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沪设监协[2003]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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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沪质技监计[2004]536号)收悉。

为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量法》和《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计量检定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项目,是指国家《计量法》和《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必须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市、区(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对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时,按本通知所附《上海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附件1)和《上海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附件2)执行。

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经核定,下列单位为计量检定收费的执收主体(详见附件3)。

二、新增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项目收费,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三、各级各类计量检定机构在实施强制检定时,应按照规定的检定周期开展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如需实施现场检定的,不得另收上门服务费,不再收取原有的各种强制检定标志工本费。

四、强制计量检定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监理收费标准

监理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0.13•【字号】沪质技监规[2014]483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质技监规〔2014〕48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9月3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10月13日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设备监理活动规范有序,根据《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设备监理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设备监理,是指由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对各类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不含建设工程中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装的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等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市设备监理事业发展秉持“市场引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扶持与规范相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市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设立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备监理办),负责本市设备监理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行业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全市设备监理活动和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质量监管部门)按照设备监理项目所在地监管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设备监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备监理业务培训、信息交流、政策建议、权益保障以及行业信息发布等方面发挥作用,并可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进行管理。

监理收费标准

监理收费标准

监理收费标准监理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作用是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监理工作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因此监理人员的收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监理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

一般来说,监理人员的专业资质越高,经验越丰富,其收费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因为这些人员具有更加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更专业的知识,能够为工程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监理服务。

其次,监理收费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通常情况下,规模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工程所需的监理服务也会更加复杂和繁重,因此监理收费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相反,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的工程则相对收费标准会较低。

另外,监理收费标准还应当考虑到监理服务的周期和工作量。

有些工程可能需要长时间的监理服务,而有些工程可能只需要短期的监理服务。

因此,监理收费标准也会根据监理服务的周期和工作量进行调整,以确保监理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报酬。

此外,监理收费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和监理服务的供求关系。

监理市场的供求关系会直接影响到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如果监理市场供大于求,那么监理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反之,如果监理市场供求关系相对紧张,监理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

最后,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充分考虑到监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监理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监理服务质量和效果来确定收费标准,确保自己的监理服务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

综上所述,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监理服务的周期和工作量、市场行情和监理服务的供求关系、监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等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够制定出合理、公正的监理收费标准,确保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议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议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议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沪建交联〔2007〕807号•【施行日期】2008.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议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交联〔2007〕807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根据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本市2003年市政府令第6号经修改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2007年度《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上下2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

三、对必须实行监理且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备案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收费基价、工程项目专业类别、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调整系数及高程调整系数等事项。

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具体内容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

根据当前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特点,为保证监理服务质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将以上工作内容总体委托。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2000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工程设备质量,提高工程设备投资效益,规范工程设备监理活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是指各类工业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工程设备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在工程设备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设备监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计划、经济、外经贸、建设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设备监理协会)是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资质进行预先审核,组织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登记注册,开展工程设备监理的业务培训和交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市设备监理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监理原则)从事工程设备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监理保险)本市提倡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第八条(监理机构组成形式)设立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形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监理收费标准

监理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监理收费)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监理收费)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工程建设监理费上海市行业指导价标准为了促进工程建设监理质量和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推进我市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考虑今后监理服务行业取费的发展趋势,提出上海市工程建设监理取费行业指导价标准。

一、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取费标准(1)前期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投资项目的决策内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等。

(2)取费可参照计委价格[1999]1283号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沪建建[2000]第0434号、沪价行[2000]第18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中的相应项目计取。

二、设计管理的取费标准(1)设计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和评选设计方案;参予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要点,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审核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2)取费可按以下标准计取:±5%的调整。

2、监理单位如不具备施工图审核资质,则有关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法规的内容,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费用也包括在以上标准之中。

三、施工招标阶段监理的取费标准(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包括编制标底),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2)取费可按沪建建[2000]第0434号、沪价行[2000]第181号通知中施工招标全过程代理等项目计取。

四、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监理的取费标准(一)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1)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

(2)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工程监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工程监理人员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因此必须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

下面将就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施工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一般来说,规模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工程项目,其监理收费标准相对较高;而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的工程项目,则相对较低。

这样可以保证监理人员的工作得到应有的回报,也能够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其次,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还应当考虑到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一般来说,具有高级职称、丰富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其收费标准相对较高;而初级职称、经验较少的监理人员,则相对较低。

这样可以激励监理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也能够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另外,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还应当考虑到监理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般来说,监理服务内容和范围越广,其收费标准也相对较高;而监理服务内容和范围较窄的,则相对较低。

