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实验教学中心有毒危险品管理的暂行规定
渔业养殖管理办法5篇

渔业养殖管理办法5篇渔业养殖管理办法怎么说?根据养殖水质的不同,可分为淡水养殖、咸水养殖及海面养殖三大类。
以西南沿海分布最为密集,产值居远洋渔业之次。
常见的有虱目鱼,牡蛎,鳗鱼的养殖。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渔业养殖管理办法。
渔业养殖管理办法【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库区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库区(以下简称“库区”)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以及其它渔业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库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发展人工养殖和渔业资源增殖,合理安排捕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质环境,培育水产市场,促进渔业发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库区的渔业工作。
第五条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库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渔政执法队伍,配备相应的渔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渔政监督管理与渔政执法的主要任务:(一)宣传渔业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维护库区渔业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增殖渔业资源以及珍稀水生动物资源。
(四)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依法对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监督库区水产健康养殖,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渔政执法人员执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有权对渔获物、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鱼方法以及渔用配合饲料、渔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公安部门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库区渔业生产管理,对违法行为十分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库区管理部门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养殖规划,引导库区渔民发展人工养殖,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加强库区人工投放鱼苗和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养殖水域水质监测和生态环境评审工作,监督检查库区沿岸企业排污标准。
第十一条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利用,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培育水产市场,积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渔业生产。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水产办〔2018〕34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水产办〔2018〕34号各区农委,光明食品集团,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根据上海实际,我办组织制订了《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和《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单位按照《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进行生产,并对其实施监督指导和管理,我办将对全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实施督导和抽查。
附件:1.《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2.《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表》上海市水产办公室2018年6月27日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依据)为转变水产养殖发展方式,优化空间布局,节约利用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推进本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辖区内依法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任务措施)水产养殖绿色生产以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产工艺、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任务,通过合理布局养殖生产、改进生产设施设备、科学使用投入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与管理措施,实现降低生产能耗、尾水处理达标排放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措施,保护渔业水域环境,提高绿色供给能力。
第四条(主体责任)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水产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药物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水产养殖用药指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水产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水产药物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确保水产药物质量,防止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
第四条国家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产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药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产药物生产管理第五条水产药物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第六条水产药物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的药物进行定期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水产药物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药物品种。
第三章水产药物经营管理第八条水产药物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
第九条水产药物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货的水产药物进行查验,确保经营的药物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条水产药物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药物品种,不得的经营假劣药物。
