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价发〔2011〕 号 -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合集下载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为减轻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增加的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明传〔2006〕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免收)涉及出租汽车的部分收费项目1、从2006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免收公路客运附加费。

2、从2006年5月1日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防洪保安费。

3、取消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和机动车辆排污费;停止收取交通信息费;不得强行要求出租汽车司机加入各类协会并收取会费。

二、降低涉及出租汽车的部分收费标准1、降低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

以现行标准为基础降低20%征收,其中,捷达类车型由现行的350元降到280元,夏利类车型由现行的308元降到246元。

2、降低计价器检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现行的96元降到45元,每年检定1次。

3、降低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现行的95元降到85元,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复检时不再收费。

4、降低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

其中,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由现行的200元降到160元;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收费标准由现行的65元降到53元。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开发变化和改革成员会有关印发2015年度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开发变化和改革成员会有关印发2015年度
《关于印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87号)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价经〔2015〕44号等
省级
详见文件
涉企
21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费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6〕22号)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价联〔2016〕23号
市级
详见文件
其他
29
市教育局
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4〕79号)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哈发改联〔2014〕217号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价行〔2015〕112号
省级
详见文件
涉企
11
市交通局
汽车客运站
车辆站务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交发〔2005〕111号
省级
详见文件
涉企
12
市交通局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
车辆通行费(经营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黒交发〔2011〕484号
黑交发〔2014〕144号
省级
详见文件
涉企
13
市交通局
救援服务单位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费
《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哈价鉴民字()第号委托单位项目名称鉴定人员(年)哈价鉴民第号关于对(……委托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委托方全称):受你方委托,我中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在……具体地点的……具体数量的委托物)进行价格鉴定。

现将价格鉴定情况综述如下:一、价格鉴定标的本次价格鉴定标的为(在……具体地点的……具体数量的委托物)。

二、价格鉴定目的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依据。

三、价格鉴定基准日年月日。

四、价格定义价格鉴定结论所指价格是: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客观合理的价格。

五、价格鉴定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3、《黑龙江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4、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1、哈价民委[ ]第号《民事案件价格鉴定委托书》;2、如是法院的委托案件,需提供“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法院哈中法委登字()第号《综合类司法鉴定委托登记单》”;3、入需要经质检部门检验,需提供“省或市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字()第号《……质量鉴定报告》”。

(三)鉴定方搜集的有关资料1、鉴定标的物品勘验记录、照片资料;2、市场价格调查资料。

六、价格鉴定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中的一种或两种。

七、价格鉴定过程我中心接受委托后,成立了价格鉴定小组,制定了价格鉴定作业方案,通过广泛调查,确定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鉴定,具体过程见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八、价格鉴定结论本次价格鉴定标的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451 586.76元(人民币四十五万一千伍佰八十六元七角六分)。

详见附表《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页。

九、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一)委托方提供资料客观真实;(二)价格鉴定标的权属无异议;(三)价格鉴定基准日和鉴定要求由委托方确定;(四)本价格鉴定结论自发出日起有效期为,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2011〕18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建招[2011]8号)收悉。

《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出台后,促进了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交易中心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为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场所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有效平台。

经过几年的运行,得到了招标人、投标人的认可。

经研究,现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为300元/天;其他地市为200元/天。

(二)投标席位费收费标准。

每次招标活动每个席位费全省统一为50元。

对中标单位不收取此项费用。

(三)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专业劳务分包交易服务费详见附表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详见附表三。

招标、中标双方按上述收费标准各交纳50% 。

二、加强收费管理各地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必须具备相应的服务功能和提供相应的服务,收取的服务费要全部用于为工程进场交易提供相关服务、交易中心场所建设、设备购置、交易中心日常开支、招投标监控系统的维护以及工程招投标管理等。

三、完善年度考核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交易中心上一年度交易市场运行、价格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认定。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交易中心,取消其收费资格。

