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安委教[2008]56号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纠正中小学存在的应试教育倾向,切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特作如下规定:一、办学规范㈠规范课程设置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按规定开齐开足各类课程,确保教学计划的完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提前结束新课。
㈡规范作息时间1.严禁各校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利用双休日、节假日集体补课(含毕业班),周课时总数不得超过35节。
2.学校要科学制定作息时间,确保初中、小学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8小时和9小时,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初中上午上课时间不早于7:30,小学不早于8:00。
㈢规范教辅用书各校要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教辅用书,不得在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之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习题集、练习册、复习资料等。
㈣控制作业总量和考试次数1.各科布置的作业、练习要精选,数量要适中。
小学一、二年级一般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年级、四年级每天家庭作业控制在45分钟左右,五年级、六年级每天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左右;初一、二年家庭作业每天控制在1.5小时左右,初三年家庭作业每天控制在2小时左右。
2.各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每学期不超过两次(期中和期末),毕业年级不超过四次,考试题目不应超出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严禁出偏题、怪题,试题难易程度要适中,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㈤规范班级编排和成绩评定1.严禁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或实验班(含毕业班),要均衡配备科任教师,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权利。
2.各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排名,或单纯以考试成绩奖罚教师和学生。
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和评语要坚持发展性、鼓励性原则,小学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
二、责任追究1.对违反上述第(二)项第1条规定,擅自以各种理由和方式利用双休日、节假日集体补课的,属公办学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降职直至免职处理。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管理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筑教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管理的通知(筑教发〔2008〕78号)各区(市、县)教育局、直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8年全国纠风工作的意见》、国家七部委2006年以来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为落实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改制学校的工作部署,现就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提出下列要求:一、各区(市、县)按照规定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在2008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清理整顿规范工作,必须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增值部分的产权所属。
并按照《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强对各类学校的管理。
二、现有所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凡未经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或已经批准,但没有达到规定的“四独立”条件的,必须退回公办体制;并按照《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文件规定,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收费。
三、现有所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具备“四独立”办学条件的,必须与公办学校脱钩,建立独立的学校管理机构,自主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和教师管理,并向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后方可进行招生及收费。
且在招生工作中,必须向家长如实说明学校“四独立”办学情况,独立进行宣传和招生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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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正文:---------------------------------------------------------------------------------------------------------------------------------------------------- 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近年来,各地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促进了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同时也出现一些亟需引导规范的问题。
为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提出如下若干原则意见。
一、提高认识,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担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任务。
这一国情要求改变过去过多由政府包揽的办学体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
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和纠正改革过程中某些不规范办学行为,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具有活力的办学机制,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增加投入,推进“两基”(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落实“两全”(全面贯彻教育方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繁荣发展。
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既不能把义务教育推向市场,也不能把义务教育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或乡、村两级。
省、地(市)、县政府应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切实落实“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要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的权益,提高待遇,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加强培养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近期要大力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干部充实、招生办法改革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加强指导,使其尽快改变面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0.23•【字号】厦府[1992]综255号•【施行日期】199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1992年10月23日厦府〔1992〕综2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的组织、管理等项工作,推进我市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现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学制年限为小学六年,初中三年。
二、全市城乡于1997年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目标,分四个类区实施:----------------------------------|类|组织实施单位|宣布|实现|验收||区|(区、镇)|时间|时间|时间||-|------------|----|----|-------||一|鼓浪屿思明开元区|1989|1991|1991.11||-|------------|----|----|-------||二|湖里杏林集美区|1990|1993|1993.11|||大同镇竹坝农场|||||-|------------|----|----|-------|||灌口东孚西柯大嶝|1992|1995|1995.11|||------------|----|----|-------||三|海沧后溪祥桥洪塘||||||马巷内厝新店镇|1993|1996|1996.11|||凤南白沙仑农场|||||-|------------|----|----|-------||四|五显新圩汀溪|1994|1997|1997.11|||莲花镇大帽山农场||||----------------------------------1998年市政府将组织全面检查、评估、验收。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加强省级统筹职能,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明确政策界限,把握政策尺度,指导和督促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纠正各种违法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各地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
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
三、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
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并依法加以规范。
让“差生”戴“绿领巾”是教育软暴力

让“差生”戴“绿领巾”是教育软暴力作者:张玉胜来源:《江西教育·管理版》2012年第02期加入少先队、佩戴红领巾,曾是每个学龄孩子的梦想与骄傲,更是成年后难忘的儿时回忆。
但如今在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孩子们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被戴上象征“差生”标志的“绿领巾”。
