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家思想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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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家思想之内涵
国政研究报告━节录自李光耀的法治观-以中国法家思想来验证)
宪政法制组政策委员 陈新民
追溯中国法家之历史,大体上可以春秋时代的管仲为先驱,其后历经战国时期的李
悝、吴起,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末期的韩非子、李斯等人,为主要的代表
人物。关于法家的著作,我国已汗牛充栋,本文不欲再狗尾续貂的就先秦法家诸子
各个人的思想来分别论述,而先综合法家思想的内涵,来接续对应李光耀相关的法
治见解。
法家的见解,可略举其重点如下:
一、以「法」为本
法家之所以被称为法家,乃是其强调治国之道系藉由法律来达成,也就是以「法」
治国,而此点正是与儒家所强调之以「礼」治国的最大不同之处。在战国时代,由
于传统儒家所提倡的「礼教」因欠缺强制力,故无法有效的维持公平客观的秩序,
而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及加速封建制度的瓦解,故集权专制乃逐渐建立,而法
家也顺应时势之所趋应运而生。而当时法家之所以会受到特别之重视,乃是由于他
们的目标放在富国强兵之上,主张富强必奠基于法治的基础。而「富国强兵」更是
当时各国是否得以生存且不被他国兼并的最重要方法。所以,法家思想明显可见是
依循着当时恶劣的历史政治环境现实所产生的「救亡图存」之道!
中国法家祭出「法」,作为国家富国强兵,以救亡图存,法因此带有浓厚的「工具
论」。法家将「法」视为这种治国的良方,「法」便具有特殊的价值与特性,研究
法家甚有成就的陈启天,便认为法家的「法」,具有下列几种特殊的政治意义,法
是;1.明分止争的标准;2.齐众使民的标准;3.成文客观的标准及4.因时制宜的标
准。
著名的史学家杨树藩教授也综合了韩非子,这位集法家大成者,对于法律的特性有
四点:1.稳固性;2.公平性;3.公开性;4.时代性。这四点看法大致上中肯,我们
也可以在加以阐述如下:
1.法的平等功能:这是韩非子法治思想中,最重要的一环。韩非子曾言:「法不阿
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
夫」(韩非子·有度)。因此,凡是违反国家律令者,不论其身份究属皇亲贵族或
贩夫走卒,一律都得受到处罚,此亦是商鞅所说的:「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
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
赏刑)之「刑无等级」的观念。于是,在这种类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下,下层阶级之民众
当乐于守法,而上层阶级之权贵亦不敢违法,如此,国家政治
之运作与社会秩序之维持当能齐一也。因此,法律的平等功能,等于严格执法的代
名词。韩非子的这种「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与儒家的「刑不上大夫」且
有天渊之别。
2.法的明确功能:「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
子·难三);「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
者也」(韩非子· 定法)。如此,由于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因法之公布而得到了明
确性,于是法令便成为了一国之人行动的共同准绳也。这是强调国家实证法律的重
要性。也是要与儒家的强调「礼教」有本质上的差异。因为,礼教是存于人民的心
中,以及伦理之上。法家强调这种国家立法及官吏立法,并且广被民知,而形成一
个客观的秩序,这点颇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明确性」与「法律安定性」的精
神,所以法律有齐一国家秩序的作用。韩非子也称:「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韩非子·五蠹)。便是此理。此明确功能也正是「法公开性」的表现。
3.法的威吓功能:商鞅认为:「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
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民乱,乱则民伤其所恶。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
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甚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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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去刑」(商君书·开塞)。在此,商鞅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观念,即为处罚奸佞之
徒及违反法令规定者,不仅须予以处罚,尚须以「严刑」相加,方使其不敢再犯,
并收杀一儆百的效果。故管仲亦曾言及:「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
行,则百姓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姓皆喜」(管子·重令)。所以就控制社