四、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此批复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8月30日。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物业服务收费说明

物业服务收费说明

哈价联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7-20 10:24:00]哈价联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哈尔滨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相应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能。

四、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和非小区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配套使用的电梯费和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小区内单体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小区住宅标准执行,小区内其它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一小区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不高于20%。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利润率为5%-10%)。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市民大厦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市民大厦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市民大厦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07•【字号】•【施行日期】2016.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哈尔滨市市民大厦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标准的批复哈尔滨市市民大厦停车场:你单位《关于办理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价格标准的申请》收悉。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住建厅、交通运输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价联字〔2016〕20号)、《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哈尔滨市市民大厦室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标准批复如下:一、停车场基本情况停车场名称:市民大厦室内机械立体停车场,管价方式:政府定价,编号:03-029-SW-624,地址: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场地位置:地下一、二层,场地面积:15000㎡,泊位数:624个。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标准:市民大厦室内机械立体停车场早8:00时-下午5:00时,实行首小时免费停车;早8:00时-下午5:00时以外其它时间停车,实行15分钟免费停车;超过首小时(或15分钟)免费时段的,实行计时收费,收费价格标准为:第一小时收费5元/台,超过1小时的,每30分钟加收2元,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价,24小时最高限价5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价格标准重新计收。

对于工作日早8:00时-下午5:00时以外其它时间长期停放机动车的用户,服务价格标准由你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签订机动车停放服务合同,可按月、季、年计收。

三、本批复为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须使用税务票据。

停车场须按照本批复文件内容制作停车场价格公示牌,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未发生经营状况变更或服务价格标准调整等情况,只需前置要件合规,则长期有效;经营状况变更或服务价格调整的需重新申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哈价联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价联发〔2009〕4号)各区、县(市)物价局、物业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计费面积由使用面积转换为建筑面积,可根据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实施。

二、物业费的计费单位转换,可由使用面积的收费标准按系数1.50转换为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如与实际情况有差别时,可通过调整浮动幅度的办法加以解决。

三、呼兰区、阿城区物价局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物业服务和收费指导标准及浮动幅度,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住宅局备案。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工作,为群众、物业企业释疑解惑,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1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1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1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0〕10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时间(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2009年冬季武警上海市总队从上海市高校定向征补的专门担负上海世博园区安检任务,本人书面申请退出现役的。

士官,包括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士官,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国家下达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门统一批转的部队转业士官。

市政府负责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王镜铭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王镜铭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王镜铭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哈政干[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王镜铭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哈政干〔2011〕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决定,任命:王镜铭同志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人选;丁坚同志为市教育局局长人选;王晓春同志为市审计局局长人选;佟宝刚同志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人选;于沐琳同志为市科学技术局局长人选、市知识产权局局长;王璞同志为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局长人选;王宪民同志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人选;齐瑶同志为市粮食局局长人选;秦德亮同志为市畜牧兽医局局长人选;任玉琴同志为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市国际工程咨询中心)主任人选;吴向阳同志为哈尔滨松花江避暑城建设办公室主任(正局级)、哈尔滨松花江避暑城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凯仁同志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列宣峰同志前)、市棚改办常务副主任(正局级,试用期1年);张明杰同志为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列王荣同志前)、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局级,试用期1年);于传勇同志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正局级,试用期1年);王运义同志为市财政局巡视员;蒋海超同志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XXX同志为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登斌同志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李威同志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全振生同志为哈尔滨松花江避暑城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保留副局级);潘钧同志为哈尔滨松花江避暑城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享受副局级待遇);母继春同志为市林业局副局长(列张敬辉同志前);钟萍同志为市商务局副局长;徐广斌同志为市统计局副巡视员;卢洪喜同志为市公安局巡视员;孙秋实同志为市公安局副局长(列孙继先同志后);孙君亭同志为市公安局副局长;于涛同志为市公安局副局长;宋立杰同志为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支队长;李光同志为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支队长(试用期1年);崔劲松同志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试用期1年);齐燕苓同志为市公安局副巡视员;王士奇同志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委(试用期1年);李海波同志为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政委(试用期1年);方登林同志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1年);郭伟同志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总工程师(试用期1年);魏群同志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巡视员;张文库同志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巡视员;李亚强同志为市粮食局副局长;石永林同志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正局级,试用期1年);宋曼晰同志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

