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

合集下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6]30号【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2.26【实施日期】200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包括城市交通、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包括政府以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风险的借贷投资,以及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和政府信誉实施的城建项目。

第四条本市城区城建项目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市、区分级负责;(二)集中财力、确保重点;(三)项目选定实行部门提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四)项目布局、用地、选址、设计统一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五)公开透明、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区城建项目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在各区和宜昌开发区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城建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第六条城建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规划,选取符合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和建设规划的城建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宜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7日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省关于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全部和其他相关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协调创新的原则,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宜府办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宜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长效的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改善城市面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2012年度考核指标及目标要求的通知》(鄂办文〔2012〕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及宜昌开发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评价。

第三条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遵循以下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统一标准、分类考核;注重基础、体现发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周考核、月考核、季考核和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主体第五条本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在宜昌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领导下进行,市城管委办公室统筹协调考核工作。

第六条建立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专家库,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根据考核工作需要,从城市管理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加强日常工作检查,在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各类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年考核由市城管委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实施;各县市区季考核、各区月考核由市城管委办公室委托专家组实施;各县市月考核、周考核由各县市自行组织实施,城区周考核由宜昌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实施。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宜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宜发[2006]3号2006年3月8日)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加快建设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的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宜昌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现就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管理水平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

加强城市管理,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执法体系,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实现“安全有序、整洁美观、文明和谐”的城市管理目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宜昌城市现代化进程,创建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的客观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城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城市文明素质,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宜昌”的客观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市方针,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各类矛盾和问题的客观需要。

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全体市民都应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意义,重视和支持城市管理工作,共同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二)努力提高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自觉性。

加强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新闻媒体要开辟城市管理宣传专栏或专题节目,城区各机关、社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

在加强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基础上,每年9月确定为宜昌城市管理宣传月,市、区、街办、社区四级联动,集中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和城市管理的先进典型,开展以“我在宜昌,我爱宜昌”为主题的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城市管理和文明市民的评比表彰活动,形成全体市民支持、参与城市管理的浓厚氛围。

二、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三)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宜府办发[2010]070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0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根据市政府授权,指导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

(二)增加协调卫生、工商、公安、住建委、规划、环保等部门有关城市环境综合管理与整治方面关系的职责。

(三)增加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排水、防汛、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四)加强负责城市管理110联动信息服务工作,以及组织、检查和督办城市管理方面市民投诉落实工作的职责。

(五)取消对城区护岸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城市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及相关政策措施、行业标准和规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设施维修管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护等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排水、防汛、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2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2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7日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助力实施“筑堡工程”,推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防控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宜昌城区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以下简称“清违行动”),全面清除积存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设面积不低于100万平方米,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无违建城区”。

二、行动范围及对象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和东城试验区、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以及超审批期限使用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行动阶段(一)宣传发动(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31日)。

1.全面宣传发动。

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的通告》。

召开“清违行动”动员会,确定时间节点、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

召开新闻发布会。

在“宜昌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中设置违法建设投诉模块,公开举报邮箱,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融媒体,报道工作动态,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清违行动”。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宜府办文〔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文〔20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4日宜昌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84号)和省司法厅工作要求,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统筹推进、切实可行的原则,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工作创新、坚持稳妥实施,紧紧围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督职责、规范协调监督内容、创新执法监督方式、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提升执法监督能力,探索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为大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全市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基本完善,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常态化、执法考核精细化的制度基本完备,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基本建立,“一体四化”布局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信任度、满意度有新的提升。

容和环境卫生

容和环境卫生

1、按要求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 在主干道和重点地区的树木 2、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 严重 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 300元以下罚款; 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3、受到处罚后实施新的违法行为 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按要求改正的,不予罚款; 2、未按要求改正的,处以20元以 在背街小巷摆摊设点、销售 轻微 上100元以下罚款; 或者加工制作商品 3、受到处罚后实施新的违法行为 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 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 吊挂物品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 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按要求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 在次干道的树木和护栏、电 2、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 一般 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 200元以下罚款; 吊挂物品 3、受到处罚后继续实施新的违法 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 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 19 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 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 受到处罚后实施新的违法行 严重 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为的 下罚款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受到处罚后实施新的违法行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为的
轻微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处以5000元罚款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获得市容环卫 21 主管部门的处置核准,随意处置建筑 垃圾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6•【字号】宜府发[2009]014号•【施行日期】200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0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严格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和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

准确领会和把握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适当、必要;做到过罚相当,不偏私、不歧视,符合执法惯例,宽严适度地实施行政处罚。

(三)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

不断增强行政相对人法制观念,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实施范围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均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宜府办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8日宜昌市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的需要,激励城区各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高效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打造“洁、绿、亮、美、静、畅”城市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城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宜发〔20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中“城市管理成效”专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其他成员单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对各区考核的范围为辖区内实行城市综合管理的区域及事项,对市城管委成员单位考核的范围为其所承担城市管理职责范围。

第四条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遵循“统一组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在市城管委领导下进行,由市城管委办公室统筹组织实施。

