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一一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含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负责。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法》规定的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大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质量监督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免除、不改变、不减少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一一一监督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8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23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加强监理市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包括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分别适用于不同规模的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并与监理企业的注册登记与资质认定机构相关部门进行配合执行。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核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工程质量管理能力,包括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保障等;(三)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资金实力,能够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四)拥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六)具备与所申请的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经营规模。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时,应向注册登记与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监理工程列表;(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注册登记与资质认定机构在收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后,进行审核。
审核应当依法、公正、公开进行。
第七条注册登记与资质认定机构对资质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参考以下标准:(一)企业是否具备上述第四条所列条件;(二)企业在过去的工程监理业务中是否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三)企业的技术、管理和经营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第八条注册登记与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并向申请企业发出审核结果通知。
第三章资质评定与评分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应当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定:(一)企业的工程监理技术能力;(二)企业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三)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能力;(四)企业的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保障情况。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根据评分制度进行,总分为100分,评分标准如下:(一)技术能力:最高得分40分;(二)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最高得分30分;(三)工程质量管理能力:最高得分20分;(四)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保障情况:最高得分10分。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境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省、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省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导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省、市(州)监督机构在高速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
督导检查是指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市(州)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工作(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监督重点、监督环节等)进行指导,以及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的重点督查。
从业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供应商等单位。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的随机抽查,其作用是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加强和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供基础数据。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川交发200941号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省、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省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导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省、市(州)监督机构在高速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
督导检查是指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市(州)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工作(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监督重点、监督环节等)进行指导,以及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的重点督查。
从业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供应商等单位。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的随机抽查,其作用是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加强和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1/ 62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供基础数据。
[四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标准化指南(附多图)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标准化指南(2014版)二零一四年十二月目录第1章编制说明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编制依据 (1)1.4 其他事项 (1)1.5 编制单位 (1)第2章术语 (2)第3章机构建设 (5)3.1 监理机构设置 (5)3.2 监理单位(包含外省入川企业)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 (5)3.3 监理驻地选址 (5)3.4 驻地建设 (6)3.5 监理试验室建设 (6)第4章人员配备 (7)4.1 监理人员配备 (7)4.2 现场监理人员的装备 (7)4.3 监理人员的变更管理 (7)4.4 监理人员培训 (8)第5章监理人员的主要岗位职责 (11)5.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1)5.2 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2)5.3 驻地监理工程师职责 (12)5.4 安全监理工程职责 (13)5.5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3)5.6 监理员职责 (14)5.7 《公路工程各级监理工程师清单式管理制度》 (15)第6章制度建设 (16)第7章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17)7.1 监理程序 (17)7.2 监理工作准备 (17)7.3 具体监理工作 (18)第8章施工阶段质量监理工作 (21)8.1 工作要求 (21)8.2 工作程序 (22)8.3 工作方法 (22)8.5 质量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29)第9章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31)9.1 工作要求 (31)9.2 工作程序 (31)9.3 工作内容 (32)9.4 工作方法 (34)9.5 安全管理风险分析 (36)9.6 危险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措施 (37)第10章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40)10.1 工作要求 (40)10.2 工作程序 (40)10.3 工作内容及方法 (41)第11章监理记录及用表 (43)11.1 监理指令 (43)11.2 监理日志 (44)11.3 巡视记录 (45)11.4 安全日志 (45)11.5 旁站记录 (45)11.6 原始记录 (50)11.7 工程监理月报 (51)11.8 监理用表标准化 (52)11.9 监理工作报告 (52)11.10 交竣工文件编制 (54)附件:公路工程各级监理工程师清单式管理制度(供参考) (55)参考1:公路工程标准化施工监理要点 (76)参考2:水运工程标准化施工监理要点 (86)参考3:公路工程分项工程质量监理工作流程图 (90)参考4:水运工程分项工程质量监理工作流程图 (120)第1章编制说明1.1 目的我省目前正在大力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交通建设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四川公路水运建设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内隶属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的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项目社会投资人、项目建设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等。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五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四)发布以下信息: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基础信息;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从业人员的奖惩记录;3.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五)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有关单位:《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2月24日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地试验室设置第三章工地试验室建设第四章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验收第五章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文件要求,并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设立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及监控量测、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桥梁荷载试验、地基基础检测、交(竣)工验收检测和机电专项检测等适用本办法。
试验检测机构在各地设置的分公司或分场所参照本办法中的工地试验室管理要求纳入监督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市(州)、县(区、市)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O O六年十月九日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执业证书。
第六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施工监理招标管理细则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投标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的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列入国家、省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按国家规定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重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国际招标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参与施工监理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并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或已通过与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信登记。
