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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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报、评审和管理,提高监理企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一、资质申报和评审(一)资质申报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规定标准。

2. 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4. 有良好信誉和财务状况。

5. 具备相关工程类别的监理经验。

(二)资质评审程序1. 监理企业向主管部门递交资质申报材料。

2.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3.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向主管部门提出评审报告。

4. 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报告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并公示。

二、资质管理(一)资质核准和变更1. 监理企业资质的核准和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核准或变更手续的不得对外从事监理业务。

2. 监理企业资质变更包括监理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资质变更应当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生效。

(二)资质年审1. 监理企业的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进行资质年审。

2. 资质年审应当在资质到期前进行申请,年审通过后才能继续从事监理业务。

3. 资质年审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资金状况、人员配备、工程业绩等。

(三)资质监督检查1. 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监理企业进行资质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资金状况、人员配备、工程业绩等。

2. 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监理企业,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方可继续从事监理业务。

三、资质的取消和撤销(一)资质的取消1. 监理企业的资质取消情况包括资格淘汰、自愿放弃资质等。

2. 被取消资质的监理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监理业务,有关合同的权益问题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二)资质的撤销1. 监理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可予以撤销其资质。

2. 资质的撤销应当经过程序合法、有证据的调查和证据确凿。

四、监督和管理(一)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1. 主管部门应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公示监理企业的资质信息。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篇)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篇)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概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是指监管机构对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分类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一系列工作。

该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管,提高监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资质认定1.监理企业资质的认定采取申请、审核和评审的方式进行。

监理企业应当提供完整的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2.资质审核主要对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审核主要包括对企业的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审核。

3.资质评审是在资质审核的基础上,对监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估。

评审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项目经验和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资质分类1.资质分类是根据监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的分类管理。

资质分类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四个等级。

2.甲级资质是对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都具备较高要求的监理企业进行认定的,是最高级别的资质。

3.乙级资质是对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具备一定要求的监理企业进行认定的。

4.丙级资质是对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具备基本要求的监理企业进行认定的。

5.丁级资质是对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要求较低的监理企业进行认定的。

四、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是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监理企业的管理、技术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2.监督检查定期进行,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进行项目管理、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方面。

3.监督检查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违规行为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暂停资格、吊销资质等。

五、技术支持1.监管机构应当为监理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2.技术支持应当针对监理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帮助监理企业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将企业分为以下等级:•甲级•乙级•丙级2. 资质申请条件以下条件将被考虑在申请企业资质时:2.1 组织机构监理企业应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依据下,拥有完整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明确划分,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能够有效协作,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并顺利完成各项管理任务。

2.2 人员素质监理企业应当保证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胜任新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的各项工作,同时人员的素质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2.3 业绩储备监理企业应当具备一定规模的业绩储备,实验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得到应用和推广,尤其是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领域取得的业绩能够为企业加分。

3. 资质申请程序申请企业资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3.1 网上申报监理企业在网上申报过程中需提供必要的企业基本信息、以前的工程监理业绩、员工资格证明和方案等材料。

3.2 审核实地调研作为申请企业的监理单位,需要对申请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详细了解企业规模、人员数量、人员素质、业绩情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估企业的各项情况。

3.3 审议依据实地调研的情况和企业提交的材料,对申报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审核和审议。

若资质等级符合规定标准,则予以通过;反之,则给予不通过的决定。

4. 资质管理通过申请后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行业有关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资质等级的有效性。

在获证后的监理企业应当进行下列管理:4.1 业务自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自查制度,定期开展内部评估自查,以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企业业务质量的持续提高。

4.2 员工管理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素质和技术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

4.3 业绩公示企业应当将自己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领域的主要业绩公示于网站和其他公共信息平台上,为客户提供更直观、更全面的业绩信息。

5. 资质评估与监管对于已颁发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及时进行评估和监管,保证各项管理能力得到有效的维持与检测。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5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錄入:zxf 5/26/2009 人氣:120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建設管理,貫徹實施公路建設專案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四項制度),確保工程品質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公路建設的專案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要關服務的社會仲介機構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供貨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建設實施四項制度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實施四項制度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專案法人第四條凡別人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畫的公路建設專案必須實行專案法人責任制度,由專案法人對建設專案負總責。

第五條公路建設專案法人分為經營性公路建設專案法人和公益性公路建設專案法人。

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性公路專案的國內外經濟組織為經營性公路建設專案法人。

非經營性公路建設專案法人為公益性公路建設專案法人。

第六條經營性公路建設專案應依法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對建設專案籌畫、資金籌措、建設實施、運營舒理、債務償還和資產管理全過程負責。

公益性公路建設專案應明確或組建專案法人,根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對建設專案籌畫、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全過程負責。

