉及多个继承人和不同国家的财产分配问题。

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继承管理服务,包括资产调查、继承权证明、继承人之间的协调以及财产分配计划等。

这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以确保继承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涉外婚姻与继承案件通常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相关联。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各国的法律机构、律师协会保持联系,并分享有关涉外婚姻与继承案件的经验和问题。

通过加强合作与交流,可以提高涉外婚姻与继承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总结:涉外婚姻与继承案件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民法典中的涉外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涉外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涉外法律规定民事法律关系在跨国经济和社会交往中日益增多,涉外法律规定成为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民法典中的涉外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公平、公正、平等的国际交往秩序,保护各国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涉外法律规定以及其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

一、国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民法典中的涉外法律规定对于国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国际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由意思原则,并且当事人之间应当平等协商。

此外,合同的履行应当保证各方的权益,并依法进行解决争议的机制。

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随着全球化的推进,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民法典规定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当涉及跨国婚姻和离婚时,应当依照当事人的选择和涉及国家的法律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外国人在中国的权益保护中国作为一个开放的大国,吸引了众多外国人来华留学、工作、生活。

在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民法典中涉外法律规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中,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权益和受到保护的范围,并提供了法律途径和救济机制来解决外国人与中国公民或其他组织的纠纷。

四、国际遗产继承随着人们对国际遗产继承问题的重视,民法典中对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完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涉及国际遗产继承的情况,应当根据遗产所在地的法律进行处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愈发重要。

民法典中的涉外法律规定也为涉及知识产权的跨国交往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依法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六、跨国民事诉讼涉及跨国民事纠纷时,民法典中的涉外法律规定起到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同时也提供了解决争议的合法途径和程序。

总结民法典中的涉外法律规定对于国际交往中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起着重要作用。

涉外收养工作制度汇编范本

涉外收养工作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收养工作,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涉外收养工作的收养登记机关、收养人、送养人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涉外收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儿童权益,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收养过程的合法性;(三)加强监管,防止收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四)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二、收养登记第四条收养登记机关负责收养登记工作,依法对收养人、送养人的身份、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收养登记程序:(一)收养人、送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二)收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三)收养登记机关组织收养人、送养人进行面谈,了解双方意愿;(四)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进行评估;(五)收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收养人、送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六)收养登记机关将收养登记情况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六条收养登记所需材料:(一)收养人、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二)收养人、送养人的婚姻证明;(三)收养人、送养人的财产状况证明;(四)收养人、送养人的健康证明;(五)收养人、送养人的收养协议;(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收养评估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进行评估,包括:(一)收养人、送养人的身份、婚姻状况、财产状况;(二)收养人、送养人的健康、教育水平;(三)收养人、送养人的家庭环境、家庭关系;(四)收养人、送养人的收养意愿、收养目的。

第八条收养评估方法:(一)查阅相关证明材料;(二)组织面谈、走访;(三)调查了解收养人、送养人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收养登记机关对涉外收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一)对收养人、送养人的身份、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查;(二)对收养登记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三)对收养登记结果进行备案;(四)对收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涉外收养管理制度

涉外收养管理制度

涉外收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本制度。

二、收养条件1. 收养人应当年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和住所。

2. 收养人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道德修养,无不良记录。

3. 收养人应当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起养育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

4. 收养人应当通过相关法定程序取得收养资格。

三、收养程序1. 收养人向相关机构提出收养申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接受相关机构的审查和评估。

2. 相关机构将对收养人进行家访,并了解其家庭环境、经济情况等情况。

3. 收养人需接受相关心理测试和评估。

4. 收养人需参加相关法定培训和教育,了解收养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5. 相关机构组成收养审批委员会,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和评定。

四、收养条件1.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故或被宣告失踪。

2. 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3. 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受到严重威胁,需要被安置在良好的收养家庭中。

4. 未成年人愿意被收养并达成协议。

五、收养审批程序1. 收养人需在当地有关机构提交收养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有关机构将对收养人进行调查和审核,确认其符合收养条件。