园林专项考核由市园林局负责实施,每月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城管委办公室。

第六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媒体记者等对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七条对各区的考核分为日常工作考核、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工作考核及数字城管案件办理情况考核。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李乐成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

现将决定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2件)(一)宜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二)宜昌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三)宜昌市全民国防教育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四)宜昌市城区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五)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六)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号);(七)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八)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8号);(九)宜昌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十)宜昌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十一)宜昌市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十二)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十三)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十四)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十五)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十六)宜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3号);(十七)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十八)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1]17号);(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9号);(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宜府发[2001]57号);(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宜府发 [2001]62号);(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2]9号);(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二十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的通告(宜府发[2003]15号);(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34号);(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宜府发[2006]38号);(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0号);(三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和产权变动登记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4号);(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38号);(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2号);(三十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72号);(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18号);(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48号);(三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5号);(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1号);(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96号);(三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5号);(四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推动宜昌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35号);(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72号);(四十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从紧货币政策下支持宜昌经济发展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35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宜府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法治政府建设及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关于清理与《民法典》及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各部门对截至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的4部市政府规章、21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决定如下:一、市政府规章继续施行4部。

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194件,废止11件,修改9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宜昌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印发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文号1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7〕1号2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3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4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附件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0号2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号3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8号4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5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6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7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8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1号9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10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11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12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13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14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15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16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17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18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19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20宜昌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6号21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22宜昌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2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0号24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163号25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26宜昌市城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27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28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29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30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3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3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3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34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35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36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37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0〕18号38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宜府规〔2011〕2号3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1〕24号4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2〕18号41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13〕20号4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21号4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3〕26号44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3〕29号4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宜府发〔2014〕3号4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发〔2014〕7号47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14〕10号48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5号49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26号5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9号5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红茶产业发展做大做强茶产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31号52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通告宜府发〔2014〕32号53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宜府发〔2014〕40号54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41号5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牛羊产业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14〕44号5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14〕46号57市人民政府宜昌军分区关于印发《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3号5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6号5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限制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5〕7号60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宜府发〔2015〕8号61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5〕16号62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宜府发〔2015〕20号6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5〕24号6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26号6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7号66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9号67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执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15〕31号68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6〕3号69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宜昌城区禁止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的通告宜府发〔2016〕5号70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8号7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2号72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8号73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6〕25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26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30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宜府发〔2017〕1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宜昌高新区(自贸区)下放第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宜府发〔2017〕14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9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宜昌城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宜府发〔2017〕22号8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葛洲坝水利枢纽陆域封闭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7〕24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8〕8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9〕4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的通知宜府发〔2019〕6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9〕7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9〕8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发〔2019〕9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9〕10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5〕155号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63号9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35号9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水库监管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4号9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城区部分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80号9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5号9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行动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52号10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8号10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21号10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号10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号10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仲裁委关于促进仲裁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24号10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4号10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40号10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0号10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9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62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23号11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9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58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1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3号11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4号11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区学前教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7号11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91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5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49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4〕9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3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23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33号12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1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4〕45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7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宜昌城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0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2号12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昌城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范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67号13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完善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78号13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9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号13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9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覆盖城乡邮政及快递便民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21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2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用药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7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金融十条”支持银行业化解风险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2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求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3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7号14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2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3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4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1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7号15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9号15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0号15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5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47号15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60号15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市村卫生室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80号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号15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科技金融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7〕30号16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1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9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43号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65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1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5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7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3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0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评审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3号17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55号17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宜昌市市县政府部门局长进驻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2号17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3号17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88号17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和《宜昌市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14号17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8号17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9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0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宜昌城区供水供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4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6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9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1号18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3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和《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5号18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6号18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8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8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18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促进旅游消费推动旅游惠民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3号18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9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9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9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附件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2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3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13号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5号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产销对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6号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7〕6号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4号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告宜府办发〔2015〕23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1年度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1年度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1年度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宜府办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1年度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府2021年度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4日市政府2021年度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一、市政府规章宜昌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市农业农村局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宜昌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城管委2.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修订)市城管委3.宜昌市城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市畜牧兽医中心4.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市地方金融工作局5.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保障职工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6.宜昌市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市教育局7.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8.关于推动城区工业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市经信局9.关于推进全市制造业技术改造扩能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市经信局10.关于加快推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市经信局11.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修订)市林业和园林局12.宜昌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市供销社13.宜昌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医疗保障局14.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市医疗保障局15.宜昌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试行办法市医疗保障局16.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市消防救援支队17.宜昌市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规定市消防救援支队18.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市住建局19.宜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住建局20.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市住建局21.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2.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3.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市国资委24.关于推进宜昌城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市科技局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宜昌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五年行动(2021-2025年)实施方案市住建局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4日印发。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1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1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1日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城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城市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市区事权财权,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加快推进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现制定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按照“市级宏观统筹、区级具体实施”的思路,创新城市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划分市区两级事权财权,强化区级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建立市管全局、区管具体、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权责一致;创新机制,提高效能;和谐有序,平稳过渡。

