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家审计准则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doc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制定与发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等问题。
一、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依据与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
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目标是:(一)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三)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体系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是中国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是制定其他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依据,是中国国家审计难则的总纲,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二)通用审计准则与专业审计准则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具体规范。
专业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同行业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同时应当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
(三)审计指南。
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事专门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三、中国家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难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是审计署依照《审计法》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遵照执行。
审计报告质量要求
摘要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报告是真实反映审计工作的最终载体,从某种意义上讲,审计报告的质量好坏,直接体现审计工作质量和成果。
因此,提高审计报告质量水平,必须先全面了解审计报告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内容,目标和重点开展审计、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评价;本文从与审计报告质量直接相关的几个重点环节入手,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思考,并给出了具体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审计报告质量措施目录摘要 1目录 2一、审计报告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3)(一)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质量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3)(二)审计报告质量控制不严谨 (4)(三)审计队伍素质不适应工作需要 (4)(四)审计目标不明,审计质量不高 (4)(五)审计人员依法行政观念不强 (5)(六)对审计职能的宣传力度不够 (5)二、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的条件 (5)(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 (5)(二)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评价 (6)(三)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内容和重点开展审计 (6)三、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的措施 (7)(一)制定方案环节,应充分调查了解,确定审计目标重点、明确审计思路和方法 (7)(二)审计查证环节,应严格执行方案,审深查透做实,不遗漏对相关情况(三)征求意见环节,应充分沟通,听取意见,重视对反馈意见的处理 .. 8 (四)法规审理环节,应围绕审计方案,全面进行质量检修 (8)四、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的建议 (10)(一)重视市场对审计质量的作用 (10)(二)重视对审计人员的控制 (10)(四)对审计过程的控制 (11)五、参考文献: (12)企业审计报告质量问题探讨引言随着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社会各界,包括投资者和公司管理人员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与日俱增,因此也就涉及到审计报告的质量问题。
建立健全审计报告质量体系,加强审计力度,严把审计质量关,是预防和解决审计报告质量虚假问题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197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刘家义二○一○年九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第二节审计证据第三节审计记录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报告准则
第三十条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 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 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 复核。 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录。 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 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 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 本尺度。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 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 准则。
报告处理准则
第三十六条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 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 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法发〔2011〕24号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贯彻落实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审计署研究确定了10种主要审计文书及其参考格式,并制定了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审计署。
附件:1.主要审计文书种类2.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 1 —3.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2 —附件1主要审计文书种类一、审计通知书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接受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封存通知书适用于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审计报告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结论。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适用于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审计调查结论。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适用于以审计机关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 3 —告的意见。
八、审计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九、审计移送处理书适用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4 —附件2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一、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参考格式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参考格式四、封存通知书参考格式五、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参考格式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八、审计决定书参考格式九、审计移送处理书参考格式十、审计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 5 —附件3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一、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二、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三、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参考格式— 6 —主题词:审计文书格式通知署内分送:署领导(8),总经济师,办公厅、法规司(4),存(4)。
【最新精选】国家审计准则解读
国家审计准则解读2010年9月1日,刘家义审计长签署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审计署以第8号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准则》的修订和颁布,是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审计准则》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对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作了系统规范,体现了很强的综合性;《审计准则》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运用科学的审计理念和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体现了很强的科学性;《审计准则》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审计二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确定下来,体现了很强的实用性;《审计准则》充分借鉴国际政府审计准则的内容和外国审计机关有益做法,体现了很强的国际性。
一、修订遵循的原则(一)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原有准则保持一定连续性。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审计法和2010年国务院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和审计程序等都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此次修订的《审计准则》,作为部门规章,严格依照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明确了执行的具体要求,确保审计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
