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
福州市城区桥下空间建设使用导则
福州市城区桥下空间建设使用导则
福州市城区桥下空间建设使用导则应采取以下原则和注意事项:
1. 良好的规划设计:在桥下空间的规划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桥下的交通流量和行人需求,合理规划桥下空间的功能和布局,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
2. 充分利用空间:桥下空间通常是城市中有限的土地资源,应充分利用,合理布局各种设施和功能,例如建设公共广场、停车场、公园等,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3. 考虑环境因素:桥下空间建设应考虑环境因素,如防水、防火、采光等。
同时,也需要进行噪音和颗粒物等环境监测,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污染。
4. 安全管理:桥下空间建设应注重安全管理,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灭火器等,确保居民和设施的安全。
5. 美化环境:桥下空间建设应注重美化环境,采用绿化、景观设计等手段提升桥下空间的美观性和舒适度,营造良好的城市形象。
6. 维护管理:桥下空间的维护管理是持续性工作,应及时清理垃圾、修复设施等,确保桥下空间的良好使用状态。
通过遵循以上导则,可以实现福州市城区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和改造,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设置导则-1-目录1总则 (4)2 LED户外广告定义与分类 (5)2.1 定义 (5)2.2 分类 (5)3 城市建设用地的设置要求 (8)3.1.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8)3.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1)3.3 工业用地 (14)3.4 物流仓储用地 (14)3.5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4)3.6 居住用地 (15)3.7 绿地与广场用地 (15)3.8 公用设施用地 (16)3.9 山体与水域 (16)4依附于建筑墙面的设置要求 (16)4.1设置位置的要求 (16)4.2 适设区的设置要求 (17)4.3 严控区的设置要求 (18)4.4 其他设置要求 (19)-2-5 与居住区的关系要求 (20)6 与道路的关系要求 (22)6.1与道路关系的定义 (22)6.2设置位置的要求 (22)7 设施材料与技术标准要求 (23)7.1 标示的要求 (23)7.2 材料及技术装置要求 (24)8户外LED显示屏光污染控制标准 (24)8.1 适用范围 (24)8.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4)8.3 名词解释 (25)8.4 设置要求 (25)8.5 亮度设置 (27)-3-1总则1.1为加强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管理,规范LED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福州市城市沿街街景设计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暂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遵循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原则,以规范LED户外广告设置为目的,从塑造城市形象出发,结合LED户外广告设置的环境要求,对LED户外广告提出设置要求。
1.3本导则是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强制性效力。
我市建成区内各类LED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本导则的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工业、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容量控制指标 表 3
代码 13 14 15 16 17 18
行业分类 名称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容积率
≥1.2 ≥1.2 ≥1.3 ≥1.1 ≥1.3 ≥1.5
绿地率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经论 证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地块控制指标:
1)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城市旧区改建项目; 2)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 建设项目; 3)含有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商业、办公等超高层公共建筑群 的建设项目。
·3·
住宅、商业、办公、旅馆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 2
·4·
代码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行业分类 名称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木材加工和木、竹、滕、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电造气业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制修理业 通用厂房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DBJ410100/T 01—2017
前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 本规范由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董建峰、张岩涛、贺鹏飞、高纲彪、吕彦柯、王晶、麻永建、张振峰、李涛、 李红光、刘海鹏、张华。
5.3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5.3.1 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 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如下:
a) 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b) 学校是指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学校和机构; c) 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以政府确定和公布的为准; d) 户外广告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应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 5.3.2 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5.3.3 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 a) 交通信号灯(见附录 A 中图 A.1); b) 交通指路牌; c) 交通标志牌(见附录 A 中图 A.1); d) 交通执勤岗设施; e) 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见附录 A 中图 A.1); f) 大型交通设施、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 g) 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 h)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5.3.4 有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 a)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10 m 范围内(见附录 A 中图 A.2); b) 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见附录 A 中图 A.3); c)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高架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福建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一个城市发展状况、管理水平、文明程度、市民素质的直观反映。