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实验教学中心有毒危险品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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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养殖管理办法5篇

渔业养殖管理办法5篇

渔业养殖管理办法5篇渔业养殖管理办法怎么说?根据养殖水质的不同,可分为淡水养殖、咸水养殖及海面养殖三大类。

以西南沿海分布最为密集,产值居远洋渔业之次。

常见的有虱目鱼,牡蛎,鳗鱼的养殖。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渔业养殖管理办法。

渔业养殖管理办法【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库区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库区(以下简称“库区”)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以及其它渔业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库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发展人工养殖和渔业资源增殖,合理安排捕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质环境,培育水产市场,促进渔业发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库区的渔业工作。

第五条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库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渔政执法队伍,配备相应的渔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渔政监督管理与渔政执法的主要任务:(一)宣传渔业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维护库区渔业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增殖渔业资源以及珍稀水生动物资源。

(四)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依法对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监督库区水产健康养殖,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渔政执法人员执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有权对渔获物、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鱼方法以及渔用配合饲料、渔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公安部门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库区渔业生产管理,对违法行为十分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库区管理部门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养殖规划,引导库区渔民发展人工养殖,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加强库区人工投放鱼苗和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养殖水域水质监测和生态环境评审工作,监督检查库区沿岸企业排污标准。

第十一条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利用,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培育水产市场,积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渔业生产。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水产办〔2018〕34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水产办〔2018〕34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水产办〔2018〕34号各区农委,光明食品集团,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根据上海实际,我办组织制订了《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和《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单位按照《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进行生产,并对其实施监督指导和管理,我办将对全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实施督导和抽查。

附件:1.《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2.《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表》上海市水产办公室2018年6月27日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依据)为转变水产养殖发展方式,优化空间布局,节约利用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推进本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辖区内依法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任务措施)水产养殖绿色生产以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产工艺、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任务,通过合理布局养殖生产、改进生产设施设备、科学使用投入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与管理措施,实现降低生产能耗、尾水处理达标排放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措施,保护渔业水域环境,提高绿色供给能力。

第四条(主体责任)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水产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药物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水产养殖用药指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水产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水产药物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确保水产药物质量,防止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

第四条国家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产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药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产药物生产管理第五条水产药物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第六条水产药物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的药物进行定期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水产药物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药物品种。

第三章水产药物经营管理第八条水产药物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

第九条水产药物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货的水产药物进行查验,确保经营的药物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条水产药物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药物品种,不得的经营假劣药物。

第四章水产药物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水产养殖者使用水产药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物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药物。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者在使用水产药物前,应当认真阅读药物说明书,了解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十三条水产养殖者使用水产药物时,应当严格按照药物说明书推荐的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者使用水产药物后,应当注意观察水产动物的反应,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轻或者防止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药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水产药物进行抽检,公布抽检结果。

水产养殖兽药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养殖兽药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养殖兽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养殖兽药的管理,保障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水产养殖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行为。

第三条水产养殖兽药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安全的原则,确保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

第二章兽药生产与经营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兽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进货的兽药进行查验,并保存相关资料和样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假劣兽药、过期兽药、失效兽药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兽药。

第三章兽药使用第九条水产养殖者应当合理使用兽药,按照兽药的使用说明和医生的建议使用兽药。

第十条水产养殖者不得使用下列兽药:(一)假劣兽药;(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三)超过规定使用量的兽药;(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兽药。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者使用兽药时,应当遵守兽药的使用规定,不得滥用、乱用兽药。

第四章兽药监管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兽药的监管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对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部门有权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检,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兽药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兽药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对兽药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水产养殖者使用假劣兽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兽药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规范养殖业经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产品养殖活动。

第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养殖、饮食安全的原则,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水产品养殖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完善养殖管理制度,加强养殖现场监管,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养殖基地管理第五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选址适宜,水质优良,土壤肥沃,具备良好的光照、温度和气候条件。

第六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养殖区域划定,规范养殖活动。

第七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疫病防控,定期进行养殖区域消毒,确保养殖环境卫生。

第九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对养殖场地、设备和饲料的检修、保养和清洁,确保运行正常。

第三章养殖过程管理第十条水产品养殖过程应开展兽医监测和兽药使用管理,确保水产品健康。

第十一条水产品养殖应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饲料残留和污染。

第十二条水产品养殖应遵循生态养殖原则,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减少对水质的污染。

第十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加强对养殖过程中疫病的防控,及时对病死水产品进行处理,防止疫病扩散。