同时,对于原有准则,特别是《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一些经过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规定,均吸收到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中,保持审计规范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总结多年来审计实践经验,体现中国国家审计特色。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法定审计职责,创新审计工作方式方法,在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基础上,全面推进绩效审计,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专项审计调查和跟踪审计,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和政策层面发现和分析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加大公布审计结果力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较好地发挥了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发文机关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12.23生效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财会〔2016〕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以下统称本批准则),现予批准印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对于A+H股公司供内地使用的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A+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审计报告,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H股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2. 对于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3. 对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应视同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4. 对于其他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本批准则中仅针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对于本批准则中的其他规定,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会协字[1996]456号
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会协字[1996]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直管所: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规则。
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已于1995年12月25日正式颁布,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按照预定计划,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第二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包括《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期后事项》、《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经财政部、审计署审批同意,现予以发布,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批准则及已颁布的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条文中所指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包括审计事务所,不再另行发文解释。
各地应积极组织相关培训,加强宣传、监督和检查,以确保独立审计准则的全面贯彻实施。
以前已经发布的相关规定,以及各部门、各地发布的相关规定一并废止。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10.12.31•【文号】审投发[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审监发[2011]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修订后的《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组廉政建设,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的项目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审计组的派出机关要切实抓好审计组廉政建设,加强教育,从严管理,强化监督,不断增强审计人员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切实维护审计机关的公信力。
第四条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审计组廉政教育。
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网络技术,开展审前警示、审中提醒和审后讲评,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洁从审意识;(二)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纪律。
进驻审计点后,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八不准”审计纪律和其他廉政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三)检查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执行情况。
离开审计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廉政意见。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现场廉政巡查、重点审计项目廉政检查和审后廉政回访;(四)落实对外聘人员的纪律管理。
加强对外聘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日常纪律管理,采取多种方式,使其充分知悉并严格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规定;(五)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除审计结束后向派出部门领导汇报审计组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外,对审计过程中涉嫌违纪违规或可能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报告。
第五条审计组(4人〔含〕以上)要指定兼职廉政监督员,其职责是:(一)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廉政工作,办理具体廉政事项;(二)密切关注审计组内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审计人员思想动态,并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和反映;(三)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引致廉政风险的情况应及时制止,避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四)注意发现审计组内廉政方面的好人好事,并以信息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五)针对廉政建设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标 签】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颁布单位】审计署【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2000﹞1号【发文日期】2000-01-28【实施时间】2000-01-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业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制定与发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等问题。
一、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依据与目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
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目标是: (一)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三)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体系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是中国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是制定其他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依据,是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二)通用审计准则与专业审计准则。
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具体规范。
审计署关于发布《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发布《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9.01.22•【文号】审法发[1999]10号•【施行日期】199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发布《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的通知(审法发〔1999〕10号1999年1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试行。
对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报告审计署。
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质量,控制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其他有关企业审计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对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评价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处理、处罚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编制企业财务审计方案或者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凭借专业判断,评估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或者会计报表中的单个项目反映的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者漏报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可能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程度,初步判断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并据以合理确定所需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以便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或者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审计目标的实现和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者决策。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关于进⼀步加强对地⽅审计⼯作指导的意见》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关于进⼀步加强对地⽅审计⼯作指导的意见》已经署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审计署关于进⼀步加强对地⽅审计⼯作指导的意见审计机关成⽴⼆⼗多年来,地⽅审计机关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围绕当地党委和政府⼯作中⼼,认真履⾏审计监督职责,不断提⾼审计质量和⼯作⽔平,有⼒地促进了地⽅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推动审计⼯作的全⾯和协调发展,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些地⽅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现就审计署进⼀步加强对地⽅审计⼯作指导提出以下意见:⼀、建⽴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及时向省级审计机关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领导同志对审计⼯作的重要指⽰,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及审计⼯作指导思想、重⼤审计项⽬的组织实施、重要法规制度、重要审计情况等,促进地⽅审计机关及时了解把握国家⼤政⽅针和审计⼯作发展全局,树⽴科学发展观,增强宏观意识和⼤局意识,围绕地⽅经济⼯作中⼼,确定⾃⾝⼯作思路和重点,深⼊开展审计⼯作。
