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1
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为什么要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来自农民和基层的经验,它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有着同等重大的历史意义。
从一些地方的实践看,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民发展林业,拓展了农业生产的潜力和空间,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农民增收致富,对于改善生态环境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摘录于温总理讲话)中央提出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
一、名词解释: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明晰山林权属,(改革核心)落实经营主体,放活林业经营,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重新确定集体林地的生产关系,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这项改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由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
(改革性质)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的客观反映和历史真实记录。
二、为什么要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1.早在2003年9月国务院就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决定就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提出了依法抓紧明晰产权;尽快核发权属证明;规范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流转程序;认真做好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等各项要求。
2007年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为了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档案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方便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实际下发了《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
林改形式。
营权 、 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个人或单位经
使用期 限一般为5 年 , 0 并允许转让 为 了确保广大农 民利益 ,各地一 营, 定 要 按  ̄ 2 0 年 中 央 “0 文件 ” 中 或继承。 08 l号 和 林改期间, 凡是承包经营手续合 四荒 ” 让 , 予 以维护 , 续 转 要 手 央林业工作会议 的要求 ,保证林 改的 法有 效 的“ 正确方 向, 充分尊重群众 愿意 , 取有 不完善的要予 以完善 , 采 并核发林权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
集 体 林 权制 定 改 革 是 农 村经 营制 许 的 ,经 村 民会 议 或 村 民代 表会 议 同 度 的重 大变 革 ,涉及 党 在 农 村 的基 本 意 , 可按 当时政 策补 划 自留 山。
政策的贯彻落实 ,涉及广大农 民的切
二、 坚持 责 任 山稳 定政 策 。
准 。公益林确权发证 到村 民小组 后一 划 为 生 态 公 益 林 ,对 生 态 功 能 不 明 显 定要均股均利到户, 确保农 民利益。
一
坚持 自留山稳 定 不 变政 策 。 的 基础 上 继 续 承包 ; 积 、 面 四至 不清 楚 自留 山实 行 “ 不 补 、 生 死不 收 ”农 的 , 、 在进 一 步 明 晰 的基 础 上 , 善 承包 完
、
户长期无偿使用 、 允许继承 , 不得收 回。 合同 ; 被集体收归经营 的, 群众要求 以 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 依法 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 ,应当按林改 进行确权发证。被集体收归 的自留山, 政策完善承包关系及合同。 应 当归还农户经营 ; 自留山 、 责任 山已 三、 坚持“ 谁造谁有” 政策。 “ 山并一山” 本次改革是否恢复 , 两 的, 自留山和责任山抛 荒后 ,由集体 提 交 村 民会 议 或村 民代 表 会 议讨 论 决 收 回组 织 造 林 或 农 民 自发 造 林 的 , 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9•【文号】林资发[2007]252号•【施行日期】2007.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资发[2007]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通过改革,极大地解放了林业生产力,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得到了林农群众的真心拥护。
但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森林资源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必须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
为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通知如下:一、要改革森林经营管理制度,落实经营主体林木的处置权(一)认真落实森林采伐有关管理政策。
近年来,我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经营单位单独编制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单列、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采伐指标结余结转使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初步体现了森林经营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和依法保障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每一位经营者身上。
(二)切实抓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
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的新模式、新举措,2007年初,我局批复同意福建省开展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我局将跟踪加强试点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采伐的具体意见,重点在进一步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方便林农群众。
要实行采伐公示制度,依法保障中小经营者和林农平等获得采伐的权利,要优先考虑森林抚育间伐和工业原料林采伐的需求。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1、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答: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
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
2、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的内容是什么?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明晰产权,承包到户。
明晰产权,就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权属明晰后,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书。
