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籍新娘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浙委[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2001]2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年10月17日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外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外事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事工作管理体制(一)外交大权在中央,重大外事事项由省委、省政府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
(二)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外事工作。
省委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全省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省外事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省委、省政府对各地区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四)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所授权限管理本地区的外事事项。
党委可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本地区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县(市、区)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二、外事事项的归口审批和管理(一)需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的外事事项。
1.我省涉及对外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广播影视、体育等方面的综合性长期计划或纲要。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5.05.24•【文号】民办函[1995]125号•【施行日期】1995.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24日民办函(1995)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1994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下发后,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门都非常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有的省(市)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布署。
北京、上海和山西、河北、江苏、安徽等省(市),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婚姻介绍进行了清理整顿。
但目前各地进展还不平衡。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婚姻介绍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
做好婚姻介绍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求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也为民政部门发展婚姻服务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难得的机遇。
因此,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切实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
二、要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通知》中明确规定“民政部门要对国内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这既是对各级民政部门的信任和支持,也是婚姻管理工作面临的新的社会课题。
所以,要认真清理社会上的婚姻介绍机构,做到心中有数,边清理边整顿。
特别是在清理中,如发现继续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机构,要会同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外籍新娘管理的总结
外籍新娘管理的总结随着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国际交往日益广泛和频繁,来华的外国人日益增多,带来了社会活力和经济繁荣。
但是,在我国一些地区外籍新娘现象及其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亦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笔者以抚州市破获的一起外籍新娘诈骗案为例,浅谈如何进一步做好外籍新娘管理服务工作。
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6月,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受害人张某祥、张某贤报案称遭遇骗婚,两人各花费88000聘礼娶的两个越南新娘于5月底离家出走。
接到报案后,分局进行了受理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缜密侦查,于2017年8月在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黄氏花抓获。
经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黄氏花供述从2017年开始,通过绰号为阿叠、胖子花等越南女性,分多次将阿琼、陈氏英、阿花、阿月等越南女性介绍给抚州崇仁籍女子吴某芬,由吴某芬做媒将越南新娘介绍给抚州各地男性。
黄氏英每次可以从男方给的礼金中获取2000-6000元不等的利益。
据黄氏英供述,其明知介绍给吴某芬的越南女性嫁到中国后都会逃跑,但是仍然不停给吴某芬介绍越南女性,由吴某芬向抚州周边男性做媒。
嫁到男方家的越南女性均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离开男方家庭。
公安机关认为黄氏花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对该案以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
涉外婚姻的现状及成因近年来,我国涉外婚姻逐渐增多,涉外婚姻中的外籍新娘主要来自越南、缅甸、柬埔寨、老挝等东南亚国家。
涉外婚姻增多趋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导致许多适婚男性找不到对象。
据统计,我国大陆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多出3000多万人,出生性别比的长期失衡,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是部分地区存在“买卖婚姻”的错误观念,觉得外籍新娘好娶。
据调查,现在一般农村的彩礼逐年增高,攀比成风,导致经济条件差的一些家庭出现了娶不起的现象,而相比较而言,娶一个外籍新娘更加“划算”。
三是部分外籍新娘家庭生活水平低,认为中国生活好。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厅属各部门:《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2023年12月7日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为规范公安行政检查工作,全面推进公安行政监管现代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行政检查应当坚持“权责一致、综合集成、高效协同、整体智治”原则,积极开展综合集成协同检查。
(二)行政检查应当坚持严格、规范、高效原则,按照行政检查的实施程序,严格规范并优化检查工作环节,提升工作效率。
坚持刚柔结合,做到张弛有度、宽严相济、情理法相统一。
(三)行政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检查、日常巡查、触发式检查、专项检查等。
(四)省厅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安行政监管平台,推进行政检查工作数字化。
二、职责分工(五)各级公安机关业务警种的行政检查职能应当进行整合,由一个主管部门统一实施非专业检查事项,并统筹实施专业检查事项;职能整合完成前,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统筹行政检查工作。
(六)省、市公安机关业务警种负责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施清单和检查方案等,做好条线行政检查指导工作。
各级政工部门要优化行政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推进行政监管队伍正规化建设。
各级法制、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履行行政检查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协同推进行政检查规范化建设。
酒店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酒店外籍人员的管理,确保酒店安全、有序的运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入住酒店的各类外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商务人士、游客、留学生等。
三、管理制度1. 住宿登记(1)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在外籍人员入住时,必须要求其出示有效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2)前台工作人员应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外籍人员办理住宿登记,并详细记录其姓名、国籍、护照号码、联系方式、住宿时间等信息。
(3)酒店应在外籍人员入住后24小时内,将住宿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