第四章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水产品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养殖、加工、储存和运输,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控制。

第十六条水产品加工过程应遵循卫生安全规范,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证产品无细菌和有害物质。

第十七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水产品养殖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023年水产养殖危禁药名录

2023年水产养殖危禁药名录

2023年水产养殖危禁药名录一、概述水产养殖是我国重要的养殖业之一,但近年来,由于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养殖业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也普遍存在违规使用药物的现象。

违规使用危禁药物不仅对水产养殖业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为了规范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水产养殖危禁药名录,以明确禁止使用的危险药物。

二、危禁药名录的制定背景及意义1. 制定背景水产养殖危禁药名录的制定是在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提出的,旨在规范水产养殖业的药物使用,从根本上解决违规使用危禁药物的问题。

也为保障用户的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 制定意义(1)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禁止使用危禁药物可以有效减少水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残留,保障用户的食品安全。

(2)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药物使用,可以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降低养殖成本,提升养殖效益,推动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3)提升水产养殖业的市场竞争力。

规范药物使用,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可以增加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推动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三、2023年水产养殖危禁药名录的具体内容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2023年水产养殖危禁药名录包括以下内容:1. 禁止使用的抗生素类药物目前禁止使用的抗生素类药物主要包括氧氟沙星、甲磺丙胺、呋喃唑酮等。

这些抗生素类药物在养殖过程中可能会对水产品和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因此被列入了禁用名录。

2. 禁止使用的激素类药物激素类药物在水产养殖中的使用虽然可以促进生长,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潜在危害。

2023年的危禁药名录中明确禁止使用雄激素、雌激素等激素类药物。

3. 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2023年的危禁药名录中还包括了一些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如重金属离子类药物、有机磷类药物等。

这些化学药剂可能会对水质产生严重的污染,对水产健康和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因此被列入了禁用名录。

四、危禁药名录的实施措施1. 加强宣传和教育为了有效实施危禁药名录,需要加强对水产养殖业者的宣传和教育。

水产禁药使用处罚标准

水产禁药使用处罚标准

水产禁药使用处罚标准随着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一背景下,禁止使用水产禁药已成为行业共识。

本文将介绍水产禁药的使用处罚标准,以期提高广大养殖户对禁药危害的认识,规范水产养殖行为。

一、水产禁药概述水产禁药是指在养殖过程中,对水产生物具有毒性、致畸、致突变、生物积累等危害的化学物质。

这些药物在水产养殖过程中被禁止使用,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二、水产禁药使用的危害1.对水产生物的毒性作用:水产禁药对人体和生态环境具有极大的毒性,可能导致水产生物死亡、生长受阻、生殖系统损害等。

2.生态环境破坏:水产禁药在环境中容易积累,长时间使用可能导致土壤、水源、生态系统受损,影响生态平衡。

3.食品安全问题:水产禁药残留在水产品中,可能导致人体健康受损,引发食物中毒等疾病。

三、水产禁药使用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水产禁药使用违法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1.警告:对于初次违法使用水产禁药的养殖户,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2.罚款:对于违法使用水产禁药的养殖户,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

3.吊销许可证:对于违法使用水产禁药且情节恶劣的养殖户,吊销养殖许可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4.刑事责任:对于违法使用水产禁药,造成严重后果的养殖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何规范使用水产禁药1.了解水产禁药清单:掌握水产禁药的种类和用途,避免使用禁药。

2.选购合法渔药:在购买渔药时,务必查看药品标签、说明书等,确保选购合法、安全的渔药。

3.按照用药规程操作:按照渔药使用说明和兽医建议,规范用药,切勿过量使用。

4.加强养殖管理:通过提高养殖技术、改善水质、加强病害防治等措施,降低水产禁药使用需求。

五、结论水产禁药使用处罚标准的出台,旨在加强水产养殖业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

广大养殖户应充分认识水产禁药的危害,严格遵守禁药使用规定,规范用药行为。

危险化学品鱼类急性毒性分级试验方法(标准状态:现行)

