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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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园林、国土房管、商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六条本市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相关产品的研发应用。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五)无障碍厕所、厕位;(六)无障碍标志;(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九条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通知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2012年 6月28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22号国务院令,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根据建设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惠及全社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区服务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制定实施《条例》,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保障包括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及有特殊需求的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依法推进我国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掌握《条例》的主要精神、内容《条例》的制定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总结了我国推进无障碍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无障碍立法的最新成果。

《条例》共6章35条,主要原则精神、内容为:一是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原则和工作体制。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二是强调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国家标准的执行;明确了无障碍改造责任主体和优先推进改造的范围及公共交通工具改造要求;规定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维护和停车场设置无障碍车位、导盲犬可以出入公共场所等。

三是对政府发布政务信息应采取无障碍方式、电视节目加配字幕、手语、公共图书馆开设盲人阅览室、残联、政府网站进行无障碍改造、电信业务提供无障碍服务等进行了规定。

国务院无障碍条例

国务院无障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施行日期】2018.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11月15日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了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信息交流、公共交通工具、社区服务等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收集和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会监督,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老年人等公民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等方面的建设。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信息化、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工作,制定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配合行政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可以聘请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监督员,向行政部门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七条国家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大无障碍建设的改造力度,鼓励、扶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设施和信息服务,为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九条国家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提高公民无障碍环境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十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道路,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

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便利,并与周边建筑物、道路的无障碍设施衔接配套。

第十二条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物和城市道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分步实施。

10.广东(深圳)-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10.广东(深圳)-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第123号《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建立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民政、文体旅游、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市残联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的试用意见;未达到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一)道路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
(二)学校、医院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文体娱乐场所;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开设路口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第四章 公共交通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适合各类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大型居住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地铁站出入口,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第二十七条 公共汽车和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应当配置一定数量供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四)旅游景点、公园、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
其他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告知残联,残联可以组织残疾人代表试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政府投资的道路、建筑物和住宅区等建设项目,不符合现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改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问答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问答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问答以下是一些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常见问答: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是什么?答:《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11月7日发布的一部法规,旨在促进和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确保他们能够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机会和权利。

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该条例主要包括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权限和措施,以及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问:无障碍环境是指什么?答:无障碍环境指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和公平的环境,使他们能够自由进出、通行和使用,包括建筑物、交通、信息通讯、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无障碍设施。

问:哪些地方需要提供无障碍设施?答:《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新建建筑物、改建建筑物等地方都需要提供无障碍设施。

问:如何提供无障碍设施?答:提供无障碍设施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无障碍通道、坡道、扶手、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等;增强无障碍设施的可识别性和可操作性;提供视觉、听觉和触觉等辅助设备和服务。

问:谁有责任提供无障碍设施?答:《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建设、改建或者翻建建筑物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也有责任提供无障碍设施。

问:未提供无障碍设施的单位会受到什么处罚?答:《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未提供无障碍设施的单位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具体的处罚措施可以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以上是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一些常见问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六届〕第九号)《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2023年1月15日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开创人民城市建设的新局面,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信息交流、社会服务以及相关社会共治、监督管理等无障碍环境建设活动。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通行道路、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和条件所进行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是指因残疾、年老、年幼、生育、疾病、意外伤害、负重等原因,致使身体功能永久或者短暂地丧失或者缺乏,面临行动、感知或者表达障碍的人员及其同行的陪护人员。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系统协同、通用易行、安全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解析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解析

34 《 质量与认证》2022·6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无障碍建设正在从设施建设向环境建设转变。

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正式修改为《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修订后的条例纳入了包括无障碍设施在内的更多无障碍相关内容,既有物质环境,也有非物质环境。

《北京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解析文/焦舰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04年,北京市发布了中国第一部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为了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无障碍设施而发布的地方法规,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建设单位等在推动无障碍建设中的责任,同时倡导社会义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无障碍建设从设施建设逐渐向环境建设转变。

另外,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2019~2021年,北京市范围内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无障碍环境专项提升行动,取得了显著效果,为推进和完善立法创造了条件。