3、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及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4、什么是林地?答: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林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什么是集体林地?答: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
包括镇、村、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
6、林业“三定”的内容是什么?答: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展的林业“三定”工作,其内容是: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7、什么是自留山?答:林业“三定”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群众的意愿和经营能力,把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等宜林地,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林地。
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农民个人所有。
8、什么是责任山?答:林业“三定”以来,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其核心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林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称为责任山或称承包山。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方案一、背景介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森林资源管理系统中的关键问题。
随着森林资源管理方式的改进和世界贸易组织入世,森林产业从单纯的经济行为逐渐向社会、环境、生态多方面转变,森林经营面临越来越复杂的情况。
2018年,我国启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将于2020年结束。
本文将详细探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方案的相关问题。
二、相关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该法规定了林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国家、集体和个人。
其中,集体所有的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管,并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也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红线,即集体林地只能保持或增加,不得减少。
2. 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试点方案等。
其中,强调了通过承包、入股、抵押等方式,提高集体林地的使用效益和保护效益。
3. 全国林业和草原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试点范围、试点方式、试点内容和试点期限等。
试点范围包括17个省份的244个县,试点时间为两年。
三、改革方案1. 承包制度改革集体林地承包制度是指将集体林地承包给经营者,经营者按照承包合同经营林地,实行利益共享。
集体林地承包制度的改革包括:取消或减轻承包有关负担、完善承包合同、调整承包期等。
2. 入股制度改革集体林地入股制度是指将集体林地共同出资开发经营,公司和村民通过入股分享经营收益。
集体林地入股制度的改革包括:完善出资收益机制、明确风险责任、规范资本市场化运作等。
3. 抵押制度改革集体林地抵押制度是指以集体林地作为抵押物,为经营者提供贷款或融资保障。
集体林地抵押制度的改革包括:建立健全以土地为抵押物的融资机制、完善林地抵押机构等。
四、实施效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效果:1. 促进了集体林地的保护通过承包、入股和抵押,改善了林地使用率,促进了集体林地的保护。
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关的政策性问题,省厅也经常接到有关咨询电话,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有关的政策,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一、关于“谁造谁有”的政策。
关于“谁造谁有”的有关政策规定。
“谁造谁有”政策是国家林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也是我国建国以来始终贯彻的政策。
但是因为各个时期的政策不同,“谁造谁有”也有不同的解释。
如六十年代,根据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中提出:“人民公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
这个规定林业部已按照规定程序于1985年3月26日通知废止。
同时根据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前提是“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进一步和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根据以上的规定,对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一是农民的房前屋后,自留山造林;二是生产队指定地点造林。
但是由于各地对政策宣传不够,有的群众未经村委会或组村民小组同意,已经造了林,并管护的很好。
多年来,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制止。
林改时应考虑实际,做好农民的工作,对个人在种植、管护等方面付出的劳动,要承认现实,尊重劳动成果,保护群众造林积极性,实事求是地给与补偿或根据本人意愿优先承包给造林者,交纳林地使用费。
二、自留山的有关政策1、确定自留山的依据是什么。
原则上讲确定自留山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是以是否有林权证和台帐为凭证。
只要有林权证证明或台帐有记载是自留山的,就要按照自留山管理,享受自留山政策。
对没有林权证的,老百姓自己称是自留山,但是没有任何证件的,就要了解当地是否是在林业“四固定”及“林业三定”时期及换发全国统一林权证书时有没有给老百姓发过林权证,如果本村组有的老百姓有,有的没有,要认真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不能简单处理。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 中 国成 立 后 , 特别 是 改革 开 放 以 来 , 国 集体 林 业 建设 取 得 了较 大 成 效 , 我 对
经 济社 会发 展 和生 态建 设作 出了露 要贡 献 。 集体 林 权 制度 虽经数 次 变革 , 但产 权不
明晰 、 营主 体不 落 实、 营枫 制不灵 活 、 益分 配 不合 理 等 问题 仍普 遍 存在 , 经 经 科 制约 了林业 的发 展 。 为进 一步解 放 和 发展 林业 生产 力 , 展现 代林 业 , 加农 民收 入 , 发 增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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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策壹通 车 嚣 政 蕊 镒
编者按 : 日, 近 中共 甲央、 国务院颁发了《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重
大战略举措 , 是建设生态文 的重要 内容。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把林地承包到户,
动 力。林业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
产 业 。实行集 体 林 权制 度改 革 , 育林 业发 展 的市 场主 体 , 培
组 织成 员 同意 。
