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调整论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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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目的及作用

环境法的目的及作用

浅谈环境法目的和作用作者:陈泉生阅读10135次更新时间:2004-10-28一、环境法的目的环境法的目的,决定着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属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范畴。

研究环境法的目的,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法。

综观世界各国环境法律,不难发现,各自的立法目的都不相同。

比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第2条将该法的目的规定为如下六款:(1)履行其每一代人都要做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者的职责;(2)保证为全体美国人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产力并在美学和文化上优美多姿的环境;(3)最广泛地合理使用环境而不使其恶化,或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4)维护美国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国家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5)使人口和资源使用达到平衡,以便人们享受高度生活水准和广泛的生活舒适;(6)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

西德《联邦污染控制法》(1974年)第1条规定:“本法的宗旨是保护人类和动物、植物以及其他物体不受环境的有害影响,并不受来自须经许可的设施的其他各种危害、重大不利和重大妨碍的影响,以及防止上述环境的有害影响的产生。

”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规定:“本法的宗旨在于保护人的健康,不断改善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生活条件……”保加利亚《自然保护法》(1967年)将该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为,(1)保护人民健康;(2)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自然界并使自然财富得以增加。

而日本环境法的目的,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表述。

日本于1967年制定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

”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

”也就是说,该法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的目的”是以“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为条件的,从而明显地反映了经济优先的立法目的。

环境法 理解法律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环境法 理解法律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环境法理解法律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法理解法律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而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环境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确保人类和其他生物物种的生存和发展。

本文将就环境法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进行探讨。

一、环境法的定义及其特点环境法,是指为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系统性:环境法通常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涉及到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如空气、水、土壤等不同的环境元素。

这些规范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系统性的法律体系。

2. 前瞻性:环境法往往是针对环境问题出现前制定的,具有一定的预见性。

通过制定环境法,可以预防和阻止环境问题的发生,减少环境破坏的风险。

3. 综合性:环境法涉及到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如行政法、刑法、民法等。

在制定环境法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各个领域的规范,确保环境保护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二、环境法的作用与重要性1. 规范行为:环境法通过法律手段,明确规定了人们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限制了破坏环境的行为,促使人们在生产、生活和消费过程中更加注重环境保护。

2. 保护生态平衡: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生态平衡,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通过设立环境标准和环境监测机构等措施,可以对环境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环境问题,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

3. 调解利益冲突:环境问题往往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冲突,例如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的环境利益之间的冲突。

环境法通过制定相关的法规和程序,可以协调各方的利益,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实现各方的合理利益分配。

4. 激励和惩罚机制:环境法通过设立激励和惩罚机制,鼓励环境友好型的行为,惩罚环境破坏行为。

例如,通过设立环境奖励机制,鼓励企业采取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同时通过处罚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起到了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环境法的执行与影响

环境法的执行与影响

环境法的执行与影响环境法作为保护自然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法律手段,其制定与实施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法的执行力度及其对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影响。

环境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环境法的立法背景通常源于对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的关注。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空气、水体污染、土地退化等问题逐渐凸显,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构成威胁。

因此,环境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类活动,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众健康,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环境法的主要内容环境法的内容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污染防治:规定排放标准,限制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

2. 生态保护:设立自然保护区,禁止或限制某些地区的开发活动,保护生物多样性。

3. 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如水资源、矿产资源等,避免资源的过度开采。

4. 环境影响评估: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在实施前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法的执行机制环境法的有效执行依赖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强有力的执法机构。

这包括:- 监管机构: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环境法规的实施情况。

- 法律法规: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实施细则,为环境法的执行提供依据。

-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提高环保意识,形成社会监督力量。

环境法的影响社会影响环境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促进绿色生活方式的形成。

同时,通过改善环境质量,增强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经济影响虽然环境法的实施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它促进了清洁技术和可持续产业的发展,有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自然影响环境法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系统等措施,有效地保护了自然环境,维护了生物多样性,为后代留下了更加宜居的地球。

