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农业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农业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水产养殖场尾水排放标准》(农业部令第
1号),水产养殖场的尾水排放应符合以下标准:
1. 总氮:对于淡水养殖场,总氮排放浓度不应超过30毫克/升;对于海水养殖场,总氮排放浓度不应超过40毫克/升。
2. 总磷:对于淡水养殖场,总磷排放浓度不应超过1.5毫克/升;对于海水养殖场,总磷排放浓度不应超过2.0毫克/升。
3. 悬浮物: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应超过30毫克/升。
悬浮物主要
由养殖底泥、饲料残渣和养殖生物的粪便等组成。
4. 溶解氧:溶解氧排放浓度不应低于5毫克/升,以保证养殖
水体内生物的正常呼吸和生存。
此外,农业部还对水产养殖场的尾水排放进行了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养殖场必须获得合法的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尾水排放,并且定期接受环境监测和检查。
这些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水环境,避免养殖废水对周围水体造成污染,同时也促使养殖场采取科学的养殖管理措施,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船舶污染,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资金保障,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广东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一)
广东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一)广东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背景介绍水产养殖业是广东省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水产养殖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场所产生的尾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尾水排放标准的必要性水产养殖产生的尾水含有有机物、营养物等物质,如果排放不当,会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和水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故需要制定尾水排放标准,规范水产养殖场的尾水排放行为,加强尾水处理。
尾水排放标准主要内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联合水利水电部门制定了《广东省水产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该标准针对主要的有机物、氨氮、总磷和总氮等几项重要污染物制定了排放浓度限值。
2.排放方式:要求水产养殖场将污水收集后经过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并且需要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3.监测要求:要求水产养殖场建立自动监测系统,对污染物排放浓度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排放符合标准。
标准实施效果实施尾水排放标准以来,广东省水产养殖场逐渐增加了尾水处理设施,加强了尾水的排放管控。
这不仅有效降低了尾水排放对周边环境的污染,还提高了养殖场产能,推动了水产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尾水排放标准的颁布和实施,为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广东省将继续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业的环保治理。
经验启示广东省的尾水排放标准,为国内其他地区的水产养殖业环保治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对于其他地区的尾水排放标准制定和实施,也可参照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标准和管理措施。
展望未来未来,随着水产养殖业的不断扩大,水产养殖业的环保问题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广东省将持续加强尾水排放标准的完善,加强尾水排放的治理工作,推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建议其他地区也应该及时制定相应的尾水排放标准,加强水产养殖业的环保治理,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广东省废水排放标准DB4426
Z 6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1678-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2002—0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局DB44/26—2001目次前言………………………………………………………………………………………………Ц引言………………………………………………………………………………………………Ш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1)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3 其他规定 (2)5 监测 (2)5.1 采样点 (2)5.2 采样频率 (2)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 排水量 (3)5.5 统计 (3)5.6 分析方法 (3)6 标准实施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6 分析方法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采用年限制;——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41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受纳水域划分、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集中连片池塘养殖、漏斗型池塘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1892 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HJ 1147 水质pH 值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电极法 HJ 1309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2003年10月15日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水产养殖尾水水产养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向外环境排放的水。
3.2集中连片池塘养殖.2024 在多个相邻且水面总面积不低于6.67hm 2(100亩)的2池塘进行的水产养殖。
3.3 漏斗型池塘养殖在圆形漏斗状、底部高效集污排污的池塘中进行的水产养殖。
3.4 工厂化养殖在装备车间通过人工控制养殖水体的温度、光照、溶解氧等因素进行的水产养殖。
广东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广东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一、水质指标
广东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规定了养殖尾水排放的水质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悬浮物(SS)、氨氮、总磷等。