自然保护 区、 森林公 园、 风景名胜区、 河道湖泊等管理
发挥市场在林 业生产要素配置 中的基础性作用 , 有利于发 机构和国有林 ( ) 垦殖 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 农 场、 挥林业的生态、 经济、 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 , 满足社会对 林业的多样化需求, 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十 、 禽 防 疫 费 畜
对遗体接运、 存放 、 火化 、 骨灰 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 要明确相应的服务内容 , 合理制
定收费标准。对其饱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既要坚持 自愿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登记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和国家林草局发改司、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做好林权登记对明晰林业产权、保障林权流转、支撑林权融资具有重要作用,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对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地籍调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新时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权流转市场日趋活跃,登记业务需求大幅增长,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通过出台文件、加强培训、开展试点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林权登记逐步常态化、规范化。
但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影响林权登记办理的“堵点”、难点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对原林权证“不变不换”理解不到位,出现原林权证无法办理抵押;有的地方因为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后续登记有时会“卡壳”;有的地方对保持林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政策理解和落实不够到位,林地经营权登记办理规则还不够明确;地方普遍反映林权地籍调查难度大、成本高,需要创新符合林业特点的地籍调查方式方法;还有的地方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不够便利,影响了林权登记规范高效办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篇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讲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政策和技术规程,自治区林改领导小组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这是我区林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林改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两个部分。
我们这个讲座主要是对这个《办法》进行学习、理解,掌握《办法》的精神要点,以便在林改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
第一部分林改相关政策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认定办法(试行)》对我国林改工作中经常使用的一些相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共有八个方面:1。
自给自足的山区政策,2。
责任山政策,3。
集体林地政策不分户承包,4。
谁成长谁有政策,5。
林地流转政策。
生态公益林政策,7。
退耕还林政策。
确认权利和许可的主体和客体的政策。
1、自留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
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
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农民保留山造林的,不得改变保留山的使用权。
林木的份额比例和采伐时间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协商确定,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收取森林管理费,并将林木返还农民。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如果你有一座私人山,但没有证书,你应该在“三定”时检查文件。
当时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的,应当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颁发林权证书;未经登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认定为自留山。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解答
年
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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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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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 的总体 目标 是什
么?
答 :从 20 0 6年 起 ,用 3年 左 右 的 时 间 ,基 本 完 成 全 省 深 化 集 体 林 权 制度 及其 配 套 改 革 的 任 务, 实现 “ 山有其主 , 主有其权 , 权 有 其 责 , 有 其 利 ”的 目标 , 立 责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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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舒 生
活
量
林权 改革
“ 山换一证” 三 工作 中精确度不够 , 林地普遍 存在着图证不符或者图证与实 地 有 偏 差 等情 况 , 重 影 响 改 革 的 进 程 。 妥 善调 解 林 权 纠 纷 成 为 加 快 景 谷 严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工作顺利进行 的关键 , 县乡林 改工 作队及纠纷调处 机构既要尊重历史事实 , 又要遵守法律法规 , 注重原始依据 , 真调查纠纷 认 的演变过程 , 摸清林权状况 和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他们 加大林权争议调 处力度 , 健全县 、 ( 、 、 乡 镇) 村 组四级林权 争议 调处机构 , 妥善调处林权 纠 纷 , 防止 乱 砍 滥 伐 、 纷 械 斗 、 护 林 区 秩 序 贯 穿 于 林 改 的 全 过程 。对 林 把 纠 维 农反映 的问题 ,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 做到件件有落实 , 事有 回复 , 事 把矛盾 化解在基层 , 决在萌芽状态 。 当事人进行 耐心细致 的劝解 、 解 对 开导 、 说服 , 使 当事 人 互 谅 互 让 解 决 纠 纷 。 对 不 能 调解 的纠 纷 , 促 引 导 纠 纷 当 事人 按 督 照行 政 确 权 或 司 法 方 式 解 决 。 二是严格业务技术保质量。 县里要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 作要 吸 取 过 去 的教 训 , 经得 起 历 史 、 间 的 考 验 。 作 落 到 山头 、 块 , 至 界 线 清 时 工 地 四 楚, 与省市要求一致 , 严格技术规程 , 不删繁就简 , 更不弄虚作假 , 做到 图、 表一致 , 文字表述准确规范。 要求林改工作队员严禁擅 自删 除简化 、 变通执 行, 必须实行 林改质量终身 负责制 , 不盲 目追求进度 , 按程序办事 , 做好各 种业务表格 的填 写与建档 归档工作 , 实维护农 民近期和长远的利 益。 切 三是推进配套改革提成效 。产权是林业改革的核心, 明晰产权仅仅 但 是第一步 , 林改的 目的是充分调 动林农造林 、 育林 、 营林的积极性 , 促进生 态建设 和林产业发展。因此 , 要把配套改革作 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 内容 ,与主体改革同步推进 ,通过配套改革 ,建立起林业的投融资支撑体 系、 林农合作经营体系 、 森林资源“ 三防体 系” 新型林业管理体系和生产要 、 素市场 。 组建林业中介 服务机构 , 依法设 立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 中心 、 县林木产权交易 中心 、 林木检量中心 , 规范林权流转制度 , 抓好林地评估交 易服务工作 , 实现木材到两个木材交易市场交易。 加快培育林业要素市场 , 推进不 同地 区、 同产业 、 不 不同行业 、 同单位之间的商品林产权交易 。支 不 持 和推 动林业行业协会和林农合作组织 的发展 。构筑完善的服务平台 , 为 林农提供政策扶持 、 法律保障 、 科技支撑 、 信息咨询 、 商品流通 和投融资等
