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燃料核算规定
电力、热力产品成本核算
电力、热力产品成本核算一、电、热成本核算的对象(一)电力成本:指电力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耗费和支出。
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电力成本应按发电、购电分别进行核算。
1.发电成本:以发电厂或发电机组为核算对象,核算发电企业为发电所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
发电成本一般包括燃料费、水费、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成本项目。
2.购电成本:核算为了销售而购入电量,按规定或约定的价格支付的购电费用。
(二)热力成本:指热电联产的火力发电企业,为生产和输送热力所发生的各种耗费和支出。
二、电、热产品成本的分摊供热电厂的电力和热力生产是同时进行的,成本费用发生时不能确定电、热力负担的份额,月末应将所发生的生产费用按以下原则进行分摊:只为电力或热力一种产品服务的车间或部门,其成本全部分配给电力或热力产品负担,为电力和热力两种产品共同服务的车间或部门,其成本按一定的比例加以分摊。
具体方法如下:(一)变动费用部分:指供热电厂为生产电力、热力直接耗用的燃料。
根据发电、供热实际耗用的标准煤量比例分摊。
供热厂用电耗用的燃料,应由热力成本负担。
其计算公式为:发电燃料费=实际燃料费总额×(发电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供热燃料费=实际燃料费总额×(供热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实际供热厂用电量×计划发电燃料单位成本(按发电量计算)(二)固定费用部分:指供热电厂除燃料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可选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分摊:1.分项目测算分摊比例的方法此方法适用于供热量较大(指热力产品所耗用标准煤量占发电、供热用标准煤总量的比重在10%及以上)的供热电厂,可按照年度成本计划或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各项固定费用进行分析测算,求出电、热固定费用综合分摊比例。
(1)材料费:电气、汽机车间用料(不包括热网部分用料)由电力产品负担,热网部分用料由热力产品负担;水处理用料按电、热耗用软化水量比例分摊;其余按电、热耗用标准煤量比例分摊。
发电公司燃料管理办法
发电公司燃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保证发电、供热燃料的稳定供应,有效地控制燃料成本,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根据《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燃料管理实行“两级集中采购、三级责任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燃料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法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四条燃料是指火电企业发电、供热所需燃煤、燃油、燃气及生物质燃料的总称;燃料管理工作范围包括:燃料计划、订货、采购、调运、入厂验收、储存、盘点、掺配、入炉耗用、燃料费用及统计核算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火电企业及燃料公司。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六条公司燃料领导小组是负责公司燃料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计划、人资、财务、安生、燃料、监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燃料公司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一)审议燃料基本制度;(二)研究确定燃料采购工作重大事项;(三)审议公司燃料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事项。
燃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燃料物资部, 负责落实燃料领导小组的决策,做好燃料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公司燃料物资部是公司燃料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公司系统燃料工作,对燃料管理工作行使管理职能。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燃料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制定和修订公司燃料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
(二)负责与国家有关部委及大型煤炭生产、运输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协调燃料供应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组织煤炭市场分析,研判煤炭供应趋势,提出采购策略建议。
(四)负责指导公司燃料采购工作,组织燃料计划编制和下达,组织开展全国和区域煤炭订货,协调跨区域煤炭调运工作等。
(五)负责指导公司燃料库存管理工作,组织燃料库存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六)负责公司年度燃料管理指标的预算编制和下达,评价和考核工作。
电力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电力产品成本核算制度1. 简介电力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的成本核算方法,对电力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成本进行分类、计量、分配和核算的管理制度。
成本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出的各种费用,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发电所需的电能、燃料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间接成本是指与生产无直接关系,但对产品生产和销售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种费用。
2. 成本分类电力产品成本核算需要对各种成本进行分类,以方便后续的计量、分配和核算。
依据成本的性质和发生环节,电力产品成本可以被分为以下几类:1.直接成本–燃料成本:指发电过程中消耗的各类燃料费用。
–电力购买成本:指从其他电力企业购买的电能费用。
–水费和污染治理费用:指发电过程中消耗的水资源费用和环境保护所需支出的费用。