具体的指标要求参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排放量
根据养殖场规模和环保要求,规定了养殖尾水的排放量。
养殖场需合理配置污水处理设施,控制排放量,确保尾水达标排放。
三、排放方式
养殖尾水的排放方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一般采用集中排放或分散排放的方式。
养殖场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排放方式,并确保尾水达标排放。
四、处理要求
为了达到尾水排放标准,养殖场需要对尾水进行适当的处理。
常见的处理方法包括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等。
养殖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确保尾水达标排放。
五、监测与监管
相关部门将对养殖尾水的排放进行监测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养殖场需配合相关部门的监测和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六、违反处理
对于违反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养殖场,将依法进行处理。
常见的处理措施包括罚款、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等。
七、申请与审核
新建或改扩建的养殖场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并接受相关
部门的审核。
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养殖生产。
八、记录与报告
养殖场需建立养殖尾水排放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对尾水排放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和报告。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记录和报告进行检查和核实。
广东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回复
广东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回复广东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为环境保护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而行引言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养殖业在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养殖业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如养殖废水的排放。
因此,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人们的健康,广东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旨在保护环境和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部分: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背景养殖业是广东省的重要经济支柱之一,但其过度规模化和无序发展对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
养殖废水中的有机物、氮、磷等物质可以引起水体富营养化,导致水质恶化和水生态系统崩溃。
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广东省政府制定了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第二部分: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内容1. 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限值广东省利用养殖废水超高温蒸发技术进行综合处理,使废水中的COD能够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通过控制COD的排放,可以减少水体中有机污染物的含量,保护水体生态系统和水质。
2. 氮、磷排放标准养殖废水中的氮、磷含量过高会引起水体富营养化,导致藻类过度生长和水体缺氧。
因此,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对氮、磷含量也做出了限制,以确保废水排放不会对水质造成明显的污染。
3. 废水中的重金属和抗生素残留养殖业中常使用抗生素和添加剂来预防疾病和促进生长。
然而,其中的残留物可能对水体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因此,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对重金属和抗生素残留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限制。
第三部分: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实施和监管1. 监测和报告广东省制定了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养殖废水的排放量、排放质量等进行定期检测和报告。
这将有助于监测工作的实施和数据的统计,使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养殖废水排放情况。
2. 处罚和奖励机制广东省设立了养殖废水排放的罚款和奖励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养殖企业进行处罚,并对达到或超越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
这将有效地激励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推动养殖产业向更加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广东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回复
广东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回复广东是中国最大的养殖业大省之一,养殖业的发展为当地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随着养殖业的蓬勃发展,养殖业尾水排放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环境,广东省制定了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广东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问题。
第一步:什么是养殖尾水排放?养殖尾水排放指的是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过处理之后所排放出的水。
养殖过程中,动物所排泄的粪便、尿液等物质会溶解在水中,形成养殖废水,其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和营养物质。
第二步:为什么需要对养殖尾水进行排放标准?养殖尾水的排放会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的影响。
其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和过量的养分会导致水体污染,破坏水生生物的生活环境,甚至会引发水生态系统的崩溃。
因此,制定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和减少养殖废水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步:广东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制定过程广东省制定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过程始于对当地养殖业发展情况的调研和分析。