林权制度改革最新政策
【 - 写作素材】篇一:《搞好新一轮林业产权制度改革1》搞好新一轮林业产权制度改革1林业在新农村建设中有很大作用,处重要地位。
林业即是农村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农村生态和文明建设的主战场,林业与农村与农民的关系特别密切,搞好了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优化农村生态,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绿化美化村屯,扩大农村就业。
发展林业的一项主要基础工作就是推进新一轮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一、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需要知道的几个“概念”我们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前,首先要搞清楚以下几个基本的问题:什么是林地?什么是林权?什么是集体林权?什么是林权权利人?什么是林权流转?林地就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林权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
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林权流转就是指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二、本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现在为什么提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这个问题来了?从全国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了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79年到80年初,’在全国进行了一次林业“三定”(定自留山、定责任山、定林权),那时就提出林权的问题,提的非常好,但提的太早了。
在80年代的时候,人们基本上还没有林权的概念,那段改革明确了:自留山,责任山和统管山(公山)。
对这三种山,在政策上是不一样的,自留山划给农民,永远归农民经营,责任山是一种管护责任,并不是农民的。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林资发[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2009年07月17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快现代林业建设,现就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重要意义1.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
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只有建立科学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才能使造林经营得到应有的回报,让经营者充分共享林业发展成果,才能形成森林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已成为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2.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科学的森林采伐管理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关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林农成为森林经营的主体,只有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才能切实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释放出人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潜力,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
3.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举措。
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
科学的采伐管理是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途径。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我国集体林地面积占林地总面积的60%,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集体林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给集体林区发展带来巨大生机和活力。
林木采伐管理改革是集体林权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林业治理机制、切实赋予林农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处置权、充分调动其造林育林护林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确保林业“双增”目标如期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采伐指标的分配管理。
各地对集体林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各乡镇、集体林场、相关集体林业合作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
采伐指标分配要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对承包到户的商品林实行封山或禁伐时,应征求林权所有者的意见,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包到户 的改革任 务。 在此基础上 , 通过深化改革 , 完善政策 , 健 全服 务 , 规范管理 , 逐步形成 集体 林业 的良性 发展机制 , 实现
资源增长 、 农民增收 、 生态良好 、 林区和谐的 目标。 ‘
( ) 本原 则。 六 基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确保农 民平等享
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同意 , 可以通过均股 、 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
产权 。村 集体经 济组织可保 留少量 的集体林地 , 由本集体经 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
主销售。对公 益林 , 在不破坏 生态功能 的前提下 , 可依法合理 利用林地 资源 , 开发林下种养业 , 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
