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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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苏政发〔2020〕102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持续提升我省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发挥上市公司在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大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走在前列。

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着力培育和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打造以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特色的资本市场“江苏板块”。

行业龙头上市公司阵营持续壮大,证券化率和县域上市公司覆盖率稳步提升,全省上市挂牌企业数量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要求,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公司治理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明显提升,突出问题得到有效处置解决,风险公司比重持续下降,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发展好江苏在资本市场的良好信誉和形象,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提供有力支撑。

二、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一)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督促上市公司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苏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

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

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

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苏农机〔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0〕1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46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关于做好2020年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20〕19号、苏财农〔2020〕35号)等文件精神,在保持《2018—2020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苏农机行〔2018〕6号)政策框架和操作方式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扩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

现就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范围按照“基本稳定、优化完善”原则,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农机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要求,突出支持粮食和生猪生产两个重点,兼顾设施农业、渔业等机械化,将支持生猪等畜产品生产的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机具装备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附件1)和补贴标准(附件2)进行调整优化。

调整后,我省补贴15大类37个小类117个品目。

各地可选择重点机具加大购置补贴力度,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重点机具核验。

二、认真做好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对通过农机专项鉴定的自动直行乘坐式高速插秧机、油菜毯状苗移栽机、畜牧业洗消设备、畜禽精准化饲养设备、水体净化设备、智能投饲机、水草梳清机、畜禽尸体冷藏设备、秸秆剪切机、常温粮食干燥机等10个产品,参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方式操作,补贴资金规模全省控制在已下达各地的1.5亿元以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苏农牧〔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农牧〔2020〕2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我们制定了《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2020年7月2日附件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落实好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加快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标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充分调动养殖场补栏增养积极性,保障猪肉供应和价格稳定,通过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对规模猪场扩能增量实施综合奖励、新增种猪实施奖补,以及给予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更快更大激活生产潜能,推动生猪稳产复产和扩能增量,确保如期完成全年恢复生产目标任务。

二、实施办法(一)设区市恢复生猪生产奖励对2020年各设区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得分前三名分别给予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

若当年未完成生猪存栏、出栏任务,则不予奖励。

得分计算公式=A+B+加分项A:饲养量对全省贡献率得分,计分规则:饲养量占全省饲养量的比重,每贡献0.1个百分点,得0.4分。

B:饲养量目标完成度得分,计分规则:饲养量超过目标任务的部分占目标任务的比重,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得0.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得分。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文日期:失效日期:字体:【大】【中】【小】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上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丄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J82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泄,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 108 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汕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 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 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 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 115号)&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 87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财税[2004J35号)二、企业所得税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

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英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7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 号)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号)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告〔2012〕5 号)减免税内容及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税收减免宁人社就管办[2019]12号

税收减免宁人社就管办[2019]12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4号),现就我市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贯彻实施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扶持政策1、对象及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是指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具体包括: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人员。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3、其他符合条件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创业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专用章,并将相关内容录入“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二、贯彻实施企业吸纳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1、范围、对象及标准。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江苏省2024年粮油生产扶持政策清单

江苏省2024年粮油生产扶持政策清单

江苏省2024年粮油生产扶持政策清单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粮油生产决策部署,完成全年粮油生产目标任务,结合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现制定江苏省2024年粮油生产扶持政策清单。

一、加强粮油生产直接补贴1.实施稻谷补贴。

按照“谁种粮、谁受益”、“应享尽享、应补尽补”原则,对稻谷实际生产者发放补贴,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提高种粮积极性,稳定稻谷产能。

2,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以及国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国有农场等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提高农民耕地地力保护意识。

3.实施产粮(油)大县奖励。

落实国家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奖励国家认定及符合规定的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制种大县。

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支持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制种监管、新品种科技试验示范等制种产业发展。

4.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

落实国家下达的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任务,对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主体给予补贴,弥补播种、施肥、打药、收获等环节增加的成本支出。

二、加强粮油生产技术支持5•实施绿色高产高效示范片建设。

深入实施主要粮油作物单产提升行动,支持建设部、省级粮食和油料作物绿色高产高效示范片,打造一批攻关田、百亩方、千亩片,示范推广优良品种、稻田综合种养等绿色高效技术模式、新型肥料等绿色肥料产品、生物农药等绿色防控产品,加大生产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产业化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带动提升大面积单产、质量和效益水平。