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实地考察了广东省的养殖基地,并进行了座谈会和研讨会,广泛听取了养殖业从业者、环保机构、学术界等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调研结果和专家意见,制定了广东省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草案。
第四步:广东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广东省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主要涉及的指标包括总氮、总磷、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
标准规定了不同养殖动物的排放限值,并根据养殖规模和种类的不同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标准还对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和排放监测进行了要求,明确了养殖场应建设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期监测和报告养殖废水的排放情况。
第五步:广东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实施和效果为了确保广东省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有效实施,政府加强了对养殖场的监管,加大了处罚力度。
同时,政府还鼓励和支持养殖场优化养殖结构,提高养殖水平,减少养殖废水的产生。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广东省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养殖废水的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有了明显下降,水环境质量得到了改善,生态环境逐渐恢复。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水产养殖近年来发展迅速,在社会经济发展与国民膳食要求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
而水产养殖的副产品及生产活动所带来的污染,尤其是养殖区排放的尾水污染,已经成为影响水体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为了解决水体环境污染问题,减轻对环境的负担,国家制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准确定义了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值,并明确指出,凡是超出允许排放污染物要求者,将要受到处罚。
一、排放物规定对水产养殖排放的尾水,其中自然污染物及养殖活动添加的化学物质均要遵循《标准》的规定,能够满足鱼类生存、繁殖等生态环境的要求:(1)总氮浓度的最高排放浓度为12.7mg/L,其中氨氮的最高排放浓度为1.22mg/L;(2)总磷浓度的最高排放浓度为0.8mg/L;(3)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的最高排放浓度为20mg/L。
(4)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如氨、酚类等)的最高排放浓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5)养殖活动添加的外加物排放浓度要符合其饮用安全标准。
二、排放设施规定水产养殖企业要保持本行业排放标准,必须对污水排放进行处理,包括排放设施的规划、设计、操作技术及定期检测等环境管理要求:(1)采用污水控制技术,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原则进行设计安装;(2)设计风格要有利于污水处理工程的维护维修,比如安装水头负压设备;(3)设计实现完全的日间水质检测与空气抽放;(4)实现常态排放,避免污水处理装置可能出现的空载状态现象。
三、受纳水体规定水产养殖污水的排放应当严格控制,部分企业可以采取非法排放污水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受纳水体的质量,甚至造成逐年恶化,因此,《标准》对受纳水体也有特别规定。
(1)受纳水体均应纳入国家、省级、地市控制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其质量水平应与它特有的水质需求匹配;(2)水体健康状况需要经常检测,确定生物学最佳水质;(3)水体需具备容积和安全放水比率,以保持水质正常稳定;(4)要确保水环境改善,再生水的质量应有一定的改善,最终可达到国家的水质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排放限值、监测方法、环境保护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尾水的处理和排放管理。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154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水产养殖尾水: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大量残饵、粪便、药物等污染物的废水。
2.处理效率:尾水处理装置对污染物去除的效率,一般以污染物去除率表示。
3.排放限值:经过处理后的尾水在排放时,其污染物浓度应达到的限制值。
4.监测方法:对尾水排放进行监测时所采用的方法和步骤。
5.环境保护要求:为保护生态环境,尾水处理和排放应达到的相关要求。
6.实施与监督:为确保本标准的贯彻执行,各级管理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和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四、尾水处理要求1.水产养殖尾水应进行分类收集,分为残饵、粪便和未利用药物等,并分别进行处理。
2.残饵应进行生物降解或焚烧等处理,粪便应进行生物降解、制作有机肥或焚烧等处理,未利用药物应进行回收和处理。
3.尾水处理应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确保处理后的尾水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4.尾水处理效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表1 尾水处理效率6.项目处理效率(%)要求达到的排放限值(mg/L)7.CODcr ≥ 80 ≤ 1508.BOD5 ≥ 70 ≤ 309.SS ≥ 70 ≤ 20010.TP ≥ 70 ≤ 3.011.五、尾水排放限值12.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质安全,经处理的尾水应达到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2 尾水排放限值项目要求达到的排放限值(mg/L) CODcr ≤ 150 BOD5 ≤ 30 SS ≤ 200 TP ≤ 3.0 六、尾水监测方法对尾水排放进行监测时,应按照GB/T 15402的规定执行。
广东渔业养殖水质排放标准
广东渔业养殖水质排放标准
广东渔业养殖水质排放标准根据养殖尾水排放量、污染物种类及其浓度等,将养殖尾水分为达标排放尾水和治理后排放尾水,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水质指标及限值。
其中,化学需氧量(COD)≤450mg/L、生化需氧量(BOD)≤150mg/L、悬浮物(SS)≤250mg/L、氨氮≤35mg/L、总磷≤8.0mg/L等是主要的水质指标及限值。
在广东地区,养殖户应合理配置污水处理设施,控制养殖尾水的排放量,确保尾水达标排放。
达标排放尾水是指污染物浓度符合规定限值要求的养殖尾水,治理后排放尾水是指经过适当治理后污染物浓度符合规定限值要求的养殖尾水。
此外,对于不同规模的养殖场,其养殖尾水的排放量也有不同的要求。
例如,对于年养殖规模在1000吨以上的养殖场,其养殖尾水的排放量不得超过10立方米/天;而对于年养殖规模在5000吨以上的养殖场,其养殖尾水的排放量不得超过30立方米/天。