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打造良好城市环境的保障和城市发展的永恒主题。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9〕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9〕8号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维护城市市容,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东部新区)范围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绿地、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和其它户外广告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包括以下类型:(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设施;(二)利用交通运输工具为载体(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移动广告设施;(三)利用各种升空器具,通过拴拉、吊挂等方式附着于广告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四)在户外设置的其它临时性广告(含户外宣传桁架、便民服务广告信息发布栏)。
“高品质示范街区”建设管理标准
街面秩序 城市道路、临街建筑、公共场所内无晾晒衣物及吊挂杂物。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 化设施上无擅自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物品现象。
便民摊点
经批准设置的路边便民餐点、早(夜)市,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有序经营,经 营结束后场地无垃圾、油污,经营设施摆放整齐。
园林绿化 古树名木管理养护到位,保护标志保持整洁完好。 各类树木支撑规范,树木支撑应在保证树木正常生长及抵御大风、大雨等恶劣天 气情况下,做到与背景绿化相互协调而不突兀。
树池周围的土面采用草坪、卵石等覆盖美化,无泥土裸露,无垃圾及杂物堆放。
花坛、造型植物、攀缘植物、绿篱、绿地围栏、标识标牌等外形美观、完好整洁。 节庆等活动期间临时性设置的立体花坛、环境小品应保持完好,展示期结束后应 根据情况及时清理或者维护更换。
史文化底蕴及地域特征,彰显人文特色,并进行关联整合,形成人文长廊。
智慧城管覆盖率达到 100%,作用发挥明显,网格化管理机制完善,实施智能化动 平台覆盖 态监管,街区各类问题及时发现、快速处置,实现城市管理事、部件结案率 98%
以上。
数据归集 城市管理事、部件数据应归尽归,并按要求实现实时更新。
加分项
街区内无“街容示范街”。
交通信号灯、隔离护栏、隔离墩等道路设施应完好,无明显积泥积尘、移位变形、 缺失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
各类井盖应保持齐正、完好、正位,无缺失、异响、破损、松动、突出、下陷等 现象;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无堵塞、满溢。
严格占道、破路审批,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加工、经营、堆放、吊挂、张贴、刻 画、晾晒等现象,无违章接坡。
品质类别 指标
“高品质示范街区”建设管理标准
户外广告整治一封信
户外广告整治一封信1城中村居民过上城市生活南山区桃源福光村村民周大姐过去经常提心吊胆。
原来,这位村民的家门口有一根电线杆,电线杆上黑压压地挂满了横七竖八的各种电线电缆,每次出入家门她都生怕头顶上电线会掉下来,因为长期担心“祸从天降”,她的心情很压抑。
在整个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还有一些城中村居民生活在脏乱差之中,为此,从2006年开始,我市启动了为期3年的城中村和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整治结束后,周大姐高兴地说,现在村子变漂亮了,晚上坐在家门口乘凉时的心情好了,也再不用像过去那样担心会有断了的电线“从天而降”了。
据了解,今年市城管局继续推进城中村和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现了特区内100%的城中村和100%的社区创建达标,特区外70%的原自然村和70%的社区创建达标。
到目前为止我市累计已有936个城中村和499个社区通过了考核验收,小区居民真正地过上了现代化的城市生活。
2园博园免费向市民开放今年11月1日起,园博园向市民免费开放,得到了市民的热情追捧。
免费开放首日,就有3100多位游客冒雨来到园博园游览,有的市民不敢相信园博园从此免费开放,以为只是开放11月1日当天,所以专程向单位请假赶来游玩。
当天的游客数量超过了今年几个黄金周期间的园博园入园游客量。
据了解,园博园免费开放后的首个双休日更是迎来了游客高峰,两天内入园人数超过12万人次;而除周末外,平日入园人数也在1万人左右。
免费开放第一周内,入园游客数量超过17万人次,单日和日均入园人数都创造了历史新高。
市民们竖起大拇指,连连称赞这项举措深得民心,是为老百姓做的一件大好事。
3全面提升市政设施水平从今年开始,市城管局启动了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程,整治内容涉及道路、桥梁、路灯、绿化、环卫等多方面的市政设施。
在今年一年里,我市相继完成了包括深南路在内的17条道路的修缮工程,其中深南路修缮和改造工程已于今年5月30日前全线基本完工,另外16条路如景田路、深沙路等分布在各区的主次干道的修缮也已相继完工。
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目录1 总则 (1)2 户外广告定义与分类 (1)2.1定义 (1)2.2分类 (2)3 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3)3.1 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 (3)3.2 允许设置的规定 (3)3.3 禁止设置的规定 (3)3.4 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 (5)3.5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6)4 户外广告设置规定性要求 (6)4.1 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 (6)4.3 依附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广告 (15)4.4 其他类型广告 (16)5 福州市户外招牌设置规范 (21)5.1 户外招牌的界定 (21)5.2 规范编制依据 (21)5.3 户外招牌设置的总则 (21)5.4 户外招牌设置的技术标准 (22)5.5 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情形 (29)6 户外广告及户外招牌设置指导性要求 (30)6.1 广告内容 (30)6.2 广告色彩 (30)6.3 广告灯光 (30)6.4 广告形式 (31)6.5 广告材料 (31)6.6 广告造型及风格 (31)7 户外广告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要求 (32)7.1 安全责任主体 (32)7.2 设计施工要求 (32)7.3 安全检测要求 (32)7.4 户外广告设施维护检修 (33)7.5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性强制要求 (33)1 总则1.1为加强福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福州市城市沿街街景设计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暂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遵循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原则,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为目的,从塑造城市形象出发,以及对影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环境要素的研究,对户外广告提出规范性设置要求。
