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2022年度学法考试试题及答案(2)--单项选择题
2022年度学法考试试题及答案(2)--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2分某20=4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22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D)起施行。
A.2022年5月1日B.2022年6月1日C.2022年6月1日D.2022年10月1日2、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A)的规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是(C)A.质量监督部门B.食品安全委员会C.卫生行政部门D.食品科研机构4、《食品安全法》规定,(A)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D.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5、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B)设立派出机构。
A.县(市)区B.乡镇C.特定区域D.乡镇或者特定区域6、国家建立(A),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B.食品安全监督制度C.食品安全抽检制度D.食品安全检查制度7、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后,报国务院(C)备案并实施。
A.质量监督部门B.食品安全委员会C.卫生行政部门D.工商部门8、(A)负责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审查。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C.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9、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A)备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员依照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生产经营规范等情况,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具有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资格,从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检查对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保健食品(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五条(职权划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异地互查)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生产经营者、随机送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异地检查和交叉互查。
第七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企业投诉)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检查员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第九条(依法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国食药监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4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年月日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年月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12•【字号】粤市监规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2〕1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第三章结果运用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餐饮服务提供者,指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者。
风险分级管理,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加工制作食品种类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设备设施等情况,划分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分为五类:第一类:大中小型餐馆、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及除学校食堂之外的单位食堂;第二类:学校食堂(含幼儿园、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第三类: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四类: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第五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我国首部餐饮服务行业国标正式实施,等
4Food and Life 食品与生活近日,由中国营养学会组织、全国近80位专家和青年学者编写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科学研究报告(2021)》正式出版发行。
报告第一部分为膳食指南修订的概况与发展,第二部分为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第三部分为食物、身体活动与健康科学证据分析报告,第四部分是对中国居民营养健康状况的总结和建议。
总体而言,报告聚焦我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的主要关键问题,以膳食营养和生活方式与健康的科学研究结果为证据,为膳食指南修订提供了重要参考和科学依据。
| 热 点 | 时 讯 |我国首部餐饮服务行业国标正式实施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于2022年2月22日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活动中食品采购、验收、贮存、加工、供应、配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修订后实施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共7章55条,将监督检查方式进行整合,新增了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两种监督检查方式,明确细化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调配合,对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检查内容进行补充、细化。
同时,按照风险等级制定的要求,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 四个等级,并对特殊食品生产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和餐(饮)具、食品容器及工具清洗、消毒等环节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从事的各类餐饮服务活动,对于提升我国餐饮业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餐饮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科学研究报告(2021)》正式出版全国外卖收入占餐饮业收入21.4%近日,国家信息中心正式发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这是自2016年首次发布以来的第七份年度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11•【文号】市监食生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结果记录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适用范围《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是实施《办法》的配套表格,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工作。
《检查要点表》中表1-1《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2《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3《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体系检查,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相关体系检查要点表或指南。
《结果记录表》中表2-1《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适用于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的记录与公布,表2-2《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适用于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的记录与公布。
二、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使用《检查要点表》的告知页,适用于各种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应首先向被检查单位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并填写告知页相关内容,记录告知、申请回避等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2021新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
( 安全试题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1新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Regular examinations and questions are an important means to supplement and consolidate the knowledge of personnel in the company’s security positions2021新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我们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原来由质监、工商、食药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后的职能调整需要。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
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需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
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效率。
第二章监督检查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对象,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监督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自查,并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六条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监督检查还应当关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加工操作过程、食品储存和运输条件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方式第八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资料审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第十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人员要求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高监督检查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第十五条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建立监督检查数据库,实现监督检查信息的共享和利用。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部门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试卷含答案全套
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试卷含答案全套-、单选题(共15题,每题2分)1.《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B)起施行。
A、2022年12月1日B、2022年U月1日C、2023年1月1日D、2021年U月1日2、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B)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
A、每年B、每周C、每季度D、每月3、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C)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A、I年B、3年C、5年D、2年4、(A)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A、企业负责人B、食品安全总监C、食品安全员D、总经理5、某食品生产企业于2020年5月1日生产了一批保质期为12个月的产品,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至少应保存到(D)。
A、2020年11月1日B、2021年5月1日C、2022年5月1日D、2021年U月1日6、食品生产企业在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A)aA、产品合格证明文件B、法人身份证明C、产品生产工艺文件D、法人授权委托书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复检机构出具复检结论后,(B)。
A、企业可再次申请复检B、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U初检机构可申请复检D、监管部门可提出复检要求8、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食品生产企业要求支付(A)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A、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B、价款十倍或者损失十倍C、价款三倍或者损失十倍D、价款三倍或者损失三倍9、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A)。
A、生活饮用水要求B、锅炉用水要求C、清洁用水要求D、间接冷却水要求10、以下易引起交叉污染的做法有(D)oA、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B、生产设备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C、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分开放置并妥善保管D、食品原料、包装材料等码放在一起11、关于食品生产企业个人卫生设施的说法,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D)。
食品安全基础知识题库与参考答案
食品安全基础知识题库与参考答案1、下列哪些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A、乙醇含量 10%或 10%以上的饮料酒B、麦片C、饮料D、月饼答案:A2、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B、原料、半成品可码放在一起C、普通照明设施可不加防护直接安装于产品暴露区域D、运输食品相关产品的工具和容器无需定时清理答案:A3、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
A、生活饮用水要求B、间接冷却水要求C、锅炉用水要求D、清洁用水要求答案:A4、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
A、5B、3C、6D、4答案:A5、在禽类产品中,下列哪项不得检出()A、四环素B、金霉素C、土霉素D、己烯雌酚答案:D6、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A、处一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B、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万元以下罚款C、处三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D、处四千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答案:B7、巴氏消毒法的温度范围()。
