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君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_中标190924
辽宁中创航天科技创业园项目土建施工中标候选人
辽宁中创航天科技创业园项目土建施工中标候选人
【实用版】
目录
1.辽宁中创航天科技创业园项目概述
2.土建施工中标候选人名单
3.项目建设对地区的影响
正文
1.辽宁中创航天科技创业园项目概述
辽宁中创航天科技创业园项目是我国为推动航天科技产业发展而重
点打造的创新创业平台,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
该项目旨在吸引航天科技领域的优秀人才,为他们提供创业支持和服务,促进航天科技产业的创新与发展。
项目涵盖了科研办公、实验测试、成果展示等多个功能区域,将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发展支持。
2.土建施工中标候选人名单
经过激烈的竞争,辽宁中创航天科技创业园项目土建施工中标候选人名单已出炉。
以下是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一名:沈阳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名:辽宁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3.项目建设对地区的影响
辽宁中创航天科技创业园项目的建设对沈阳市及辽宁省的经济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项目的建设将带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
其次,项目将吸引大量航天科技领域的优秀人才和企业入驻,提升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最后,项目的建设将为当
地提供众多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总之,辽宁中创航天科技创业园项目的建设将对沈阳市及辽宁省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为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注入新的活力。
沈阳地铁9号线6标施工中标单位
沈阳地铁9号线6标施工中标单位引言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地铁交通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城市的关注和重视。
沈阳地铁9号线作为沈阳市城市交通建设的重要项目,被列为国家十三五时期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沈阳地铁9号线6标施工中标单位的情况。
项目背景沈阳地铁9号线是沈阳市轨道交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长约45公里,设有32个车站,涉及市区以及部分郊区的建设。
该项目旨在改善沈阳市的城市交通状况,缓解交通压力,提高居民的出行便利性。
中标单位介绍公司概况中标单位为某建筑集团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建筑企业之一。
公司自创立以来,秉承“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已经在各类工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口碑。
中标意义该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凭借其强大的技术实力和出色的施工能力,成功获得了沈阳地铁9号线6标的施工合同。
中标单位的加入将进一步提高9号线6标的施工质量和进度,为沈阳市市民提供更好的乘车环境和服务。
施工方案中标单位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地铁线路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详尽的施工方案。
方案中包括工程进度计划、人力资源分配、施工技术流程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施工队伍中标单位将派遣一支由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人员组成的施工队伍参与9号线6标的建设。
施工队伍将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配合,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施工进展前期准备工作中标单位在中标后开展了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
包括场地勘察、施工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
这些工作为后续的施工工作奠定了基础,并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施工过程中标单位根据施工方案,合理组织施工队伍,进行了周密的施工准备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市区居民生活的影响。
施工技术中标单位采用了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以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比如,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先进的地铁盾构技术,有效降低了施工对市民交通的影响。
2021年度沈阳市精益管理咨询补贴项目(第二批)评审结果的公示
2021年度沈阳市精益管理咨询补贴项目(第二批)评审结果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2021年度沈阳市精益管理咨询补贴项目(第二批)评审结果的公示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精益管理和数字化应用场景咨询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沈工信发[2011]113号)及《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精益管理咨询项目(第二批)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区县(市)推荐,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2021年度沈阳市精益咨询补贴项目(第二批)进行了验收评审。
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天(2021年11月17日-11月23日)。
精益管理咨询补贴项目申报单位如对公示的评审意见有异议,请进行质疑或投诉。
质疑或投诉方法:必须实名制,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并附联系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非法人则需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并将投诉材料(PDF格式)电子版发至邮箱******************,电话通知我局工作人员。
联系人:***联系电话:24184589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11月17日评审结果如下:编号企业名称所在区县得分是否符合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万元)1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铁西区90符合302沈阳中科三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浑南区92符合303沈阳斯沃电器有限公司大东区90符合204沈阳蒙牛达能乳制品有限公司沈北新区86符合305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铁西区85符合306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辽中区93符合307希杰(沈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北新区94符合26.658沈阳海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浑南区75符合209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铁西区79符合2010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铁西区75符合3011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铁西区83符合3012沈阳鼓风机集团申蓝机械有限公司铁西区78符合1013沈阳鼓风机集团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铁西区79符合3014沈阳鼓风机集团齿轮压缩机有限公司铁西区84符合3015鞍钢沈阳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铁西区78符合16.516沈阳远大压缩机有限公司铁西区/不符合/17沈阳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铁西区81符合2018沈阳爱尔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铁西区91符合2019沈阳清华锅炉有限公司铁西区69符合2020沈阳实力宝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洪区77符合2021沈阳味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洪区75符合1022沈阳久顺家俱有限公司新民市65符合2023沈阳欧施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沈北新区87符合2024沈阳海为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浑南区75符合2025沈阳科英斯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洪区60符合2026沈阳机车车辆涂料涂装有限公司法库县80符合2027沈阳机车车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洪区86符合3028沈阳玉衡科技有限公司沈北新区90符合1029沈阳东方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浑南区81符合3030沈阳亨通光通信有限公司浑南区86符合10.9731沈阳绿珠米业有限公司新民市61符合3032沈阳含能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大东区89符合3033沈阳维忠旋转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大东区70符合1034沈阳露天采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东区90符合2035沈阳航达机载设备有限公司于洪区75符合2036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浑南区70符合2637沈阳长白电子应用设备有限公司沈北新区76符合2038沈阳兴和元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法库县77符合2039沈阳中机西铝机械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洪区71符合2040沈阳众合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沈北新区/不符合/41沈阳天眼智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浑南区77符合1042辽宁省鑫源温控技术有限公司沈北新区93符合20。