哈尔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日常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哈财综[2010]218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的通知(哈财综〔2010〕218号)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按照市政府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黑财综〔2008〕141号)和200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共同编制了《2010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截止2010年6月1日仍在全市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2010年6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以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0年6月1日以后,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除国家、省、市规定变动外,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附:2010年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二○一○年六月四日附件:。

黑价经〔2011〕19号

黑价经〔2011〕19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电业局用电工程综合服务费的批复
黑价经〔2011〕19号发文时间:
哈尔滨电业局:
《哈尔滨电业局关于继续收取用电工程综合服务费的请示》(哈电营销呈【2010】84号)收悉。

为了方便用户,减少办电程序,提高办电透明度和工程质量,你局哈尔滨瑞能电力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对用户办理用电实行全方位代理服务,得到了广大用户的认可。

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综合服务费。

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综合服务业务范围:
(一)负责受理《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范围以外,用电容量在200千伏安及以上新装、增容和临时用电申请。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拟定供电方案和签订供用电合同。

(三)负责联系工程设计及审核。

(四)负责组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把关、工程进度和中间检查等管理及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问题。

(五)负责工程预、决算的初审。

(六)负责协助办理工程送电相关手续。

(七)提供协调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试验、竣工送电及相关资料移交。

二、哈尔滨瑞能电力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应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用户签订用电综合服务合同并严格执行。

三、综合服务费收取标准:电力工程总造价的2%。

四、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此批复自2011年1月10日执行至2013年1月9日。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2〕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请继续按现行标准征收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哈政函[2011]62号)收悉。

考虑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你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和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经研究,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

凡在哈尔滨市四环路以内和松北区、平房区城市建设规划区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呼兰区和阿城区除外。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5元。

其中:综合配套费140元,包括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5元);专项配套费45元,包括供水设施10元、排水设施5元、城市建设电力设施15元、燃气设施15元(非住宅建设项目燃气设施配套费按日用燃气量每立方米80元收取)。

专项配套费要配套一项,收取一项。

不具备专项配套设施的,经专业部门认定后,暂不收取,待专项配套设施完善时再行收取。

三、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设施、燃气设施、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四、管理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收费期限。

此收费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热力公司继续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热力公司继续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热力公司继续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2011-12-1 15:01:00 来源:省物价局哈尔滨市热力公司:你公司《关于哈尔滨市热力公司继续收取供热入网增容费的请示》(哈热政发[2010]22号)收悉。

为加快热网改造和建设步伐,改善供热状况,提高供热质量,促进节能环保,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

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收费范围。

凡需集中供热的新建房屋用热户,扩建、改建新增面积部分的房屋用热户,旧有房屋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用热户。

二、收费标准。

集中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

你公司可根据供热工程的难易程度、供热远近、工程造价等情况适当下浮。

采取地热供热方式超出普通供热方式的建设和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收费主体。

集中供热工程费属经营性收费,收费主体为集中供热企业。

供热企业和用热户双方应本着“用户自愿、双方协商”的原则,签订供热合同,并使用规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四、设施建设。

供热单位负责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含工企建筑)内入户井(包括换热站)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的供热设施建设。

换热站用房由建设单位按供热单位要求提供,建设和运行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负责入户井外或者建筑用地规划红线至房屋内的供热设施建设。

五、优惠政策。

你公司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制定旧有分散锅炉供热房屋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其中居民住宅免收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军事用房、公益性用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给予减免、补贴优惠的具体办法,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备案。