1.3本导则是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强制性效力。
福建省绿道规划建设导则
取土等; 对环境和人的休闲游憩活动造成安全隐患的各类活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绿
道控制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如危险品储藏运输、垃圾填埋处理等。; 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造成安全隐患或破坏的各类活动; 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
本导则针对福建省的省情及发展建设的实际需求,在遵循国家、省有关城市、 县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并参照其他省相关在编标准和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 制而成。
导则由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由于导则编制时间很紧,难免存在 一些不足和缺漏,希望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 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园林所(地址:福州市营迹路 4 号,邮政编码:350003,邮箱:fjplan@),以便修订时参考。
标识系统规划建设要求 6.3
............................................................. 17
6.4 服务设施系统规划建设要求 ....................................................... 17
人工系统 2.2.3 人工系统由慢行系统、交通衔接系统、服务设施系统和标识系统等构成,具 有慢行交通、休闲游憩等功能。 慢行系统:包括步行道、自行车道、综合慢行道。 交通衔接系统:包括绿道停车设施、绿道与城市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 服务设施系统:包括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与健身设施、科普教育 设施、安全保障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等。 标识系统:包括信息标识、指路标识、规章标识、警告标识等。
验收标准 8.3
............................................................................. 29
城市管理主要标准
城市管理主要标准一、主次干道管理的标准1、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要保持一定崭新度。
临街建(构)筑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建(构)筑物外墙漆(涂料)的粉刷出新每5年不少于1次,但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2、附设在道路上的路灯、交通指示灯、交通标志、交通护栏及其底座固定螺丝一律使用热镀锌或不锈钢等防腐材料,每3年油漆1次,期间如发生锈蚀,应及时油漆一新;平时每3个月清洗一次。
3、附设在道路上的配电箱、电信箱、通信柜、控制箱、邮政箱、IC卡电话亭、宣传(读报)栏、垃圾桶、路标、指路牌等应布点合理,不占盲道,不阻碍交通,应使用不锈钢等防腐防锈材料,制作精细,工艺考究,不得粗制滥造,每2年油漆1次,期间如发生锈蚀,应及时油漆一新,平时每周擦洗一遍;邮政箱、IC卡电话亭能正常使用。
4、沿街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要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玻璃破损、装饰板脱落、雨水管缺损等,应于3日内予以修复。
5、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臵,确需开设、变更的,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方可开设。
6、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景观路沿街卷帘门、防盗窗不得采用实面式,应采用网格状透空式,形式和色调应与街景相协调。
8、市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经营机动车、摩托车修理门市,无铝合金、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门市。
9、洗车作业必须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城市人行道,污水须经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10、沿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不得堆放杂物,杜绝“空中垃圾”。
11、景观路不得在窗外、阳台外吊挂、晾晒衣物。
12、无乱涂写、乱张贴、乱泼污水。
13、建筑物立面、空间无乱拉乱扯的电线、电话线、有线电视线、网络线等,杜绝“空中蜘蛛网”。
14、商住合一的建筑物阳台应统一封闭,不得超出外墙。
15、沿街建筑安装防盗窗的,应选用防腐材料,不得超出外墙。
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8.29•【字号】•【施行日期】1992.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2年6月27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市区、近郊区范围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本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机构,对环境卫生实施行业管理。
市区的街道办事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近郊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协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部门应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做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户外广告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字目录一、规划概述 (2)(一)规划背景 (2)(二)规划区界定和规划对象 (3)(三)规划依据 (3)(四)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4)二、现状调查及评价 (5)(一)规划区空间现状 (5)(二)广告设置现状与评价 (9)三、户外广告功能定位及控制总则 (15)(一)上位规划解读 (15)(二)功能定位分析 (16)(三)广告设置定位 (17)(四)空间景观分析与广告设置分段控制 (18)(五)户外广告设置通则 (22)四、户外广告和店招设置规划 (28)(一)附属于建筑户外广告和店招设置总量控制 (28)(二)附属于建筑物立面户外广告和店招设置详细规划 (29)(三)开放空间户外广告和店招设置 (32)(四)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33)五、规划实施措施 (34)(一)统一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34)(二)加强户外广告设计,保障设置品质 (34)(三)健全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与管理 (34)(四)加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 (34)一、规划概述(一)规划背景户外广告是由城市自然及人文诸元素共同构成的城市综合景象,即可视化形式信息的总和。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城市政治文明和经济繁荣的视觉显现,不但具有商业价值,而且具有个性化特征和人文价值,能够准确地折射出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文化特征,是打造特色城市的主力军之一。
