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
“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工作,满足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实现“持证上岗”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及中铁三人〔2012〕319 号《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持证上岗”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相关管理岗位有“持证上岗”职业资格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
本办法所指的“持证上岗”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和规章要求,上岗前必须取得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从事下列施工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需“持证上岗”:施工员、安全员(C 证)、预算(造价)员、质量员、试验员、测量员、标准员、统计员、资料员、机械员、材料员、劳务员,以及其他有关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等。
第五条安全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C”类资格证书,担任爆破作业安全员的,同时还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员资格证书;从事铁路营业线施工的施工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驻站联络员、防护员、领工员(现场带班人员)等岗位,还应接受铁路局的相关安全培训,取得铁路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公司有关“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收集各相关部门持证上岗方面的培训计划,将其列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指1导、监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负责住建部门“十一大员”证书集中管理及申报、组织培训、考试、取证、复审、继续教育等对外协调组织工作;动态掌握公司范围内“持证上岗”人员状况,建立“持证上岗”人员管理台帐;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对口,与上级无缝对接的原则,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负责具体组织承办职责范围内、系统范围内的“持证上岗”人员的选派、培训、考核、取证、继续教育、复审等工作。
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激发员工钻研业务知识、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热情,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在岗职工,不包括协议工资制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激励措施,促进员工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优化持证结构及人员持证率,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章激励措施第四条员工考取以下证书类别并完成相应注册(仅注册类证书)可享受相应证书奖励:1. 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2. 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4. 能源管理体系;5.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6. 其他行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给员工的一次性奖励。
一人取得多专业、多类别证书,一次性奖励按规定标准累加发放。
第六条员工获得一次性奖励后,在三年内(自证书批准日期算起)离职的(不包含一航局内部工作调动),应在离职时全额退还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含业务总监等技术序列)及技能人员(含船员等)持有相应证书,享受月度证书补贴。
第八条一人取得多专业、多类别证书,每月最多可同时享受3个证书补贴,其中一个专业证书月度补贴按照相应证书补贴标准发放(可由职工选择所持有的证书中任一证书,即就高原则),其他证书月度补贴按照如下标准发放:1. 相应证书月度补贴标准低于800元的,按800元发放;2. 相应证书月度补贴标准高于800元的,按实际补贴标准发放。
第三章证书管理第九条员工需在取得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证书注册手续。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员工提交的证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证书信息录入公司员工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对员工证书进行统计,并向公司领导层汇报持证情况。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中国水电七局
附件1:水电七局成水公司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满足公司资质的需要,激发员工学习和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员工职业素质和技能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
职业资格证书是员工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或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展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公司所属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与公司提供的工作平台和成长环境分不开的,是公司培养和员工努力相结合的成果。
特别是与公司资质、招投标、工程建设所需要的职业资格证书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发展,是全体公司员工共同的责任。
因此公司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优先满足公司资质的需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以及水电七局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第五条凡是公司员工取得的与企业资质、招投标、工程建设所需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需要注册的,必须依照相关法规注册到公司。
第六条与企业申报资质、招投标、工程建设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国家、行业)、注册测绘师、注册工程师(岩土、土木、电气、城市规划、环保)、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招标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以下简称注册师)。
第七条证书管理及职责分工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职业证书的统计,归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负责注册聘任人员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归口公司人力资源部;注册造价师(国家、行业)归口公司经营经营部;注册安全工程师归口公司安全环保部(质量管理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归口公司财务部; 注册测绘师、注册工程师(岩土、土木、电气、城市规划、环保)、注册结构工程师归口公司工程科技部;注册招标师归口公司设备物资部。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与管理规定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与管理规定一、引言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个人在某一特定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技术能力和职业素质进行评价,颁发的具有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与管理规定对于保障职业人才素质和推动职业技能培训的规范化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与管理规定。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程序与要求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程序包括申请、评价、审核、颁发四个阶段。
申请人应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
鉴定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包括理论考核、实践操作等。
审核阶段,鉴定机构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评价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合格的申请人将得到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要求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申请人必须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职业素质;二是申请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完善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1. 资格证书的登记与存档发证后,职业资格证书应当进行登记和存档,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管理平台,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电子档案化管理。
2.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与维护职业资格证书应设定有效期,对于一些行业和岗位的技术要求变化较快的,可以采取短期有效期并实行定期复审制度。
同时,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自觉维护其证书的有效性,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3. 资格证书的失效与注销职业资格证书在持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或使用不当等情况下会失效或被注销。
持有部门对于证书的失效与注销应当建立相应的程序,并进行公示和通知。
四、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性与影响职业资格证书是评价个人职业能力及素质的重要依据,对个人的职业发展和就业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同时,职业资格证书也是企事业单位招聘和选拔人才的重要参考,可以增加求职者的竞争力。
