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家族信托业务的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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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族信托对信托法的挑战及其解决探析

我国家族信托对信托法的挑战及其解决探析

我国家族信托对信托法的挑战及其解决探析摘要: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后,我国信托行业得以进一步蓬勃发展。

至2022年,为进一步满足信托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法三规”的信托法律制度体系。

家族信托作为民事信托的一种新兴事物,给《信托法》带来了挑战。

《信托法》难以对家族信托进行更为有效的引导和规制,操作性较弱。

本文主要分析当前家族信托给《信托法》带来的挑战,并据此提出修改意见。

关键词:家族信托信托法信托财产所有权一、家族信托概述家族信托源自于英国,它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以家族财富的传承为主要目的,由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财产等各方面做全面的规划和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并选择家族信托的方式来延续家族的繁荣,家族信托逐渐被引入并得到持续发展,繼2022年我国首个家族信托产品的问世,家族信托走入大众的视野,迸发出新的活力。

我国于2001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对家族信托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家族信托的蓬勃发展给信托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家族信托作为信托中的新生事物,难以被《信托法》完全涵盖,因而在实践中难以完全发挥其优势,且可实践性不强,法律空白较多,从长远看发展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家族信托给信托法带来的挑战(一)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按照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的定义来看,委托人只是将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并没有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因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委托人。

信托财产归属与受托人并不合理,与设立家族信托的初衷不符,容易引起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矛盾,且使得受托人在行使职能时增加了不必要的程序和负担,不利于家族信托长久的发挥职能,亦不利于家族信托在我国的长远发展。

(二)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存在漏洞信托登记制度是保护受托人和委托人的重要手段,但我国并未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

首先,《信托法》只规定了信托实行登记制度,并没有对登记机构、登记内容、登记条件等具体进行明确。

家族信托在我国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家族信托在我国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金融
2016 年第 12 期
家族信托在我国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孟 波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摘 要】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家族信托也成 为众多“高净值人士”的选择。我国金融机构也对家族信托的模式进行了 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由于家族信托在我国仍然处于初步阶 段,其发展面临着很多限制因素,例如信托法不完善,物权监管不足,信 托监管制度不完善等。本文结合家族信托的生长环境,围绕着完善现行 法律,明确登记制度,确立信托监管制度,分析其解决对策。 【关键词】家族信托;所有权;登记;监察人
在信托中,受托人在委托人及受益人的监督下经营管理信托资产,但 当缺少任何一方监督时,受托人可能利用信息上的不对称侵害受托人或 受益人的利益。家族信托中,由于信托期限一般较长,委托人可能在信托 期间去世,在缺少委托人监督的情况下,受托人侵害受益人的概率更高。 为防止该情况的发生,在家族信托中设立信托监察人以代替委托人发挥 监督的作用显得尤为必要。
(一)信托法治理中的不完善 我国《信托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 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有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 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该条 规定表明委托人只是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而非已转信托财产的所有 权,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依然由委托人所有。但是《信托法》第 14 条第 1 款 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似乎又将信托财产 所有权赋予了受托人。两条法条模棱两可的规定,使得学理上或实务上 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意见不一,争论不休。财产权属规定的不明确使 得委托人在是否将财产设立家族信托上疑虑重重,同时在第三人和受托 人交易时,第三人对交易行为的有效性产生的担忧,也制约了家族信托的 发展。 (二)物权法监管上的不足 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国信托制度中也 不容忽视。我国现行《信托法》第 10 条之中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 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 记。……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我国现行的信托登记制度中对 于应当办理登记的信托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参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而法条中的“不补办的,信托不产生效力”从一定程度上确立我 国信托登记制度生效主义。这意味着信托财产因为未办理登记而不产生 效力更不可能对抗第三人,这与我国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是相悖的。对 于家族信托而言,其设立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受益人以及家族的利益,往往 带有秘密性。我国现行严苛的信托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与信托登记制 度的模糊,对我国家族信托的设立带来负面影响。 (三)信托监察人制度空白

家族信托研究

家族信托研究

家族信托研究一般而言,富人都希望子女把企业发扬光大,增加家族的财富,因此他们会尽量给后代铺路。

一个富家子弟的成长路径往往是:进常青藤名校,学习流行的法律和商科;毕业后先进名企实习,学识先进企业的管理运作模式,再进家族企业,在长辈的耳提面命之下强化训练;最后接管家族企业,在职业经理人的配合下打理生意。

为帮助富二代接班,不少银行将针对富二代的教育计划作为财富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比如,摩根大通私人银行的Next Gen(下一代)项目已经开办了十多年,在世界各地轮回举,行培训的重点是家族企业的投资和管理;汇丰私人银行每年都会在全球举办两三场“遗产”研讨会,将40名25-30岁的富二代聚在一起探讨投资、财富与遗产、领导能力及家族现状;由美国300户富人家庭和他们的理财顾问联合成立的私人投资者学院(Institute for Private Investors)则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合作了一个项目,针对岁以上的人群传授理财经验。