第四章水产药物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水产养殖者使用水产药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物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药物。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者在使用水产药物前,应当认真阅读药物说明书,了解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十三条水产养殖者使用水产药物时,应当严格按照药物说明书推荐的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者使用水产药物后,应当注意观察水产动物的反应,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轻或者防止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药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水产药物进行抽检,公布抽检结果。
水产养殖兽药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养殖兽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养殖兽药的管理,保障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水产养殖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行为。
第三条水产养殖兽药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安全的原则,确保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
第二章兽药生产与经营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兽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进货的兽药进行查验,并保存相关资料和样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假劣兽药、过期兽药、失效兽药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兽药。
第三章兽药使用第九条水产养殖者应当合理使用兽药,按照兽药的使用说明和医生的建议使用兽药。
第十条水产养殖者不得使用下列兽药:(一)假劣兽药;(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三)超过规定使用量的兽药;(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兽药。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者使用兽药时,应当遵守兽药的使用规定,不得滥用、乱用兽药。
第四章兽药监管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兽药的监管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对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部门有权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检,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兽药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兽药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对兽药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水产养殖者使用假劣兽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兽药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规范养殖业经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产品养殖活动。
第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养殖、饮食安全的原则,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水产品养殖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完善养殖管理制度,加强养殖现场监管,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养殖基地管理第五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选址适宜,水质优良,土壤肥沃,具备良好的光照、温度和气候条件。
第六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养殖区域划定,规范养殖活动。
第七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疫病防控,定期进行养殖区域消毒,确保养殖环境卫生。
第九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对养殖场地、设备和饲料的检修、保养和清洁,确保运行正常。
第三章养殖过程管理第十条水产品养殖过程应开展兽医监测和兽药使用管理,确保水产品健康。
第十一条水产品养殖应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饲料残留和污染。
第十二条水产品养殖应遵循生态养殖原则,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减少对水质的污染。
第十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加强对养殖过程中疫病的防控,及时对病死水产品进行处理,防止疫病扩散。
第四章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水产品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养殖、加工、储存和运输,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控制。
第十六条水产品加工过程应遵循卫生安全规范,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证产品无细菌和有害物质。
第十七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水产品养殖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023年水产养殖危禁药名录

2023年水产养殖危禁药名录一、概述水产养殖是我国重要的养殖业之一,但近年来,由于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养殖业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也普遍存在违规使用药物的现象。
违规使用危禁药物不仅对水产养殖业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为了规范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水产养殖危禁药名录,以明确禁止使用的危险药物。
二、危禁药名录的制定背景及意义1. 制定背景水产养殖危禁药名录的制定是在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提出的,旨在规范水产养殖业的药物使用,从根本上解决违规使用危禁药物的问题。
也为保障用户的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 制定意义(1)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禁止使用危禁药物可以有效减少水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残留,保障用户的食品安全。
(2)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药物使用,可以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降低养殖成本,提升养殖效益,推动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3)提升水产养殖业的市场竞争力。