广东渔业养殖水质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水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养殖户应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养殖尾水的治理和利用,确保水质达标排放。
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217—2023
11适用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217—2023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修订。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 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7378(所有部分)海洋监测规范GB 18486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T 12763(所有部分)海洋调查规范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945.2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3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环境水体environmental water body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海域水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水体。
3.2水产养殖aquaculture繁殖、培育和收获水生动植物的生产活动。
3.3封闭式水产养殖closed aquaculture在相对封闭的池塘、工厂化水产养殖车间等开展的水产养殖。
其中,池塘水产养殖指利用人工开挖或天然的露天池塘进行的水产养殖。
工厂化水产养殖指在人工养殖池中通过控制养殖水体的温度、光照、溶解氧等因素进行的水产养殖。
3.4开放式水产养殖open aquaculture采用筏式、网箱、吊笼、底播或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等形式在湖泊、水库、河流、海洋中开展的水产养殖。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新出台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新出台
林琪
【期刊名称】《环境》
【年(卷),期】2024()4
【摘要】为加强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封闭式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和管理,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水产养殖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2月19日联合发布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4/2462-2024)(以下简称《标准》)。
【总页数】2页(P56-57)
【作者】林琪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全域治尾水加快促转型德清县开启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新时代——浙江省德清县养殖尾水排放综合治理调研报告
2.一图读懂《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3.一图读懂《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4.一图读懂《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5.一图读懂《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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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
11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9
寄生虫卵沉降率
粪稀蛔虫卵检查法
GB7959-87
10
臭气浓度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T14675-93
注:测定方法中,未列出国标的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①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②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4。
16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控制项目
地区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化学需氧量(mg/L)
悬浮物(mg/L)
氨氮(mg/L)
总磷(以磷计)(mg/L)
粪大肠菌
群数
(个/l00ml)
蛔虫卵
(个/L)
珠三角标准值
140
380
160
70
7.0
1000
2.0
其他地区
标准值
150
400
200
表3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3/(百头·天)]
鸡
[m3/(千只·天)]
牛
[m3/(百头·天)]
季节
地区
冬季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26 —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26-1989 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2 —01—01 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目次前言 ⋯⋯⋯⋯⋯⋯⋯⋯⋯⋯⋯⋯⋯⋯⋯⋯⋯⋯⋯⋯⋯⋯⋯⋯⋯⋯⋯ Ц 引言 ⋯⋯⋯⋯⋯⋯⋯⋯⋯⋯⋯⋯⋯⋯⋯⋯⋯⋯⋯⋯⋯⋯⋯⋯⋯⋯ ⋯ Ш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技术内容 ⋯⋯⋯⋯⋯⋯⋯⋯⋯⋯⋯⋯⋯⋯⋯⋯⋯⋯⋯⋯⋯⋯⋯⋯ 1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 1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 2 4.3 其他规定 ⋯⋯⋯⋯⋯⋯⋯⋯⋯⋯⋯⋯⋯⋯⋯⋯⋯⋯⋯⋯⋯⋯⋯ 2 5 监测 ⋯⋯⋯⋯⋯⋯⋯⋯⋯⋯⋯⋯⋯⋯⋯⋯⋯⋯⋯⋯⋯⋯⋯⋯⋯⋯ 2 5.1 采样点 ⋯⋯⋯⋯⋯⋯⋯⋯⋯⋯⋯⋯⋯⋯⋯⋯⋯⋯⋯⋯⋯⋯⋯⋯ 2 5.2 采样频率 ⋯⋯⋯⋯⋯⋯⋯⋯⋯⋯⋯⋯⋯⋯⋯⋯⋯⋯⋯⋯⋯⋯⋯ 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 3 5.4 排水量 ⋯⋯⋯⋯⋯⋯⋯⋯⋯⋯⋯⋯⋯⋯⋯⋯⋯⋯⋯⋯⋯⋯⋯⋯ 3 5.5 统计 ⋯⋯⋯⋯⋯⋯⋯⋯⋯⋯⋯⋯⋯⋯⋯⋯⋯⋯⋯⋯⋯⋯⋯⋯⋯ 3 5.6 分析方法 ⋯⋯⋯⋯⋯⋯⋯⋯⋯⋯⋯⋯⋯⋯⋯⋯⋯⋯⋯⋯⋯⋯⋯ 3 6 标准实施 ⋯⋯⋯⋯⋯⋯⋯⋯⋯⋯⋯⋯⋯⋯⋯⋯⋯⋯⋯⋯⋯⋯⋯⋯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 表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 表 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DB 44/26 — 2001 2001— 08— 20 发布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7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9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2表6 分析方法⋯⋯⋯⋯⋯⋯⋯⋯⋯⋯⋯⋯⋯⋯⋯⋯⋯⋯⋯⋯⋯⋯⋯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摘要1.特殊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及和排入GB3097中一类海域的的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2.一类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以及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3.二类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IV、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5.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
