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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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8]6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04.09

【实施日期】2008.04.0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通字〔2008〕60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事厅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

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考察和政审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在实施考察和政审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和政审组,每个组由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民警组成。

第六条考察和政审组成员与考察和政审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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