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90号关于 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转让旧固定资产设备如何开具发票

转让旧固定资产设备如何开具发票

转让旧固定资产设备如何开具发票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属于工业企业。

我公司从其他单位购入旧固定资产设备,对方开具2%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技术原因,我公司未能安装使用该设备。

我公司现在要将这批旧设备卖给客户,客户是一般纳税人。

请问,我公司卖该批设备,是按一般货物销售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按旧货处理开具2%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转让上述旧固定资产设备属于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汇总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汇总

⼀般纳税⼈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法汇总⼀般纳税⼈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法汇总1.试点纳税⼈中的⼀般纳税⼈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财税﹝2013﹞106号)2.试点纳税⼈中的⼀般纳税⼈,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3.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起⾄2017年12⽉31⽇,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中的⼀般纳税⼈,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画⾯合成、配⾳、配乐、⾳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向⽹络动漫、⼿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企业和⾃主开发、⽣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

(财税﹝2013﹞106号)4.试点纳税⼈中的⼀般纳税⼈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5.在2015年12⽉31⽇以前,境内单位中的⼀般纳税⼈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通话服务、电⼦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4﹞43号)6.县级及县级以下⼩型⽔⼒发电单位⽣产的电⼒。

⼩型⽔⼒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以下(含5万千⽡)的⼩型⽔⼒发电单位。

(财税(2014)57号)7.建筑⽤和⽣产建筑材料所⽤的砂、⼟、⽯料(条件是⽤于建筑或⽣产建筑材料的砂⽯及⼟料)。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有哪些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有哪些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有哪些简易计税办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种⾮常简单的增值税计税⽅法。

然⽽,最近有部分纳税⼈反映,不清楚“营改增”后有哪些应税项⽬按简易办法计税。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项⽬有哪些呢?适⽤2%征收率的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规模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适⽤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项⽬⼀、转型后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2009年1⽉1⽇起,⼀般纳税⼈销售⾃⼰使⽤过的,不允许抵扣并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件和国税函〔2009〕90号⽂件规定:⼀般纳税⼈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使⽤过的物品。

三、试点前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试点地区的⼀般纳税⼈,销售⾃⼰使⽤过的2011年12⽉31⽇(含)以前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扩抵前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31⽇以前未纳⼊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销售2008年12⽉31⽇以前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会计实务: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设备怎样缴税

会计实务: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设备怎样缴税

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设备怎样缴税
近期一客户咨询,外国企业A公司将设备租给外国企业B公司,然后B公司又
将此设备转租给B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C公司。

C公司进口设备时已缴纳关税和
增值税。

设备的所有权为A公司所有。

现A、B、C三公司之间想解除租赁合同,
A公司希望将此设备直接卖给中国的企业D公司(D与A、B、C无资本关系)。

A
公司是否能直接将设备卖给D公司?如果能卖得话,需要什么手续?要在中国缴什么税?
 要确认境外A公司能否转让出租给境内公司的设备,必须确认其对设备是否
有处分权。

转让设备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关键是要确认是否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和取得财产转让所得。

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分析如下。

A公司可以将设备卖给D公司
A公司将设备租给B公司,然后B公司又将此设备转租给B在中国的子公司
C公司。

因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所以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

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A公司将设备租出去后,依然继续保留着对设备的所有权。

解除租赁合同后,A公司对设备的所有权内容包括对设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所以A公司可以行使处分权将设备卖给D公司,即转让设备的所。

飞扬工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飞扬工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飞扬工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月份发生的业务如下:
(1)本期销售均已开具发票;
(2)销售以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台,且已开具发票。

要求:公司于2011年2月3日申报纳税,请代为填写1月份增值税申报表。

(金额需要四舍五入
出题思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1)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92906-10300)/(1+3%)=80200
(详见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
(2)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10300/(1+3%)=10000
(详见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
(3)本期应纳税额=80200*3%+10000*2%=2406+200=2606
留两位小数)。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2009年上半年国家颁布的增值税政策主要有42个(包括2008年签发2009年公布的文件),现归纳整理如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文中没用注明执行和废止时间的,除有关《批复》特批(《请示》中注明的)的时间范围外,均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一、征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产品和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包括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还明确了以下政策: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⑵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财税〔2009〕11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09]31号

财税〔2009〕11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10字体:【大】【中】【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25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国税函[2009]90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刘芳 09:56:581、财政部关于案件诉讼费等财务问题的函(财金[2002]43号):一、关于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银行(原告)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先在“应收及暂付款’核算,诉讼案件终结后,法院裁定应由银行承担的诉讼费用,直接转入银行的业务费用;法院裁定应由对方当事人(一般为银行的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银行应连同债权本息一并向其追索,并根据追索结果作不同处理:(一)如果银行收回现金或实物财产,则先冲销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列支的诉讼费用,再依次冲减债权本金、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枚利息;(二)如果由于债务人破产、死亡等原因,银行最终无法追回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则由银行作为损失款项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