中国外运东北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吴铁鸿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外运东北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吴铁鸿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30【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01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外运东北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吴铁鸿;盘锦洋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春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外运东北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吴铁鸿盘锦洋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春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铁鸿【当事人-公司】中国外运东北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盘锦洋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春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亮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蔡玉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何英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亮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蔡玉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何英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亮蔡玉娇何英【代理律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外运东北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吴铁鸿;盘锦洋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春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吴铁鸿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吴铁鸿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为用工单位,被上诉人吴铁鸿与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吴铁鸿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被上诉人吴铁鸿不予认可,主张其自2007年就已经在上诉人处工作,其不清楚派遣公司存在,也从未与派遣公司签署过劳动合同,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沈北新区航天航空产业园项目中标单位
沈北新区航天航空产业园项目中标单位沈北新区航天航空产业园项目中标单位一、项目背景介绍沈北新区是辽宁省沈阳市的一个重要发展区域,也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经济增长极。
为了推动沈北新区的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该地区决定建设一个航天航空产业园项目。
该项目旨在引进国内外优秀的航天航空企业和科研机构,打造一个集科研、生产、培训和展示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园。
二、招标过程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沈北新区对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
招标过程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接收投标文件、评审投标文件等环节。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投标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经验和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三、中标单位介绍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最终确定了XX公司作为沈北新区航天航空产业园项目的中标单位。
下面将对该公司进行详细介绍:1. 公司背景XX公司成立于XXXX年,在航天航空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声誉。
公司总部位于XXXX地区,拥有先进的研发和生产设备,以及一支专业的技术团队。
2. 公司优势XX公司在航天航空领域具有以下优势:- 技术实力:公司拥有一流的研发团队,致力于航天航空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 项目经验:公司参与过多个国内外重大航天航空项目,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管理和实施经验。
- 专业能力: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能够满足不同规模项目的需求。
3. 公司业务范围XX公司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航天器研制与制造:包括卫星、火箭、飞机等各类航天器的设计、制造和测试。
- 航空器研制与制造:包括民用飞机、军用飞机等各类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测试。
- 航天技术应用:包括卫星通信、导航系统、遥感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和应用。
4. 公司发展规划XX公司在中标后将积极配合沈北新区的工作,按照项目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
公司计划在航天航空产业园项目中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并为沈北新区的产业升级做出贡献。
四、项目前景展望沈北新区航天航空产业园项目的实施将为该地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_企业报告(业主版)
结果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7
2022-06-02
TOP5
新型智慧校园安全加固建设项目 辽宁新码教育科技
结果公告
有限公司
99.4
2022-05-31
TOP6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职业教育智慧 联奕科技股份有限 大脑学校数据仓库建设成交公告 公司
48.3
2022-12-07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7 日 生成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8 2.1 节支率分析 .......................................................................................................................8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8 三、采购供应商 ...........................................................................................................................11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11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1 四、采购代理机构........................................................................................................................13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3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3 五、信用风险 ...............................................................................................................................16 附录 .............................................................................................................................................18
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刘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刘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57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风霞李晓颖郝梦思【审理法官】刘风霞李晓颖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刘艳【当事人】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刘艳【当事人-个人】刘艳【当事人-公司】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忠阳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忠阳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忠阳【代理律所】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被告】刘艳【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不应当支付被上诉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主张。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上诉人提交了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应聘登记表,以证明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曾与刘艳签订员工入职登记表以及应聘登记表,该表产生了与劳动合同一样的效果,应视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刘艳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该表没有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不能认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不应当支付被上诉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彰武航天君熹项目中标公示
彰武航天君熹项目中标公示
【最新版】
目录
1.项目名称:彰武航天君熹项目
2.项目中标公示
3.项目概况
4.中标单位
5.中标金额
6.公示期
正文
彰武航天君熹项目中标公示
近日,彰武航天君熹项目发布了中标公示,标志着该项目的招标工作已圆满结束。
本文将为您介绍该项目的基本情况、中标单位以及中标金额等相关信息。
一、项目概况
彰武航天君熹项目位于我国辽宁省彰武县,项目内容涵盖了航天技术研究、航天器制造及航天产业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