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正式修改为《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新条例推动了无障碍环境的共建共治共享,对无障碍设施欠缺、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长期存在的问题做出了回应,提出了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的保障措施,对加强无障碍社会服务进行了制度安排。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起草说明”里提到,“为适应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新要求,同时与国务院颁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衔接,补充了‘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会服务’相关内容,将《条例》名称调整为《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 这意味着,修订后的条例纳入了包括无障碍设施在内的更多无障碍相关内容,既有物质环境,也有非物质环境,例如管理、信息交流、观念态度等。

相较于《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主要做出了以下五点改变。

第一,扩充和细化了无障碍信息交流的要求。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章公共交通第五章信息交流第六章宣传教育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建立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共建共享,提高社会可及性,保障人民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依法保障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认识和利益一致原则,充分考虑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其他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城市规划、公共设施建设、公共交通、教育医疗服务等配套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通过优化环境设施、再生设计、提供服务等措施,改善城乡环境,便利出行,满足身体、智力、感觉、精神等方面的特殊需求,提高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便利性。

第四条国家鼓励无障碍环境建设,支持无障碍环境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应用,提高无障碍环境工作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融入城市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加强组织、推动、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纳入大众评议和政府绩效评估。

第七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全过程无障碍原则,包括城市设计环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社区服务等方面。

第八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群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和其他特殊群体能够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第九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通用设计原则,建立和完善通用设计标准和规范,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社会服务机构等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十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注重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无障碍环境意识,推动无障碍环境观念深入人心。

第十一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财力支持,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

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城镇和农村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差距。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九条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度内容

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度内容

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度内容现在的社会,大家越来越意识到要建设一个“无障碍”环境了,这可不仅仅是为了那些行动不便的人士着想。

其实这对所有人都有好处,咱们身边不就有那种一时不小心摔倒了,或者推着婴儿车过马路的人吗?这时候一个无障碍设施的存在,可能就能帮上一把大忙。

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这个话题,别看这事儿好像很复杂,实际上,背后不外乎就是几个简单的原则:让每个人都能轻松出行,别让任何人被“卡”住了。

咱们得了解,什么是无障碍环境建设。

简单来说,就是为了方便各种需要的人群,比如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士等等,建设一些特定的设施或调整一些设计,让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更方便地参与进来。

这可不是小打小闹的事儿,搞不好影响的是大家的日常生活质量呢。

比如,咱们常常看到一些公园、商场,入口处那一块大大的坡道。

你知道吗?那可不光是为了让轮椅方便通过,那个坡道可让推婴儿车的妈妈们省了不少劲儿啊,哪怕是自己推车,走着走着也不会觉得腿酸。

但是,这事儿可不是随便说说那么简单的,得有专门的制度来保障这件事能落实。

现在不少地方都有出台一些,要求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居住小区都得设置这些无障碍设施。

比如,电梯要有语音提示,门口要有坡道,过马路的地方还得有无障碍的信号灯。

目的就是让那些行动不便的朋友也能在社会中畅行无阻,感觉自己不是“边缘人”,而是被关注、被尊重的一份子。

可能有些人就想了,“这无障碍设施是不是就为了那几个人设计的?我又不用轮椅,干嘛非得搞这些?”唉呀呀,你这想法就有点狭隘啦!咱们要知道,社会不是只为某一群人服务的,大家都在一个大集体里生活。

无障碍建设并不仅仅是为了某一个群体,其实它给所有人带来的便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

举个例子,想想看,你带着大包小包逛商场的时候,是不是经常抱怨电梯前的台阶太高,或者扶手不够长?这不也是无障碍设计的一部分嘛,方便了别人,其实自己也得益了!还有那种斜坡道,别看它平时不起眼,真正能用上时,它简直就是救命稻草!就比如有时候推着行李箱赶飞机,那坡道简直就是拯救了我的脚踝。

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4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提升海南社会文明程度和国际化水平,创造优良人居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居家生活等所进行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政管理、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商务、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并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单位应当主动了解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活动,配合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商务、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期刊名称】《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现将条例具体
内容转载如下。

【总页数】2页(P1-2)
【作者】无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69
【相关文献】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J], ;
2.《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 [J],
3.山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J], ;
4.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J],
5.陕西:《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施行 [J], 李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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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第123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9.11.26【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12.28【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第123号)《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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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第十四条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

第十六条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七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条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第二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举办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第二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
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第四章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七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

第二十九条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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