–工资、保险等人员费用:指与直接生产相关的人员费用。
2.间接成本–管理费用:指企业经营管理所需支出的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办公场地租赁费等。
–财务费用:指企业财务管理所需支出的费用,如利息、手续费等。
–销售费用:指企业销售产品所需支出的费用,如广告费、业务员工资等。
3. 成本计量成本计量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各种成本进行量化,使得成本可量化、可比较。
在电力产品成本核算中,成本计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物料计量:对发电所需用料进行计量,如煤、油、水等。
2.劳务计量:对与生产相关的人员工资进行计算,包括工资、保险、福利等直接费用。
3.折旧计量:对生产设备和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算。
4.能源计量:对发电所需的各类电能进行计量。
5.环保治理费用计量:对污染防治所需支出的费用进行计算。
4. 成本分配成本分配是指把各种成本按一定的标准和比例,分摊到各个产品上,以计算每种产品的成本。
成本分配需要根据各种成本的性质和产生环节,进行分类和计算。
具体的分配方法如下:1.直接成本的分配:直接成本按照产品实际消耗的数量进行分配。
2.间接成本的分配:间接成本可以按人工分配、按面积分配、按设备时数分配等方法进行分配。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的通知-电调[1994]501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8月14日电调[1994]501号)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工作,保证发电燃料的稳定供应和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原水电部颁发的《燃料工作条例》,结合国家燃料供应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定《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结合国家燃料供应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定《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
该办法经全国电力燃料处长(经理)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电网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1994年4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燃料供应体制的改革,加强电力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转变经营机制,保证发电、供热燃料的稳定供应,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燃料工作应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电力企业由燃料管理部门统筹管理本单位燃料工作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管理、统筹协调质量和价格。
第三条电力燃料的供应和管理要逐步形成宏观能调控、微观能搞活、各级燃料公司责权利相一致的运营机制,并按照部颁企业达标和一流企业要求,搞好燃料供应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网(省)局、华能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火电厂,其它火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燃料计划与调运第五条电力燃料以国家订货和定点供应为主,市场采购为辅。
部直供电网的煤炭订货以及燃油季度平衡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统一归口管理。
各电力集团公司负责网内分省的燃料计划编制、平衡及订货,省电力公司负责省内直属火电厂燃料计划编制及订货。
2020年(财务知识)燃料核算管理规定
(财务知识)燃料核算管理制度燃料成本核算管理制度壹、燃料购入成本核算(壹)燃料购入成本燃料购入成本是指电厂购入的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到达且卸载到储存场所(煤场、油罐、储气罐)所发生的可归属于燃料的费用(不含可抵扣的税金)。
其中:电煤购入成本主要包括:1、采购价款:指电厂采购电煤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不包括能够抵扣的增值税额,壹般指车板价。
2、运费:指自电煤合同发站运至电厂到达站(码头)前所发生的运费,包括从中转地运至电厂发生的运费,含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
3、燃料服务费:按规定向燃料X公司支付的燃料服务费。
4、运输损耗:按集团X公司规定定额内运损(铁路和公路为1.2%,水路、水陆联运为1.5%,中间每换装壹次增加1%)和合同规定运损孰低的原则确定。
5、二次费用:指电煤从电厂到达站(码头)运至且卸载到设计煤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1)不属于电厂产权的铁路线、到达港及附属设施设备于使用中发生且支付给外部关联单位的费用,如铁路、到达港、码头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的租赁、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关联费用;(2)煤炭接卸、转运等租赁设备发生的费用;(3)按照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铁路部门收取的取送车费、延时服务费等费用;(4)到达电厂站(码头)后至电厂煤场间发生的短途倒运费;(5)到达电厂站(码头)委托具有地市级之上检测资质机构化验、计量所支付的煤质检测、计量费等;(6)对轨道衡、汽车衡以及化验设备发生的定期或不定期校验、检验、测试而发生的费用;(7)雇工进行煤炭接卸等发生的劳务费用(含冻煤卸载所发生的劳务费用)、煤车和煤船清扫费用等。
(8)委托省级之上电煤质检中心开展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下列几类费用不应当包括于燃料存货成本中,于其发生时分别确认:(1)自有设备(设施)的购建以及大修、维修、维护、保养、运行等发生的费用,自有设备(设施)主要指自有铁路、港口、码头等设施和设备以及煤场接卸设备、数量质量验收设备等和燃料关联的自有设备。
燃料核算管理办法
燃料核算管理办法1 总则1.1本办法规定财务燃料工作所涉及部门的职能、管理依据、管理内容与要求等。
1.2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企业会计准则》、《集团公司燃料核算办法》、《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规范指引》等制度为前提和依据。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燃料核算管理。