这样可以保证监理人员能够全面、深入地开展监理工作,也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

最后,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市场供需关系和行业发展水平。

一般来说,监理人员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监理收费标准相对较低;而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则相对较高。

这样可以促进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也能够保证监理人员的收入水平。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监理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市场供需关系和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

只有合理确定监理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才能够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也能够促进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监理收费)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监理收费)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工程建设监理费上海市行业指导价标准为了促进工程建设监理质量和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推进我市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考虑今后监理服务行业取费的发展趋势,提出上海市工程建设监理取费行业指导价标准。

一、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取费标准(1)前期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投资项目的决策内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等。

(2)取费可参照计委价格[1999]1283号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沪建建[2000]第0434号、沪价行[2000]第18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中的相应项目计取。

二、设计管理的取费标准(1)设计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和评选设计方案;参予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要点,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审核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2)取费可按以下标准计取:±5%的调整。

2、监理单位如不具备施工图审核资质,则有关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法规的内容,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费用也包括在以上标准之中。

三、施工招标阶段监理的取费标准(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包括编制标底),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2)取费可按沪建建[2000]第0434号、沪价行[2000]第181号通知中施工招标全过程代理等项目计取。

四、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监理的取费标准(一)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1)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

(2)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关于工程设备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程设备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程设备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文件编号:沪质技监管[2003]67号产生日期: 2003-03-07发布机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有关单位:1998年10月30日由沪质技监管[1998]358号文发布试行的《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是本市自1994年实施工程设备监理以来,总结工程设备监理行业特点,作为规范行业收费行为的参照标准,为规范本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收费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行业协会正成为规范行业收费行为的主体。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协会根据本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发展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机构编制的《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沪设监协[2003]001号文)已经发布实施,为此,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不再使用沪质技监管[1998]358号文有关《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的规定,有关工程设备监理收费按照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协会发布的《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沪设监协[2003]001号文)执行。

附件:《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沪设监协[2003]001号文)二○○三年三月七日沪设监协[2003]00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的通知各工程设备监理公司:《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经过反复酝酿讨论,现已编制完成,予以发布执行。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协会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设备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以及单项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实施阶段的监理收费。

2、正常监理工作监理费的计算方法2.1 监理费=设备投资额E×监理取费费率R2.2 监理费=单价D×监理工作时间T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第五条(监理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监理会员单位进行从业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依法维护监理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市建委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监理原则)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科技进步)本市支持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八条(监理保险)本市提倡监理单位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号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号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管理办法(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行为,发挥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理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对工程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剂等进行质量和效益管理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监理机构的性质)监理机构按照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原则,开展监理业务活动。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对监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监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和规范。

第五条(设立监理机构的条件)设立监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章程;(二)有固定的承办监理业务的场所;(三)有不少于5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登记注册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监理机构的申请、审核手续)设立监理机构应当向市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市技术监督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核批准的监理机构,视其注册资金和其他条件,分别颁发不同等级的《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监理资质证书》)。

监理机构在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劳动执照后,方可开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评标活动,加强工程设备监理招标专家库的管理,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第29号令)和《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沪质技监管[2001]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备监理办),负责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具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公室委托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承办招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可以向“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推荐,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上海工程审计收费标准

上海工程审计收费标准

上海工程审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

工程监理费标准

工程监理费标准

工程监理费标准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监理单位支付的费用,用于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理、检查、验收等工作。

工程监理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对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工程监理费的标准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一般来说,工程项目的规模越大、技术难度越高,监理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也就越大,因此监理费的标准也应当相应提高。

此外,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如房屋建筑、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其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各有不同,因此监理费的标准也应当有所区别。

其次,工程监理费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于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比例和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确定监理费标准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费的比例,以免影响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另外,工程监理费的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当明确监理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费的使用范围和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这样可以避免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为监理费的问题而产生纠纷,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最后,工程监理费的标准应当与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监理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所付出的劳动和成本应当得到合理的回报,建设单位也应当根据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支付相应的监理费用。

只有这样,监理单位才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费的标准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开透明、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目前,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加强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对提高设备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200003电子邮件地址:*******************.cn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1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六日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草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设备投资效益,规范设备监理服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设备,是指各类工业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在设备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对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设备监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和协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市设备监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备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经济信息化、商务、建设交通、工商、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沪建交联〔 〕 号

工程监理与相关收费沪建交联〔 〕 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2008年01月10日沪建交联〔2007〕802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根据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本市2003年市政府令第6号经修改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2007年度《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上下2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

三、对必须实行监理且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备案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收费基价、工程项目专业类别、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调整系数及高程调整系数等事项。

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具体内容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