A、75-95℃B、63-65℃C、60-90℃D、65-95℃答案:B目前国际通用的巴氏高温消毒法有两种,一种温度需控制在62℃~65℃,而另一种温度需控制在75℃~90℃。
巴氏消毒法有两种方式,即将牛奶加热到62℃~65℃,保持30min 以及将牛奶加热到75℃~90℃,保温15s~16s。
8、某食品经营者所经销的某食品包装不符合规定,最合理的退市措施是()。
A、责令经营者自行处理B、责令停止销售C、在工商部门监督下销毁D、责令退回供货商答案:D9、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的说法,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A、顶棚设计在结构上应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B、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C、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易于清洁、消毒D、车间隔墙与地面连接处呈直角答案:D10、()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A、生产经营者B、监管部门C、消费者D、行业协会答案:A11、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都是自()起施行的。
精细解读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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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
《办法》的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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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的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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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
《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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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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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了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标注内容,并要求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 消费者。有助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情况进行选择,出现问题可以方便消费者联系,方便监管者实施有效监 管。比如,保质期可以反映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程度;材质、产品标准代号是反映安全性特性的全方位的安 全要求;注意事项和警示信息有助于消费者掌握产品特性,真正保护消费者安全。法律法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规使用,不得转卖。 或者食品安全标 准规定标明的其他事项,是强制性要求,必须进行标明。通过强调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的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要载使用,不得转卖。 求,可以有效 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指导消费者科学使用食品相关产品,避免因误用带来质量安全风险。
《办法》的全文学习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
2023年(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2023年(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管理法实施办法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一、总则本实施办法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发展,维护人民健康。
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1.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或取得许可,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许可范围等信息。
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需重新办理。
三、食品生产安全1.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2.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3.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追溯体系,能够及时追踪产品的生产流程和流向。
四、食品流通管理1.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采用冷链运输和保存方式,确保食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新鲜度。
2.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对进货食品进行检查验收,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3.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加强库存管理,定期检查食品的保质期和库存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有权查封、扣押、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措施,强制执行法律法规。
六、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一经查实,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食品安全。
七、附则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须在实施办法生效后3个月内办理适应性改造。
关于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
关于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为落实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规范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术语(一)本规定适用于对省内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
(二)本规定所称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是指经营者在一个或多个场所,通过放置一台或多台自动设备,对经营者预先投放的食品原料自动完成加工、销售非预包装即食类食品的经营活动。
(三)经营者不得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高危易腐食品,包括生食动物性海(水)产品,含奶油的冷加工糕点、沙拉,冷荤制品、非发酵豆制品(即时煮熟饮品除外)。
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设备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情况调整不得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的食品品种。
二、实施食品经营许可(一)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经营者可以办公场所为经营场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
经营者在一个地市内放置自动制售设备只需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跨地市放置的,须在不同的地市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设备放置地点无须另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在目前使用的申请书餐饮服务经营者一栏增加“使用自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
2.自动制售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自动制售设备放置地点清单(见附件1)。
3.主要文件公示方法,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投(补)料记录,清洗、消毒和维护记录等公示方法。
4.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无需提交)等。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施行
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而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关键一环。
本文将探讨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及其重要性。
1. 食品安全意义重大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食品安全问题都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尤为重要。
2.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要求、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安全要求、产品质量和标识要求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3. 实施情况分析
目前,各地政府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开始实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监督力度不够强、监督手段不够先进等。
4. 加强监督检查管理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管理,建议政府部门加大对监督力度和频次,提升监督检查的技术含量,加强食品安全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等。
结语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施行对于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不断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为人们提供更安全、更放心的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考试试题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考试试题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起开始实施 [单选题] *A、2022年3月15日(正确答案)B、2021年3月15日C、2022年1月13日D、2021年12月24日答案解析:(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2、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风险等级。
[单选题] *A、1个B、2个C、3个D、4个(正确答案)答案解析: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单选题] *A、2名以上(含2名)(正确答案)B、3名以上(含3名)C、多名人员D、按需派遣答案解析: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单选题] *A、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正确答案)B、5000元以上C、5万元以上D、根据现场情况答案解析:第六章第四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单选题] *A、每半年B、每两年(正确答案)C、每一年D、每三年答案解析: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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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条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涉及管辖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监督检查要点第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国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检查要点表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补充制定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并在出台后3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十六条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委托方、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将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等情况予以单独记录,留档备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委托生产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第十八条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注册备案要求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理等情况。
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况。
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等情况。
第十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举办前报告、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等情况。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备案、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应当强化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供餐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 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检查任务书。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前次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等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并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检查要点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
除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
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有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安排补考。
第三十条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必要时可以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检查人员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并执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检查记录以及相关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综合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
可以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抽样检验等文书以及收集、复印的有关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相关文书、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
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检验结论。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还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抄送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