员工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管理办法三篇
员工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员工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取证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专业人才的持证率,以满足加快企业战略转型的需要,根据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包括一级建造师证书(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注册质量工程师证书、注册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测绘工程师证书、试验检测员证书、造价工程师证书(甲级)(交通部颁发)、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建设部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注册土木工程师证书(岩土、道路)、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证书(暖通空调、给水排水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供配电)、注册咨询师(投资)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证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高、中级)、企业信息管理师资格证书(高、中级)等与企业开发及资质申报相关的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鼓励支持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考试。
第四条通过社会考试取得证书,并在公司注册的员工(含公司聘用员工),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政策。
第二章报名及考试第五条员工应按工作所在地就近报考的原则选择考试地点。
第六条员工报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项目提出报考申请,并由各项目汇总后于每年2月20日前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审批,人力资源科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审批结果发至各项目,由项目通知员工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人力资源科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与报考有关的证明材料。
凡是没有在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表格的,后果自负。
第七条员工考试报名、参加局及公司考前培训、考试,均视为正常出勤。
第三章证书管理第八条员工取得合格证后,应及时将考试合格证书交公司人力资源科统一管理。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科设专人管理证书,负责证书的收集、保存和借用等事宜。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4篇)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职业的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认证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为了证明个人在特定领域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而由有资格的机构或组织颁发的文件。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地对待申请者。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实行“急、特、重、严”的原则,即急缺领域、特定职业、重大工程、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工作必须认证。
第六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遵循“从业经历、培训学习、考试评价”的原则,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负责认证工作。
第八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申请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考试或评价。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范的原则,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颁发工作。
第十一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证书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或组织应当及时对证书进行管理和更新,确保证书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私自涂改或转让证书。
第四章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和推广第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循相关规定,不得违法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根据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相应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积极宣传证书的重要性和作用,推广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办法(含证书补贴)
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工作,使其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并做好员工队伍建设工作,更好地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的证书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证书包含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一)学历证书是指经接受国民教育体系学习,国家承认学历(包括自考、电大、夜大、成人教育等)并获得正式毕业证书。
所有学历证书均需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指经国家有资格评定单位评审或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考取的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分为助理(员)、中级、高级(副高、正高),专业主要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政工、档案、图书资料等。
(三)执业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执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此类证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有配合落实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将证书外借挂靠,必须在本公司注册。
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员工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收缴、保管、借用、注册、年审。
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必须将证书交给公司保管。
第五条新入职员工对于相对应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否则不被录用。
第六条证书原件借用(一)需要借用证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需填写“证书原件借用申请表”,经申请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证书的保管一)空白职业资格证书设专人保管,负责对本局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的购买、发放与管理工作。
二)建立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出入库台帐及领证人员签收登记簿。
(三)库管人员定期盘库,做到帐物相符。
二、证书的购入一)证书库管员根据证书预计使用情况和库存数量,提出证书购买计划,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购买。
二)证书到货后由库管员验收并登记入库。
三、证书的出库一)加强对空白证书的管理,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实行保管与发放分开。
二)制证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向库管员提出领证需求,详细登记发放情况,经制证工作人员签字并由库管员登记后按需求等级和数量发放空白证书,做到申请空白证书与实发证书相符。
确保通过查询证书的流水码可判断证书的流向。
三)其他单位及个人需要领取空白证书的,须经局领导审核并签精选文档字同意,由库管员登记后发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局领导授权或库管职员赞成的情况下擅自领取或发放空白证书,否则将追查其相关责任。
四、证书的印制一)制证工作由专人负责,其余职员不得擅自操作考务系统打印证书。
二)办理完考核结果审批手续后,由制证工作职员填写《制证申请表》,由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制证工作职员依据《制证申请表》安排制证计划,申领空白证书,完成制证工作。
三)职业资格证书一律采用证书打印机打印,严禁手工填写、涂改。
四)证书补办工作依据《职业资格证书补办营业流程》履行。
(五)制证工作职员做好各月、季度上报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情况和考核鉴定合格人数及已出证、待出证人数统计工作。
六)制证工作人员发现证书问题应立即报告局领导,请示后进行处理。
五、证书的报损一)证书在保存及打印过程中发生损毁或作废的,需填写《证书损耗注销表》并由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注销作废。
二)对报损后的证书需集中处理,严禁擅自发放使用。
企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企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促进公司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优化人才队伍、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满足公司持续、健康、高效发展的需要。