这种歧视性教育引发了家长的不解和舆论的质疑。
早在2004年,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第二实验小学就尝试用红、绿两种领巾把学生分为优劣两类。
这种有悖孩子成长教育规律、违反《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给家长和学生造成精神压力的所谓“先进经验”,当时就引起了团中央的高度关注并被紧急叫停。
然而时过七年,这种被明令禁止的错误做法竟又被人重新拾起。
无论校方出于何种初衷,这种将孩子分成三六九等的歧视性教育,无疑是对孩子人格侮辱和心灵戕害的软暴力,其危害绝不逊色于打骂之类的身体处罚,必须坚决取缔。
“绿领巾”扭曲了红领巾的政治含义。
作为少先队员标志的红领巾,其真正含义是代表用革命先烈鲜血染成的五星红旗的一角,是孩子们渴望成为共产主义接班人的志向表达。
这既不同于向学习成绩优秀者发放的“证书”和奖品,更不是与“绿领巾”相对应的参照物,把“绿领巾”作为差生标志与红领巾相提并论,是亵渎红领巾圣洁、有违《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的荒唐之举。
“绿领巾”有违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尽管《义务教育法》没有禁止为差生戴“绿领巾”的明文规定,但国家教育部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中却明确要求: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不得按学生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公布。
笔者理解教育部的这项规定,不仅是基于对减轻学生学业负担的考量,也应该带有尊重孩子人格和自尊心的题中应有之义。
试想,连“按学生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公布”的行为都不允许,更遑论对学习成绩不好的所谓差生强行附以“绿领巾”的标签。
“绿领巾”有悖孩子健康成长规律。
儿童时期是人类心理成长和品格塑造的重要阶段。
现代心理学表明,当一个人被贴上标签时,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作出自我印象的定格,并下意识地使自己的行为契合所贴的标签符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义务教育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省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治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省义务教育管理和办学工作在科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效地促进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和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
但是,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思想意识仍然不够强,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得不到全面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现象还较为突出,如有些学校课程计划不落实,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违规补课时有发生等。
这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既违反了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又违背了教育教学规律和少年儿童成长规律,损害了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进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当前,我省正向建设教育强省和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目标迈进,义务教育正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深刻认识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目标和新要求,充分认识到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既是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的需要,又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依法治教,促进广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科学发展的需要,要进一步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质量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办学行为更加规范,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校平安和谐,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全面规范办学行为(一)规范教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落实课程计划。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学期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
除农村教学点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保证主要课程开设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课程设置外,其它任何学校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得文、理分科;学校在教学行政班基础上,开设选修课教学班,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二条严格规范教学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增加2周)。
高中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
任何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第三条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
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晚上不上晚自习。
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高中不超过10小时;小学不上晚自习,晚自习时间初中不超过2课时,高中不超过3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
上课不提前,下课不拖堂。
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必须放假;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度,但必须补足法定节假日时间。
关于义务教育和特色教育的思考及建议

关于义务教育和特色教育的思考及建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
为了解我市义务教育和特色教育现状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的情况,市政协组织部分**州、**市政协委员于8月31日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市现有中学7所,小学8所,幼儿园3所,电大1所,教师进修学校1所,职业中专1所,乡办小学1所,私立学校4所,企业办和民办幼儿园23所,并承担了“**区内初中班”的办班任务。
截至20XX年3月,市属中小学校在校生人数为21139人(其中小学10818人,初中6237人,高中4084人)。
全市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100%,巩固率小学为100%、初中为99.57%,初中毕业率91.94%,高中阶段普及率87.04%。
20XX年市属学校普通高考汉语学校上线率91.5%,民语言学校78.6%。
我市教育系统在职教职工总数为1456人,其中:专任教师1021人,学历达标率小学为99.6%、初中98.4%、高中69.1%,任职达标率100%。
我市教育部门加大改革力度,着力推进素质教育。
一是坚持以课堂教学为中心,强化常规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二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市属15所中小学校德育达标评估均通过验收;三是新课改实验工作取得的成果较去年又有新的提高;四是加强了学籍管理,完善了中小学生“减负”措施;五是启动了双语教学和民汉合校工作。
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学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高级中学扩建工程、区内初中班二期工程、青少年活动中心配套工程、一小教学楼及配套工程等一系列工程项目已竣工交付使用。
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发展得到了加强,建成了**域网和中小学校园网,我市教育教学基础资源平台已初步形成。
教育部门努力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在资金安排、设备购置、师资调整等方面对市区边远薄弱学校予以倾斜和照顾,从整体上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有关规定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2.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属地化招生的规定。
严格擅自提前招生;严禁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等前学生不正当手段招生;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或组织报名;严禁普通高中接受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录取的学生;尊重学生的报考志愿,严禁强迫学生更改志愿或以各种形式干扰学生填报志愿;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
积极实施优质高中指标“定校配额”办法,不断扩大“定校配额”比例。
3.加强对学校异地招生的管理。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异地招生,确需异地招生的,须经本地和异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
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办学校擅自异地招收的学生必须坚决予以退回,不落学籍、考籍;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使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凡是自愿选择异地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一律按借读生处理,在户口所在地录取学校注册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生必须回户口所在地的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
学生毕业证必须由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4.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宣传的管理。