和2。
的规定。
● 4.2.2.1 b 2002年1月1日起建设的项目执行此标准。
● 4.2.2.2 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 3.2 排水量(Drainage volume):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和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 5.1.1含第一类污染物的物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 5.1.3 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 5.2.2 常规性监测,最高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 5.2.3 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最高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算。
国家自来水水质新检测标准录入:admin 127.0.0.1 2012-5-21 人气:2892从2012年7月1日起,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修订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实施,所有自来水厂都将实施更加严格的检测标准。
新标准中的106项指标被分为常目两类。
其中,常规检验项目42项,各地必须统一检定;非常规检验项目64项,具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指标的实施最迟不得晚于2012年7月1日。
紧急注意!明年池塘还能不能养殖,这一步非常关键,广东省发出变革信号
紧急注意!明年池塘还能不能养殖,这一步非常关键,广东省发出变革信号谢骏:珠三角地区百万亩池塘升级改造任务稳步推进,明年或将迎重大变革o文/ 水产前沿吴双极、植银2022年10月21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意见。
该标准中规定了封闭式水产养殖尾水的术语和定义、排放分级与水域分类、排放限值与要求、检测方法、结果判定、标准实施与监督。
适用于广东省养殖水面50亩以上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30亩的池塘以及工厂化各类封闭式养殖水体尾水的排放管理。
近日,为了解珠三角地区尾水治理的具体情况,笔者采访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的谢骏老师,听听他对目前珠三角地区尾水治理的看法。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谢骏水产前沿:谢老师您好,可以谈谈目前珠三角地区的尾水治理情况如何吗?谢骏:珠三角地区的尾水治理情况可以参考前段时间推出的珠三角百万亩池塘升级改造任务。
到目前为止,整个尾水治理项目在按照计划稳步推进。
而其中又有两个市区在省政府的任务下又额外增加了指标。
例如佛山地区就提出了52万亩的全域池塘治理要求和计划,时间周期是五年;中山地区也提出了30万亩池塘的全域治理规划。
并且现在来看,包括佛山、中山在内的几个珠三角城市尾水治理也是按照计划推进项目。
水产前沿:现在珠三角地区尾水治理主要难点是什么?谢骏:现在珠三角地区尾水治理面临的难题可以分为四个:第一个难点是资金问题。
整个珠三角尾水治理项目是非常庞大的一个项目,而对于这样大规模开展的工作,是否能有充足的资金实现后期项目的整体推进是一个难点。
第二个难点是尾水治理标准。
到目前为止,符合广东地区的尾水治理标准还尚未出台。
不同的标准要求治理程度不同,不同指标的标准对尾水治理所需要的工艺和费用等都有非常大的影响。
第三个难点是珠三角地区尾水治理难度较大。
珠三角地区不仅养殖品种繁多,而且养殖密度也相当大,因此带来的尾水治理投入以及减排的压力也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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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广东作为中国最大的水产养殖基地之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对于
地方经济的贡献十分重要。
然而,随着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废
水排放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水环境,广东省制定了严格的水产
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以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尾水排放标准主要包括水质指标、氨氮排放标准、总磷排
放标准、总氮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等内容。
首先是水质指标,对养殖底泥、水体色度、悬浮物、有机物含量、PH值等进行了要求。
这些指标的要求旨在保护水体质量,防止污染物
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是氨氮排放标准。
氨氮是养殖废水中的重要指标,对水质有
较大影响。
根据广东省的标准,不同养殖场的氨氮排放限值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养殖废水排放到河流的,氨氮排放限值为30mg/L;对于排
放到湖泊或水库的,氨氮排放限值为20mg/L。
总磷排放标准是另一个重要的指标。
磷是导致水环境富营养化的
主要污染物之一。
广东省制定的总磷排放标准要求,养殖废水排放到
河流的总磷含量不得超过0.5mg/L,排放到湖泊或水库的总磷含量不得超过0.3mg/L。
总氮排放标准是养殖废水排放控制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与氨氮类似,总氮也是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广东省规定,养殖
废水排放到河流的总氮含量不得超过3mg/L,排放到湖泊或水库的总氮含量不得超过2mg/L。
除了氨氮、总磷、总氮等氮、磷元素的排放标准外,化学需氧量(COD)也是广东省尾水排放标准的重要指标。
COD是反映废水中有机
物含量的重要参数。
广东省规定,养殖废水排放到河流的COD含量不
得超过30mg/L,排放到湖泊或水库的COD含量不得超过20mg/L。
除了上述标准之外,广东省还对其他污染物进行了限制,如大肠
菌群、重金属、农药残留等。
这些限制有助于保护水环境,降低污染
物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总之,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水环境,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标准对于提高养殖废水治理水平,减
少污染物排放,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要进一步推动标准的执行和
监督,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管,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促进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