规范药物使用,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可以增加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推动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三、2023年水产养殖危禁药名录的具体内容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2023年水产养殖危禁药名录包括以下内容:1. 禁止使用的抗生素类药物目前禁止使用的抗生素类药物主要包括氧氟沙星、甲磺丙胺、呋喃唑酮等。
这些抗生素类药物在养殖过程中可能会对水产品和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因此被列入了禁用名录。
2. 禁止使用的激素类药物激素类药物在水产养殖中的使用虽然可以促进生长,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潜在危害。
2023年的危禁药名录中明确禁止使用雄激素、雌激素等激素类药物。
3. 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2023年的危禁药名录中还包括了一些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如重金属离子类药物、有机磷类药物等。
这些化学药剂可能会对水质产生严重的污染,对水产健康和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因此被列入了禁用名录。
四、危禁药名录的实施措施1. 加强宣传和教育为了有效实施危禁药名录,需要加强对水产养殖业者的宣传和教育。
水产禁药使用处罚标准

水产禁药使用处罚标准随着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一背景下,禁止使用水产禁药已成为行业共识。
本文将介绍水产禁药的使用处罚标准,以期提高广大养殖户对禁药危害的认识,规范水产养殖行为。
一、水产禁药概述水产禁药是指在养殖过程中,对水产生物具有毒性、致畸、致突变、生物积累等危害的化学物质。
这些药物在水产养殖过程中被禁止使用,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二、水产禁药使用的危害1.对水产生物的毒性作用:水产禁药对人体和生态环境具有极大的毒性,可能导致水产生物死亡、生长受阻、生殖系统损害等。
2.生态环境破坏:水产禁药在环境中容易积累,长时间使用可能导致土壤、水源、生态系统受损,影响生态平衡。
3.食品安全问题:水产禁药残留在水产品中,可能导致人体健康受损,引发食物中毒等疾病。
三、水产禁药使用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水产禁药使用违法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1.警告:对于初次违法使用水产禁药的养殖户,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2.罚款:对于违法使用水产禁药的养殖户,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
3.吊销许可证:对于违法使用水产禁药且情节恶劣的养殖户,吊销养殖许可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4.刑事责任:对于违法使用水产禁药,造成严重后果的养殖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何规范使用水产禁药1.了解水产禁药清单:掌握水产禁药的种类和用途,避免使用禁药。
2.选购合法渔药:在购买渔药时,务必查看药品标签、说明书等,确保选购合法、安全的渔药。
3.按照用药规程操作:按照渔药使用说明和兽医建议,规范用药,切勿过量使用。
4.加强养殖管理:通过提高养殖技术、改善水质、加强病害防治等措施,降低水产禁药使用需求。
五、结论水产禁药使用处罚标准的出台,旨在加强水产养殖业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
广大养殖户应充分认识水产禁药的危害,严格遵守禁药使用规定,规范用药行为。
危险化学品鱼类急性毒性分级试验方法(标准状态:现行)

的 修 改 单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然 而 ,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放 入 已 知 质 量 的 容 器 内 称 量 ,加 溶 剂 溶 解 或 稀 释 ,倾 入 刻 度 容 器 内 ,摇 匀 ,再 加 溶 剂 至 刻 度 ,算 出 质 量 浓 度 (mg/mL)备 用 。 5.2 样 品 稀 释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配 成 一 种 质 量 浓 度 ,给 予 各 剂 量 组 的 试 验 鱼 不 同 体 积 的 化 学 物 。
6 试 验 动 物 试验用鱼选用无病、健康,其外观行动活泼、体色发亮、鱼 鳍 完 整 舒 展,逆 水 性 强,食 欲 强,对 毒 物 敏
感的鱼。试验开始前在试验条件相似的生活条件下 (水 温、水 质 等)驯 养 一 周 或 10d以 上,试 验 前 四 天 最好不发生死亡现象,且正式试验的前一天停止喂食。参见 OECD203试验方法。 7 试 验 环 境 7.1 水 温 保 持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 温 水 性 鱼 类 为 20℃ ~28℃ ,冷 水 性 鱼 类 为 12℃ ~18℃ ,一 般 变 动 范 围 不
Ⅰ
犌犅/犜21281—2007
危险化学品鱼类急性毒性分级试验方法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危 险 化 学 品 鱼 类 急 性 毒 性 分 级 试 验 的 试 验 样 品 、试 验 动 物 、试 验 步 骤 和 试 验 结 果 。 本标准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进行鱼类急性毒性的试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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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实验教学中心有毒危险品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危险品系指易燃、易爆、毒品、易制毒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氧化剂
和有机过氧化剂等物品。
二、危险品的采购、运输
1、由学校指定专人,到国家指定经营危险品的供货部门采购。
各单位和个
人不得自行采购。
2、危险品运输时,必须按照其要求,防震、防撞、防压、防摩擦、防潮湿、
防高温、防倾倒等注意事项进行。
严禁相互抵触的危险品同车载运以及
用公共交通工具运载。
三、危险品的存储
1、应建立专用仓库,危险品在库内存放的位置和方式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
要求,相互抵触的或灭火方式不同的危险品不得混放;库存危险品必须
有明确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和识别记号。
存放处必须
配有相应的消防和防护器材。
2、存放危险品的容器、搅拌毒品的工具必须固定,应定期对容器作安全性
检查,严禁容器和工具在处理不同危险品时被串用、挪为他用或随意遗
弃。
3、危险品入库时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
4、库存危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由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熟悉危
险品性能的人员担任仓库保管员;并定期检查,做书面记录,发现隐患,及时解决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5、库存剧毒品和强辐射品,必须由指定的两位专门人员保管,专库专柜存
放,双锁加封。
四、危险品领用
1、领料单必须由领用人、保管员和综合实验室主任同时签字。
领用必须遵
循按最低量领取、限量领用、控制使用、不留备用的原则,剩余品及时
退库保管。
2、对涉及危险品实验操作的师生员工,实验室要加强安全教育和操作方法
的指导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防范能力。
3、领取剧毒品和强辐射品(如氰化物、砷化物、核辐射品等)的领料单上
必须详细填写用途,经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由两人共同提取;
严禁领取时手续不全。
4、使用后剩余的剧毒品和强辐射品,由实验室及时加封并派两人共同送还
危险品库存放,同时办理退还手续。
5、凡含有剧毒或放射性物品的“三废”,不得随意扔弃、排放,必须上报
保卫处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再进行处置。
水产养殖实验教学中心
2007-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