根据当前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特点,为保证监理服务质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将以上工作内容总体委托。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的委托双方、监督等有关各方(即委托人、监理企业、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介结构、评标委员会等)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对违反上述规定,或采取阴阳合同等手段逃避执行规定等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责令监理单位中止监理业务。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幕墙等交易分中心收费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幕墙等交易分中心收费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幕墙等交易分
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沪价行[2000]第17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8.15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幕墙等
交易分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2000]第173号2000年8月15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准予正式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等分中心收费标准的函》(沪建建[2000]第045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监理、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及土石方桩基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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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设备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以及单项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实施阶段的监理收费。

2、正常监理工作监理费的计算方法
2.1 监理费=设备投资额E×监理取费费率R
2.2 监理费=单价D×监理工作时间T
注:1、正常监理工作是指双方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

2、设备投资额是指在项目概算中的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之和。

3、监理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以日计费。

3、附加监理工作监理费用的计算
建议采用2.2款的计算方法计取。

注:附加监理工作是指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以外的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上述正常监理工作的一些监理服务工作。

4、额外监理工作监理费用的计算
建议采用2.2款的计算方法计取。

注:额外监理工作是指既不是正常的监理工作也不是附加的监理工作,更不是因监理工程师责任造成的,但仍需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服务的工作。

5、设备监理新业务费用的计算
建议采用2.2款的计算方法计取。

注:设备监理新业务是指传统工程各阶段监理以外的业务。

比如设备维修监理、设备检测监理、设备储运监理、设备安全监理、进口设备验货等业务。

6、平行检测(或额外检测)费用的计取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

按第二条计算所得的费用并不包括平行检测(或额外检测)费用。

7、设计阶段监理的取费费率参照标准
7.1工程设计监理
7.2单项设备设计监理:
取设计费的10%
8、采购阶段监理的取费费率参照标准
9、制造阶段监理的取费费率参照标准
序号设备投资额E
(万元)
取费费率R(%)
1 E<500 R>3.38
2 500≤E<1000 3.38≥R>2.98
3 1000≤E<3000 2.98≥R>2.65
4 3000≤E<5000 2.65≥R>2.42
5 5000≤E<7000 2.42≥R>2.20
6 7000≤E<10000 2.20≥R>1.93
7 10000≤E<20000 1.93≥R>1.72
8 20000≤E<30000 1.72≥R>1.50
9 30000≤E<50000 1.50≥R>1.30
10 50000≤E<70000 1.30≥R>1.11
11 70000≤E<100000 1.11≥R>0.93
12 100000≤E R≤0.70
10、安装调试阶段监理费的取费费率参照标准
序号设备投资额E
(万元)
取费费率R(%)
1 E<500 R>3.38
2 500≤E<1000 3.38≥R>2.98
3 1000≤E<3000 2.98≥R>2.65
4 3000≤E<5000 2.65≥R>2.42
5 5000≤E<7000 2.42≥R>2.20
6 7000≤E<10000 2.20≥R>1.93
7 10000≤E<20000 1.93≥R>1.72
8 20000≤E<30000 1.72≥R>1.50
9 30000≤E<50000 1.50≥R>1.30
10 50000≤E<70000 1.30≥R>1.11
11 70000≤E<100000 1.11≥R>0.93
12 100000≤E<300000 0.93≥R>0.70
13 E≥300000 R≤0.50
11、制造及安装调试两个阶段监理的取费费率参照标准
序号
设备投资额E
(万元)
取费费率R(%)
1 E<500 R>4.73
2 500≤E<1000 4.73≥R>4.17
3 1000≤E<3000 4.17≥R>3.71
4 3000≤E<5000 3.71≥R>3.39
5 5000≤E<7000 3.39≥R>3.08
6 7000≤E<10000 3.08≥R>2.70
7 10000≤E<20000 2.70≥R>2.40
8 20000≤E<30000 2.40≥R>2.10
9 30000≤E<50000 2.10≥R>1.82
10 50000≤E<70000 1.82≥R>1.55
11 70000≤E<100000 1.55≥R>1.30
12 100000≤E<300000 1.30≥R>1.05
13 E≥300000 R≤0.80
12、以单价乘服务时间计算方法的单价参照标准
人员等级
单价D
(元/人.月)
单价D
(元/人.日)总监理工程师20000.0 1500.0 监理工程师15000.0 1000.0
经培训合格
的工作人员
10000.0 500.0 注:每月以21.5天的工作日计算,节假日另计。

13、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的《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可查阅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网站上标题中有误,应去掉“机构”两字。

工程设备监理列入2003年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活动范围,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协会最近将作具体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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