2. 安全管理(1)酒店应加强对外籍人员的入住、离开、住宿期间的监控,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2)酒店应定期对外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
(3)酒店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对外籍人员遇到紧急情况时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3. 服务管理(1)酒店应尊重外籍人员的生活习惯,提供个性化服务,确保其住宿舒适。
(2)酒店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沟通能力,为外籍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3)酒店应设立专门的外籍人员接待窗口,解决外籍人员在住宿期间遇到的问题。
4. 信息管理(1)酒店应建立健全外籍人员信息档案,包括住宿登记、联系方式、入住期间的表现等。
(2)酒店应定期对外籍人员信息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酒店应严格保护外籍人员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四、员工培训1. 酒店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外籍人员管理制度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2. 培训内容应包括外籍人员住宿登记、安全管理、服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
3. 培训结束后,酒店应对员工进行考核,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五、监督检查1. 酒店应设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外籍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检查酒店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酒店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浙政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9〕23号)精神,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积极引导外资参与我省“四大建设”,鼓励外资投向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航空航天等产业,争取率先复制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加快落实国家关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业开放政策,争取率先在我省落地。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负责)二、聚焦特色产业加快建设高能级开放平台(一)加快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建设。
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和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建设,推动下放省级经济管理权限。
吸引境外与油气产业相关的实体类、贸易类、金融类等跨国公司和机构参与自贸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建设,形成资本和产业集聚效应。
(省商务厅、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加快推进高质量外资集聚先行区、国际产业合作园、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等各类开放平台建设,大力发展航空航天、汽车零部件、集成电路、油气精细化工、生物医药、数字贸易、科技金融等特色产业,在项目申报、用地、用能、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设区市政府负责)(二)推动开发区创新发展。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籍新娘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籍新娘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浙公通字〔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籍新娘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13〕77号各市公安局:近年来,我省一些偏远农村地区的男青年迎娶邻近国家妇女(下称“外籍新娘”)的现象逐年增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丽水就有登记在册外籍新娘1865人,特别是今年以来仅缙云外籍新娘登记在册人数就新增335人。
从目前看,由外籍新娘构筑的家庭大多生活和睦,但也有部分家庭存在感情基础薄弱、语言交流不畅、文化宗教信仰冲突和经济状况不理想,甚至配偶生理缺陷等矛盾,导致婚姻破裂、外籍妇女逃跑等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民事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次生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对此,省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夏宝龙,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辉忠,省委常委、公安厅长刘力伟等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关注类似情况,加强调研,强化管理。
为切实加强外籍新娘的管控,防止此类涉外婚姻成为新的社会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外籍新娘是一个国际性的社会现象,随着我国国际社会地位的日益提高,外籍新娘将会成为我国社会服务管理中的一个新情况、新课题。
做好外籍新娘管理工作,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更是维护国家形象的现实要求。
对此,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排摸分析本地外籍新娘的总体情况,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牵头民政、工商等部门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分解落实工作职责,强化分工协作,努力形成党政领导、部门协作的整体工作格局,最大限度防止外籍新娘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二、推行“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常态管理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丽水等重点地区要把外籍新娘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和服务范畴,严格执行法律政策的各项规定,建立常态工作机制。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华侨在本省落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华侨在本省落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浙公通字〔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华侨在本省落户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19〕43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侨办: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积极回应广大华侨期盼,切实保护华侨合法权益,现就简化华侨在本省办理落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一)一般情形。
原户口登记在本省,因出国被注销户口的华侨,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
护照与原户口登记身份信息不一致,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原户口登记的身份信息申请恢复户口。
拟落户地为原户口注销地的,不受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保障等条件限制;拟落户地为非原户口注销地的,应当符合当地规定的落户条件。
(二)姓名不一致的情形。
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姓名不一致,且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本人能够说明原因、经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证实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并按照护照信息变更姓名。
1.护照登载的姓名为本人的曾用名;2.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登载的姓名读音为谐音(包括方言);3.实际长期使用护照登载的姓名办理国内外社会事务。
(三)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形。
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且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本人能够说明原因、经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证实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并按照护照信息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1.系公历、农历换算造成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2.公安机关签发的首次出国使用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3.实际长期使用护照登载的出生日期办理国内外社会事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10•【字号】浙政办发〔1998〕185号•【施行日期】199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85号1998年12月1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的原则下,抓紧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是改革和完善现行户口管理制度,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的需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公安机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切实方便群众。