然而,并非每个富家子弟都对经营家族企业有兴趣。

他们之中固然有李泽楷、何超琼这样野心勃勃的代表,也有很多人渴望在其他职业方向上发展,比如,巴菲特的儿子霍华德、彼得分别是摄影师和音乐人,无一进入伯克希尔哈撒韦;邵逸夫也因子女无意继承家业而要出售TVB。

因此,很多富人借成立家族信托基金解决这一问题。

他们并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可以放手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保障继承人即使不经营家族企业也可以生活无忧。

家族信托基金中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置一系列复杂的条款,比如规定家族财产不可分割或信托不可撤销,以避免继承人分产导致股权分散、丧失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或因争产导致家庭失和等。

在欧美等地,家族信托基金的设置相当普遍,洛克菲勒、肯尼迪等家族的资产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管理,拥有道琼斯公司9.1%投票权的班克罗夫特(Bancroft)家族也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持股,这一基金由丹佛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受托管理。

信托法律规定解读

信托法律规定解读

信托法律规定解读一、引言信托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通过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以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在信托的运作过程中,法律起着关键的作用,对信托的设立、运作和终止等方面进行规定和保护。

本文将对信托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深入了解信托的法律特点和实践应用。

二、信托的法律性质信托是一种契约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确立和约束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信托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利行使方式。

这意味着,信托不仅是一种法律认可的财产管理方式,受托人也具备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来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财产。

三、信托的法律规定1.信托的设立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指定明确的目的;(2)明确的财产标的;(3)必须由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4)受托人必须具备信托管理的能力和资质。

2.受托人的义务与禁止行为作为信托的关键角色,受托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忠实义务:受托人应当忠实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责任,以实现委托人的利益;(2)谨慎义务:受托人应当以审慎的态度管理和运用托管财产,保护委托人的权益;(3)保密义务:受托人应当对信托事项和委托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另外,受托人在执行信托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禁止行为,如:(1)禁止挪用信托财产;(2)禁止利用信托进行违法活动;(3)禁止违背委托人意愿进行操作。

3.信托合同的法律效力信托合同是信托关系的主要法律文件,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设立效力:信托合同的成立标志着信托关系的正式建立,受托人开始履行管理和运用财产的职责;(2)权利效力:信托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权依据合同主张相应的权益;(3)终止效力:信托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满足时,信托关系即终止。

委托人有权要求财产的返还或者进行继承。

四、信托的法律保护为了保障信托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在信托法律规定中对信托进行了一定的法律保护措施,例如:(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相分离,受到法律保护,不受委托人个人债权人的追索;(2)受托人的责任限制:受托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会因为管理和运用不当而对委托人承担过分的责任;(3)信托财产的保护:信托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不受受托人、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债权或诉讼的侵害。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解析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解析

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解析信托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目前在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信托业务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服务,有助于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遗产规划和风险分散。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进行解析,包括其定义、特点和功能。

一、信托业务的定义信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法和约定,以受托人身份保管和管理委托人的财产,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财富管理、投资、资产运营等活动。

在信托业务中,商业银行以其专业的理财能力和风险控制经验,通过受托人的身份,管理和运营委托人的资金和财产。

二、信托业务的特点1. 信任关系:信托业务建立在委托人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基础上,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和运营资产。

2. 法律合规性:信托业务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和监管,商业银行必须遵循相关法规,确保资产安全和合法性。

3. 高度专业化:商业银行在信托业务中需具备专业的财富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能力,以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4. 资产多样化:信托业务为委托人提供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包括金融产品的投资、股票基金、房地产等。

三、信托业务的功能1. 资产保值增值:商业银行通过信托业务,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服务,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2. 遗产规划:信托业务可用于个人和家族的遗产规划,通过设立信托来管理和分配遗产,实现财富传承。

3. 风险分散:信托业务可通过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将投资风险分散,提高委托人的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能力。

4. 融资工具:商业银行从信托业务中获得的信托资金,可用于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融资工具和筹资渠道。

四、发展趋势与挑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财富管理需求的增加,信托业务在商业银行中的地位将进一步提升。

同时,信托业务也面临一些挑战,如信托产品创新、风险管理和合规性要求等方面的问题,商业银行需不断创新和提高专业素质,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

总之,商业银行的信托业务在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及立法完善

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及立法完善

第42卷第2期2021年2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VoU42Nc.2Feb.2021[文章编号]1004—5856(2021)02—0085—04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及立法完善陈亦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201420)[摘要]家族信托是指在信任的基础上托付家族财产,使其在特定的时间之后权属进行合法转移。

家族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富豪们确保个人或家族财富在其死后能够有序传承的工具,其备受高净值人群的关注,我国许多金融机构也纷纷涉猎此项业务。

22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开启了中国家族信托合法化、正规化的大门,但不免因为经验匮乏与规范滞后凸显出一系列问题。

文章着眼于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提出我国家族信托立法的完善建议,以求稳步推进家族信托制度的本土化发展。

[关键词]家族信托;法律环境;立法完善;《信托法》[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大型企业及高净值家族传承思想的加深,引发了家族信托这一新兴资产管理模式,我国的家族信托发展正呈现出蓬勃之势。