中小学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生源学校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普通高中不得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或高考名次排列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6.09.11•【文号】•【施行日期】1986.09.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普及基础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本世纪末,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将受到九年的学校教育,全国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划,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首先把师资和办学条件等问题解决好,努力使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取得成效。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和检查、督促、指导这项工作,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将在适当时候制订实施细则。
在实施细则公布以前,现就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一)为了在实施义务教育中保持工作上的延续性,目前普及小学教育的检查验收工作,仍按原规定的“四率”(即: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等要求执行。
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不设区的市、县(区),要再用一段时间,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小学建设,巩固、提高普及程度和教育水平,按质按量地完成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任务。
在此基础上,实施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保证小学毕业生升入初级中等学校,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十七至十八岁年龄段的青少年,大多数达到初级中等学校毕业程度。
(二)普及初等或初级中等教育应做到:1、学校的经费、校舍(含住宿生的宿舍和体育运动场地)、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教育部叫停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校重点班等10则

教育部叫停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校重点班等10则教育部叫停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校重点班从今年9月1日开始,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正式实施,教育部明文要求各地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
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对如何落实新版《义务教育法》作出了规定。
《意见》规定,学校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要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
要积极推动学区内优秀教师、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要给予学习困难学生更多关心和帮助。
《意见》要求,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
要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
《意见》强调,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各地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意见》指出,教育部将运用督导检查和通报机制,督促各地及时查处、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金卫东摘自20XX年8月28日《中国青年报》)农村义务教育将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强调,要贯彻把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的方针,通过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保障办学经费,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加快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实现让每一个农村孩子都有学上、都能上得起学的目标。
今明两年将在全国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学杂费,同时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工资必须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温家宝还约法三章:不准减少本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准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发放教师津贴;不准再乱收费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补课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补课为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和学生的课业负担,维护教育良好形象,现就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禁学校组织有偿补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严禁学校组织有偿补课,不得默许教师在校内外办班收费补课,不得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培训机构或校外人员开展针对中小学课程的有偿补习活动。
学校不得借培训机构或家长委员会等之名,参与组织有偿补课;学校可安排教师按自愿原则组织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课外辅导,补缺补漏,但均不得上新课,也不得向学生收费,参加补课的教师超课时工作量补贴,应由政府按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二、严禁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违规办班组织有偿补课不准学校在职教师以任何名义违规办班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强化训练或参与其中有偿授课;严禁在职教师授意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其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活动,违规从事有偿托管;未经学校批准,在职教师不准参加社会举办的各种以升学为目的的培训班、补习班等兼职兼课活动。
三、严肃查处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对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现象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辖区内(本校)发生的违规有偿补课现象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对学校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一经查实,要及时如数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追究学校领导的纪律责任,直至撤销校长职务;问题严重的,追究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6期陕西教育行了考核考察,2所高校已成功召开了党代会;配合教育部对长安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行政班子换届及补充人选共计11人进行了考察;以上工作,共涉及学校24所,任免高校领导75人。
另外,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体卫艺教育工作、高校学生贷款、贫困学生救助、生态校园建设、教育统计工作、文明机关建设及老干工作、后勤管理等方面工作都实现了预期目标,有的还提前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三、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务求全年工作任务取得实效今年是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努力推动工作,创新工作机制,开创“十一五”发展规划新局面的开局之年,也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督查督办,务求取得实效的一年。
委厅对全年的教育重点工作和教育重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了全程跟踪督查,第一季度下发了通报,半年又下发了做好自查工作的《通知》。
从上半年的工作进展情况看,各处室、各有关单位普遍把督查落实工作作为推动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了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督查意识,采取有力措施,按时限、按要求认真办理本处室本单位承担的各项督办工作,有效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快了各项重点工作和重要目标任务的实施进程。
师资师范处、国际交流处等处室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责任分解表,逐级签订了目标任务书,将工作任务逐项分解到人。
宣传教育处与各高校、各地市签订了“创佳评差”工作目标责任书。
干部人事处、学生处、高等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发展规划处、德育处、保障处、助学贷款及教育项目管理中心等处室和部门针对各自的工作任务,制订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工作责任,把抓落实的各项要求落到了实处,有效地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快了各项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实施进程。
今年上半年,我们围绕依法行政重点抓了重大事件的督查督办、行政许可受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信访等工作,受理行政许可事项13项,完成了60余件重大事件的督查督办,收到群众来信450件,接待群众来访179批400人次;认真办结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87件,受到了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充分肯定。
适龄儿童入学制度

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皖教基[2007]5号为确保《义务教育法》的落实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推动全省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范。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依法规范学校设置(1)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负起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制定和完善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要求和制度,引导学校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查处并纠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为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切实维护公共教育教学资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
