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力公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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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公司文件
赣电招标…2007‟16号
江西省电力公司
印发《关于用电工程委托招投标管理办法》的
通知
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本部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客户新装(增容)用电工程(以下简称业扩工程)市场化,规范业扩工程管理,加强电网安全管理,保障客户安全可靠供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公司研究制订了《关于用电工程委托招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和市场营销部反映。
附件: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用电工程委托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招投标业扩工程办法通知
江西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7年10月8日印发
附件:
江西省电力公司
关于用电工程委托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客户新装(增容)用电工程(以下简称业扩工程)市场化,规范业扩工程管理,加强电网安全管理,保障客户安全可靠供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业扩工程,是客户出资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而建设或改造的输、变、配电和户表等工程。
第三条业扩工程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供用电项目,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必须履行招投标。
第四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不准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的规定,自觉接受客户、政府和社会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客户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供电优质服务水平。
第五条客户委托业扩工程招投标是指江西省电力公司(简称省公司,下同)所属的供电公司按照客户自愿并授权委托的原则,与客户签订招投标授权委托书,全权受理客户委托的业扩工程招投标事宜。
第六条客户业扩工程委托招投标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严禁以任何不正当方式在招标活动中侵占或损害客户利益。
第七条业扩工程委托招投标实行统一归口、集中招标、依法规范,廉洁高效、诚信负责,纳入江西省电力公司招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坚持以合理的价格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保障客户受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第八条省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客户业扩工程委托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管理中心作为招标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和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客户委托的招投标活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范围、期限、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规范、有序、到位,严禁不合理收费及乱收费现象。
第九条按照归口管理、全面协调的原则,建立规范统一的招标管理程序。工作流程为:
(一)客户自愿委托。客户或授权委托的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用电报装受理点的供电公司委托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物资等招投标事宜。
(二)编制技术规范书。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供电公司批复的业扩工程供电方案、审核批复的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电力技术标准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并审定技术规范书,提出招标需求计划,提交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三)供电公司申报。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复核技术规范书,合格后向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招标需求计划(含技术规范书,招标需求计划报表)。
(四)省公司招标。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现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进行招标。
第十条为满足客户业扩工程时限要求,在符合招投标规定的前提下,可采用规模招标、捆绑项目招标等方式。
第十一条客户委托业扩工程招标范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受理业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物资等项目招标(详见附件:省公司招标项目目录):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软件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项目目录内设备、材料均可委托招标采购。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第十二条对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客户业扩工程(含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和服务行为),由所在地市供电公司按照《江西省电力公司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非招标采购必须严格控制项目造价。非物资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严格执行省公司有关规定,控制费用在限额范围内;物资类、委托服务等费用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十四条凡受客户委托的业扩工程,且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项目,严格执行省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与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必须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招标,地市供电公司不准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招投标管理工作坚持“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评标和定标程序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现招标工作的规范统一。招标公告在江西省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发布。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严格进行资格审查,选择合格评标专家。加强对专家的监督、考核和培训,实现专家库动态管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第十七条建立有效的招标工作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招标管理队伍建设,制定
严格的行为规范和完整的监督措施,加强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实现招投标全过程的有效控制。树立公司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形象,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