近年来,户外广告为推动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杭州城市文明的外在表现、塑造城市形象和推广城市品牌的重要平台。
同时户外广告设置作为政府相关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在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多元化背景下,寻求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化方式。
钱江路位于钱江新城,是一条年轻的新城道路。
北连城东新城,南至城南复兴、之江地区,是城市东部重要的主干路之一,也是新城内最重要的南北向道路。
钱江路是杭州城市东扩、沿江发展的浓缩窗口,见证了钱江新城的快速发展,代表了杭州高标准、高品质的新城建设水平。
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2024
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要求、照明、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700 碳素结构钢GB/T 123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499.1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 1499.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2408 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2518 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GB/T 3098.1~3098.20 紧固件机械性能GB/T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 3632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880.1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3880.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2部分:力学性能GB/T 3880.3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3部分:尺寸偏差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5117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8 热强钢焊条GB/T 689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 7134 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GB/T 8110 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用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实心焊丝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T 10045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药芯焊丝GB/T 10682 双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GB/T 12755 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4957 熔化焊用钢丝GB 15763.2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GB 15763.3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 16776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T 17748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GB 18774 双端荧光灯 安全要求GB 19261 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 19652 放电灯(荧光灯除外) 安全要求GB 19653 霓虹灯安装规范GB/T 22789.1 塑料制品 硬质聚氯乙烯板(片)材 第1部分:厚度1 mm及以上板材的分类、尺寸和性能GB/T 24333 金属卤化物灯(钠铊铟系列) 性能要求GB/T 24498 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 2481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GB/T 24823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性能要求GB/T 24908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性能要求GB/T 35626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429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76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1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61 钢结构焊接规范CJ/T 532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巡检监管信息系统CJJ/T 149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JB/T 5945 工程机械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JG/T 347 聚碳酸酯(PC)实心板JG/T 516 建筑装饰用彩钢板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 145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XF 91 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YB/T 5363 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2017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所2017.02 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7.11目录 Contents 目 录 02 03 04 总体建筑风貌引导历史地段建筑风貌引导城市重要功能区建筑风貌引导前言 01 05 城市重要市民活动中心建筑风貌引导06 城市重要廊道风貌引导编制目的编制原则适用范围 前言11.1 编制目的为深入落实福州市总体规划,提高福州市城市环境品质,提升城市建筑文化品位,加强城市建筑风格的规划管理,进一步塑造福州市的城市建筑风貌和城市建筑特色;挖掘与传承具有福州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风貌,探索和研究与福州规划定位相符合的风貌建筑符号,有效指导建筑设计、规划审批、城市建设,实现清新怡人的宜居城市、环境优美的山水城市、底蕴深厚的文化名城的景观风貌特色,特编制本导则。
