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码追溯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
三、制度内容1. 食品安全码的生成与赋码(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编码,生成食品安全码。
(2)食品安全码应包含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
2.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到消费环节的全程可追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包括原料来源、生产过程、检验结果、销售渠道等。
3.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采集与录入(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采集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销售日期等。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录入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平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查询与使用(1)消费者可通过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食品的追溯信息,了解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情况。
(2)监管部门可依据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
5.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维护与更新(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更新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
四、职责1.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环节的全程可追溯。
(2)负责采集、录入、维护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3)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监督检查。
2. 监管部门(1)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负责对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企业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企业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追溯,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本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第五条本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供应商评估和选择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等进行审查,确保原料来源安全。
第六条本企业应对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标识,并建立相应的追溯信息记录,包括生产日期、批号、生产批次、生产工艺、检验结果等。
第七条本企业应加强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本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销售的产品名称、数量、规格、销售日期、客户信息等,以便进行产品质量追溯。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与传递第九条本企业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实现追溯信息的集中管理和查询。
第十条本企业应对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进行记录,并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本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传递机制,确保追溯信息在各个环节之间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第四章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第十二条本企业应定期对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以适应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
第十三条本企业应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本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
第五章食品安全追溯事故的处理第十五条本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六条本企业一旦发现食品安全追溯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食品可追溯制度范本(4篇)
食品可追溯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流通和销售的食品。
食品生产者、流通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食品的可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可追溯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全程可追溯的体系,确保食品的来源可靠、质量可控、流向可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第四条食品可追溯包括食品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和消费等环节的全程可追溯。
第五条食品可追溯的管理主体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和食品销售企业。
第六条食品可追溯的具体实施,应当遵守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七条国家对食品可追溯的要求和管理制度,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不同食品的可追溯要求和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二章食品可追溯的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生产可追溯体系,包括食品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查询。
第十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流通可追溯体系,包括食品的采购、存储、运输等环节。
第十一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查询。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销售可追溯体系,包括食品的采购、存储、销售等环节。
第十三条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查询。
第三章食品可追溯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食品可追溯的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可追溯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食品可追溯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和推广,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十六条食品可追溯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可追溯信息的管理,确保食品的可追溯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隐瞒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传食品的可追溯信息,确保食品相关信息的可查询。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等。
第三条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应当遵循全程记录、全程追踪、全程可控的原则,确保食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消费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明确追溯责任,落实追溯措施,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追溯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明确追溯目标、追溯内容、追溯流程、追溯责任人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和生产流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如条码、二维码、RFID 等技术手段,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消费等全过程的信息纳入追溯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追溯信息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确保追溯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追溯责任的落实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明确追溯责任人,负责追溯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追溯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追溯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明确追溯流程、追溯责任人、追溯信息管理等。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追溯体系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追溯体系运行中的问题。
