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生活接待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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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生活接待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11.07
【实施日期】1989.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生活接待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9年11月7日)
根据《中共陕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近期内做好群众关心的六件事的决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就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生活接待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来客接待
1.中央、国务院和外省、市、自治区副省级以上现职干部因公来陕,统一由省政府接待处负责接待;其他干部由各部门归口接待。食宿按规定收费,吃工作餐,一般不陪餐,不用公款宴请,不送土特产品及其他物品。
2.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他单位,在陕西召开的各种会议,一律不用公款宴请。
3.离休老同志来陕,按有关规定接待。
二、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