根据市场职业资格证书发展方向及公司经营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注册在公司且能服从公司调配的以下证书:注册类证书:如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等;现场管理人员证书:施工员、质量员、机械员、标准员、劳务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安管人员三类证书:企业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员C证;技术人员证书:如测量放线工、木工、管道工、砌筑工、防水工、钢筋工、混凝土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一二三公司,其它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行政部统一负责公司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项目部、各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五条具体管理职责:一、行政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政策的宣贯;负责职业资格证书取得政策的解释、传达(职称证书除外);负责建立和维护本单位职业资格证书台账;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证书相关资料的归档;负责证书的培训、年检、继续教育等管理工作;责每月证书费用统计及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二、人事部:负责相关职业资格的考评、评审信息的收集、通知,并协助员工办理评审、报考和鉴定;负责建立和维护本单位特种作业证书台账;负责制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每月证书费用审核及做账支付。
第六条公司相应岗位员工的聘任应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其中对职业资格证书要求如下:1.对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执证上岗的工种,员工须持相应从业资格证书(上岗证)方能上岗。
公司鼓励员工主动参加培训,提升证书等级。
2.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本岗位从业资格证(上岗证)或技能等级证书,公司方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3.持有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员工,在公司聘任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时享有优先聘用权。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模版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职业人员的质量和能力,促进职业发展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国家通过考试、评价等方式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颁发的用于证明其具备一定职业技能和能力的证书。
第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分为注册管理和考试管理两个部分。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滥发、放水、超标准颁发。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类型和级别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第六条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对具备初级职业技能要求的人员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对具备中级职业技能要求的人员颁发的证书。
第八条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对具备高级职业技能要求的人员颁发的证书。
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类型、级别和具体技能要求由主管部门根据职业发展需要确定,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颁发第十条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职业技能和素质要求;(二)持有相关学历、学位或职业培训证书;(三)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颁发程序分为初审、考试和终审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初审由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内容包括资格条件的审查和申请材料的核对。
第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采用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终审由主管部门负责,对考试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决定是否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由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给通过终审的申请人员。
第四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统一制式,加盖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的公章,并载明相关信息和有效期。
第十七条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定期进行复审和续期,以确保持证人员的职业技能和能力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持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让、伪造或超范围使用。
2024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2篇)
2024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____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规范职业资格认证程序,提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职业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家承认和授权的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体系和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组成的体系。
第三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证职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职业认证服务,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和职业发展的依据,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负责机构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规范和政策。
第二章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第五条职业资格认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六条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金和资产;(三)具备相应的认证能力,包括评价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手段等;(四)遵守诚信原则,保证评价过程的公正、公平,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第七条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认证,接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第八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应当依据以下原则:(一)根据职业技能要求,准确评价职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二)公正、公平、公开,遵循评价制度和程序;(三)注重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评价,既重视理论知识,又注重实践操作;(四)评价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职业人员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相关职业经验和培训证明等;(二)职业资格认证机构进行评价和核验,包括面试、实验、考试等多种形式;(三)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四)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并确立职业人员的职业等级。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证书的管理与使用,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维护公司和持证员工的正当权益。
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书,系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证书、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证书,及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其它证书。
第二章考试、培训、注册管理及费用第四条公司的证书管理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质量工程师等各类注册证书,特种作业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统一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从业资格证由安全保卫部统一管理。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后由员工个人管理。
第五条凡由公司组织培训或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报考、评审取得的各类证书,必须在公司注册(使用),并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公司按照证书的种类,决定是否报销其测验费、书本费、培训费,并给予一定程度的肉体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条持证人员必须参与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或测验以保持证书的有用性,培训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七条公司员工自行在外获得的各类证书,不能在公司之外使用或注册。
须交公司审核确认后,纳入公司证书管理体系中。
第八条各单位因投标、现场履约检查等工作原因需使用证书时,须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手续。
第九条借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所借证书,不得遗失、复制、涂改、出租、出卖、转借他人和转交给证书所有人。
证书使用完毕后,按期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第十条公司在生产谋划中需要使用证书时,持证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安排。
