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_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新】GBZ2.1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1-代替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代替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2.1-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4.4 生物接触限值、附录A.8 生物接触限值、附录B职业接触限值的计算为推荐性条款,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与GBZ 2.1-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1.增加5项规范性引用文件:GBZ/T 192、GBZ/T 173、GBZ/T 224、GBZ/T 225和GBZ/T 229。
2.增加9种与职业接触限值相关的概念及定义:职业接触、接触水平、职业接触限值比值(包括混合接触比值)、有害效应、行动水平、生物接触限值、生物监测以及粉尘和职业性致癌物。
3.补充了近年来制、修订的的14种化学有害因素及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碲及其化合物(不含碲化氢)、多溴联苯醚、二噁英类化合物、过氧化甲乙酮、杀鼠灵、双酚A、溴鼠灵、工业酶及工业酶混合粉尘、过氯酸铵粉尘以及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玻璃棉、岩棉、矿渣棉)的职业接触限值。
2.调整了7种化学物质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对茴香胺、二甲基苯胺、2,4-二硝基氯苯、氟化物、甲氧基乙醇、苦味酸、β-氯丙烷4.修订2种物质的CAS号:邻氯苯乙烯、二氧化锡;增加3种物质的CAS号。
5.增加或调整了一些物质的致敏或致癌标识:——增加11种物质的致敏标识:百菌清、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2,4-二硝基氯苯、钴及其化合物、1,6-己二异氰酸酯、乙二胺、木尘、工业酶及工业酶混合尘以及谷物粉尘;——增加7种物质的致癌标识:增加邻-甲苯胺、硝基甲苯、1,3-二氯丙醇、二氧化钛粉尘的致癌标注G1;将1,3-丁二烯、三氯乙烯的致癌标注由G2A调整为G1。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
Coal tar pitch volatiles, as Benzene soluble matters
65996-93-2
-
0.2
-
G1
57
202.
钼及其化合物(按Mo计)
Molybdeum and compounds, as Mo
7439-98-7(Mo)
钼,不溶性化合物
608-73-1
-
0.3
0.5
G2B
53
172.
γ-六六六
γ-Hexachlorocyclohexane
58-89-9
-
0.05
0.1
皮,G2B
54
185.
氯化氰
Cyanogen chloride
506-77-4
0.75
-
-
-
55
197.
马拉硫磷
Malathion
121-75-5
-
2
-
皮
56
200.
-
4
-
皮
34
98.
二月桂酸二丁基锡
Dibutyltin dilaurate
77-58-7
-
0.1
0.2
皮
35
102.
氟化氢(按F计)
Hydrogen fluoride, as F
7664-39-3
2
-
-
-
36
124.
2-己酮
2-Hexanone
591-78-6
-
20
40
皮
37
125.
甲拌磷
Thimet
106-46-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_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3-13GBZ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_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 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GBZ_2.1-2007_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第1部分_化学有害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1-2007代替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04-12发布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
MAC
PC-STE PC-TWA
L
备注
34.
滴 滴 涕 Dichlorodipheny
(DDT)
ltrichloroetha
ne(DDT)
50-29-3
12
-
0.2
-
G2B
35. 敌百虫
Trichlorfon
52-68-6
13
-
0.5
1
-
36.
敌草隆
Diuron
14
330-54-1
-
10
-
-
38.
碘
MAC
PC-STE PC-TWA
L
-
2
-
备注 -
G2Bc
1
-
-
皮
3
倍硫磷
-
0.2
0.3
13.
苯胺
4
Aniline
62-53-3
皮
-
3
-
14.
苯 基 醚 Phenyl ether
101-84-8
-
( 二苯醚 )
5
-
7
14
15.
苯硫磷
EPN
6
2104-64-5
皮
-
0.5
-
22. 丙酮氰醇 Acetone
23
-
3
-
皮
55.