第四章追溯信息的应用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用于内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用于消费者查询,提高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度。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信息用于政府部门监管,提高政府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效率。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领域,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制度遵循全程控制、分类管理、无缝衔接、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追溯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环节追溯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过程、产品批次、检验检测、销售等情况,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出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三章食品流通环节追溯管理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记录,包括进货来源、销售去向、储存条件等情况,确保食品经营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储存管理,确保食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四章餐饮服务环节追溯管理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加工过程、食品批次、餐饮服务等情况,确保餐饮服务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档案,对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加工的食品进行批次标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设备、容器、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餐饮服务环境的卫生。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1)1、按照卫生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
功能用房配备合理、名称统一。
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或洗涤间、消毒间)、备餐间(区)。
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应配有可密闭的干湿垃圾桶。
一个工作单元结束后,及时清除。
2、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在相应的食品架上(或容器内),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避免污染。
砧板立式存放,做到无霉斑,干爽清洁。
3、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各功能间(区)均有盛物架、刀架。
专间、专池、专用工具专用。
4、食物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 ,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
5、配备专用的留样冷藏冰箱,按要求进行留样登记:①重量 100克;②密封;③生熟均要留样;④要冷藏;⑤张贴标签;⑥时间要达标,即熟食48小时,生食24小时。
6、紫外线消毒灯离墙、离地,悬挂高度在2.0- -2.5m 之间,并有金属挡板。
7、同一房间内禁止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火源(如液化气、煤、电炉等)。
使用锅炉的学校应保证锅炉在使用年限内,每年进行技术检测,锅炉工要办理《锅炉工证》,填写司炉日志。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解决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维护群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患者和家属不得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为由,无理取闹,影响单位、他人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领导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乡成立由乡长任组长,人大副主席、副乡长任副组长,乡党政办、安办、卫生院、民政所、综治办、计生服务站、财政所、小学、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卫生院,两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当包括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信息,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信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责任人员,负责追溯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和生产经营规模,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效能。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信息共享给相关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信息平台,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信息平台,与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使用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应当使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信息用于内部管理、质量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
第十三条消费者有权查询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信息,了解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情况。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体系进行检查。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信息,并确保追溯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与维护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生产工艺、供应链等情况,建立适合自身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确保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食品追溯信息数据库,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信息。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对追溯信息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与传递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等物资时,应当记录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记录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工艺、生产人员等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记录销售日期、批号、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应当记录餐饮服务日期、批号、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追溯信息传递给下游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主体,并确保传递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四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查询与使用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提供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查询服务,方便消费者和其他相关主体查询。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查询服务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不得篡改、删除、遮挡追溯信息。
学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性,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学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明确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六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食堂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学校食堂实行承包(托管)经营等形式的,应当选择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并与其签订合同。
如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学校应当予以更换。
第九条食堂员工必须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并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
平时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和佩戴口罩。
第十条采购食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1)食堂采购实行领导负责制,指定专职采购、验收人员。
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2)采购原料必须保证无害无毒,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及有碍人体健康的原料,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原料。
