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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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3-2030)》

(征求意见稿)简介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任务确定的规划设计范围为贵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即98平方千米的范围。规划重点区域:火车站广场周围、港口周围、汽车站周围、步行街、沿江两岸、主要道路节点等;详细设计为中山路、金港大道、迎宾大道、建设路、仙衣路、荷城路、桂林路、江北大道、江南大道路段等市中心城区主干道。

二、总体目标

本次规划的总体目标分为整治和建设两部分。

整治:通过大力整治城区户外广告,还原建筑美,形成静闹分区、整治有序的广告面貌。

建设:通过建设一批设计精美、技术先进的户外广告,展示贵港的城市文化,推动贵港广告业的整体发展。

三、户外广告一般性要求

1.各种形式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应城市景观规划(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

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对城市环境起到美化、亮化的作用。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

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状、尺寸、色彩、图

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3.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金属材料应作防锈处理。

4.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5.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

统一规格、材质。

6.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

补充版面。

7.社会公益性广告优先,公益广告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10%,其

中LED电子显示屏发布公益性广告的数量不低于广告总量的20%。

四、户外广告安全设置要求

1.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

不得妨碍生产、生活及损害市容市貌;道路上不应设置易与交通标志牌

混淆的广告牌,LED广告不得对交通信号灯造成干扰。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

的立面形象和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和行人安全。

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满足防

火、防雷、防风、防坠落等等城市公共安全要求。应及时对户外广告进

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4.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应对户外广

告引发的安全问题负全部(相关)责任;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

定期检查户外广告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五、道路广告设置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内;

3.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

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入口10m范围内;

6.高压线廊安全保护范围、公路铁路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广告。

六、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

1.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

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

制地带;

3.消防通道口、通道、紧急出口等消防安全区;

4.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

七、分区控制规定

户外广告分区分为:集中设置区、适量设置区、控制设置区、禁止设置区四类,各类设置区的控制规定详见附表1。

八、道路控制规定

分为集中设置路段、适量设置路段、控制设置路段、禁止设置路段。各类路段的控制规定详见附表2、附表3。

九、节点控制规定

节点的类型主要有:商业节点、交通节点、景观节点。

在商业节点则可以考虑放宽控制,充分烘托商业氛围,体现城市活力。

在交通节点则应当考虑城市形象宣传需要,设置具有艺术感染力的公益广告。

在景观节点应当禁止商业广告的设置。

根据城市节点的实际情况,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特点,节点的类型主要有:商业节点、交通节点、景观节点。

十、建筑物顶部广告设置

1.广告牌面应沿建筑物外墙持平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2.广告画面下侧与建筑物顶部或女儿墙之间,钢结构外露不得大于l米,

其两侧和背部钢结构外露部份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

挡。

3.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住宅部份的二层以上不得设置除建筑标志或小区

标志以外的广告。

4.在同一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

广告设置的造型、规格要相互协调。

5.坡顶屋建筑顶部不得设置广告;六层(含六层)以上楼房的楼顶设置户

外广告的,提倡设置通透式广告;屋顶广告的看板及构架不得突出该设

置屋顶楼层女儿墙外墙面,屋顶广告支架必须进行隐蔽处理,建筑周边

无遮挡的,应考虑采用围合式的广告塔或霓虹广告形式。

十一、建筑物墙面广告设置

1.建筑一层梁下柱子之间可有规律垂直悬挂小型招牌广告外,柱及柱间不

得设置其它广告。

2.骑楼街、仿古街建筑外墙面不得设置墙面广告。

3.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其广告位置的设计和预留,以保证广告与建

筑物景观的和谐统一,并确保广告的安全;

4.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广告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与墙面相协调;

2)广告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

3)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4)墙面本身破旧的,应先对墙面进行改造和修缮,达标后方可设置墙

面广告。

5)在同一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

其广告设置的造型、规格要相互协调。如原建筑预留有广告位的,应适

应原尺寸及位置,不应随意挪动位置和改变尺寸大小。

5.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于集中设置区,其它区域均不可设置。

2)广告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符合城市

规划要求;

4)户外广告的厚度不大于0.3米。

十二、大型落地式广告

1.宽度小于4.5米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广场(空地)不得设

置落地式广告设施。

2.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部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缘石外缘宜为0.4~

1.0米。

3.带底座的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米,底座占地面积

不得大于1平方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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