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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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烟草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西烟草商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的行为,以促进和加强经济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审计科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一)市局(公司)内部各职能科室及部门;
(二)市局(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市局(公司)根据区局(公司)要求,设立审计科,由审计科长和审计员组成,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各项审计工作。

审计科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审计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审计科履行职责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审计、会计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审计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具有审计师或会计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证书。

审计人员两年内必须取得从业资格,否则不得从事审计工作。

新进入审计部门的人员没有经过审
计岗位培训的不能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有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本单位负责人应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做到:(一)依法审计;(二)廉洁奉公;(三)忠于职守;(四)坚持原则;(五)实事求是;(六)客观公正;(七)保守秘密。

第九条按照相关审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是审计科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审计科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者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

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回避,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回避申请未被批准以前,不得终止履行审计职责。

内部审计人员配备时,也应考虑上述回避因素。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科按照本单位负责人的要求,依法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主持编制、执行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的落实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议,提出管理建议;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分析评价企业财务收支、管理与经济效益情况;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及有关经济考核指标进行鉴证,其结果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业绩的依据;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九)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大额支出和物资采购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十)对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进行后续审计,督查被审计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十一)负责配合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公司主要领导人离任、调任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
(十二)负责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等,认真做好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十三)负责办理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科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召集临时专业人员,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

第十四条审计科经本单位负责人的委派,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大案要案的核查。

第十五条审计科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逐步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探索计算机信息化环境下新的审计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审计职权
第十六条审计科履行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各单位按时报送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审计科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电子数据和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参加区局(公司)及本单位的有关会议,负责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其提出相关的内控意见;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后实行;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隐藏、销毁;
(五)要求各单位在有关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中设置内部审计人员的用户名和相应权限,以便于日常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科工作,如实向审计科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国家、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酿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等,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暂时封存有关账册、资产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七条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审计科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向本单位负责人如实报告,并有权直接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如实报告。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科在年初根据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和本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审计科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除突击审计外,审计科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七日前(特殊项目审计除外),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要求及审计小组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科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搜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科学、严密地搜集和分析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提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进行综合分析及评价,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以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组查明后修改或补充。

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组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

审计组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一个月内提出正式审计报告。

审计科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报
告和审计意见书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批示后,形成正式文件送达被审计单位遵照执行;若需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助执行的,可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送达之日起,在审计意见书内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将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公司)。

审计科自审计意见书内规定的执行期限之日后二个月内,检查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科将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本单位负责人裁决。

第二十五条复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局(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市局(公司)在两个月内对是否有必要复审做出决定。

复审小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人直接指定,在本单位负责人做出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复审。

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复审小组将重新做出审计结论。

在申请复审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六条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科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正式下达后一个月内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考查。

审计档案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给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调阅。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视
其情节轻重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册、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号——第7号》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号
——审计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计划,保证及时、有效地开展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审计科和内部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事先规划。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三条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三个层次:
(一)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项目审计计划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所作的综合安排;
(三)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间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

第四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即上一年11-12月)编制完成,并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以指导审计科下年度的工作;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审计科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审计科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六条审计科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条审计科负责人负责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二)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三)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时间、审计人员等审计资源;(四)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九条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审计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第十条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了解以下情况,以评价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一)本单位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
(二)严重影响相关经营活动的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三)相关内部控制的质量;
(四)相关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相关人员的能力、品质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科负责人根据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规划审计项目执行的先后顺序。

第十二条审计科负责人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审计资源。

第四章项目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审计科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审计小组负责人,负责开展具体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小组负责人负责制定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科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后实行。

第十五条审计小组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重要性、财会及经营活动的风险程度进行适当评估。

第十六条审计小组负责人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审计方案的某些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使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审计程序的执行及有关协调工作,但独立编制项目审计计划仍是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小组对曾经被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小组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一)经营活动概况,即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及管理组织结构和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等;
(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运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四)计划审计期间的各种分析性资料、各项预算及执行情况;
(五)银行账户、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六)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重要的合同、协议、章程等;
(七)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八)上次接受审计、检查的结论、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
(九)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十)有关行业和财经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十一)其他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九条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四)重要财会及经济活动问题及重点审计区域;
(五)审计时间的预算和分配;
(六)审计小组构成及人员分工;
(七)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
(八)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九)需要被审计单位配合支持的事项;
(十)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的日期;
(十一)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对项目审计计划,审计科负责人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审计时间的预算和分配是否合理;
(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
(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审计小组应当将编制的项目审计计划及其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五章审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审计小组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制定审计方案。

预计审计时间短、审计目标单一、情况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不编制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审计方案由审计小组编写,实行审计小组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具体审计目的;
(二)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
(三)预定执行的内部审计人员及执行日期;
(四)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审计方案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

第二十六条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审计小组应当将编制的审计方案及其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审计科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2号
──审计通知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明确审计通知书的内容,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科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书。

第二章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三条审计小组负责人负责依据批准后的年度和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通知书。

第四条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科负责人签发。

第五条审计小组必须在实施审计七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现场向被审计单位出示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本单位内相关部门。

凡是有涉及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七条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自送、自取
等方式送达,收文单位必须办理签收手续。

第八条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四)审计时间;
(五)对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六)审计小组名单;
(七)审计科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八)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

第九条审计小组应当将审计通知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范由审计科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3号
——审计证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电子证据;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口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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