2 管理职能2.1 财务部2.1.1 负责燃煤的结算、估收、出入库、盘点的账务处理。
2.1.2 负责燃料成本核算工作。
2.1.3 负责燃煤结算单、估收单、(预)付煤款的审核。
2.1.4会同燃料管理部、计经部、监审部、生技部等对煤场存煤进行盘点。
2.2 运行部、化环部2.2.1负责入炉煤采样、制样、化验及结果报送工作。
2.2.2负责每日电热天燃煤消耗的统计工作。
2.3 燃料管理部2.3.1负责入厂煤的计量及入厂煤的采、制、化验及结果报送工作。
2.3.2负责煤场管理,保证入厂煤有序、高效、干净地接卸和合理堆存,包括圆形煤场及露天煤场。
2.3.3负责入炉煤的掺配掺烧工作,以及每月燃煤消耗量编制燃料出库单工作。
2.3.4负责每日电热天燃煤消耗的统计工作。
2.3.5会同计经部、财务部、监审部、生技部等对煤场存煤进行盘点及编制盘点报告。
2.4燃料采购部2.4.1负责公司煤炭采购工作,并根据库存煤情况、燃料管理部掺烧掺配情况的要求,合理掌握入厂煤的采购节奏。
2.4.2负责入厂采购煤炭的量、质、价的业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燃料管理台帐,同时做好各种票据的审核工作。
2.4.3 负责及时、准确做好燃煤估收、结算工作。
2.4.4负责亏吨、亏卡索赔工作。
2.5计经部2.5.1 负责全厂入厂煤量、入炉煤量、入厂入炉煤质数据的监督工作。
2.5.2 负责组织燃料管理部、财务部、监审部、生技部等对煤场存煤进行盘点工作。
2.5.3负责厂炉热值差、水分差调整煤量、厂损煤量、燃油量的计算及水分差调整报告的编制工作。
2.5.4负责盘点计划、盘点表、盘点报告、场损报告单的审核工作。
(财务知识)燃料核算管理规定
燃料成本核算管理规定一、燃料购入成本核算(一)燃料购入成本燃料购入成本是指电厂购入的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到达并卸载到储存场所(煤场、油罐、储气罐)所发生的可归属于燃料的费用(不含可抵扣的税金)。
其中:电煤购入成本主要包括:1、采购价款:指电厂采购电煤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指车板价。
2、运费:指自电煤合同发站运至电厂到达站(码头)前所发生的运费,包括从中转地运至电厂发生的运费,含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
3、燃料服务费:按规定向燃料公司支付的燃料服务费。
4、运输损耗:按集团公司规定定额内运损(铁路和公路为 1.2%,水路、水陆联运为1.5%,中间每换装一次增加1%)与合同规定运损孰低的原则确定。
5、二次费用: 指电煤从电厂到达站(码头)运至并卸载到设计煤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1)不属于电厂产权的铁路线、到达港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并支付给外部相关单位的费用,如铁路、到达港、码头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的租赁、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2)煤炭接卸、转运等租赁设备发生的费用;(3)按照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铁路部门收取的取送车费、延时服务费等费用;(4)到达电厂站(码头)后至电厂煤场间发生的短途倒运费;(5)到达电厂站(码头)委托具有地市级以上检测资质机构化验、计量所支付的煤质检测、计量费等;(6)对轨道衡、汽车衡以及化验设备发生的定期或不定期校验、检验、测试而发生的费用;(7)雇工进行煤炭接卸等发生的劳务费用(含冻煤卸载所发生的劳务费用)、煤车和煤船清扫费用等。
(8)委托省级以上电煤质检中心开展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下列几类费用不应当包括在燃料存货成本中,在其发生时分别确认:(1)自有设备(设施)的购建以及大修、维修、维护、保养、运行等发生的费用,自有设备(设施)主要指自有铁路、港口、码头等设施和设备以及煤场接卸设备、数量质量验收设备等与燃料相关的自有设备。
火力发电厂燃料统计与核算
火力发电厂燃料统计与核算目录一、燃料统计与核算的目的和意义 (1)二、燃料统计指标 (1)三、交货方式对统计核算的影响 (2)四、数量指标 (3)五、几个数量口径的应用 (4)六、入厂煤数量审核 (5)七、计算运损和盈亏吨 (6)八、运损对燃料成本的影响 (7)九、入厂煤水分的影响 (8)十、运费 (9)十一、煤价的不同口径与应用 (10)十二、入厂煤质量验收统计 (11)十三、索赔 (11)十四、拒付 (12)十五、耗用 (13)十六、热值差 (16)十七、库存盘点 (17)1.煤场盘点规定 (17)2.集团所发盘煤报告格式的填报说明 (18)十八、计提场损 (18)十九、盘点盈亏处理 (19)二十、厂内费管理 (21)1.厂内费的项目 (21)2.厂内费用的预算管理 (24)3.厂内费的计提均摊 (24)二十一、标煤单价因素分析 (24)二十二、燃料核算——一般规定 (24)1.燃料核算的主要工作 (25)2.燃料核算一般规定 (25)3.燃料核算科目设置 (25)二十三、燃料核算——购入成本核算 (27)1.燃料购入成本 (28)2.燃料入库验收 (28)3.燃料暂估 (29)4.严格控制预付款(预结算款) (30)5.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电煤估收、结算资料的审核 (30)二十四、燃料核算——耗用成本核算 (31)1.燃料耗用范围 (31)2.燃料耗用的计量及计价 (32)3.燃料成本在各种产品之间合理分配 (32)二十五、燃料核算——盘点和库存成本核算 (33)二十六、燃料核算——账务处理 (33)二十七、燃料核算——实务操作 (35)1.燃料费核算的流程 (35)2.财务的核算工作 (35)3.标煤单价是如何算出来的 (36)二十八、关于规范燃料成本核算的要求 (38)二十九、库存煤热值是多少 (38)三十、入厂标煤单价与入炉标煤单价的比较 (39)三十一、入炉热值变动的影响 (39)三十二、调整出库结构的影响 (40)三十三、暂估对燃料成本的影响 (41)三十四、无法支付的燃料应付账款如何处理 (41)三十五、统计指标的基本方法 (42)1.指标对比法 (42)2.比率分析法 (42)3.连环替代法 (42)4.连环替代法在标煤单价分析中的应用 (44)三十六、燃料 MIS (45)火力发电厂燃料统计与核算此提纲的指导思想:针对燃料统计核算的关键点,通过明确概念、口径、方法,指导务实操作,达到统一认识、统一方法,促进燃料统计核算规范化的目的。
燃料核算管理规定
燃料成本核算管理规定一、燃料购入成本核算(一)燃料购入成本燃料购入成本是指电厂购入旳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达到并卸载到储存场合(煤场、油罐、储气罐)所发生旳可归属于燃料旳费用(不含可抵扣旳税金)。
其中:电煤购入成本重要涉及:1、采购价款:指电厂采购电煤发票账单上列明旳价款,不涉及可以抵扣旳增值税额,一般指车板价。
2、运费:指自电煤合同发站运至电厂达到站(码头)前所发生旳运费,涉及从中转地运至电厂发生旳运费,含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
3、燃料服务费:按规定向燃料公司支付旳燃料服务费。
4、运送损耗:按集团公司规定定额内运损(铁路和公路为 1.2%,水路、水陆联运为1.5%,中间每换装一次增长1%)与合同规定运损孰低旳原则拟定。