6.实施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

支持粮油规模种植主体集成种植模式,应用水稻毯(钵)苗机插、麦油机械匀播、油菜机收减损、大豆精量机播、玉米密植高产精准调控等关键技术,提高主要粮油作物关键技术模式到位率和覆盖面,重点支持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一批粮油规模种植能手和高产典型。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进一步创新我省平台经济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

破除平台建设路径依赖,有针对性地制定新经济平台建设标准。

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

对发展相对成熟的新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团体标准,积极参与国家、地方标准制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二、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

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

(省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指导督促网约车、网络货运经营等领域的政策落实,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三、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指导督促各地开展“一址多照”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

允许使用行业组织认可且能够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行业用语,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四、大力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

支持现代农业载体建设数字农业基地,促进物联网、大数据、智能装备等在农业各领域深度应用。

“峰回路转”的江苏农村税费改革

“峰回路转”的江苏农村税费改革

顶“大盖帽”(政府部门)揪住一 顶“破草帽”(农民)。上世纪90 年代后期,苏北农民负担的各种税 费和集资摊派人均在250元左右,占 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十几。“平均 数不代表大多数,富裕户拔高平均 数”,大多数农户收入低于平均数 之下,他们的负担占到其收入的百 分之二十到三十,负担确实很重。 包产到户后农民“有钱有粮不靠你 (干部 )、不批不斗不怕你”,村 干部失去“政治组织资源”,钱款 收不上是件难事,情急之下出现了 “小分队”,农户不缴钱款 ,“小 分队”就上门扒粮抬物,见什么拿 什么,一些地方干群关系如同水 火。
24 农村经营Hale Waihona Puke 理 总第 184 期 2018.6
史话
地方自发地进行农村税费制度改 革。当时有影响的如河北正定县、 安徽太和县实行的“公粮制”(取 消粮食定购实行公粮制,将政策规 定的税费全部纳入公粮),湖南武 冈市实行的费改税(将农民上缴的 三提五统等费用全部改为农村公益 事业建设税,实行以人为主、人地 结合的办法统一征收)等改革,这 些改革尽管在制止“三乱”方面起 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治标不治 本,原因是仅局限于农村税费征收 方式的改革,不可能根本解决农民 负担重的问题。“高压线”失效原 因也在于此。
一、失效的“高压线”
土地承包到户是个好政策, 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但是,随 着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给农村带来 很多不稳定因素。改革开放之前农 民没有负担概念,那倒不是没有负 担,农民集体劳动,工分分配,税 费都由集体统一缴纳,在农民收入 分配前扣除,七扣八扣分到农民手 中很少,一个工分几毛钱甚至几分 钱。记得1978年江苏农民人均年收 入只有120元多点,农民隐性负担尽 管很重,但因为不要农民直接“掏 腰包”,加上左邻右舍差不多一样 穷,社会还算稳定。大包干使农民 隐性负担变为显性负担,“缴够国

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为更好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精准扶贫,现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如下——一、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具体免征、减征情况如下: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2.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与建议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基础产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政策引导和促进作用。

为更好地了解该项优惠政策在我市的执行情况,我们选取管辖此类企业较多的麻涌、樟木头和洪梅分局开展调研,实地了解相关企业情况,收集政策执行中的存在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以期更好地推动农林牧渔业健康快速发展.一、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2008—2011年,全市国税管辖的属于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分别有131户、167户、191户和226户,分属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农副食品加工业六大类,历年营业收入分别为81.97亿元、97.97亿元、150.98亿元、195.5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958。

52万元、1187.77万元、2020.57万元、9826。

5万元。

随着全市农林牧渔业企业的增加,全市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优惠金额也相应增加。

同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分别为7户、15户、23户、23户,享受的减免税项目所得分别为914。

32万元、15574。

11万元、51092。

67万元、24009。

38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从上表可见,虽然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但总体比例并不高,2008—2011年分别为5.34%%、8。

98%、12。

04%和10。

18%。

根据调查,主要是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企业对该项优惠政策不理解、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企业不能充分享受该项优惠。

从统计情况看,全市农林牧渔业中享受优惠的主要为农产品初加工业,在2008—2011年间,农产品初加工业占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2。