此批复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燃气入户安装费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燃气入户安装费的通知-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燃气入户安装费的通知
正文:
---------------------------------------------------------------------------------------------------------------------------------------------------- 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燃气入户安装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我市现行煤气入户安装费价格是1996年制定的。

多年来,由于原、辅材料价格上涨,人工费提高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上涨等原因,致使煤气入户安装成本大幅度提高,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经营。

经过成本测算,同时参照毗邻城市燃气入户安装费标准及居民的承受能力,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5月17日起,调整我市燃气入户安装费价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燃气入户安装费包括:室内管及庭院管材料、安装工程费,IC卡表及安装费,道路修复费、设计费。

二、燃气入户安装费,由现行1200元/户,多层调整为2500元/户,高层调整为2800元/户。

三、有工作单位的,个人承担40%,所在单位承担60%;无工作单位的,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仍执行现行入户安装费1200元/户。

燃气入户安装费的调整涉及部分居民的切身利益,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同时,燃气化工总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结束——。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剑桥小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剑桥小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剑桥小学校收费标准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1.07
•【字号】哈价行发[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剑桥小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行发〔2011〕4号)
哈尔滨市剑桥小学校:
你校《关于学生住宿费、通勤费及外教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哈剑小发〔2010〕7号)收悉。

鉴于市物价局哈价行发〔2009〕54号、〔2010〕6号文件试行期已满的实际情况,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价联字〔2005〕53号)以及省外国专家局(黑外专发〔2009〕13号)文件规定,现就你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学生住宿费每生每年1000元。

2、学生通勤费每生每年1000元。

3、外教费每生每年1000元。

二、上述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在实施收费前需到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三、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一个月申报。

此复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8.20【实施日期】2015.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反映截至2015年7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2015年7月3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三、涉及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收费目录》中以“▲”标注。