(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厅)⼆、建⽴署领导分⽚联系点和调研制度。
署党组每年要做出计划,确定指导和调研的重点;署领导要确定重点联系省份,坚持深⼊基层开展定点调研,及时了解情况,解决具体问题,分类进⾏指导;推进有关审计⼯作⽅针政策和审计业务规范的贯彻落实,总结基层好的经验,带动⾯上⼯作;每次调研,要写出有指导性的调研报告。
(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厅)三、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的协调指导。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作,推动地⽅审计机关认真贯彻审计法及各项国家审计准则;定期组织对地⽅审计机关执⾏审计准则情况进⾏调研,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推动落实,促进提⾼审计业务质量;逐步完善优秀审计项⽬评⽐办法,研究制定适合地⽅特点的优秀审计项⽬评⽐办法,加强对优秀审计项⽬的总结、点评和宣传推⼴⼯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2〕1号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1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
本次修订对其他相关准则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特殊目的审计准则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应条款作出文字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订。
现予印发,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11项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8号令公布
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8号令公布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8号令公布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新网9月8日电)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日前签署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据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于今年7月8日经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
新的审计准则包括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共七章。
审计准则对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作了系统规范,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
审计准则的修订和颁布,是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中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完善中国审计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第二节审计证据第三节审计记录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2-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4]7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4]73号2004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充分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审计署在总结3年来全国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审计长会议通过的《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审法发[2002]45号)和《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试行)》(审法发[2002]69号)同时废止。
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机关、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完成的审计项目以及地方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
第三条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必须由参评单位在计划年度内直接实施完毕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审计工作全过程能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进行;(二)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适当,建议切实可行;(三)审计揭露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效益审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四)审计结果得到较好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8.10.15•【文号】审发[1998]305号•【施行日期】1998.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2000年审计署2号令)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6号令)代替)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的通知(审发〔1998〕305号1998年10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已经审计长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有关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署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实行逐级复核、审定制度。
审计署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实行审计组所在的审计业务司、署专门复核机构两级复核制度。
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由审计业务司报送主管副审计长或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以及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项目,需要以审计署名义下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规定,对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以及据以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审计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条审计组所在的审计业务司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审计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家审计准则宣传提纲的通知审法发[201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于2010年7月8日经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9月1日刘家义审计长签署审计署第8号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国家审计准则,现将《国家审计准则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将学习和宣传的有关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审计署。
二○一○年九月三日国家审计准则宣传提纲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于2010年7月8日经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刘家义审计长于2010年9月1日签署审计署第8号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准则》的修订和颁布,是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审计准则》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对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作了系统规范,体现了很强的综合性;《审计准则》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运用科学的审计理念和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体现了很强的科学性;《审计准则》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审计二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确定下来,体现了很强的实用性;《审计准则》充分借鉴国际政府审计准则的内容和外国审计机关有益做法,体现了很强的国际性。
一、修订的必要性1996年,审计署发布了38个审计规范。
2000年,审计署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一系列通用审计准则、专业审计准则。
2004年审计署颁布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这些准则和规定是符合当时历史条件下审计工作发展要求的,许多内容已深入人心,为广大审计人员所接受并自觉遵守,也为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界所认可,至今仍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但也应当看到,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审计工作也得到了深入发展。