86%、60%、60.87%和47。

83%,而在农产品初加工业中,主要又是粮食及油料植物初加工业。

二、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政策自身具有局限性1.优惠待遇设计的层次多、门槛高,部分规定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为更好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精准扶贫,现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如下——一、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具体免征、减征情况如下: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2.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

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5号)第七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苏州等市有关营业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批复》(苏地税发〔1995〕140号)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中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四、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饮食业8%娱乐业15%其他行业10%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条废止。

2020年江苏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2020年江苏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2020年江苏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一入税收,深似海!在如今这个大环境下,企业的各种税负也是杂乱无章,非常之沉重!并且税收政策也是不稳定的,企业在选择园区入驻的时候,也是在多方面的考虑。

小编所在的园区,有江苏和重庆,均为总部经济招商,无需企业实体入驻,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一般纳税人
如果企业在税收洼地中成立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当地税收扶持(地方留存30%—70%的财政奖励),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增值税过高的问题。

纳税大户,一事一议,政策更优,安全有保障!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园区中成立个人独资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小规模有限公司。

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分为定额核定和定率核定,在小编所在的园区中,定额核定的有1.2%,1.5%;定率核定的就是行业利润率10%按照五级累进制来核定,总的来说加上3%的增值税、0.18%的附加税,综合税负是不超过6%!
例:某商贸公司,年纯利润为800万,如果该企业将其中的500万销售额成立了一个个人独资入驻到税收园区中,那么缴纳的税如下:
个人独资:500万×0.06=30万
剩下的:
增值税300万÷1.13×0.13=34.51万
所得税300万÷1.13×0.25=66.37万
后面的附加税和分红税小编就不为大家计算了,这么一对比看,500万缴纳的税比300万缴纳的税还少,由此可见,通过税收筹划后(I5OB66),(3O556梁)为企业节约的税负高达90%以上,政策真的很优!更多优惠政策可关注《不负青春不负税》!。

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措施改进

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措施改进

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措施改进作者:张格杨王成艳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31期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新时代的农业经营主体,其在国家政策的导向下,依法享有国家政策红利,不断增强发展实力,引领农民步入农业市场中,提高生产收益,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注入动力。

国家为农业专业合作社出台了不少减免优惠税收的政策,本文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角度分析了合作社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助于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可行性的完善措施,以此来确保农业专业合作社得到有效帮扶,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经济发展。

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过程中,农业专业合作社发挥了重大作用,其兼具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不只是农民互助经济组织,同时还扮演着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角色,其社会功能体现在能够带动小型农户实现共同富裕。

为了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运行,应从税收优化、金融支持、财政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倾斜等方面对其进行有效扶持。

现从税收的角度探讨应如何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一)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成员以生产的方式提供的农业产品进行销售时,可将其等同于农业生产主体自产的农业产品,以此对增值税采取免收政策。

一般纳税人若从合作社处采购免税类农产品,可依照9%的增值税扣除率,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合作社在向社员销售农业生产中所用的农机、农药、化肥、种苗、种子以及农膜时,可免除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从事渔业、牧业、林业以及农业项目时的所得,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合作社可享有一般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若合作社能够被有效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享有暂免征收农林产品初步加工、养殖业、种植业方面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印花税合作社社员与农业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赊销合同后,可对印花税实施免征政策。

除了上述几个税种之外,农业专业合作社还享有契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以及关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7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7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7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国有粮食企业是国家掌握粮源、实施粮食购销调控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新途径,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整合存量资产、培育骨干企业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当前,随着粮食购销形势变化、国家粮食调控政策调整,以及受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备差、融资能力弱、经营规模小、人才缺乏等问题突出,难以适应多元市场主体激烈竞争,影响了主渠道作用的发挥。

为促进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转换机制、增强活力,充分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推进全省粮食流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205号)要求,紧密结合江苏实际,就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兼并重组,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做大做强(一)推进县域内企业兼并重组。

以做大做强县(市、区)粮食购销总公司(集团)为目标,以中心粮库、骨干粮库为依托,积极组建子公司、分公司,加快乡镇粮管所、粮库兼并重组或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收储库点由子公司、分公司根据当地粮食购销实际择优兼并,不再保留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其他基层粮食企业通过租赁、出售、转让、商业开发利用等途径,退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序列。