專案法人如委託仲介機構對專案進行建設管理,必須按專案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第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成立專案建設協調機構(指揮部),負責協調征地拆遷、建設環境等方面的工作,履行政府監督管理職能。

第八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應正式成立或明確專案法人,在初步設計批准前,按專案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新組建的專案法人應依法辦理公司註冊或事業法人登記手續。

第九條專案法人機構設置和技術、管理人員素質,必須滿足工程建設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設市場准入條件。

2019最新范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9最新范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水运工程。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经评审合格后方可取得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相关监理业务。

第六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及条件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八条一级资质的条件:(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二)具有与一级资质相适应的执业人员数量和技术力量;运工程项目的监理经验;(四)经验丰富,管理体系完善,能够独立承担复杂难度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

第九条二级资质的条件:(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二)具有与二级资质相适应的执业人员数量和技术力量;(三)在过去三年内有至少三个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经验;(四)经验较丰富,管理体系较为完善,能够独立承担一般难度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

第十条三级资质的条件:(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二)具有与三级资质相适应的执业人员数量和技术力量;(三)在过去两年内有至少两个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经验;(四)经验不深,管理体系有待完善,能够承担较为简单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

第十一条四级资质的条件:(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二)具有与四级资质相适应的执业人员数量和技术力量;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经验;(四)经验较浅,管理体系有待完善,能够承担简单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的决定(2019)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11.28
【实施日期】2019.11.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
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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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加强监理业务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提高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旨在加强资质管理,提升业务水平,促进监理企业发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由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评定,并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

第二章监理企业的资质申报和评审第四条申报条件:1.甲级监理企业:具有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人员数量达到规定的要求;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2.乙级监理企业:具有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人员数量满足规定的要求;具有相对较好的信誉和口碑;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3.丙级监理企业:具有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人员数量符合规定的要求;具有一定的信誉和口碑;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第五条申报程序:1.申报材料准备:申请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准备必要的资料,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质、财务状况等。

2.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提交给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同时需缴纳相应的审核费用。

3.审核和评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根据资质等级的要求,对企业的资质进行评定。

4.颁发资质证书:审核通过的监理企业将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第六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监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确保监理人员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监理企业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保障监理质量。

第九条监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施工质量。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全方位的监理服务。

第二章资质等级的划分与申报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六条申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2.具备与申报等级相应的技术人员数量和学历要求;3.具备成功的监理项目经验和业绩;4.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社会信用。

第七条申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单位资质申报表;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5.注册资金证明;6.技术人员资格证书;7.工程项目经理及监理人员的资格证明;8.成功监理项目的合同、完成书和业绩证明;9.信誉和社会信用证明。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评审将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章资质等级的变更与终止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人员、设备等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2.具备与变更等级相应的技术人员数量和学历要求;3.具备成功的监理项目经验和业绩。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申请书;2.申请单位资质变更表;3.技术人员资格证书;4.工程项目经理及监理人员的资格证明;5.成功监理项目的合同、完成书和业绩证明。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终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申请注销;2.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模版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模版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规范,保障监理企业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信誉度,提高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的企业。

监理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申请资质并进行管理。

第三条监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可靠、质量优良。

第四条监理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具备相应的人员配备和设备条件,以满足项目需求。

第五条监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不得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伪造文件。

第六条监理企业应按照资质等级、业绩和信誉度等要求评定,并定期进行复审,确保资质的持续有效。

第七条监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监制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格问题。

第八条监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第九条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特别是发现可能影响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

第十条监理企业应保障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提供技术培训和发展空间,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评定第十一条监理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有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供以下材料:1. 企业法人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 监理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 监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4. 监理企业的管理体系文件;5. 具备的技术设备和人员配备情况;6. 企业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有资质管理部门要求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监理企业申请一级资质应具备较高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具备丰富的工程监理经验。

第十五条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结果应在国家有关网站上公示,并提供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作为选择监理企业的参考。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与要求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五条具有特级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经验;(二)具备专业技术人员5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三)具备一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能力;(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六条具有一级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三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经验;(二)具备专业技术人员3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三)具备一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能力;(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七条具有二级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两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经验;(二)具备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三)具备一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能力;(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八条具有三级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经验;(二)具备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三)具备一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能力;(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九条具有四级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经验;(二)具备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三)具备一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能力;(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监理业务能力证明材料;(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四)企业资金状况证明材料;(五)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5.10【实施日期】2019.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5月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5月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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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5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3。

第三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1、附件2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或信息:(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企业章程和制度;(四)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五)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六)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属于交通运输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或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并在三十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报备;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其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

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六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七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资质申请,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延续资质申请表》,并按照资质延续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对提出延续资质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企业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企业,许可机关准予资质延续四年。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

《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

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三条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或者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

第二十五条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原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原许可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

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交回资质证书,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监理资质:(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二条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4月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7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5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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