一是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原有准则需做相应修订,以便与审计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二是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不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创新审计监督方式方法,积累了许多经验,需要加以总结并通过准则予以规定。
三是审计实践也证明,原有准则中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审计工作发展要求,同时原有准则体系比较庞杂,有些准则间部分内容存在交叉重复。
原有的准则和规定不能适应审计工作要求,需要加以修订。
二、修订遵循的原则(一)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原有准则保持一定连续性。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审计法和2010年国务院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和审计程序等都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此次修订的《审计准则》,作为部门规章,严格依照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明确了执行的具体要求,确保审计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
同时,对于原有准则,特别是《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一些经过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规定,均吸收到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中,保持审计规范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总结多年来审计实践经验,体现中国国家审计特色。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法定审计职责,创新审计工作方式方法,在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基础上,全面推进绩效审计,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专项审计调查和跟踪审计,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和政策层面发现和分析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加大公布审计结果力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较好地发挥了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
实践证明,这些基本做法和经验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审计工作发展要求的。
修订的《审计准则》主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立足于总结审计实践经验,体现中国国家审计的特色。
(三)借鉴外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有益内容,努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
国际审计组织和有的外国审计机关相继颁布了审计准则,其中有些基本审计理念和技术方法对我国审计机关也有借鉴意义。
此次修订准则,重点借鉴了外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有益内容,并适当参考了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我国审计规范,推动审计事业发展;另一方面,借鉴外国政府审计的一些好的内容,努力使修订的《审计准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便于加强国际审计交流与合作。
(四)坚持约束与指导相结合,增强《审计准则》的指导作用。
修订的《审计准则》适用于中央到县的各级审计机关,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
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和审计项目的不同特点,修订的《审计准则》坚持约束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将一些条款设定为约束性条款、一些条款设定为指导性条款,注重对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相关实质性环节的管理和指导,增强《审计准则》的适用性和指导作用,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贯彻执行。
三、《审计准则》的体系结构修订前的国家审计准则体系由一个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若干个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构成。
这种体系结构比较零散,相关准则间的内容存在交叉,不便于审计人员系统学习和掌握。
此次修订,参考《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体系结构,将原有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通用审计准则规范的内容统一纳入《审计准则》,形成一个完整单一的国家审计准则。
在审计准则的下一层次研究开发审计指南,进一步细化相关审计业务操作的具体要求。
据此构建起由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等不同级次规定组成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
按照上述体系结构,《审计准则》正文分为七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
共200条。
同时,《审计准则》在吸收原有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中能够继续适用的内容后,废止了审计署以前发布的28项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并在《审计准则》附件中列明了废止的规定名称。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审计准则》的适用。
1.《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的各项审计业务和专项审计调查业务。
同时,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审计准则》。
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适用《审计准则》,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审计准则》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定。
2.《审计准则》条款的具体应用。
考虑到我国各级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审计项目之间的差异,为增强《审计准则》的适用性,将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规定为约束性条款,即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都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而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审计记录中加以记载。
《审计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
(二)关于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要求。
1.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从审计机关组织和领导体制、审计职责和权限、审计经费和审计人员履行职务的保护等方面,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了规定。
《审计准则》第十六条至二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审计人员保持独立性的要求,规定了审计机关针对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对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2.审计职业道德要求。
各级审计机关十分重视加强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在长期审计实践中形成了具有审计职业特色的道德规范和要求。
国际审计组织和许多外国审计机关也制定了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守则。
在立足我国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借鉴国际政府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内容的基础上,《审计准则》第十五条明确了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五项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并规定了审计人员遵守各项基本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关于审计计划。
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是审计机关对年度审计工作做出的统筹部署和安排,对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障审计工作科学和有序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工作的指导,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总结我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审计准则》第三章从调查审计需求、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配置审计项目资源,以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定、调整和执行情况检查等方面,明确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执行的要求。
同时,为更好地指导审计机关确定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计划,《审计准则》第三十六条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项目提出了指导性原则,即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中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事项等,可以作为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予以安排。
2.审计工作方案的编制。
根据审计实践,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项目,一般需要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以加强对这些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管理,便于审计结果的汇总和综合利用,确保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在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
《审计准则》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
(四)关于审计实施。
1.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
为增强审计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发挥其指导作用,在总结我国审计实践经验并借鉴外国政府审计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审计准则》第四章第一节将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审计实施的第一个环节加以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