结论环境法的执行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监管、提高公众参与度,环境法将在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浅论《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浅论《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浅论《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摘要】建设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必须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

《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应当进行修改完善。

该文就《环境环境保护法》的地位、立法目的、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权利义务及救济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英文摘要】To build a resources- conserving and environment- friendly society, our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construction must be strengthened. Some problems expose out in the processof“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enforcement. This article offers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position, purpos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administration system, basic system,the right , obligation and legal remedies.【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制度;权利义务【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position; legislative purpose; administration system; basic system; the right and obligation 【正文】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年试行法的基础上于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的,至今已经将近二十年。

该法颁布以来,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这十多年间,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原有的一些环境问题得到解决,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环境问题。

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以环境公共政策为视角

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以环境公共政策为视角

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以环境公共政策为视角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保意识也越来越高,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环境公共政策的视角出发,分析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当前环保问题的严峻性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话题,由于人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环境遭到了越来越大的破坏。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面临着重重挑战,比如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地破坏等等。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威胁到了人民的健康和生存。

而环保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对环保工作的意义首先,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有助于加强环保工作的法制化。

当前环保问题日益突出,环保工作已经越来越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环保法的修改,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不仅有助于加强对环保行为的管理,也能够更好地规范社会公众行为。

其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可以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和预防。

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修改环保法能够加大对环境问题的处罚力度,同时也能够以制度层面起到更为有效的约束作用。

让人们更加注重环保,提高环保意识,从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可以提高环保部门的实际执法能力。

环保工作是一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任务,需要实现部门之间的跨界协作和信息共享。

通过对环保法进行修改,增加科学性、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更好地促进了不同部门的协作合作,从而实现了环保工作的更好的开展。

具体的环保法修改建议1. 优化环保法律制度的结构在当前环保法律制度中,各个法规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协调性。

因此,我们可以考虑优化法律结构,将原本独立的法规进行整合和归类,形成条例、规定、规章等不同法规之间互相补充和完善。

2. 加强处罚力度针对那些碍于治理难度和法律应对制度不够完善、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使其恰当反映违法在环境方面带来的危害性。

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学理论——调整论

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学理论——调整论

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学理论——调整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蔡守秋根据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针对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传统法学理论,蔡守秋教授提出了“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和综合性调整机制等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途径和机制,对法律应该、能够和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理进行了论证,认为调整论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和实践意义。

调整论,是指有关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观点。

从广义上讲,调整论是关于法律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物(包括环境、自然资源和大自然)的关系的各种观点的总称。

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调整论认为,法律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所以调整论也称为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学理论。

调整论提出后,在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有的人坚决反对,有的人高度赞扬。

双方争论的要点集中在法律应不应该、能不能够和如何调整好人与自然关系这三个问题上。

一、法律应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作用人与自然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影响和作用。

它是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中的一种基本社会关系。

法律之所以应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作用,主要基于如下理由:1.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决定了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必要性。

在历史观中,没有比人与人的相互作用、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更为根本的相互作用了,全部社会现象,包括意识现象中的各种相互作用,不仅来源于这两个根本的相互作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这两个相互作用才能得到正确的说明。

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史。

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是由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决定的。

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演变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动力,人与自然关系发展演变到一定程度,无论当时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是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都会要求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的意义与作用

环境法的意义与作用

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公众知情权
公众有权了解环境状况、环境法规和政策等信息,政府和企业应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公众参与权
公众有权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和监督过程,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
社会监督
媒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曝光和批评,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06
环境法关注公众对环境的 诉求和权益,通过环境信 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方式 ,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保障人类健康
环境法通过控制污染和保 护生态环境,减少环境对 人类健康的影响,保障公 民的健康权。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公民环境权
环境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使公民有权参与环境决策和监 督环境管理行为。
平衡利益关系
损害担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连带责任
在多人共同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应承担连 带责任,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
对于恶意排污、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并处以惩罚性赔偿,强化法律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的发生。
后果严惩
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的行为,依法进行严
厉惩处,强化法律的威慑力。
公众参与原则
知情权
保障公众对环境状况、环保政策及相关信息的知 情权,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参与权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保决策、环保行动和环保 监督,促进环保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救济权
当公众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提供有效的 救济途径,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企业责任与守法要求