在交通部资信登记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资信备案手续。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市(州)、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所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评审、审定及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实施全过程监督,出(列)席有关会议。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执法监察。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三)具有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熟悉、掌握《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选择符合上述条件、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协议,委托其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具体组织工作;委托招标协议应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1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一一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含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负责。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法》规定的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大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质量监督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免除、不改变、不减少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一一一监督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 8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交质[2008]5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监理市场的有序发展,加强监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理企业诚信意识,规范公路、水运监理市场秩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中增加施工安全监理和施工环境监理内容的通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臵、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负责四川省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省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四川省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质监站负责所辖区域监理丙级资质申请及复查的初审工作。
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及市州质监站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资质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欢迎共阅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范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使对试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更具操作性,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和《关则。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交通厅负责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具体实施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及市州质监站统称质监机构。
第五条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应以本细则为准。
3个等3个等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厅质监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以及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初审上报工作。
第八条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厅质监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3份:(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见附件2-1);退回其他资料,并出具书面意见。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厅质监站评定范围的,由厅质监站组织评定。
第十二条现场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在有效期之内;(五)程序文件、质量手册等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检测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公路水运施工工程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
《公路水运施工工程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一石激起千层浪。
总结起来,围绕《实施办法》讨论的重点不外乎总监的“责、权、利”,对总监工作的考核以及如何切实落实总监负责制等问题。
熊广忠认为,推行总监负责制其意义在于通过规范监理工作,从而有效实现监理工作的“四控、两管、一协调”目标。
从另一个侧面讲,总监负责制要求总监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而总监基本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可以带动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总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总监负责制的完善发展。
李英平认为,推行总监负责制之前需要首先明确推行总监负责制的目的,是要解决目前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地位混乱局面,还是解决监理自身工作不达标问题?前者需要落实监理在建设主体三方中的地位,明确监理在建设过程中管理者的角色,减少外界对监理工作的影响。
后者则要求将监理组织控制在一定规模内,使总监有可能掌管监理工作,明确监理工作标准,使监理工作有“度”,而不是无边无界,不可能实现。
此外,还要确保项目具有合理有效的工期和造价。
关于责李英平:职责模糊已经影响监理行业正常发展从1988 年全国在“八市两部”开始试行“监理制”到1997 年《建筑法》明确推行“监理制”至今,期间为明确建设各方职责,国家各部门出台了多项管理办法。
关于总监负责制,虽然2000 年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提出“工程建设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并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明确“总监理工程师需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是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但对于总监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只是停留在监理行业内部出台的一些监理办法,始终未见工程建设行业出台配套细则。
由此产生的监理职责模糊,不仅给监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难度,遇到问题时,监理也往往成为被处理对象,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的正常发展。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省、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省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导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省、市(州)监督机构在高速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
督导检查是指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市(州)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工作(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监督重点、监督环节等)进行指导,以及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的重点督查。
从业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供应商等单位。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的随机抽查,其作用是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加强和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供基础数据。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川交[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2006〕78号)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项目法人,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设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并经2006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地方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设计变更行为,创造和谐、有序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范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使对试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更具操作性,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和《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所有从业单位及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获得相应资质,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交通厅负责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具体实施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及市州质监站统称质监机构。
第五条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应以本细则为准。
细则与其他标准等不一致时,应以年份最新者和省级及以上颁布的办法为准。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 交通部令 2004年第5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2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四年六月三十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七)获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九)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2年4月3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分类、业务范围和申请条件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均分为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
第六条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一)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二)乙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三)机电专项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型公路机电工程的监理业务。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一)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二)乙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三)机电专项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型水运机电工程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类标准见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加强监理业务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提高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旨在加强资质管理,提升业务水平,促进监理企业发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由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评定,并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