1.2 编制原则本导则将建筑风貌导控内容分为三个层级:总体城市景观风貌、总体建筑风貌引导、精细风貌引导。
(1)整体性原则:建筑风貌应立足于社会、经济、自然生态等诸方面的整合效应,并在总体层面保证城市空间的整体性。
城市各建筑风貌分区之间要有较好的一致性、协同性,推进城市建设整体有序发展。
(2)地域性原则:应尊重福州市地理环境条件和自然气候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适应福州城市风貌所需要的建筑特征,体现福州地方特色,以利于城市特色的形成和地方认同感的产生。
(3)时代性原则:鼓励设计创作具有时代精神,提倡在继承地方传统基础上兼收并蓄,吸收国内外新的建筑设计理念,不断推陈出新、与时俱进。
1.3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范围为《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福州市5区(晋安区除寿山、日溪、宦溪),以及闽侯的荆溪镇、上街镇、南屿镇、南通镇、尚干镇、祥谦镇、青口镇和连江县的琯头镇,面积为1447平方公里。
福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其他地区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在福州市所进行的建筑设计项目,应参照本导则所列细则的内容进行设计,并应满足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规划总则——精选推荐
第一章规划总则一、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金寨县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5、金寨县相关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的意见与建议二、规划目标及理念1、通过编制规划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实施提供可操作性的技术依据,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布局,从而消除和整治现状户外广告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协调和美化城市景观环境,进一步促进城市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多样性,宣传金寨,活跃地方经济,提高本县的知名度。
2、根据金寨县城总体规划,将现在与今后几年重点地段和地区的环境景观与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系统规划,打造金寨县城市新形象,通过规划给人们提供一个环境优雅、舒适、方便、安全、高效的商业与游憩空间。
3、营造活跃的商业气氛,保持金寨县城已有的活力,营造现代商业区的新形象。
4、尽可能满足市民、广告受众、广告用户、媒体与政府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的要求,创造购物、商旅的新空间以及城市精神生活与物质文明的基地。
三、规划原则1、整体统一原则:户外广告规划是金寨县城整体空间环境设计的一部分,也是城市景观规划的一个重要节点和延伸,它应充分体现金寨县城的景观性与人文内涵,体现出一个正在迅速崛起的新型城市所特有的现代性、包容性和创新竞争力。
金寨县城户外广告规划不能游离于城区各功能区域的环境之外,更不能与原有的风格大相径庭,户外广告的商业价值体现出来,应有助于城区环境质量的整体提高。
2、个性化的人本原则户外广告应该协同金寨县城的产业特征定位、建筑风格的定位等诸多因素,共同完成一个城市形象的塑造。
专项的细则规划应按所规划的区域、路径和节点进行个性化形象定位,根据不同路段、不同区域、不同功能、不同建筑特色以及不同文化内涵形成与之相协调的户外广告形象。
3、控制性原则金寨县城户外广告是城市规划控制下的依法设置,控制的前提是要让户外广告为经济、为人居环境、为城市美化服务: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9年)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3年8月31日合肥市政府令第169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和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安装、悬挂、张贴、放送、投映等方式设置文字、图像、电子光影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道路、广场、公交站牌、候车亭等市政设施;(三)绿地、水域等公共空间;(四)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或者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五)其他载体形式。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鼓励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四条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福建省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导则(试行)
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单位对收集的资料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系 统分析整理、综合评价,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 作为确定规划总体思路、编制重点的依据。
成果编制
规划编制单位按照本导则要求进行规划方案设计 和成果编制。在规划过程中,应进行公示,采取 问卷调查、展示、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 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成果审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突出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可识别性,塑造城市整体形象和地方特 色,规范全省城市景观风貌规划编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 福建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镇)景 观风貌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管理工作,其它镇可参照执行。 1.3 规划类型 本导则所称景观风貌是指城市自然环境和当地历史文化的综合特征。城 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是指我省城市依据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的、在总体层面 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构建城市空间景观格局的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城市设 计专篇的细化深化,可作为单项城市设计的上位规划。 1.4 主要任务 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环 境及重要空间环境等景观风貌特色资源进行梳理、组织,对当地有代表性的 风貌特色元素进行提炼创新,并对承载其风貌特征的空间环境进行整体安排, 从而引导富有个性魅力的城市整体形象。