对 硝 基 氯 p-Nitrochloroben
100-00-5
苯
zene
24
-
0.6
-
皮
62.
二氟氯甲 Chlorodifluorom
25
烷
ethane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OELs(mg/m3)
MAC
PC-TWA PC-STEL
备注
-
50
100
皮,G2B
-
4
-
-
5
-
-
G2Ab
-
200
300
-
-
30
-
-
-
300
450
-
3
-
-
皮
-
2
3
皮
-
1
2
皮,G2B
0.3
-
-
皮
-
6
-
皮
-
20
-
皮,敏 e
-
25
-
敏
-
0.3
-
皮,G2A
-
1
2
-
-
300
-
-
0.3
-
-
-
-
0.2
-
G2B
-
0.5
4 卫生要求
4.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见表 1。 表 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序 中文名
号
英文名
化学文摘号 (CAS No.)
OELs(mg/m3)
MAC
PC-TWA PC-STEL
备注
1. 安妥
Antu
86-88-4
-
2. 氨
Ammonia
7664-41-7
1,3- 二 甲 基 丁 基 醋
65.
acetate(sec-hexylac
酸酯(仲-乙酸己酯)
etate)
108-84-9
66. 二甲基二氯硅烷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序号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化学文摘号(CASNo.)OELs(mg/m3)备注MAC PC-TWAPC-STEL1 5.氨基氰Cyanamide420-04-2-2--2 9.百菌清Chlorothalonile 1897-45-61--G2B c3 11.倍硫磷Fenthion 55-38-9- 0.2 0.3皮4 13.苯胺Aniline62-53-3-3-皮5 14.苯基醚(二苯醚)Phenyl ether101-84-8-714-6 15.苯硫磷EPN2104-64-5-0.5-皮7 22.丙酮氰醇(按CN计)Acetonecyanohydrin, asCN75-86-53--皮序号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号(CASNo.)备注MAC PC-TWAPC-STEL8 24.丙烯腈Acrylonitrile107-13-1-12皮,G2B9 26.丙烯酸Acrylic acid 79-10-7-6-皮10 30.草酸Oxalic acid144-62-7-12-11 32.抽余油(60℃~220℃)Raffinate(60℃~220℃)-300--序号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号(CASNo.)备注MAC PC-TWAPC-STEL12 34.滴滴涕(DDT)Dichlorodiphenyltrichloroethane(DDT)50-29-3-0.2-G2B13 35.敌百虫Trichlorfon52-68-6-0.5 1-14 36.敌草隆Diuron330-54-1-10--15 38.碘Iodine7553-56-21---序号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号(CASNo.)备注MAC PC-TWAPC-STEL16 39.碘仿Iodoform75-47-8-10--17 41.叠氮酸蒸气Hydrazoic acidvapor7782-79-80.2---18 42.叠氮化钠Sodium azide26628-22-80.3---19 48.毒死蜱Chlorpyrifos2921-88-2-0.2-皮20 50.对二氯苯p-Dichlorobenzene106-46-7-3060G2B序号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号(CASNo.)备注MAC PC-TWAPC-STEL21 51.对茴香胺p-Anisidine104-94-9-0.5-皮22 52.对硫磷Parathion56-38-2-0.050.1皮23 54.对硝基苯胺p–Nitroaniline100-01-6-3-皮24 55.对硝基氯苯p-Nitrochlorobenzene100-00-5-0.6-皮25 62.二氟氯甲烷Chlorodifluoromethane75-45-6-3500--序号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号(CASNo.)备注MAC PC-TWAPC-STEL26 65.二甲基苯胺Dimethylanilne121-69-7-510皮27 69.3,3-二甲基联苯胺3,3-Dimethylbenzidine119-93-70.02--皮,G2B28 73.1,1-二氯-1-硝基乙烷1,1-Dichloro-1-nitroethane594-72-9-12--29 83.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Dinitrobenzene(all isomers)528-29-0;99-65-0;100-25-4-1-皮30 84.二硝基甲苯Dinitrotoluene25321-14-6-0.2-皮,G2B(2,4-序号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号(CASNo.)备注MAC PC-TWAPC-STEL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31 86.二硝基氯苯Dinitrochlorobenzene25567-67-3-0.6-皮32 90.二氧化碳Carbon dioxide124-38-9-900018000-33 93.二亚乙基三胺Diethylenetriamine111-40-0-4-皮34 98.