环境法的目的及作用

环境法的目的及作用

浅谈环境法目的和作用作者:陈泉生阅读10135次更新时间:2004-10-28一、环境法的目的环境法的目的,决定着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属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范畴。

研究环境法的目的,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法。

综观世界各国环境法律,不难发现,各自的立法目的都不相同。

比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第2条将该法的目的规定为如下六款:(1)履行其每一代人都要做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者的职责;(2)保证为全体美国人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产力并在美学和文化上优美多姿的环境;(3)最广泛地合理使用环境而不使其恶化,或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4)维护美国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国家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5)使人口和资源使用达到平衡,以便人们享受高度生活水准和广泛的生活舒适;(6)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

西德《联邦污染控制法》(1974年)第1条规定:“本法的宗旨是保护人类和动物、植物以及其他物体不受环境的有害影响,并不受来自须经许可的设施的其他各种危害、重大不利和重大妨碍的影响,以及防止上述环境的有害影响的产生。

”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规定:“本法的宗旨在于保护人的健康,不断改善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生活条件……”保加利亚《自然保护法》(1967年)将该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为,(1)保护人民健康;(2)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自然界并使自然财富得以增加。

而日本环境法的目的,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表述。

日本于1967年制定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

”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

”也就是说,该法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的目的”是以“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为条件的,从而明显地反映了经济优先的立法目的。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作业题目: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姓名:***学号:**********院系:法学院专业:海商法五班[摘要]传统部门法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环境法也不例外。

但是,通过分析环境法律规范与传统法律规范的内容,便可以发现二者存在重大区别。

传统法律中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的人具有社会属性,法律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时并没有考虑人的自然属性。

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是说明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的理论,是对环境法的长远发展、总体发展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是体现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的理论,是将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制结合起来以实现环境法治的理论。

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揭示了环境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这就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揭示了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内在的发展规律,这就是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

本文从法律层面,哲学层面, 伦理道德层面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予以阐述,对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关系的论点进行详尽的论证。

[关键词] 环境法,调整,社会关系,人与人,人与自然一、环境法概念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生存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包括土地、大气、水、森林、草原、矿藏、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风景游览区和各种自然景观等,也包括人们用劳动创造的生存环境,即人为的环境,如运河、水库、人造林木、名胜古迹、城市及其他居民点等。

环境法的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限制在最小限度内,维护生态平衡,达到人类社会同自然的协调发展。

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一类是同防治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恶臭物质、有毒化学物质、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同防治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地面沉降等公害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几点法律思考

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几点法律思考
2.排污收费制度
《环保法》关于排污收费制中超标排污行为的规定值得商榷。该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可见,排污单位如果没有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超标排污行为并非违法行为,仅需依照《环保法》第28条的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然而依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注: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104页。)因此,超标排污行为无疑又应当视为违法行为。上述立法上的冲突,确实让人无所适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在1998年全国环境法制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注:《解振华局长在1998年全国环境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于《环境工作通讯》,1999年第2期,第2页。)
(二)《环保法》的内容偏重于污染防治的现状亟待改变
《环保法》囿于当时的历史背景,从基本原则、制度到法律责任等,皆偏重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该法在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中仅作了八条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条款。首先,就基本原则而言,《环保法》缺乏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原则,譬如我国曾参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精神,在1979年《环保法》第6 条曾规定过“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后来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在现行《环保法》第24条作出了体现该原则精神的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危害”。显而易见,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污染防治领域。虽然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注: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73页。 )且该原则体现了对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统筹兼顾的精神,但它毕竟只是行政法规,在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上偏低,难以体现其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注: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64页。)的地位。其次, 就制度而言,《环保法》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缺乏有关制度的支撑,资源更新补偿机制尚处于空白状态。如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虽然《森林法》有所规定,但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保法》却无相关的规定,这无疑是该法对自然资源保护不够充分的又一表现。加之长期以来人们在自然资源价值观上的错位,导致我国现行的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没有计入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代价和自然资源的固有价值,从而造成在价格体系上“资源无价、原材料低价、产品高价”的扭曲现象的泛滥。再次,就法律责任而言,《环保法》缺乏对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如对该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许多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义务,在法律责任部分无相应的配套规定。仅在第44条有原则性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依照自然资源单行法的规定追究破坏自然资源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立法中,我国自然资源单行法多采取部门立法的形式,在立法时往往陷入“重开发利用,轻资源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重部门、局部利益,轻整体、全局利益”的误区,所立之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打上上述误区的烙印自是难免。总之,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保法》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够充分,加剧了资源的无偿占用、掠夺性开发和浪费严重的现象,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1998—2002)纲要》,载于《环境保护》,1998年第11期,第5页。)更有必要指出的是, 也正是因为《环保法》对自然资源保护规定的不充分,使人们衍生出环境保护仅限于污染防治的模糊认识。因此,修改《环保法》,增加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已刻不容缓。