该项目旨在推动我国航天产业的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航天领域的竞争力。
二、中标单位
经过激烈的竞争,该项目的中标单位终于揭晓。
中标单位为具备丰富航天领域经验和技术实力的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我国航天产业的龙头企业,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成功承担过多项国家重点航天工程,有着良好的业绩和口碑。
三、中标金额
本次彰武航天君熹项目的中标金额为 20 亿元人民币。
这笔资金将用于项目的建设、研发及运营等方面,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四、公示期
根据相关规定,彰武航天君熹项目中标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
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招标方提出。
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中标单位将正式开始项目实施。
总之,彰武航天君熹项目的中标公示意味着该项目即将进入实施阶段。
李明、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明、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3【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38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明;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明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明【当事人-公司】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亚乐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杨华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亚乐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杨华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亚乐杨华【代理律所】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明【被告】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拖欠的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直接证据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除“下半个月支付上半个月的工资”外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拖欠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应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时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本案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的工资数额及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本月分两次支付上个月工资,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2019年8月份工资5500元及2019年10月份工资。
被上诉人主张每月两次支付工资,支付的是之前半个月的工资,仅拖欠上诉人10月份工资6000元。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诉人2019年6月底开始任职区域副总裁,月工资9000元的事实。
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丹东振安分公司_中标1909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成立日期:
2013-10-16
经营状态:
注销
营业范围: 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0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19日 生成
5/5
每日80000+条信息更新,多维度检索、企业资 质匹配、甲方监控等功能,让中标快人一步!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丹东振安分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19日 生成
1/5
每日80000+条信息更新,多维度检索、企业资 质匹配、甲方监控等功能,让中标快人一步!
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19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截止2019年9月19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五、企业信息
5.1 工程人员(0)
截止2019年9月19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曹兵、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兵、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7【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11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兵;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沈阳晨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曹兵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沈阳晨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曹兵【当事人-公司】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沈阳晨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齐丽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孔祥鹤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陈芳芳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丽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孔祥鹤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陈芳芳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丽军孔祥鹤陈芳芳【代理律所】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曹兵;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被告】沈阳晨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在本院审理期间,曹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少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曹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少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法准许曹兵撤回上诉。
关于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提出其同曹兵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承担曹兵工伤项下给付义务的主张。
本案中,在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诉讼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前,经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申请,对于曹兵受伤情况认定为工伤,同时针对双方共同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曹兵申请沈阳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补充认定通知及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均没有依法申请予以撤销。
沈阳高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皇姑分公司、荆菁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高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皇姑分公司、荆菁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7【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10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瑷丹董菁孙晓芳【审理法官】石瑷丹董菁孙晓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高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皇姑分公司;荆菁;沈阳精诚交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当事人】沈阳高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皇姑分公司荆菁沈阳精诚交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荆菁【当事人-公司】沈阳高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皇姑分公司沈阳精诚交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高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皇姑分公司【被告】荆菁;沈阳精诚交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高盛派遣公司是否支付荆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本案中,精诚驾校公司依据《沈阳精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管理手册》四、解除合同9.“工作严重失职的,予以开除”的规定,以荆菁工作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为由,将荆菁退回高盛派遣公司。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影响本案事实认定之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高盛派遣公司是否支付荆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本案中,精诚驾校公司依据《沈阳精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管理手册》四、解除合同9.“工作严重失职的,予以开除”的规定,以荆菁工作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为由,将荆菁退回高盛派遣公司。