(3)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有效证件。
(4)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与传递第十一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管,及时记录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及流程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制度及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遵循全程记录、全程追踪、信息共享、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信息,并保证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章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构建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生产加工过程、销售渠道等因素,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六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记录;(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记录,包括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人员等信息;(三)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记录,包括销售日期、销售批次、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等信息;(四)餐饮服务环节的记录,包括餐饮服务日期、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人员等信息;(五)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第三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与传输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确保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传输机制,确保追溯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传输。
第四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查询与使用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接受消费者、监管部门和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查询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追溯信息,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第十二条消费者可以通过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查询食品的来源、生产加工过程、销售渠道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规章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的食品产品安全可追溯,并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
适用于本企业全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追溯工作。
二、追溯管理责任1.企业领导层负有最终责任,确保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2.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团队负责订立、修订和执行相关制度,做好追溯信息的记录和管理。
3.各部门负责自身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确保相关工作符合本制度要求。
三、食品追溯流程1.信息收集与记录–收集原材料子及辅佑襄助料子的供应商信息,包含产地、厂商等。
–对生产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记录,包含生产时间、生产人员、使用原材料子批次等。
–记录销售环节的信息,包含销售的时间、销售渠道等。
2.追溯信息管理–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应建立,包含追溯信息的存储、检索和分析功能。
–追溯信息应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相对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追溯信息应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和可靠性。
3.追溯查询与响应–当显现食品安全问题或消费者投诉时,应及时打开追溯工作,查询涉及的产品信息。
–食品安全追溯团队及时供应所需的追溯信息,并帮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要求1.原材料子信息–对全部进货的原材料子和辅佑襄助料子进行信息记录,包含名称、产地、供应商等。
–原材料子进货时应进行检验,确保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2.食品生产过程信息–记录食品的生产时间、生产环境、生产人员等相关信息。
–记录使用的原材料子批次、数量等认真信息。
3.食品销售信息–记录销售食品的时间、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等相关信息。
–记录销售的批次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4.食品追溯信息的保管–追溯信息应按要求保管,至少保管一年以上。
–存档的追溯信息应具备完整、准确、可查询的特点。
五、培训与考核1.每位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员工,应接受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培训。
2.每年进行一次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考核,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管理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对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保证食品的可追溯性。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实行标识管理,确保食品标识的真实、清晰、完整。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销售对象等内容。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实行质量保证,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实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其质量安全。
6.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采购、食品储存、食品运输、食品加工、食品检验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储存、食品运输等环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自行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四、食品安全监管制度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体系建设,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精选8篇)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精选8篇)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1篇1、目的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法规等,以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确定食品的类别及安全状态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2、范围生产食品所需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的索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及查验或验收记录情况;生产全程记录及卫生切情况、销售、使用、服务质量的全过程,若顾客另有规定时,按顾客的规定处理。
3、职责3.1供销科门负责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供方评价及购销计划;3.2质检科负责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的查验,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等,同时配合销售科产品质量安全召回工作,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3.3生产科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的标识;3.4各生产环节人员负责实施生产过程辖区内产品的标识与追溯;3.5出厂包装人员负责对成品的标识与追溯;3.6供销科销售人员负责对客户所有信息进行记录,做好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
4、定义4.1标识:利用标签、颜色等方式让操作人员清楚了解产品的规格以及检验状态。
4.2产品标识:是识别产品特定特性或状态的标志或标记,包括生产产品和运作过程中的采购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到交付客户使用的产品。
4.3产品的状态标识:在产品实现以及生产和服务运作过程中,为了区别不同状态的产品,对产品的测量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待判定)及加工状态(已加工、待加工)所作的标识。
4.4不合格产品,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性,或者产品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
4.5召回,对不合格产品,按照召回的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召回、处理,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
5、工作程序5.1产品标识及产品的状态标识。
