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移交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移交方案
6.1. 移交工作计划
移交是指在特许期届满后,将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建设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的移交给政府方,移交时资产状况不得附加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等债权债务关系。
移交工作计划在运营期满前六个月开始至移交时,对公路进行正常维修、养护,以保证所移交的公路保持良好的运营和技术状况。
经营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前,政府方和项目公司组织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定期进行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和最后恢复性大修的验收和将移交的建筑、设备、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如果政府方在移交时认为公路项目工程设施状况不符合双方事先认可的有关技术标准,则项目公司需开展必要的维修和更新。
政府方应当于移交日前安排好有关人员接收公路,在认可项目公司所移交公路符合标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公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正式移交给政府方,项目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6.2. 恢复性大修计划
项目公司在经与市政府或其制定机构协商的情况下,在移交日12个月前对本工程进行一次计划中的恢复性的全面大修,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良好的运转。此检修不迟于移交日之前6个月完成。
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以使项目设施达到届时相关规范要求,所有路面、桥梁、绿化、路灯、排水工程等结构物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所有设备
工况良好,满足性能、工艺参数要求满足届时的国家标准;所有建筑物外观整洁,设施完好,结构无损坏。
经某市政府或其制定机构验收后,按届时的项目设施清单交回项目设施。
6.2.1.时间安排
恢复性大修开始时间:约定移交日期前12个月
恢复性大修验收时间:约定移交日期前6个月
6.2.2.恢复性大修的方式方法
恢复性大修主要包括: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检修、探伤、检测等、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检测项目。
6.2.3.大修完成后项目资产应达到的标准
在项目大修完成后,政府方与项目公司联合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后,作为移交依据。如不能达到协议规定标准,由项目公司负责整改维修直至达到规定标准;如拒绝维修的,由政府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大修,动用移交维修保函进行维修,以补偿最后的恢复性大修的费用。
6.3. 主要移交标准
(1)本项目工程运营十三年后,移交给当地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工程的主要设施应具有如下保证的性能标准和能力:
结构运行保养指标名称性能标准物情况状态
状态正常坑槽/壅包直径不大于15cm,深度/高度不超过3cm 良好使用
状态正常裂缝不超过2mm宽良好使用
状态正常车辙车辙深不超过3cm 车道良好使用
状态正常无松散或损坏与路面高差不得大于5mm,啃边良好使用路面宽度不少于设计宽度的95%
运行正常泛油每个泛油带深度不得大于2cm 良好使用
运行正常塌陷塌陷不得超过3cm深良好使用
运行正常坑槽坑槽直径良好使用
运行正常板体相邻不平板体高差不超过10mm 人行良好使用顺
道运行正常拱起拱起处高差不超过50mm 良好使用
运行正常缺失没有缺失或破损的预制块或路缘石良好使用
运行正常路肩与路面高路肩不得高过路面,最多不得低过3cm 路肩良好使用差和排运行正常水宽度每公里路段路肩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良好使用运行正常路肩需完好无损且未受侵蚀,护栏完好斜坡和护栏良好使用无缺失,斜坡崩塌体积不大于3m3
运行正常挡墙挡墙牢固无破损,排水孔干净良好使用
运行正常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排水管良好使用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覆
运行正常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无结构性损毁并水沟良好使用且用坚土或材料所包覆
干净并且无结构性损伤,桥面板干净,运行正常桥面、伸缩接面板材质完整且已固定,桥墩、桥柱未良好使用缝、翼墙、护坡受到侵蚀
运行正常金属结构未腐蚀良好使用
桥梁运行正常水道桥梁及桥梁上游水道100m无障碍物良好使用
运行正常排水系统状况良好,功能齐全良好使用
运行正常间隙符合设计要求良好使用
运行正常清洁交叉段堵塞不超过10% 良好使用涵洞运行正常结构性损伤没有明显的损坏,没有侵蚀良好使用
(2)项目公司在移交结束后六十(60)日内自费将移交范围以外的、自有的一切物品从现场搬出。
6.4. 移交验收程序
(1)项目的正式移交日期是项目特许期满之日。项目公司至少在项目经营期结束前一百五十(150)日提交其移交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建(构)筑物及有关工程设施、设备、备品备件、工具、器材、车辆、电脑软件、档案资料、文字资料、权益等;
(2)项目公司至少在移交前6个月,向市建委或其指定机构提交项目公司移交工作组成员及其负责人的姓名及其他与移交有关事项的安排。
(3)在收到关于接收工作组成员及负责人的姓名通知后,项目公司与政府方共同研究和制定移交工作的执行计划。
(4)在移交日期前十四(14)日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后,项目公司将与之签署“预移交清单备忘录”。
(5)在移交之日,项目公司将同政府方或其授权方正式办理移交手续,签
署移交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