精诚驾校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荆菁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该行为对应规章制度中的具体条款、该行为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等,且对与荆菁同一工作地点参与此事的另两名工作人员李某、吕某均处以“扣发6个月的绩效,合计每人3000元”的处罚,而对处于孕期的荆菁却以“工作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为由退回高盛派遣公司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时高盛派遣公司再以此为由解除与荆菁的劳动合同关系构成违法解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判决高盛派遣公司支付荆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844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高盛派遣公司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唐义东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唐义东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1【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0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唐义东;沈阳四环快速路养护有限公司【当事人】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唐义东沈阳四环快速路养护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唐义东【当事人-公司】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沈阳四环快速路养护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被告】唐义东;沈阳四环快速路养护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三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与沈阳四环快速路养护有限公司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并与唐义东签订劳动合同,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将唐义东派遣至沈阳四环快速路养护有限公司任司机工作,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系用人单位,沈阳四环快速路养护有限公司系用工单位。
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方当事人均认可在唐义东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再与唐义东续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唐义东与另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唐义东不同意,故唐义东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并未续签劳动合同。
徐颖、明喆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颖、明喆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5【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静石瑷丹郝梦思【审理法官】赵明静石瑷丹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颖;明喆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当事人】徐颖明喆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徐颖【当事人-公司】明喆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颖【被告】明喆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上诉人出生于1970年1月14日出生,2020年1月13日上诉人已达到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此后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终止。
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劳动合同违约赔偿工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上述请求均是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双方当事人未能建立劳动关系。
上诉人主张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无法律依据,故上诉人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费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休息日加班费基于劳动关系,本案双方劳动关系期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13日。
强纪军、沈阳急救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强纪军、沈阳急救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5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瑷丹孙晓芳郝梦思【审理法官】石瑷丹孙晓芳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强纪军;沈阳急救中心;辽宁金信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沈阳馥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当事人】强纪军沈阳急救中心辽宁金信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沈阳馥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强纪军【当事人-公司】沈阳急救中心辽宁金信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沈阳馥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河【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强纪军【被告】沈阳急救中心;辽宁金信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沈阳馥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加班费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加班费的问题。
本案中,沈阳急救中心提供了部分有上诉人强纪军签字的担架员加班费发放表,显示该中心已经向其支付加班费,强纪军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中心拖欠其加班费。
同时,强纪军虽然在岗时间较长,但系因其所从事的工作特性所致,且强纪军在单位值班期间可以得到休息,因此综合考虑上诉人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资发放情况,上诉人再另行向被上诉人主张加班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强纪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1:41:36强纪军、沈阳急救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252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强纪军。
沈阳中泽汇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常隽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中泽汇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常隽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09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静石瑷丹郝梦思【审理法官】赵明静石瑷丹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中泽汇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常隽伟【当事人】沈阳中泽汇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常隽伟【当事人-个人】常隽伟【当事人-公司】沈阳中泽汇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阳中泽汇德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常隽伟【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2018年6至2018年7月拖欠工资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2018年6至2018年7月拖欠工资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上诉人虽主张其与被上诉人无劳动关系,也无劳务关系,但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考勤表》及被上诉人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受上诉人管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按月支付工资6000元,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的2018年6、7月考勤表,存在旷工、迟到的情形,被上诉人对此解释为当时上诉人公司搬迁,上诉人未加以反驳,且该考勤表上的其他员工也存在整月旷工的记录,故该考勤表不能真实反映被上诉人实际工作的天数。