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6•【文号】农财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11月16日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管以及动物疫情处置和灾后动物防疫,动物疫病防治管理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本办法所称动物均包括水生动物。
第三条农业部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第四条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第六条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
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
第七条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第八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九条强制免疫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关畜种饲养量、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3.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3月30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的检疫,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规定。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动物检疫应当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财农[2004]5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4.02.10【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促进我国禽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为了加强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支持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2004年1月29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OO四年二月十日附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2004年1月29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国家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多有禽类强制免疫,对非强制免疫地区按照养殖者自愿的原则进行免疫。
国家对免疫进行补助,对因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者给予补偿。
三、根据地区差异和各地财政状况,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禽流感防治实行差别补助政策。
四、禽流感疫苗经费标准,按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疫苗数量计算。
疫苗价格暂按0.2元/毫升计算。
强制。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9•【文号】农牧发[1999]18号•【施行日期】1999.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牧发〔199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动物疫情管理,科学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我部制定了《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附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
第四条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第五条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县、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建立四级疫情报告系统。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布设的动物疫情测报点(简称“国家测报点”直接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告。
第六条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快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快报:1、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疫病;2、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3、新发现的动物疫情。
4、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确认发现上述动物疫情后,应在24小时之内快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应在12小时内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月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当月发生的动物疫情,于下一个月5日前将疫情报告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月10日前,报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于每月15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每月2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水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水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4.06
•【文号】农财发[2012]25号
•【施行日期】2012.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水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的通知
(农财发[2012]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2]168号),经研究,现将2012年水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2012年鲤春病毒血症等水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等工作。
请列入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8 “病虫害控制”。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各项目单位要设置“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项目实施中如有变更事项,应按照申报程序及时履行调整报批手续。
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渔业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1:2012年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分配表
附件2:2012年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拨款单。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工作,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通报和公布等动物疫情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动物感染或疑似感染国家规定应当报告疫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对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病。
本办法所称新发动物疫病,是指由已知病原体演变或变异而引起的动物疫病,或者由未知病原体引发的动物疫病,或者国家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疫病。
本办法所称外来动物疫病,是指境外存在但境内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
重大动物疫病名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重大动物疫病病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全国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协调各级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诊断工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境外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预警、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农业部指定的其他实验室按照本办法和农业部其他相关规定,开展相关动物疫病确诊、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国家设立的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按照本办法和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情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疫情报告第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农〔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畜牧兽医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动物疫情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疫情的管理,规范动物疫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诊断、认定、通报、公布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国家规定应当报告的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的分布及发生、发展情况,包括检测到病原或感染性抗体等情况。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全国动物疫情监测,以及全国动物疫情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具体承担全国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的收集、评估和报告。
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以及动物疫情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以及农业部认定的相关实验室按照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病诊断系统,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疫情监测、报告和诊断及流行病学调查的各项制度,明确动物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六条对从事动物疫情监测工作中接触人畜共患病病原体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章动物疫情监测第七条农业部根据全国动物疫病防控状况,制定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监测计划中应当明确承担具体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
第八条疫情监测分为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
日常监测按年度监测计划实施;应急监测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实施。
第九条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监测年度计划和应急监测方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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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8〕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1 / 19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04•【文号】农牧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意见。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照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任务的检验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监测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为执行本法的收费单位。
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购销、仓储,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和仓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对象。
第三条依法对畜禽实施各种防疫措施的,可收取防疫费。
第四条依法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行检疫(验)的,可收取检疫(验)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
第五条依法对毛、蹄、骨、角、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可收取消毒、处理费。
第六条畜(货)主持有规定的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市场出售和调运过程中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
但对上市买卖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得收费。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以及证明逾期、物证不符;伪造、变造证明或发现有畜禽传染病的,须实施补免、补检、补充消毒或重新检疫、消毒免疫,可加倍收费;第七条根据有关检疫标准和规程,成批调运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疫的,按该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总数收费。