广大农民造林育林 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 的自觉性 ,增加森 林 数量 , 提升森林质量 , 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 力, 繁荣生 态文化 , 促进 人与 自然和谐 , 推动经济社会 可持续
发展。
( ) 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 定和 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的必然要 求。 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 , 是林业重要的
生产要素 , 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把 集体林地经,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
展和延伸 , 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 的丰富和完善 , 必将进一步
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 )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是促进农 民就 业增收的战略举 二
( ) 五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高举中国特 色 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 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 表” 重要思想 为 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 坚持统筹兼顾 各方利益, 确保农民得 实惠 、 生态受保护 ; 坚持尊重农 民意愿 , 确保农 民的知情权 、 参 与权 、 决策权 ; 坚持依法办事 , 确保改革规 范有序 ; 坚持分类指 导, 确保 改革符合实际 。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林改发〔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随着林业改革不断深入,集体林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方式不断创新,推动了林业规模化经营,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增效、农民增收。
为使集体林权流转既顺畅,又切实避免“乱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流转林权范围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
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二、准确把握林权流转原则林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
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不得有失公允,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凤庆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凤庆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解答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临沧市委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势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针对改革过程中会遇到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我们编印了《凤庆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解答》,供大家参考。
1、什么是物权?答: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2、什么是林权?什么是集体林权?答:林权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
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
3、什么是所有权?所有权包含哪些内容?答: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四项权能。
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权。
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损坏物本身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财产加以利用的权利。
收益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对物的占有、使用取得其新增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答: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村民增收、村财增长、社会增效;激活林业机制、盘活森林资源、搞活林业产业;转变群众观念、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干群关系;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5、林改要做到的“四统一”、“四相符”、“五到户”是指什么?答:“四统一”是指记载的地块、地类、面积和四至界线相统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 、 明确 集 体 林权 .度 改革 的主 4
要 任 务
将 农村 家庭 承 包 经 营制 度 从 耕地 向林 制 度 的 丰 富和 完 善 ,必将 进 一 步 解 放
和 发 展 农村 生 产 力 。
发 展 现 代林 业 , 加 农 民 收入 , 设 生 质 量 ,增强 森 林 生 态 功 能和 应 对 气 候 权 、 策权 ; 持 依 法 办 事 , 保 改 革 增 建 决 坚 确
繁 促 态 文 明 ,现 就 全 面推 进 集体 林权 制 度 变 化 的 能 力 , 荣生 态 文 化 , 进 人 与 规范 有 序 ; 持 分 类指 导 , 保 改 革符 坚 确
行 集体 林 权 制度 改 革 ,让 农 民获 得 重 林 业发 展 战 略 ,不 断创 新 集 体 林 业 经 员 同意 , 以通 过 均 股 、 利 等 其 他 方 可 均
要 的生 产 资 料 ,激 发 农 民 发展 林 业 生 营 的体 制 机 制 , 法 明 晰产 权 、 活 经 式 落 实产 权 。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可 保 留 依 放 别是 山区 农 民脱 贫 致 富 , 解 “ 农 ” 破 三
( ) 本原 则 。 持 农村 基 本 经 六 基 坚
实行 集 体 林权 制 度 改 革 , 立 责权 营 制 度 ,确 保 农 民平 等 享 有 集 体 林地 建 次 变革 , 产 权 不 明 晰 、 营主 体 不 落 务 。 但 经
实 、 营机 制 不 灵 活 、 益 分 配 不合 理 利 明晰 的林 业 经 营 制度 ,有 利 于 调 动 承 包 经 营权 ; 持统 筹 兼 顾 各 方利 益 , 经 利 坚 等 问题 仍 普 遍 存在 ,制 约 了林 业 的 发 广 大 农 民造 林 育 林 的积 极 性 和 爱 林 护 确 保 农 民 得 实 惠 、 生态 受保 护 ; 持 尊 坚 展。 为进 一 步 解 放和 发 展 林 业 生产 力 , 林 的 自觉性 , 加森 林 数 量 , 升 森 林 重农 民意愿 , 增 提 确保农民的知情权 、 与 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后,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深刻论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完善。
中央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把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
