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燃料核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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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报废的超定额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生产成本”(发电企业)或“管理费用”(非发电企业)科目,对于尚有使用价值的材料应建卡保管,按残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财产损溢”科目。
○2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材料毁损,报经批准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可以继续使用的材料应建卡保管,按残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应由企业负担的,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财产损溢”科目;同时根据非正常损失材料的实际成本应分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1409 燃料
燃料指电厂发电、供热所需的燃煤、燃油、燃气的总称。
一、燃料核算一般规定
核算燃料成本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定:
(一)正确核算。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必须健全,各种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录必须真实、完整、手续完备。
(二)实际成本核算。各单位在燃料收、耗、存等环节发生的支出,均以实际成本计算,不得以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燃料耗用单价统一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三)合理估价。对已到厂验收但尚未结算的电煤,燃料管理部门负责估收,财务部门确认、履行有关程序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燃料存货的清查盘点采用实地盘存法。
(五)燃料成本在各种产品之间合理分配。对于热电联产的单位,所发生的燃料成本,应按照电热业务类型划分清楚,合理负担。
(六)成本核算方法一致性。成本的核算程序、核算方法、分配方法及分配标准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燃料购入成本核算
(一)燃料购入成本
燃料购入成本是指电厂购入的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到达并卸载到储存场
所(煤场、油罐、储气罐)所发生的可归属于燃料的费用(不含可抵扣的税金)。其中:电煤购入成本主要包括:
1、采购价款:指电厂采购电煤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指车板价或平仓价。
2、运费:指自电煤合同发站运至电厂到达站(码头)前所发生的运费,包括从第一、第二等中转港运至电厂到站(码头)发生的运费,含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
3、中转港港杂费:按规定向中转港口支付的费用以及向当地港务局交纳的货物港务费。
4、燃料服务费:按规定向燃料公司支付的燃料服务费。
5、运输损耗:按规定定额内运损确定。
6、二次费用: 指电煤从电厂到达站(码头)运至并卸载到设计煤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不属于电厂产权的铁路线、到达港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并支付给外部相关单位的费用,如铁路、到达港、码头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的租赁、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
(2)煤炭接卸、转运等租赁设备发生的费用;
(3)按照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铁路部门收取的取送车费、延时服务费等费用;
(4)到达电厂站(码头)后至电厂煤场间发生的短途倒运费,如没有厂内专用线的电厂、火车卸车后用汽车倒运到煤场发生的费用、从码头运输到煤场发生的费用;
(5)到达电厂站(码头)委托具有地市级以上检测资质机构化验、计量所支付的煤质检测、计量费等;
(6)对轨道衡、汽车衡以及化验设备发生的定期或不定期校验、检验、测试而发生的费用;
(7)雇工进行煤炭接卸等发生的劳务费用(含冻煤卸载所发生的劳务费用)、煤车和煤船清扫费用等。
(8)委托省级以上电煤质检中心开展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下列几类费用不应当包括在燃料存货成本中,在其发生时分别确认:
(1)自有设备(设施)的购建以及大修、维修、维护、保养、运行等发生
的费用,自有设备(设施)主要指自有铁路、港口、码头等设施和设备以及煤场接卸设备、数量质量验收设备等与燃料相关的自有设备。自有设备购建属于资本性支出,自有铁路等其他自有设备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作修理费或材料费等费用反映,不计入燃料购入成本;
(2)燃料系统代运行费指新体制电厂将燃料接卸、燃料生产运行、煤场管理等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其中委托燃料生产运行、接卸及煤场管理发生的费用,在“委托运行费”中反映;委托采制化支付的费用作为二次费用在电煤购入成本反映;
(二)燃料入库验收
1、燃管部门应开展到中转港、到厂煤的数量验收工作,保证实际验收数量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燃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完整收集矿发量、入厂验收量、运损、质量、单价等原始记录,编制验收单据或报表提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入厂煤实际验收数量(剔除扣水、扣矸量)登记财务燃料账,如分中转港港口核算的,应按到达各中转港实际验收数量(剔除扣水、扣矸量)登记燃料账。燃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如实反映运损,明确是否存在亏吨。实际运损在国家规定定额内运损与合同规定运损孰低的运损内,只减少数量,不调整燃料价款。如亏吨,应与煤矿、铁路、航运等部门共同做好商务记录和索赔台账,及时向煤矿等相关方索赔亏吨煤款和运费,结算时应扣除索赔款项或要求矿方补足数量,但因争议等原因不能在当批次结算的,应在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补足数量的,冲减运损,只反映数量不反映金额。如遇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导致损失的,燃管部门应及时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积极索赔,履行财产损失审批手续后,将冲减追回款项和赔款等款项后的煤款净损失按财产损失处理,期末不留余额。
2、燃管部门应按照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对到中转港、到厂煤进行质量验收,严把质量验收关。
燃管部门应根据入厂燃料化验结果,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如合同热值)要求进行索赔或奖罚,实际结算时应扣除索赔款项或奖罚金额,但因争议等原因不能当批次结算的,应在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如合同规定由第三方煤质检测中心或中转港等进行化验,按合同规定的检测结果双方应予以认可并据此进行结算(即结算热值),但入厂标煤价均按电厂入厂化验热值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