规划核心内容是延续历史文脉、保 护城市大山大水空间格局、强化城市与山水环境的有机联系,塑造城市特色, 包含景观风貌特色定位、景观风貌特别控制区及景观廊道的控制引导。 1.5 编制原则 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应坚持“立足资源、特色为先、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的原则。本省各地城市风貌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应找出符合自身 特色的城市风貌定位,避免雷同,注重从地域特征、文化传承、风貌类型、 主题形象、建筑风貌、建筑高度等多方面引导城市整体形象和地方特色的塑 造,从空间形态控制和城市设计指引等两方面细化落实,并强调实施环节的 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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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沿街建筑景观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发挥城市户外广告景观在营造现代城市景观中的作用,使城市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环境二者和谐统一,有效配置公共景观资源,展现城市特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沿街建筑立面规划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必须按照协调、突出文化,展示特色的原则进行控制引导。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应当与单体建筑及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城市景观、消防、防火、环保、交通、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的要求。
并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
第二章沿街建筑立面城市景观设计第四条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立面改建必须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中明确街景和立面方案一并报批。
第五条建筑立面设计应整洁美观,以展示城市特有风采。
在建筑立面设计时应统一考虑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室外空调位置、阳台的设计形式等,形成和谐整体,并要求进行夜间泛光照明设计。
沿街建筑应采用技防措施,不得设置防盗网。
对于公共建筑,在重点地段要求对建筑立面、造型、色彩设计实行多方案比较。
第六条在沿街、沿山、滨水地带要求建筑屋顶按照坡屋顶及其变形体进行屋面设计,从而美化建筑屋顶轮廓线及作为“第五立面”的建筑屋面,并应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
建筑屋顶设置热水箱、冷却塔、电梯间等设备用房,宜进行建筑处理,不得直接外露。
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必须规范,并应进行建筑形式美观处理。
第七条沿主、次干道的建筑物其阳台封闭形式要统一格式、色彩,统一建筑立面,应按统一式样,使用统一材料进行封闭。
禁止设置晒衣架、花架、遮阳(雨)蓬,不得在阳台栏板立面上设置斜撑。
第八条新建建筑物外墙空调外机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建筑物外墙无设计指定位置已经安装的空调外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外罩予以遮挡,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临街建筑物底层安装的空调外机、机身及托架不得占用人行道,空调托架应隐蔽装饰或采用防锈材料的装饰网罩,不得裸露,其外观须与建筑物主体相协调;安装高度从机身底端距地面应不少于2.4米。
第九条城市主次干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房、配电房、泵房、冷却塔、烟囱、垃圾道、污水处理系统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路布置。
第十条沿街建筑裙楼和居住区内的裙楼平台上不得搭设任何形式的顶盖、围栏。
第十一条沿街主、次干道建筑的管道(线)不得沿街外露,所有附墙的管、线、柜、箱设置应整齐、清洁,结合建筑形式美观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对沿江滨地区,除了需满足上述要求,还要从城市设计的角度要求考虑建筑天际轮廓线设计;对于在传统商业街进行建设的项目,在建筑高度、色彩、立面造型等方面,要求保持古城风貌与传统建筑特色。
第十三条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任意擅自改变建筑立面的完整性,具体要求是:(一)不得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上的窗户,也不得改变窗洞尺寸、形状和位置;(二)不得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平台等敞开式的空间;(三)不得在城市道路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立面的外墙上开洞安装空调机、排气机等,也不得悬挂或附着分离体空调机;(四)不得堵塞建筑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五)不得在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立面上再附加任何形式的雨蓬和遮阳设施;(六)不得改变已统一安装的窗罩、阳台罩的位置、构造和颜色;(七)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阳台、外走廊、裙楼平台上乱搭乱建。
第十四条沿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立面应定期清洗更新。
采用花岗石、磁砖等饰面材料的建筑每两年清洗一次。
采用塑料饰面的建筑物每5年应重新喷涂。
第十五条沿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其底层原则上不允许开设面宽小于6米的小开间店面、饮食店等商业建筑。
第三章街景容貌设计第十六条建(构)筑物容貌标准:(一)临街建筑物外墙上所安装的排气扇应高于地面2.2米;排油烟管道不得外露;(二)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采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或者绿篱、花坛(池)、栅栏、草坪等作为分界,高度不得超过1.6米,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按技术规定要求与规划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保持一定距离设置;(三)临街单位、商店的遮阳篷帐,按统一要求设置,统一定制,色彩应与主体协调,不得在其上刷写文字,并应定期清洗。
遮阳罩伸出部分不得超出人行道宽度三分之一,不超过1.5米,离地高度必须不少于2.5米,其材料要高档新颖(PVC材质以上),式样要一致,外型要美观大方,色彩要与建筑主体协调;第十七条在人行道上设置的画廊、报栏、交通标志、IC卡电话亭、果壳箱、供电配电箱、交通信箱、邮政箱(筒)、等专用设施,应当设置合理、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沿街建筑的底层用户不得擅自改变门前街道地坪标高。