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3)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
按照《义务教育法》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已经审批的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加以规范。
凡符合“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认定其民办学校性质,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其办学。
凡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一律恢复其公办学校性质,执行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依法停止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
二、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4)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平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不得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
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桃科小学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就规范办学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规范作息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每节课35分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
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 严格执行节假日放假通知,不占用课余和节假日等时间安排学生集体补课.。
二、严格落实课程计划。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
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三、严格落实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采取措施,保障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
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
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它年级课外作业量每天控制在1小时以内五、严格规范考试行为。
一、二年级每学期可进行一次语文、数学学科期末考试,三年级以上每学期可进行一次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期末考试,其他学科以考查为主,不进行期末考试。
六、严格规范各类竞赛。
严禁举办各类学科竞赛,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它商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
七、严格学生用书管理。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
严禁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不得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利。
八、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学生获奖、竞赛、考试成绩及参加奥赛等培训班的情况与招生入学挂钩。
九、严格规范编班行为。
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按规定控制班额,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严禁学校以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严禁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等情况作为编班依据。
《义务教育法》的自查情况总结

新华学区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的自查情况总结根据凉州区教育局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武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的意见》的精神,我学区把充分认识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领会立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现将第一阶段自检情况总结如下:一、组织领导学区成立了以教育干事李喜同志为组长,教育干事刘芝生同志为副组长,新华中学校长张伟、南营一贯制学校校长陈克基、李府小学校长吴应平等三同志为成员的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区,刘芝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检查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工作总结的上报。
二、检查内容学校对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检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的情况以及学校有无乱收费的行为;检查公用经费按有关规定管理和开支的情况;检查依法办学及依法治教的情况。
三、检查结果(一)、认真学习宣传,全面理解新《义务教育法》的意义和内涵。
中小学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把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学校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1、结合新学期工作开展教师学习活动。
我们把新《义务教育法》的宣传教育列入新学期的工作计划,作为教师培训的必修课和本期普法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中小学组织广大教师开展专题讲座、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等方式对实施新《义务教育法》的意义和内涵进行了认真的解读。
通过学习,教师们充分认识到:新《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核心和灵魂就是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2、面向学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在教师广泛学习的基础上,各校认真制定了宣传教育计划,结合少先队活动、班会等活动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用社会实践、主题班队会等活动方式营造宣传氛围,做到让新《义务教育法》在学生中入眼、入耳、入脑、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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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教育部2006-08-24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
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教基〔2006〕1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省级统筹职能,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明确政策界限,把握政策尺度,指导和督促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纠正各种违法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
各地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
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
三、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
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
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并依法加以规范。
四、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或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
要积极推动学区内各学校优秀课程、优秀教师、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要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的学生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
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五、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
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
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各地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六、依法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加强教师管理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倡导尊师重教,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强化师德教育和考核,引导广大教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通过签约方式,明确教师责任、权利
和义务。
尤其是对教师本职工作、校外兼职等方面要提出明确的职业要求,加强教师工作考核,对严重违约者可予以解聘。
坚决纠正一些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校外补课的错误做法。
广大教师要为人师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主动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促进全体学生共同成长进步。
七、依法加强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同时,对依法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
办学,督导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建立督学责任区,发挥督学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教育部将运用督导检查和通报机制,督促各地及时查处、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