5、二次费用: 指电煤从电厂达到站(码头)运至并卸载到设计煤场合发生旳费用,涉及:(1)不属于电厂产权旳铁路线、达到港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并支付给外部有关单位旳费用,如铁路、达到港、码头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旳租赁、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有关费用;(2)煤炭接卸、转运等租赁设备发生旳费用;(3)按照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或合同(合同),铁路部门收取旳取送车费、延时服务费等费用;(4)达到电厂站(码头)后至电厂煤场间发生旳短途倒运费;(5)达到电厂站(码头)委托具有地市级以上检测资质机构化验、计量所支付旳煤质检测、计量费等;(6)对轨道衡、汽车衡以及化验设备发生旳定期或不定期校验、检查、测试而发生旳费用;(7)雇工进行煤炭接卸等发生旳劳务费用(含冻煤卸载所发生旳劳务费用)、煤车和煤船打扫费用等。
(8)委托省级以上电煤质检中心开展技术服务所发生旳费用。
下列几类费用不应当涉及在燃料存货成本中,在其发生时分别确认:(1)自有设备(设施)旳购建以及大修、维修、维护、保养、运营等发生旳费用,自有设备(设施)重要指自有铁路、港口、码头等设施和设备以及煤场接卸设备、数量质量验收设备等与燃料有关旳自有设备。
火力发电分公司燃料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火力发电分公司燃料结算管理办法模版火力发电分公司燃料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火力发电分公司燃料结算管理,规范分公司燃料结算服务,保障燃料结算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燃料结算管理办法的管理机构为火力发电分公司燃料结算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由分公司领导任命,其中涵括燃料供应单位代表、合同律师等人。
第三章工作职责燃料供应单位须如期向分公司提供货物并做好记录,分公司须对货物进出、燃气品质等进行登记,并及时审核结算数据并以书面形式汇报燃料供应单位,同时保留好结算相关文件。
第四章管理程序燃料供应单位应按照分公司燃料需求安排燃料车运,按规定要求参加分公司验收。
分公司须在收到燃料供应单位提供的文件及燃料样品后,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并及时核对燃料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及代垫增值税开具证明文件;如发现燃料存在异样情况,分公司须立即通知燃料供应商并对燃料样品进行分析鉴定。
在分公司审核无误后,须对收购燃料品质、数量进行核实,并签署“燃料收购确认单”或“销售确认单”,发给燃料供应商。
真正执行的结算时间是企业内部的财务计划设置的时间,一般是一个月。
第五章结算方式结算方式按照下列几种形式进行:1. 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交换数据并进行结算。
2. 直接支付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付款。
3. 分阶段结算,第一步通常应建立预付LOG帐户,第二步在每个权益片区进行物资结算。
第六章相关要求1. 分公司燃料结算管理委员会对燃料进出、结算等相关数据进行登记和存档,以备查考。
2. 燃料供应商有义务按照要求提供清晰透明的结算单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3. 燃料供应商须严格履行安全计划,保证燃料供应、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不得妨碍分公司生产和人身安全。
4. 如发现数据异常,分公司燃料结算管理委员会有权拒绝结算,并通知燃料供应商调整和修改。
第七章附则1.本办法由火力发电分公司财会部负责政策解释和调整。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电公司燃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电公司燃料管理,提高燃料使用效率,降低燃料成本,保障发电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燃料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燃料管理合法合规。
(二)安全第一:将燃料安全管理放在首位,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三)降本增效:优化燃料结构,降低燃料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科学管理: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燃料管理水平。
第二章燃料采购管理第四条燃料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采购或比价采购。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根据生产计划、库存情况和市场行情,制定燃料采购计划。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燃料质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确保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燃料储存管理第八条燃料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潮、防尘等安全条件。
第九条燃料储存应实行分类、分堆、分区管理,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条燃料储存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通风、防雷等设施。
第十一条燃料储存人员应定期检查燃料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章燃料使用管理第十二条燃料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部门应根据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燃料使用。
第十四条燃料使用过程中,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部门应定期对燃料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高燃料使用效率。
第五章燃料回收管理第十六条燃料回收应遵循“先回收、后利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回收部门应定期对燃料回收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回收效果。