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公安厅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国发〔1998〕24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现就解决我省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问题。
凡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出生的婴儿,均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的政策。
7月22日以后出生,已随母登记户口的婴儿,可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允许其随父落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12.22•【字号】浙司[2005]2号•【施行日期】2004.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司〔2005〕2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办、公安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计生委(局):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外来务工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能力的根本性措施,是减少社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浙江”的战略性任务,更是落实省委“八八战略”的总体部署、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定》(浙委〔2004〕1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目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建设“平安浙江”和全省普法依法治理的各项任务,坚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相结合,教育、管理、服务、维权相结合,切实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素质,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基本目标通过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切实提高外来务工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能力;(二)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努力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三)有效防范和化解外来务工人员矛盾纠纷,减少和避免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发生;(四)实现外来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
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02•【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1993.12.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3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颁布1993年12月2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坚决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查禁卖淫、嫖娼活动,应当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打击与预防、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禁卖淫、嫖娼活动。
司法行政、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文化、商业、交通、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查禁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单位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卖淫、嫖娼活动的发生。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向本区域居(村)民宣传有关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配合司法机关查禁卖淫、嫖娼活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公民发现卖淫、嫖娼活动,有权向公安机关检举。
对积极检举卖淫、嫖娼活动的单位和公民,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嫖娼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劳动教养或者予以治安处罚。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办理涉外通婚人员户口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办理涉外通婚人员户口问题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2.08.05
•【文号】公治[2002]116号
•【施行日期】2002.08.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婚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办理涉外通婚人员户口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116号2002年8月5日)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
你总队《关于办理涉外通婚人员户口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部出入境管理局,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涉外通婚边民所生子女落户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的规定,中尼边民通婚后在我国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可按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二、关于尼方边民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及办理落户手续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加入中国国籍由公安部审批。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当地市、县公安局可凭公安部的人籍证书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此复。
TRAN,THANHTHUY非法就业案(宁公(西)行罚决字[2022]00082号)
TRAN,THANHTHUY非法就业案(宁公(西)行罚决字[2022]0008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宁公(西)行罚决字[2022]0008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7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7809080838871364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7809080838871364100【处罚日期】2022.01.20【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西店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宁海县【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3:46处罚名称TRAN,THANH THUY非法就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公(西)行罚决字[2022]00082号被处罚对象TRAN,THANH THUY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9日14时45分,我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2022年1月1日12时00分至1月4日12时00分,在浙江省宁海县***吉晨电器,TRAN THANH THUY(女,35岁,***)在未取得务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就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TRAN,THANH THUY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2022-01-20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西店派出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2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省外来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日趋增多。