二月桂酸二丁基锡Dibutyltindilaurate77-58-7-0.10.2皮序号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号(CASNo.)备注MAC PC-TWAPC-STEL35 102.氟化氢(按F计)Hydrogenfluoride, as F7664-39-32---36 124.2-己酮2-Hexanone 591-78-6-2040皮37 125.甲拌磷Thimet298-02-20.01--皮38 127.N-甲苯胺N-Methyl aniline100-61-8-2-皮39 130.甲基丙烯腈Methylacrylonitrile126-98-7-3-皮40 135.甲基内吸磷Methyl demeton8022-00-2-0.2-皮41 136.18-甲基炔诺酮(炔诺孕酮)18-Methylnorgestrel6533-00-2-0.52-42 145.久效磷Monocrotophos 6923-22-4-0.1-皮序号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号(CASNo.)备注MAC PC-TWAPC-STEL43 148.考的松Cortisone 53-06-5-1--44 150.乐果Rogor60-51-5-1-皮45 154.邻二氯苯o-Dichlorobenzene95-50-1-5010046 157.邻氯苄叉丙二腈o-Chlorobenzylidenemalononitrile2698-41-10.4--皮47 159.磷胺Phosphamidon13171-21-6-0.02-皮48 161.磷酸Phosphoric acid7664-38-2-13-序号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号(CASNo.)备注MAC PC-TWAPC-STEL49 164.硫酸钡(按Ba计)Barium sulfate,as Ba7727-43-7-10--50 167.硫酰氟Sulfurylfluoride2699-79-8-2040-51 169.六氟丙烯Hexafluoropropylene116-15-4-4--52 171.六六六Hexachlorocyclohexane608-73-1-0.30.5G2B53 172.γ-六六六γ-Hexachlorocyclohexane58-89-9-0.050.1皮,G2B54 185.氯化氰Cyanogenchloride506-77-40.75---55 197.马拉硫磷Malathion121-75-5-2-皮序号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号(CASNo.)备注MAC PC-TWAPC-STEL56 200.煤焦油沥青挥发物(按苯溶物计)Coal tar pitchvolatiles, asBenzene solublematters65996-93-2-0.2-G157202.钼及其化合物(按Mo计)Molybdeum andcompounds, as Mo7439-98-7(Mo)钼,不溶性化合物Molybdeum andinsolublecompounds-6--可溶性化合物solublecompounds-4--58 203.内吸磷Demeton8065-48-3-0.05-皮59 207.尿素Urea57-13-6-510-60 212.氢化锂Lithium hydride 7580-67-8-0.0250.05-61 214.氢氧化钾Potassiumhydroxide1310-58-32---序号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号(CASNo.)备注MAC PC-TWAPC-STEL62 218.氰化氢(按CN计)Hydrogencyanide,as CN74-90-81--皮63 220.氰戊菊酯Fenvalerate 51630-58-1-0.05 -皮63 221.全氟异丁烯Perfluoroisobutylene382-21-80.08---65 223.溶剂汽油Solventgasolines-300--66 227.三氟化硼Borontrifluoride7637-07-23---67 231.三氯化磷Phosphorustrichloride7719-12-2-12-68 233.三氯硫磷Phosphorousthiochloride3982-91-00.5---序号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号(CASNo.)备注MAC PC-TWAPC-STEL69 235.三氯氧磷Phosphorusoxychloride10025-87-3-0.30.6-70 241.三乙基氯化锡Triethyltinchloride994-31-0-0.050.1皮71 242.杀螟松Sumithion122-14-5-12皮72 245.升汞(氯化汞)Mercuricchloride7487-94-7-0.025--73 248.双(巯基乙酸)二辛基锡Bis(marcaptoacetate)dioctyltin26401-97-8-0.10.2-74 250.双硫醒Disulfiram97-77-8-2--75 258.松节油Turpentine8006-64-2-300--序号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号(CASNo.)备注MAC PC-TWAPC-STEL76 260.钽及其氧化物(按Ta计)Tantalum andoxide,as Ta7440-25-7(Ta)-5--77 262.羰基氟Carbonylfluoride353-50-4-510-78 265.铜(按Cu计)Copper,as Cu7440-50-8铜尘Copper dust-1--铜烟Copper fume-0.2 --79 268.五硫化二磷Phosphoruspentasulfide1314 -80-3-13-80 271.五氧化二磷Phosphoruspentoxide1314-56-31---81 276.纤维素Cellulose 9004-34-6-10--序号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号(CASNo.)