三、主要内容(一)调整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责权限将城市管理执法、环境卫生作业、市政及环卫设施维护、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型园林绿化管养等事权和行政审批权下放到区,形成“监督考核以市为主,组织实施以区为主”的城市管理工作格局。

调整后,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责如下:1市级部门: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与考核;负责制定行业及专项规划、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数字化城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市城管委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

唐勇、陈国荣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勇、陈国荣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勇、陈国荣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鄂05行终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玲玲胡振元胡建华【审理法官】闫玲玲胡振元胡建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勇;陈国荣;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当事人】唐勇陈国荣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唐勇陈国荣【当事人-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任战敏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姚宇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战敏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姚宇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战敏姚宇【代理律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唐勇;陈国荣【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伍家岗区城管局于2019年9月6日对上诉人唐勇、陈国荣作出的宜伍城执拆字[2019]第3300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废止罚款证据确凿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同。

二审中,经与上诉人唐勇、陈国荣电话联系,其二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到庭参加诉讼,并向本院递交了关于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的申请,被上诉人亦申请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伍家岗区城管局于2019年9月6日对上诉人唐勇、陈国荣作出的宜伍城执拆字[2019]第3300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结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是否有权作出宜伍城执拆字[2019]第3300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二、被上诉人作出的宜伍城执拆字[2019]第3300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

宜昌市城管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宜昌市城管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宜昌市城管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城管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试行)为了规范城管行业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管,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方便人民群众,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行政许可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公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有5项: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审批;城区城市排水许可审批;城区洗车场点设置许可审批;城区单位自运生活垃圾排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审批;城区街道绿地占用修剪移植砍伐许可审批。

除此以外,不得擅自设定、实施任何行政许可项目。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职责划分(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上述五项行政许可职能的实施机关为宜昌市城市管理局。

未经委托,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上述五项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职责划分城管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窗口受理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按照局“三定方案”的职能划分,由对应的职能科室承担审查、审批、报批工作和许可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

局法制工作部门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受理举报,调查违法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开展日常的监督工作。

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行政执法证》等有效证件上岗。

三、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及流程图(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1、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办证按如下流程图进行:(略)2、城区城市排水许可办证按如下流程图进行:(略)3、城区洗车场点设置许可办证按如下流程图进行:(略)4、城区单位自运生活垃圾排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办证按如下流程图进行:(略)5、城区街道绿地占用修剪移植砍伐许可办证按如下流程图进行:(略)(二)相关要求1、申请人申请人对我局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申请时,应如实提供相应资料:(1)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审批应提供的资料:①占道事由申请说明;②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红线图;③施工许可证。

宜昌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宜昌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宜昌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正文:---------------------------------------------------------------------------------------------------------------------------------------------------- 宜昌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1995年8月9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1995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健全城市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户、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主办者以及建筑工地的建设单位,各自负责一定区域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公共秩序的制度。

第三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推行;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

市公安、规划、环保、卫生、工商行政、市政、园林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管理。

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街道办事处划定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责任单位可采取固定专人或聘请、联合聘请人员承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

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管理的责任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一)按统一规格自备垃圾容器并逐步实行垃圾袋装化;(二)按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或自行清运垃圾;(三)责任区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积水和其他废弃物;(四)责任区建筑物、围墙、标牌、灯饰、橱窗、花草树木等整洁美观,无乱贴乱画、乱牵乱挂;(五)责任区无乱停乱放的车辆、乱堆乱放的物品和违规占道设置的摊点。

第六条责任单位确定的“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应当经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培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全文
《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城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省、市人民政府未规定集中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贯彻依法行政准则,统一行政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集中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责。

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是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在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宜昌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宜昌高新区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本市及各区住建、规划、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执法的规定,协同做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各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队伍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对跨区域综合执法工作行使调度权和处置权;
(三)对有重大影响的执法案件可行使直接查处权;
(四)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行使指定管辖权;
(五)在宜昌高新区区域内行使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监督,并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查处的除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及城市垃圾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上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八)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和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处罚权和相应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无效。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确定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形成分工明细、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九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进入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四)依法收集证据,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提请与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关联的有关部门认定法定条件、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执法程序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凡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履行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的义务。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职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事前应当提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抄送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需提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决定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报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由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统一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职责,查封、扣押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职责,对机动车驾
驶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记分。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职责,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的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责令补办有关许可、审批手续的,应当经许可审批部门书面同意后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

其中,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案件应当报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由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统一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暂扣、吊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发证机关核实后决定暂扣或吊销。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及查封扣押财物,依照《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执法协调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应由对方履行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对方处理;发现对方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建议对方予以纠正。

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统一制发可供载明告知内容和可供对方回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

第十八条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载明的要求向对方作出回复。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提请有关部门认定有关法定条件、标准的,受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认定。

第十九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的许可审批事项需要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实施后续监管,凡未公示的应当同时抄送实施监督的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将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定期通报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办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一条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健全内部不同层级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执法人员的纪律约束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轮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在办公场所设立监督意见箱,广泛听取并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畅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市、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及夷陵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