第十八条回收的燃料应进行分类、分堆、分区储存,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回收的燃料可进行二次利用或出售。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部门应定期对燃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某发电厂燃料结算管理办法
附件: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燃料结算管理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一切煤炭采购、预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结算依据1、供需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
2、供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
3、供方提供的当批商品煤的出售计量清单和煤质报告单,或需方出具的验收回执凭证。
4、需方提供的当批商品煤的到厂验收清单(数量和质量)。
5、煤炭承运部门(铁路、航运、公路)出具的格式化货物运单、发票。
6、政府及物价部门的有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结算业务1、结算主体与合同签约主体必须一致。
2、燃煤供应主体变更主体名称时必须出具书面材料,经供需双方负责人签字,统计部门备案方可生效。
3、无采购合同不予结算,特殊情况可以预结算。
预结算参考燃煤供应时段平均价格计算预结算总额,最多支付不超过预结算总额的60%作为预付款,待合同签订完毕之后办理结算。
4、供煤单位所供煤种名称必须与签订合同中煤种相符,如需增加煤种或是更改现有煤种名称,必须出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不予结算。
5、燃料结算实行当月货到验收、次月结算的方式(从前月28到当月27日),由燃料统计部门负责核算煤款、出具结算单、接收统计发票、填制资金结算申请单。
6、根据合同、补充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供需双方核对入厂煤数量和质量,双方对入厂煤数量和质量确无异议后,由燃料统计核算人员出具“燃料结算单”。
结算单经制单、审核、主管签字后,报财务资产部燃料会计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供货单位(“燃料结算单”格式见附件1)。
7、供货单位依据“燃料结算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运杂费票据,燃料结算人员对供方出具的发票审核后填制“入库单”,与“燃料结算单”和发票等票据一并转交财务资产部(“结算说明”格式见附件2)。
8、燃料统计室应在每月10日、20日汇总燃料往来款项提交公司分管领导。
9、燃料统计室每月15日、25日分两次集中办理付款业务,特殊情况除外。
10、供货方未及时提供货物、运杂费发票等,付款额度应预留未提供发票部分所涉及的税款额度。
燃料业务核算管理办法
燃料业务核算管理办法一、业务核算流程(一)燃料核算由业务核算、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构成。
业务核算侧重于物流;会计核算侧重于资金流。
(二)电厂燃料管理部门是其业务核算的主体;财务部门在业务核算的基础上完成会计核算。
(三)电厂燃料业务核算工作流程图:二、燃料数量核算(一)燃料入库核算 矿发 运输 数量 质量 接卸 存储 订货矿(厂)托 收 合同 承付会计核算 统计核算 业务核算 决策经济分 析 耗用 验 收1、燃料核算工作必须坚持合理、合法、准确、真实的原则。
2、燃料应按明细分类进行核算。
燃料管理部门应按不同矿别、分计划属性设置数量与金额合一的“收、耗、存明细台帐”。
对期末余额,燃料管理部门应及时与财务部门核对相符,并与煤场实物盘存量定期进行核对,必须达到“帐物相符”。
3、电厂燃料管理部门负责对购入燃料的发票、运输货票及验收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发货票等凭证的真伪,计量、计价、计款是否准确。
经业务审核确认无误后,先记帐然后填制“燃料入库单”并附相关凭证和验收资料转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
4、由于物资流与资金流不可能全部同步运行。
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对煤炭已到厂,且货款已付的燃料,可作“实收入库”处理。
填制“实收”入库单并附相关附件及验收单转财务作会计核算。
记入“燃料——在库”科目。
(2)对煤款已付,但煤炭未到厂的燃料,可填制“估收入库单”“估收入库”在“燃料——在途”科目。
待煤炭到厂后再将“在途燃料”转入“燃料——在库”科目。
(3)对煤炭已到,但尚未结算付款的燃料,可暂估入帐,填制“估收入库单”记入“燃料——在库”和“应付货款”科目。
待付款后再填制红字入库单,台帐用红字冲掉原估收入帐数额,并按实际价格记入“燃料——在库”科目。
(4)在途燃料中,如部分到厂,部分未到厂或经查确属调往其它单位时,应从“在途燃料”转入“其它往来”科目。
“其它往来”:a、借方记“其它应收款”和“其它应付款”b、贷方记“其它应付款”和“其它应收款”(5)当月“估收入库”的燃料,次月记帐时应先用红字将原数额冲掉;如次月仍未具备“实收入库”条件,则应再按原冲额重新“估收入库”,即:全冲全估;如次月部分燃料具备“实收入库”条件,则应将具备“实收入库”条件的部分燃料做实收入库处理,其差额再重新“估收入库”。
燃料结算管理制度
燃料结算管理制度第一节燃料结算管理第一百六十七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燃料结算、审核程序和相关的制度,燃料结算人员和审核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结算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结算手续完备、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合法、真实、准确。
第一百六十八条燃料结算人员和审核人员必须掌握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在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法》、《税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燃料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各项条款的含义,熟练掌握各种费用及单价的计算方法。
出现费用结算条款变更及费用单价调整的情况,结算人员必须要求供煤单位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作为依据,并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一百六十九条入厂燃料的结算必须以买卖合同(含合同补充协议)、数量验收单据、质量验收报告、运输货票等结算凭据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一百七十条凡由火力发电企业与供煤单位直接签订订货合同的,由各火力发电企业负责对供煤单位结算;集团燃料公司直供各火力发电企业的燃煤,由集团燃料公司负责对供煤单位结算,火力发电企业对集团燃料公司结算。
第一百七十一条燃料结算审核要点1.货票中的发货人及收货人是否与合同相符。
2.按燃料统计人员提供的收煤台账核对供煤单位提供的货票,确认燃料是否到货。