会、管理国家的实用性而言,当是「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
(韩非子·显学),而此论点,乃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思想之上,盖人性是
「骄于爱,而听于威」的。所以国家应该使用法律,且是使用严厉的法律来使臣民
的精神绷紧到极限,也因此「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
(韩非子·五蠹);「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
威而归其利矣」(韩非子·二柄),而人民畏于严刑峻罚,自然可以受到国家的驱
使也,韩非子也说道:「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
所欲。而好
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行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韩
非子·制分)。就此意义而言,法家的法治,无异于实施高压的恐怖政治。才会有
此动辄以严刑伺候的思想,另一句韩非子的名言可验证之:「学者之言,皆曰轻刑,
此乱亡之术也,凡赏罚之必者,劝禁也」(韩非子·六反)。
4.法的现实性:法作为国家统治的工具,以及社会秩序的客观标准,而其目的乃作
为国君遂行意志,进而使国家达到富强的境界,所以,法律必须有其实用的现实性。
所以,法家是最强调实事求是,不泥古而不化。法律必须随着时代及社会需要而作
迅速变更。前面提到法的明确功能时,虽然韩非子有「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的看法,这是指任何现行法而言,并不反对法律未达到更佳目的,所因时制宜。商
君书:「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
(商书·更法);管子也说:「民不道法,则不祥。国更立法以典民,则祥。……
法者不可恒者也」(管子·任法);「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厚有
薄,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事而动」(管子
·任法);韩非子也说:「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智而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法不易者,乱;世变而
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世变」(韩非子·心度)。韩
非子这句「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已成为千古名言。
5.法的主观性:法律代表国君及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法家对于法律的产生无须
顾虑人民的想法。即可在两点中显现出来:
第一,认为法律可以外在地使人民达到国家所要求的中规中矩,也就是单靠法律即
可达到目的,无庸考虑人民的感情。韩非也说道:「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
恃自圜之木,千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
者,何耶?隐括之道用也。」(韩非子·显学),这句话说明了光靠德厚无法使人
民奉公守法,唯有靠法律(隐括)的外在强制力方可,也是持人性本恶的看法。
第二,认为「民智无用论」,同样韩非子在上述显学篇中也提及「今不知治者,必
曰『得民之心。』得民之心而可以为治,则是伊尹,管仲无所用也。将听民而已矣。
民智不可用,犹婴儿之心也。」韩非认为慈母为小儿剃发以防头顶长疮,但婴儿犹
啼哭不止,不知所受者是小苦,但剃发
后可获极大好处,以证之法律带给人民是小
痛苦,而国可获得大利。因此法律不必顾及人民的感受,完全依君主的主观判断即
可,人民未必能了解国家的用心。这点儒家孔子也有类似的「民可使由知,不可使
知之」的看法,强调民智的「无用」与「低落」。因此,韩非既要求国君要「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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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人之术,而不苟于世俗之言」同时,「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使天下不得
不为己听」(韩非子·奸劫弑臣),这与儒家思想的「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
视」也形成绝对的对比。
所以法家对法这种主观性,包含了制定者对法价值的主观判定拥有独揽权,因此,
换一句较现代的用语来形容:法家毫不在乎,也利用所谓的「民粹主义」。
二、以「术」、「势」为辅
法家基本上可分三派即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也。然此三者,则为法家
思想之集大成者韩非子将其融于一炉。不过,法家之所以称为法家,非法令制度不
足以成也,然「术」、「势」之重要性亦不可偏废,其对「法」而言实具有相得益
彰之功能。不过法家思想之内涵,仍当以「法」为本,而以「术」、「势」为辅。
此也是法家名称之所以来源,以下,便就此辅佐「法」的二个配套理念,略加以论
述之。
(一) 法家思想中的「术」
以韩非子对「术」的认知而言:「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