中国环境法律的实施与调整

中国环境法律的实施与调整

中国环境法律的实施与调整中国环境法律的实施和调整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努力不断增加,环境法律体系也逐渐完善。

本文将从环境法律的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调整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法律实施效果中国环境法律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更为有力。

严格的法律监管和制裁措施,有效遏制了环境犯罪,增强了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其次,环境法律的实施推动了环境治理的改善。

通过环评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程度有所减轻。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的运用,有效维护了公众的环境权益。

二、环境法律存在的问题尽管中国环境法律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量不足,导致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够严格。

一些企业为了谋取利益,对环境法律缺乏敬畏之心。

其次,环境法律的执行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挂钩,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

这导致了环境治理不均衡,一些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此外,环境法律的制定和更新相对滞后,不能及时应对新出现的环境问题,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环境法律的调整方向为了进一步提高环境治理的效果,中国环境法律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首先,应加强环境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打击震慑力。

其次,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推动环境法律的执行。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法律在各地区得到有效践行。

此外,环境法律的制定应更加注重科学性和前瞻性,及时跟进环境问题的变化和新出现的问题。

必要时需要修订和完善环境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总结中国环境法律的实施与调整是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施过程中,环境法律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环境保护法修订解读

环境保护法修订解读

环境保护法修订解读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法也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更好地应对环境挑战,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全面地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修订环境保护法的背景在于中国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凸显,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管控,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修订内容1. 建立更严格的环境标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例如,针对大气污染问题,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了更为细致的污染物排放限制,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2. 加强环境监管与处罚力度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相关部门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与打击力度,对环境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同时,修订的法律中还明确了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标准,以确保执法机关的公正与公平。

3. 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参与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方式,要求政府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此外,该法还赋予了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要求相关决策应征求公众意见,并公开决策过程、决策结果。

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与参与。

三、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的意义修订环境保护法对于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修订后的法律强化了环境保护的力度,对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形成威慑,有助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效力,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改善现有的执法状况,增强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再次,修订后的法律增强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与监督力度,使公众拥有更多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促进了社会力量的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格局。

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

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6月(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符雪柔海南师范大学,海南海口571127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环境法学理论的意义与作用,从而找寻环境的本质与特点和环境变化规律的理论,这对于环境法的长远发展有重要意义,且对环境法学理论的总体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本文还将环境道德与环境法进行有效的结合,从而总结出环境法治的理论。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法学基本理论;法学理论;人与自然关系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8-0229-01作者简介:符雪柔(1996-),女,黎族,海南白沙人,海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一、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环境法学理论对环境的价值、意义和作用非常的重视,决定环境法学的重要影响因素主要有三个:环境、环境问题、环境保护。

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指出,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环境,且人类的发展和表现自己都是依靠环境来实现的,因此环境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提供了很好的帮助作用,同时它对推动社会劳动力的发展也要有一定的帮助。

由此可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都是离不开自然界中的环境,同时人类不仅仅单纯的在自然环境中生存,还受自然环境给予的恩泽。