通过改革,形成县(市、区)粮食购销总公司(集团)+子公司、分公司+收储库点的经营模式,促进资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切实提高企业融集资金、掌控粮源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精心整理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5.2009〕47号)6.2号)7.(财税〔8.48号)9.〕5号)1. 2.免征企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1.(1a.b.c.d.油料的种植: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等油料的种植。

e.豆类的种植。

包括大豆的种植和其他各类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的种植。

f.麻类的种植。

包括各种麻类的种植,如亚麻、黄红麻、苎麻、大麻等的种植;用于编织、衬垫、填充、刷子、扫帚用植物原料的种植。

g.糖料的种植。

包括甘蔗、甜菜等搪料作物的种植。

h.水果、坚果的种植。

包括园林水果如苹果、梨、柑橘、葡萄、香蕉、杏、桃、李、梅、荔枝、龙眼等的种植;西瓜、木瓜、哈密瓜、甜瓜、草莓等瓜果类的种植;坚果的种植,如椰子等;在同一种植地点或在种植园内对水果的简单加工,如晒干、暂时保存等活动。

但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等的采集。

②中药材的种植,主要指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

包括:当归、地黄、五味、人参、枸杞子等中药材的种植。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本省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耕地是指现在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以及鱼塘、菜地、园地(桑园、茶园、果园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为了协调政策,适当平衡毗邻地区征收税额的比例,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省根据各地人均耕地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对各县(市、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核定如下:(一)各省辖市城郊蔬菜地区每平方米为九元;城郊其他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

(二)江阴县、无锡县、宜兴县、武进县、张家港市、太仓县、常熟市、昆山县、吴县、吴江县、南通县、海门县、启东县、泰州市、邗江县、靖江县、仪征市、扬中县、丹阳县,每平方米为七元五角。

(三)江宁县、江浦县、六合县、溧水县、沛县、铜山县、金坛县、溧阳县、如皋县、海安县、如东县、赣榆县、宿迁县、泗阳县、淮安县、洪泽县、盐城市郊区、建湖县、大丰县、东台县、泰兴县、泰县、宝应县、江都县、兴化县、高邮县、丹徒县、句容县,每平方米六元。

(四)高淳县、丰县、邳县、睢宁县、新沂县、东海县、淮阴县、灌云县、沭阳县、涟水县、泗洪县、盱眙县、金湖县、滨海县、阜宁县、响水县、射阳县,每平方米为四元。

(五)农村居民在规定额度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但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应全额征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有差别地规定各乡(镇)的适用税额,县城所在地和一般农村要有所区别,上、下可以规定二至三个档次,但是,全县平均数不得低于上述核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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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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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
【标 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建设,国税系统支持农业产业化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发﹝2014﹞12号
【发文日期】2014-01-24
【实施时间】2014-01-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国税局、农办(农委),省农垦集团,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精神,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

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国税系统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职能作用 近期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农业放在“四化同步”的基础位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税务部门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精神,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把落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坚持依法征收、支持服务“三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落实,认真贯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落实好以下优惠政策,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发展。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税法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等给予税收优惠。

(七)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八)免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蔬菜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九)对符合条件的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三、优化服务,切实提高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效能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用足用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增强各项政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政策服务效能。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税法宣传月等活动,对涉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专题解读和宣传辅导;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调研和分析,针对一些执行难度较大的政策,要提出完善的对策措施,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本级无法解决的,积极向上级提出合理建议;对农业龙头企业要认真落实省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三个一”的郑重承诺,即除特殊情况外,在实施执法类检查时,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的检查不超过一次;实现“六个一”,即纳税服务一个实体,任务扎口一个部门,服务受理一个界面,咨询解答一个口径,调查辅导一次到位,任务管理一个模块,最大限度地减轻农业龙头企业的负担,提高服务效能。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着重树立一批“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纳税”的企业典型,以点带面,扩大示范作用;要积极联合税务部门宣传税法政策,利用板报、电台、电视台、手机短信等各类平台加以宣传推介;要配合国税机关做好现有税收政策的培训和辅导工作,使企业能够了解政策,用足政策;要主动引导企业围绕现有税收政策制定生产经营策略,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使企业实现良性发展。

上述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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