备注MAC PC-TWAPC-STEL82 278.硝基苯Nitrobenzene98-95-3-2-皮,G2B83 279.1-硝基丙烷1-Nitropropane108-03-2-90--84 281.硝基甲苯(全部异构体)Nitrotoluene(all isomers)88-72-2;99-08-1;99-99-0-10-皮85 285.溴Bromine7726-95-6-0.62-86 288.溴氰菊酯Deltamethrin52918-63-5-0.03- -87 290.氧化镁烟Magnesium oxidefume1309-48-4-10--88 292.氧乐果Omethoate 1113-02-6-0.15-皮89 293.液化石油Liquified 68476-85-7-10001500-序号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号(CASNo.)备注MAC PC-TWAPC-STEL气petroleumgas(L.P.G.)90 299.乙醇胺Ethanolamine141-43-5-815-91 303.乙酐Acetic anhydride108-24-7-16--92 306.乙腈Acetonitrile75-05-8-30-皮93 320.乙酰甲胺磷Acephate30560-19-1-0.3 -皮94 321.乙酰水杨酸(阿司匹林)Acetylsalicylicacid(aspirin)50-78-2-5--95 324.钇及其化合物(按Y计)Yttrium andcompounds (as Y)7440-65-5-1--序号序号中文名英文名号(CASNo.)备注MAC PC-TWAPC-STEL96 325.异丙胺Isopropylamine75-31-0-1224-97 327.N-异丙基苯胺N-Isopropylaniline768-52-5-10-皮98 328.异稻瘟净Kitazin o-p 26087-47-8-25皮99 329.异佛尔酮Isophorone78-59-130---100 332.异亚丙基丙酮Mesityl oxide141-79-7-6010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_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第1部分_化学有害因素剖析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3.1.3 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_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_化学有害因素要点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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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3.1.3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2 超限倍数excursion limits
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3.3 工作场所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3.4 工作地点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
3.5化学有害因素chemical hazards
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
3.6 总粉尘total dust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
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3.7 空气动力学直径aerodynamic diameter,d ae
某颗粒物(任何形状和密度)与相对密度为1的球体在静止或层流空气中若沉降速率相等,则球体的直径视作该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直径。
3.8 呼吸性粉尘respirable dust
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µ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µ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4 卫生要求
4.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见表1。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见表2。
4.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见表3。
3
注:备注中(敏)的说明详见附录A的A.8
5 超限倍数
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物质和粉尘,采用超限倍数控制其短时间接触水平的过高波动。
在符合PC-TWA的前提下,粉尘的超限倍数是PC-TWA的2倍;化学物质的超限倍数见表4。
表4 化学物质超限倍数与PC-TW A的关系
6监测检验方法
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的测定按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和GBZ/T 16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进行检测,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