危险化学品鱼类急性毒性分级试验方法(标准状态:现行)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 修 改 单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然 而 ,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放 入 已 知 质 量 的 容 器 内 称 量 ,加 溶 剂 溶 解 或 稀 释 ,倾 入 刻 度 容 器 内 ,摇 匀 ,再 加 溶 剂 至 刻 度 ,算 出 质 量 浓 度 (mg/mL)备 用 。 5.2 样 品 稀 释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配 成 一 种 质 量 浓 度 ,给 予 各 剂 量 组 的 试 验 鱼 不 同 体 积 的 化 学 物 。
6 试 验 动 物 试验用鱼选用无病、健康,其外观行动活泼、体色发亮、鱼 鳍 完 整 舒 展,逆 水 性 强,食 欲 强,对 毒 物 敏
感的鱼。试验开始前在试验条件相似的生活条件下 (水 温、水 质 等)驯 养 一 周 或 10d以 上,试 验 前 四 天 最好不发生死亡现象,且正式试验的前一天停止喂食。参见 OECD203试验方法。 7 试 验 环 境 7.1 水 温 保 持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 温 水 性 鱼 类 为 20℃ ~28℃ ,冷 水 性 鱼 类 为 12℃ ~18℃ ,一 般 变 动 范 围 不

犌犅/犜21281—2007
危险化学品鱼类急性毒性分级试验方法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危 险 化 学 品 鱼 类 急 性 毒 性 分 级 试 验 的 试 验 样 品 、试 验 动 物 、试 验 步 骤 和 试 验 结 果 。 本标准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进行鱼类急性毒性的试验测定。

水产养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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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板5篇水产养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板精选篇1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全有哪些吧?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水产养殖管理办法5篇

水产养殖管理办法5篇

水产养殖管理办法5篇水产养殖管理办法怎么做?养殖渔业,又称水产养殖,是指在岸上由人工所开辟的渔塭中,养殖鱼类或各种海鲜,以供食用。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水产养殖管理办法。

水产养殖管理办法(篇1)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关口前移,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坚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业主全面自查、行业专项检查、政府综合督查”和风险预警防控“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必须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对渔船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排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率达到100%、专项执法检查登记建档率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成立由水产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行政许可股、渔政站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许可股,负责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排查内容一是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二是清理和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

三是清理和整顿违规作业渔船。

四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重点检查和落实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

五是检查和落实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

六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保险和劳工保险工作。

七是渔港防风、防火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八是24小时安全值班规定及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

九是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

五、排查治理方式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

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打非”行动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标准化建设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

《兽药管理条例》关于水产养殖户违规用药行为的罚则(精)

《兽药管理条例》关于水产养殖户违规用药行为的罚则(精)

《兽药管理条例》关于水产养殖户违规用药行为的罚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公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药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违禁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1](精)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1](精)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我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建设,达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保证养殖水产品的质量与食用安全的目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引自DB 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安全指标;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引自DB 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管理指标;附录C、D为标准性附录,分别引自SC/T9101-2007、SC/T9103-2007。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产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资质条件、环境条件、养殖场规模和基本建设内容、养殖设施、养殖技术、管理及人员配备等。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食用水产品的水产养殖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合于本标准。

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NY 505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NY 5071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T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DB 31/T348 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DB 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 资质条件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应具有法人资质,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符合区域产业规划,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的养殖产品应通过无公害产品认证。

4 环境条件4.1 场址选择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应选择在取水口上游3公里内无污染源、水源充足、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并具备进排水方便、交通便利、电力配套等条件。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场安全用药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水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渔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渔场所有养殖区域、渔药使用人员及渔药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渔场安全用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科学用药,合理用药;3. 安全第一,保障健康;4. 规范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渔场成立安全用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渔场安全用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用药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修订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渔药使用培训和宣传教育;3. 监督检查渔药使用情况;4. 处理渔药使用中的违规行为;5.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渔场安全用药工作情况。

第六条渔场设立渔药管理员,负责渔药采购、储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渔药采购与储存第七条渔药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购买和使用禁用、限用渔药。

第八条渔药采购应从正规渠道进行,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渔药质量。

第九条渔药储存应遵循以下要求:1. 储存地点应通风、干燥、避光,避免高温、潮湿、污染;2. 不同种类、不同用途的渔药应分开存放;3. 渔药标签应清晰、完整,便于识别;4. 定期检查渔药储存条件,确保储存安全。

第四章渔药使用第十条渔药使用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不得随意增减剂量或改变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渔药使用前,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对水生生物和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渔药使用过程中,应做好以下记录:1. 渔药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2. 使用时间、地点、方法、剂量;3. 养殖品种、数量、生长情况;4. 水质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使用渔药后,应进行效果观察和评价,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渔场定期对渔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分。

水产用药查处制度范本

水产用药查处制度范本

水产用药查处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产养殖用药管理2.1 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环保的原则。