3. 有关机构将组织收养审批委员会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和评定,符合条件的将颁发收养证书。

4. 有关机构将协助收养人与未成年人进行见面和沟通,确认双方意愿,并签署相关协议。

六、留学生收养管理1. 留学生在中国境内收养未成年人需提交相关申请,并提供有效留学证明。

2. 收养人需要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查和评估,确定其履行收养义务的能力和意愿。

3. 留学生收养未成年人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接受相关培训和教育。

七、涉外收养管理1. 涉外收养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2. 涉外收养需经过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和认证,确保收养程序合法和透明。

3. 涉外收养需符合所在国家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继承的涉外法律适用案例(3篇)

继承的涉外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中国公民)与张某(美国公民)于2010年在美国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回国,与张某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子女随张某在美国生活,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2018年,李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位于中国北京的房产和一定数额的存款。

张某得知李某去世后,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但双方就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遗产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继承。

三、法律适用分析1.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具体分析(1)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李某去世时,其经常居所地为北京,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2)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李某的遗产中有一套位于北京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综合以上分析,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张某作为李某的妻子,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法院判决张某继承李某的房产和存款。

五、案例评析本案涉及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法律适用原则,依法作出判决。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法律适用原则的适用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法律适用原则,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法律适用结果的合理性法院判决张某继承李某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同时,判决结果也符合李某的生前意愿,有利于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3.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实践意义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具有以下实践意义:(1)明确了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为法院审理涉外继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我国法律对涉外法定继承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涉外法定继承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涉外法定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遗产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我国法律有继承法作为约束。

但是,各国继承制度的不同影响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员的跨国流动,所以各国都在寻求解决继承法律冲突的⽅法。

那么,我国法律对涉外法定继承是怎么来规定的?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法律对涉外法定继承的规定由于涉外继承具有不同于国内继承的特殊性,因此,在适⽤法律上也不同于国内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涉外继承适⽤我国法律;在另外的情况下,则适⽤外国法律。

所以,对于具体的涉外继承,必须根据具体的案件来确定应当适⽤的法律。

根据情况,⼀般分为以下⼏种:1、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被继承⼈住所地法律。

被继承⼈住所地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

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不动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

2、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内的外国⼈的财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被继承⼈住所地法律。

即被继承⼈住所地在我国的,适⽤我国法律,被继承⼈在外国的,就适⽤外国法律。

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我国的法律。

3、外国⼈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适⽤被继承⼈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住所地在我国的,就适⽤我国的法律;被继承⼈住所地在外国的,就适⽤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就适⽤我国法律。

4、外国⼈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动产,就适⽤被继承⼈住所地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不动产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

5、我国与外国订有有关继承问题条约、协定时,处理继承问题则按协定、条约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关于对涉外法定继承的规定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实际中,我们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合法的继承相关遗产,不得侵犯他⼈合法的继承权益。

如果您咨询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引⽤法条;《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六条《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涉外收养工作制度汇编

涉外收养工作制度汇编

涉外收养工作制度汇编一、引言涉外收养是指中国公民或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或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外籍儿童的行为。

为规范涉外收养工作,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外收养工作制度。

本汇编旨在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涉外收养工作者和申请者提供参考。

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了收养的条件、程序、效力等,是涉外收养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和措施,为涉外收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明确了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条件、程序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为处理涉外收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政策文件1.《关于规范涉外收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涉外收养工作的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对涉外收养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2.《关于加强涉外收养审查工作的通知》:强调了涉外收养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要求严格审查收养人的资格和条件。

3.《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收养工作管理的通知》:对涉外收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完善信息共享、严格审查程序等。

四、涉外收养工作程序1.提交申请:收养人应当向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家庭状况说明、身份证明等材料。

2.资格审查:民政部门对收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道德品行、经济条件、健康状况等。

3.社会调查:民政部门对收养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其家庭成员、邻里关系、社会信用等。

