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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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个人抵押循环额度管理办法

林权证个人抵押循环额度管理办法

民丰银行“富林宝”个人抵押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并规范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发【2004】89号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是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

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权占有,将该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抵押向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或其他提供抵押的林权所有人为抵押人,我行为贷款人,栾川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为抵押权人。

第二章客户准入条件和抵押物范围第四条借款人以自然人形式申请抵押循环额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借款人以企业形式申请抵押循环额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县注册登记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企业;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合法、可自主支配的收入来源,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三、拥有稳定的经营生产场所,经我行认定其生产经营活动历史不少于3个月;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第五条抵押物范围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所有权、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地的林地使用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银行核定抵押循环额度贷款时应当坚持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重点研究客户还款能力,重视客户充足的现有收入对按时偿还额度项下各类贷款的保障作用,确保贷款投入与还款能力相匹配。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随着森林资源的日益减少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森林财产抵押登记制度被越来越多地关注和重视。

其主要目的是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化财产管理。

本文将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前景。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定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是指将森林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登记,并将其作为抵押品提供给金融机构,以获得贷款或发行债券等融资工具的制度。

森林财产指的是人工林、天然林及其下属森林生态系统中的土地、水、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和资产,包括林业权益等森林资产。

其中,林业权益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形态,常用于抵押融资。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的优势1.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将森林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登记,能够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

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将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性发展。

2.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抵押登记可以拓宽森林资源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将闲置的森林资源利用起来,增加其经济效益,实现资本与资源的有机结合。

3.改善农民、林场等森林资源占有者的经济状况将森林财产作为抵押品,能够为农民、林场等森林资源占有者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改善其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1.抵押登记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森林资源抵押登记的法规制度尚不健全,证券化、二级市场等尚未纳入法律法规。

应当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建立起完善的抵押登记机构和制度。

2.资产价值评估标准缺乏规范对于森林资源的价值评估标准尚未建立完善的标准。

应当建立评估机构和标准,规范价值评估不规范的现象。

3.对森林资源未来收益的预测难度较大森林资源所具备的永久性和耐久性,使其未来的收益很难预测。

需要逐步改善监管机制和技术手段,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资产收益。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发展前景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政府政策的支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制度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解读《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是国家林业局的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目的在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操作程序,拓宽林业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

于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资源资产,是林业行业所拥有的一笔最大资产,是林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最坚实的物质基础。

《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登记办法》重点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抵押登记的具体程序、登记部门职责、变更登记、续期登记、登记注销、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登记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森林资源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它的物权变动不仅与个人利益直接有关,还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并作出专门规定,是其资源特性和法律的共同要求。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和车辆、设备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采用登记成立主义的好处是:(1)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容易确定;(2)不动产抵押合同经过登记,具有了公开性、普遍性的特征,使抵押权产生了对世性、排他性的效力,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有效保障;(3)利用不动产登记的公开告示功能、普遍告知功能,告诫第三人(即可能被抵押权人排斥的其他债权人)抵押权设定的事实,使第三人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有利于促进其合理流动,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森林法》第14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x农信联发〔20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省银监局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x银监发〔2013〕112号)和省联社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非循环使用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条件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对象是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含专业合作组织)、个人和法人企业。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周转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重点满足农户等主体的林下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为农户、个人类客户的:1.贷款人服务区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2. 有稳定、合法的第一还款来源,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和按期自主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原则上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3.从事的生产经营、日常消费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4.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5.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本息收回;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为农村经济组织、法人企业等客户的: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3.用于项目建设的,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4.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授信要求;5.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信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农信社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以其或第三者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困难而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产权清晰,并取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第四条县市联社在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之前,应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未签定《森林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的地区不得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农信社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农信社开立存款账户;(二)法人客户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三)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四)符合国家林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前景好;(五)收入归社和存款比例不低于在农信社的用信份额,现实或预期综合效益明显;(六)能够接受农信社的检查和监督,自愿到农信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保险;(七)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困难,如森林经营、林业基地建设及林产品加工等。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不得用于支付购买抵押标的物的对价或支付因购买抵押标的物而产生的债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以外用途的,应经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批同意。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60%。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价值日益凸显。

林权证作为林业资源的法律凭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法规对林权证的抵押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程序、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林权证抵押进行了规定。

其中,《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动产;(三)船舶、航空器;(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抵押范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林权证抵押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2)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3)林地使用权抵押;(4)林业生产设施抵押。

3. 抵押条件林权证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抵押物为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林权证;(3)抵押物未设定其他担保物权;(4)抵押物价值稳定,易于评估;(5)抵押物符合国家林业政策。

三、林权证抵押程序1. 抵押申请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交以下材料:(1)抵押申请书;(2)林权证;(3)抵押物评估报告;(4)抵押人身份证明;(5)抵押权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抵押物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抵押登记申请,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1)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2)抵押物的权利义务;(3)抵押物的保管、使用、收益;(4)抵押物的处分;(5)抵押权的实现;(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制度一、引言1.1 背景森林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价值。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同时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1.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制度,以确保对森林资源的抵押贷款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保障金融机构和抵押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定义2.1 森林资源指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土地、森林植被、林木、森林生态系统以及森林生物多样性等。

2.2 抵押贷款指将森林资源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金融机构,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行为。

三、管理范围与责任3.1 管理范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3.2 责任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监督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管理的实施。