环境法学理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意义和作用也非常重视,在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基本要求中,特别强调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

在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中指出,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形成的,这是人类公认的一个客观事实,同时,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关乎着人类的社会发展和基本关系。

因此,人类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利用自然环境资源都是在人与自然关系中进行的。

该法学理论科学解释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并在实践中进行了合理的运用,从而使环境法充分发挥调节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作用与功能。

法律对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法治调整

法律对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法治调整

法律对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法治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为了应对环境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法律来进行调整和管理。

本文将探讨法律对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的法治调整的重要性以及其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首先,法律对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法治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局部的或国家级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生存。

只有通过法律来约束和规范行为,才能够实现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的长期目标。

法律的调整可以为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提供一个稳定的法律框架,使各方能够在此基础上积极行动。

其次,法律对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法治调整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环境问题和自然资源的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法律应该具备针对性和适应性,能够应对不同的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问题。

此外,法律调整还应与科技的发展相结合,借助科技手段来提高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法律调整还需要与社会各方的共识和参与相结合。

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是一个涉及到全社会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等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

法律调整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诉求和建议,并保持透明公正的决策过程。

只有形成社会共识,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法律对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法治调整还需要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惩罚措施。

环境问题和资源管理的破坏往往是由于违法行为或规则的不遵守所导致的。

因此,法律调整应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以起到威慑的作用。

同时,法律还应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行为进行补救和修复,确保破坏者为其行为负责。

最后,法律对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法治调整还要与其他政策手段相结合。

单纯依靠法律调整往往难以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和资源管理的挑战。

因此,法律调整应与经济、社会、教育等各方面政策相协调,形成政策上的一体化。

环境法的重要性与应用

环境法的重要性与应用

强化政府监管责任落实
01
明确政府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协调。
02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提高环境监管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完善环境监管技术手段和设
施。
03
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将环境保护目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地区
或部门实行问责。
土壤污染防治
遵循土壤污染防治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
生态修复与治理
生态系统修复
通过生态修复法律制度,推动受 损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提高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生态环境治理
依据环境治理法律制度,加强生 态环境综合治理,提升生态环境 质量。
生物多样性保护
野生动植物保护
借助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加强对濒危物种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 性。
司法保障不完善问题
环境司法专门化不足
目前环境司法专门化程度不够,缺乏专门的环境法庭和环 境法官,难以保证环境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方 面存在诸多限制,制约了公众和环保组织通过司法途径维 护环境公益的能力。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
目前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 等方面存在不足,难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
古代环境法
在古代,人们已经开始关注环境问题 ,并制定了一些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 环境的法律。
近代环境法
现代环境法
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环境问题日 益突出,国际环境法得到迅速发展, 各国也纷纷加强国内环境法制建设, 形成了现代环境法的体系。

理解环境法在生态保护中的应用

理解环境法在生态保护中的应用

理解环境法在生态保护中的应用在当今时代,生态保护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环境法作为保障生态环境、规范人类活动的重要法律体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理解环境法在生态保护中的应用,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以及保障人类的福祉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环境法的定义和范畴。

环境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涵盖了众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原、海洋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以及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生态系统的维护等方面。

环境法在生态保护中的应用体现在多个方面。

其一,它为生态保护设定了明确的目标和原则。

例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调了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发生之前采取预防措施的重要性,避免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被动局面。

“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则明确了造成环境污染者的责任,促使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

其二,环境法通过制定各种标准和规范,对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约束。

比如,在工业生产中,对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标准进行严格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达标后方可排放。

在建设项目方面,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事先评估和审查,确保其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再者,环境法为生态保护提供了执法和监管的依据。

相关部门可以依据环境法对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等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这不仅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还能够及时纠正不当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环境法也规定了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的权利和途径,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以我国为例,近年来不断完善的环境法律法规在生态保护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实施,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的严格执行,使得许多河流、湖泊的水质得到了改善。

环境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及实践效果

环境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及实践效果

环境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及实践效果环境问题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长期以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而环保和法律在相互配合下可以有效地保护环境与生态系统,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与生存权益。