4.医学检查:收养人应当提交健康检查报告,确保其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抚养教育被收养儿童的工作。

5.审查批准:民政部门对收养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6.登记备案:收养人应当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证书。

7.抚养教育:收养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儿童的义务。

五、涉外收养工作的特殊规定1.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并提交其所在国家出具的婚姻、家庭、职业、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涉外收养文书办理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

涉外收养文书办理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

涉外收养文书办理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涉外收养文书办理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涉外收养文书办理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收养是按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无血亲关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关系的公证是指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建立收养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涉外收养涉及到国际法、双边条约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国法律。

目前,中国已经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岛、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芬兰、荷兰、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16个国家建立了跨国收养合作关系。

这些国家的收养法虽各有特点,但基本制度与中国收养法律没有大的冲突。

根据中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依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成立。

对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大陆收养,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为其所需证明材料办理认证,在中国国内登记成立的收养行为,根据当事人需要,可在中国国内办理收养公证、认证手续。

华侨之间在国外收养,当事人应在居住国依法办理有关收养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目前不为其办理收养公证。

来华收养应提交的材料:1、外国人来华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本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健康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证明、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证明、家庭情况报告。

上述文件须经其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和中国使(领)馆认证。

2、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国内收养儿童应提交的主要材料:(1)定居国外的华侨(包括定居国外的港、澳、台同胞)应提交:护照、收养申请书和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经其居住国有关公证机构公证及其外交机构或授权机构认证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外收养案例

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外收养案例
第八单元
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
外收养案例
示范案例一:知悉商业秘密的中 国公民能否与外国人结婚?


(一)案情介绍
上海市某玩具厂的技术员李丹(女),生性 活泼,喜欢蹦迪。有一次在浦东某迪吧蹦迪 时与一位美国商人史密斯(男)邂遇。两人 一见钟情,很快坠入爱河。相识才一个星期, 李丹便向史密斯求婚,史密斯也欣然答应。 于是,他们就开始了结婚的准备工作。该玩 具厂的领导得知此事后,坚决反对本厂职工 李丹与外国人结婚。并且威胁李丹,如果她 与外国人结婚,便将其辞退。理由是李丹作 为玩具厂的技术人员知悉本厂商业秘密,不 得与外国人结婚。 请问:知悉商业秘密的中国公民能否与外国 人结婚?
示范案例二:外国人收养中国儿 童应具备什么法定条件和符合什 么必经程序? (一)案情介绍

一对美国夫妇,史密斯先生与史密斯太太, 本有一个可爱的儿子。但不幸的是,在儿子 在刚满3岁那年,因坠机事故不幸身亡。史密 斯夫妇悲痛欲绝,为了减轻对儿子的相思之 苦,在儿子死去的第二年,史密斯夫妇便离 开美国,来到中国某大学从事外教工作。现 在,十多年过去了,史密斯夫妇丝毫未减轻 对儿子的思念之情。夫妇俩萌发了收养孩子 的念头。在2001年5月的一个清晨,在史密 斯夫妇居住的外教楼的花园里,人们发现了
抚养该弃婴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当抚养该弃婴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交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收养组织可以向史密斯夫妇发出来华收中国收养组织可以向史密斯夫妇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抚养该弃婴的社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抚养该弃婴的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被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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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规则是怎样的
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规则是怎样的?或许还有很多⼈并不是很了解这⽅⾯的知识吧,接下来店铺⼩编为您介绍,欢迎阅读!
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规则是怎样的
⼀、涉外收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
1、依收养⼈本国法
2、依收养⼈和被收养⼈各⾃的本国法
3、重叠适⽤收养⼈和被收养⼈的属⼈法
4、被收养⼈属⼈法
5、法院地法
⼆、涉外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
对于收养的形式要件问题,根据“场所⽀配⾏为”的原则,各国⼀般都适⽤收养成⽴地法。

三、涉外收养效⼒的法律适⽤
收养效⼒主要就是收养关系成⽴后,养⼦⼥同养⽗母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有完全收养制度和不完全收养制度。