附件: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15年7月31日)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20日附件: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项目序号收费项目管理方式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1 签证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198号,黑价联字[1999]21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综[2003]45号,财预[2009]79号 (1)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关)同上(2)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机关)同上(3)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同上2电传、传真收译费缴入地方国库黑外字[1994]15号,黑财预[2009]39号二教育3普通高中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黑教联发[1997]27号,黑教联发[1997]43号,黑财综[2009]44号,黑教联[2010]70号,黑价联[2011]70号,黑价联[2013]88号,黑财综〔2013〕109号,黑财综〔2014〕116号,黑价联[2014]83号4普通高中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黑教联发[1997]27号,黑教联发[1997]43号,黑教联发[1998]9号,黑价联字[2003]95号,黑教联[2010]70号,黑价联[2011]43号,黑价联[2011]70号5中等职业学校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黑价联字[2005]45号,财教[2009]442号,财教[2010]345号,黑教联[2010]70号,黑价联[2011]70号,黑价联〔2012〕83号,黑价联[2013]97号,黑价联〔2014〕15号,黑价联〔2014〕55号6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黑教联[2001]54号,黑教联[2005]44号,黑价联字[2005]45号,黑教联[2010]70号,黑价联[2011]70号,黑价联〔2012〕83号,黑价联〔2014〕15号1)7)项高等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黑教联[1998]23号,计价格[2002]665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黑教厅联[2000]7号,黑教联[2000]19号,黑教联[2001]39号,黑教联[2001]47号,黑教联[2002]24号,黑价联字[2006]17号,黑教联[2007]1号,黑价联字[2007]28号,黑价联字[2007]34号,黑价联字[2007]60号,黑价联字[2007]94号,黑价联字[2008]82号,黑价联字[2009]35号,黑价联字[2009]54号,黑价联字[2010]8号,黑价联[2010]79号,黑价联[2011]70号,黑价联〔2012〕10号,黑价联〔2012〕13号,黑价联〔2012〕83号,黑价联〔2013〕19号,黑价联〔2013〕54号,黑价联〔2013〕83号,黑价联函〔2013〕1号,黑价联〔2013〕85号,黑价联〔2014〕27号,黑价联〔2014〕37号,黑价联〔2014〕77号,黑价联〔2014〕78号,黑价联〔2014〕84号,黑价联〔2015〕48号1)研究生教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教联[2007]1号,黑财综[2008]161号,黑价联字[2008]91号,黑价联〔2013〕37号,黑价联〔2013〕50号,黑价联〔2014〕73号,黑价联〔2013〕51号2)成人高等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教联[2002]23号,黑价联〔2012〕83号,黑价联〔2014〕40号,黑价联〔2013〕87号3)电视大学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价联字[2005]95号,黑价联[2010]77号,黑财综〔2013〕155号,黑价联〔2013〕30号,黑价联〔2013〕73号4)高等职业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教联[2007]1号,黑价联〔2013〕83号5)普通高等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价联字[2004]38号6)软件学院缴入地方财政计价格[2002]665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黑价联字[2009]36号专户7)电大视听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黑教联[1998]20号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06]2号,黑教联[1998]20号,黑教联[2007]1号,黑价联[2011]70号,黑价联〔2014〕27号,黑价联〔2014〕73号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2]42号,[1992]价费字367号二 教育10 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1992]367号,黑价联〔2013〕82号,发改价格号,黑财综〔2014〕93号 [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黑价联2014〕5号,黑财综〔2014〕93号财综[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黑价联〔2015〕10号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5]1245号,发改价格[2008]3699号,黑价联〔2014〕4号,黑财综〔2014〕93号发改价格[2005]1245号,发改价格[2008]3699号,黑价联〔2014〕4号,黑财综〔2014〕93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黑教联[1998]20号[2000]17号,黑财预[2009]39号,黑财综2014〕93号 [1999]第5号,黑财预[2009]39号 二教育 (30)体育、艺术类术科考试报名测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黑财综[2008]40号,黑财预[2009]39号,黑财综〔2014〕93号13公办幼儿园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1]3207号,黑价联〔2014〕70号(1)保教费(2)住宿费14 招生录取费(1)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录取费 缴入地方国库 黑教联[2000]17号,黑财预[2009]39号(2)成人中专考试招生录取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师考试招生录取费缴入地方国库同上(4)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费 缴入地方国库 黑价联〔2014〕6号15自学考试考籍变更手续费 缴入地方国库 黑价联字[1999]第5号,黑财预[2009]39号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17 证照费[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公通字号,黑财综〔2014〕33号[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机关党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机关党组织开展

哈尔滨市物价局机关党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机关党组织开展

哈尔滨市物价局机关党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机关党组织开展“深入社区结对共建,走进农村对口帮扶”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价党发[2006]2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6.03.01【实施日期】200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物价局机关党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局机关党组织开展“深入社区结对共建,走进农村对口帮扶”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哈价党发〔2006〕2号)各党支部:现将《哈尔滨市物价局机关党组织开展“深入社区结对共建,走进农村对口帮扶”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开展“深入社区结对共建,走进农村对口帮扶”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干部大下基层有关要求和全市党政干部深入基层动员会议精神,结合我局机关实际,机关党委决定在机关党组织中开展“深入社区结对共建,走进农村对口帮扶”活动,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七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干部大下基层的有关要求和全市党政干部深入基层动员会议精神,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开展“深入社区结对共建,走进农村对口帮扶”活动,把价格服务送到社区、送到农村,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机构成立市物价局机关党组织开展“深入社区结对共建,走进农村对口帮扶”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蔺相才副组长:王钦、张国贤、王亚卓成员:张晓俐、霍恩杰、王文斌、王森林、洪丽杰、姜华、薄振安、沈洪、孙凤林、王永耀、林素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机关党委负责。