《信托法》的颁布虽给长期无序的产业带来一定方向,但对于新生事物仍旧显示出不少问题。

本文从家族信托的法律环境出发,结合域外先进立法实践经验,提出完善家族信托法律规范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家族信托制度。

—、家族信托概述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构建需要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四个角色同时具备。

首先,家族信托财产是社会信托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理论上,只要是委托人合法享有的个人财产,均可以被纳入家族信托财产的范畴。

但实践中特定的家族信托财产往往会因为客观因素或主观意愿而受到限制,并且关于未来财产能否成为信托财产目前仍抱有一定争议。

委托人是家族信托的源头和发起者,在整个信托关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家族信托活动对于委托人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要求。

受托人是信托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一环,合适的受托人选择对del:1.3969/j.issn.104-5856.2021.02.01于整个家族信托的顺畅运行至关重要。

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基于法律视角

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基于法律视角

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基于法律视角刘洁,林德钦(澳门城市大学金融学院,澳门999078)[摘要]伴随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城市家庭资产规模也进入快速增长期,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逐渐走进中国高净值家庭的生活。

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和税务制度的不成熟,影响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

为更好促进家族信托的发展,完善家族信托的立法,基于法律视角,提出了清楚界定信托财产所有权、完善家族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建立专门针对家族信托的税收制度、设立独立监察人制度、明确规定受托人资质和权利义务以及建立受益人保护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家族信托;现状;问题和对策;法律视角[中图分类号]F83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22)04-0174-02[作者简介]刘洁(1988-),女,广东广州人,博士在读,研究方向:家庭金融、互联网金融。

[通讯作者]林德钦(1983-),江西泰和人,博士,助理教授,研究方向:金融计量分析、宏观经济建模、风险管理与新兴经济体研究。

第2022年第4期(总第548期)商业经济No.4,2022Total No.548一、背景伴随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城市家庭资产规模也进入快速增长期。

根据瑞信研究院《2020全球财富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底,中国家庭财富总额达78万亿美元,中国共有580万名百万富翁和2.11万名财富超过5000万美元的居民,仅次于美国。

家庭财富的崛起不仅将带来消费和投资的变化,更将家族信托这一概念引入人们的视野。

为保障家族企业能持续发展以及培养后代作为接班人,避免“富不过三代”的情况发生,家族财富的管理、保护和传承成为诸多高净值人群的迫切需求。

与此同时,中国改革开放进入第四十个年头,随着第一代企业家年龄增长,许多家族企业的管理和财富开始向第二代转移。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比例的二代不愿进入家族企业的尴尬局面,或家族继承人互相打破头皮争夺财产,都让一代企业家心有余悸。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展望近年来,在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大环境下,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不断加深,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服务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逐步显现。

银信合作随着资本市场的繁荣层出不穷,遍布信托产品代理发行、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信托财产托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领域,银信合作的紧密度不断加强,不仅仅在产品规模上实现大幅增加,而且在合作领域及技术含量上也有了质的飞跃,实现了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互利双赢。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银信合作也必将进一步深入,迈向更高的层次。

一、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银信合作发展势头十分良好,但由于发展时间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银信合作中涉及多家主体,多个金融市场,现有政策、法规中针对银信合作的条款比较少。

近年来,银信合作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维护参与各方,尤其是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23日印发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对银信合作的很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就是这方面的最新进展。

2、合格投资人选择问题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以5万元为起点,相对于100万元起点的信托产品和千万级的私人银行专属产品来说,门槛较低,客户群体较大,这样一来,可能有的投资人并不具备风险投资意识,造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级别的错配,使得客户以银行信誉为依托,以较低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高收益高风险产品。

如果最终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容易造成纠纷。

在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下,银行成为单一委托人,但产品风险仍由理财投资者承担。

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产品预期收益甚至本金出现问题,投资者必然会提出银行作为委托人的管理责任,银行至少要承担声誉损失的风险。

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实际上使客户通过银行触及到了信贷、债券、股票、基金、票据等多个金融业务领域,因此银行能否在产品销售和维护过程中充分向客户揭示产品实质和风险动态,使客户真正掌握可能承担的风险损失,是银行控制法律风险的关键。

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

遗产税风波的兴起,无疑对于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的影响是最大的,按照国外的经验遗产税税率一般都在50%左右,最高能达到70%。

因此,越来越多的私人银行的客户在思考如何将财富有效的传承给下一代。

一般来讲财富传承工具包括遗嘱、赠与、慈善基金、人寿保险单及家庭信托等。

常见财富传承工具的比较如下:相比以上几种财富传承工具家,家族信托有着期限长(可以是永续信托)、流动性好、独立性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委托人的控制力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分配财富,以及决定资金的投资方向)、较小的税务支出以及财产的多样性(可以把有形和无形的资产都装进信托进行打理)等其它财富传承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

本文将从信托的定义、家族信托的关键要素、家族信托的优势、案例分享及国内私人银行业发展家族信托的进展和障碍等五个方面介绍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方面的运用。