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故「术」就某种程度而言,
乃是实行及运用法律及御臣治民的方法。归纳韩非子的思想,「术」基本上可以有
四大类,即立法的「术」、执法的「术」、御臣的「术」和外交的「术」:
1.立法之术:所立之法必须是「设民之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设民之所
恶以禁其奸,故为刑罚以威之」(韩非子·难一);且「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韩非子·五蠹)。而「一」就是说所立之法相互间不可以矛盾;「固」就是说立
法之后不可朝令夕改,使人民不知所从。
2.执法之术:执法所秉持的第一原则必须要公平,要「不避亲贵,法行所爱」(韩
非子·六反),且必须要有确实的证据,故「有赏者,君见其功;有罚者,君知其
罪」(韩非子·难一),换言之,即「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者也」(韩
非子·奸劫弑臣)。
3.御臣之术:韩非子认为人必自为而为私,故不可能有什么天生的「清洁之吏」,
唯有在周密的知奸之术和严厉的刑罚下,官吏才能必然的不敢枉法为私。故言
「臣
有奸必知,知者必诛。是以有道之王,不求清洁之吏,而务必知之术也」(韩非子
·八说)。
4. 外交之术:韩非子认为「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韩非子·显学),故应
当极力充实国家之军事与经济力量,其方法则为「明其法禁,必其赏罚,尽其地力,
多其积,致其民死以坚其城守,天下得其地则其利少,攻其国则其伤大,万乘之国
莫敢自顿于坚城之下,而使强敌裁其弊也,此必不亡之术也」(韩非子·五蠹)。
(二) 法家思想中的「势」
大体上,法家所讲的「势」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势」指一切的形势而言,狭义的
「势」则指权势而言。是故,法家所谓的势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凡能够洞察
时势及掌握运用权势者,当有助于治国平天下。故韩非子言:「抱法处势则治,背
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而「人主之所以身危国亡者,大臣太贵,左右太
威也」(韩非子·人主),因此「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
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所以「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
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今大臣得威,左右擅势,是人
主失力,人主失力而能有国者,千无一人」(韩非子·人主)。
故法律的设立与执行都要配合时宜,并藉由严刑峻罚以建立人主之威信,而其运用
的方法则又需藉助「术」不可。为此,可知法、术、势三者相辅相成也--即「以术
置法,以法立威,威立则令行」者也。
三、.法家实行法治的结果
就现代的法律存在观点而言,法是作为保护人民基本权利以防止国家权力侵害而设。
但相反的,中国古时的法家思想,严明法律的目的,对内乃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
巩固王权而用,此两者之不同,不可不察也。盖法家追求的是富国强兵,只有透过
法令才能强迫人民从事耕战,而此便是法家所强调的「以法胜民」的观念,而也只
有透过法令此一统治工具,国君方能有效统摄臣民也。所以「无威严之势,赏罚之
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韩非子·奸劫弑臣)。法的成就霸业功能:法家思想之
所以能为战国时期各国所重视,最主要的当是其声称具有振衰起弊、成就霸业的功
能。就史实而论,亦足证其言不虚。以战国七雄而言,秦国后来之所以能一统韩、
赵、魏、楚、燕、齐六国,乃是秦孝公在位时能重用商鞅变法,励精图治,故至秦
始皇时方能一统天下。故司马迁评论到:「行之十年,秦民大悦。路不拾遗,山无
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
私斗,乡邑大治」(史记·商君列传)。所以
法家思想的最终目的,乃是诚如韩非子所言:「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者,
则官治;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民用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
业成矣」(韩非子·外储说左下)。因此,「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
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故法家以为立国的根本在力,力之表现
于对内的是权力,力之表现于对外的实力;对内要用权力尽量统制人民,对外要用
实力从事斗争,这便是法家所谓霸政的意义。
综而言之,以韩非子作为法家法治观的代表人物,可以感受到其对法律观有其强烈
的时代使命感。盖韩非子生于祖国即将遭秦国并吞的时代,但举国仍积弱不振,所
以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乃为立即的富国强兵,而非长治久安所产生,因此,以此时空
所产生的法律观,无人可以称之为「紧急时期的法治观」。因为,这些追求急速成
效,且威吓主义,不体恤人权的法律思想与近世国家的紧急法制,有异曲同工之妙。
盖在后者正有「危急不识法律」(Not kennt kein Recht)法谚的适用。但是,在
平日的法律则不适用此原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