关于收养效⼒的法律适⽤原则主要有:
1、收养⼈本国法
2、被收养⼈住所地法
3、适⽤当事⼈共同属⼈法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你还有法律问题,欢迎前去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涉外继承的主要内容

涉外继承的主要内容

涉外继承的主要内容涉外继承的主要内容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因素。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涉外继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主体涉外;2.客体涉外;3.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

涉外继承的特征:1.涉外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2.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涉外继承的程序:1.依照继承法规定涉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2.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3.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4.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已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涉外收养需要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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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需要公证吗涉外收养也就是说收养的当事人有一方是外籍公民,那么涉外收养有哪些规定呢?涉外收养需要公证吗?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涉外收养公证: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为子女的行为。

涉外收养公证就是证明上述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

涉外收养公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确立了收养关系后,准许收养人将被收养人带出国境。

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2、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

3、送养人同意送养。

4、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涉外收养公证注意事项:1、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向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申请。

2、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不能来的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

涉外收养登记如何办理(一)外国收养人应当亲自办理收养登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二)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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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 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 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 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可免交(二)、(三)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
• ②经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民机关出具 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出具的本 人无配偶证明。
• ③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还须持在国外从事的职业或者可
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 婚姻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检查证明。如果 是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 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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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 1、跨国收养申请书; • 2、出生证明; • 3、婚姻状况证明; •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
证明;
• 8、家庭情况报告等。
• 中国收养组织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审查,确定外国 收养申请人是否符合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
(三)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的结婚登记
•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的结 婚登记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 (1)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应 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台 湾同胞方当事人应提供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 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在大陆定居前 的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 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 (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 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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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 2、外方须持有的证件:
•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 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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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二、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的婚姻登记管理
• (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条件 • 原则上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条件: • 1、婚姻自由 • 2、一夫一妻 • 3、男女平等 • 4、适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
于二十周岁)(各国的规定不同,看下页) • 5、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第四、第五可适当考虑当事人本国的习惯及其
•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 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 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 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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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侨民须提交的证件材料: • 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
籍者免交); •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 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
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 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 (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 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 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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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一、外国人在华境内收养子女的条件
•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 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 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 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 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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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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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 2、审查
•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 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 料。
• 3、登记
•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 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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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 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 件;
• 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 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 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 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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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涉外收养管理制度
• 收养:指收养人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 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 涉外收养关系指由外国人或定居国外的华侨收养 我国内地的儿童,与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成立的收 养关系。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改) •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实施办
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二、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程序
• (一)收养人提出申请
• 外国收养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 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 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 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 况报告和证明。
•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要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经 过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 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的相关材料。具 体包括:
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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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涉外婚姻管理制度
• 一、涉外婚姻关系
• 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或者外 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结成的婚姻关系。
• 具有如下特点:
• 1、双方或一方不具有中国国籍。
• 2、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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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 收养子女,除了应当提交前述的除身体健康检查 证明外的其他文件以外,还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 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 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 明以及中国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 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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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二 )确定被收养的对象
• 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 织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收 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 送养人提供必要的文件: • 1、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
•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 • 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
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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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 1、丧失父母的孤儿; •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第3
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
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
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
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
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
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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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 手续,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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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同 胞之间在内地的婚姻登记
• (一 )华侨与国内公民之间在内地结婚
• 1、国内公民需要持有的证件同前
• 2、华侨需提交的证件
• ①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 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 (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 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 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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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登记
•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 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 关证明材料。
三、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的婚 姻登记管理
• (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条件 • 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到中方所在地的指定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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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结婚须持有的证件
• 1、中方须持有的证件: • ①本人户籍证明; •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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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港澳台同胞同内地公民在内地的结婚登记
• 港澳台同胞须持有的相关证件: • (一)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
证; • (二)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
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 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 结婚的声明书; • (三)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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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各国及我国古代关于法定婚龄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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