一、信托的定义根据我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而家族信托是以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族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本家族成员。

典型家族信托的结构如下:二、家族信托中几个关键要素1.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创立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委托人提供财产、指定和监督受托人管理和运用财产。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一般都是自然人。

2.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管理、处理信托财产的责任。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信托资产”;具体包括,信托资产的管理、行政及分配。

受托人必须对信托相关资料保密,履行尽责义务,遵照相关法律,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事。

一般受托人都由独立的信托公司担当,在境外也可以是家族成员自己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

3.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根据委托人意愿获得相关资金或收益的分配。

委托人在某些条件下,也可成为受益人。

在家族信托中,受益人一般都是委托人的家族成员。

论作为逃债信托的中国式家族信托及其司法对策

论作为逃债信托的中国式家族信托及其司法对策

2023年第7期•专论论作为逃债信托的中国式家族信托及其司法对策*张 淳(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 要:作为逃债信托的中国式家族信托目前在我国已广为流行。

为了阻止我国的殷富人士通过利用这种信托大面积成功逃债,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应当采用以“否认这种信托具有债务风险隔离功能,使其信托财产能够被强制执行以清偿委托人在其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核心内容的司法对策,来处理相关案件。

就此项司法对策的操作而言:对于个案中的家族信托,法院可以根据“委托人在其存续期间在从事企业经营活动”这一事实,推定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即具有“逃债目的”;只要它属于逃债信托,法院就既可以认定其为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托,又可以认定其为诈害债权信托,在其属于被动信托情形下还可以认定其在性质上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由此使其成为不具有债务风险隔离功能的信托,并相应地使其信托财产在法律上仍作为可供强制执行以清偿委托人的涉案债务的财产存在。

关键词:中国式家族信托;信托财产;债务风险隔离;责任财产;逃债信托中图分类号:DF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3)07-0074-20中国式家族信托近十年间在我国从无到有,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大行其道”,其中每一单的信托财产均属数额巨大,〔1〕并且近年来其涉及资产的总规模已堪称天量。

〔2〕就中国式家族信托而言,前作者简介:张淳,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一般项目“信托:定义比较法公约”(项目编号:19FFXB044)的阶段性成果。

〔1〕2013年1月设立并由平安信托担任其受托人的一单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为5000万元,这是在我国出现的首单家族信托(参见徐维强:《财富传承借助信托平台平安诞生首单家族信托》,载《上海证券报》2013年1月9日,第F11版)。

同年7月设立并由招商私人银行担任其受托人的十单家族信托中每一单的信托财产均为5000万元(参见徐维强:《家族信托“叫好不叫座”招行实行“整体收费”》,载《上海证券报》2013年7月23日,第F11版)。

从银监37号文看“家族信托

从银监37号文看“家族信托

从银监37号文看“家族信托凌娜“家族信托”这个词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出现由来已久,很多文章报道将资金端是个人或家庭成员,受益端是家庭成员且做了一定的受益安排的信托业务均一概称为“家族信托”。

笔者理解此并非中国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家族信托”。

经查,“家族信托”在中国法律法规中并未有明确定义。

该词最早出现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22)32号文)中,该文为规范性文件,规定“4家族信托区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分别认购”,但该文也没有规定何为“家族信托”。

2022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向各级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下发了《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22]37号)(简称“银监37号文”),此文亦为规范性文件,对“家族信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至此,“家族信托”定义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但仍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家族信托”。

笔者尝试从银监37号文看“家族信托”,拍砖引玉,以供探讨。

关于受托人由于该文件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向各级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此文将“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规定为“信托公司”,这是基于部门职责权限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开展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相关实务操作问题及解决方案

信托公司开展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相关实务操作问题及解决方案

信托公司开展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相关实务操作问题及解决方案近年来,家族信托作为一种新的业务类型受到众多信托公司的青睐,家族信托的开展不仅满足了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回归信托本源及业务类型创新的需求,且对于提高信托公司品牌影响力具有较大作用。

鉴于家族信托业务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将面对与传统信托业务不同的实务操作问题,为此,笔者对之前实际参与的家族信托项目中遇到的具有相对共性的实务操作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了总结,以期对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提供助力。

一、关于家族信托业务的尽职调查信托设立前,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围绕信托有效性、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信托业务的监管要求等方面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立足于上述尽职调查拟实现的目标及家族信托事务类他益信托的特点,建议信托公司在开展家族信托项目前从以下几个角度开展尽职调查工作:1、对信托当事人的尽职调查(1)委托人除对委托人基本身份信息的核实等常规尽职调查内容外,建议信托公司根据《反洗钱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委托人进行反洗钱和恐怖融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2)是否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3)是否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4)是否因国家有关机构要求协助调查;5)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6)所处行业是否为易发生违法犯罪的高风险行业。

