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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15〕2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15〕2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15〕2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是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市场规则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要求,全面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标准支撑、引领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各项要求和工作安排,积极推进,上下协调;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推进改革与完善法规规章的有机衔接,有序实施,依法行政;按照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全面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不断提高“山东标准”建设能力和水平。

二、重点任务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争取承建更多国际或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建立政府标准更优、社会组织标准更活、企业标准更高的标准实施、评估和服务体系,保证市场所需标准的质量、供给和服务。

(一)建立标准化统筹协调推进机制。

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标准化改革工作任务,研究推动标准化工作的激励政策,对跨部门或领域、存在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编制2016年度“山东标准”建设行动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
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23
【摘要】SDPR-2018-0160009鲁建质安字[2018]1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
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总页数】4页(P26-29)
【作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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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正文:----------------------------------------------------------------------------------------------------------------------------------------------------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制定第三章标准实施第四章监督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及其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制度体系,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鲁政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3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精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化解产能过剩,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结合推进“山东标准”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大力实施以山东标准为核心内容的标准化战略,完善我省节能标准的研制、实施、监督工作机制,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形成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协调、政府标准与社会组织标准相结合、山东标准与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相衔接,具有山东特色的科学、先进、完善的节能标准体系。

发挥节能标准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策工具作用,有效支撑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制度,倒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到2020年,围绕健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建成指标先进、符合省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节能标准全覆盖,90%以上的能效、能耗限额指标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标准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完善工作机制(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

建立由质监、经济和信息化(节能)、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商务、环保、机关事务等部门以及科研单位、认证机构、行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成的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完善节能标准化管理工作体制。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管理,加强标准应用和实施,推动标准创新和实践,树立各领域标准化典型和标杆,更好发挥标准化活动在创新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项目是为了在相关行业领域全面深度普及标准化理念、应用标准化方法、建立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化工作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支撑的创新引领作用,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部门或特定区域等为标准化对象,先行探索开展系列标准化活动的项目。

示范项目是通过开展试点建设,持续提升标准化成效、推广标准化经验、辐射标准化范围、创新标准化路径,形成标准化精品展示、实践验证、创新研究和宣传培训集成标准化活动模式的项目。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按照政府推动、组织自愿、公开公正、非歧视排他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

应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引领产业升级、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支撑构建现代化治理制度体系,统筹布局建设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指导推动、评估和经验推广;推荐或申请国家级试点和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不同领域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建设指南或评估细则。

评估细则一般应包括评估内容、评判依据等。

第六条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开展;指导项目建设和经验推广;推荐和申请国家或省级试点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省、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试点项目管理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立项环节包括:下达年度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材料审核、任务答辩、下达计划等。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建立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探索运用标准化方法、发挥标准化作用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巩固和扩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试点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开展树立标准化先进典型,推广标准化工作经验,传播标准化理念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

第四条试点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集中评定、分类考核”的原则开展。

示范项目管理工作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国家标准委负责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管理和目标考核。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本省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负责本省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省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 1 —第二章项目领域第七条可以在以下领域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一)美丽乡村建设领域:主要包括村镇建设规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设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农业生态保护,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村文化传承,基层组织建设,乡村治理等。

(二)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事务与社会管理等。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资供应,农业生产,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业金融保险服务等。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8.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函
按照《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省地方标准、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8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邮箱。

联系人:李艳、相吉利
联系电话:*************、88527415
电子邮箱:*****************
附件: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10日。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制定第三章标准实施第四章监督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及其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制度体系,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作为个人职称评价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技术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年3月2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青市监规〔2020〕1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背景和依据标准化试点示范是制修订和实施推广标准的重要手段。

试点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适用的标准体系,实现对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模式的创新,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示范是指将标准化试点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创新成果等进行推广,起到典型引导作用。

1996年以来,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11类6000余项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内容涵盖了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

2015年以来,原山东省质监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了近1000项试点示范。

截止目前,我市承担了60项国家级、150余项省级试点示范项目,有9类项目我市都是全国率先开展,为全市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推广作用。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新《标准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为设立市级和区(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7年以来,我市有关区(市)政府如崂山、城阳和莱西等,相继出台了对青岛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进行资助奖励的政策。