增值税转型后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变化

增值税转型后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变化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增值税转型后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变化为做好新旧增值税条例的衔接,保证固定资产进项税全面抵扣政策的顺利实施,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后,财政部、国税总局又陆续发布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就销售旧货的计算方法及如何开票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笔者试图对增值税转型后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以及通过案例介绍,希望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掌握增值税转型后对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

为描述方便,本文所述“旧货”是指增值税配套法规中提及的使用过(包括自己使用过和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固定资产及其他物品,并非财税[2009]9号文对旧货的特定概念。

◎销旧货增值税政策的三大变化第一,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

在《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分及涉税规定

财税-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分及涉税规定

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截然不同的,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增值税征收上也是不同的。

(1)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经营旧货是指经营者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已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使用方作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处理的物品)在对外出售,比如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企业;(2)旧货是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不是同一个人,一人使用,一人销售,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是同一个人;(3)销售旧货,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固定资产外),一般纳税人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参考:(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及旧货的税法依据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及旧货的税法依据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及旧货的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新政策下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新政策下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新政策下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作者:吕凌飞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03期摘要: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之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三个条件的免交增值税,而在新政策下要交纳增值税。

关键词: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3-0163-1 文件依据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的现行文件有3个(1)《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 具体帐务处理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形计算缴纳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2009年以前购进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举例如下:某公司2009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某设备,该资产是2006年购入的,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1.7万元(含增值税),已提折旧2.34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销售转让价为8万元。

①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②取得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销售额应纳税额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4%全额需要强调以下两点:1.会计科目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不是应交税费-销项税。

2.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4%全额列示。

同时,借:营业外支出16676.92(93600-贷:固定资产清理假如固定资产清理为贷方余额,则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③实际交纳税款的会计处理。

因为按政策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实际交纳税费=应纳税额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4%全额贷:营业外收入(减半数银行存款(另一半数需要强调的是销售固定资产的税金不能像销项税一样用当期进项税抵扣,应按2%减半后实际交纳不能抵扣。

固定资产报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如何缴纳税款?

固定资产报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如何缴纳税款?

固定资产报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如何缴纳税款?提问:我公司账面固定资产(计算机,打印机等)已提足折旧,未留残值,都不能使用,废品回收也不要,可否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还要有什么报批手续吗?账面已使用过的车辆,提足折旧,现出售,已按3%税率开具发票,税法规定是2%,账务和缴税如何处理?专家回复:1、可以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

按照贵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管理制度办理该等资产的报废清理手续,通常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即可进行账务处理。

2、3.是征收率。

账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3%)*2%政策依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会计实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五个问题_0

会计实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五个问题_0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五个问题一、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所有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但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关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纳税人、货物和征收率,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的相关规定。

具体为:(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及政策调整前的征收率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4%征收率减半征收;(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销项税)2、销售旧货,4%征收率减半征收。

旧货不同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4%征收率;4、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4%征收率;5、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4%征收率;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6%征收率;7、销售下列自产货物,适用6%征收率(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2016年2月1日前销售使用过的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2016年2月1日后销售使用过的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并放弃减税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

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我们就来看看对于营改增以来,一些争议或未明确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是如何来统一操作规则的!税收政策的争议,向来小编认为不要讨论什么太多科学严谨性,明确口径、规则,体现公平性及减少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成本(纳税计算的痛快)才是上策,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对于营改增以来,一些争议或未明确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是如何来统一操作规则的!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简易办法,低税率【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09﹞9号【发文日期】2009-01-19【实施时间】2009-01-19【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乐税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对本文增值税管理问题做了明确。

自2011年1月1日起,第二条第(四)项第3点废止,乐税注释:参见《 财政部 国家税财税〔2012〕39号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序号
文件
主要规定
1
财税[2002]29号
应税固定资产4%减半征收;符合3个条件的免税(主要是不超过原值)。
2
国税函[1995]288号
免税固定资产的三个条件
3
财税2008]170号
以2009年1月1日为分水岭,税收待遇不同。以前购入或自制的4%减半征收,以后的全额征税。思考:小汽车如何征税?不超原值是否征税?
文件之三:2009年1月1日——
文件之三:2009年1月1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问题2: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财税[2008]170号) 不超原值是否征税? 问题3: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财税[2008]170号) 问题4: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小汽车,如何征税?(财税[2009]009号) 问题5:2009年1月1日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的机器设备,如何征税?(财税[2009]009号) 问题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 号) 问题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国税函[2009]90号)
文件之四:2009年1月1日——
序号
纳税人类型
自用设备
购买旧设备
备注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税函200990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9-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