(2)第三方如家族信托的投资管理中涉及第三方监管或享有决策(参与)权的第三方(如信托中设立保护人/执行人制度)的,则建议信托公司应对该等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该等第三方的身份基本信息、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从事职业/主营业务是否与信托财产投资运作范围存在利益冲突、相竞争的情形、是否存在可从信托财产投资中获取利益的情形、是否违反监管部门关于相关投资标的实际控制权(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规定等。

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

三、发展中国家族信托行业的初步建议(一)完善信托法律法规2011年颁布的《信托法》,因本身的先天不足及与信托实务的脱节,导致业内对修改《信托法》的呼声渐高。

就家族信托而言,我国《信托法》的修改应首先侧重于被诟病已久的信托登记制度。

根据现行《信托法》,我国信托登记遵循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信托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只有依法办理登记,信托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但是,采取该立法模式,势必会对信托委托人的隐私权保护产生影响,打击了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

在一些信托业较为发达的国家,信托登记通常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例如,日本《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未经办理信托登记,不得以该财产属于信托财产为由对抗第三人,但信托财产不办理登记并不影响信托的效力。

因此,我国在日后修改《信托法》可借鉴该立法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在信托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达到更好地平衡。

另一方面,代人理财等事务管理型信托将是我国信托发展的方向,因此,《信托法》的修订应侧重于民事信托方面,并与《继承法》、《物权法》等民法中的有关规定衔接。

如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在财产登记流转环节,增设信托事由,对信托财产流转税费进行减免;允许设立专门的民事信托公司,增强私人财产保护和传承的功能。

(二)加大家族信托宣传力度信托的基础为信任,信任的前提是“充分了解”。

我国正式接受信托制度的时间很短,社会对信托的认知度仍然较低,尤其是家族信托,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

对于中国的信托业和资产管理机构来说,进行树立家族信托理念的宣传是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当务之急。

信任是业务开展的基础,只有让社会公众知晓家族信托的概念和功能,家族信托才能在中国信托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家族信托的需求是实实在在的。

《2013胡润财富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的千万富豪数量已达105万人,亿万富豪人数达6.45万人,而该阶层的平均年龄现为41岁。

随着私人财富的不断积累,该阶层在未来十年内人数会迅速增加,并呈现老龄化的趋势。

家族信托案例启示

家族信托案例启示

家族信托案例启示一、案例背景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财富的增加和家族财富的传承问题的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家族开始关注信托这一工具。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通过将财产转移至信托财产管理人名下,以达到保护、管理、传承和分配财产的目的。

本文将通过一个家族信托案例来探讨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中的应用价值。

二、案例分析1. 家族背景该家族为中国某知名企业创始人家族,拥有数十亿资产。

由于家族成员众多,且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需要一种能够有效保护和管理家族财富的方法。

2. 信托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该家族选择了设立一个综合型信托计划。

具体方案如下:(1)设立一个由专业机构担任受益人管理、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等职责的信托基金会;(2)将部分现有资产转移至基金会名下,并由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3)设立若干个子信托计划,每个子信托计划对应一个家族成员或家族企业,由基金会担任受益人管理;(4)为每个子信托计划指定一个独立的信托经理,由其负责具体的投资和管理工作;(5)设立家族委员会,由所有家族成员共同组成,负责监督和决策有关信托计划的重大事项。

3. 信托效果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该家族成功实现了以下效果:(1)有效保护和管理了家族财富。

通过将部分资产转移至基金会名下,并由专业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运作,有效降低了资产风险,保障了家族财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实现了家族企业的长期发展。

通过设立若干个子信托计划,并为每个子信托计划指定一个独立的信托经理进行具体的投资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障了各个企业的独立性和发展空间。

(3)促进了家族成员之间的团结与合作。

通过设立家族委员会并让所有成员共同参与决策,有效地促进了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增强了家族凝聚力。

三、案例启示1. 信托是一种有效的家族财富管理工具。

通过将资产转移至信托名下,可以有效降低资产风险,保障财富的安全和稳定。

2. 综合型信托计划是一种比较完备的信托方案。

通过设立一个由专业机构担任受益人管理、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等职责的信托基金会,并设立若干个子信托计划,可以实现对家族财富的全面保护和管理。

闲谈家族信托与保险

闲谈家族信托与保险

闲谈家族信托与保险闲谈家族信托与保险中午⼯作餐时,和⼏位同事闲聊。

谈起了⽼贾的“家族信托风波”,现在市⾯流传说其通过信托,弄⾛了很多个亿。

之后⼜说起了保险理财,说现在的保险经纪⼈员,保险说的少,只谈收益。

可见被妖魔化的家族信托以及保险和理财之间的本末倒置,着实误导了很多吃⽠群众。

⼀、什么是家族信托信托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最初只是⽼百姓为了规避重税和防⽌财产被国王没收,⽽设计出的⼀种民间互助形式。

由于这种⽅式不是⼀个法律制度,因此当有的受托⼈恶意侵占或擅⾃处分其名下的信托财产,委托⼈或受益⼈向普通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时,普通法院的法官并不⽀持,他们认为受托⼈处分⾃⼰名下的财产并不违法。