3.根据合同审核各种运费、杂费的收费是否合理,票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燃料数量验收结果、质量验收结果及燃料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根据合同计算亏吨数量及金额、质价差金额,同时进行索赔。
第一百七十二条坚持以质计价的原则,实际入厂煤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索赔。
不经有关部门批准,结算人员无权减免索赔金额,索赔费用必须全部冲减燃料成本。
第一百七十三条建立结算统计台账。
燃料结算的原始单据应作为原始档案存留,并在结算统计台账中记录。
结算统计台账中应包括当月值及累计值,具体项目为:结算单位名称、燃料供应单位名称、进煤时间、结算时间、票计数量、结算数量、亏吨、盈吨、途耗、矿方质量、厂方验收质量、支付的煤款、煤单价(车板价)、运费(含有进项税的运费部分)、杂费(不含进项税的其他费用)、各种索赔金额、税前单价、税后单价、税后入厂标煤单价等。
火电企业碳核算管理制度
火电企业碳核算管理制度1. 简介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保理念的不断普及,低碳经济成为各国政策重点。
火电企业碳排放量较大,加强碳核算管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是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因此,制定火电企业碳核算管理制度,对于提高企业的环保水平、降低碳排放、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制度内容2.1 碳排放核算标准制定碳核算管理制度需要依照各国排放核算常用方法和标准,应根据火电企业本身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碳排放核算标准。
同时应该持续跟踪更新相关技术和法规,不断完善标准。
2.2 碳排放量统计和登记火电企业根据制定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开展排放量统计和登记。
所有火力发电厂应设立碳排放数据采集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定期更新并发布排放数据报告,以便公众监督,同时为监管机构提供数据支持。
2.3 碳减排目标和措施火电企业应该制定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的碳减排目标,尽可能降低碳排放量。
同时,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能源消耗及产品制造过程中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措施,采取适当的技术改造,提高设备运行效率,促进装备更新,加快推进以清洁能源为主导的绿色生产。
2.4 碳交易和碳市场参与火电企业可以通过参与碳交易和碳市场的方式,获得低成本的碳减排奖励,促进企业减排效益。
火电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准则,科学合理地进行碳排放交易和碳市场投资,并参与碳市场交易。
2.5 碳排放评价和信息公开火电企业应当主动接受第三方机构进行碳排放量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调整企业碳减排措施。
同时,保障公众知情权,将企业的排放量、碳减排目标及措施、碳排放交易和碳市场交易原始记录依法公开。
3. 实施要点为实现碳核算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按以下要点开展工作:3.1 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制度的实施过程需要针对企业的特点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具体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间表。
3.2 强化技术保障和数据管理对于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应加强采集、传输和处理技术,确保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RM-01-04国电电力燃料成本管理办法(071024-报高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燃料成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直属及控股各火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各发电企业”)的燃料成本管理,确保各项燃料成本费用的合理支出,根据公司《成本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市场营销部是燃料成本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燃料成本采取总额控制、分项核定、事中监督、事后考核的原则,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发电企业,参股发电企业的燃料成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燃料成本内容第五条燃料成本下设五个科目,分为原煤价款、运输价款、燃油价款、厂外杂费和厂内杂费及其它。
各发电企业的燃料成本必须在公司规定的科目范围内据实列支,不得超出公司规定的燃料成本科目。
第六条燃料成本五项科目中最多包含24个分项科目。
其中:原煤价款2项,运输价款5项,燃油价款1项,厂外杂费6项,厂内杂费及其它10项,详见附表。
(一)原煤价款1.原煤车板价款:指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按照与供煤单位共同确定的原煤车板价格与供应数量,购买企业按照两项乘积支付的价款。
2.原煤平仓价款:指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按照与供煤单位共同确认的原煤平仓价格与供应数量,购买企业按照两项乘积支付的价款(二)运输价款1.铁路运输价款:指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和国家规定的铁路运输价格,购买企业按照两项乘积应当支付的价款。
2.公路运输价款:指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公路运输价格,购买企业按照两项乘积应当支付的价款。
3.水路运输价款:指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和双方合同约定的水运价格,购买企业按照两项乘积应当支付的价款。
4.海上运输价款:指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和双方合同约定的海运价格,购买企业按照两项乘积应当支付的价款。