环境法在这方面的应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环境法的概念和作用环境法主要是为了保护环境、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中的各种生物,并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的法律规范。

它不仅仅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框架,而且还是调节环保行为和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

环境法能够使所有的人都可以有一个公平竞争和市场化环境,协调经济和环境的目标,在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维护国家和全球的生态平衡,并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公共利益。

环境法可以规范各个方面的行为,例如:水、污染物、空气、工业、垃圾、土地、野生动植物保护、能源、转基因和核能等环境问题。

二、环境法的实践效果环境法在中国的实践效果是显著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得到了完善和加强,多项严格的法律法规相应出台,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环境治理,完善和落实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各种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工程,大力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全过程监管等举措,加强环境监管的综合性和全面性。

三、环境法的不足之处然而,尽管环境法在实践中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面临一些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度不完善。

环保法制的完善性和合理性需要进一步提高,尚存在制度空缺和制度丧失关系。

环境法律体系应当更加齐全,这对于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来说非常关键。

2. 法律执行难度大。

有些环境问题涉及赔偿和责任问题,当摆在这些责任人的面前时,他们可能会犹豫不决或者无力履行,从而影响到法律的实施。

现在,部分地区和企业对环境问题并不重视,需要加大环保投入和社会责任的落实,建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和监管能力。

研究环境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与成效

研究环境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与成效

研究环境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与成效在当今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各国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纷纷制定和修订了环境法律法规。

这些环境法的落地实施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将就环境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与成效进行探讨。

首先,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

环境法主要通过明确各种环境污染活动的准入门槛,强制执行环保标准和限制排放要求等方式,对环境污染源进行约束和管理。

通过对企业和个人责任的明确,环境法有效防止了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受合理控制的问题。

例如,中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源进行了严格管控,提高了企业准入门槛、要求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显著减少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了空气质量。

其次,环境法的实施推动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

环境法通过规定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条件以及管理措施,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在利用资源方面更加谨慎。

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是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例如,中国的《自然保护区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资源利用的总量控制、开采许可和限制、循环利用等要求,推动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减少了资源的浪费。

环境法实施还对于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

生态环境的保护离不开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整体考虑和综合管理。

环境法的实施促进了对于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通过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等方式,环境法保护了大量的自然生态系统,维护了生态平衡。

例如,国内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基本建立,涵盖了大量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有效地保护了生物多样性。

此外,环境法的实施有利于提升社会各界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

环境法的宣传教育和普及推动了公众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和重视程度的提高。

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组织环境教育、开展环保宣传活动等手段,提高了公众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塑造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支持和参与态度。

环境法调整论的意义和作用

环境法调整论的意义和作用

环境法调整论的意义和作用摘要: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否独立而有特色,不仅是环境法律部门存在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律科学联系,区分开来的主要方面,更体现了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

关键词: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伦理价值观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是说明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的理论,是对环境法的长远发展、总体发展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是体现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的理论,是将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制结合起来以实现环境法治的理论。

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揭示了环境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这就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揭示了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内在的发展规律,这就是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

只有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才能科学地揭示和说明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本质和特点、内容和形式、基础和功能,才能说明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才能解释环境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

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的基础。

本文从法律层面,哲学层面, 伦理道德层面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予以阐述, 重点论述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试图给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更有力的支持!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是实现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的基础,是营造良好的环境道德的基础。

实现环境正义,要有一套符合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正确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旨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律,即制定一套良好的、科学的环境法体系。

也就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实现环境公平,要重视和强调民主和公众参与,确定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将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结合起来。

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区际公平(不同区域的人之间的公平)、生命体之间的公平(人与非人生命体之间的公平)等内容。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近年来,全球变暖、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加强环境保护法律的修订与完善。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是一项重要任务,它旨在提高环境保护法的适应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背景是当前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显著,迫切需要加强环境保护法律的改革和完善。

修订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构建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修订环境保护法可以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变革,环境问题的表现形式和性质也在发生变化,旧有的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情况。