2.2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水产养殖用药品种。

2.3 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经过科学筛选,合理使用,避免滥用和过量使用。

2.4 水产养殖用药应当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专业指导书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法、用量和用药周期。

2.5 水产养殖用药应当做好用药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家、用药日期、用药量、用药方法、用药效果等,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条水产养殖用药查处3.1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养殖用药监督管理工作。

3.2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3 农业农村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水产养殖用药进行查处:(1)查阅、复制与水产养殖用药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水产养殖用药进行抽样检验;(2)进入水产养殖场、养殖户进行检查,对违法用水产养殖用药的,责令停止使用,依法予以没收;(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用药记录和追溯管理4.1 水产养殖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用药记录制度,确保用药记录真实、完整、准确。

4.2 水产养殖者应当在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前,对药品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其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4.3 水产养殖者应当在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后,对用药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门。

4.4 水产养殖者应当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水产养殖用药的追溯管理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用药培训和宣传5.1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用药的培训和宣传,提高水产养殖者的用药意识和水平。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5070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herydrug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fiherymedicine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herybiopreparat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4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4.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渔业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制度

渔业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制度

渔业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渔业养殖尾水排放,保护水体环境,促进水产业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渔业养殖场所和单位,包括海水养殖、淡水养殖、陆上养殖等各类养殖方式。

三、排放标准1. 氮、磷排放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执行,不得超过规定的氮、磷排放限值。

2. 其他物质排放标准除氮、磷排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保证排放物质符合环保要求。

四、排放管控1. 监测排放所有渔业养殖场所和单位应当建立监测系统,对尾水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送相关监测数据给相关监管部门。

2. 排放管控对监测到的超标排放情况,应立即停止排放,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对尾水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排放标准为止。

3. 污染风险评估定期对养殖场所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找出可能的排放污染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养殖活动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五、技术改进1. 尾水处理技术改进鼓励养殖场所和单位引进先进的尾水处理技术,提高处理效率,减少尾水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

2. 水体健康监控加强水体环境的监控和保护,定期对养殖水域的水质进行检测,及时了解水质变化情况,保障水体健康。

六、责任和处罚1. 监管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养殖尾水排放的监管力度,对排放超标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养殖场所和单位,将会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七、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1. 信息公开相关养殖场所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自身的尾水排放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2.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对养殖尾水排放管理进行监督和参与,建立养殖环境保护的合作机制。

八、法律法规依据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渔业法》等。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调整或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慎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渔业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渔业养殖的生产行为,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保护水体生态平衡,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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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实验教学中心有毒危险品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危险品系指易燃、易爆、毒品、易制毒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氧化剂
和有机过氧化剂等物品。

二、危险品的采购、运输
1、由学校指定专人,到国家指定经营危险品的供货部门采购。

各单位和个
人不得自行采购。

2、危险品运输时,必须按照其要求,防震、防撞、防压、防摩擦、防潮湿、
防高温、防倾倒等注意事项进行。

严禁相互抵触的危险品同车载运以及
用公共交通工具运载。

三、危险品的存储
1、应建立专用仓库,危险品在库内存放的位置和方式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
要求,相互抵触的或灭火方式不同的危险品不得混放;库存危险品必须
有明确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和识别记号。

存放处必须
配有相应的消防和防护器材。

2、存放危险品的容器、搅拌毒品的工具必须固定,应定期对容器作安全性
检查,严禁容器和工具在处理不同危险品时被串用、挪为他用或随意遗
弃。

3、危险品入库时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

4、库存危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由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熟悉危
险品性能的人员担任仓库保管员;并定期检查,做书面记录,发现隐患,及时解决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5、库存剧毒品和强辐射品,必须由指定的两位专门人员保管,专库专柜存
放,双锁加封。

四、危险品领用
1、领料单必须由领用人、保管员和综合实验室主任同时签字。

领用必须遵
循按最低量领取、限量领用、控制使用、不留备用的原则,剩余品及时
退库保管。

2、对涉及危险品实验操作的师生员工,实验室要加强安全教育和操作方法
的指导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防范能力。

3、领取剧毒品和强辐射品(如氰化物、砷化物、核辐射品等)的领料单上
必须详细填写用途,经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由两人共同提取;
严禁领取时手续不全。

4、使用后剩余的剧毒品和强辐射品,由实验室及时加封并派两人共同送还
危险品库存放,同时办理退还手续。

5、凡含有剧毒或放射性物品的“三废”,不得随意扔弃、排放,必须上报
保卫处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再进行处置。

水产养殖实验教学中心
2007-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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