5.水陆联运价款:指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和双方合同约定的陆地运输价格与水上运输价格或水陆平均价格,购买企业按照两项乘积之和或两项乘积应当支付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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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报废的超定额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生产成本”(发电企业)或“管理费用”(非发电企业)科目,对于尚有使用价值的材料应建卡保管,按残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财产损溢”科目。
○2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材料毁损,报经批准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可以继续使用的材料应建卡保管,按残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应由企业负担的,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财产损溢”科目;同时根据非正常损失材料的实际成本应分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1409 燃料燃料指电厂发电、供热所需的燃煤、燃油、燃气的总称。
一、燃料核算一般规定核算燃料成本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定:(一)正确核算。
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必须健全,各种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录必须真实、完整、手续完备。
(二)实际成本核算。
各单位在燃料收、耗、存等环节发生的支出,均以实际成本计算,不得以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燃料耗用单价统一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三)合理估价。
对已到厂验收但尚未结算的电煤,燃料管理部门负责估收,财务部门确认、履行有关程序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燃料存货的清查盘点采用实地盘存法。
(五)燃料成本在各种产品之间合理分配。
对于热电联产的单位,所发生的燃料成本,应按照电热业务类型划分清楚,合理负担。
(六)成本核算方法一致性。
成本的核算程序、核算方法、分配方法及分配标准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燃料购入成本核算(一)燃料购入成本燃料购入成本是指电厂购入的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到达并卸载到储存场所(煤场、油罐、储气罐)所发生的可归属于燃料的费用(不含可抵扣的税金)。
其中:电煤购入成本主要包括:1、采购价款:指电厂采购电煤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指车板价或平仓价。
2、运费:指自电煤合同发站运至电厂到达站(码头)前所发生的运费,包括从第一、第二等中转港运至电厂到站(码头)发生的运费,含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
3、中转港港杂费:按规定向中转港口支付的费用以及向当地港务局交纳的货物港务费。
4、燃料服务费:按规定向燃料公司支付的燃料服务费。
5、运输损耗:按规定定额内运损确定。
6、二次费用: 指电煤从电厂到达站(码头)运至并卸载到设计煤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1)不属于电厂产权的铁路线、到达港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并支付给外部相关单位的费用,如铁路、到达港、码头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的租赁、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2)煤炭接卸、转运等租赁设备发生的费用;(3)按照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铁路部门收取的取送车费、延时服务费等费用;(4)到达电厂站(码头)后至电厂煤场间发生的短途倒运费,如没有厂内专用线的电厂、火车卸车后用汽车倒运到煤场发生的费用、从码头运输到煤场发生的费用;(5)到达电厂站(码头)委托具有地市级以上检测资质机构化验、计量所支付的煤质检测、计量费等;(6)对轨道衡、汽车衡以及化验设备发生的定期或不定期校验、检验、测试而发生的费用;(7)雇工进行煤炭接卸等发生的劳务费用(含冻煤卸载所发生的劳务费用)、煤车和煤船清扫费用等。
(8)委托省级以上电煤质检中心开展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下列几类费用不应当包括在燃料存货成本中,在其发生时分别确认:(1)自有设备(设施)的购建以及大修、维修、维护、保养、运行等发生的费用,自有设备(设施)主要指自有铁路、港口、码头等设施和设备以及煤场接卸设备、数量质量验收设备等与燃料相关的自有设备。
自有设备购建属于资本性支出,自有铁路等其他自有设备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作修理费或材料费等费用反映,不计入燃料购入成本;(2)燃料系统代运行费指新体制电厂将燃料接卸、燃料生产运行、煤场管理等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其中委托燃料生产运行、接卸及煤场管理发生的费用,在“委托运行费”中反映;委托采制化支付的费用作为二次费用在电煤购入成本反映;(二)燃料入库验收1、燃管部门应开展到中转港、到厂煤的数量验收工作,保证实际验收数量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燃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完整收集矿发量、入厂验收量、运损、质量、单价等原始记录,编制验收单据或报表提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入厂煤实际验收数量(剔除扣水、扣矸量)登记财务燃料账,如分中转港港口核算的,应按到达各中转港实际验收数量(剔除扣水、扣矸量)登记燃料账。
燃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如实反映运损,明确是否存在亏吨。
实际运损在国家规定定额内运损与合同规定运损孰低的运损内,只减少数量,不调整燃料价款。
如亏吨,应与煤矿、铁路、航运等部门共同做好商务记录和索赔台账,及时向煤矿等相关方索赔亏吨煤款和运费,结算时应扣除索赔款项或要求矿方补足数量,但因争议等原因不能在当批次结算的,应在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补足数量的,冲减运损,只反映数量不反映金额。
如遇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导致损失的,燃管部门应及时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积极索赔,履行财产损失审批手续后,将冲减追回款项和赔款等款项后的煤款净损失按财产损失处理,期末不留余额。