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底外来暂住人口已达164万,其中务工、经商的占80%以上。
流动人口已突破500万。
人口的大量流动,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促进人才、技术交流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但由于对暂住人口缺乏有效的管理,因此,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强化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浙江省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加强人才和技术交流、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要正确处理好暂住人口管理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开展对暂住人口的清理整顿。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
外籍新娘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外籍新娘疫情防控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外籍新娘成为了越来越多中国人的选择。
然而,因为外籍新娘来自不同国家,而且在中国结婚定居后,很多时候会面临一些疫情防控管理上的挑战。
特别是在新冠疫情期间,外籍新娘的疫情防控管理更是需要加强和完善。
因此,建立完善的外籍新娘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国内疫情防控工作的整体稳定至关重要。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外籍新娘的疫情防控管理,确保她们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也为维护国家和地区的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此,需要从外籍新娘的入境、定居、日常生活、医疗保健等方面进行系统的规范和管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外籍新娘疫情防控管理制度的各个方面。
第二章外籍新娘疫情防控管理制度的内容1. 入境前的健康申报及检测外籍新娘在入境中国之前,应当进行健康申报,并按照中国相关标准进行新冠病毒检测。
检测结果需在入境前3-7天内获得,并且需提供阴性证明。
若有症状或有确诊或疑似感染者接触史,将被建议暂缓入境,并接受进一步的隔离和治疗。
2. 入境后的隔离和观察外籍新娘入境后,需进行14天的集中隔离观察。
在这期间,需要定期进行核酸检测,确保她们没有潜在的感染风险。
同时也需要对她们进行健康监测,确保一旦有任何疑似症状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
3. 定居后的疫情防控管理外籍新娘在完成隔离观察后,需遵守中国相关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避免集会等。
同时也需要遵守中国的居留和工作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确保她们的合法身份和权益。
4. 日常生活的疫情防控管理外籍新娘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遵守中国相关的疫情防控措施和规定,包括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遵守卫生规定、定期进行健康监测等。
同时,她们也需要积极参与社区的疫情防控工作,配合抗疫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调查和排查工作。
5. 医疗保健及应急处置在疫情期间,外籍新娘如有任何身体不适或疑似症状,应及时就医,并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相关检测和治疗工作。
同时,也需要按照中国的要求进行病例报告和隔离治疗,确保她们的健康和安全。
外籍新娘管理制度
外籍新娘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外籍新娘成为了我国婚姻市场的一部分。
外籍新娘的管理制度,关系到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和谐发展。
因此,建立和完善外籍新娘管理制度,对保障外籍新娘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外籍新娘管理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对外籍新娘的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外籍新娘大多数来自发展中国家,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不高,很难适应我国的社会环境。
其次,有的外籍新娘因个人原因或者婚姻问题,面临生活困难,甚至受到虐待和歧视。
再次,一些外籍新娘在中国的证件和法律地位不清晰,容易受到侵权和欺诈。
而且,我国对外籍新娘的管理规定较为模糊,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从事非法招揽外籍新娘的活动。
三、完善外籍新娘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鉴于外籍新娘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为了保障外籍新娘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我们有必要完善外籍新娘管理制度。
一方面,合理完善外籍新娘的入境、签证、工作、居住和教育等管理规定,提升外籍新娘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外籍新娘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维护外籍新娘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四、完善外籍新娘管理制度的建议1、加强外籍新娘的法律知识宣传。
加强对外籍新娘的法律权益宣传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外籍新娘因婚姻问题而受到不公正对待。
2、建立健全外籍新娘的法律援助机制。
建立健全外籍新娘的法律援助机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为外籍新娘解决涉外婚姻家庭纠纷和相关法律问题。
3、推动跨国婚姻协议的签署。
鼓励外籍新娘和中国丈夫在结婚前签署《跨国婚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预防婚姻家庭纠纷,促进婚姻家庭稳定。
4、加强外籍新娘的教育培训。
加强对外籍新娘的语言培训和文化适应培训,提升外籍新娘的文化水平,增强其在中国社会的融合能力。
论外籍新娘的入出境管理
论外籍新娘的入出境管理
翁里;裘燕婷
【期刊名称】《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5(017)005
【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稳步高速发展,其国际地位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东方大国崛起导致相邻国家的居民纷纷入境中国旅游、留学、工作,甚至移民。
据笔者调查,目前有不少越南、柬埔寨、缅甸等国的妇女以合法或非法途径进入中国,并与中国公民结婚生子。
大批外籍新娘入境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尤其是遣返被拐卖的、涉嫌婚姻欺诈等非法入境的外籍新娘,事关国际移民的人权以及社会、家庭的稳定,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国内非法移民的现状,探讨依法规范外籍新娘的入出境问题。
【总页数】6页(P98-103)
【作者】翁里;裘燕婷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031.31
【相关文献】
1.论外籍新娘的入出境管理 [J], 翁里;裘燕婷
2.台湾“外籍新娘”现象的话语建构与反思 [J], 李琴
3.一例回家探亲外籍新娘感染HIV的调查处理报告 [J], 魏景辉;朱小燕
4.北京实施20项外籍人才入出境新政 [J], 李艺雯
5.人社部等5部门: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出境便利 [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籍新娘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3]7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07.31
【实施日期】2013.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籍新娘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3〕77号)
各市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一些偏远农村地区的男青年迎娶邻近国家妇女(下称“外籍新娘”)的现象逐年增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丽水就有登记在册外籍新娘1865人,特别是今年以来仅缙云外籍新娘登记在册人数就新增335人。
从目前看,由外籍新娘构筑的家庭大多生活和睦,但也有部分家庭存在感情基础薄弱、语言交流不畅、文化宗教信仰冲突和经济状况不理想,甚至配偶生理缺陷等矛盾,导致婚姻破裂、外籍妇女逃跑等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民事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次生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对此,省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夏宝龙,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辉忠,省委常
委、公安厅长刘力伟等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关注类似情况,加强调研,强化管理。
为切实加强外籍新娘的管控,防止此类涉外婚姻成为新的社会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外籍新娘是一个国际性的社会现象,随着我国国际社会地位的日益提高,外籍新娘将会成为我国社会服务管理中的一个新情况、新课题。
做好外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