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拖欠2018年6至2018年7月工资1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崔连才、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四储备资产管理局沈阳管理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连才、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四储备资产管理局沈阳管理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4【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63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静石瑷丹秦斌【审理法官】赵明静石瑷丹秦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连才;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四储备资产管理局沈阳管理站【当事人】崔连才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四储备资产管理局沈阳管理站【当事人-个人】崔连才【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四储备资产管理局沈阳管理站【代理律师/律所】马铮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铮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铮【代理律所】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崔连才【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四储备资产管理局沈阳管理站【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2013年10月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2013年10月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上诉人出生于1950年9月5日,于2013年10月开始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此时上诉人年满六十三周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上诉人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崔连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3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晨光徐文彬赵卫【审理法官】马晨光徐文彬赵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凯【当事人】沈阳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凯【当事人-个人】孙凯【当事人-公司】沈阳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帅征该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帅征该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帅征【代理律所】该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阳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孙凯【本院观点】关于沈阳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不应当支付孙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沈阳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不应当支付孙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
本案中,孙凯在休病假期间其岗位已经取消,在取消后孙凯一直在同沈阳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柴云杉微信协商调岗事宜,协商过程中在没有确定孙凯工作地点的情况下沈阳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孙凯旷工为由解除同孙凯的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
沈阳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孙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对于沈阳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沈阳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信用报告_辽宁君航人力资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6)1.5 联系方式 (6)二、股东信息 (6)三、对外投资信息 (6)四、企业年报 (7)五、重点关注 (8)5.1 被执行人 (8)5.2 失信信息 (8)5.3 裁判文书 (8)5.4 法院公告 (8)5.5 行政处罚 (8)5.6 严重违法 (9)5.7 股权出质 (9)5.8 动产抵押 (9)5.9 开庭公告 (9)5.11 股权冻结 (9)5.12 清算信息 (9)5.13 公示催告 (10)六、知识产权 (10)6.1 商标信息 (10)6.2 专利信息 (10)6.3 软件著作权 (10)6.4 作品著作权 (10)6.5 网站备案 (10)七、企业发展 (10)7.1 融资信息 (11)7.2 核心成员 (11)7.3 竞品信息 (11)7.4 企业品牌项目 (11)八、经营状况 (11)8.1 招投标 (11)8.2 税务评级 (11)8.3 资质证书 (11)8.4 抽查检查 (12)8.5 进出口信用 (12)8.6 行政许可 (12)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辽宁君航人力资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工商注册号:150502*********统一信用代码:91150502MA0NANTP4M法定代表人:于乔立组织机构代码:MA0NANTP-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注册时间:2017-05-09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明都一期8#-1-103营业期限:2017-05-09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人力资源招聘、推荐、培训(非社会力量办学)、测评;职业中介、职业指导、人事代理(不含档案管理、不含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组织人力资源智力开发活动;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企业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初级产品、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皮革制品、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摄影器材、玩具、影响设备及器材、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包装材料、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销售登记机关: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准日期:2021-10-251.2 分支机构截止2022年05月22日,爱企查未找到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内容。
辽宁省辽勤集团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沈阳奥悦冰 雪旅游投资 有限公司
北京赛瑞 斯国际工 程咨询有 限公司
20.2
6
2022 年辽阳市文圣区高标准农 田建设项目一标段
沈阳市公安 局
沈阳市投 资监理有 限公司
19.8
7
新建中铁九局沈阳战备物资储 备库项目监理
中铁九局集 团有限公司
沈阳祺鹏 集团有限 公司
4.6
辽宁省辽
8
某部 2022 年工程监理服务项 目中标结果公告
2023-01-20 未中标
2022-11-04 未中标 2022-06-21 未中标 2023-01-09 未中标
2022-07-01 中标 2022-10-08 未中标
4/9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二、竞争能力
2.1 中标率分析
近 1 年月度中标率在 0%至 50%之间波动。目标企业在辽宁的中标率相对较高,在这些地方表现出较 强的地域优势。 近 1 年(2022-02~2023-02):
*中标率是指,中标项目数与投标入围数的比率。(中标率=中标项目数/,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14.0
2022-09-20
(2)企业采购系统(1)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1
某部 2022 年工程监理服务项目中 辽宁诚信建设监理有
标结果公告
限责任公司
\
2022-07-01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9 日 生成
3.2 重点竞争项目
序 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万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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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沈阳君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
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
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沈阳君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83891131G 工商注册号:210102000098049组织机构代码:583891131
法定代表人:刘婷成立日期:2011-12-2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
营业期限:2011-12-20 至 2021-12-19
营业范围:人力资源招聘、推荐、培训(非社会力量办学)、测评;职业中介、职业指导、人事代理(不含档案管理、不含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组织人力资源智力开发活动;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国内劳务派遣;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企业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销售;劳务外包服务;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电信业务代理;移动业务代理;联通业务代理;物业管理;代理记账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1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1
辽宁电力中心医院 ()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辽宁2018-01-05辽宁电力中心医院劳务派遣服务项目中标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1
辽宁电力中心医院 ()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辽宁2018-01-05辽宁电力中心医院劳务派遣服务项目中标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序号股东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
1刘婷96.00%480万人民币
2姜洪尚 4.00%20万人民币
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2 股权出资()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3 动产抵押()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4 税务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4.5 行政处罚()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五、企业信息
5.1 工程人员()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5.2 企业资质()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