还好,英国还有衡平法院,衡平法院的⼤法官不是遵循刻板的现⾏法律规定,⽽是以“公平、正义、良⼼”作为判案的依据,其判决可以成为法律。

当信托的委托⼈或受益⼈在普通法院得不到法律救济,向衡平法院的⼤法官求助时,衡平法院的⼤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良⼼”,认为信托的受托⼈是根据与委托⼈的约定,为了受益⼈的利益⽽持有的财产,因⽽⽆权擅⾃进⾏处分,故⽀持了委托⼈或受益⼈的诉讼请求,并以判例形式将信托确定为⼀项法律制度,进⽽推⾏致英国各殖民地和世界各国。

中国是⼤陆成⽂法系国家,法官⽆权以判例造法,如果同样的事情发⽣在中国法院,我们的法官也许会和英国普通法院的法官⼀样,告诉起诉的委托⼈或受益⼈,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我⽆法⽀持你的请求。

所以信托制度的产⽣得益于衡平制度,但也仅限于信托制度的产⽣。

当我们国家以《信托法》的形式确定了信托制度后,问题也就解决了,所以说中国在法律上是有信托制度的,但是实践当中的适⽤情况,我们需要客观分析。

(⼀)、境内信托是否不能做家族信托业务境内信托公司与境外信托公司相⽐,地位⾮常不同。

境内信托公司作为仅次于银⾏业的第⼆⼤⾦融体,同银⾏⼀样,由银监会批准设⽴,受银监会严格监管。

由于境内信托公司设⽴门槛很⾼,并且⽬前出于新设⽴出于冻结状态,迄今为⽌,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对外开展业务,且股东背景均有国字头,经营理念相对保守,并且都和各⼤银⾏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境内的信托公司主营业务是⾦融信托业务,但是⽬前随着民间财富的蓬勃发展,创造了⼤量的“富裕家族”,守富和传富需求⽇益增多,因此很多国内的信托公司,也积极开展了家族财产信托业务,后⾯我会为⼤家简单介绍⼀下具体内容。

信托案例解析

信托案例解析

信托案例解析引言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通过这种关系,信托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受益人,由托管人对其进行管理。

信托的核心是信任,信托案例的解析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牵涉到信任、责任和经济利益等方面。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具体信托案例的解析,探讨信托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实际应用。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控制人X先生为其家族成员设立了一份信托,担任信托人的是X先生的家族律师。

信托文件规定,X先生的子女为受益人,控制人X先生为第一受益人,信托财产主要为家族企业的股权。

X先生却不满家族律师的管理方式,认为其管理不当,导致家族企业股权价值下跌,便起诉家族律师和受益人不当行为。

二、信托法律问题解析1. 信托财产的管理责任信托法律关系中,托管人有义务对信托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

他们必须审慎处理信托财产,遵循受益人和信托目的的意愿,不能利用信托财产谋取个人利益。

在本案中,家族律师作为信托人,应当履行管理责任,监督家族企业的经营,保护股权价值,如果X先生的指控属实,家族律师的管理行为就存在过失和违法行为的可能。

2. 受益人权益保障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财产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等。

受益人有权知晓信托财产的情况,要求信托人提供信息,并可以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在本案中,X先生作为第一受益人,有权要求家族律师提供信托财产的情况,如果确有违法行为,X先生则有权对家族律师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3. 受益人不当行为受益人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

受益人不能利用信托财产谋取不当利益,否则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先生起诉受益人不当行为,或是因为有具体证据说明受益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或滥用权益。

如果确有不当行为,受益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实际应用与建议以上是对信托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的解析,然而在实际中,信托的案件常常还牵涉到家族纠纷、经济利益分配等实际问题。

针对以上案例,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法律意识和信托管理对于家族信托而言,家族成员应当提升法律意识,加强对信托管理的监督。

国内家族信托实例分析计划

国内家族信托实例分析计划

国内家族信托实例剖析金融财产50年全权拜托招专家族信托5000万门槛招专家族信托的门槛是5000万元金融财产,限期30-50年,为不行撤除信托,“〔一旦〕签50年,这50年就不可以动了〞。

当前信托财产尚不可以涵盖公司股权、实物和不动产,这意味着没法实现家族公司的传承。

买卖越大,越怕“退休〞——这是国内中年富豪家庭的广泛烦忧。

“家族信托能够让财产实现风险隔绝和财产永续传承,以法律的形式。

〞招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王菁近期接受了本报专访,详解近来推出的国内个人银行首单家族信托。

招专家族信托建立的门槛是 5000万金融财产,限期30-50年。

针对财产传承的问题,经过预先设定的家族信托利润分派条款,资本可在平时生活或儿女上学、创业,奉养老人等重要事项中支取;就算拜托人逝世,个人银行将按家族信托条款持续达成商定事项,进而真实实现依据拜托人的意向来支付其财产,不论是身前仍是身后。

作为舶来品,招专家族信托在效力流程、参加各方的责任、监控系统等方面的设计,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外国成熟做法。