为贯彻《标准化法》的要求,有必要组织开展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为规范项目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新《标准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为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市政府《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 (2016—2020年)》第四部分重点工程(一)标准化项目试点示范工程。

积极参与国家、省高端装备制造业、新型城镇化、服务业、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业、内贸流通改革、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美丽(生态文明)乡村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开展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标准化建设,开展《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实施和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11日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

全省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聚焦“七个走在前列”“九个强省突破”,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新型支撑标准体系为目标,以深化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效为主线,推进标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水平,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深化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效1.总结推广山东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效模式。

2.推进《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实施,开展部门、行业、企业不同层级宣贯培训,联合有关方面开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3.建立完善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果转化机制,对成熟试点经验模式,持续放大效应,将有效改革路径制度化。

二、建设形成国家标准化战略区域支撑力量1.建设好设立山东的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平台,着力培育支撑国家标准化战略部署的创新技术标准孵化力量。

2.统筹设立山东的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资源,放大标准化资源效应,建立更加系统协同的区域标准化技术支撑平台。

3.发挥国家技术标准审评中心山东中心作用,更好支撑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审评工作。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为促进我国标准化改革和发展,提高标准化水平,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力度。

这些项目旨在推进标准化理念和标准化方法的普及,增强企业标准意识,促进资质认证工作,提高消费者的保障水平,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在这些试点示范项目中,包括国家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地方标准化试点项目。

国家标准化示范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领域、服务领域和市场监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涉及到制造业、贸易、旅游等多个领域。

地方标准化试点项目则由省级政府牵头,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设计。

在这些项目中,标准化工作的方方面面得到了充分的关注。

例如,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可以帮助企业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规范和测试方法,提高产品质量,放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

对于服务业企业而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可以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增强企业竞争力。

总之,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是推进我国标准化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这些项目不仅有助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也将为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更多实际效益。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鲁发改服务〔2020〕844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推动我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扩大服务业规模与优化结构、加快服务业新旧动能转换与提质增效并举,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公共服务业向便利化和普惠制提升,到2025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规模和占GDP的比重不断提高,服务业吸纳就业和创造税收的能力持续增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推动创新发展。

深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激发服务业创新发展活力,培育服务业发展新动能。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服务业企业建立服务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每年认定一批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培育一批服务业创新发展领军企业。

引导龙头企业牵头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联合开发和推广应用。

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促进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生命科学、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研发及其在服务业领域的转化应用。

支持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直播经济等新模式有序发展。

推进服务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深层次合作,依托互联网技术拓展市场、做强品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试点项目管理第三章示范项目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试点示范,是对特定组织集成应用标准化政策和要素,实践创新标准化方法,复制推广标准化模式的工作机制。

标准化试点,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为依据,通过开展试点规划、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标准体系、制定实施标准、开展场景应用、监督评估改进等系列活动,探索形成以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为核心的创新经验,形成可供行业领域复制推广的标准模式。

标准化示范,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效率导向,积极宣传推介标准化理念方法,长效推广共享标准化经验,持续创新提升标准化水平,广泛带动引领标准化实践,形成可持续发展态势。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分为试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坚持统筹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试点项目建设完成通过评估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示范项目。

第四条应当聚焦引领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支撑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及创新标准化工作理论、机制等,统筹建设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应用和实施,推动标准创新和实践,规范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管理,树立各领域标准化典型和标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是指建立科学合理标准体系、实现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标准化示范是指通过试点工作,在某领域取得标准化创新成果、得到广泛认可并起到典型引导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按照自觉自愿、公开公正、非歧视排他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领域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等。

项目组织者应是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指导推动、评估和经验推广;推荐或申请国家级试点和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评估细则,应包括评估内容、分值权重和评判依据等。

第六条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开展;指导项目建设和经验推广;推荐和申请国家或省级试点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试点项目管理第八条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连续三年在标准化试点领域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具有良好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标准化工作基本资源配备合理等。