5.1.1内容:产品属性(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品名、规格型号、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出库保管员等;检验和测试状态:待验、合格、不合格等,检验测试人员、检验测试日期、批次等;食品加工过程状态:原材料、外购品、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一、背景介绍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食品供应链的不断发展和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追溯体系得到了广泛关注。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追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目的和意义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通过追溯管理,能够及时、准确地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食品追溯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率,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意识和食品流通环节的管理水平。
三、参与主体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的参与主体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食品销售企业、监管部门等。
各参与主体需按照规章制定的要求进行食品安全追溯,确保其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责任落实。
四、追溯管理流程1.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制度,包括生产计划、原料供应、生产过程记录、产品包装及标签等方面的追溯管理措施。
2. 食品加工企业应按规章制度要求,对所使用的原料进行全面追溯,记录原料来源、进货时间、供应商信息等。
3. 食品销售企业应对所售食品的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并对已售出的食品进行追溯,保留销售记录、交易时间、销售人员等信息。
4.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追溯的监管和指导,对追溯资料进行核查,并及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5.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需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进行追溯调查。
通过调查和分析,查清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防控。
五、追溯标识食品追溯过程中,需在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注追溯标识,包括追溯码、二维码等等。
这些标识能够有效链接到食品的追溯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可信赖的食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六、食品追溯平台建设针对食品追溯管理的需求,建设食品追溯平台是至关重要的。
该平台应具备数据集成、追溯查询、追溯溯源、信息管理等功能,实现食品信息高效管理和快捷查询。
七、追溯管理的措施与要求食品追溯管理的措施与要求包括:1.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配备相关人员,确保追溯工作落实到位。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是指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整理、存储、查询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可控、可追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信息追溯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包括食品原料的来源、生产过程、检验检测结果、销售渠道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整理、存储和归档,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询系统,便于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查询和获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信息追溯管理的责任第九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是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责任。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四章信息追溯管理的监督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第十四条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权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进行监督和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应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确保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追溯体系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每一批次的产品均可追溯到具体的生产、经营、流通环节。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品全程追溯。
第三章追溯标识与资料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标识完整的追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等。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流通企业应在产品销售渠道标识完整的追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等。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保留追溯资料,包括相关合同、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等,保留周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四章追溯管理的责任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切实加强对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流通企业应严格把控产品进货环节,拒绝采购不合格的产品,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的追溯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核实。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从轻处罚到重罚。
第五章追溯数据的维护和管理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加强对追溯数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追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追溯数据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应有保密措施,确保追溯数据的安全。
第六章追溯与处置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查找问题的源头,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置。
食品安全追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加工、销售到消费的全过程可追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及涉及食品供应链的相关单位。
第四条追溯内容追溯内容包括食品原料来源、生产加工过程、产品批次、销售渠道等。
第五条追溯责任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承担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 食品原料供应商、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商等涉及食品供应链的各方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追溯体系构建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记录,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2. 企业应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包括生产日期、批次、工艺等,确保生产环节可追溯。
3. 企业应标注产品批次、生产日期等标识,确保产品包装可追溯。
4. 企业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日期、客户信息、销售区域等,确保销售环节可追溯。
5. 企业应定期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追溯体系的有效性。
第七条信息共享与协作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主动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与上下游企业共享追溯信息。
2. 企业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和上下游企业开展调查和处理,确保食品安全追溯的有效性。
第八条培训与宣传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追溯培训,提高员工追溯意识。
2. 企业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追溯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
第九条监管与考核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监管,定期对企业追溯体系进行审查。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对追溯体系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条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涉及食品安全追溯的各方提供虚假信息、拒绝配合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1食品可追溯管理规章制度为加强食品质量的可追溯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护客户和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供应部做好送羊户调查管理工作,对养殖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养殖户的饲养规模、饲养条件、出栏情况制定收购计划。