•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抵押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抵押物信息,并确保合法取得抵押物权属。

四、抵押贷款审批程序4.1 申请条件•抵押贷款申请人应具备合法拥有抵押物权属的资格。

•抵押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的相关要求。

•抵押贷款申请人应具备还款能力,并提供相应的信用背景资料。

4.2 抵押物评估•金融机构应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评估结果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并建立评估报告作为抵押贷款审批的依据。

4.3 抵押贷款审批•金融机构根据抵押物的价值、抵押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等因素进行审批,决定是否给予抵押贷款。

•审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贷款申请人。

五、抵押贷款管理与监督5.1 抵押贷款合同•金融机构与抵押贷款申请人应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贷款合同中应包括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主要条款。

5.2 抵押物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抵押物台账,记录抵押物的基本情况、价值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活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抵押贷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包括依法取得林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书;(二)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一)林权证书;(二)借款人身份证明;(三)贷款用途说明;(四)财务状况报告;(五)其他贷款人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贷款意向后,应签订书面的林权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三)林权的描述和评估价值;(四)违约责任;(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林权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法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一条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应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管,确保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的林权。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范围内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促进林业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将林权作为抵押物用于办理贷款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公平公正、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要坚持引导、市场化运作、风险分担、多元融资的原则。

第二章林权抵押贷款主体第六条独立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等具有林业经营资质的主体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取得的林权;(二)有健全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三)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和林业经营管理责任。

第八条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额度和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还款能力进行合理确定,明确在借款合同中。

第三章林权评估与抵押登记第九条林权抵押贷款前,借款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林权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林权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抵押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国家林权登记信息系统。

第四章林权抵押贷款审批与发放第十二条林权抵押贷款需经有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

第十三条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应透明公开,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评估机构。

第十四条林权抵押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选择信用担保、质押担保、第三方担保等形式。

第十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的发放应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内划拨至借款人账户。

第五章林权抵押贷款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林权抵押贷款的发放、使用、还款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林权抵押贷款的使用范围应限于林权经营和开发利用,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第十八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确定,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林业办法】赞皇县林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赞皇县林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赞皇县林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林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赞皇县林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赞皇县范围内进行林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林木的经营权。

森林是指包括乔木林。

林木是指包括生长在林地和非林地上的树木。

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已造林的非林地。

第二章林权抵押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主要是指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林权(林权证上明晰的面积、范围)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林权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是指以林权为抵押提供贷款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及林地林木的经营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的林权承包、经营权;(三)在林木不采伐的前提下,除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外的林地、林木经营权的集体林;(四)在不采伐前提下,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和林木经营权。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可用于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林地所有权;(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第八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的决议。

第九条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用林权进行抵押,须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报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第十一条具体抵押的范围及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管理方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约定。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县林业局、县农发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有关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前款所指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森林资源资产为抵押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原则.债权人、债务人及抵押人签订书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抵押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抵押物与抵押物评估第六条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

以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的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的使用权.(三) 法律、法规规定可作为抵押物的宜林荒山、荒地等的使用权。

(四)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其他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

第七条下列森林资源资产不得抵押:(一)森林资源资产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二)未依法办理林权证的;(三)生态公益林;(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国有或国有控股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必须由抵押人提出申请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抵押决议;(三)股份制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形成抵押书面决议;(四)共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五)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的,应取得发包方或委托方的同意抵押意见书。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操作,根据《森林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笫三条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笫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信合银行(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签订一抵押合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限、范围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抵押合同期内,抵押人对抵押物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管护,不采伐流转。

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进行采伐生产。

同时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监管。

抵押期限内,抵押物不得重复抵押和流转。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山县林业主管单位的林业要素市场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抵押物笫六条可作为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七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公益林;(二)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防护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四)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三章抵押程序笫八条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程序如下:(一)抵押申请与受理;(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U的核准、备案;(四)签订抵押合同;(五)申请抵押登记;(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四章抵押登记第九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双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银发【2009】1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就抵押林权优先受偿。

第四条在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且具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从事林业合法生产经营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自然人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从事的林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信贷政策规定。

3、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4、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大于30%。

5、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以及债务记录6、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7、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林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持有经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就,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001林权抵押登记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林权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及国家林业局2004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在001行政区域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林权抵押担保的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抵押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

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

001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章抵押登记第七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林权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第八条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非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非林地无权抵押,但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非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取得林权证的;(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办理林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四)签订抵押合同;(五)申请抵押登记;(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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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林权抵押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林权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及国家林业局2004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在001行政区域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林权抵押担保的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抵押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

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

001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章抵押登记
第七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林权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第八条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非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非林地无权抵押,但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非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取得林权证的;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办理林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十一条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二条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划拨手续。

否则,抵押无效。

第十四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资料向林权抵押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原件及复印件;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
量等;
(七)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八)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容: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容;
(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林权抵押登记台账》,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容,发给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
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持变更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向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九条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买卖或进行林木采伐等;在抵押期间,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物办理林权流转、林权变更手续,采伐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抵押人故意隐瞒、编造抵押事实的,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抵押人承当。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向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已抵押林权在抵押期限不得重复申请办理
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林权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抵押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对受理的林权抵押登记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办理完毕,不得拖延,无故发生拖延行为的,登记机关要对抵押申请人说明原因, 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林权抵押登记经办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办理登记手续,未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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