第十九条新建的大、中型商场应根据建筑规范设置相应的购物休闲集散广场,广场应设置小品、绿化、休闲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沿街的公共绿化带、广场、公共停车场,要求与主体建筑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条建筑物楼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硬地铺设宜采用花岗石石材、广场砖、环保型透水砖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规划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商场部分景观的设计及改造,应注意建筑物整体比例协调,并符合下列要求:1、商场首层宜采用大面积通透玻璃或大面积橱窗,入口为玻璃地弹门或感应门,需安装防盗门、窗的,应采用镂空横杆钢质卷帘门、窗式样要一致,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相协调,防盗门、窗采用嵌入式的,不得凸出墙面;2、商场入口须按有关专业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人行道须设盲道和标志物;3、底部外墙实体部分应注意与广场、人行道及建筑立面的协调,宜采用石材、金属材料、高级面砖等进行装饰处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筑需要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使用期满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
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不得擅自破墙开店。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控制要求第二十三条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不得利用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应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设置与交通标志的形状、图形、尺寸相类似的广告。
(二)不得遮挡市政公共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妨碍交通参与者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不得占用道路或者跨越、延伸至道路(指机非车道)垂直上方空间;(三)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力杆、电讯杆、电车动力杆、交通设施杆等道路附属设施;(四)不得附着于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各种桥梁;(五)道路交叉口五十米范围内设置在10米以下的附着式广告、店招、店牌,应注意不得对交通标志和交通管制灯造成影响、干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公交车站周围10米范围内;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立交桥匝道内侧;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地下通道;沿河两侧10米范围内均不得设置广告。
第二十五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及立面的完整性,不得影响其容貌、造型;(二)不得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三)不得利用危房设置,不得妨碍自身及周边的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四)住宅楼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综合性建筑的住宅部分、建筑物的玻璃幕墙上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与安全,不得影响疏散出口及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防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采光、通风及市容。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涉及影响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机关部门以及军事机关的办公区域和路段;涉及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以及在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章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的设置管理第二十七条附着式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原则上按该楼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建筑单体已设计的广告位置设置。
(二)繁华商业街24米以下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允许设置墙身广告,但广告应与整体建筑相协调;高层建筑墙身不得设置广告(除规划建设中已经预留广告位置外);不得在建筑物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三)广告牌其尺度面积应与建筑单体相协调、应与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四)设置在建筑物屋顶和设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建筑物墙面外轮廓线,必须平行于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五)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建筑物构筑物顶部。
(六)设置贴附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广告、店招、店牌其厚度不得大于0.3米。
(七)广告牌、店招、店牌其底边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3米,如位于车行道上方,不得低于5.5米。
第二十八条落地式广告按下列要求设置(一)可于新区统一规划设置,二环以内的老城区原则上不再设置。
在自有地块内发布自身广告,不应作落地立柱式的。
(二)道路两侧设置的大型单立柱式广告、广告牌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2米。
广告牌可设置两面或三面,单面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广告牌间距不小于200米,快速路两侧广告牌间距不小于5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广告牌不得超过两面。
(三)当落地式广告与行道树、步道灯、电话亭、电杆等的位置发生冲突时,广告位置应避让、调整。
(四)一些新建、拟建的城市道路在设计、施工时可预先考虑落地式广告的基础位置,以免道路建成后再二次开挖。
(五)应注意对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网的保护,与桥梁等公用设施应按相关规范留足安全距离,如遇城市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服从调整。
(六)落地式广告牌日常不得采用斜拉式的加固形式(除台风等特殊气候);电源线不得架空设置,应埋地式接入。
第二十九条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店牌、店招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制,不得多层设置,并应结合立面统一设置,如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集中设置招牌;(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具备条件的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三)店招、店牌应设置在建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不得遮挡窗户;(四)同一建(构)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