二、供应部负责安排专人做好送羊户的登记编号管理工作,检疫员按编号顺序进行宰前检验,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
三、生产部屠宰车间根据养送羊户编号对准宰的活羊进行编号,便于屠宰时实施同步检验,屠宰完毕,质检员根据活羊编号填写宰后检验记录。
四、生产部负责对生产加工的产品编写批次号,质检部按批次号顺序进行检验,并填写成品检验记录。
五、成品库负责对销售的产品按生产批次号填写成品出货记录,销售部负责填写销售记录,注明:客户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往的国家或地区、联系方式等。
六、质检部根据宰前检验记录、宰后检验记录、成品出货记录、销售记录填写产品销售追踪记录表,便于进行产品质量追溯。
七、本制度由质检部负责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南充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南充市境内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生产管理的全过程记录,使之可追溯。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指企业在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如:投料记录、温湿度记录、消毒杀菌记录等)、出厂检验、销售等关键环节,设立若干个质量安全监控点,以文件记录,结合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等新技术手段,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实现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的全程可记录、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企业应根据规模大小确定其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自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运行情况,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内容主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采购进货查验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等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出厂检验记录管理、不合格品记录管理、产品流向管理、原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过程记录三个层面建立起从原料采购到出厂销售的全过程体系架构,环环相扣,有机衔接,确保可追溯。
第八条、企业应当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逐批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记录档案并统一归档管理,没有保质期限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产品有效期长于两年的,应保存至有效期满六个月以上。
第九条、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信息,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以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等先进技术为手段,实现食品生产电子信息化追溯。
第十条、本制度由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1、目的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法规等,以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确定食品的类别及安全状态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2、范围生产食品所需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的索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及查验或验收记录情况;生产全程记录及卫生切情况、销售、使用、服务质量的全过程,若顾客另有规定时,按顾客的规定处理。
3、职责3.1供销科门负责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供方评价及购销计划;3.2质检科负责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的查验,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等,同时配合销售科产品质量安全召回工作,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3.3生产科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的标识;3.4各生产环节人员负责实施生产过程辖区内产品的标识与追溯;3.5出厂包装人员负责对成品的标识与追溯;3.6供销科销售人员负责对客户所有信息进行记录,做好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
4、定义4.1标识:利用标签、颜色等方式让操作人员清楚了解产品的规格以及检验状态。
4.2产品标识:是识别产品特定特性或状态的标志或标记,包括生产产品和运作过程中的采购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到交付客户使用的产品。
4.3产品的状态标识:在产品实现以及生产和服务运作过程中,为了区别不同状态的产品,对产品的测量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待判定)及加工状态(已加工、待加工)所作的标识。
4.4不合格产品,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性,或者产品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
4.5召回,对不合格产品,按照召回的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召回、处理,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
5、工作程序5.1产品标识及产品的状态标识5.1.1内容:产品属性(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品名、规格型号、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出库保管员等;检验和测试状态:待验、合格、不合格等,检验测试人员、检验测试日期、批次等;食品加工过程状态:原材料、外购品、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
5.1.2标识的方式:可采用挂牌、贴签、分区域等方式,并配合表格记录。
5.1.3公司可追溯的标识分为三个环节进行,原材料的标识统一称为“原材料批号”;过程加工的标识统一称为“生产批号”;成品标识统一称为“出厂批次号”。
5.2采购品的标识5.2.1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等外购产品到公司后,采购人员或需采购部门相关人员根据供方的送货单进行清点收货,进行初步验货;5.2.2验货根据各部门对产品具体的标准要求和方法实施检验和试验;验货后检验合格的入库在指定区域存放,分区域存放无法达到识别要求是,配合进行产品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批次号、物料编号、物料名称、入库数量、入库日期、生产厂家等。
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做好退货或者交换良品的工作准备,必要时进行“不合格”标识,分区域存放、处理;5.2.3仓管人员根据检验结果对产品进行入库处理。
5.3生产过程中的标识5.3.1生产过程半成品标识:按《生产作业指导书》和《产品检验指导书》要求进行生产人员代号标识及相关生产质量控制表格的填写;生产中相关配件上均表明生产人员编号(用黑色记号笔写在相应位臵),严格遵守生产规程要求,如果下道工序人员发现产品没有编号及时返回。
5.3.2产品生产时填写的相关表格必要时输入电脑,做成产品出厂原始记录,便于查询。
5.3.3各个工序的检验和测试状态及加工状态,可通过放臵于不同区域反映出来,必要时配合进行产品标识。
对于经检验为返工/返修的产品,直接返回上道工序,或放入返工/返修区表明情况。
对于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废品,放臵于不合格区。
5.3.4生产完工的产品送至测试区,测试后须返工的产品放入指定区域写明情况,返工之后的产品,重新检验。
5.3.5当计量检测设备失准导致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或流出厂时,发现部门必须立即通知生产部相关人员,转回上道工序或按发货批次进行追回、检验和返工/返修。
5.3.6生产部门生产过程中,各种标识资料必须随产品一起交接,确保追溯时的准确性。
5.4成品标识5.4.1成品的产品标识是规格型号、编号、加工日期、数量等。
5.4.2最终检验、测试不合格的成品,应放臵于有不合格标识的区域;5.4.3包装人员在装箱以后在箱外进行标识(含顾客名、品名、规格、数量等),顾客要求的特定产品要照定单要求执行。
5.4.4产品出厂时封装好相关资料,并将产品出厂时间填写到原始记录表中。
5.5标识的保护5.5.1产品标识应清晰牢固,不因产品流转中诸因素(如搬运、移臵、管理不善或雨淋等)的影响而损坏或消失,保持其可追溯性。
5.5.2在产品实现和生产运作过程中,产品在未出厂前,各有关部门必须对所用的各种标识认真保护,严禁涂抹、撒毁,保证标识整洁、醒目、完好地保持原有状态,防止误用产品或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
5.5.3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标识,无状态标识的产品不得使用、转序或出厂;发现标识不清或无状态标识的产品立即向标识的责任部门报告,产品暂停流转,直到重新正确标识后方能流转。
6、产品的可追溯6.1公司产品(服务)的追溯要求可以追溯到生产历史,根据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客户名称、生产日期以及各工序的相关作业人员和工序质量、检验记录、入库有关记录等。
6.2当顾客要求或公司产品出现批量不合格时,销售部应当会同技术部、生产部等有关人员查阅产品各种记录进行分析和处理。
6.3对让步接收、紧急放行、特别处理产品,流转部门进行书面记录、标识中注明如“让步接收”等字样,以便进行追溯性验证。
6.4用户使用产品时,根据用户安装位臵,填写指导安装记录(本公司人员参与情况下),产品安装时间。
4进口食品追溯制度等管理规章制度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