因工作原因需派本人亲自前去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供相关资料的,应积极配合使公司生产谋划活动顺遂展开。
第十一条持证人员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方可领取证书。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职业资质认证的公信力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机构设置
设立职业资格证书主管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评定和颁发
1.职业资格证书的评定由职业资格评定机构负责,评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评定资质和能力。
2.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应公开、公正、公平,符合审查条件和评定要求的人员经评定机构评定通过后,由主管部门颁发。
四、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1.职业资格证书采用电子化管理,实行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
2.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向公众发布和公示。
3.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如有需要,应及时更新。
五、职业资格证书的监督和惩处
1.对违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行为,应予以追究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职业资格证书的非法颁发行为,应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过去的相关规定。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培养适应公司健康、快速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满足公司安全生产和有序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的管理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资格证书系指与公司日常管理、安全生产和职工执业有关的由个人持有的资格证书,主要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类及财务类从业资格证书和纳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它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资格证书管理要求与部门职责第四条对国家要求持证上岗的工种,职工应持相应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对已在该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
经培训后仍不能取得资格者,必须调离该岗位。
第五条职工报考各类资格证书原则上为个人自主行为,职工自行承担考试报名、培训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六条公司根据部分岗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资质管理等要求,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派相关职工参加部分资格证书考试及培训,并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七条凡由公司选送培训、考试的,培训或考试结束后,未取得相应资格或取得证书低于取证等级的,按《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由公司选送培训取证的职工,培训考核(试)期间工资、效益奖、福利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职工取得资格证书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或领取了奖励费用的,该资格证书由公司或公司优先使用,部分重要资格证书由公司统一保管。
资格证书一经使用,公司即承担其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复审、换证等费用。
第十条职工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和备案。
由于个人原因未及时登记或备案,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分别主管本专业领域内的资格证书,人力资源部负责资格证书的日常事务。
(一)资格证书主管部门职责1.认真学习理解分管专业领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单位相关政策文件对资格证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切实贯彻执行。
企业员工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管理办法做好企业员工各类专业技能职称和资格证书的管理,对于企业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稳定企业人才队伍,激励企业员工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各类现场管理专业技能的考核。
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和激励措施。
1、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的管理1、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岗位职称、职业资格、毕业证书必须统一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人证具在,公司将把员工的职称作为定薪的依据。
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书的人员不能调入本公司工作。
2、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司员工的岗位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
办公室应对所有证书登记造册并复印一套存档备份。
证书保管人员对公司各种证书的分类、数量必须做到了如指掌,随时保障需要。
证书保管人员如调整或离岗,必须办好移交手续。
3、公司因业务需要临时借用员工的岗位职称、职业资格、毕业证书等,必须办理借用登记手续,明确用途和借用时间,用完及时归还办公室存档,防止丢失损坏。
4、本公司员工的岗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未经批准,不允许外借给任何单位。
5、公司员工辞职或者调离公司,岗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是自己带进公司的,由公司与员工协商处理,原则上归还给员工。
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推进员工持证上岗工作,根据《***集团公司教育培训规定》和《***集团公司员工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根据集团公司对各类岗位实行持证上岗要求而通过资格认证或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集团公司颁发的具有上岗资质的证明。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人才评价中心)是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办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考试督查、考核评价、证书管理以及培训和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专业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的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申请报名、资格审查、培训实施、考试组织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才评价中心)是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计划、落实经费、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直属(基层)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才评价中心)是本企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计划、落实经费、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分、子公司的专业部门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申请报名、资格初审、计划实施等工作。
直属(基层)企业的专业部门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企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考试取证的申请报名、资格初审、计划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根据本企业的需要制定计划,安排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鉴定、取证,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
第二章名称与规范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全称是“***集团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和颁发,集团公司人才评价中心盖章。
第十条职业资格证书中包括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工作单位;岗位名称;证书有效期和编号;参加续期培训、考核的信息等。
学校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和认可度,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 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学校相关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三、管理职责1. 学校教务处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日常工作;2. 各专业系部负责本系部学生职业资格证书的申报、培训和考核工作;3. 教师个人负责指导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核。
四、职业资格证书种类1.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 行业职业资格证书;3. 学校自主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条件1. 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条件的学生;2. 符合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条件的学生;3. 学校自主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条件由各专业系部制定。