为保证“深入社区结对共建,走进农村对口帮扶”活动的顺利开展,机关各党支部选1名党员作为联络员,其任务主要是在每周一下午将一周来所在党支部与结对社区各基层党支部帮扶情况综合信息反馈给工作领导小组(机关党委)。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二四二医院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二四二医院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二四二医院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19•【字号】哈价经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二四二医院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哈价经发〔2013〕52号)中航工业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你单位授权委托哈尔滨市平房区鑫淼停车场《关于办理机动车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凡进入你单位中航工业哈尔滨二四二医院停车场(平房区卫健街3号院内,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备案的面积800平方米共计80个停车泊位)停放的小型机动车,白天时段(8:00-20:00)实行计时收费,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15分钟至2小时,按照3元/台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2小时,每1小时加收1元/台,超出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夜间时段(20:00-8:00)6元/台次; 24小时最高收取停车费15元/台。

对于长期停放的用户,你单位须与其签订车辆停放合同及其双方协议收费价格,可按月、季、年计收。

二、你单位须以本批复文件内容制作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停车场价格公示牌,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收费人员上岗收费须佩戴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监制的收费员证,示证收费。

三、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须使用税务票据。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一个月另行申报。

此复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2013年7月19日。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道里区一面街道路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道里区一面街道路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道里区一面街道路泊位停车服
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哈价经发[2010]114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道里区一面街道路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经发〔2010〕114号)
哈尔滨优先泊车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办理曼哈顿地区收取机动车泊车停放服务费的请示》收悉。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曼哈顿商业区停车泊位实行招标经营的要求,根据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哈价检发…2011‟13号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林业地区物价局:
现将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2011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1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急发改价监…2011‟1892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行检…2011‟28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时间、时限
(一)检查时间:从2011年10月15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分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处理整改三个阶段。

(二)检查时限:主要检查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方式方法
2011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国家、省的通知要求,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对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所)进行检查(省局抽查检查单位除外),并下查一级,直接检查部分区、县(市)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各区、县(市)物价局及林业地区物价局根据方案要求,认真部署开展本辖
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所)的收费检查。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哈尔滨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上一年度)。

(一)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收费政策落实情况;
(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
(三)中职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政策落实情况;违规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的行为;
(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

尤其是继续收取与录取学生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的;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学校直接或变相组织的培训获得入学便利)乱收费的;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
(五)未达到“四独立”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六)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
“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旁听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又向择校生收取学费的行为;
(七)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的行为,继续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的行为;
(八)高等学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乱收费的行为;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超标准及自立项目乱收费的行为;
(九)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向安排财政拨款研究生收取学费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缩减研究生计划内招生数,以招收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名义多收费的行为;以热门专业等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的行为;继续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押金、保证金的行为;
(十)高等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的行为;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的行为;
(十一)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未按照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
(十二)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
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十三)区、县(市)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或向学校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纳入日程。

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把握好现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统一政策标准,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检查前要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急发改价监[2011]1892号)及省、市教育检查通知递交被检单位,督促被检单位开展规范收费行为自查工作,并提高其配合检查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抓住重点,深挖细抠。

要把这次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放在重中之重,抓紧、抓细、抓实。

(三)加大力度,严肃查处。

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屡查屡犯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必要时市将直接检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乱收费行为。

(四)整章建制,落实责任。

要把这次专项检查与价格服务结合起来,帮助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规范收费行为、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寓服务于监管之中。

(五)及时上报,搞好总结。

要结合这次专项检查,认真总结当前教育乱收费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从制度上和机制上遏制教育乱收费的方法,并提出对明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建议,及时将检查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总结出来,并于11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和三个典型案例报送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处)。

联系人:肖增德,联系电话:84693237。

附件:哈尔滨市教育专项检查名单
附件
哈尔滨市教育专项检查名单
主题词:价格专项检查方案通知
抄送: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纠风办。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11年10月10日印发
共印8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