“但不可以照搬,毕竟我们国家在法律、税收制度与外国差别很大。

〞王菁说。

尚不涵盖实物或不动产招行推出的家族信托属于不行撤除信托,“〔一旦〕签50年,这50年就不可以动了〞。

假如客户有其余需求,只好用其余财产另设一个信托。

只管这样,在家族信托的管理上,拜托人依旧可提出自己的要求。

信托公司是受托人,但招行依旧主导整个信托的管理,并担当信托托管人和财务顾问。

在招行内部,家族信托业务有一支30多人涵盖各投资领域的团队,及特意的投资决议委员会。

决议委员会由副行长丁伟牵头。

家族信托建立早期,拜托人可就信托财产投资提出必定的利润目标或投资策略,招行作为财务顾问,依据这个目标或策略提出财产配置方案建议,获得决议委员会和受托人通事后实行。

“不可以由某一个人随意拍脑袋决定,那样简单决议失误。

〞因为投资限期较长,其风险、利润要求与一般投资方案差别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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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家族信托业务的法律问题探究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富豪越来越多了。

20XX 年,美国知名管理咨询公司一一波士顿咨询公司近日发布报告称,中国有648个超级富豪家庭财产超过1亿美元,排名全球第5。

另据20XX年4月15日胡润研究院和兴业银行联合发布的《20XX高净值人群另类投资白皮书》显示,目前中国资产亿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有6. 45万人。

这么多富豪的诞生当然象征着中国市场经济欣欣向荣,但是另一方面,富二代不恩进取的行为也不时被媒体曝光。

富不过三代的中国俗语让这些富人们不得不考虑到家族财富、名声和信念怎么样可以顺利、安全的得以延续和发展。

我们无从奢望创业者的继承者都可以像创业者一样勤勉、智慧,所以这时候对财富的保值、增值就必须引入好的管理方式家族信托。

美国的洛克菲勒家族、梅隆家族、肯尼迪家族无不利用家族信托这一秘密武器来维持的家族财富和文化的长盛不衰。

国内较早引入家族信托业务的是招商银行,招商银行最早是在20XX年8月成立的家庭工作室进行试水。

在此基础上,招商银行今年又进一步推出了细分领域的财富传承家庭工作室,且在家族信托(即财富传承信托)业务上实现了国内私人银行第一单的突破。

一、家族信托概况(一)概念和历史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

也称为家族资产管理或者是家族办公室。

此项制度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其完整信托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西方现代经济文明和繁荣作出应有贡献。

家族信托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的信托遗赠(fideimissum),信托遗赠制度是指被继承人要求受托人(亦即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将所取得的遗产移转或给付给特定的第三人。

信托遗赠制度与现代家族信托从法理上看是有类似性的,而其实现手段和具体操作程序上又是有很大区别的。

现代家族信托制度的应当是源于英国的用益权(use)制度,当然,use制度在当时主要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但随着其不断的发展和演变,最终进化成现代家族信托的形式。

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制度最初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镀金年代来临之初由一些富裕家庭创造的。

当然早期的家族信托受相同的法律法规监管,设立家族信托方式较为单一。

(二)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现状西方现代家庭信托发展已有百余年历史,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和运作,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科学的操作规范。

在西方发达国家、日本、新加坡和我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经有很长的运作历史,已经是一项很熟练的信托业务。

并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操作的不断深入形成了现有的特点:1.经营范围国际化。

西方现代家族信托超越一国的范围,并向国际化发展的趋势,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尤其如此,很多带有慈善性质的家族信托基金已经走向国家化运作模式。

例如:20XX年,世界首富比尔盖茨设立了比尔及梅琳达盖茨信托基金会,并陆续将其与妻子名下的资产转入该信托基金。

该基金会是世界上最大的私人基金会,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

基金会设有理事会、职业经理人,整个基金会由四个部门组成,分别是全球卫生项目组、全球发展项目组、美国项目组以及运作领导组。

明显的走向全球化,当然,盖茨家族信托基金是以慈善而非以继承为主要目的的,此处笔者仅以此作为家族信托全球化的一个例子。

2.经营方式多样化。

现代家族信托在发达国家已经是广泛运用的金融服务工具,它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

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西方国家的信托公司等也都普遍采用除常规手段的电子商务方式。

3.银行的直接参与。

西方国家大多数都是由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兼营的,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商业银行是以控股公司的模式运营的,家族信托业务已经占其银行盈利的很大的比重。

当然,家族信托业务和银行其他业务是严格区分的,采用独立的操作流程和审核流程。

4.法律制度的健全。

西方欧美国家和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对于家族信托业务都有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

英国为了规范受托人行为就颁布了《1999年受托人委托法(代理法)》,像日本在引进家族信托业务后早在1922年就制定了《信托法》,新加坡颁布了《受托人法》。

5、对于信托从业人员有严格的监管。

像美国就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则,对从业人员进行监管,严禁信托从业人员泄露客户秘密,独立的操作流程也避免的银行业务的不良竞争,以避免经营道德风险,促进家族信托业务健康发展。