六、职业资格证书申报程序1. 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系部审核申报材料,确认符合申报条件;3. 学校教务处汇总申报材料,进行审核;4. 审核通过后,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核;5. 考核合格者,由学校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七、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与考核1. 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2. 各专业系部负责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核;3. 培训和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八、职业资格证书管理1. 学校建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档案,记录学生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取情况;2. 学校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其工作表现和职业发展情况;3. 学校对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进行管理,确保证书的时效性。
九、奖励与处罚1. 对在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培训和考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学校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提高学生职业素质,为学校和社会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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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促进公司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优化人才队伍、提高管理水平,满足公司持续、健康、高效发展的需要。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管理制度及经营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分公司、总承包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经理部、管理输出型项目经理部员工,子公司参照执行。
公司高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公司资质管理、经营工作、安全生产等所需的,由员工通过考试、职称评审、职业鉴定等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主要包括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上岗证)、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公司所属基层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员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第五条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取得政策的宣贯;负责除安全三类人员上岗证之外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维护证书管理台账;负责证书相关资料的归档;负责制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分解并下达子(分)公司、总承包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经理部、管理输出型项目经理部人才队伍建设指标。
二、经营开发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投标过程中的借用和归还,以及在借用过程中的妥善保管;根据经营工作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方向提出建议。
三、企划与法律事务部:负责根据资质管理需要提出关于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调配的建议。
四、安全保卫部:负责对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三类人员上岗证的培训、年检、继续教育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所属基层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职业资格证书取得政策的解释、传达;负责建立和维护本单位职业资格证书台账;负责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指标制定和实施培养计划;负责相关职业资格的考评、评审信息的收集、通知,并协助员工办理评审、报考和鉴定;员工成功取得相应类别证书后,负责收集证书的相关资料送交集团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七条公司相应岗位员工的聘任应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其中对职业资格证书要求如下:
一、对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执证上岗的工种,员工须持相应从业资格证书(上岗证)方能上岗。
公司鼓励员工主动参加培训,提升证书等级。
二、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本岗位从业资格证(上岗证)或技能等级证书,公司方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持有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员工,在公司聘任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时享有优先聘用权。
目前仍未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执行经理,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担任项目经理3年内仍没有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第4年起,不再担任项目经理、执行经理。
第八条公司每年根据资质管理、经营和生产工作需要下达人才队伍建设指标,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储备数量进行量化考核。
各单位根据指标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引导、安排和督促本单位员工按计划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员工参加公司资质管理和经营工作需要的部分资格证书的
考试及培训,相关费用按规定报销,由所在单位从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同时按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办法》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员工在公司的服务期限。
证书类别包括:
一、工程管理、招投标等相关的职称证、从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书;
二、人力资源管理、思想政治工作、行政后勤管理、法律事务等相关的职称证、从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书;
三、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公路造价工程师、实验检测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质量工程师等与公司承接业务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员工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在取得合格证一个月内将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评审表、证书原件、执业资格证的证书注册材料等交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收到以上全部资料后,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和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一条为便于投标工作的开展,提高经营工作效率,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统一保管和使用。
资格证书一经使用,公司即承担相应的继续教育、复审、换证等费用。
员工离职时由本人领回证书原件。
第十二条已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但仍未注册到公司的员工,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将证书注册到公司。
对逾期仍不配合办理注册变更的员工,报公司领导办公会审批同意后,进行降职或调岗处理。
第十三条证书的借用:
一、经营工作及生产管理中需要使用各类资格证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公司职能部门借用:填写《借证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借证手续。
(二)子(分)公司、总承包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经理部、管理输出型项目经理部借用:填写《借证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借证手续。
(三)原则上由经办人本人办理归还手续。
逾期归还超过2次的,再次借用需要按每证每次100元交纳借证押金。
二、借用经办人员须妥善保管资格证书,如因保管不当发生遗失、污损等情形,按以下规定承担责任:
(一)所借用证件遗失的:协助补办证件,承担所有补证费用,并罚款1000元/证。
(二)所借用证件污损的:罚款200元/证,如污损程度影响到证书使用需要重新办理的,由责任人协助补办证书、承担所有补证费用。
第四章取得证书的待遇
第十四条取得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技能等级证书以及公司同意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取得规定类别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到公司的,公司按《证书补贴标准》(附件1)实行证书补贴。
一、证书补贴按实际注册情况累加计算,补贴发放时间自本办法发布之日算起,新注册证书从成功注册到公司的当月算起。
二、因建造师证须与安考证B证配套使用,因此,取得建造师资质的人员须取得安考证B证才能按规定发放证书补贴。
第十六条费用核算管理
一、证书补贴原则上进入所在项目成本;未在项目的人员,证书补贴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证书补贴人员名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
每月补贴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造册发放,并向财务部门提供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名单及金额,财务部门进行发放及成本划转。
第十七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