修订环境保护法可以解决环境保护的新问题,更好地回应社会的需求。

其次,修订环境保护法可以增强法律的科学性。

环境问题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借助科学的理论和技术来进行保护和治理。

修订环境保护法可以融入更多的科学成果,使法律更科学、更系统,更好地指导环境保护工作。

最后,修订环境保护法可以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环境保护需要各个部门的协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修订环境保护法可以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增加环境保护法的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二、修订方向与措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目标的明确。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明确阐述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如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等,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

其次,要加强对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和范围,并强化责任的追究机制,确保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

再次,要加强对环境监管的力度。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应当加大对环境监管部门的支持力度,加强监管手段和手段的创新,严格执法,保障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最后,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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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调整论的意义和作用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2-00
摘要: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否独立而有特色,不仅是环境法律部门存在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律科学联系,区分开来的主要方面,更体现了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

关键词: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伦理价值观
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是说明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的理论,是对环境法的长远发展、总体发展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是体现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的理论,是将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制结合起来以实现环境法治的理论。

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揭示了环境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这就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揭示了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内在的发展规律,这就是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

只有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才能科学地揭示和说明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本质和特点、内容和形式、基础和功能,才能说明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才能解释环境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

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的基础。

本文从法律层面,哲学层面, 伦理道德层面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予以阐述, 重点论述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试
图给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更有力的支持!
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是实现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的基础,是营造良好的环境道德的基础。

实现环境正义,要有一套符合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正确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旨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律,即制定一套良好的、科学的环境法体系。

也就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实现环境公平,要重视和强调民主和公众参与,确定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将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结合起来。

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区际公平(不同区域的人之间的公平)、生命体之间的公平(人与非人生命体之间的公平)等内容。

从某种意义上讲,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的有机结合、公众参与加环境法制就是环境法治。

公民环境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从法律上肯定、确认、尊重和保障环境权是环境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最根本的价值追求。

环境道德高尚化,就要形成环境法治意识和环境道德风气,将环境法的实施与提倡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

环境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其核心是有关人类尊重、爱护、保护自然和环境的道德。

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伦理。

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广为散发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认为:基于互相尊重与关心和保护地球的道德准则是持续生存的基础;我们的生存依赖于对其他物种的使
用,这不仅是使用问题,而且也是道德问题,我们要保证它们的生存并保护其生境;应把人类的道德观念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应把保护环境、尊重自然、维持持续生存作为人类的道德准则。

环境道德含有对待自然的“义务”性规范,这种“义务”是促使将环境道德上升为环境法律义务即环境道德规范法律化的基础。

环境道德规范法律化,是将人类环境道德理念、原则、规范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好的环境法律由此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良好的环境法律,就是符合环境道德的法律,就是促进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法律,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环境法律的本质和特点,从而构成环境法治的基石。

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律的结合,即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和环境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环境法治得以成立的不可或缺的两个阶段,也是人类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历史过程。

新的调整论既承认人的价值又承认环境的价值,既尊重人的尊严又尊重大自然的尊严,这是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既有大量直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大量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还有同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是环境法的鲜明特点。

正如民法包括物权、债权这些基本规范体系一样,环境资源法也包括环境权、自然资源权这些基本规范体系。

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则充分地体现了上述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的作用。

任何理论都体现一种价值观念,任何法律学科理论都为其基本法律规范服务,但是没有哪种传统部门
法学理论能够像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那样,充分体现环境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

正如笔者上文所言,实现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人类社会和环境法学理论追求的理想境界。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环境资源,应该将环境法治和环境德治、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制结合起来,良好有效的环境道德规范应该有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基本的环境法律权利应该有生态伦理力量来支持。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将道德和法律、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导之以德,齐之以刑”,才能互相补充、相得益彰。

传统的部门法学理论很难承认、无法容纳这种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的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因为它们只承认法律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功能。

只有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才能将环境道德、生态伦理与环境法律结合起来,才能在环境道德、生态伦理的思想意识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有关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秩序,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国家和环境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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