综上,西方家族信托业发展时间较长,各项制度和具体操作方法也较完备,同时这些发达国家(地区)信托意识较强等,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二、我国发展家族信托业务的必要性(一)我国市场经济国际化大势所趋首先,从宏观上来看,发展家族信托业务是大势所趋,是我国经济和信托业国际化的必然道路,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之路。

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是没有土壤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以后,我国信托业得以复活,并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尤其在20XX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我国经济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而鉴于家族信托业务对于发达国家经济的重要性,我国发展家族信托业务是有其必然性的。

加上欧美发达国家以及日本、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近百年的实施历程已经充分证明家族信托这一管理方式的科学性和对经济和生活科学管理的正作用。

(二)主体基数大为家族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其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GDP总量已经跃居全球第二,相应的中国超级富豪数量的出现也是雨后春笋般飞涨。

就像在本文引言中提到的,20XX 年,美国知名管理咨询公司一一波士顿咨询公司近日发布报告称,中国有648个超级富豪家庭财产超过1亿美元,排名全球第5。

另据20XX年4月15日胡润研究院和兴业银行联合发布的《20XX高净值人群另类投资白皮书》显示,目前中国资产亿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有万人。

同时,富豪对财产传承和公益慈善意识的觉醒也促进了富豪们对家族信托业务的追求。

当然,基于传统恩想的影响,中国绝大多数的富人都倾向于把自己的财产和家族交给自己的后代和其他亲属,但是现实情况往往事与愿违。

而来自麦肯锡的一项研究表明,全球范围内家族的寿命平均只有24年,其中只有30%左右的可以传到第二代。

应该是考虑到这样的实际,在招商银行联合贝恩公司发布的《20XX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指出,除现金储蓄、债券等传统的稳健类投资外,中国高净值人群对家族信托、跨境资产配置等财富保障和风险分散的金融安排兴趣较高。

家族信托作为对家族财富进行长期规划和风险隔离的重要金融工具,已受到较多高净值人士的关注。

从产品需求角度看,家族信托位于首位,提及率接近40% 。

在超高净值人群中,家族信托的需求更加旺盛,提及率超过50%,并且有超过巧%的受访超高净值人士已经开始尝试接触家族信托。

(三)家族信托制度本身的优越性1.家族信托在理财和财富继承上有其他手段难以比拟的优势信托具有高收益、安全性和灵活性是其他理财制度难以比拟的。

首先,信托具有财产的独立性,这就决定了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作为受托人的破产清偿财产;其次,信托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使信托财产具有双重性,是权利转让更为灵活和便捷;另外,信托资金投向的灵活性,信托公司作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的重要纽带,是资金运用范围最广的金融机构。

信托资金既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发放贷款、融资租赁,也可以运用于有价证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实业投资。

总之,家族信托业务的使用有利于家族财产的保值增值。

2.家族信托制度兼具社会效益和慈善效益的特点有很大比例的家,愿意把自己的财产拿出来回报社会,如何使他们的资产对社会的贡献达到最大化,家族信托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家可以设定特定人群作为家族基金的受益人,家族信托基金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以为受益人提供持久的帮助。

家族信托可以在理财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3.家族信托制度在继承遗产方面具有规避高税率的特点这一点目前主要针对的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欧美发达国家一般都征很高的遗产税,而设立家族信托业务则不需要缴纳很多的税,同时又可以起到遗产继承的效果。

所以,很多富豪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来逃避过高的遗产税,从而使得财产得到更好的继承。

家族信托取代遗嘱同时可以避免预立遗嘱和遗嘱认证程序的公开,从而有很好的保密性,这点也深为客服群体们所青睐。

三、国内发展家族信托的主要障碍我国信托业发展时间比较短暂,家族信托更是才刚刚起步,家族信托发展的障碍和问题依然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我国关于信托尤其是家族信托的法律法规不健全1.家族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在《信托法》中地位的确定我国《信托法》在第十三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遗嘱信托和家族信托具有一定的类似性,但是笔者认为遗嘱信托和具有综合效益的家族信托还是有有很大区别的。

2.信托登记制度缺失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财产信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

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但事实操作中,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登记,判断是否需要登记有两个标准。

我国尚未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所以家族信托无法产生效力,这是阻碍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主要障碍。

3.信托登记的公示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我国将公示作为信托生效的要件,这就是说委托人的财产装进信托除要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外,还要公示,就像我们平时身份证丢失后在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进行挂失一样。

如果当事人之间设立信托关系不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也无损社会公共利益,公示就会影响自由和效率。

相反,境外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均没有以公示作为信托生效要件。

此外,如果设立家族信托却要将财产情况进行公示,恐怕会引高端客户的不安。

这也与客户避免预立遗嘱和遗嘱认证程序的公开的初衷相违背,起不到很好的保密作用。

4.从事家族信托的银行资质没有相关规定家族信托作为一项富人的活动,一般对于客户的资产要求都是很高的,像招商银行要求客户资产要达到5000万,当然实际情况更高,招商银行加入家族信托俱乐部的会员平均资产达到1亿以上。

这样巨额的财富对于银行的资质自然应当有所规定,而我国对此尚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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