2、燃管部门应按照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对到中转港、到厂煤进行质量验收,严把质量验收关。
燃管部门应根据入厂燃料化验结果,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如合同热值)要求进行索赔或奖罚,实际结算时应扣除索赔款项或奖罚金额,但因争议等原因不能当批次结算的,应在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
如合同规定由第三方煤质检测中心或中转港等进行化验,按合同规定的检测结果双方应予以认可并据此进行结算(即结算热值),但入厂标煤价均按电厂入厂化验热值计算确定。
(三)燃料暂估1、估收程序燃管部门负责电煤估收,并将估收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确认、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月末,燃管部门应估收所有已到厂尚未结算的电煤,尚未出化验结果的,应合理估收煤质,次月1日前向财务部门提交截止当月末的所有估收资料。
2、估收方式估价入账应采用“满估满冲”的方法,即燃料管理部门,根据运输传票、验收记录,确认燃料验收的实际数量,并分别供货单位、燃料品种、到场(库)时间、验收数量和单价,编制《月末燃料暂估数量金额统计表》递送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据此作暂估账务处理,下月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以便按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四)严格控制支付预付(或预结算)电煤款如确需预付(或预结算)煤款的,燃管部门应与财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办理划款,实际结算时应及时扣减。
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将预付(或预结算)燃料款与同一单位的应付燃料估收款互抵,以净额在资产方或负债方反映。
(五)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电煤估收、结算资料的审核电煤估收及结算应以订货合同、数量验收单、质量验收报告、估收单、结算单、运输发票、增值税发票等资料为依据,财务部门对燃管部门提交的上述资料审核、履行有关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财务部门主要审核内容为:(1)单据是否齐全,一般包括:订货合同、数量验收单、质量验收报告、估收单、结算单、运输发票、增值税发票;(2)估收单和结算单是否完整;(3)发票是否规范,发票金额与结算单金额是否一致;(4)发票数量与验收数量、货票数量是否相符,差异是否合理;(5)交货单价是否符合合同规定;(6)运输损耗率是否超出规定标准,如出现亏吨,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索赔手续;(7)是否根据入厂煤的化验结果,按订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履行质量索赔;(8)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燃料耗用成本核算(一)燃料耗用范围1、生产用燃料(1)发电、供热正常运行(包括点火、并机、并炉)耗用的燃料及助燃用油;(2)生产厂房防冻耗用的燃料;(3)卸煤暖室、卸油、上油加热耗用的燃料;(4)机炉等级检修、事故修理后烘炉、点火、暖机耗用的燃料;(5)发电机调相运行耗用的燃料;(6)燃料全过程管理规定应列入入炉煤成本的其他费用。
2、非生产用燃料(1)机炉进行技术改造后,从点火到带负荷前所耗用的燃料;(2)新机在未移交生产前发电供热所耗用的燃料;(3)基建、技术改造等工程施工所耗用的燃料;(4)自备机车、船舶、运输机械所耗用的燃料;(5)对外销售的燃料;(6)储存燃煤发生的定额内损耗(储存损耗)及运输、储存过程中的超定额损耗和其他非正常损失;(7)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发电、供热耗用的燃料。
(二)燃料耗用的计量及计价电厂应按有关规定对入炉煤采制化规范操作、严格把关。
入炉煤耗计算以正平衡方法为主,反平衡法校核。
日耗煤量根据电厂燃料管理部门提供以正平衡方法确定的耗用数据为依据,并按日结转燃料成本,月末全部冲销;月度总耗用量根据以正平衡方法为主,反平衡法校核计算的,结合月末实际盘存进行分析后确定,燃料耗用平均单价应采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按照月度总耗用量和平均单价计算出耗用金额结转燃料耗用成本。
月末,电厂燃料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记录编制月度《生产用煤炭供应、耗用与结存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填制燃料领料单,提交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将财务燃料账与燃料收、耗、存月报表核对无误后,根据燃料耗用量月报表和领料凭单汇总生成全月燃料耗用总量,用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出全月燃料耗用总平均单价和金额,编制“燃煤、燃油耗用分配表”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即:耗用(调出)平均单价(元/吨)=(月初结存燃料实际金额+本月购入燃料实际金额)/(月初结存燃料数量+本月购入燃料数量)耗用(调出)燃料金额(元)=耗用(调出)量×燃料耗用平均单价月末库存燃料结存金额=期初结存金额+本月购入金额-生产耗用燃料金额-调出燃料金额-储存损耗金额。
以上式中“本月购入燃料数量”和“本月购入燃料实际金额”,包括本月暂估入账的数量和金额,“调出燃料”指(一)中“非生产用燃料”1-5项。
(三)燃料成本在各种产品之间合理分配、负担发电用燃料与非发电用燃料必须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混淆,不得相互挤占,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热电联产的单位,月末应将所发生的燃料成本按发电、供热实际耗用的标准煤量比例分摊。
供热厂用电耗用的燃料,应由热力成本负担。
其计算公式为: 发电燃料成本=实际燃料费用总额×(发电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供热燃料成本=实际燃料费用总额×(供热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厂用电耗用燃料费供热厂用电燃料费=实际供热厂用电量×实际发电燃料单位成本实际发电(含供热厂用电)燃料单位成本=实际发电燃料费用(包括供热厂用电燃料费)÷发电量四、燃料盘点和库存成本核算(一)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资金成本,电厂应根据运输计划、运输条件、供货情况等,确定燃料的必要储量,建立合理的燃料占用定额,但不得因此缺煤降负荷或者停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