这是农村家庭承包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必将极大地调动亿万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彻底解放山区的劳动力和林地生产力,极大地调动山区农民开发多年沉睡的山林,促进林业产业的大发展,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产出率,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必将对破解“三农”难题作出巨大贡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
当前,生态承载力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生态状况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极不协调。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构建现代林业体制机制,不仅可以充分释放林业巨大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求,而且可以有效提升我国的生态承载力,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意见》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
一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
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要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分山”,突出“均”字,确保“人人有份”。
二要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林权集体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林权集体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林权集体制度是指中国农村地区中,土地、林地等资源从国有向集体所有制转变的一种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农村地区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的制度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农民持有土地和林地的使用权,并且这些资源都是由村集体统一管理和利用。
而这种集体所有制的经验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农村的快速发展。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林权集体制度已经开始受到挑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国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受到了内外部的冲击。
与此同时,中国国家政策也在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扶贫政策和开发战略。
在这种情况下,林权集体制度改革就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方向。
为了推进林权集体制度改革,中国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12月发布了《林权集体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目的是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同时也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政策支持。
下面将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实施计划、支持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首先,实施方案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集体所有制资源的有偿使用,推进资产证券化。
同时,方案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资源划拨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地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其次,实施方案还将采取措施鼓励发展林下经济、农业旅游等新经济模式,加强农村人才培训和产业升级,推进农村社会体系改革,促进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另外,实施方案还将完善林业立法监管体系,加强对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加强林业资源的管理和规划,建立林业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管理系统,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计划从时间上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推动资产证券化、完善林业立法监管体系、加强对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等方面,将在2022年到2030年的时间段内逐步推进。
在此过程中,实施方案还将建立起一系列具有权威性,可评估性的制度指标体系,以便监督和评估各项政策的实施效果。
最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精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篇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及工作程序讲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政策和技术规程,自治区林改领导小组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这是我区林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林改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两个部分。
我们这个讲座主要是对这个《办法》进行学习、理解,掌握《办法》的精神要点,以便在林改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
第一部分林改相关政策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对我们在林改工作中经常用到的一些相关政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共有1、自留山政策,2、责任山政策,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4、谁种谁有政策,5、林地流转政策,6、生态公益林政策,7、退耕还林政策,8、确权发证主体与对象的政策等八个方面。
1、自留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
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
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改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所有。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
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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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2010-09-16 16:54 东北新闻网网友评论_COUNT_条
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关的政策性问题,省厅也经常接到有关咨询电话,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有关的政策,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谁造谁有”的政策。
关于“谁造谁有”的
有关政策规定。