第九条标准化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填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并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论证、现场答辩。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与验收流程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与验收流程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与验收流程The implementation and acceptance process of standard pilot demonstration projects is a critical aspect of ensuring the successand effectiveness of such initiatives.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与验收流程是确保此类项目成功和有效性的关键方面。

It involves various steps and criteria that need to be carefully followed and me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desired outcomes. 它涉及各种步骤和标准,需要仔细遵循和满足,以实现期望的结果。

From planning and execution to evaluation and feedback, each phase of the process plays a vital role in shaping the overall impact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project. 从规划和执行到评估和反馈,流程的每个阶段在塑造项目的整体影响和有效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The first step i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cceptance process of standard pilot demonstration projects is thorough planning and preparation.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与验收流程的第一步是彻底的规划和准备工作。

This involves outlining the objectives, scope, and timelineof the project, as well as identifying the key stakeholders and resources required for its successful execution. 这涉及概述项目的目标、范围和时间表,以及确定成功执行所需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和资源。

试点示范单位 标准

试点示范单位 标准

试点示范单位标准试点示范单位是指被选定为某一领域或特定行业的先行者,以展示和推动相关领域的创新发展和良好实践的单位。

通过标准化的写作,我们可以为试点示范单位提供一份参考内容,以便其在实践中能够遵循一定的标准和指导方针。

1. 试点示范单位的定位和目标实施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应明确其定位和目标。

定位是指该单位在特定领域或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目标是指该单位在实践中希望实现的具体目标和成果。

试点示范单位可以参考已有的成功案例和最佳实践,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并将其写入该部分。

2. 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试点示范单位应具备清晰的组织结构和灵活的管理体制。

组织结构是指单位内部的各个部门和职能之间的关系和协作方式,管理体制是指单位内部的决策-making过程和管理机制。

试点示范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并在这部分写明。

3. 创新和实践内容试点示范单位应在特定领域或行业中展示出创新的实践内容。

这些创新的实践内容可以包括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

试点示范单位可以通过研究行业内的最新趋势和发展方向,提出自己的创新实践,包括改进现有的工作方法、引入新的技术和理念等。

同时,试点示范单位还应对实践内容进行详细的陈述,包括实施的具体步骤、使用的资源和遇到的问题等。

4. 经验和教训总结试点示范单位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经历一些成功和失败的经验和教训。

试点示范单位可以通过总结经验和教训,为其他单位提供参考,以避免重复犯错误,同时也可以为其他单位提供借鉴和启示。

在这部分,试点示范单位可以写明自己在实践中所获得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对其他单位的建议和思考。

5. 效果评估和持续改进试点示范单位应对其实践结果进行评估,并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持续改进。

效果评估可以涉及多个方面,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用户满意度等。

通过评估的结果,试点示范单位可以确定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并针对不足之处进行改进。

同时,试点示范单位还可以提出对其他单位的推荐和建议,以促进更广泛的推广应用。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济政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标准化改革创新第四章标准化融合发展第五章保障激励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活动遵循立足地方、融合创新、聚焦重点、协同推进、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积极传播标准化理念,将标准化方法融入生产经营、社会服务和综合治理之中,以高标准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区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完善促进标准化工作的政策体系;(二)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强标准化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标准化人才”培养、引进、管理机制;(三)依法开展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负责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共同推进标准化活动;(三)组织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四)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五)依法开展其他标准化工作。

标准化试点示范

标准化试点示范

标准化试点示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标准化已经成为推动中国制造业向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标准化水平,推动标准化与创新、质量和竞争力的深度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联合发布了《标准化试点示范方案》。

《标准化试点示范方案》旨在通过试点示范,推动标准化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标准化水平,促进中国制造业向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发展。

方案提出了试点示范的总体目标、试点示范的原则和任务、试点示范的重点领域和试点示范的实施机制等内容。

总体目标试点示范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形成一批在标准化创新和发展方面具有国际水平的企业和组织,推动标准化创新和发展,提高标准化水平,促进中国制造业向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发展。