第八条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兽医卫生标准,要求,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仓储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发证和定期的技术监测,可收取费用。
不定期的技术监测,合格者不得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费。
防疫检疫机构等各出(用)证单位,按有关规定领取农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时,应交纳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或捕获的野生动物伴侣动物等的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省、地、县三级兽期待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可分别从防疫检疫收入中平衡调剂4%、10%、20%的比例用于发展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业。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监测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为执行本法的收费单位。
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购销、仓储,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和仓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对象。
第三条依法对畜禽实施各种防疫措施的,可收取防疫费。
第四条依法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行检疫(验)的,可收取检疫(验)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
第五条依法对毛、蹄、骨、角、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可收取消毒、处理费。
第六条畜(货)主持有规定的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市场出售和调运过程中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
但对上市买卖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得收费。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以及证明逾期、物证不符;伪造、变造证明或发现有畜禽传染病的,须实施补免、补检、补充消毒或重新检疫、消毒免疫,可加倍收费;第七条根据有关检疫标准和规程,成批调运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疫的,按该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总数收费。
第八条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兽医卫生标准,要求,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仓储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发证和定期的技术监测,可收取费用。
不定期的技术监测,合格者不得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费。
防疫检疫机构等各出(用)证单位,按有关规定领取农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时,应交纳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或捕获的野生动物伴侣动物等的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省、地、县三级兽期待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可分别从防疫检疫收入中平衡调剂4%、10%、20%的比例用于发展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业。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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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7〕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第六条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
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
第七条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医发[2018]22号【发布部门】60240【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管理,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我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收集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开展动物疫病预警分析工作。
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承担相关动物疫病确诊、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二、疫情报告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
(一)快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快报:1.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2.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新传入动物疫病;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4.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5.动物疫病的寄主范围、致病性以及病原学特征等发生重大变化;6.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13•【文号】农财发[2011]149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1〕149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垦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我部制定了《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监测和防控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的专项业务经费。
防控水稻、小麦病虫害和蝗虫疫情所需经费由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安排。
第三条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第四条根据农业生产安全和公共植保服务的需要,主要用于农业部门适时开展病虫鼠害疫情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病虫鼠害疫情发生信息和防治指导意见,组织病虫鼠害疫情应急处置,减轻灾害损失。
第五条根据重大病虫鼠害疫情监测和防控的需要,开展应用技术集成配套研究和推广普及,建立防控示范区。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13•【文号】农财发[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3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05]36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委、局),有关科研院校,部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示范项目是国家设立的开展全国鼠情监测、推进统一灭鼠示范区建设的专项资金。
目标是巩固毒鼠强专项整治成果,推进大面积的农村(区)统一灭鼠,有效控制鼠害威胁,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证粮食安全。
第三条全国农村(区)统一灭鼠项目由农业部组织,中央和地方农业部门及有关科研院校实施。
第四条使用的杀鼠剂品种必须已经国家批准登记、生产和使用。
省级主管部门要通过试验示范,筛选安全高效的杀鼠剂品种,集成推广适合当地情况的科学使用方法。
第五条严禁使用“毒鼠强”、“氟乙酰胺”、“甘氟”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急性杀鼠剂。
第六条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组织统一采购杀鼠剂,按照各统一灭鼠示范区灭鼠农田面积和农舍数量进行分配。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经费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经费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农财发[2012]35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2.03.30【实施日期】201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经费的通知(农财发[2012]3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2]168号),经研究,现将2012年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经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重要人畜共患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防控和应急等方面。
请列入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8 “病虫害控制”。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各项目单位要设置“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经费”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项目实施中如有变更事项,应按照申报程序及时履行调整报批手续。
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兽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2012年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资金分配表单位:万元项目承担单位分配金额项目任务名称(内容)1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农业局10官方兽医、乡村兽医、村级防疫员等兽医师资培训和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专家培训2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61.采集300份猪血清样品、500份鸡血清样品、100份牛羊等大动物血清进行实验室检测;2.每季度进行口蹄疫、禽流感等主要疫动物病的流行病学调查;3.按规定向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和国家流行病学研究中心报送动物疫情、监测信息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3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4采集牛脑样品100份(其中10份神经症状牛样品)、羊脑样品50份送检,并进行疯牛病、羊痒病的流行病学调查4北京市农业局北京三元集团畜牧兽医总站301.完成1500份口蹄疫样品、1000份禽流感样品;2.重点奶牛疫病监测;3.按规定向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和国家流行病学研究中心报送动物疫情5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兽药监察所8承担本辖区兽用生物制品企业疫苗产品批签发材料核实、样品抽取报送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2年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经费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2年动物疫情监测与防
治项目经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2.06.25
•【字号】黔农财〔2012〕42号
•【施行日期】201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2年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
经费的通知
黔农财〔2012〕42号
有关县(市、区)农业(农牧)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经费的通知》(农财发[2012]35号),经研究,现将2012年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经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
请列入2012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8“病虫害控制”。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附件中的项目内容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加强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项目总结汇总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于2012年12月20日前报省农委财务处和防疫检疫处。
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将收款单位、开户行全称及开户账号加盖公章报省农委防疫检疫处办理拨款手续。
联系人:省农委财务处罗富刚************
省农委防检处岳筠************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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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农财发[2011]151号
【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8.25
【实施日期】2011.08.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11〕151号)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我部制定了《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监测和防控动物疫病的专项业务经费,本办法所称动物均包括水生动物。
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补助经费、扑杀补助经费和基层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由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安排。
第三条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中可安排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