“谁造谁有”政策是国家林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也是我国建国以来始终贯彻的政策。
但是因为各个时期的政策不同,“谁造谁有”也有不同的解释。
如六十年代,根据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中提出:“人民公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
这个规定林业部已按照规定程序于1985年3月26日通知废止。
同时根据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前提是“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进一步和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根据以上的规定,对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一是农民的房前屋后,自留山造林;二是生产队指定地点造林。
但是由于各地对政策宣传不够,有的群众未经村委会或组村民小组同意,已经造了林,并管护的很好。
多年来,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制止。
林改时应考虑实际,做好农民的工作,对个人在种植、管护等方面付出的劳动,要承认现实,尊重劳动成果,保护群众造林积极性,实事求是地给与补偿或根据本人意愿优先承包给造林者,交纳林地使用费。
二、自留山的有关政策
1、确定自留山的依据是什么。
原则上讲确定自留山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是以是否有林权证和台帐为凭证。
只要有林权证证明或台帐有记载是自留山的,就要按照自留山管理,享受自留山政策。
对没有林权证的,老百姓自己称是自留山,但是没有任何证件的,就要了解当地是否是在林业“四固定”及“林业三定”时期及换发全国统一林权证书时有没有给老百姓发过林权证,如果本村组有的老百姓有,有的没有,要认真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不能简单处理。
2、自留山林地权属问题。
自留山的林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民,而且是长期、无偿使用,可以继承,可以转让,但不准改变林地用途。
3、自留山的面积。
过去划定的自留山,社员已经造林并经营多年,要维持现状,面积多一些,也要予以承认,不再调整。
4、自留山划分前原有林木如何处理(指划分当时的天然林或者已栽植的人工林)。
当时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归个人所有。
5、自留山被收回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限期收回的。
划分时以作了明文规定,限定在几年内造林,对不造林、不经营管护、不治理的限期收回,符合政策规定。
二是在1998年以前已经收回的,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自留山不能收回,集体组织根据县级以上政府文件规定收回的,就要承认现实,原则上不能再动了,要保持稳定,对自留山造林管护的很好的,根据有关文件被收回的,要给自留山经营者补偿。
三是在1998年以后收回的就违反了规定。
因为1998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山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辽政发[1998]5号文件)明确规定自留山长期无偿使用,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集体组织不得收回自留山。
这是我省第一个关于自留山不得收回的文件,1999年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中“林业三定时划给农民的自留山,应予以承认,并登记发证。
这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自留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证。
今后自留山不得调整。
”就是说,在1998年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自留山,收回的就违背了政策。
省林业厅《关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几个政策问题》(辽林字[1999]34号)文件对自留山的收回问题作了规定:“已经造林经营,管护得很好,乡村由于各种因素强行无偿平调、收回。
这种收回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根据以上规定,林改中要稳定自留山政策,将林地使用权还给自留山主人,鼓励尽快造林绿化。
已经转让的要妥善处理,对已经投资造林的受让方,要给予补偿。
6、在自留山或者承包山萌生的天然林要坚持树随地走的原则,谁家的自留山,承包山,萌生的天然林就归谁家所有,(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7、自留山可以继承和转让,但是转让的只是林木所有权,转让以后就不再享受自留山的优惠政策,因为自留山只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的一种福利,转让给本村组以外的人后,就不能继续享受这些优惠
政策。
继承也是一样,自留山的使用权继承限定在本村或本组内,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手续后,仍按自留山对待。
由本经济组织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继承的只是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不是自留山的优惠政策。
转让和继承以后,林木所有权者应向集体交林地使用费。
8、自留山经营者全家迁入到设区的城市落户的,个人已经在自留山上造林的,集体应收回自留山,对自留山上的林木给予补偿,若原自留山经营者想继续经营的,按转让的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9、集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未经营、未绿化的自留山,原自留山证应收回。
无法收回的,由登记发证机关通告作废。
10、自留山在改革中应如何对待。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民长期无偿使用,改革中不得收回,予以确认。
对于自留山的面积有出入的,要按照原来的四至,测量出准确的面积。
已换发林权证的,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出入的,以实测的面积为准,办理林权变更面积的手续,在原有的林权证的另一页上重新填写实测面积,原登记林权证的那一页作废。
自留山的政策和具体规定
1.稳定不变。
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
集体不得擅自收回或调整自留山。
2.明确林木权属。
自留山上的林木包括划定时的天然林和已栽植的人工林,除划分时对原有树木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一律归农户个人所有,允许出售、转让。
3.不能补划或重划。
一个村组内存在自留山面积不均、没有自留山等问题,原则上不予调整。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适当考虑,给予适量多分承包山的办法予以解决。
对原农户的自留山被村征占用或转让的,本次林改中首先由村集体从未改革的林地中划出部分林地补给原自留山主。
4.不能收回。
上世纪80年代划分自留山时如果当时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的,对三年以上不造林、不管护、不治理,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已经由村集体依法收回的,确认有效。
其余已经划定的自留山,乡镇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得收回。
5.重新明确四至面积。
一般自留山的面积比林权发证的面积大,原则“面积服从四至”,按划分的边框四至重新确定面积。
如果四至不清,几户又不同一小班之内,可以将面积按比例平均分摊,现场勾划,测绳丈量面积,明确四至,栽植交界树,逐块登记,绘制图纸。
此项工作由镇林业站配合,各村民组实施。
6.明晰零星树木权属。
对自留山原归集体所有的零星较大树木,当时有协议或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协议或规定的,无偿划给自留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