原则和任务试点示范的原则和任务是:坚持市场导向和创新驱动,加强标准化创新和发展能力建设,推动标准化与创新、质量和竞争力的深度融合,提高标准化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标准化国际化和标准化品牌建设。

试点示范的重点领域试点示范的重点领域是:加强标准化战略规划和政策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与创新的深度融合,提高标准化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标准化国际化和标准化品牌建设。

实施机制试点示范的实施机制是:建立试点示范项目评估机制和评价机制,加强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和协调,推动试点示范成果的示范和推广。

在试点示范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标准化的战略规划和政策体系建设,推动标准化与创新、质量和竞争力的深度融合,提高标准化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标准化国际化和标准化品牌建设。

同时,还需要加强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和协调,推动试点示范成果的示范和推广。

只有不断推动标准化创新和发展,才能实现中国制造业向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发展的目标。

总之,《标准化试点示范方案》是我国标准化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试点示范,推动标准化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标准化水平,促进中国制造业向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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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应用和实施,推动标准创新和实践,规范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管理,树立各领域标准化典型和标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是指建立科学合理标准体系、实现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标准化示范是指通过试点工作,在某领域取得标准化创新成果、得到广泛认可并起到典型引导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按照自觉自愿、公开公正、非歧视排他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领域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等。

项目组织者应是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指导推动、评估和经验
推广;推荐或申请国家级试点和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评估细则,应包括评估内容、分值权重和评判依据等。

第六条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开展;指导项目建设和经验推广;推荐和申请国家或省级试点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试点项目管理
第八条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连续三年在标准化试点领域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具有良好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标准化工作基本资源配备合理等。

第九条标准化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填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并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论证、现场答辩。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省级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批准文件予以立项,纳入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组织者应按照《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确定的试点任务和国家、省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细则的有关内容,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

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聘请有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指导或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

建设期满前3个月,组织者应按照试点任务和国家、省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应提报《山东省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书》(见附件2)和试点建设证明材料,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三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组织成立评估组开展现场评估工作。

评估组人员由标准化、有关行业专家和管理人员3-5人组成。

第十四条评估组依据评估细则进行现场考核评估。

现场评估由评估组组长主持,工作基本程序为:宣布评估依据、介绍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要求;听取试点工作汇报;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查看工作现场;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形成评估结论;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评估组按照评估细则规定,做出评估意见、确定分值。

得分率在60%以上且未出现否决项的,评定结论为合格;得分率在90%以上且未出现否决项,评定结论为优秀。

第十六条评估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两周之内,应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估资料,包括《山东省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书》、评估意见、按照评估细则形成的打分表和试点项目建设证明材料等。

第十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核。

确定试点建设未出现重大问题、评估资料反映试点项目实际情况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示范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通过试点评估的项目,可在2年内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示范项目。

申请项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试点项目评估评定为优秀;通过试点建立的标准化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在某领域内产生较大影响,并接待参观学习人员20批次以上;成熟试点经验可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积极推广或宣传试点经验或做法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项目组织者应提报《山东省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申请书》(见附件3)和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文件确定为示范项目单位。

必要时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评估材料进行现场复核。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期限内,在标准化试点领域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撤销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期满且无正当理由、未提出评估申请的,建设项目计划自动失效。

如自愿继续开展项目建设,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提出试点项目建设申请。

第二十三条评估组未按照规定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返回和提交评估材料、或材料反映情况与试点或项目实际严重不符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约谈评估组长或将工作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

出现此类情况的评估人员不得再次参加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所涉及领域发生较大变化、或项目内容已不能适应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或项目已得不到广泛认可并起到典型引导作用的,试点或示范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组织者注销、撤销或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的,试点或示范项目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评估人员队伍。

评估人员一般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等。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组织推荐或申报。

推荐或申报为国家级项目的,一般应是省级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
附件2:山东省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书
附件3:山东省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申请书
附件1: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类别:□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申报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申请书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类别:□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申报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山东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申请书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类别:□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申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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