第二章监理企业的资质申报和评审第四条申报条件:1.甲级监理企业:具有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人员数量达到规定的要求;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2.乙级监理企业:具有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人员数量满足规定的要求;具有相对较好的信誉和口碑;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3.丙级监理企业:具有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人员数量符合规定的要求;具有一定的信誉和口碑;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第五条申报程序:1.申报材料准备:申请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准备必要的资料,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质、财务状况等。
2.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提交给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同时需缴纳相应的审核费用。
3.审核和评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根据资质等级的要求,对企业的资质进行评定。
4.颁发资质证书:审核通过的监理企业将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第六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监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确保监理人员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监理企业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保障监理质量。
第九条监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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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9-8-31 发布人:管理员点击次数:2610 次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监理市场的有序发展,加强监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理企业诚信意识,规范公路、水运监理市场秩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中增加施工安全监理和施工环境监理内容的通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臵、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负责四川省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省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四川省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质监站负责所辖区域监理丙级资质申请及复查的初审工作。
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及市州质监站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资质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七)获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九)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十)获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细则附件一。
第三章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与许可第七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备本细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见附件二)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三)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八条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通过省级质监机构在部质监总站网站()开设户名并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网上申报内容应与书面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四);(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三)验资报告;(四)企业章程和制度;(五)监理人员的身份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及以上人员的职称证书;(六)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七)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申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取消本次申请资格;经核实申请人造假或参与造假的,一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条监理企业资质审理(一)质监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报资料后,应及时进行资料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
资料初审主要考察企业申报资料是否表明该企业满足所申请监理资质的要求。
质监机构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核实监理工程师与申请人的关系。
(2)查验申请材料中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核查申请人的设备。
(4)抽查监理企业和个人业绩的真实性,对非本地区的业绩可通过有关省质监机构进行。
(5)形成初审结论。
(6)初审结论与申请资质等级不一致时,应详细阐明原因。
如监理企业首次申报监理企业资质,质监机构应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该企业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申请资质所列仪器设备以及其他需要现场查验的事项。
(二)监理企业申请监理丙级资质时,应将申请书3份、证明材料2份提交到企业所在地市(州)质监站。
市(州)质监站应及时进行材料初审工作,若需要时可对监理企业实地核查,并出具初审建议。
市(州)质监站初审完毕,将初审建议连同申请书2份、证明材料1份报送厅质监站。
厅质监站在受理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的过程中应成立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组成员应由省交通厅、质监站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
厅质监站的评审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
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评审组成员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评审组对申请材料的主要评审内容为检查监理企业是否满足本细则附件二、附件三所列资质要求。
评审结束,评审组应形成评审结论,并上报交通厅。
交通厅应将评审结论及评审情况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注册资金、企业负责人、持中(高)级职称的人员、持监理资格证书人员、持经济师会计师人员、企业和人员业绩、企业仪器设备等情况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审结果向省交通厅提出异议,省交通厅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交通厅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报交通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发出公告。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以及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监理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监理企业申请丙级之外资质,应按照附件四格式向厅质监站提交申请书3份,证明材料2份,同时向省交通厅提交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各1份。
厅质监站收到监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资料初审及现场核查工作。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上报省交通厅。
省交通厅根据厅质监站初审意见及所掌握的情况在申请书上签署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并向质监总站转交申请书2份,证明材料1份。
由交通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通过行政许可的监理企业可获资质证书正本1本、副本2本,如有特殊需要,经说明理由后可增加副本1本。
监理企业甲、乙级资质及专项资质证书加盖交通部公章后有效。
丙级资质证书按照许可权限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章后有效。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质监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提交变更手续。
变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其中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变更申请在厅质监站审查后报交通厅批复,满足相应条件,则准予变更,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其余等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变更申请,由厅质监站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质监总站办理。
第四章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第十四条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是在监理资质有效期内,通过检查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在检验期内的工作业绩以及有无严重违规行为等情况,从而实现对监理企业的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监理企业资质从该监理企业取得《监理资质证书》之日起每两年定期检验一次。
定期检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十六条持监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应在每两年的定期检验期内进行相应的继续教育,相关记录纳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管理。
教育内容主要以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培训为主,也可包括监理企业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职业道德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的教育培训等。
监理企业在定期检验时应统计上报本企业监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并交验继续教育记录原件。
第十七条厅质监站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和专项监理资质定期检验的具体工作,将定期检验核查情况报质监总站并提出检验结论建议;负责对四川省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定期检验工作,出具定期检验结论,并将定期检验结果报交通厅备案。
交通部质监总站作出丙级以上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结论。
第十八条定期检验每年分两次集中进行。
按规定需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检验的企业,应于5月1日前提出检验申请,质监机构于6月30日前公布检验结果;按规定需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行检验的企业,应于11月1日前提出检验申请,质监机构于12月31日前公布检验结果。
厅质监站应分别在6月1日、12月1日前将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的核查情况及检验结论建议报质监总站。
第十九条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相应期限内向厅质监站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表》和监理项目评定书及人员业绩证明(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五),并将监理企业业绩及人员业绩录入质监机构指定数据库。
第二十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定期检验结论为合格:(一)监理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满足资质等级相应条件要求;(二)经岗位登记的监理工程师数量满足资质等级相应条件要求;(三)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监理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四)检验期内监理企业有监理业绩(含在建、续建和已签合同但未进场的项目);(五)检验期内无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
监理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监理企业不得参加监理招投标活动(因不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条件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